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管理制度(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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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管理制度1
用梁珠的话说,她是无意中走进直销的。她的爱人曾任钦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政委,在一次执行任务中,因劳累过度而病倒,经检查诊断的是肝癌,年初第一次手术后因化疗导致高位绝瘫,医院多方治疗无效而放弃。面对相濡以沫的爱人,梁珠实在不甘心,恰巧部队老部下杨排长等人向她介绍了直销保健品。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和学习,梁珠开始给爱人食用保健品调理,他的身体开始慢慢好转。从那时至今,她一直奔波于为爱人身体的彻底康复寻找更好的保健品,她不断参加各种健康讲座,在此过程中对直销产生了一种强烈的追求感。“选择九极就是要给爱人选择最好的保健品,把他的疾病彻底治好。”梁珠坦言。
事实上,九极公司不仅提供好的产品,让经销商的家人、朋友通过正确调理恢复健康,同时还给大家带来了美丽和财富。通过口服内调和护肤外用,可以获得内在健康和外在靓丽。因为梁珠坚持用九极产品,别人从谈吐思维、健康状况、皮肤状况等方面判断她像只有50岁,她自己觉得非常开心。
选择九极还源于信任。梁珠坦言,通过亲自考察得知,九极是军工企业,曾经随军的经历,使她充分相信,军工企业研制出的产品一定是精益求精的。考察回来后,她寻求核心合作伙伴,成立了团队之初的“三匹马车”领导班子。2013年2月28日,以她为总负责人的“北部湾”团队正式启动并制定了规章制度。对于团队管理,她的见解独到精辟,虽然直销是个相对自由的职业,但是想做好,规矩先行。“无规矩不成方圆”。梁珠说,“现在从事直销,要把传统企业里的好的管理制度和方法应用到直销里,会做得更好更快。”团队发展壮大后,她又积极引进人才,为团队注入新鲜血液。现在,经过磨合,核心团队已经成为市场开拓的坚强后盾。
加入九极后,梁珠的爱人不仅全力支持她,还成为她在政策上的把关者和经营中的好舵手。她说,“团队能够有今天的规模和成绩,军功章里有爱人的一半。”过去这一年,为了九极事业,虽然她把全部精力都扑在了工作上,但是内心深处,她仍旧牵挂着家人。她认为,为了儿孙,更应该把事业做好。
直销管理制度2
近年来,民营医疗机构在国家医疗体制放开政策的指引下得到快速发展,私营、联营方式成立的医疗机构大量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公有集体所有制医疗机构的不足。但在迅猛发展的过程中,民营医疗机构在药械管理中的各种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为规范我区民营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使用,结合近期民营医疗机构被媒体和相关部门明察暗访暴露出来的各类问题,根据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我分局从仓储管理、进货渠道、购进验收记录、质量管理制度等方面着手,对下城区民营医疗机构的药品使用情况进行了一次专项检查。
此次专项检查共出动执法31人次,检查12家次,其中医院3家,门诊部4家,诊所5家,占我区民营医疗机构的25%。检查中抽样10个批次,其中不合格批次为1批,不合格率达10%。检查发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5份并已全部执行到位。这次专项检查对规范辖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监管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为今后加大对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管积累了经验。通过这次专项检查,针对民营医疗机构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有必要对辖区内的民营医疗机构进行一次调研,调整分局的监管思路,确保分局药械监管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一、我区民营医疗机构的总体结构及政策背景
我区现有民营医疗机构(包括民营医院、门诊部、诊所)48家,占全区医疗机构总数的%,其中民营医院3家,门诊部23家,诊所22家。从诊疗范围看,有口腔专科13家,美容专科6家,眼科专科3家,其它26家。3家民营医院分别是××建国医院、××强生泌尿外科医院、××阿波罗男子医院。这3家民营医院规模相近、经营相仿,均在各大报刊杂志及广播电视中了大量的医疗广告,以强大的宣传攻势来获取最大量的客源。
