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规章制度(优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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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管理制度【第一篇】
我校生源地所属地区,农业人口多,外出务工人员多。大多数务工人员将孩子留给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照管,或寄养在亲戚家里,留守学生成为我校新的学生群体。由于缺乏父母的有效监护、家庭的亲情温暖和良好的家庭教育,这些“留守学生”的成长存在诸多问题,留守学生的教育管理问题是学校面临的一个崭新的课题。
为贯彻落实县教育局《关于加强“留守儿童”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特制定“留守学生”管理制度:
一、成立“留守学生”领导小组和校外协调小组:
组长:徐世辉
副组长:宁福林 谢国新
成员:胡波 祝志妹 各完小校长
领导小组下设校内学习生活指导组,为“留守学生”的学习提供保证。组长由祝志妹兼任,成员:各班班主任
二、保障留守生入学接受规定的义务教育,各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留守学生。
三、从一年级新生开始,学校建立“留守学生”档案。各班有专门的留守生名册。
四、加强家校联系。
1.班主任加强与留守生的联系,不定期找留守生谈话;科任老师每期找所教的留守生谈话至少一次,了解留守生的思想状况,及时解决留守生的生活、学习中的问题。
2.不定期走访留守生监护人,协助他们安排留守生的'假日生活。
3.通过电话、书信的方式,定期与留守生的家长取得联系,让他们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
4.加强留守生的心理疏导,开展心理和生理知识教育;加强留守生的生存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增强遵纪守法意识,自觉控制不良行为,抵制违法行为。
5.倾力帮扶贫困留守生,使他们全部享受“两免一补”,并发挥工委的作用,组织学校教师,社会热心人士与其结对子,实行“代理家长制”。
6.留守生在校学习期间,无论白天、晚上,当发现其生病,班主任及科任老师要立即送至医院就诊,严重的及时与监护人取得联系。
学校学生管理制度【第二篇】
中学生滥用手机已经成为校园管理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主要危害有:一是学生长时间进行网上聊天、打游戏、看视频等活动,影响睡眠,分散精力,浪费时间;二是通过手机容易沉溺于不健康的网上信息,影响了中学生的道德成长;三是使用手机过多和家人及外地同学联系,不利于中学生自理能力和立精神的形成。为此,我们特制定如下制度。
1、一(8)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一律不得携带手机入校。
2、学生在校期间可以通过校园固定电话、班主任电话、班主任办公室固定电话,生活老师值班电话、校信通或班级共用手机等方式和家庭进行联系;家长还可以直接通过班主任手机与学生进行联系。
3、个别情况极其特殊的学生如果确实需要携带手机入校者,需家长本人直接向班主任提出申请,班主任根据学生平时的表现及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同意。
4、班主任把本班同意其带手机的学生名单备案。凡发现未备案学生携带手机,视为重违纪,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5、凡带手机的同学,其手机平时由班主任保管,原则上只允许学生在周末或每月月末放假回家时由班主任发给其使用,平时不允许私自在校园内的任何地方使用手机及充电。
6、凡发现有违上述规定而滥用手机的学生,一要没收其手机,二要通知其家长并回家省一周以上。对多次违上述规定的学生,予以劝其退学之处分。
学生管理制度【第三篇】
⑴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
⑵加强学校安全教育管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安全无小事”的思想,确保学生健康成长。
⑶结合“安全教育月”,围绕“注重防范、自救互救,确保平安”这一主题,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
⑷校内安全要做到“六不准”,即:不准爬树爬墙、不准乱摸电器、不准带管制刀具进校园、不准在教室走廊追逐打闹,上下楼梯不准拥挤,不准做危险游戏。
⑸校外安全要做到“五要五不要”。即:
①要注意交通安全,通过十字路口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做到宁停三分,不争一秒,做到“高高兴兴上学来,平平安安回家去”。未满12周岁的儿童不得骑车上学。骑车靠右走,行人靠边走,不得在公路上追逐打闹。
②要注意游泳安全,非学校组织或家长监护,不得结伙或私自到江河或者山塘水库游泳。
③要注意防火用电安全,不得玩火和乱摸乱动电器。
④要注意防骗安全,不得与陌生人外出。
⑤组织学生春游、秋游活动,县内要报告镇中心校,县外要报告教育局,教师得私自带班外出活动。
⑹加强校舍的安全检查,每学期在开学前,学期结束后进行两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⑺坚持门卫制度。治安人员要按照学校要求,做好门卫工作,对外来人员实行来访登记制度。
⑻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及时报告,及时处理,及时做好善后工作,认真吸取教训。
⑼实行责任追究制,班级教师负责本班,校长负责全校,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学生管理制度【第四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院学生社团管理机制,促进和保障学生社团积极健康的发展,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我院精神文明建设,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由学院在籍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而自愿组成,由学院登记注册,以实现成员的共同志愿为目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学生社团应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院规院纪。
第四条学院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大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学院笃实、求真、自强、开拓的办学宗旨,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突出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趣味性,服务和凝聚同学。
第五条我院学生社团工作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由院团委具体负责。学生社团联合会在院团委授权之下,负责我院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生社团成立,须经社团联合会审查同意,报院团委批准,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七条学生社团不具有法人资格。学生社团的成员应该是我院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八条学生社团的发起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纪律处分;
(二)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确定的负责人,且负责人应得到院团委的认可;
(三)有合法、合规、健全的社团章程;
(四)有至少一位指导教师,指导教师要明确本社团宗旨,有能力指导本社团活动。
第九条我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全称为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各学生专业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十条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
(二)学生社团章程草案;
(三)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和书面意见;
(四)须认真填写《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申请成立登记表》。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全称、学生社团类别;
(二)性质和宗旨;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组织管理制度、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五)经费来源、财务管理制度;
(六)负责人的产生程序及职权;
(七)社团终止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社团发起人持申请书及指导教师的鉴定意见到学生社团联合会领取《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申请成立登记表》,履行正式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联合会收到本办法所列全部有效文件,报院团委批准后,并予以公告,社团方可成立。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将《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申请成立登记表》报院团委备案。
