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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实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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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制度1

(1)、石灰氮堆放库房,必须有良好的通风和必要的`避雷设备。

(2)、石灰氮存放时不得积垛过高、过密,堆垛之间以及堆垛和墙壁之间,应留出一定间距的通道及通风口。

(3)、在堆放化学危险品时,必须按其性质分区、分类隔距保管。

(4)、危险品应加强保管,严格出入库制度,禁止一切机动车辆出入库房。

(5)、仓库区严禁烟火,杜绝一切可能产生火花的因素。

(6)、不准在库房或露天堆垛附近作息、实验、分装,加强检查、巡视,防止自燃爆炸。

(7)、加强危险品入库验收和平时的检查制度,加强检查巡视,防止自燃爆炸。

(8)、搬运时要轻拿、轻放,严禁滚动和撞击、重压和摩擦。

(9)、储存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配备灭火设施和报警装置。

(10)、在运输时,禁止无关人员搭乘,严禁客货混装。

(11)、在运输时,必须按规定确定行车时间和路线,中途不得随意停车。

(12)、经营外销时必须具有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

(13)、严禁在雨天、潮天装卸,同时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三人行,必有我师焉。上面就是山草香给大家整理的3篇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希望可以加深您对于写作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相关认知。

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2

一、目的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提高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依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储存、出入库、装卸、使用及废弃化学品的处理。

三、职责

采购部负责危险化学品购买过程的安全管理。

生产部负责建立公司进出厂危险化学品台帐和一级库房危险化学品储存保管、出入库及装卸过程的安全管理。

安全部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保管、使用及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理过程的监督、检查考核。

各生产单位负责公司使用、生产危险化学品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四、术语

危险化学品:使之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潮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化学品的判定依据为《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名录》。

五、内容

1.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销售

危险化学品的购销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不得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购买危险化学品时应索取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不得购买无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销售危险化学品时应出示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其他证件的复印件,并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2.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保管

储存方式和设施的安全要求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罐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储罐内单独存放。

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库房内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要求。储存场地应当设置通风、报警装置,

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的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施应定期监测。

相互禁忌与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能混存,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质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必须采暖的库房,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之间的距离不小于。不得采用蒸汽采暖或机械采暖。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m2,垛间距不小于1m,垛与墙间距不小于,垛与柱间距不小于,主通道宽度不小于2m。

储存有火灾、爆炸性之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内,其电气设备和照明灯具要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

储存氧化剂、易燃液体、易燃固体和剧毒物品的库房,应为易冲洗的、不易燃烧材料的地面,有防止产生火花要求的库房地面,需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

仓库周边防护距离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设施与周边环境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

储存单位人员的安全要求

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应设置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任职。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应设有专职或兼职的危险化学品养护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技术养护、管理和监测工作。

储存危险化学品仓库的保管员应经过岗前和定期培训,持证上岗,做到一日两检,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中发现危险化学品存在变质、包装破损、渗漏等问题应及时通知货主或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处置。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储存

仓库应阴凉通风,远离热源、火种,防止日光曝晒,严禁受热。库内照明应采用防爆

照明灯。库房周围不得堆放可燃材料。

钢瓶入库验收要注意:包装外形应无明显外伤,附件齐全,封闭紧密,无漏气现象,包装使用期应在试压规定期内,逾期不准延期使用,必须重新试压。

内容物互为禁忌的钢瓶应分库储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其他种类化学危险品共同储存,储存的钢瓶应直立放置整齐,用柜架或栅栏维护固定,并留有通道。

易燃液体储存

易燃液体应储存在阴凉通风库房,远离火种、热源、氧化剂及氧化酸类。闪点低于23℃的易燃液体,其仓库温度一般不超过30℃,低沸点的品种必须采取降温式冷藏措施。大量储存(如苯、醇、汽油等)用储罐存放,机械防爆必须防爆,并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储罐可露天,但气温在30℃以上是应采取降温措施。

专库转储,不得与其他危险化学品混放。

遇湿易燃物品储存

严谨露天存放,库房必须干燥,严禁漏水或雨雪进入。注意下水道通畅,暴雨或潮汛期间必须保证不进水。

库房必须远离火种、热源、附近不得存放盐酸、硝酸等散发酸雾的物品。

包装必须严密,不得破损,如有破损,应立即采取措施。

不得与其他类危险化学品,特别是酸类、氧化剂、含水物质、潮湿物质混储混运,亦不得与消防方法相抵触的物品同库存放及同车运输。

氧化剂和有机氧化物储存

氧化剂应储存于清洁、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远离火种、热源,防治日光暴晒,照明设施要防爆。