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1、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其中一级综合医院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我区的三家民营医院即属于此列,由区卫生局审批设立),要求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并有相应的药剂人员;2、门诊部及诊所未作住院床位要求,但门诊部至少应设有药房、化验室,其中中医门诊部要求至少设一名中药士,综合门诊部和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未对药剂人员作要求;3、诊所未要求设药房和药剂人员。
二、我区民营医疗机构目前现状
1、药品储存条件差强人意。被检查的民营医疗机构中,除建国医院和阿波罗男子医院有药品仓库外,其它大部分设有门诊药房,小部分诊所的药房依附于相邻的有一定经济关系的药店。××阿波罗男子医院药库虽有空调、温湿度计,并作了记录,但湿度超过80%也没有采取除湿措施,温湿度计形同虚设。××延龄医疗门诊部药房一直未把贮存条件为2-10。c的丽珠肠乐口服双歧杆菌活菌制剂放入冰箱保存,存放药品的冰箱内却放着数个鸡蛋,药品仓储制度虚设。××数科医疗门诊部冰箱里3盒注射用辅酶a冻干粉针已牢牢冻结在冰箱内壁,解冻后盒子上还冻结着一大块冰,盒子被水浸湿污损严重。××中河医疗门诊部西药房狭小的空间里堆放了很多纸板箱和生活杂物。一半以上的门诊药房内无空调和换气扇,无法及时调控温湿度及通风换气。执法人员当场指出了欠缺之处,要求立即整改并针对具体情况作出了当场行政处罚。
2、不合格药品管理随意性大。检查中感到民营医疗机构基本了解过期失效药品的管理办法,有些药房人员自己也经常检查效期,有些还专门设了小黑板登记近效期药品,但对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没有书面制度可循,致使有些检验科把过期失效的诊断试剂收集在一起后仍摆放在科室内,没有及时作为不合格药品退回药库放进不合格品区,不合格药品管理上漏洞较大。
3、药品购进验收台帐及相关票据尚不规范。经过多年宣传,大部分被检查单位有购进验收台帐的意识,有些做了电脑帐,有些做了手工帐。但对随机抽取的药品进行检查时发现,部分厂家直销的药品未入购进验收台帐,或虽入台帐,但信息较少,缺少供货单位,供货时间、批号等重要内容。检查发现,对于供货原始票据,药品批发企业特别是本地药品批发企业都随货跟过来一份电脑打印的详细标明批号、生产企业、供货企业、品名、规格、数量、金额等信息的随货同行联,但厂家直销药品大多只提供手工填写的送货单,送货单上只有品名、数量、金额等几项用于财务结算的简单信息,有些连批号都没有。更有甚者,有些既没送货单又没台帐,无法说明药品的来源及数量批号。执法人员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无法提供药品购进验收台帐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4、购进企业的合法资质和供货方业务员身份证明等索证审核不到位。从目前情况看,民营医疗机构药品的来源大部分从药品批发企业购进,同时每家基本上都有厂家直销的药品。检查中大部分民营医疗机构拿出了购进企业的材料,但对供货方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资格是否合法,《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已过期等缺少审核。甚至有一家医院提供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上的单位名称都不一致。而且多数民营医疗机构对供货方业务员需要提供法人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概念不强。检查中发现有些单位也有供货方业务员的法人委托书和质量保证协议,但法人委托书和质量保证协议是空白的,受托人、委托时间、委托期限、委托范围和协议签定时间等都未填写。没有委托期限等方面的限制,如果供货方业务员跳槽后将其它途径来的假劣药品销售给该医疗机构,该单位使用假劣药不但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而且最后可能连索赔的依据和对象都没有,从而也将影响到行政部门追根溯源查找假劣药的来源。
5、临街设药柜在诊所中非个别现象。在检查的5家诊所中,就有2家存在临街设药柜的现象,但在门诊部中未发现此现象。这几家诊所迎着临街大门的就是药柜,玻璃药品陈列柜和做在墙上的药品陈列架与药店类似,如果不注意,很容易使人误解为药店,并且诊所存在不凭本机构的处方直接卖药的情况。对此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予以制止并要求立即作出整改。
