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管理条例【优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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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班级相关管理制度【第一篇】
一、让幼儿做环境的主人——规划开放自取、丰富有序的教学空间。
幼儿的学习与发展是在与周围环境、材料的互动中实现的,教师应依据幼儿的兴趣,运用整体规划原则将活动室布置为多个活动区,如语言区、认知区、角色区、美工区、音乐区、科学区、建筑区等。每个活动区都提供数量充分、种类齐全的玩具及操作材料,其中材料物品的摆放是开放的,学习资源柜架结构可以移动并便于物品分类和幼儿自由观察、取用与学习。提供的学具、材料应有挑战性,符合幼儿兴趣及能力发展,并随课程内容定期更换。
课堂的布置要能满足幼儿学习和发展的需要,配合主题内容的需要作定期更换,布置的过程要使幼儿充分参与。如可以师生共同商量、计划与布置,也可以教师规划好位置,提供背景,让幼儿随活动的进展逐步把自己的学习成果或作品布置上去,让每一个幼儿都有展示自己作品的机会,让幼儿成为环境的主人。
二、使幼儿学会管理自己——制定师生共同遵守的班规。
有效的规则秩序有益于班级活动的管理和师生互动,一个班级混乱的原因,往往是因为幼儿不知道该做什么,教师的期望是什么。教师应和幼儿共同讨论:哪些行为是班级所接受和赞赏的,哪些行为是班级所不允许、应该被禁止的',违反班规的结果将会如何,教师要尽量让每一个幼儿都有参与讨论、表达意见的机会,然后根据讨论的结果,师生共同规划、订立全班遵守的班级常规。班规一经订立就要共同遵守,教师也不例外,若班规改变也需要征求大家的同意。由于幼儿大脑皮层抑制机能的发育尚未完善,在规定幼儿遵守班规时可由枯燥、单调的语言提示转化为隐性的环境提示。如:在楼梯上贴上小脚印,提醒幼儿顺一边上下楼梯;洗手处贴上洗手顺序图;班级内用图画标明各个活动区域;游戏场景上贴上行车路线、斑马线,提示幼儿遵守交通规则。对于小年龄幼儿,用标记告诉他们坐半圆的位置等,这种方法可避免幼儿因无事可干而吵闹,也可避免教师的过多指挥和干预,让幼儿明白在什么地方干什么事,使各项活动互不干扰、有序地进行。
在订立班规时应注意项目不要太多,因为太多的规则会让幼儿听而不闻、视而不见或无所适从,收不到实质性的效果。在执行过程中,教师要公平、守信,多鼓励、少处罚,培养幼儿养成自觉遵守团体规定的习惯。 三、让幼儿享有平等的权利——实行公开、公正的民主教育。
良好的人际关系是班级面貌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班上应努力营造一种师生之间、生生之间平等和谐的关系,这样才能使统一、严肃的日常教学活动变得既认真又活泼,使班上呈现出一派勃勃生机。如:平时应让 幼儿轮流当值日生、小老师;节日表演、庆祝活动尽量让幼儿全部参与,人数有限的应让幼儿自我推荐经集体同意或公平竞争;评好孩子、奖五角星让幼儿自评经集体同意或互评等。幼儿的眼睛是雪亮的,教师的一切教育行为应让他们心悦诚服。幼儿从小在一个非常公正、民主的氛围里生活,会积极主动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变得更有主见。四、使幼儿成为自信的人——搭建赏识教育的平台。
苏霍姆林斯基有一个十分精彩的比喻:要像对待荷叶上的露珠一样,小心翼翼地保护学生幼小的心灵。晶莹透亮的露珠是美丽可爱的,同时又是十分脆弱的。幼儿身上的闪光点、创造意识犹如那小小的露珠,需要教师备加呵护,要是再经过老师的“放大”,那就会变成学习的动力、积极的上进心,这些孩子就会在教师的欣赏和关爱中获得长足的进步,逐渐成为自信的人。 五、让幼儿做主动的学习者——创造艺术、有效的教学方法;选择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
教师应不断地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不断创造艺术的、有效的方法以完成教学任务、面对教学挑战。教学艺术是教师个人综合艺术的反映,它表明教师在关心幼儿、教学热情、内容把握、应用能力、丰富知识和创新实践等方面均已十分成熟。她能把对幼儿的了解、学科知识的掌握和教学方面的知识融合在一起,并将其渗透在有凝聚力的、优秀的、令人激动的课堂教学中。也能通过提供多个切入点和多种途径,使幼儿的所有技能以及幼儿目前所能达到最高水平都在学习中得到充分体现。对提问十分精通,知道什么问题有利于幼儿探索和理解,以帮助幼儿轻松、愉快地掌握知识技能。
其次,应让 幼儿在活动中“发现学习”。幼儿是学习的主体,对幼儿的主体性活动,教师不可替代,也不可直接控制,而应给以尊重和保护。教师要注重引导幼儿在活动中的“发现学习”,即让幼儿通过动手操作、亲自实践、与人交往,去发现自己原来不知道的东西,从而获得关于物质世界和人际交往中的种种直接经验、体验及思维方式。如在角色游戏区,幼儿藉着各行各业及家中人物角色的扮演,学习各种人际沟通的态度和技巧。在幼儿期,这种方式更能激发幼儿的主动学习,培养幼儿主动参与的积极态度。
第三,应根据幼儿学习方式的变化,进行多元化的角色转换。现代幼儿教育倡导一种民主、平等、信任的师生互动关系,这就要求教师必须根据幼儿学习方式及教育情境的变化,进行多元化的角色转换。如当幼儿“接受学习”时,教师是知识、技能的传授者;当幼儿“发现学习”时,教师是环境的创设者、材料的提供者、活动的支持者;当幼儿在自主活动时,教师是活动的观察者、参与者(孩子的玩伴);当 幼儿寻求帮助时,教师是学习的咨商者、活动的指导者。同时教师也由过去的教材执行者转变为课程的研究者、设计者、幼儿学习的评量者。最后,还应充分利用社区教育资源,激发幼儿的学习兴趣。在传统教学中,教师的教学空间局限于幼儿园,幼儿的学习受到极大的限制,儿童被剥夺了对外界的探索机会。现在,教师把教学空间扩大到大自然、社会中,扩展了幼儿发展的空间,丰富了幼儿的经验,实现了“教学内容生活化”课程学习目标。 总之,教师应为幼儿积极创造一个肯定、激励、民主、宽松的氛围,以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让幼儿学会学习、学会创造、学会生存、最终学会做人。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篇】
