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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实用职业卫生规章制度目录 职业卫生规章制度13项【优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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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篇】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我厂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经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职业卫生工作小组讨论,制定本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各部门、各车间在总经理、安委会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及有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二、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

三、依法履行向本部门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以标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四、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

五、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六、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部门、各车间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七、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八、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九、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十、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十一、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落实职责,以利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第二篇】

随着经济的发展、文明度的提高,人们越来越关注食品卫生安全问题,也是顾客的期望、社会的责任,指导餐厅操作、保障、评价食品卫生安全。为切实做好各项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从源头抓起,防止不合格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机构。

第一条 设置公司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机构,组长:总经理;小组成员:各部门经理。

第二条 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卫生部门对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及时采取措施并进行整改。

第三条 建立食品中毒或其它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一旦发生上述事件,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行政部门、卫生部门报告,不得缓报、瞒报、漏报。

第四条 实行事故责任追查制度。事故责任追查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处理不放过,员工、客户未受教育不放过。

第二章 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要求

1、食品加工人员必备的卫生条件:从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有健康证,并随时保持个人衣帽、仪表整洁。

2、车间必备的卫生条件:设施布局合理,标志明显,设备摆放整齐,符合规范要求。

3、原料及原辅材料采购、贮存必备的卫生条件:采购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要求,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库房整洁通风,防鼠、防蝇、防虫设施齐全,原料摆放整齐,标志明显,物品分类分架存放。

4、食品原料及食品辅料符合规定:使用的原材料及辅料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要求,包装应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厂名、厂址、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存期,无超过保存期或腐败变质物料。

5、环境卫生:环境整洁卫生,有防鼠、防蝇、防尘设施。

6、餐厅卫生:餐厅店堂整洁卫生,摆台餐具符合卫生要求。用餐者自取味料符合卫生要求,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有专用工具。

第三章 生产车间卫生管理制度

1、保持地面干净清洁、无污物、污水。

2、门窗干净、玻璃清洁、透明。

3、不准随地吐痰,乱丢纸屑,严禁在非规定时间、地点内吸烟。

4、要求原材料按照品种,规格,型号进行分类堆放整齐,未使用前不可拆包装。

5、要求半成品,成品要堆放整齐,不可随意捆绑,不能落地。

6、不合格品要求隔离并加以标识,防止机器漏油造成污渍。

7、坚持安全文明生产,做到每月定期检查两次。内容:(1)设备安全与卫生情况。(2)电器是否正常运转。(3)产品是否堆放整齐。 (4)环境是否清洁卫生。

第四章 办公室卫生管理制度

1、保持地面干净清洁、无污物、污水。

2、门窗干净、无尘土、玻璃清洁、透明。

3、办公桌椅及桌上的办公用品摆放整齐、有序、合理,桌椅随时保持清洁。

4、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保养良好,表面无尘土,污垢。

5、书橱,书柜内各类书籍、资料分类摆放整齐,便于检查。橱顶无乱堆乱放现象。

6、最后下班的员工应检查所有办公设备、空调、灯、饮水机、门窗等是否已关闭,锁好门后方可离开。

第五章 卫生间管理制度

1、不得在卫生间内乱泼乱倒、乱涂乱画, 乱丢杂物。

2、不得在卫生间内放置杂物。

3、使用卫生间后,及时冲水。

4、垃圾处理:桶内应放置塑料袋以便包扎扔弃。

5、洗手池内及洗手池台面无污垢,经常保持清洁。

6、卫生间清洁人员必须保持卫生间干净整洁,做到无异味、无积水、无杂物。

第六章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3、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4、对新参加工作及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在职从业人员应进行卫生培训,培训情况应记录。

5、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专间操作人员还需戴口罩),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佩带饰物。

6、操作时手部应保持清洁,操作前手部应洗净。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应进行消毒。

第七章 仓库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特制定《餐饮部仓库卫生管理制度》:

1、仓库管理员对采购到的食品(原料)必须进行认真验收,防止腐败变质及过期的食品(原料)和三无产品(原料)进库。

2、对食品及原料的存放应当分类、分架、隔墙、隔地。

3、食品及其原料与日用品应当分区域、分架存放。

4、仓库内应经常通风,无霉味,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私人物品,库内物品要及时清点,防止过期变质。

