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制度通知优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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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制度通知【第一篇】
全镇机关干部:
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保证各项工作规范、高效、有序运行,根据镇党政主要领导的指示,现就严肃执行打卡(签到)考勤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全体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打卡(签到)考勤制度,党政班子成员及各站所负责人更要带头遵守;
2、 镇机关不参与拆迁工作人员上午必须在8:00之前打卡(签到),下班须在11:40之后打卡(签到),下午2:30—5:30上下班打卡(签到),参加拆迁工作人员上下班在拆迁办考勤;
3、 因开会、下村、外出、请假不能履行打卡(签到)考勤工作人员,需及时到镇纪委备案;
4、 每个工作人员每天应正确摆放自己的工作去向牌。
5、 凡不按规定打卡(签到)考勤的工作人员,一旦被上级或本级纪委发现并核实后,将严格按照上下班考勤制度严肃处理,一切后果自负。
特此通知。
考勤制度执行通知【第二篇】
综合办、各中心:
为加强总务委员会人员管理,确保总务委员会工作秩序的正常,请各部门按照《总务委员会考勤管理办法》,进一步做好各用工形式的考勤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年7月起,各部门在编和人事代理制人员的考勤启用校园网人事系统的考勤管理模块填报,请于每月5日前填报上月考勤信息,同时将填报的纸质考勤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送综合办公室汇总。劳务用工人员的考勤仍按原方式进行。
二、人事系统访问方式:打开信息门户,输入统一身份认证账号和密码,登录进入信息门户后,在常用业务系统中点击人事系统进入。
三、请各部门根据实际管理情况,确定本部门的兼职考勤员一名(物业、经营中心可设置到三级部门)负责本部门全体人员的考勤工作。兼职考勤员名单请于7月18日前交综合办公室备案。
特此通知
总务委员会
20**年7月15日
考勤制度通知范本【第三篇】
为了规范公司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有效提升员工的敬业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 工作制度
1、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中午休息一小时。
上午 9:00---12:00
下午13:00—18:00
2、打卡制度
公司实行上、下班指纹录入打卡制度。全体员工都必须自觉遵守工作时间;
打卡次数:一日两次,即早上上班打卡一次,下午下班打卡一次;
打卡时间:打卡时间为上班到岗时间和下班离岗时间;
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应填写《外出登记表》,注明外出日期、事由、外出起止时间。因公外出需事先申请,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申请,应在事毕到岗当日完成申请、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二、各类假期规定
1、病假
员工休病假需提供一级以上医院或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市医保定点)开据的病假条或诊断证明;连续休病假三天以上的,须提供个人医保定点或三级医院开据的病假条或诊断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
员工休病假必须提前申请。如因情况紧急或突发而无法提前请假,应在休假当天上午9:00前通过电话向部门经理请假,并在上班后第一天完成请假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员工休病假期间的工资,当月病假累计3日内的,扣发日工资的50%,超过3日以上,在7日以内的,扣发日工资的70%。超过7(含)日以上的,从第7天开始,执行医疗期工资,医疗期工资=所在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可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和职业病标准进行劳动鉴定,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公司按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6个月,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事假
因私事而不能正常出勤的,须请事假,完成审批程序后方可休假。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请假期满未来上班也未续假者,3天(含)以内按旷工处理,3天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
休事假需按公司规定提前填写《请假单》,员工休事假三天以上的,需提前三天申请。
休事假每天扣除日工资的100%
每周六、周日为法定公休日。
法定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3、婚假
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并领取结婚证的员工(不含试用期员工及劳务工)可享受3天婚假,公司对于晚婚(指:男25周岁,女23周岁,初婚)可享受晚婚假15天;
婚假需在领取结婚证后6个月内使用,并须一次休完,期间含休息日、法定休假日,过期不予保留;
婚假需提前两周提出书面申请,出具结婚证,部门经理、总经理批准后交行政部备案并一次性连续休完;
再婚者不享受晚婚假。
婚假为有薪假别,休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4、丧假
凡与公司签定了正式合同的员工,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或公婆)丧亡,可休丧假3天。
员工请丧假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应在亲属丧亡一个月内使用,申请丧假最迟应于休假当天提出申请。
丧假为有薪假别,休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5、产假与哺乳假
凡与公司签订了正式合同的已婚女员工可享受,其余按病假处理。
