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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进货采购制度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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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储存制度1

保健食品储存制度

1、所有入库保健食品都进行外观质量检查,核实产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相符后,方准入库。

2、仓库保管员根据保健食品的储存要求,合理储存保健食品。需冷藏的`保健食品储存于冷藏柜(温度2-10℃),需阴凉、凉暗储存的储存于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常温储存的储存于常温库(温度0-30℃),各库房均有避光措施,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3、保健食品离地存放,隔强10放置,各堆垛间留有一定的距离。搬运和堆垛严格遵守保健食品外包装图示标至的要求规范操作,堆放保健食品牢固,整齐,不倒置;对包装易变形或较重的保健食品,控制堆放高度,并根据情况定期检查,翻垛。

4、保持库区,货架和出库保健品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扫,做好防火,防潮,防热,防霉,防虫,防鼠和防污染等工作。

5、定期检查保健食品的储存条件,做好防晒,温度监测和管理,每日上下午各一次对温度进行检查和记录,如温度超出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

6、根据库存保健食品的流转情况,定期检查保健食品的质量情况,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放置于退货区域,并上报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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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承诺书2

食品经营者应当树立健康从业意识,加强用人管理,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及时发现解决食品安全隐患。

(一)建立健康档案

食品经营企业对从事食品经营人员,健康档案,及时记录员工健康情况。

(二)年度健康检查

食品经营者应当每年组织食品经营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及时了解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情况,对不适宜从事食品经营的,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三)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要求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才能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如

健康证明过期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

食品经营承诺书3

作为食品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业主,本人深知我们所经营食品的质量安全和卫生,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本业主郑重承诺如下:

一、自觉遵守国家《食品卫生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服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诚信经营的观念。

二、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并执行以下管理制度。

(一)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取索证索票的方式,审验食品生产者或供货者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二)进货台帐制度。如实记录每种食品进货时间、来源、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期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商品销售发票、凭证要求保存2年以上。

(三)食品质量承诺制度。采取食品质量先行负责方式,落实食品质量承诺责任。

(四)不合格食品下柜退市制度。对自行检查出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超过保质期和行政监督机关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及时下柜停止销售,或退回供货方或销毁;对已经销出的不合格食品,及时予以追回,并将有关处理情况通报供货商、当地工商所和所在辖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站。

三、严把食品质量关,不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的食品。

四、做好库存食品的防潮、防霉等工作,保持货架、仓库卫生清洁。

五、使用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以法定计量单位作为结算依据,不短斤缺两,销售时不拒绝消费者对计量器具的复核。

六、不发布食品虚假宣传广告,户外广告自觉报经工商部门审批后发布。

七、食品经营企业(店)的业主(法人代表)作为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经营销售的食品安全负总责。如因经营销售的食品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自愿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处理。

以上承诺请社会各界人士监督。

承诺企业(店)名称:(盖章)

承诺企业(店)业主: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

监督单位:(盖章)

卫生许可证号:

监督人: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食品经营承诺书4

一、本单位所用的经营场所为合法的商业用房,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保证做到:

(一)经营的保健食品均为取得国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产品。

(二)经营的保健食品均从合法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货,并索要相应的资质文件备查。

(三)严格按所经营保健食品的存储要求存储,并建立完整的进、销、存记录。

(四)在经营活动中不夸大宣传和介绍保健食品的功效,并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

(五)对所经营的保健食品的质量负责。

三、本单位如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

年月日

保健食品储存制度5

保健食品销售类经营者诚信经营规章制度

一、保健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1、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审验供货者的经营资格,认真查验保健食品合格证明,确保主体资格合法,购入保健食品质量合格。并应当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数据查询栏,查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及产品标识信息的真实性、一致性

。凡验收合格的保健食品,必须正确填写《保健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保健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2、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向供货者索取并仔细查验营业执照、许可证和保健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对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及产品标识信息等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核对一致。相关证明文件应当真实有效,留存的复印件应当由供货商加盖公章。对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经营者不予进货。

3、保健食品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按照保健食品批次查验保健食品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购入进口保健食品时应当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4、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索取供货者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者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保留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

5、企业总部统一配送的保健食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索验供货者的证明文件,统一建档保存;各连锁经营者可将总部出具的进货查验证明和统一配送单存档备查。各连锁经营者自行采购的保健食品,应当按照要求向供货商索验相关证、票,并建档保存。

6、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按供货者名称或者保健食品种类分类建档保存相关证明文件,保管期限为自该种保健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二年。

二、保健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保健食品采购及销货记录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保健食品采购、销售情况。

2、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保健食品进货凭证如实记录购进保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

3、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当积极使用电脑记录。统一配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保健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并将有关资料复印件发给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4、未实行电子记录的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设置保健食品进货台账,利用账簿记录。

5、保健食品批发经营者销售保健食品时,应当填写销售记录,载明销售保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的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6、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查阅进货记录和检查保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临界保质期的保健食品,应当在进货记录中做出醒目标注,并将保健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

7、保健食品进销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保健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1、保健食品经营者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销售保健食品。应当树立诚信意识,严格履行保健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保证提供的保健食品符合相应的保健食品安全标准,自觉承担社会责任。销售时应正确介绍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适宜人群、使用方法、食用量、储存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不得夸大宣传保健功能,严禁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2、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相关质量合格证明,主动出具销售票据等购物凭证。

