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制度【汇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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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情况【第一篇】
为准确把握新时期我区的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特点和需求,进一步做好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推进我区法律援助工作全面、协调发展,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近期我们对我区近三年的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现将调查情况综述如下:
一、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基本情况
(一)我区农业人口和外出务工人员基本数据
据区公安分局治安科的数据统计,截止20__年底我区户籍总人口50096人,其中农业人口21793人,占全区总人口的%。其中,农村低保人口为705人,五保人口为75人。
(二)法律援助机构设置情况
目前,我区设法律援助工作机构一个,即法律援助中心,直属区司法局管理。主要负责全区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审批、分案及部分案件承办。下辖3个镇(街)也依托司法所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但无专门编制和人员,日常工作由司法所人员具体负责。
(三)近三年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
为把法律援助民心工程落到实处,从20__年开始,我区就向全区城市、农村低保人群发放了《法律援助服务卡》,累计已放发了《法律援助服务卡》16960人次。通过这种形式,不但宣传了法律援助,也将“可能请求法律援助”的困难群体置于法律援助保护网内。同时,将全区2镇1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全部行政村都指定了法律援助联络员。20__年 8月,又在区门户网开设了“法律援助在线”网络平台,义务对法律援助咨询进行解答。形式的多样化,使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20__年至20__年,我区共受理并办结法律援助案件数174件,涉及农村及农民的共有40件,占法律援助案件总数的23%。其中:
20__年,我区受理并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数96件,涉及农村及农民的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3件,工伤待遇争议8件,追索劳动报酬1件,离婚1件,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1件。受援人中农民工73人,为农民工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 70万元。
20__年受理并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数为30件,涉及农村及农民的有人身损害赔偿3件,追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件, 追索赡养费1件,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1件。受援人中农民工6人,为农民工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 1万元。
20__年受理并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数为48件, 涉及农村及农民的有人身损害赔偿1件,工伤待遇争议10件,追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件,离婚2件,追索抚养费2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有1起。受援人数中农民工15人次,其中为农民工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 22万元。
二、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特点和趋势
从我区近三年法律援助工作的数据来看,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呈以下特点和趋势:
(一)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需求呈不断快速上升趋势
从绝对数量来看,除20__年数量相对较小外,我区办理的涉农法律援助案件在总体上呈上升趋势;从案件比例来看,我区办理的涉农法律援助案件则呈直线上升趋势,其中,20__年涉农案件占办案总数的%,20__年就占到了%,20__年则上升到了%,年平均增长速度达到了%。从咨询方式来看,148电话咨询减少,来访者居多。
(二)我区农村法律援助需求相对集中
从近三年办理的涉农法律援助案件数据来看,我区农村农民的法律援助需求集中体现在工伤待遇争议、追索劳动报酬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纠纷等方面。其中,工伤待遇争议18件,占受援总数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或人身损害赔偿7件,占受援总数的%;追索劳动报酬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6件,占受援总数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和离婚等6件,占受援总数的%。同时,随着统筹城乡发展改革的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也开始凸显。
(三)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增多,且多为群体性案件
近三年来我区因劳动争议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逐年增加,并多以群众体案件的形式出现。主要是追索劳动报酬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案件。仅今年1-4月,我区法律援助中心就受理了两件此类案件,涉及农民工人数67人。即周安礼等51名农民工诉__茂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张昌文等16名农民工诉__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
三、当前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从调研中,我们发现目前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法律援助宣传不够,农民群众知晓率不高