6、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制定不到位。除了三家有简单的书面管理职责外,其它民营医疗机构均未建立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对药品的采购、验收、养护,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等处理程序都没有明确规定。
三、现状分析
1、医疗机构长期以来形成的“重医轻药”的习惯。虽然药品占了医疗机构全部收入的百分之六十几甚至更多,为医疗机构的创收作出了极大的贡献,但医疗机构长期以来形成了“重医轻药”的习惯。各民营医疗机构对药品储存需要的温湿度控制及通风要求很漠视,在对其指出药品储存条件需要改善之后,多数都强调客观理由,有强辩说隔壁诊室装在角落里的壁挂式空调的凉风能吹到药房的,也有解释门诊部勉强维持生计无力装空调并承担电费的,很少想到一些对储存条件敏感的药在不合格的储存环境中可能会变质失效,从而影响病人的治疗效果。
3、药学人员配置尚可,但相应的业务能力及责任心不够。在所检查的民营医院和门诊部中,基本都配有药学技术人员,有药师也有药士,一部分是从区级或市级医院退休的原药房工作人员,一部分是近年毕业的医药学校的大中专学生。但有些药学技术人员虽有职称和文凭,但多数只停留在单纯发药的层面上,没有充分利用好自身的经验和知识做好药品质量管理。有部分药房人员只要收到供货企业提供的资料就放在一边万事大吉,不知道在稍有空闲之余去审核整理资料,执法人员检查时就抱出一堆杂乱的资料来应付,有时连他们自己都很难从这堆资料中找到需要的内容。从药品的购进、养护、资料审核缺少全面把关、仓储管理混乱等方面也侧面反应了药学技术人员接受培训后消化学习内容及贯彻落实的意识不够,责任心不强,业务能力有待提高。
4、厂家直销药品管理措施未跟上。为实现药品收益最大化,各民营医疗机构或多或少都有厂家直销的药品(即首营品种),目前厂家直销药品多来自偏远省份。国家并未禁止民营医疗机构直接从厂家购进药品。与药品批发企业价格相比,厂家直销药品的利润确实非常诱人。但这些厂家直销药品的质量和业务人员的身份也是最需要考验的。厂家直销药品的业务人员因为资金、人手、意识的问题,有些仅把药品当作一般商品买卖,未提供提供内容详尽的随货同行的清单。但现在都是买方市场,医疗机构作为购买方完全可以要求厂家提供详细的清单,如果没有电脑打印的随货同行联,手工填写的清单具备相应内容也可以起到同样的作用。只要医疗机构认识到药品的重要性,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落实到个人,及时记录购进验收台帐,要求供货厂家提供首营品种需要的药品合法资质(如批准证明文件、质量标准等)、生产厂家和业务员的合法资格证明(如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业务员法人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提供内容详尽的供货原始凭证及签订药品质量保证协议都不是难事。
5、临街设药柜凸显了某些诊所鱼与熊掌兼得的私念。因为开药店有一定的管理要求,比如需要两名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药店不能卖输液,卖处方药需凭处方,且必须要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验收。诊所的经营者既想通过看病输液获取较好的利润,又希望象药店一样卖出更多的普通药品,于是通过临街设药柜的方式,把本应是诊所内设的药房做成药店的格局,既当作药店经营,又兼作诊所的药房,完全避开了药店对人员的要求和售药范围的限制。针对相关法律法规未对此作具体规定,市政府令222号第二十六条已对医疗机构以临街柜台形式变相经营药品和向非本机构就诊者销售药品作出明令禁止,执法人员也在现场对诊所作出整改要求。
6、医疗机构药房设立的审批资格不在药监部门带来执法难度。药监部门对药店的设立有审批权,在药店开办之初就对药品的储存、陈列有明确的要求,并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
)对药品经营的各种索证作出要求。但卫生部门在批准医疗机构设立的同时也批准了药房的存在,药监部门只是事后的监管,审批和监管的分离给规范医疗机构用药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四、应对措施
1、检查又普法。在本次专项行动中,执法人员不仅是单纯的检查,而是事前就准备了多份××市政府令222号,分发给对此规定尚不大有概念的医疗机构分管领导或药房负责人,并边检查边就药品采购、验收、资格审核如何把关,该索取哪些证明材料,药品储存养护应具备哪些硬件条件和软件配套等一一再次进行强调,各单位对结合药房具体工作的讲解很欢迎,纷纷表示对药品质量管理有了进一步的感性认识。
