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章程示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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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办学章程【第一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幼儿园管理,实施依法治园,维护举办者、幼儿园、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幼儿园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幼儿园的名称为重庆江北(名称应当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办学性质、层次等相适应,必须有中文名称,同时也可以有外文名称,但应先经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幼儿园地址为(应当载明详细地址:如重庆市××区××街××号,不能仅以某写字楼名称标注)。
第三条幼儿园的性质为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民办幼儿园,学制×年。
第四条幼儿园宗旨(应当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及幼儿园设立的目的等)
园训:
园风:
教风:
幼儿园的办学目标:
幼儿园的育人目标:
园歌、园徽:
第五条幼儿园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幼儿园的出资者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报(或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 幼儿园的设立
第六条幼儿园由 出资举办,幼儿园设立时总资产为,其中出资 ,占总资产的 %; 出资,占总资产的 %,……。
出资方式(具体载明出资方以货币、实物、房地产、知识产权等何种资产出资)。
第七条幼儿园的办学范围为、规模(可同时容纳幼儿数)、形式(日托、全托)等。
第八条幼儿园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幼儿园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重庆市江北区教育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江北区民政局。
第三章 幼儿园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幼儿园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机构,下同),由名董事组成(董事会由举办者代表、园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总人数一般为奇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首批董事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董事按照董事会章程推选。董事长、董事名单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园长;
(二)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二条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应当在会议召开5天前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通知全体组成人员。董事会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或其他的人代为出席进行表决。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必须由2/3以上(含2/3,下同)的组成人员参加才能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组成人员的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的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幼儿园章程;
(三)制定幼儿园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第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作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董事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如以园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则在第十七条中规定),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董事长的任期与董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董(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作为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时,代表幼儿园签署或授权园长签署有关文件;
(四)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幼儿园设园长,园长人选由董事会确定,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董事会聘任。
幼儿园园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幼儿园园长任职条件执行,但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八条园长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执行经董事会审核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
(三)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出幼儿园内部组织设置方案;
(七)幼儿园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九条幼儿园成立教职工大会(建议教师在30人以上的,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为30人左右,教师人数特别多的幼儿园,代表人数可相应增加),加强幼儿园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
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园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幼儿园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幼儿园所有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 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幼儿园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幼儿园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幼儿园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幼儿园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幼儿园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幼儿园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幼儿园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幼儿园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幼儿园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幼儿园工会的意见。
第五章 幼 儿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幼儿或接受转园幼儿,凡按有关规定被幼儿园录取、或转入幼儿园学习的幼儿,即取得幼儿园的学籍。幼儿园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籍,建立档案。
对招收的幼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幼儿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幼儿园作出重大贡献的幼儿,幼儿园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九条幼儿园的主要任务是保教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保教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条幼儿园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规定选用教材。
第三十一条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保教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三十二条幼儿园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三十三条幼儿园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幼儿素质培养。
第三十四条幼儿园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保教工作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幼儿园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三十五条幼儿园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三十六条幼儿园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
第七章 幼儿园财产、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幼儿园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等的收入;
