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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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对全国供销合作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的职责。
第三条 总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四条 总社的宗旨是,推动全国供销合作社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服务,成为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促进中国合作经济的发展。
第五条 总社实行团体社员制。
第六条 总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七条 总社社址设在北京。
章 职能和任务
第八条 总社的职能和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
二、承担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按照国务院的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棉花及其他商品的经营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
三、推动和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促进合作经济的发展;
四、向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供销合作社的意见与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指导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促进基层社加强民主管理,密切同农民的联系,协调社员社之间的关系,发挥群体联合优势;
六、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发展专业合作社和消费合作社,加强农村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开拓城乡市场;
七、组织开展对社员和职工的教育与培训,为全国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信息服务;
八、管理和运营本级社有资产,对直属企事业单位行使出资人职能;
九、对有关行业、学科或业务范围内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
十、代表中国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活动,与国内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科研和教育机构等开展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签订合资合作协议,接受捐赠、资助。
第九条 总社根据职能和任务的要求,设立企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