2、警示兼处罚。针对出现的各种情况,要求各单位及时整改并递交整改报告。检查就药品储存不符合规定、购进验收无台帐记录等对五家医疗机构发出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200元-1000元罚款。尽管处罚不是管理的最终目的,但必要的行政处罚将给相对人思想敲响警钟,促使其绷紧药品质量之弦。
3、抽样并告知。为把控民营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情况,同时结合市局监督抽样要求,检查中对一些质量有疑问的药品和厂家直销药品现场进行了监督抽样,检查结果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告知被抽样单位。并对抽样检查中质量不合格的药品进行了立案调查。
4、红榜加黑榜。为了让各界了解我区药品使用单位的质量状况,鼓励、倡导合法行为,警示、惩戒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扩大和巩固长效监管机制,此次检查处理情况及抽样结果在我分局网站*)的“药械质量红黑榜”中进行了公布,并将以此作为“诚信监管”的重要信息。我分局在各种场合中分发监管联系卡,将网站地址及网站有关情况告知行政相对人,要求他们多上网了解各项政策法规,并注意“药械质量红黑榜”,对公布的违法违规行为引以为戒。我们希望能以红黑榜为载体,起到“吓死的比管死的多”的效果。这也是行政管理想要达到的目的之一。
5、建监管档案。在本次检查的基础上,我分局建立了“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管档案”,通过一览表显示具体的检查处理情况及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起到动态管理作用。
直销管理制度3
时近岁尾,关于直销立法的各项工作已接受完成,直销法规的内容也日见清晰。无论是回首直销立法进程,还是解读直销法规内容,处处能够让人感受到政府的立法智慧。
两难问题的解决考量政府的立法智慧
经济领域的立法,其推动力量一般来自于市场,往往是市场需求催生相关的法律法规。但中国的直销立法,尽管也有来自于市场的推动力,但更大程度上却是由于我国在加入WTO时做出的一个承诺。2001年12月11日,我国政府在加入WTO时签署的《加入议定书》中允诺,在入世后3年内就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业务进行立法。市场人士由此认为,这就标志着我国将于2004年年底开放直销市场。
按照一般的经济规律,市场要开放,最起码的标准是必须具备开放的成熟条件。但商务部外资司副司长邓湛在2004年9月10日于厦门召开的直销立法会上明确表示:“由于直销在我国发展历程很短,我们认为目前全面开放直销市场的条件还不成熟。”
尽管直销市场开放的时机并不成熟,但2004年年底却是我国兑现加入WTO承诺的最后期限。一方面是时机并不成熟,一方面是加入WTO时的承诺,这不能不说是直销开放的一个两难问题。邓湛副司长在厦门会议上也表示:“在直销立法的管理制度上,我们既要做到符合我国加入WTO的实情,又要避免无序开放;既要参照国际上通用的做法,又要充分考虑中国的国情;既要考虑国际上直销的一些特点,又要使其符合一般商业流程,符合中国现状。”
如何解决这些两难问题,考量的正是政府的立法智慧。
广开言路与相对集中
也许是吸取了1997年制定《传销管理办法》“闭门造车”的教训,为了解决本次立法的两难问题,在直销立法进程中,中国政府首先采取了广开言路之策:一方面是走出国门考察国外的直销市场,借鉴其他国家的管理经验;一方面是在国内不断召集国际著名直销公司管理层开会,听取他们对直销立法的建议。
据了解,中国政府曾组织相关政府官员重点考察了美国、日本、韩国、马来西亚、俄罗斯、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直销市场。在不断考察国际直销市场的同时,中国政府在立法前期频繁地听取国际著名直销公司的意见。2003年厦门投资贸易洽谈会期间,商务部外资司司长胡景岩亲自挂帅,召集7家外资直销公司举行外商投资直销业研讨会,集中听取这7家外资直销公司管理层对中国直销立法的意见。2004年6月18日,参加上一年厦门会议的7家外资直销公司聚会苏州,成立了“关注中国直销开放小组”,这一小组随之成为政府与企业沟通的重要平台。在接下来的两个月内,商务部外资司连同其他部门与该小组举行了四次专题会议(在第一次专题会议上,“关注中国直销开放小组”新增加了4家企业,由此扩大至11家),就直销立法的内容广泛征求意见。一位参加专题会议的人士注意到一个颇有意味的现象,这就是政府官员在小组会议上很少发表意见,主要是“聆听”。