(三)借贷;
(四)接受政府的资助;
(五)接受社会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幼儿园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四十条幼儿园对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幼儿园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四十一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幼儿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不要求合理回报幼儿园)或者净收益(要求合理回报的幼儿园)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幼儿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二条每个会计年度幼儿园办学有结余时,出资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幼儿园董事会决定。
第四十三条幼儿园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幼儿园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十四条幼儿园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园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八章 幼儿园的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五条幼儿园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幼儿园董事会同意,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幼儿园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园长,或办学期限届满申请续办,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幼儿园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向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幼儿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办学期限届满,经董事会决定不再继续办学的;
(二)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经举办者提出,董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四十八条幼儿园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园幼儿。
第四十九条幼儿园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幼儿园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其中用于返还举办者的部分,按照举办者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条幼儿园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由幼儿园董事会于××年×月×日表决通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修改本章程,由幼儿园董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本章程及修改后的章程由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董事签名:
1、作为教职工代表的董事签名:
2、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验的董事签名:
幼儿园办学章程【第二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第二条 单位的性质:自愿举办,从事非盈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 组织
第三条 办学宗旨:实施科学性的全人教育――蒙特梭利教育,尊重幼儿的选择,重视因材施教,采用循序渐进的方式,启发孩子的潜能,使孩子学会关心、分享、轮流合作等社会行为,为形成积极健康的个性奠定基础。
第四条 办学规模: 个班级。其中蒙特梭利教学班10各,托班2各,招生人数不超过360名
办学层次:学前教育
办学形式:普通全日制教育
第五条 幼儿园资产的数额: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园招收3周岁以上,6周岁以下的幼儿教育,经区教育局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幼儿园依法设立董事会
首届董事长通过董事会议选举产生
董事会的人员组成有:
董事任期为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幼儿园发展规划,批准幼儿园年度工作计划;
(二) 聘任、解聘园长;
(三) 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幼儿园预算、决算;
(五)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 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以上经三分之二董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八条 董事会由九人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制定的副董事长带其行使职权。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策有效人员的表决中,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九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或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条 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一条 幼儿园设监事会三人,由幼儿园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负责对董事会成员以及幼儿园管理人员进行监察,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学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 对董事、园长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幼儿园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董事、园长的行为损害幼儿园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园长予以纠正;
(四) 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监事会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幼儿园的董事及财务负责人。
第十四条 幼儿园设园长。其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报审批机关核准。园长为董事会成员,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幼儿园的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幼儿园董事会的决定;
(二) 实施幼儿园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 根据幼儿园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出及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
(六) 幼儿园董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能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五条 园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园长制定的教师代其行使工作。
第四章 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杨志佩担任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其人选由董事会确定。法定代表人依照或者幼儿园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幼儿园行使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七条 幼儿园经费来源:举办者个人投资
第十八条 幼儿园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幼儿园的资产为幼儿园法人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幼儿园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出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
第十九条 幼儿园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制度中要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条 幼儿园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园长前,必须向审批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15日内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布,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规定以下情况终止办学
(一) 举办者不办;
(二) 举办者收支资金失衡,因资不抵债;
