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管理制度精编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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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管理制度:总则1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加强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落实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的管理责任、规范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证食用农副产品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常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照《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设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主体。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人民政府履行对农贸市场规划、培育和发展的职能,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农贸市场文明创建、食品安全、动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牵头组织对不依法经营的农贸市场进行整治、关闭、取缔和拆迁。
经贸、国土、建设、消防、农业、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税务、物价、城监、动物防疫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关于开展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公司管理制度2
为了加强就餐管理,保证就餐秩序,营造一个温馨、卫生、整洁的就餐环境,特制定做好公司伙食及用餐后勤保障工作。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公司为员工定时供应午餐,就餐时间统一规定为:午餐时间:12:00—13:00 (就餐时间随季节调整再行通知)
第二条、 严格遵守就餐时间,不得提前或滞后用餐,保证在规定时间段就餐完毕,超过规定时间,食堂不再提供用餐,避免提早用餐或占用办公时间用餐等不遵守时间秩序的情况出现。
第三条、 自觉维护就餐秩序,按照先后次序排队取餐。取餐时也要注意保持秩序,做到耐心等待和相互礼让。
第四条、 公司为每位员工统一配备餐具一套(饭盒以及饭勺一个),自行保管,也可放置茶水间的餐具柜统一保管。若有遗失,自行负责购置新餐具。
第五条、 公司指定就餐地点为洽谈室、司机休息室,所有员工均只能在此两处就餐,(董事长、总裁除外),违者罚款50元/次。
第六条、 用餐时要注意保持安静,禁止高声喧哗、起哄、敲碗等不文明行为,一经发现,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直接罚款罚款50元/次。
第七条、 用餐提倡节约,支持光盘行动,反对浪费。就餐时所有员工,视自身情况而定,吃多少饭菜打多少量。用餐结束后,米饭多于20粒,菜品残羹多于餐具容量四分之一的,一经发现,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直接罚款罚款50元/次。
第八条、 用餐时,不得将饭菜残羹随意丢弃在餐桌上,同时,不得随地乱扔乱丢。用餐后,各人员必须将自己所坐位置卫生清理好。每天实现轮班清点卫生检查制,一旦检查不合格,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直接罚款50元/次。
第九条、 用餐结束后,残羹倒入垃圾桶内,所有人员自行清洗各自餐具,必须在茶水间清洗餐具,不得在其他地方清洗餐具以免堵塞下水通道。
第十条、 对食堂的饭菜质量有意见者,可向办公室协商解决和完善。办公室整理后及时对好建议进行采纳、改进。促进食堂的健康运营,切实为员工做好后勤保障。
公司的规章制度3
1、制定内容的合法
规章制度除了设计上的科学性,具备可操作性外,内容的合法化是非常重要的,即使制定的程序上无任何瑕疵,内容的不合法也是硬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不是很困难,把握一个核心要点是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比如: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的法定化,也就是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只有符合法定解除条款是才能解除。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一个月内需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而不能在规章制度中规定,试用期不签合同、不缴社会保险等等。
2、协商机制问题
我们在劳动合同法中有多处关于协商的事宜,该协商实际上也是民主磋商,在劳动合同法中强调了协商。例如: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该条款仅强调是平等协商后确定,没有说形成一致意见后确定,该观点对上1篇文章观点进行修正。
3、重大事项的理解
在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款中关于“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该重大事项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作出分类或决定,注意认为重大事项决定不适当,提出意见的主体是工会或职工,并不要求是职工代表。
4、严重失职、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尺度
劳动合同法赋予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形下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以及其他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形。该“严重”情形需要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同时用人单位需要对该严重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定义或界定,防止过宽达不到警示的效果,过严得不到有效的遵守。例如:规章制度中关于考勤的规定,一年内迟到二次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对该规定还要考虑具体的岗位,若要是迟到时间不长,也不影响工作,属规定过严。
5、劳动者确认并签字
规章制度经过合法程序,并被认为是符合企业文化或要求的且符合法律规定的,为此,还需要劳动者对规章制度予以确认并签字。该签字的过程我们在招聘新员工入职中也做了提示,在实行规章制度过程中,需要劳动者确认:某年某月某月在单位内部某某处公示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的决定,本人已经详细阅读或学习,愿意予以遵守,并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