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法暂行条例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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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一篇】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死亡(含宣告死亡)时遗有财产者,应就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的全部遗产,依照本条例规定征收遗产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死亡(含宣告死亡)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遗有财产者,应就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依照本条例规定征收遗产税。
条【第二篇】
遗产税按照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现值计算征收。遗产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是有价可依的,按所列价格计算;无价可依或申报价明显低于正常价的,按被继承人死亡时的。评估价值计算。赠与财产在赠与时有价可依的,按所列价格计算;无价可依或申报价格明显低于正常价格的,按赠与时的评估价值计算财产价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须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条【第三篇】
下列各项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
遗赠人、受赠人或继承人捐赠给各级政府、教育、民政和福利、公益事业的遗产;
经继承人向税务机关登记、继承保存的遗产中各类文物及有关文化、历史、美术方面的图书资料、物品,但继承人将此类文件、图书资料、物品转让时,仍需自动申请补税;
被继承人自己创作,发明或参与创作,发明并归本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
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或与外国政府签定的协议中规定免征的遗产税;
国务院规定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的其他遗产。
条【第四篇】
纳税义务人应于税务机关送达纳税通知书之日起二个月内缴清应纳税款;内科义务人确有困难不能一次缴清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分二至六期缴清税款,最长不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