5、仓库内存放的待处理的食品及其原料应有明显标记。

6、领用食品需遵循“先进先出”、“季度翻堆”的原则,应按照存仓物资的最高存放量、最低存量进行补仓。

7、仓库门下半部须用铁皮或铝合金制作,以防老鼠啃咬。

8、保证仓库重地安全,库房区域严禁吸烟。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第三篇】

1、目的:

为维护公司职工的合法利益,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2、术语和定义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职业禁忌症————是指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险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有害作业————是指在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

3、职责

(1)工会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2)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

(3)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

(4)公司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

(5)员工(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在工作中穿戴齐备劳动防护用品。

4、一般规定

(1)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工会组织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2)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3)各部门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4)严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5)各单位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的生产成本。

5、职业病管理

(1)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初步诊断,报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由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报告市职业病防治所,由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诊断鉴定。

(2)安全生产(监督)部接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的结论定为职业病后,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

(3)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有后遗症或者慢性职业病的,应当由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予以确认。

6、保健食品

(1)保健食品费是针对从事有害作业人员营养需要,有助于增强抗毒害能力,预防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一项劳动保护辅助措施,具体实施办法按公司有关福利制度执行。

(2)在设备、容器及通风不足的场所配合有害作业者,可与直接从事有害作业人员享受同等保健食品。

(3)暑期时段的防暑降温费标准参照公司有关《福利制度》文件规定执行。

7、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设立

(1)鉴于本公司为生产性企业,为便于管理,本公司设立兼职卫生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从事和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

(2)公司将充分利用当地卫生医疗机构,承担职工的疾病治疗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3)公司总经理为职业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具体工作由公司综合部负责组织落实。

8、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1)每年为公司职工特殊工种安排一次体检,其余职工每二年一次体检,食堂炊事员每年安排一次体检。

(2)凡体检有疾病的职工,根据地区一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安排病假,享受公司有关病假制度的规定,并根据疾病情况调任适当工作。经市级医院确认为职业病的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享受相应待遇。

(3)食堂炊事员经体检合格后,持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劳动卫生合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4)食堂炊事员经体检后,如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一律停止其工作,进行治疗,经治疗后,不具有传染性疾病方可恢复其工作。如患有慢性的传染病,将调动其工作岗位,本人在食堂就餐,将严格固定并限制其餐具,单独进行消毒处理。

(5)公司强化身体素质,以便更好地服务于公司工作,鼓励职工开展体育活动。

(6)公司员工被确认为有传染性疾病的职工本人应积极医治,并严格控制传染,有必要时调离工作岗位并及时报告疾病防控中心。

9、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职业卫生管理由公司综合部和工会负责组织落实,其它部门应积极配合。

(2)公司职工体检费用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3)体检前由公司综合部制订相应的体检计划,报公司领导批准执行。

(4)春、秋两季由公司综合部组织服用感冒药(以大锅药为主),积极开展预防工作。夏季高温时段每年5月—10月组织供应绿豆汤。

(5)公司根据有关规定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见公司福利制度)。

10、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和劳动者健康档案的管理

(1)公司职工食堂炊事员体检后其体检结果由公司综合部资料员负责进行整理和登记,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归档处理。

(2)体检后,由综合部将职工的健康状况作出专门的总结报告,报公司领导。

11、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1)公司综合部应将职工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年度比较,跟踪掌握公司职工身体健康变化情况。

(2)对可能造成职工身体伤害的工作场所加强管理。公司确定防治重点工位为:1)生产车间;2)化磷;3)熔磷;4)化验;噪声为全公司范围。

(3)对可能造成职工身体伤害的工作场所工作的职工,公司加强管理,严格督促职工按照特殊作业场所的规定配戴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4)对上述作业人员,每年体检属于重点监控对象,实行双重体检,分别进行职业病危害健康检查及常规体检,如发现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

(5)大搞技术革新、改革生产工艺如以无毒或低毒的物质代替有毒或剧毒的物质;以低噪声设备代替高噪声设备等,生产过程实现机械化、自动化,从而减少工人与有害因素接触的机会。

(6)采取通风除污、排毒、降噪、隔离等技术性措施来降低或消除生产性有害因素。

(7)加强生产设备的管理,防止毒物的跑、冒、滴、漏污染环境。

(8)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进行“三同时”审查,确保这些项目完成后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达到国家标准。

(9)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10)加强个人防护,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防止有害物质进入体内。