从数量上来看,我区涉农的法律援助案件绝对数量很小,在整个法律援助案件总数中的比例也不高,农村法律援助的需求还存在很大潜力有待挖掘。当然,涉农法律援助案件总量少,一方面与我区区小、人少,农业人口数据小有密切关系,但更重要的还是因为对法律援助工作宣传的力度不够。因为宣传少,广大农民对法律援助工作了解得不多,导致部分农民在需要法律援助时不能得到应有的帮助。一是深度不够,尽管每年都在开展宣传,但是没有深入到基层镇、村、社,很少有与农民
面对面的宣传活动。二是镇街的作用还没有发挥出来,各镇街开展法律援助的宣传极少。三是宣传的形式单一,一般都是悬挂标语、散发传单、坐台咨询等,导致农民群众了解较少,不知道可以借助法律援助来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基层法律援助力量薄弱,供需矛盾突出
当前,随着统筹城乡发展改革的推进和外出务工农民的不断增多,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宅基地纠纷、婚姻家庭等纠纷将呈不断攀升趋势;同时,随着普法宣传的深入,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农民寻求法律帮助的积极性越来越高,对法律援助的需求量也就越来越大。然而我区法律援助力量非常薄弱,目前,仅有编制1人,在编工作人员1名,光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审批及日常的法律咨询、接待和各类调研、报表报送已不堪重负,更不要说办理具体的援助案件,进行调查取证了。随着法律援助案件的日益增长,这种供需矛盾将会更加突出。
(三)涉农法律援助范围过窄,经济审查要求过严
目前我区正处于加快统筹城乡改革发展时期,农民将更加积极地参与到各种经济活动中,农村中各种利益关系也会发生大的调整变动,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也会不断出现。但根据《__市法律援助条例》和司法部的相关规定来看,农民可以享受的民事法律援助范围主要是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几类,范围比较窄。而且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申请法律援助,受援对象还要提供经济困难的证明,无形中又设置了一道门槛,将一些确实需要援助的农民拒之门外。此外,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农村居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农村贫困人口生活标准执行,但我区没有农村贫困人口的标准,“经济困难的证明”在实际操作中难于统一,有很大的随意性。
四、加强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为确保我区法律援助工作实现“应援尽援”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新形势下农村和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手段,扩大法律援助的知晓率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法律援助宣传的广度。要结合“3·15”、“12·4”等维权日、法律宣传日等活动开展大型法律援助宣传,并在主要街道、社区悬挂过街横幅、标语及制作法律援助宣传栏,让全社会了解法律援助制度,关心支持法律援助事业,形成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二是创新宣传手段,增强法律援助宣传的深度。要采取与普法宣传相结合的方式,通过送法下乡、法制讲座、法律咨询等多种途径加大宣传,同时还要充分利用电视台、网络媒体等宣传载体,通过举办法制电视栏目、提供在线法律咨询以及现场解答法律咨询、以案说法等形式开展宣传,把法律援助的基本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到基层农民群众心中,同时还要继续开展《法律服务援助卡》发放活动,以最直观的形式,让老百姓了解法律援助,知道在何种情况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如何申请法律援助,让他们在权益受到侵害时知道怎样去寻求法律保护,使“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难题得以解决。
(二)加强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充实法律援助队伍力量
重点是增加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的编制名额,充实法律援助队伍力量。建议编制部门改变过去根据本地人口确定机构人员编制的做法,根据法律援助的实际需求量来确定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编制,保证老百姓的维权资源、格局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同时,还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强化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此外,还要适当增加投入,加强法律援助机构的基础建设,扩大法律援助办公室面积,设立专门的接待室,改善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设备及其他办公设备,充分发挥法律援助中心的窗口作用。
(三)加强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建设,扩大法律援助覆盖率
要在镇(街)司法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服务的网络建设是,将法律援助服务的触角延伸到村、居委会和村、居民小组。一方面,实行法律援助联络员制度,在各行政村甚至村民小组配备法律援助联络员,村民如有法律援助需求,可以向联络员进行咨询,在联络员的指导下向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材料进行审批。另一方面,还可以依托工会、团委、妇联、民政、劳动等部门设立特殊群体维权工作站,将法律援助工作覆盖到社会各个群体。
(四)扩大农村法律援助范围,加大涉农援助案件办理力度
针对农村法律需求不断扩大的现实,把与农民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法律纠纷纳入法律援助范畴,扩大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覆盖面。重点是严格按照《中共__市委办公厅__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积极开展试点,将困难农民土地、林地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中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困难群众因交通事故和医疗事故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对农民因假冒伪劣生产资料(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的事项,免予审查经济困难条件,直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法律援助制度范文【第二篇】
