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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机房规章制度【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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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流程监控规章制度【第一篇】

案件流程监控规章制度

为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司法办案行为,促进公正、高效司法,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下称《规定》)。

《规定》明确了流程监控的主要措施,特别是对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等作出明确规定。发现问题途径包括,对受理和对外移送的案卷材料进行审核,查阅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向办案人员或办案部门核实情况等。对发现的问题,区分情节轻微、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涉嫌违法违纪等不同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督促纠正的方法。同时,为加强对流程监控工作的管理和成果运用,要求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流程监控日志和台账,定期汇总、分析、通报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工作意见,流程监控发现的问题应当与办案人员业绩评价挂钩。

《规定》还明确了流程监控的责任,规定负有流程监控职责的人员,应当依照规定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干预正常办案。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或者不当履行流程监控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

文件原文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司法办案行为,促进公正、高效司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案件流程监控,是指对人民检察院正在受理或者办理的案件(包括对控告、举报、申诉、国家赔偿申请材料的处理活动),依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对办理程序是否合法、规范、及时、完备,进行实时、动态的监督、提示、防控。

第三条 案件流程监控工作应当坚持加强监督管理与服务司法办案相结合、全程管理与重点监控相结合、人工管理与依托信息技术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案件流程监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

办案部门应当协助、配合案件管理部门开展案件流程监控工作,及时核实情况、反馈意见、纠正问题、加强管理。

履行诉讼监督职责的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加强与案件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查处案件流程监控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

技术信息部门应当根据案件流程监控工作需要提供技术保障。

第五条 对正在受理的案件,案件管理部门应当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案卷材料是否齐备、规范;

(三)移送的款项或者物品与移送清单是否相符;

(四)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情形。

第六条 在强制措施方面,应当重点监督、审查下列内容:

(一)适用、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是否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法律文书是否齐全;

(二)是否依法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属;

(三)强制措施期满是否依法及时变更或者解除;

(四)审查起诉依法应当重新办理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是否依法办理;

(五)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对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等工作,应当重点监督、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未立案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二)是否未开具法律文书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与清单是否一致;

(四)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时,是否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密封、签名或者盖章;

(五)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后,是否及时存入合规账户、办理入库保管手续,是否及时向案件管理部门登记;

(六)是否在诉讼程序依法终结之前将涉案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作其他处理;

(七)是否在诉讼程序依法终结之后依法及时处理涉案财物;

(八)是否存在因不负责任造成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丢失、损毁,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情形;

(九)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在文书制作、使用方面,应当重点监督、审查下列内容:

(一)文书名称、类型、文号、格式、文字、数字等是否规范;

(二)应当制作的文书是否制作;

(三)是否违反规定开具、使用、处理空白文书;

(四)是否依照规定程序审批;

(五)是否违反规定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外制作文书;

(六)对文书样式中的提示性语言是否删除、修改;

(七)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制作的文书是否依照规定使用印章、打印、送达;

(八)是否存在其他不规范制作、使用文书的情形。

第九条 在办案期限方面,应当重点监督、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超过法定办案期限仍未办结案件;

(二)中止、延长、重新计算办案期限是否依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是否依法就变更办案期限告知相关诉讼参与人;

(四)是否存在其他违反办案期限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 在诉讼权利保障方面,应当重点监督、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依法告知当事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

(二)是否依法答复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三)是否依法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

(四)是否依法向诉讼参与人送达法律文书;

(五)是否依法、及时告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重大程序性决定;

(六)是否依照规定保障律师行使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等执业权利;

(七)是否依法保证当事人获得法律援助;

(八)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否依法落实特殊程序规定;

(九)是否依照规定办理其他诉讼权利保障事项。

第十一条 对拟向外移送、退回的案件,应当重点监督、审查下列内容:

(一)案卷材料是否齐备、规范;

(二)是否存在审查逮捕案件、审查起诉案件符合受理条件却作出退回侦查机关处理决定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审查起诉案件受理后未实际办理却作出退回补充侦查决定的情形;

(四)是否存在审查起诉中违反法律规定程序退回侦查机关处理的情形;

(五)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移送、退回要求的情形。

第十二条 对已经移送人民法院、侦查机关或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重点监督、审查下列内容:

(一)已经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三日以内是否收到侦查机关的执行回执;

(二)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一个月以内是否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三)提起公诉、提出抗诉的案件,超过审理期限十日是否收到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延期审理通知。

第十三条 在司法办案风险评估方面,应当重点监督、审查下列内容:

(一)对应当进行司法办案风险评估的案件是否作出评估;

(二)对存在重大涉检信访或者引发社会矛盾的风险是否及时向有关部门提示;

(三)对存在办案风险的案件是否制定、落实相应司法办案风险预警工作预案。

第十四条 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方面,应当重点监督、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违反规定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外办理、审批案件;

(二)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运行的办案进程与实际办案进程是否一致、同步;

(三)是否违反规定修改、删除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的案件、线索;

(四)是否依照规定执行相关流程操作;

(五)是否依照规定填录案件信息;

(六)是否依照规定制作、上传、使用电子卷宗;

(七)是否依照规定使用账号、密钥;

(八)是否依照规定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用户进行注册、审核、注销及权限分配等系统操作;

(九)是否存在其他违反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在案件信息公开方面,应当重点监督、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存在应当公开的案件信息被标记为不公开或者未及时办理公开事项的情形;

(二)是否存在不应当公开的案件信息却公开的情形;

(三)对拟公开的案件信息、法律文书是否依照规定进行格式处理;

(四)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对正在受理、办理的案件开展案件流程监控,应当通过下列方式了解情况、发现问题:

(一)审查受理的案卷材料;

(二)查阅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的案卡、流程、文书、数据等相关信息;