(11)合理安排休息,注意营养,增强机体对有害物质的抵抗能力。

(12)对接触生产性害作业的工人,进行就业前体格检查和定期体格检查,及早发现禁忌症及职业病患者,及早进行处理。

(13)根据国家制度的一系列卫生标准,定期作业环境中生产性有害因素的深度或强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2、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公司对所有职工本着预防为主、治疗为辅的原则,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跟踪掌握职工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公司领导及相关卫生医疗机构处理。

(2)对急性的传染病应本着急事急办的原则,积极与当地的卫生防疫机构联系处置。

13、本制度于20xx年3月3日起实施,20xx年4月18日修订。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第四篇】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卫生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

三、用人单位应设设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

五、用人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六、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七、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

八、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第五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保我公司经济的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xxx有限公司等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细则所称职业病是指本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危化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条:本企业所设立的职业病危害场所监测点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均按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内容对照本企业相关职业病因素而定。

第四条:企业各主管为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结合岗位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程序、操作规程,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部门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五条:办公室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依法参加针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的员工的工伤社会保险,以分散职业病危害的风险。

第六条:本企业实行职业卫生管理监督制度,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体制,职防工作领导小组对各职业病危害岗位,职业病防治的基础管理及各项制度法规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本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由各部门主管组成公司级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

第八条: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各主管任副组长,负责本企业职防工作的组织管理,制定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依照法律和本企业职防管理细则对本企业内各职业病防治工作及管理,实行检查、监督和考核,办公室负责全公司范围的职防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九条:办公室负责本企业职防工作的基础管理,组织联系相关的体检、监测及评价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完善和保管,制定相关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第十条:各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各项职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在本部门有效执行。

第三章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应将对其所从事的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之对方,并在劳动合同中注明。

第十二条:本企业在录用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工作的员工之前需对要录用者做专项职业健康检查,即岗前体检,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承担。

第十三条: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职业。

第十四条: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安置,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员工在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需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有职业病危害岗位调入无职业病危害岗位时也应对其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必须是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认证的,检查项目由医疗机构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确定,须将员工各时期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相关资料建档保管,并有将检查结果告之员工的义务。

第十六条:以上十一至十五条是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劳动用工过程中应遵守的职业病防治条款,凡因违反以上条款所引起的劳动争议,职业病纠纷及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担其法律责任。并对部门主要领导处以500元罚款。

第十七条:对有职业病危害岗位,劳保及职业病防护设施应确保进行曰常管理和维修,定期对上述设施和设备的性能和效果进行检测,确保正常、灵敏、有效。

第十八条:在大中修设备、设施改造时,要同时大中修或改造改进劳保及职业病防护装置并与主机装备同时投入运行并确保正常有效。

第十九条:劳保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和装置各部门不得擅自拆除、挪用废置不用或随意改装,如需对上述设施、设备装置进行更新或改装,必须经职防领导小组同意,总经理批准,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为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劳保用品,保护用品应到市卫生部门认证的劳保用品商店或公司家购买。

第二十一条:劳保器具要根据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防护器具性能和防护范围进行正确选用,不准超出防护范围的使用或代用。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的购买(领取)、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保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和使用中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以上十六、二十二条是对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和个人应采用防护管理的措施,也是职业病防护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违反以上所列条款的的主要领导将以100-300元处罚,部门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四章职业卫生监测与员工体检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定时、定点对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测及评价,并向员工定期公布检测及评价结果,违反此项条款,不对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评价的,将承担由此产生的职业病全部后果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职防领导小组和各主管对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曰常观测,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不符合标准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通报有关职能部门,并做出现场监测报告。

第二十六条:在做好职防监测评价工作的同时要建立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管理制度和监查纪录,部门曰常职防工作由部门主管负责,办公室要不定期的进行现场监查,做好职防卫生监查管理,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存档工作。

第二十七条:办公室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条款定期与职业卫生部门取得联系,组织本企业有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员工进行体检,各部门主管必须做好此项工作的组织落实,否则将对部门或个人处以3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主管要积极配合公司职防工作,按公司职防小组的要求组织好本部门体检工作,做到不遗漏岗位,不遗漏应体检的员工,不遗漏项目。

第二十九条:凡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一年的员工均应参加健康体检,健康体检职防监测及其他有关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费用均在生产成本中例支。