仓库不得漏水,并应防止酸雾侵入,严禁与酸类、易燃物、有机物、还原剂、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等混合储存。

不同品种的氧化剂,应根据其性质及消防方法不同,选择适当的库房分类运输。如有机过氧化物不得与无机过氧化物共储混运;亚硝酸盐类,亚氯酸盐类,次亚氯酸盐类均不得与其他氧化剂混储混运;过氧化物则应专库存放,专车运输。

仓库储存前后及运输车辆装卸前后均应彻底清扫、清洗,严禁混入有机物、易燃物等杂质。

有毒品储存

有毒品必须储存在仓库内,不得露天存放,应远离明火、热源,库房通风应良好。

严禁将有毒品与食品或食品添加剂混储混运。

有毒品不得与其他种类物品(包括非危险品)共同储运,特别是与酸类及氧化剂应严格分开。

储存有毒品,应先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整、密封,凡包装破损的不予储存。

应注意根据有毒品的性质采取不同的消防方法。

腐蚀品储存

腐蚀品的品种比较复杂,应根据其不同性质,储存于不同库房。

储存容器必须按不同的腐蚀性合理使用。

3.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应接受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培训并合格,取证后方可上岗。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应严格按照公司工艺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生产设施的管理、装置的开停车、检修应严格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规程进行管理和操作。

公司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分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凡使用危险化学品者,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

生产和使用有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及相关作业证,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方可进入作业场所作业。

作业场所应配置保护装置和报警系统,并定期定人进行维护检查,以确保其完好。

4.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

生产单位负责把公司产生危险废弃物的产生量、贮存、流向、处置等有关资料上报市环保局。

各单位的危险废弃物,必须指定专人集中收集,由物资同一处置,不得随意抛弃。

禁止在危险化学品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危险废弃物。

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弃物,必须按危险废弃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贮存、

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

运输危险废弃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对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包装物、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场所、设施,必须设置危险废弃物标志。

危险废弃物的包装应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降解的包装物。凡金属容器、设备管道含有危险物质,必须进行检修清洗、置换处理,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处理。

剧毒品用完后,留下的包装物必须严加管理,使用部门应登记造册,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弃品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及消毒处理,方可使用。

转移危险废弃物,由所在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办理危险废弃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弃物移出地和接收地的县级以上环保局报告。

各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在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弃物时发生意外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

因发生事故,造成危险废弃物严重污染环境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主管领导和当地环保局以及有关部门报告,若引起重、特大事故,启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安全技术与个人防护

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有害物溢(逸)散。

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兆帕(MPa),以防止其他物质窜入。

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严禁直接接触有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危险化学品储存和生产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6.中毒人员的抢救。

安全进入毒物污染区

对于高浓度的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毒物污染区以及严重缺氧环境,必须先予通风,参加救护人员需佩戴供氧式防毒面具。其他毒物也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入内救护。同时应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氧气分析报警仪和可燃气体报警仪。

迅速抢救生命

中毒者脱离染毒区后,应在现场立即着手急救。心脏停止跳动的,立即拳击心脏部位的胸壁或作胸外心脏按压;直接对心脏内注射肾上腺素或异丙肾上腺素,抬高下肢使头部低位后仰。呼吸停止者赶快做人工呼吸,做好用口对口吹气法。剧毒品不适宜用口对口法时,可使用史式人工呼吸法。人工呼吸与胸外心脏按压可同时交替进行,直至恢复自主心搏和呼吸。急救操作不可动作

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3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责任,保障生产与施工安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危险化学品法规和有关行业标准,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贮存、运输、使用、处置和设备、设施检修的安全管理。

第三章 职责和责任

第三条 采购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验收、贮存和发放管理,对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验收、贮存和发放管理负责。

第四条 使用单位(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进行管理,要建立安全操作规程、单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人和操作技能培训,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宣传、开展专题会议等,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过程管理负责。

第五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修订、完善危化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协助各部门开展安全培训、宣传等工作,督促检查各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进行通报。

第四章 术语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的物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共八大类。

第五章 控制程序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1.采购部根据各部门提出的采购计划,进行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采购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具备“三证”,即:厂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一书一签”,即: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并存档备案。

2.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质量验收

采购部要在危险化学品入库前进行质量验收。查看产品型号与实物是否相符、查看所带各种检验合格证明、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等,包装是否破损,不符合标准不准入库。