形式的逆转出现在最后一次专题会议上。据参加会议的人士透露,邓湛副司长在一次非正式讲话中告诫部分外资直销公司,提出过多要求并不会有多大作用,中国政府将按照自己的方式立法。而在2004年9月10召开的厦门直销立法座谈会上,政府的主导地位很快得到了显现。有一位参加过两次厦门会议的企业界人士告诉记者,2003年厦门会议发言的主角是企业代表,政府官员发言的时间很少;而2004年厦门会议发言的主角却是政府官员,4个半小时的会议,留给22家企业代表发言的时间只有半个小时。这位人士认为,2004年厦门会议标志着政府在立法方式上已经由以前的广开言路转入到了相对集中阶段。而在2004年厦门会议以后,社会上就再也没有中国政府召开专门讨论会之类的消息了。
中国政府就直销立法广开言路征求各方意见,体现了立法的智慧。直销毕竟是舶来品,部分外资直销公司有相对成熟的国际市场经验,又有成熟的中国市场运作经验,以其作为借鉴,可大大缩短自我摸索的过程。但企业发表意见时,其经济属性大于社会属性,所以政府在比较充分地征求了各方意见后,自然应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以政府为主导地位立法。
从政府立法的态度上可以看出,政府更多地是考虑立法内容的社会属性,制定的法规在有利于市场发展的同时,侧重点则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直销体系”
正是基于以上考虑,邓湛副司长在2004年厦门会议上首次正式提出了“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直销体系”的主张。而从目前的直销法规内容来看,的确是既尊重了国际直销市场的游戏规则,又兼顾了中国市场的具体情况,逐渐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直销体系”框架。
截至发稿之时,《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企业支付给推销员的酬金,其总额不得超过其零售总额的25%。特殊产品经商务部批准后可提高报酬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30%。
安利(中国)公司董事长郑李锦芬最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在国际市场上,除韩国将此比例限定在35%以内外,世界各国都没有给业务员的酬金设定上限。
显然,中国政府设定25%~30%的酬金比例,可以压缩业务人员的获利空间,降低市场对直销开放的预期,既可适当限制直销企业招募业务人员的速度,防止其大规模膨胀,也可防止非法直销企业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进行欺诈。中国政府对直销企业业务人员酬金比例设定上限的做法,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
其实直销法规中的许多内容,在很多方面都打破了国际惯例,这使得我国的直销法规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最明显的是高门槛准入制度。这种高门槛准入制度,一方面可以防范空手套白狼的非法企业进入直销业,另一方面,经营规模大的直销企业,其抗市场风险能力也较强,一旦市场出现问题,对于广大的推销员和消费者来说,这些企业就可以提供更好的风险担保能力。这种制度除了一部分规模较小的企业表示反对外,得到了社会和市场的广泛认同。
此外,“工厂+直销模式”、“店铺+雇佣推销员模式”等,均是在考虑国际直销市场规律后结合中国市场的具体情况所采取的举措。其实这两项原则早在1998年由当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国内贸易局联合颁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就有明确规定。
对于业界希望明确界定“直销”与“非法传销”的强烈呼声,中国政府为此专门制定了《反金字塔欺诈条例》,不但从法律上对“金字塔欺诈行为”做出了明确定义,还制定了严格的防范措施和处罚措施。鉴于直销行业的复杂性,《反金字塔欺诈条例》同时对12种“非法直销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处罚措施。
在直销行业,对业务人员的管理一直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直销企业均有庞大的推销员队伍,通常可达到几十万人,高的可达上百万人。据了解,《推销员培训管理办法》将对推销员队伍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直销管理条例》也有推销员队伍管理的内容,并且规定:“直销企业通过推销员直销产品,应对推销员从事直销经营业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直销企业在主管部门允许的期限内,通过举证证明该推销员的行为与该企业没有任何关系的情况除外。”