第三十条:办公室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员工要建立健全有关其个人的健康档案,主要内容有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对于离退或调离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员工的个人健康档案要封存保管不得遗失,遗失一份处以200元罚款,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后果。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第六篇】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二、用人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行分类监督管理。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严重三类建设项目。

(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四、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六、用人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三)用人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四)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八、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九、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用人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完善,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

十、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十一、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四)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复印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十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

十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十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十五、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十六、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用人单位应当为评价活动提供符合检测、评价标准和要求的受检场所、设备和设施。

十七、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十八、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申请书;

(二)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五)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七)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八)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九)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验收情况报告;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十九、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四)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七)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八)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九)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十、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五)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六)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十一、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

二十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第七篇】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一条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是指用人单位内部从事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实体职能部门或专设机构,而职业卫生管理组织则是由用人单位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组织,如职业卫生管理委员会、管理领导小组等。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职业卫生管理组织,也可以指定某些职能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职业卫生专业人员是指取得职业资格的公共卫生医师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等,用人单位可以向社会聘任或聘用。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规定: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相关负责人的职责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最高管理者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卫生的第一责任人,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全面负责:

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卫生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职业卫生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组织领导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治理和消除;

组织制订实施本单位职业卫生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卫生事故。

2、用人单位其它负责人

用人单位其它负责人的职责是协助主要负责人搞好职业卫生工作。不同负责人分管的工作不同,应根据其分管的工作,对其在职业卫生方面应该承担的具体职责作出规定。

3、用人单位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

各职能部门都会涉及职业卫生职责,需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工作出具体规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职责是按照本部门的职业卫生职责,组织有关人员做好本部门职业卫生责任制的落实,并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责;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则是在本人职责范围内做好职业卫生工作,并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责;

4、车间主任和班组长

车间主任和班组长是搞好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关键。车间主任和班组长全面负责本车间和班组的职业卫生工作,是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直接执行者。车间主任和班组长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本单位对职业卫生的规定和要求,督促车间和班组的职工遵守有关职业卫生的规章制度的操作规程,带领职工切实做到遵章守纪。

企业实施职业卫生责任制存在的问题:

1、企业没有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

一些企业对职业卫生工作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对职业卫生管理、宣传、治理等工作没有落实到相应的部门和人员,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还是一片空白。将职业卫生工作作为临时性任务指派给部门去完成。这样就造成工作不够系统,没有连续性、没有针对性,达不到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目的。

2、规定了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但规定不够全面,没有层层分解,工作存在死角。如,有的企业答为只在给职工做了健康体检就是职业卫生了,只要求某个部门联系、组织体检工作,没有将体检后续的如职业病统计、职业禁忌症的调离及工程控制措施等工作落实下去,使得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只停留在表面,没有全面展开。

3、只规定了职能部门的职责,忽略了全员参与――劳动者的民主管理、意见建议、劳动者在职业卫生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未得到体现。

编制要点 :

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的目的、依据。

明确将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纳入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中。

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责任制度应具体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等各类人员的职业病防治职责和义务,还应包括职业卫生领导机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责和要求。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告、培训等方式,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的行为。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是指在工作场所中设置的可以提醒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说明以及组合使用的标识等。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是职业卫生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提升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为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并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以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贮存场所等设置警示标识。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了解警示标识的含义,并针对警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职业病危害告知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内容。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派遣人员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规范第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知悉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掌握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方法及相关警示标识的含义,并经书面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书面告知文件要留档备查。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用人单位应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材料(产品)包装、贮存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一)产生粉尘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对皮肤有刺激性或经皮肤吸收的粉尘工作场所还应设置“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产生含有有毒物质的混合性粉(烟)尘的工作场所应设置“戴防尘毒口罩”;

(二)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等警示标识,在开放性同位素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裂变物质”;

(三)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禁止入内”、“当心中毒”、“当心有毒气体”、“必须洗手”、“穿防护服”、“戴防毒面具”、“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并标明“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警示标识;

(四)能引起职业性灼伤或腐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腐蚀性”、“遇湿具有腐蚀性”、“当心灼伤”、“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戴防护眼镜”、“戴防毒口罩”等警示标识;

(五)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戴护耳器”等警示标识;

(六)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注意高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

(七)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戴防护镜”等警示标识;

(八)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等警示标识;

(九)存在低温作业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低温”、“当心冻伤”等警示标识;

(十)密闭空间作业场所出入口设置“密闭空间作业危险”、“进入需许可”等警示标识;