一、刑诉法修改前后法律援助制度的具体条文变化: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对法律援助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三十四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法律援助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三十四条(为了便于区分“新三十四条”)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二、刑诉法修改前后法律援助制度变化的内容分析及价值解读:
由上述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对法律援助制度还是进行比较大篇幅的改动与完善。主要体现在:
1、法律援助的程序启动权扩大,由单向变为双向。修改前刑事诉讼法对法律援助的程序启动权仅赋予了人民法院被动型启动,而修改后的刑诉法不仅规定了人民法院的被动启动权,还赋予了被援助对象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动申请权,只要被援助对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并申请,就有权获得相关的法律援助。这是法律援助制度自身在立法上的一大进步,说明我们的法律更加人性化,即使在刑事诉讼中亦在不断扩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以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犯罪分子获得法律的平等保护与律师的有效帮助,这是我国刑事立法重视人权的价值彰显。另外这种双向程序启动权亦为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对象提供了充分的选择与保障,避免其本应享受的法律援助权利被剥夺和架空,增强了法律实施的可操作性,从立法技术上来说亦是一大进步。因而不管从立法理念还是修法技术上来看,法律援助制度的程序双向启动权设置都是一大进步和改良,是刑事司法文明的彰显。
2、法律援助指定机关的范围由单一化扩大为法院、检察和公安等主要公安司法机关。修改前的刑诉法对法律援助指定机关仅限于人民法院,但修改后的刑诉法不仅保留了法院的指定权,还赋予了公安、检察部门的指定权。笔者以为这主要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从立法自身的内在逻辑衔接来看,既然法律赋予了犯罪嫌疑人拥有申请法律援助的资格,则必然涉及在在侦查阶段,不仅要赋予犯罪嫌疑人主动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还当授权或课以公安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却未申请法律援助的犯罪嫌疑人制定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另一方面来说,检察机关作为与监督合一的法律机关,在我国不仅仅具有对犯罪进行公诉的职权,还有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人民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职权与义务。检察机关的这种法律监督定位与职能是宪法所赋予和加以保障的,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获得法律援助,而法院、公安机关既未为其指定援助律师当事人亦为申请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监督法律得以被正确实施,即及时指定援助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以让其沐泽法律的阳光。
3、法律援助的对象在诉讼程序上由被告人向前延伸扩展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身体障碍上不仅包括了原有的盲聋哑人,还涵盖了精神病人。修改前的刑诉法对法律援助的对象仅限于在阶段的被告人,而修改后的刑诉法扩大了法律援助的对象,将其前伸至犯罪嫌疑人,即赋予法律援助对象在侦查阶段、阶段就享有法律援助的权利,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机构获取来自专业律师的帮助。这有利于实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就获得来自专业律师的法律帮助以收取对自己有力的证据等,显然是刑诉法强化人权保护立法理念的运用结果和要求使然。这让法律援助制度更加名副其实,从侦查阶段就开始让法律援助的阳光普惠到每一个需要法律帮助的法律援助对象上。
三、新刑诉法颁行后,人民法院对新法律援助制度的应对:
1、加强组织学习,理解立法内容,吃透法律修改精神,准确掌握和正确运用法律援助制度。新刑诉法对法律援助制度作了较大的调整与修改,法律援助程序启动权由单一走向多元,不仅赋予了行政机关相关的法律援助职权,亦授权申请人可以自行申请启动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的指定机关从人民法院扩大到公安、检察等刑事诉讼环节的公安司法机关。法律援助制度不仅保留了人民法院的法律援助指定权,还赋予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相应诉讼程序的法律援助指定权。法律援助的对象在诉讼程序上由被告人向前延伸扩展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身体障碍上不仅包括了原有的盲聋哑人,还涵盖了精神病人。因而人民法院必须加强组织学习和专题培训让一线法官了解立法内容,吃透摸准立法修改精神,准确理解和恰当运用法律援助制度。新刑诉法对法律援助制度作了较大的调整,人民法 院不仅可依职权启动法律援助程序,亦有义务接受来自诉讼当事人的申请,通过审查当事人的申请,为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及时办理法律援助,让其享受必要的司法服务,提升应诉能力,确保其获得公正的司法待遇。
法律援助的好处与坏处【第三篇】
人民调解工作取得实效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业务和规范化建设,形成了团场(街道)、连队(社区)有调委会、小区有调解小组和调解员,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组织网络。
通过全员培训,有效提高了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调解水平。积极开展民间纠纷预防调处,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加大对生产、生活中多发性、易激化纠纷的调解力度,基本实现了“小纠纷不出连,疑难纠纷不出团”,有效发挥了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普法依法治理成果引人瞩目