(三) 突发事件无法办学。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幼儿园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幼儿园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幼儿园举办者发生变更,须向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幼儿园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 根据幼儿园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幼儿园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幼儿园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幼儿园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及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予以公告后即可终止。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 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他债务。
幼儿园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务,在审批机关和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校准并向社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幼儿园办学章程【第三篇】
第一章 总则
1、为了充分发挥工会在学校管理和办学育人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和作用,促进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xx市章贡区公有民办学校管理暂行办法》、《实验学校章程》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2、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接受学校党组织和章贡区教育工委领导,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3、学校工会要认真贯彻新时期工会工作总体思路,充分履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能,配合、协助学校行政团结和带领广大教职工,积极投身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事业中,在推进学校的改革与发展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4、学校工会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增强工会活力和凝聚力,把工会建成“教工之家”。
第二章 基本任务
1、开好一年一度的教代会,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教育工委的决定,主持校工会的日常工作。
2、建立完善与学校行政、董事会的协商制度,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开展合理化建议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政治权利和物质利益,尊重投资方的合法权益,共谋学校发展。
3、组织教职工开展献计献策、岗位练兵、教学能手竞赛等活动,调动和发挥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立足本职,建功立业。
4、积极了解和关心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配合党政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职工队伍素质,组织教职工的政治、法规、业务学习,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教职工的综合素质。
5、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新会员的接收和教育工作。
6、协助和督促学校行政方面做好教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监督《劳动法》、《教师法》、《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7、做好女教职工特殊保护工作。
8、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第三章 工会组织建设
1、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按时召开,代表大会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召集。
2、校工会委员,在会员或会员代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
3、校工会设工会主席一名,委员4名,工会主席由校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教育工委批准。
4、校工会要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要问题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工会主席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的全面工作,工会委员协助主席工作。
5、校工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大家对于工会组织的意见;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交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校工会要自觉接受会员群众的监督。
6、发挥网络管理的优势,建立互联网络“工会互动平台”,设立主席留言板和在线提案征集系统,提高工会工作效率。
第四章 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基本权利:
1. 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的一切问题的讨论。
2.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 监督工会工作,要求撤换或罢免违法、失职的工作人员。
4. 对学校办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与批评,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5. 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求工会给与保护。
6. 参加工会活动,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福利事业的优惠待遇。
基本义务:
(1)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教师职业道德,遵守学校纪律。
(2) 学习政治、文化、科学技术。
(3) 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4) 维护学校的团结稳定,向危害学校和教职工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5) 发扬团结友爱精神,互助合作。
(6) 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组织活动,按时缴纳会费。
第五章 工会与党、政的关系
1、校工会组织必须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组织的有关决议,定期向学校党支部汇报工作,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呼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2、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有关工会的重大问题,校工会组织要认真讨论,组织实施;工会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要履行民主手续,并报上级工会批准;教职工的呼声、工会工作的情况,在向校党组织报告的同时,应向上级工会报告。
3、校工会对贯彻上级教育工委的部署,应结合实际提出意见并向党组织汇报,要在党支部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
4、校工会要支持学校行政工作,维护学校行政的指挥权威,积极向行政反映群众的呼声和建议,宣传和动员教职工投身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中。
5、在学校行政决定有关教职工切实利益的问题时,校工会应参加研究,提出意见,努力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经费
1、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学校应给工会活动提供经费支持。
2、校工会的财产、经费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
3、工会经费应依法管理和合理使用,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和教育工委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工会委员的审查监督。
幼儿园章程【第四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幼儿园法定名称:xx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占地面积:730平方米
第四条幼儿园园址:xx街对面办学目的:幼儿成长的乐园;教师成才的学园;家长信任的家园。
学校投资:35万元。
培养目标:2岁至6岁的适龄儿童
第五条举办者:女士,是幼儿园的园长,幼儿园实行园长全面负责,有对幼儿园教职工的任免权。
第六条本幼儿园自觉接受上级审批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督促管理。
第七条办学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道德风尚。
第二章办学范围