各部门在领取前需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设施的质量进行确认,确保质量合格,保存完好。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与保管

1.储存剧毒化学品应当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禁止非岗位人员和本岗位无关人员接触剧毒化学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配置相关的安全防护设施,在作业场所应当配备报警和通信装置。危险化学品保管人员要选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化学品性质和安全管理知识的人员担任。

2.危险化学品要按其化学性质分类、分区,储存不准超量。到达储存限量时,储存时间不得超过3天。并留有相应的防火间距(通道)和通风口,储存地点距生产装置、罐区、管廊、电缆桥架、下水井等设施的安全防火距离不得小于30米。

3.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灭火方法等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同库储存,应设专用仓库、场地或专用储存室。

4.遇火、遇潮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准在露天、潮湿处存放,要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存放。对于怕潮、怕晒的危险化学品,应有防潮、防晒设施。

5.储存和保管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和罐区等场所,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应采用先进的消防、通讯、报警、灭火装置,有毒物品应配备防护面具及隔离、消除、吸收毒物的设施,要经常检查,更换或检验消防用品或器材,并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与运输

1.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防止撞击、磨擦、拖拉、重压和倾倒,不得损毁包装或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不准将化学性质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混合装运。

2.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要牢固、密封,包装材料、标签要适应物品的性能,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分解、标签模糊或丢失等情况,应立即妥善处理。

3.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操作过程中注意下列事项:

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

禁止人员在没有安全防护的情况下搬运、直接接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物品。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1.各部门从事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岗位,必须配置所接触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从业人员必须熟知物品的危险性质、预防措施、物品保管、使用、安全防护及事故应急救援等。

2.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必须遵守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安全技术措施

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作业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散。

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个 人防护措施

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严禁直接接触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及时更换工作服。

有毒物品场所,应备有应急设施或解毒药品。

3.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受压设备(贮罐、塔、各类容器等)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的电气、仪表、报警、联锁等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并分级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检测。

4.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兆帕(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5.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6.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根据作业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防毒、通风降温、防腐、防潮、泄压、监测、报警、避雷及接地等安全设施。

7.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8.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磨擦、撞击。

9.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收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10.使用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要有安全标识,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不应联通。

11.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场所,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消防设施和防护器材,对能产生静电的场所,均须有导除静电的设施。

12.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报废与销毁

1.报废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征得安全环保部的同意。

2.负责报废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包括监护人员),必须熟知物品的化学、物理特性及其安全注意事项。

3.危险化学品在报废处理前,应进行分析、检验,根据物品的性质,分别采取分解、中和等相应处理方法。

4.剧毒或对环境有污染的危险化学品,不准直接排入下水道,不准倾倒在地面上。

5.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6.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设备、设施的检修

1.危险化学品设备、设施进行日修、定修、年修等各类检修,由部门主管确认,安全环保部审批后方可作业。所有运转设备确认检修后,必须切断电源开关(拔掉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启动复查证明无误后,挂上禁止启动牌或安全锁卡,由点检、操作、维修三方”确认。

2.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压力容器按国家相关要求进行验收注册。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部件必须定期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3.设备、容器、管道、阀门,严禁带压拆装。

4.高处作业时,人员应佩带安全带,所携带工器具应固定牢固,不准乱扔物品。

5.危险化学品设备设施内检修作业(如槽罐、塔、地下贮池、炉膛、地沟等),必须办理重大作业审批手续,落实安全措施,备好灭火器。

6.作业前要使用现有的仪器、设施、设备分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或气体含量、浓度,安全后方可进入设备内作业,作业过程中,至少每2小时复查一次,如发现异常,危及安全作业,立即停止作业及时撤离,并上报部门领导和安全环保部,待处理后方可再次进入作业。

7.检修完毕,结合点检,按规定进行水压或气密实验,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章 考核

第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条款的,可给予责任人警告处理,情节严重或性质恶劣的可追加考核当月绩效奖金的5%-50%或解除劳务关系。

第十四条 不按时按要求完成危化品安全隐患整改的,可给予责任人警告处理,情节严重或性质恶劣的可追加考核当月绩效奖金的5%-50%或解除劳务关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条款造成事故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理,情节严重或性质恶劣的可追加考核当月绩效奖金的20%-100%。由于渎职、不作为、不按时或不按要求完成整改造成事故的,给予降档、降级或开除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或行业标准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可参照其它安全环保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以及会议纪要进行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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