近几年,交通事件的接连发生,使不少父母的心中隐隐担忧,那些小小生命牵动了多少人的心,都说孩子是含苞待放的花蕾,是未来希望的`承载,孩子是弱小的,还是让我们多给孩子一些关爱吧,所以保护下一代,呵护孩子的健康成长,必须狠抓校车安全管理。 国务院通过新《校车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因此,在全体教职工安全思想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也和幼儿家长进行了交流,严格遵守我园的校车接送制度。
1、全体教职工严格遵守幼儿接送的各项制度,各班教师尽职尽责的做好本班幼儿的接送安全工作。
2、接送幼儿时除要注意个人的仪容仪表外,也要观察幼儿身上有无携带危害健康安全物品,及时交还于家长。
3、接送跟车的教师,如果幼儿的家长有事,更换接送人时,教师一定要和家长时刻保持联系,确定无误才可以把幼儿交给接送人。
4、提醒家长严禁乘坐无牌、无证的车辆接送幼儿上下学。
通过本次学习,不仅提高了我校师生的安全意识,也确保了学生的交通安全。
有关幼儿园的教育管理制度【第三篇】
1、按时完成各类计划,并及时填写教学效果。
2、认真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充分组织好教育活动的准备工作,为幼儿提供丰富,实用的材料,教育环节中让幼儿自主发展。
3、幼儿一日生活的各个环节要渗透到教育教学中,保证户外游
戏活动的时间不低于2小时,增强体质,体能的锻炼力度。
4、活动区内容丰富,材料丰富,符合班级年龄特点和教育目标。
5、自制玩具所需材料充实,以废旧材料和半成品为好。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四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管理,促进本市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幼儿园教师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方面和谐发展,并为幼儿家长安心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社会发展和人口分布状况,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设置全日制、半日制、寄宿制和季节制等多种类型的幼儿园。
第五条 幼儿教育事业应当坚持国家、集体和个人多方办的原则;鼓励社会各界人士自愿捐助兴办幼儿园。
第六条 上海市教育局是本市幼儿园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教育局负责本地区幼儿园的行政管理工作,并对各类幼儿园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幼儿园设置的条件
第七条 幼儿园应当设置在安全区域内。禁止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 设置幼儿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幼儿园园舍场地应相对独立;与住宅楼、单位用房等相连的幼儿园,必须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有幼儿活动室、厕所、盥洗室(或流动水洗手池)、保健室(橱)、厨房、教师办公室等基本用房及户外活动场地;寄宿制幼儿园并须有幼儿专用、每人一床的独立寝室,疾病隔离室,浴室,洗衣房,教职工值班室,家长接待室等。
(三)配备适合幼儿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以及保证幼儿教育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设备和用品。
(四)幼儿园的教具和玩具必须符合安全、卫生和教育的要求;教具、玩具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配备。
第九条 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外,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的建筑面积和建筑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幼儿园的园长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文化程度或者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并有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实践经验;
(二)幼儿园的教师必须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文化程度或者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