第八条办学层次及形式:学前教育,全日制第九条专业设置及学制:幼儿学前教育三年制(包括小班、中班、大班三个年龄段的2-6岁的健康幼儿及3-7岁的特殊儿童。)第十条招生对象:适龄儿童;生源范围:齐海乡周边自然村第十一条办学规模:现开设大中小3个教学班,目前在园幼儿150余人。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本单位实行园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幼儿园办园指导思想: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学前教育改革,树立以幼儿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实施素质教育,促幼儿全面发展,一切为孩子的发展,为一切孩子的发展,为发展孩子的一切,以"以人为本,重在发展"的管理,"宽松、和谐、平等、尊重"的人文环境,"主体探究型课堂教学"为工作目标,全面实施保教相结合的原则,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办好二级一类幼儿园。
幼儿园办园目标是:幼儿成长的乐园;教师成才的学园;家长信任的家园;语言特色的校园。
第十四条:幼儿园园风:合作、务实、创新、争效幼儿园师风:敬业、爱生、进取、奉献幼儿园教风:求知、求真、求实、求新幼儿园学风:
第十五条:幼儿园向本学区招生,招生时间、新生入园时间均按县教育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幼儿园章程经教代会通过、由县教育局审核、批准方可生效,全体教职员工均要遵守本章程。
第四章幼儿园的管理
第十七条:幼儿园由教育局领导,幼儿园园长由教育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并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考核、评议和指导。
第十八条:园长幼儿园园长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国家统一规定的目标指导下,决定幼儿园具体教育目标、规划幼儿园的发展、统筹安排幼儿园教育教学、卫生保健和总务行政工作。
(二)向上级提出"组阁"建议,改变幼儿园机构组织和权限关系。
(三)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成绩并给予奖惩。
(四)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支配幼儿园财政费用,规划和使用财产设备。
(五)关心教职员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组织工作人员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九条:幼儿园实行干部竟聘制。副园长是园长领导教育工作的主要助手,具体负责组织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并对教师进行指导、评议和考核;总务主任是园长领导幼儿园后勤工作的主要助手,具体管理幼儿园后勤工作,并对保育员、保健员、营养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指导,评议和考核。
第二十条:幼儿园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二级考核制,严格按有关法规及章程制度对教职工进行考核、奖惩、评议。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工作计划和园长布置的工作通过副园长和总务主任及教研组长等条线具体落实。
第五章幼儿园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接受党支部对幼儿园的工作实施监督,切实保证幼儿园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党的政策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的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三条: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代会审议、讨论幼儿园重大事项,并对园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对园工作进行民主管理,实行园务公开制。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的工会维护和代表全体教职工的利益,集中群众意见、建议,对幼儿园实行监督和协调。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接受上级教育行政、督导部门的督导评估;接受审计、物价、税务、公安、消防、卫生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加强与社区的联系,建立家长委员会,定期听取家长和社区的意见,提高办学质量。
第六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学前教育纲要》的要求,二期课改的精神,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教育观念,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确立园培养幼儿发展目标:好思考、喜探索、善表现、能合群、有责任。对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以素质教育为核心,以科研为抓手,以科研促教研,以教研促教育,以全语言教育为主线,确立园全语言教育的目标是:以幼儿语言能力发展为手段,促进幼儿的创造性为核心目标的能力素质和人格素质的健康发展,获得打开知识宝库的钥匙,成为主动的学习者和学会学习的实践者。
第二十九条:幼儿园的教育工作,以幼儿发展为本,根据幼儿自身发展需要和社会的需要,培养幼儿适应社会、适应学习、适应生活、学会做人。
第三十条:幼儿园课程设置和课时安排,按市、区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充分利用人、物、时空等各种要素,综合显形课程和隐性课程的效应,促进幼儿自主活动的生成。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制定并实行教学常规管理制度和教学工作评价、考核制度。
第三十二条:幼儿园设立教育教学科研领导小组,发挥科研基地作用,加强教育教学研究,建立教研奖励制度,提高教科研的质量。
第三十三条:幼儿园设立家长委员会,成立家长学校,加强幼儿园教育与家庭教育的沟通,定期为家长提供教育信息和家教咨询,同时发挥社区教育网络作用。
第三十四条:幼儿园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教师用普通话规范教学。
第三十五条:幼儿园与小学紧密联系,相互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第七章人事管理
第三十六条:幼儿园实行全园聘用合同制,并按有关规定,结合园内实际情况,定岗、定编、定责、定工作量,教职员工由园长聘任,聘期一般为一年。
第三十七条:专技人员实行评聘分开,享有相应待遇。
第三十八条:在编人员违法、拘留、劳动教养、判刑的,予以除名。
第三十九条:幼儿园实行国家工资和园内奖金分配方案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奖金分配依据考核情况实行上下浮动制度。园内的福利发放限于在编、在岗的教职工。教职工医疗费报销按市政府有关办法办理。
第四十条:幼儿园重视教职员工的继续教育,支持、督促其参加高一层次的学历培训,完成市、区规定的进修任务,并积极创造条件,为他们提供外出学习、进修的机会。
第四十一条:幼儿园建立相应的考核、奖惩制度,奖优罚劣。
第八章总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幼儿园设会计、出纳岗位。根据量入为出,略有结余,统筹计划,严格把关的原则,建立经费编制的预算、执行、结算、反馈制度。
第四十三条:幼儿园收费项目按物价局规定,根据收费许可证所列收费项目,并建立收费项目审批制度。
第四十四条: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财务纪律,做好设备购置、验收、编号、入账工作。
第四十五条: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收取幼儿伙食费,按天核算,按月公布,自觉接受家长监督。教工伙食独立核算。
第四十六条:认真制定和执行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加强园舍管理,创设园容美化、园舍绿化、环境净化的良好教育环境。
第九章教师管理
第四十七条:幼儿园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必须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和取得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
第四十八条:幼儿园教师享有假期的带薪休假权利。
第四十九条:幼儿园教师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结合本班幼儿特点和个人差异,设计教育教学计划。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遵守规章制度,执行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三)关心爱护每一个儿童,尊重儿童的合法权益与人格,促进儿童品德、智力、体质等全面、和谐、充分的发展。
(四)重视儿童的年龄特征与个别差异,了解儿童的内在需要、不同的兴趣爱好和潜在的发展可能性,创设有利于儿童自我发展的条件。
(五)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和幼儿作息制度,促使儿童健康成长。
(六)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儿童家教环境,商讨教育措施,共同配合完成教育任务。
第十章幼儿管理
第五十条:幼儿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来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幼儿园保护责任。幼儿园关心爱护幼儿的身心健康,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活动场所和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并对幼儿进行生理、心理、安全和健康教育。
第五十一条:幼儿享有有关法律、法则规定的受教育的权益,受尊重的权益和人格保护的权益。
第五十二条:幼儿园应认真制定和执行幼儿园作息制度、保教工作制度、卫生保健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以保证幼儿得到良好的教育和保育。
第五十三条:幼儿园根据幼儿年龄特点,研究、调配和改善膳食、提高饮食、饮水质量。
第五十四条:对幼儿体、智、德、美定期观察评估,以有利于促进幼儿在原有基础上的提高。
第五十五条:幼儿园建立帮困制度,对特困儿童进行多种形式的资助关爱。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园长室。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如有修改,必须先经教代会审议,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并报县教育局审核后生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