另外,《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推销员应通过由商务部统一组织的考试,取得由商务部统一印制的《推销员培训合格证》,并与直销企业签订合同后,方可从事直销活动。”这一规定更是充满了“中国特色”。
“开放的目的是发展”
自然,从目前披露出来的直销法规来看,中国政府迄今为止还没有将对直销业的管理提升到“法律”的高度,而只是“条例”和“办法”。
按照商务部副部长马秀红的话说:“我们所做的一切工作,最后还是要落实到发展上来。”“开放直销经营模式,我们所进行的一切工作,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发展,为了能够促进我国的经济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马秀红副部长在讲话中也承认:“这些直销方式是不是成熟,是不是规范,是不是完全符合中国的国情,是不是能够和国际上的直销相接轨,这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因为这毕竟是新的,我们也没有经验。”
马秀红认为,直销在中国还只是一个起步阶段,还处在摸索经验、持续发展的阶段,在此情况下立法肯定会有一定的局限性,离全面认识还有一个过程。因此,中国的这次立法应该是基于6年来的经验,制定一个最基本的框架,把能够看得清楚、摸得透的问题,在大的法律框架下搞清楚之后,再作进一步的完善。
直销管理制度4
以党精神为指导,本着便民、为民、利民的原则,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着力提升蔬菜直销店蔬菜供应水平和服务功能,丰富服务内容,进一步扩大“农店对接”覆盖面,构建流通成本低、绿色安全的农产品直销网络体系和管理运营体系,建立平抑蔬菜价格长效机制和规范顺畅的运营机制,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加便利化、多样化的服务。
二、目标任务
1、制定出台《市社区蔬菜直销店管理规范》,规范蔬菜直销店运营管理,实现社区蔬菜直销店经营企业统一采购、统一销售、统一计量。
2、建立覆盖全市各社区蔬菜直销店的电子商务便民服务网络体系,实现电子商务信息平台与追溯设备、监测设备和便民呼叫中心信息平台的有效对接。
3、加强各实施企业蔬菜配送中心(农残检测室)基础设施和配套设备建设,建立实施企业与蔬菜、粮油等生产基地、合作社无缝对接,最大限度地扩大蔬菜、粮油等农产品直销的范围。
4、强力推动“南菜北运”工程,培育2-3家“南菜北运”大型骨干实施企业,建立与全国各大蔬菜生产基地的“农店对接”网络体系。
5、建立社区蔬菜直销店蔬菜储备与投放机制,使社区蔬菜直销店成为推动市级蔬菜储备投放的重要载体。
6、通过各项规范管理和运营,达到社区蔬菜直销店销售蔬菜价格低于同期周边农贸市场、超市(特价除外)价格的20%以上的目标,以优质的菜品和实惠的价格让利于民。
三、具体措施
(一)强化管理,规范运营
督促各企业逐条履行《市社区蔬菜直销店经营管理协议》,重点抓好以下工作的落实:①督促企业认真落实政府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在正常营业期间,做好与周边农贸市场、超市价格比对,确保蔬菜直销店蔬菜价格低于周边农贸市场、超市价格的20%以上;②督促企业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每店营业人员确保2-3人以上,所经营蔬菜的品种不少于30种;督促各企业在春节前使所有门店开业,营业时间每天不少于8小时;③督促企业落实直销店管理“六统一”,掌握各企业社区蔬菜直销店运营管理模式;④督促企业开展“农店对接”,鼓励支持企业增加清真副食品、调味品及粮油等生活必需品;⑤督促企业定期开展员工培训,开展优质服务活动,做到举止文明,礼貌待客;⑥督促企业统一门头、牌匾及店内管理制度等,各店营业员做到统一着装,商品价签规范,做到明码标价,并适时更换;⑦监督企业在公示栏内公示蔬菜价格、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及监督电话等需公示的内容;⑧协助企业办理绿色通行证等相关手续;⑨协调市代建办、土地储备局做好康居A区等5处15套营业房的交接工作,协调企业尽早入驻并投入使用;⑩督促企业搞好店内外环境卫生;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加强蔬菜配送中心建设,增强蔬菜配送能力
支持企业加快推进蔬菜配送中心基础设备及配套设施设备建设。
(三)大力推进“农店对接”工程,减少流通成本
加强各实施企业与区内外蔬菜种植基地的订单农业,增加种植品种,最大限度地实现“农店对接”。同时,大力实施“南菜北运”工程,引导各实施企业开展客菜联合采购,与全国各重点蔬菜生产基地建立产销对接关系,建立覆盖全国的农超对接网络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客菜的流通环节;加强与各清真副食品、调味品及粮油等骨干企业的对接,使进店生活必需品实现平价销售。力争年底前使全市社区蔬菜产销对接的比重在现有基础上明显提高。