(三)幼儿园的保健人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并经过一年以上保健专业培训;
(四)幼儿园的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保育职业培训,管理制度《幼儿园教师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幼儿园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全面体格检查。凡患有慢性传染并精神病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三章 设置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办幼儿园,必须按下列规定申请登记注册:
(一)在市区、县属镇、独立工业区举办幼儿园的,在设置前两个月向所在区(县)教育局提出申请。
(二)在郊县乡(镇)、村举办幼儿园的,在设置前两个月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区(县)教育局、乡(镇)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的次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设置条件的幼儿园,准予办理登记注册;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幼儿园,不予登记注册,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乡(镇)政府应当将准予登记注册的幼儿园报区(县)教育局备案。区(县)教育局应当将准予登记注册的幼儿园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五条 幼儿园需要停办的,必须在三个月前向原登记注册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教育局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幼儿园必须贯彻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保育、教育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和品德行为,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
第十七条 幼儿在入园前必须按照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健康检查制度:
(一)定期为幼儿检查身体并建立健康卡;
(二)每天早晨必须检查幼儿身体状况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制定一日生活作息制度,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
幼儿园应保证幼儿饮水,两餐间隔时间不少于三小时半,对幼儿大、小便的次数和时间不得限制。
第二十条 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幼儿园的一日活动应动静交替,并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非寄宿制幼儿园安排幼儿参加户外活动时间每天不得少于二小时;寄宿制幼儿园安排幼儿参加户外活动的时间每天不得少于三小时。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必须保证幼儿合理膳食,编制幼儿营养平衡的食谱,定期进行营养素摄入量分析。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须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和隔离制度,按下列要求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一)保持内部环境整洁,室内空气畅通,厕所无异味;
(二)幼儿餐具、玩具必须定期消毒;
(三)对患传染病的幼儿必须及时隔离,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
第二十三条 禁止虐待、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的教师在教育教学和各种游戏中,必须使用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幼儿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该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五章 幼儿园的行政事务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实行聘任或任命制。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区、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培训幼儿园教师,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每班人数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应建立安全防护制度,教师与家长交接幼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