3、对自检中发现的和保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公示的不合格保健食品,及时下架退市,并向消费者公告,召回已售保健食品。

4、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

5、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保健食品经营者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增强契约意识。购销合同应当订立保健食品安全保障及对不符合保健食品安全标准保健食品的召回、退货、赔偿和解除合同的条款。

四、市场开办者保健食品安全责任制度

1、保健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保健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保健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以下简称市场开办者),应当增强保健食品安全责任意识,积极履行管理职责。

2、市场开办者应当审查入场保健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保健食品经营者的保健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保健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保健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保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3、、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专职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员,指导并督促入场经营者落实保健食品安全责任。根据需要配备保健食品检验、冷藏冷冻等设备设施。设置公示栏,公开相关保健食品安全信息。

4、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场内经营者档案,记录保健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5、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场内经营者证明其经营保健食品符合保健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相关材料,对其在市场外的保健食品贮存场所进行备案。

6、市场开办者应当指导并督促场内经营者建立经营记录,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与保障保健食品安全有关的制度;

7、市场开办者应当协助保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保健食品安全工作。市场开办者未履行法定义务,本市场发生保健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五、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强保健食品安全自律意识,自觉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检查保健食品质量、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情况,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保障保健食品安全。保健食品销售场所须具备保障保健食品安全的设施设备和条件,远离污染源,并符合国家有关保健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健全保健食品采购和销售制度,并确保落实到位。注重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清洁卫生。明确内部卫生管理职责,组织开展保健食品安全自查自纠。

2、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领、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做到亮证经营。

3、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健食品安全技术人员,规模以上企业应当配备保健食品安全师,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保健食品质量的检查、监督、记录。

4、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定期进行保健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严格做好保健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卫生知识培训工作,按相关部门规定及时组织保健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保证本单位保健食品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后,才准予上岗。

5、连锁超市配送中心等有条件的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保健食品自检机构,设立保健食品安全检测室(台),配备必要的保健食品检测设备,适应保健食品安全管理需要。

规模以上、高风险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保健食品经营过程控制制度,并通过危害分析与关键点体系或者其他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六、保健食品退市和销毁制度

1、为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保健食品退市和销毁制度。

2、保健食品退市是指对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保健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市场的行为。

3、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对保健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所销售的保健食品属于不合格保健食品时,立即停止销售,采取下列措施:

(1)、清点不合格保健食品,将有关信息登记造册;

(2)、将不合格保健食品退出市场,通知生产者或供货者,配合召回已售出保健食品,并向保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可能造成保健食品安全危害的,应当立即向保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保健食品,要及时公告,通知消费者退货。

4、保健食品经营者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保健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保健食品,应当通知生产者召回,在保健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保健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5、保健食品经营者发现保健食品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应当立即下架,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并建立处理或者销毁记录台账。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6、销毁的保健食品应当如实记录保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销毁时间和地点、销毁方式、销毁人、监销人等内容,或者保留可供追查的影像资料等。

七、保健食品运输、贮存及销售安全管理制度

1、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保健食品仓储、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保健食品安全。

(1)、保健食品仓库必须专用,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2)、保健食品库房实行专人负责管理。对入库的各种保健食品必须进行验收和登记,设立保健食品出、入库台账,及时掌握保健食品的进出状态,做到先进先出,尽量缩短储存时间。

(3)、保健食品库房周围不能有有毒、有害污染源及蚁蝇滋生地,库房内通风良好,地面平整,货架避免阳光直接入射,保持所需温度和湿度。定期清洁、消毒、换气,保持环境整洁。

(4)、库房内有良好的防蝇、防尘、防鼠及防潮设施,保健食品存放设隔离地面的平台和层架,离墙15厘米,最底层隔离地面15厘米以上,防止保健食品发霉、变质、生虫。

(5)、库房中设有不合格保健食品暂存区域及专柜,定期对库房内保健食品进行检查,发现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保健食品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2、保健食品经营者用于运输和装卸保健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并符合保证保健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保健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3、运输、贮存、销售需低温保存的保健食品,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和冷冻、冷藏温度应当符合保健食品安全的要求和保健食品标签明示的温度。

保健食品冷藏运输应当按冷藏运输要求作业,确保制冷系统正常运转,不得故意关停制冷系统,易交叉污染的保健食品不得混装拼箱装运。冷库贮存保健食品,应当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转,仓储作业工具应当根据保健食品种类区分使用,易交叉污染的保健食品应当专库储存。

4、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保健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保健食品,定期检查库存保健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保健食品。

5、对销售的保健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保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过期及其他不符合保健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对问题保健食品要及时下架退市,做好相关记录。

6、保健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租用库房,贮存保健食品的,应当在贮存前向保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八、保健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保健食品经营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健康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2、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3、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参与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经营工作。

九、保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管理制度

1、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制定保健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经营单位各项保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保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2、保健食品经营者对发生重大保健食品质量事故的,应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采取积极有效应急处置措施,防范减小社会危害。

3、保健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保健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要在2小时内向辖区保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保健食品经营者发生保健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当积极配合保健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阻挠、干涉保健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保健食品经营者不得对保健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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