(三)对需要向其他单位或者部门移送的案卷材料进行统一审核;

(四)向办案人员或者办案部门核实情况;

(五)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其他方式。

对诉讼参与人签收后附卷的通知书、告知书等,应当上传到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备查。

第十七条 对案件流程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不同情形作出处理:

(一)网上操作不规范、法律文书错漏等违规办案情节轻微的,应当向办案人员进行口头提示,或者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提示;

(二)违规办案情节较重的,应当向办案部门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提示办案部门及时查明情况并予以纠正;

(三)违规办案情节严重的,应当向办案部门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同时通报相关诉讼监督部门,并报告检察长。

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发现侦查机关、审判机关违法办案的,应当及时移送本院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办案人员收到口头提示后,应当立即核查,并在收到口头提示后三个工作日以内,将核查、纠正情况回复案件管理部门。

办案部门收到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开展核查,并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个工作日以内,将核查、纠正情况书面回复案件管理部门。

办案部门对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内容有异议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复核,重新审查并与办案部门充分交换意见。经复核后,仍有意见分歧的,报检察长决定。

第十九条 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案件流程监控日志和台账,记录每日开展的案件流程监控工作情况、发现的问题、处理纠正结果等,及时向办案部门反馈,定期汇总分析、通报,提出改进工作意见。

第二十条 案件流程监控情况应当纳入检察人员司法档案,作为检察人员业绩评价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负有案件流程监控职责的人员,应当依照规定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不得违规干预正常办案活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怠于或者不当履行流程监控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关于弱电机房的规章制度范本【第二篇】

1.各专业机房及设备控制室均实行专人负责管理、专人操作。未经批准,外来人员不得入内。

2.机房内必须保持整洁,注意防尘、防潮、防水、防静电;机房内温度保持在20-25度,湿度保持在40-50之间。无关物品不得存放在机房内。

3.必须注意环境卫生。禁止在机房内吃食物,抽烟,随地吐痰;对于意外或工作过程中弄污机房地板和其他物品的,必须及时采取措施清理干净,保持机房无尘洁净环境。

4.机房管理人员及使用人员应当熟悉机房内各种设备的基本性能,熟练掌握操作规程,以科学与负责的态度管理、使用机房设备。不得随意变更机房设备的用途,不得随意更改设备连线。

5.机房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保养;经常检查电源的插头、插座及接线是否牢固,电源线是否老化,随时消除事故隐患;如果使用人员发现设备故障,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领导报告。

6.机房工作人员需要离开当前用电工作环境,应检查并保证工作环境的用电安全。

7.禁止在无人看管下在机房中使用高温,炽热,产生火花的用电设备。

8.在使用功率超过特定瓦数的用电设备前,必须得到机房管理人员批准,并在保证线路保险的基础上使用。

9.在外部供电系统停电时,机房工作人员应全力配合完成停电应急工作。

10.每天观察和记录UPS的运行状态,保证机房中设备和数据的安全。

11.各部门管理人员及专业人员都要树立强烈的安全意识,注意防火、防盗。

12.机房应安排人员值日,负责机房的日常整理和行为督导。

13.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区域前,应保证工作区域内保存的重要文件,资料,设备,数据处于安全保护状态。如锁定工作电脑,并将桌面重要资料和数据妥善保存等等。

14.未经机房管理人员批准,禁止将机房相关的钥匙,密码等物品和信息外借或透露给其他人员,同时有责任对保安信息保密。对于遗失钥匙,泄露保安信息的情况要即时上报,并积极主动采取措施保证机房安全。

网络信息中心

监控室管理规章制度【第三篇】

监控室日常管理规定

监控室有责任明确的管理员,负责监控室日常管理。每周一、三、五8:30前对监控室进行清理,确保地面窗台无尘土、桌面干净、设备表面无灰尘。

每天一次检查监控设备,查看、记录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查看监控视频,要经部门主管同意;拷贝监控视频要经分管校长同意;管理员要做好登记,查看人员及相关领导要签字。

建立《监控室设备运行状况记录本》,每天至少一次记录设备的运行情况,及出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每周五下班前、周一8:30前必须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建立《监控室视频查看拷贝记录本》,记录每次查看拷贝视频情况。

绘制好监控室线路拓扑图,确保国家教育考试时可及时的调整监控画面。

及时按要求拷贝教育考试监控视频资料,并备份存档,至少保存6个月。

酒店监控室规章制度【第四篇】

1、负责对各种消防控制设备的监视和运作,不得擅离职守,做好检查、操作等工作。

2、熟悉本系统所采用消防设备系统基本原理、功能,熟练掌握操作技术,协助技术人员进行修理、维护,不得擅自拆卸、挪用或停用,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3、发生火灾报警时要尽快确认,及时、准确启动有关消防设备,正确有效地组织扑救及人员疏散,给领导决策当好参谋,并应直拨119向消防队报警,不得迟报或不报,消防队接到报警后,要如实报告情况,协助消防人员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

4、 对消防控制室设备及通讯器材等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定期做好各系统功能实验,以确保消防设备各系统运行状况良好。做好交接班工作,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5,贯彻消防法规、遵守防火安全管理制度,以高度的责任感去完成各项技术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6,保持高度的警惕,时时刻刻观察着酒店监控区域的每个角落,遇有情况,马上向上级报告。

7,做好重点接待,重点防范部位及公共场所的监视点观察摄像,录像工作,必须保存好录像资料备查。

8,非监控员和部门工作人员和上级领导,严禁操作观看监控系统。未经直接上级授权不得随意提供录像给他人。

9,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守酒店。部门的经营管理机密:严禁将客人,员工,来宾的隐私向外散播:违者立即辞退并追究相应责任。

10,监控员值班时要精神饱满,精力集中。严禁打瞌睡,看书报,打电话聊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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