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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集中检查制度(精彩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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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制度【第一篇】

为了加强我校校园、校舍管理、确保学校财产和师生的人身安全,使校园校舍定期安全检查规范化,把责任、防范、落实到实处,特定本制度,以确保校园校舍有情况早发现、早解决。

一、校舍检查的领导机构和职能部门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长任组长的学校校舍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总务处、学生处为校舍安全检查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对校舍安全检查的具体工作。

二、校舍安全检查要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严格化、要做到每月一次不定时的`抽查,每月对校舍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

三、在风、汛、雨、季要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排查。

四、校舍安全检查每次均应做好书面文字记录,作为校舍档案保存备查。

五、检查项目:

(一)、校舍的门、窗、楼板、楼梯、屋面、屋顶、有无异常情况,疏散口、厕所、围墙、大门等设施是否有隐患。

(二)、校舍墙体、梁、柱子有无下沉或断裂等现象。

(三)、校舍内外墙皮有无空鼓、脱落的危险。

(四)、学校电器设备、设施、供水设备、设施,采暖设备、设施要安全可靠。有无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等。

(五)、要注意发现是否还有其他隐患、险情等现象。

六、对发现结构损坏、蛀虫、腐烂或其他重大险情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学校,及时研究落实维修措施;对经技术签定为危房的一律封房停用,并及早采取断然措施,消除祸患。凡大限校舍重大险情均应及时上报。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第二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密监督检查,使公司保密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提高保密管理水平,根据xx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保密监督检查

第二条涉密人员每月底应填写《涉密人员保密自查表》,对本月工作进行保密自查。

第三条保密办每季度第一个月组织对研发部、保密办负责人进行保密检查,填写保密检查表。

第四条军品开发办公室、保密文档档案室负责人每季度第一个月对保密要害部位进行保密自查。

第五条公司保密委员会每年6月份和12月份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三级保密资格标准》组织公司的保密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

第六条公司保密委员会每年12月份组织对公司总经理的保密检查,填写保密检查表。

第七条保密办每年12月份对涉密人员进行考核,填写《涉密人员年度考核表》,重点考核其遵守保密纪律、履行保密义务、职责和理解保密培训的状况。

第八条其余保密监督检查状况,按公司相关保密制度执行。

第三章职责划分和保障措施

第九条公司保密委员会负责组织和指导保密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保密办负责具体实施保密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专职保密员负责表格的发放和保密工作文档的保存。

第十二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保密工作负领导职责,涉密人员对本职工作中的涉密事项负直接职责。

第十三条在保密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泄密事件,按照《泄密事件报告和查处管理制度》及时报告和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检查制度【第三篇】

第一条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国家和我市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项部署落到实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鞍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食品安全工作检查是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的重要方法,是指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食安委)聘用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和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检查员依据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检查计划,对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的检查。

第三条各级食安委领导食品安全检查工作,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具体负责食品安全检查工作,制定年度检查工作计划,由聘任的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和助理检查员实施。

第四条县(市)、区级及以上食安委聘任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对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县(市)、区食安委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聘任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检查员,协助对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应确保在村民组(居住小区)中有一名以上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或助理检查员。具体情况由各级食品安全委确定。

第五条各级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和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检查员由市食安委统一制作聘书,统一编号。聘书标注检查区域及检查工作范围。

第六条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关心食品安全工作;

(二)遵章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三)掌握一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专业和法律知识;

(四)经过食品安全检查岗位培训,并考试合格。

食品安全助理检查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关心食品安全工作;

(二)遵章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三)经过食品安全检查工作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七条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和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检查员的培训和资格考试内容由市食安办统一确定,各县(市)、区分别落实。聘任人员的管理采取“谁聘任,谁负责”的原则,聘任人员的有关情况要向上级食品安全办备案。

第八条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和助理检查员的权利:

(一)接受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二)正常工作检查活动和人身安全应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挠和侵犯;

(三)受到表彰或奖励。

第九条各级食安办定期对所聘任的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和助理检查员的业务水平、法律知识和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建议原聘任机关解聘:

(一)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二)不接受指定的业务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人员;

(三)在食品安全检查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

第十条食品安全检查工作内容分为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检查和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检查员检查两部分。

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检查内容:

(一)按照《鞍山市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的要求,检查相关工作的完成情况;

(二)对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的满意度进行调查和评估;

(三)对食品安全助理检查员的工作进行指导;

(四)各级食品安全委要求检查的其他内容。

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检查员检查内容:

(一)本区域落实《鞍山市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的情况;

(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环境卫生是否符合要求;

(三)区域内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方式和相关渠道设置落实情况;

(四)对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的满意度进行了解;

(五)各级食安委要求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工作检查方式主要采取明查和暗访的方式。

(一)明查时,应出示聘书,进行检查告知,检查内容要有记录,并及时上报本级和上级食安办。

(二)暗访时,暗访的检查内容要有检查记录,并及时上报本级和上级食安办。

食品安全检查员和助理检查员也可以通过随机抽查问卷、走访管理相对人和业务测试等各种方式了解民情民意,保障食品安全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各级食安办应将食品安全工作的检查结果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安办,并在区域内予以通报。各级食安委应将食品安全工作的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价一个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指标。

第十三条各级食安办应将本制度告知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部门。

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条例【第四篇】

为加强幼儿园管理,确保幼儿园财产和师幼的人身安全不受损失、损害。使幼儿园定期安全检查规范化、高度化,充分发挥组织作用,使制度、责任、防范落实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以确保幼儿园有情况早发现、早解决。

一。园内安全检查要求按时、按项检查,每月检查一次,不得漏检。 二。每次检查都必须严肃认真。

三。检查项目:

1、 园内各区域的使用功能必须有幼儿园批准才能更改。园内不准有出卖、转让、出租、出借现象。

2、园内的门、窗、楼板、楼梯、屋面、屋顶有无异常情况,疏散口、厕所、围墙大门、门垛是否有隐患。

3、园内墙体、梁、柱子有无下沉或断裂等现象

4、幼儿园内外墙皮有无空鼓、脱落的危险,有无枯树。

5、用火点要安全,设备、设施有无隐患。

6、幼儿园电器设备、设施,供水设备、设施,实验设备、设施要安全可靠。有无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等。

7、防火、防盗、体育器材、室内外设施要安全可靠。

8、要对幼儿定期进行安全教育。

9、要注意发现是否还有其它隐患、险情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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