(四)加强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
直销管理制度范文5
关键词:直销;传销;理性;区别;直销协会
一、引言
我国国内有些企业在销售其商品时选择直销即无店铺的销售模式,由于受到传销的扰乱,导致我国的直销业发展较为缓慢。消费者对直销与传销没有理性的认识、理解,认为直销和传销一样,是一种欺诈顾客的手段,一夜暴富的途径,而非销售产品。政府鼓励、支持直销企业的发展,但是传销的存在阻挡了直销业的发展,政府有关部门近二十年来出台很多相关法律法规促进直销业发展、禁止传销存在,但是传销在当今社会依旧存活下来,扰乱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制约了直销业的前进。因此正确认识、辨别直销和传销,做到理性对待是非常必要的。作为当代知识分子,应具有这方面的辨别能力,不会因为害怕传销而不敢去做直销人员或是购买其产品。
二、直销与传销在概念上的区别
我国2005年8月施行的《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对直销、传销的定义和行为进行了规定。
直销是一种从事直销的企业从市场上雇佣直销人员在非店铺场所面对面向消费者推销商品的销售模式,包含单层次直销和多层次直销两种方式。在多层次直销模式中,直销人员中没有等级即上下级的关系,他们的工资与其销售额密切相关。多层次直销这一定义是由美国的心理学家威廉・卡林伯顿和推销员李・亨杰合作提出,在多层次直销中,直销员的薪酬来源于直接销售产品而得到的报酬和从自己直接或间接推荐的直销员的销售额那获得的酬劳。
一个组织以增加从业人员数量、缴纳高额入门费渐趋发展起来,扰乱市场的秩序、破坏社会的稳定、是一种非法行为,这就是传销。拉人头、团体计酬和收入门费是判定传销的三种方法。传销是多层次直销发展衍生出来的概念,直销人员将工作重心放在发展下线而非销售产品,从而形成“非法传销”,同时,多层次计算报酬的方法也渐趋演变成“金字塔销售”,借直销公司的名义行“拉人头”的敛财骗局。
三、直销、传销在性质上的区别
直销与传销既有概念上的不同,也有表现形式、管理系统等角度的差异,本文将通过以下10个角度分析合法的直销经营和非法传销的区别:
1.企业是否以销售产品作为其盈利的主要来源
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员销售产品,获取收益,从而增加企业的销售额,非法传销企业则是以拉人头、销售低质或者无实质产品作为其发展、壮大资本的来源。
2.否有实体店铺
直销企业不但设立店铺经营,还聘用职工进行人工促销;而传销企业无实体店面,主要通过人员进行销售或者是“地下”经营。
3.售的产品是否优质
直销企业把销售高质的产品放在企业发展的首要位置,但传销企业只关注是否得到资金回报而不是产品本身是不是高质量。
4.从业人员的条件不同
下列七类人不许参加直销:不满18周岁;不具备完全民事能力;外籍人士;现役军人;国家公务员;医护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传销组织对从业人员无限制条件,条件很宽泛。
5.是否需要高额入门费
在直销企业中,新加入的人员需要交少额的费用,并有权在一定时间内退出和索要其缴纳费用。但在传销组织中,进入者必须缴纳高额的入门费或购买一定数量的企业产品抵入门费。
6.薪酬是否实行按劳分配
直销员的工资与其销售额相挂钩,多劳多得,企业统一扣税之后将工资发放至员工的指定账户中。非法传销企业的销售人员的工资是从其下线的入门费或业绩中提取的,与其销售业绩无太大关联。
7.是否有退出、退货保障
直销企业的人员拥有自由选择继续从事或退出的权利,企业会为购买产品的顾客提供较为完善的退货保障,然而传销组织则是一般不许推销人员退出或必须缴纳高额的退出费,此外,并强制约定售货不可退或是条件较为苛刻,退货很难。
8.产品是否在市场上流通
直销企业的产品不但质量好,价格还低,所以其在市场上的销售业绩很好。非法传销企业的产品根本不在市场上销售、流通,因为其产品质量较差、价格并不是非常便宜,甚至没有产品。
9.售人员之间是否存在优越性
在传销组织中,先加入者获得的报酬较多,处在“金字塔”的上层,而后加入者则是会受到上层人员的层层剥削。直销企业的销售员之间地位平等,不存在谁比谁优越的情况。
⒑企业是否获得国家准许的从事直销业的资格
《直销管理条例》要求从事直销业的企业在申请直销资格前5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具有较高的商业信誉,注册资本不能少于8000万元人民币且缴纳足额保证金,最后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建立信息报备和信息披露制度。法律承认的直销企业都具备这些条件,但是非法的传销组织在工商局的信息系统中查不到企业信息且无合法的直销经营执照,传销组织对企业信息进行造假,以欺骗顾客加入该组织或购买其产品。
