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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环境管理登记制度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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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管理制度1

一、高压蒸气安全管理措施

1、根据物品性质采用适当的灭菌方法,严格掌握无菌程序和时间。

2、采用高压蒸气灭菌法时,灭菌前须检查包布是否双层并无破损,物品是否清洁,包扎是否严密,放置玻璃器材是不得挤压。

3、消毒员不得擅自离开,应严格掌握压力和时间,灭菌完毕,必须待汽压表的指针下降至'0'处方可打开锅门,以免发生危险。

4、定期鉴定高压锅的灭菌效能,注意高压灭菌的保养工作,每次(日)使用前要洗刷1次。

二、氧气供应室安全管理措施

1、氧气瓶必须加强管理,应符合避热,禁油,防止撞击等常规清洁。

2、氧气瓶室内不得存放任何可燃杂物,及时扫除灰尘保持清洁。

3、整个输氧系统应不漏气,总控制阀和愤怒阀门要灵活严密,不用时必须关好。

4、输氧管道不得用酒精等有机溶剂消毒。

三、配电房安全管理措施

1、奖励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因制度山的漏洞酿成不良后果,教育电工自觉的遵守,做到令行禁止。

2、加强电工的消防知识技术的学习,训练,切实可行的`学习,训练,考核计划。

3、配备专职或兼职熟练电工,并经常不断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和业务培训。

4、安全操作,经常维护保养,及时更换和做好日常检查和管理。

5、克服吸烟,酗酒,上班窜岗,闲聊等不良习惯。

四、医用剧毒试剂,药品等危险品安全管理措施

1、应有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每日清点1次,帐物应相符。

2、储存危险品的钥匙必须随身携带,不能放在工作服中,更不准放在办公桌的抽屉内。

3、需要用危险品时,要及时登记,;两人登记,保管人员必须要两人同时在才能开启安全柜的锁,取完后立即锁好安全柜。

4、加强安全保卫工作,注意防火,防盗,搞好卫生,保持整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2

根据《关于中小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使用的通知》,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为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存放、安全使用,学校经研究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1、 学校的`危险化学品由化学实验室管理,化学实验室设危险化学品专柜进行保管。

2、 危险化学品的保管实行专人专库双锁管理,保管员应忠于职责,认真细致,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操作规程,严防偷盗、水灾、火灾等事故发生。

3、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不得离开实验室且仅限于教学实验使用,一律不准外私人借用,坚决制止危险化学品向外借和流向社会。

4、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必须经学校领导批准,入库,管理和使用前后都必须有准确详细的记录,使用后剩余部分应及时归还。做到帐物相符。

5、 学校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理,要求管理人员每月清点危险化学品一次,每次清点要有详细记录。

6、危险化学品的范围见国家化学药品及化学试剂目录。

危险品管理制度3

1、总则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项目部危险品的安全管理,避免危险品事故发生,确保危险品搬运、使用、储存安全,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1)本规定所指的危险品是本项目部使用的氧气瓶、乙炔瓶、柴油、酒精等。以下统称为危险品。

2)本规定适用于本项目部氧气瓶、乙炔瓶、柴油、酒精等危险品的搬运、储存、使用的安全管理。

3、管理职责

1)物资部负责对氧气瓶、乙炔瓶、柴油、酒精的储存保管。对搬运、储存的。安全负责。

2)试验室、电焊作业班按规定领取相应物品,对使用安全负责。

3)安全质量部对危险品搬运、储存、使用的安全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4、管理规定

1)氧气瓶、乙炔瓶管理规定

(1)氧气瓶、乙炔瓶搬运时要轻拿轻放,不得相互碰撞和摩擦,严禁抛掷或剧烈滚动,不得戴有油污的手套进行搬运;

(2)不得同车运送两种气瓶;

(3)使用中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非专业人员操作氧气瓶、乙炔瓶;

(4)使用氧气瓶、乙炔瓶时,两瓶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与明火间距不得小于10米;

(5)使用中必须配备氧气瓶帽、防振圈、压力表、回火阀,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

(6)室外使用气瓶必须做好防晒、防雨、防潮,严禁在太阳下暴晒,冬天使用气瓶冻结时,严禁用明火烘烤,或用金属敲打。

2)酒精、柴油管理规定

(1)作业场所应设置“禁止烟火”的警示标志;

(2)使用酒精、柴油时,应检查周围环境,避免作业环境存有易燃易爆物品;

(3)使用酒精、柴油时,应做好周围环境保护措施,不得将酒精、柴油洒落地面或溅到周围设备、设施、墙壁上;

(4)用过的空油桶、空瓶、废油抹布等,应放到项目部指定危险废物储存点,不得随意丢弃污染环境;

3)危险品储存规定

(1)危险品储存要用专门的仓库,配备消防设施或灭火器,设置防火防爆、严禁吸烟等警示性标识;