(十一)产生手传振动的工作场所设置“振动有害”、“使用设备时必须戴防振手套”等警示标识;

(十二)能引起其他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XX危害”等警示标识。

生产、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生产、使用高毒、剧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线设在生产、使用有毒物品的车间周围外缘不少于30cm处,警示线宽度不少于10cm。

开放性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贮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除按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外,还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简称告知卡,示例见附件2)。

告知卡应当标明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接触限值、防护措施、应急处理及急救电话、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时间等。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为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

1.存在矽尘或石棉粉尘的作业岗位;

2.存在“致癌”、“致畸”等有害物质或者可能导致急性职业性中毒的作业岗位;

3.放射性危害作业岗位。

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必须在使用岗位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示例见附件3),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贮存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场所,应当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当心中毒”、“当心电离辐射”、“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等警示标识。

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除设置警示标识外,还应当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为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依法在设备或者材料的包装上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高毒、剧毒物品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设置“紧急出口”,泄险区启用时应设置“禁止入内”、“禁止停留”等警示标识。

维护和检修装置时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公告栏与警示标识的设置

公告栏应设置在用人单位办公区域、工作场所入口处等方便劳动者观看的醒目位置。告知卡应设置在产生或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附近的醒目位置。

公告栏和告知卡应使用坚固材料制成,尺寸大小应满足内容需要,高度应适合劳动者阅读,内容应字迹清楚、颜色醒目。

用人单位多处场所都涉及同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在各工作场所入口处均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工作场所内存在多个产生相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的,临近的作业岗位可以共用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和告知卡。

警示标识(不包括警示线)采用坚固耐用、不易变形变质、阻燃的材料制作。有触电危险的工作场所使用绝缘材料。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及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产品)包装上,可直接粘贴、印刷或者喷涂警示标识。

警示标识设置的。位置应具有良好的照明条件。井下警示标识应用反光材料制作。

公告栏、告知卡和警示标识不应设在门窗或可移动的物体上,其前面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多个警示标识在一起设置时,应按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警示标识的规格要求等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执行。

公告栏与警示标识的维护更换公告栏中公告内容发生变动后应及时更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应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7日内更新。

生产工艺发生变更时,应在工艺变更完成后7日内补充完善相应的公告内容与警示标识。

告知卡和警示标识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档案材料,并将其存放于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

编制要点

明确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的目的、依据。

明确对从业人员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的范围。

明确对从业人员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的形式及要求。

明确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的内容(包括: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待遇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卫生检查结果等)。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做好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既有利于全面了解和掌握职业病危害的状况,又能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有的放矢,为安全监管部门实施有效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制度中明确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还应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编制要点

明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的目的、依据。

确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详细编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内容:(职业病危害的场所、人员、使用原材料、工艺流程、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等)。

明确申报的部门、时段、时间及备档有关要求。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对于提高企业负责人和职工的职业卫生水平、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和能力、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自觉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维护职工职业卫生知情权的有效途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一、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的分类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大体分为以下几类:

(1) 全体员工职业健康的基本知识培训

(2) 新入厂员工三级职业健康知识教育培训

(3) 转岗、复工人员职业健康知识教育培训

(4) 各级管理负责人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

(5) 职业健康知识专业管理人员培训

(6) 特种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

(7) 外来人员的职业健康知识教育培训

(8) 严重违章人员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

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内容和形式

1、 全体员工职业健康基本知识培训的主要内容:

(1) 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

(2) 公司职业健康规章制度;

(3) 职业健康管理基础及专业技术知识;

(4) 本公司和本车间(装置)生产特点、物料特性、主要危险危害因素;

(5) 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6) 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和防护器材及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知识;

(7) 典型事故案例、预防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8) 卫生保健、自救、互救和职业病预防常识。

2、 新入厂员工三级职业健康知识教育培训内容

(1) 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

(2) 公司职业健康规章制度;

(3) 职业健康管理基础及专业技术知识及本车间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4) 本公司生产特点、物料特性、主要危害因素;

(5) 本公司车间生产概况,本岗位(装置)生产流程及职业健康注意事项,本岗位(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6) 职业卫生健康设施和防护器材及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知识;

(7) 典型事故案例、预防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8) 卫生保健、自救、互救和职业病预防常识。