第十四条社团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对未获得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联合会须提出不予以批准的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有以下情况不予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二)院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院纪院规处分;
(四)申请材料中有弄虚作假情况。
第三章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经院团委授权,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学生社团的'财务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四)对学生社团违反本办法的问题进行监督和处理。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必须履行学年注册手续,每学年上学期的第一个月到院团委进行注册。逾期不登记注册的社团视为自动解散。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可以制作本社团的标志,会员卡等物品,社团的印章(不得刻制公章)应在书面申请得到批准后,由学生社团统一刻制。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交流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院纪院规和其它有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要由院团委审查通过。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的网站(主页)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院纪院规和其它有关规定。学生社团建立网站(主页)须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报告和样本一份,经批准后方可发送到网站上。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开展活动,须报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学生社团跨院进行交流活动,须经院团委批准。
第四章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联合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联合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社团的方针、发展规划;
(二)选举和增补社团负责人;
(三)其他应由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社团联合会行使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下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主席团下设办公室,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部门。
第二十五条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换届工作应在院团委指导下进行。
第五章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我院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学生所参加的社团数目不受限制,但只能在一个社团担任主要负责人。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七条社团会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院纪院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学院团委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二十九条社团会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并交纳会费。
第三十条社团成员应当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主动关心本社团的各项工作,为社团的发展献计献策,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学生社团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学生社团的活动要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有利于校园文化建设,有利于服务青年的成长、成才,有利于服务社会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院纪院规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无关的活动;各社团活动应自觉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及院团委的监督,服从学院工作的全局安排。
第三十三条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对社团有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独立自主,有创造性地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三十四条各社团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二周内和期末放假前一周内分别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学期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第三十五条各社团举行活动前应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报告详细的活动方案,在活动时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社团活动安排应与学院的各项工作和活动相协调一致。
第三十七条学生社团要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定期反映学生思想动态,反应学生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各社团必须团结友善,不得以不正当行为进行竞争。
第七章学生社团的经费
第三十九条学生社团的经费采取学院支持与自筹相结合,自筹为主的原则,要积极争取院内外的广泛支持;
第四十条各社团可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收取一定会费,会费每年9月份注册和纳新时收取一次,最高不超过10元,老会员注册交费后继续保留会员资格。
第四十一条社团经费的使用须符合学院的财务规定;社团的公共财务是为社团服务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私自挪用。
第八章学生社团的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二条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每年对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表彰一批“优秀社团”。
第四十三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责令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及院纪院规的;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三)不遵守本办法规定和不接受社团联合会监督和指导的;
(四)财务出现重大差错和混乱的;
(五)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按规定定期注册的;
(六)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七)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
(八)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的;
(九)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十)背弃社团宗旨,从事与本社团宗旨不符的活动,造成一定影响、情节恶劣的。
第九章学生社团的变更及注销
第四十四条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7日内向院团委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学生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送院团委备案。
第四十六条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院团委将强令注销;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触犯院纪院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二)背离社团活动宗旨,影响极坏的;
(三)连续两个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的。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共青团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