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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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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管理制度【第一篇】

为加强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管理,有效预防职业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个人防护用品根据必要性原则进行配发及使用。

(一)以下工作场所员工必须配发个人防护用品:

1、有明确的慢性效应或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或者有诱发过敏反应的尘毒作业场所(如苯、正己烷、三氯乙烯、铬、矽尘、X射线等),不管是否超标,都应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2、有毒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超标的作业场所;

3、噪声强度在80分贝以上的。

(二)可以不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场所:

1、没有明确的慢性效应或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不诱发过敏反应的尘毒作业场物,(如甲苯、二甲苯、丙酮、异丙醇等)只要不超标,可以不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2、噪声强度在80分贝以下的。

二、环境健康安全部负责负责个人防护用品的监管工作,负责督促、指导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和使用。

三、采购部采购的个人防护用品,要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与安全认证标志,且在有效使用期内,确保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得购置不合格的防护用品。

四、各部门负责个人防护用品的入库和出库登记。

五、各部门文员负责统计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信息,并向负责人办理领取手续。向员工发放个人防护用品时,应做好领用登记。

六、员工应正确佩戴和妥善保管个人防护用品,发现失效要及时向本部门申领。

七、环境健康安全部每季度组织一次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和使用情况检查,发现不按规定采购和使用防护用品的,第一次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第二次起每次扣发负责人绩效,情节严重的将送人评处理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为有效识别和控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确保其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降低职业病危害风险,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环境健康安全部负责统筹安排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及评价工作,做好年度监测计划。。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及评价应委托给具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

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每三年还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应及时上报厂长及所在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并在公司公告栏中公示。检测、评价报告原件归入本公司的职业卫生档案。

五、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立即进行整改,并确保验收合格。

六、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个季度对职业病危害监测和评价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如发现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落实职业病危害监测和评价制度的,第一次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第二次起每次扣发负责人绩效,情节严重的将送人评处理。

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第二篇】

为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成立以生产主管经理为首,行政部、生产部、医务室、总工会和各子公司生产厂相关领导组成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各子公司、部门、车间设立以主管领导为主的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各部门的安全员为职业卫生的专(兼)职监督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监督工作。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做好新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

三、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和培训,使职工了解熟悉本公司、本岗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并掌握职业卫生的防治方法和注意事项,杜绝和减少职业性危害。

四、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杜绝“跑、冒、滴、漏”,实行清洁化生产,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五、经常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定期请由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

职业病管理制度【第三篇】

为建立、健全员工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使用规定,确保员工在生产过程中能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有效预防职业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1、负责指导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制定各类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定,包括使用、保存、维护、更换周期等内容。

2、负责制定个人防护用品采购计划,确定各工作岗位配置的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型号、使用人员名单,个人防护用品的防护参数应符合要求。

3、对采购部门采购的个人防护用品进行验收,保证采购的个人防护用品质量合格,有生产许可证“qs'标识和安全认证标志'la'标识。

4、指导仓储部门做好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登记,做好个人防护用品的出入库记录。

5、定期对工作场所劳动者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检查结果记录及存档,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

(二)各类岗位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

1、锯、刨、铣、磨作业时,员工应佩戴防尘口罩、塞栓式耳塞或耳罩。锯、刨、铣、钻作业时,员工应佩戴防护眼镜

2、干式手工打磨作业时,劳动者应佩戴防尘口罩和护发帽;

3、擦色、调漆、喷漆作业时,劳动者应穿着液态化学品防护服,佩戴防渗透手套、护发帽和防毒面具。

职业病管理制度【第四篇】

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未规定的'职业危害防治的其他有关事项,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职业危害申报,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十五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1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9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审核或备案。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属于审核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属于备案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资料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五、你所讲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是已经完成了检测和评价,有两种情况:

(1)向安监部门申报,并取得申报回执。

(2)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要向卫生部门申报,并取得备案回执。

职业卫生与职业病管理制度【第五篇】

1、目的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贵航特钢有限公司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3、术语

职业危害因素: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有害作业岗位:是指员工在生产劳动或者其它职业活动中,接触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

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检测:监测是指用人单位通过运用一定的方法或手段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是否影响劳动者健康及其动态变化予以测定;检测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等进行的测定,并出具职业病危害检测报告,作为行政执法的事实依据。

4、机构设置

公司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公司经理任组长,主管职业健康安全副经理任副组长,各分公司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生产安环部为职业卫生的日常管理机构。

5、职责

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生产安环部职责:

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负责组织开展对作业场所及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与评价工作,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

负责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负责组织对公司新、改、扩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在初步设计阶段对职业卫生专篇进行审查。

负责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管理工作。

负责对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材料的审核、确认工作。

负责组织开展对粉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严重的作业场所及岗位治理方案的调研和治理工作。

综合办职责

负责对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体检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负责组织每两年一次的职工健康体检和接害职工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设备技术部

负责组织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相关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

配合生产安环部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等工作。

各单位职责

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

协助生产安环部做好职业健康档案的归档工作。

6、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生产安环部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或者因建设项目、改变生产工艺或原材料等可能产生新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申报的主要内容有:公司的基本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7、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职工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

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

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力;

要求公司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

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

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

预防措施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其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并确保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生产安环部组织并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总厂新、改、扩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以及评审工作。

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防噪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尘、毒、噪危害。

进入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毒知识教育,掌握有毒物质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过程中的控制

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防尘防毒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

对尘毒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声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噪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为接触尘、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

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施。

职业卫生管理

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

接害作业岗位的职工应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卫生防护知识培训的员工、职业禁忌症者,从事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作业。

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和检测,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及时进行公布。根据要求对岗位粉尘、噪声、高温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每年监测一次。

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由生产安环部和综合办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诊断。

对接触尘毒噪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结束后相关管理人员要将检查结果与所在岗位的职业危害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一并存入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责任单位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并同时立即上报公司安全保卫处。

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专兼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

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报告书内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进措施。

8、职业病诊断与上报

生产安环部将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材料备齐后交政府安监部门。

其余事项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9检查与考核

生产安环部负责对各单位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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