女员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的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
女职工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奖励假30天。生育同时符合上述二项或三项增加产假条件的,增加的产假累加计算。
产假期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发放,产假期满,需增加假期的按事假办法执行。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从休产假日起计算),每天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含路途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
男员工凭医院证明可在配偶生产时享有连续2天陪产假。
产假、陪产假均须将休假起止日期报行政部备案。
6、工伤假
员工因工(公)造成病、伤、残等,必须填写《工伤报告表》。经行政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后,休假按工伤假处理;工伤假期间待遇参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执行。
7、公司年假
公司为保障员工的休息权,特在法定年假的基础上,增设公司年假。年假为公司给予员工的福利。
员工累计工作(从入职公司之日起计算)满一年,第二年开始每年5天带薪假期,按照每年增长一天逐年递增,最长不超过15天
年休假当年内有效,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不以其他方式补偿。
凡年休假者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休假时间和工作交接情况,经部门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部门经理以上人员由总经理批准)。
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或工伤假超过半年的员工,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旷工1天或受各类警告以上处分的员工,取消当年的休假;受各类察看处分的员工,察看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对个别表现不好或完不成工作任务的员工,各部门领导有权取消其年休假待遇
三、请假制度
1、员工请假,均应提前提交《请假单》。
2、员工休假必须提前申请。如因紧急情况或突发急病而无法提前请假时,应在休假当天上午9:00通过电话向部门经理请假,并在上班后第一天完成请假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请假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有关手续,电话请假或委托他人代理手续的视为无效,将按旷工或自动离职处理。
4、所有员工请假必须报行政部并由总经理审批签字。如因总经理外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审批签字,可在得到总经理本人电话许可后,交由行政部代为处理,事后补齐书面审批签字。
5、对病假、产假、婚假、丧假等需提供相应有效证明的假别,请假时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可先请事假,但必须在事后2天内补齐有效证明后再作相应处理。
6、员工请假、外出期满应在3日内销假。因未及时销假而造成员工本人的考勤记录异常,行政部有权不作任何修改。
四、缺勤规定
1、在规定上下班时间内,上班延后/下班提前打卡者,视为迟到/早退。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上每增加1分钟扣1元钱,30分钟以上按天事假计。
2、旷工扣款规定:
未完成请假手续或休假期满未续假而擅自不上班者、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对责任人予以旷工处理。
每旷工一天按个人日工资额三倍扣款。
凡旷工连续两天或全年累计三天者,一概予以违纪辞退,将被解除劳动合同。
考勤制度通知【第四篇】
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强化考勤考核,改正作风,提高效能,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及人员考勤管理的通知》(校党办字[20xx]33号)(附件一)精神,从20xx年11月起将全校人员的每月考勤情况进行公示,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考勤报送要求
各单位在考勤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学校《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及人员考勤管理的通知》精神,事实求是,不得弄虚作假,瞒报虚报。
二、考勤报送时间
1、开学到岗情况须在开学后三天内向人事处报送;
2、每月考勤情况须在每月5日前定期向人事处报送。
三、考勤报送形式
1、开学到岗情况:填写《教职工开学到岗人员汇总表》和《教职工开学未到岗人员汇总表》(附件二),统计完以后请各单位人事秘书将两份汇总表的电子版通过OA发给人事处王科信箱;同时,将纸质的汇总表经单位考勤员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附上未到岗人员的相关纸质说明材料(如请假条等)及销假恢复上班人员的销假材料一并送到人事处人事调配办公室备案;
2、每月考勤情况:填写《教职工考勤全勤人员汇总表》和《教职工考勤非全勤人员汇总表》(附件三),将电子版的汇总表通过OA发给人事处王科信箱。如本单位考勤情况与上月相比有变动,则需将纸质的汇总表经单位考勤员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附上未全勤人员的相关纸质说明材料(如请假条等)及销假恢复上班人员的销假材料一并送到人事处人事调配办公室备案;如本单位考勤情况与上月相同,则无需报纸质版考勤汇总表(请在电子版中注明“与上月考勤相同”)。
如发现有意瞒报、漏报、虚报等情况,按学校《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及人员考勤管理的通知》精神给予处理,视情节轻重扣发考勤工作人员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绩效工资、给予通报批评、进行诫勉谈话,直至纪律处分。
人事处
二〇xx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