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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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篇】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职业病防治纳入法定代表人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层层分解,确保职业防治经费的投入,特制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责任制。
一、小组组长职责
组长具体做到: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副组长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订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5、组织对企业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经常检查企业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安技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成员职责
在分管职业卫生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1、把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车间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对本车间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3项【第二篇】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体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方针,保证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控制
生产过程产生的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改善劳动条件以保障职工的身 体健康,促进生产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定义: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危害作业人员:是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的劳动者。
2、职责
公司主要领导全面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参与公司制度修改。
安全生产管理部
负责制定公司年度职业卫生目标和方策计划。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各事业部/中心每年度进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确认,对外协调联系检测,结果数据分析、评价存档,杜绝公司三、四级职业危害。
负责指导各事业部/中心正确识别职业病危害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分别建立作业人员登记台帐,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每年及特种作业人员每两年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全健康档案。
负责组织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的观察治疗、诊断和处理。
负责协调配合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及职业病诊断。负责上报公司年度职业健康年报表、职业病病人相关信息、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至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配合工艺工程院实施公司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竣工验收前的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公司年度作业环境专项治理项目的立项、报批并监督完成。
负责实施对各专业厂分管安全和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定期培训; 配合指导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岗前、岗中定期职业卫生专业知识培训。
负责审核发放平台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的保健费。
负责对各事业部/中心上报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基础数据进行审核、整理、汇编、汇总。
负责填报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报批工作,电子版本报合肥市安全监督管理局,上报材料整理归档。
事业部/中心
依据公司年度职业卫生目标方策进行分解,制定职业卫生年度工作计划。
负责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登记并上报安全生产管理部备案,组织实施现场检测,数据存档。
负责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公告栏的设置,公布相关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管理制度,设置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的安全告示牌、msds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告知牌。
负责识别职业病危害和特种作业人员并上报安全生产管理部备案,组织实施定期的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负责组织实施从事职业病危害和特种作业的新员工上岗前、离岗人员健康体检,结果分析并建档,杜绝职业禁忌症。
负责承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所发生医疗费用,并按公伤审批程序上报。
负责组织实施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的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并做好记录。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负责实施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保健费的审核、发放。(标准见附表)
负责组织实施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定期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
负责对职业病患者或职业禁忌症者的调岗。
负责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负责每年一次申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六)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方式,报安全生产管理部。
下列事项发生了重大变化,负责向安全生产管理部申报变更: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2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技术中心工艺工程院
负责组织实施公司新、改、扩建建设项目中职业卫生的设计、施工和评价验收,投产使用须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并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评价验收。
负责根据公司年度作业环境专项治理计划承担责任项目方案设计评审及实施移交。
人力资源部
督促各事业部/中心职业病危害及特种作业人员体检后,岗位禁忌症、职业病患者的岗位调离工作。
负责组织安排公司平台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员工岗前体检工作,杜绝发生职业禁忌症者上岗。
负责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 3、工作程序
职业病危害及特种作业人员体检管理
各事业部/中心统计人员名单并上报安全生产管理部。
安全生产管理部与合肥疾病控制中心、医院联系,确定体检项目和日期,组织实施,体检结果分析建档。
安全生产管理部输出体检结果处理报告,人力资源部及各事业部/中心对职业病患者或职业禁忌症者出示调岗证,安排调离原岗位。
安全生产管理部安排职业病患者或观察对象进行医治或疗养并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人力资源部及各事业部安排将要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员工进行岗前体检,医院实施体检,体检结果报告安全生产管理部及各事业部,并分析剔除职业禁忌症,信息反馈人力资源部并组织安排新员工上岗。 各事业部/中心安排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在退休、离岗或变换工种时到医院进行体检,体检结果报告各事业部备案并建档。 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的监测、治理管理
各事业部/中心填报职业病危害作业登记表并制作平面布置图上报安全生产管理部。
安全生产管理部与合肥疾病控制中心联系,确定检测项目和时间,组织实施,检测结果存档。
各事业部/中心分析检测结果,对不符合国家《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要求的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提出综合治理计划并立项报公司领导审批,技术中心工艺工程院和事业部组织制定治理方案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部监督实施并验收。
各事业部/中心依据每年度职业病危害检测结果,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现场设置《职业健康安全告示牌》,内容包括:职业危害因素名称、健康危害、防护要求、职业健康警示标志、国家标准和检测结果。规格标准700╳500。
职业病病人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部根据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需要做职业病诊断的人员,配合有资质的诊断机构进行现场调查走访并提供相关诊断材料。
确诊为职业病的,安全生产管理部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监督管理局报告并按照职业病诊断书上注明的复查时间安排复查。
各事业部/中心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从事原岗位的职业病疑似人员和职业病病人,各事业部/中心人力资源部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安排调离岗位。
保健费审核发放管理
由各事业部/中心的专业厂负责填报享受保健费人员名单,事业部/中心安全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共同审核发放。
对从事同一工种、同一时间、同一场所,接触多种有害因素的人员,按其中的高标准等级享受。
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享受甲、乙等保健待遇的人员,因工作变动,今后不再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补发一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补发两个月;十年以上补发三个月。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患了职业病或严重职业中毒的员工,经有关专家诊断,需住院治疗或休养期间,可继续享受保健待遇。 职业卫生培训管理
各事业部/中心提出培训需求并将计划上报安全生产管理部。组织相关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培训并留下记录。
各事业部/中心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新员工上岗前组织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安全生产管理部提供培训教材和师资并监督实施。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
各事业部/中心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系统识别并登记。
各事业部/中心对识别场所应了解生产工艺及原材料使用状况。
各事业部/中心根据生产工艺及原材料使用状况填报申报表。
各事业部/中心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的电子版本报安全生产管理部。
安全生产管理部整理汇编上报合肥市安全监督管理局,资料存档并负责因公司名称、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申报管理。
4、 相关程序、文件和记录
相关程序
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主席令第52号,20xx年12月31日,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1987年12月3日国务院发1987105号文发布)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 (20xx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352号)
④《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xx) ⑤《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xx)
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⑦《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记录
①营养费发放表。
②合肥地区有害作业人员体检表。 ③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登记表 ④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登记表 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
5 本制度修改记录表
附加说明: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管理部编制并负责解释,原《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自本制度发布之日起废止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第三篇】
为规范我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臵与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公司部门负责及时报告城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
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三、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第四篇】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卫生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
三、用人单位应设设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
五、用人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六、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七、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
八、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