新入厂员工必须经过三级职业卫生,培训并考核合格方可分配工作。凡考核不合格者须重新进行培训考察。

3、 各级管理负责人和职业健康专业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内容

企业管理负责人应该统一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健康管理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去的相应的资质。各级管理人员培训内容包括:

(1)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知识

(2) 职业卫生管理知识

(3) 职业危害防护基本知识

(4) 职业危害事故

4、 特种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主要培训内容

按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5、 外来人员的职业健康主要培训内容

(1) 国家和地方有关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有关职业健康制度、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

(2) 本公司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单位(装置、部位)的生产特征、物料特性、主要危险危害因素、易发生泄漏、跑冒、着火、爆炸、中毒的部位及防范措施;生产装置消防报警设施和防护、救护设施的摆放位置及使用方法;

(3) 针对施工区域特性和施工特点提出的施工安全卫生要求;

(4) 施工中必须遵守的职业健康规定;

(5) 典型事故案例、预防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6、 违章违纪人员、严重违章人员

应培训的内容应重新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并加强职业危害事故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重新取得上岗资质。

编制要点:

明确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目的、依据。

确定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明确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内容。

明确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人员范围、教育培训时间、全年教育培训累计时间。

明确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不合格人员再培训要求。

确定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档案的内容及保存备档期限。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编制要点:

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目的、依据。

确定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名称、所在场所及部位。

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专职维护检修人员。

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检修注意事项。

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周期。

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故障的临时措施和上报有关事项。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生产作业活动中存在许多风险因素,除采取有效的卫生工程防护措施外,仍然有一些残余风险存在,需要采取适当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有效的防护,减少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与危害。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编制要点:

明确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目的、依据。

确定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按照职业病危害场所、本岗及工序,明确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种类、规格、型号。

明确职业病防护用品有效使用期限。

明确购买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单位。

明确职业病防护用品购买后的验收标准、储存标准、发放标准、领用标准、使用标准和日常穿戴检查、处理标准。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相应要求:

第十九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二十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第二十一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一)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

(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编制要点

明确职业病危害日常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的目的、依据。

确定职业病危害日常检测及评价管理负责部门、责任人。

明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人员、检测场所、检测周期、检测标准和依据、检测内容、检测设备、检测方法和检测要求、上报要求、备档要求。

明确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后的评价分析、评价结果、预防和整改和治理措施、上报内容及时限。

明确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公布地点及事宜。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51号令:

建设项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

第十条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编制要点

明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目的、依据。

明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内容。

明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49号令。

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按规定组织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和上岗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按规定组织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体检项目与体检周期满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标准要求。

禁止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调离并妥善安置有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

如实、无偿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对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给予适当岗位补贴

编制要点:

明确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目的、依据。

明确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明确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的文件、资料及有关记录。

按照规定明确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妥善留档保存期限。

明确劳动者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的有关规定。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目的:及时有效地控制、处置和报告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

编制要点

明确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目的、依据。

明确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明确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流程。

明确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的文件、资料及有关记录。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

建立健全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针对存在急性中毒风险的用人单位,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明确责任人、组织机构、事故发生后的疏散线路、技术方案、救援设施的维护和启动、救护方案等(包括特殊应急救援药品的准备、没有救援条件的单位是否与最近有救援条件的医疗单位签订救援协议等)

定期维护应急救援设施,并保证其完好

定期演练—演练记录

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及时向所在地安监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编制要点

明确岗位及性质:

明确各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场所的危害因素、产生原因、防护措施、应急处置措施、本岗位安全操作程序和维护注意事项。

编写时参考以下资料:

1、单位购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中,应有中文说明书,在醒目位置设置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

2、单位购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中,应有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产品包装应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均应编制相关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编制要点

1、符合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要求;

2、应在整个规章制度体系下的其他制度内容协调一致;

3、符合用人单位的现状,具有可操作性;

4、定期复审各项规章制度,确定其有效合法。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

目的:提高用人单位(煤矿除外)的职业卫生管理水平,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是指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

职业卫生档案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见附件1);

(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见附件2);

(三)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见附件3);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见附件4);

(五)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见附件5);

(六)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见附件6);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职业卫生规章制度目录 职业卫生规章制度13项【第八篇】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公司的生产特点,制定本制度。

按《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存在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因素都必须依法申报。

本公司涉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粉尘、噪声、冻伤、二氧化碳中毒。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1、进行新、改、扩、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生厂技术、工艺、材料变更后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内进行申报;

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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