四、理性对待直销和传销
通过对直销与传销在概念上和性质上的区别分析,人们应该做到理性对待直销和传销,本文从以下3个方面进行说明:
1.正确认识直销、传销,做到理性对待
直销是一种直销人员采用直接向顾客介绍、力求售出其产品的销售方式,传销则是通过增加传销人员获取高额收益。正确理解两者的差别为理性对待直销和传销奠定了基础。充裕的时间、人际沟通强、社交较广等能力是做直销的人员必须具备的,这些素质为取得成绩提供有力保证,中国现在的直销业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关系营销。知晓这些内容,从而理性认识直销,理性分析自身条件,看看是否真的适合直销业。
2.了解国家对直销、传销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政府在分析我国目前的经济环境、直销业内部环境、市场秩序等内容后,对当前直销模式进行抉择,并出台相关法规。《直销管理条例》要求我国的直销企业通过直销人员销售其产品给最终消费者,即采用单层次直销模式。直销员作为直销企业与消费者的中介与桥梁,在推销产品中起到了很大作用,我国的法律限制直销人员发展下线以延长销售链。与国外的鼓励、支持多层次直销不同,我国出台的《禁止传销条例》认定多层次直销在中国不合法,中国目前正处于直销业转型阶段,必须要对市场经济秩序加以严格规范,保证其转型成功。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虽然限制了直销业的很多自由,但松弛有度才能让直销业更好的发展。
3.日趋完善的中国直销模式
中国的法律对直销业进行约束,但其发展空间还是很大。在中国境内的直销企业要是想继续发展下去就一定要经常关注我国出台的有关直销的法律法规,研究不断发展变化的市场状况,对行业及企业内部进行必要的改善,以适应日趋变幻的市场经济。我国要是想要对直销模式进行完善需要从以下4个方面出发:
⑴市场准入制度
我国提出符合国情的、维护直销员和消费者的权益的保证金制度,规范直销市场。直销企业的注册资本非常高,主要是为了严把行业入口,提高标准,将有较好的实力和信誉的企业放入直销市场,但这样易造成寡头的局面,不利于行业之间的竞争和维护消费者利益。政府应对注册资本进行适当的减少,以活跃直销业,进而保护大众的权益。
⑵登记制度
与美国等发达国家对直销企业采用备案制或准入制不同,我国采取的是严格的行政许可登记制度,条件更高也更为谨慎,具体的法律内容可参考《直销管理条例》的第九条。
⑶监管机构及其制度
《直销管理条例》的第六条对我国的监管机制进行严格的规定。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吊销直销经营许可证,监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制定直销培训员证和直销员证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日常的直销活动实施监管,查处行业内的违规行为,规范其经营活动。公安机关部门对直销企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还有其他机构共同监管直销企业,我国的多元机关管理发挥了各部门职责的履行,促进直销业发展,但还是会有扯皮现象的存在。
⑷直销协会制度
通过建立直销协会解决由市场规则和政府监管漏洞下的问题。建立直销协会,不但有利于企业之间的相关监督,促进直销企业的发展,还能进一步正确理解和规范直销行业。协会向公众宣传直销的有关知识,并提供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对非法传销行为的辨别能力,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直销协会作为业界与政府沟通的桥梁,能够协助政府对直销企业进行管理,促使成员企业互相监督、共同遵守行业规则,宣传政府的法规等。直销协会还能借鉴行业的优秀经验及监管经验,关注直销研究最新的成果,传播先进的直销理论。
本文从三个角度分析了如何提高大众对直销和传销的理性认识,消费者由此能对直销行业的发展进行监督、规范,为其发展建立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从而达到直销企业与顾客共赢。
五、结束语
在介绍直销与传销在概念和性质上的区别之后,本文还对理性对待直销与传销进行正确认识、法律法规、直销模式等三个方面的阐述,从而做到理性、正确地区分直销与非法传销。本文的写作目的是希望消费者在日常的消费过程中,关注、鼓励、支持合法的直销行为,远离非法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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