(2)仓库应设在通风、防潮、阴凉的地方,不得在阳光下直射;

(3)各种气瓶、油品、酒精要密封完好、分类储存,不得混放,不得放倒或倾斜;

(4)危险品仓库不得存放其他物品,摆放距离要符合安全标准距离,不得超量存放;

(5)危险品要有专人保管,分类登记上账;出入库要严格按照仓库物品管理制度进行登记、签收;

(6)严禁闲杂人员进入仓库,严禁穿带铁钉的鞋进入,避免摩擦产生火花;

(7)库区消防通道要保持畅通,不得堵塞。

(8)经常对危险品仓库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5、检查与考核

1)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对本规定执行情况作定期检查与考核。

2)依据项目部安全生产奖罚条例的有关条款,对考核结果进行奖罚,并与年终考核相挂钩。

6、附则

1)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2)本规定由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

危险品管理制度4

1、财务室是单位的安全重点部位,财务人员应认真执行《会计法》和财务管理制度,各类帐目都必须做到帐册齐全、手续完备,安全保卫责任落实。

2、现金管理必须专人负责,财务室存放现金必须执行银行方面的统一规定,超规定存放现金要报经院领导批准,同时落实防护措施。否则发生事故,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3、财务室门窗、墙壁要坚固、防盗,报警设施经常检查,确保有效,使用经公安、技监部门检测合格的保险柜,保险柜不得存放过夜现金,保险柜应及时关锁,钥匙由专人随身携带和管理,不准放在办公桌内或转交他人。

4、财务人员应按现金管理制度使用现金,去银行取现金数额较大时,必须由专人护送,不得单身去银行取款。

5、财务室内注意来往人员,非本院财务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财务室。

6、对药品实行科学、规范的管理,保证药品储存质量。

7、药品与仓库之间地面、墙、顶应有相应的距离或隔离措施。药品与墙、屋顶(房梁)间距不小于30cm;药品与地而的间距不小于10cm。

8、药品应按贮藏要求,将药品分别存放于常温库,阴凉库,冷柜。对有温度要求的药品,应设定相应的库房温湿度条件,保证药品的。储存质量。各库温湿度要求:冷柜温度为2—10℃;阴凉库温度不超过20℃;常温库温度为10—30℃:各库房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9、库存药品应按药品批号及效期远近依序存放不同批号药品不得混放。

10、根据季节、气候变化,做好温湿度调控工作,坚持每日上、下午各一次观测并记录《温湿度记录表》,并根据具体情况和药品的性质及时调节温湿度,确保药品储存质量。

11、药品存放实行色标管理。待验品、退货约品区一一黄色;合格品区、待发药品区一一绿色;不合格品区一一红色。

12、药品实行分区、分类管理,特殊药品按规定存放。

13、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性药品,要注意安全,单独存放。

14、保管人员必须熟悉所贮危险品的性质,在贮存中采取适当措施,单独贮存,不得与其他药品混合贮存,预防事故发生。

15、搬运危险品要避免碰撞、冲击,并注意轻拿轻放,防止摩擦、倾倒。

16、危险品库内严禁烟火和引火物质、禁止明火照明、安装火炉和吸烟;氧气瓶阀门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氧气瓶嘴严禁沾污任何油脂。

17、加强入库验收和定期检查制度,对性质不稳定、易分解、变质、易燃、易爆的危险性药品,应定期进行测温、检验。

18、氧气瓶在高温状态下不得运输,不得受日光爆晒。

19、应保持室内通风,专用消防设备应保持良好状态。

危险品管理制度5

目的:制定危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标准操作程序,确保用药安全

范围:药库等

责任人药库及各部门负责人

程序:

1、购买、储存、使用危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

2、危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由药库统一采购,药库应向有资质的经营企业采购,并建立台帐,台帐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严禁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

3、危险品应设立专库存放与管理,环境、设施符合消防及安全要求。

4、危险品库应由专人负责,清洁卫生,温湿度控制,安全、昆虫、鼠类的`控制按有关条例实施。

5、危险品库管理人员必须了解危险品的理化性质及意外情况的处理办法,并按危险品的理化性质将其分类存放,做到物品隔离、隔开或分离储存。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及灭火方法。

6、危险品库必须有一定的通风设施及消防设备。定时开启排气扇,保持通风、隔热、防潮。严禁烟火,定时检查消防设施,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7、危险品中转库门前必须有醒目的危险品'标志。

8、各使用科室必须专柜加锁、专人负责保管易制毒化学品,并建立使用台账,对每一批易制毒化学品的领用数量、使用数量、结存数量、日期、使用人、保管人等如实登记,定期盘存,做到帐物相符。台帐保存2年备查。

9、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各使用科室应当立即向保卫科(晚上向总值班报告)报告,保卫科再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同时报告当地的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并协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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