按照兵团党委的统一部署,大力实施并全面完成了“四五”普法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启动并正在全力推进“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着力在“强化领导抓保障、突出重点抓落实、广泛宣传抓深化、普治结合抓提高”上下工夫,职工群众的法制观念明显增强,领导干部依法执政能力明显提高,司法、行政执法水平明显进步,社会法治环境明显改善,依法治兵团工作全面推进。
党委领导、部门实施、全社会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已经形成。随着普法的深入开展,各行各业的依法治理蓬勃发展,从创建“民主法治连”、“民主法治社区”到“法治六进”,基层依法治理不断深化,促进了兵团社会法治环境的明显改善。
基层司法行政亮点纷呈
按照强基固本和“基层强整体强,基层活全局活”的要求,坚持不懈狠抓基层基础工作,连续数年开展“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机遇,积极实施国债建设项目,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有了突破性的发展,基层司法所维护稳定、服务发展的积极作用日益凸显。
司法所基本建设提速推进,经国家发改委批准建设的205个司法所基本建设项目大部分已经完成。司法助理员队伍不断扩大,司法所人员由5年前的380人增至459人,基层工作力量正在调整充实。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水平大幅提升,统一建立了“十项制度”,规范了“调解庭”建设标准。基层法律服务在调整中健康发展,基层法律工作者5年为团场和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14116家,各类案件25534件,提供法律援助3326件,帮助团场和企业追回赔欠款亿元。按照“帮教社会化、就业市场化、工作规范化、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初步形成了以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体,职能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帮教工作格局。社区矫正试点依法规范推进。
律师事业健康发展
通过改革管理体制,律师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业务领域进一步拓展,为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建立和完善了“两结合”管理体制,积极推进行业自治和自律,基本建立起了适合律师工作发展的新型管理体制。
加强律师队伍党的建设,基本实现了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在律师行业的全覆盖。逐步健全完善了律师队伍教育、监控、公示、考评、惩戒和救济系统以及律师服务质量跟踪调查、信用档案、执业公示等诚信体系和制度建设,促进了律师行业诚信为本、操守为重良好风气的形成。律师执业组织形式正向多元化,规模化方向发展,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律师服务领域全方位拓展,在服务国企改革、新型工业化、屯垦戍边新型团场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05年以来,建立了律师参与涉法接待制度,开辟了息诉止纷、化解矛盾,促进稳定和谐的新途径,有效化解了一大批社会矛盾,得到各级党政和社会各界群众的广泛好评。
公证职能作用进一步彰显
公证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公证工作服务、证明、沟通、监督的职能作用,不断拓展和规范公证业务,完善质量管理、加强队伍建设,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从2002年开始,兵团24个公证处进行了内部机制改革,实行主任负责制和主办公证员责任制,焕发了公证机构的活力,业务领域不断拓展,服务手段不断完善,在做好传统民事公证业务的基础上,公证工作不断向国企改革、金融、房地产、拆迁、土地承包、计划生育等领域发展,实现了公证业务的稳步增长,办证总量达到万件,标志着公证工作服务社会、服务发展、服务民生、促进社会进步的职能作用日益彰显。
法律援助发展势头强劲
近年来,兵团法律援助工作发展势头强劲,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大幅度增加,法律援助范围逐步扩大,为一大批困难群众特别是农民工解决了燃眉之急。
受理法律援助案件有了大幅增加,法律援助范围逐步扩大。累计投入专项经费上百万元,支持办理了一大批涉及突发性、群体性的重大案件,有力地维护了贫弱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当地社会稳定。为推进构建和谐平安兵团的进程,切实解决职工群众最关心、最需要的现实问题,更好地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应援尽援”工作目标,在师、垦区建立法律援助机构的基础上,近几年不断延伸法律援助工作网络,现已在184个团场、街道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办等组织也相继设立法律援助工作部(站)。与此同时,不断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建设,逐步建立了以财务(政)投入为主导的法律援助多元化经费保障机制,确保了法律援助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司法行政队伍建设不断深化
司法行政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服务平安兵团、和谐兵团、法治兵团的能力不断增强。
始终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凡进必考”的原则,保证了队伍质量。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条例》,严格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条件和资格,把好选人用人关。深入坚持开展各类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大规模干警全员教育培训,以开展专项教育活动为契机,先后开展了“三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公正执法树形象”等专题教育活动,涌现出了陈利、吕长运、李新民等一大批优秀人物。紧扣自身工作职能,积极推进司法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有效促进了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进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更加落实,行风建设不断深化,构建司法行政特色鲜明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各项任务正在加快推进。
(作者单位:兵团司法局)
为争死亡赔偿金公婆儿媳对簿公堂
[案例]2000年,原告纵某某、郑某某之子郑某与被告高某某结婚。2005年11月12日,郑某因交通事故死亡。2006年8月8日,通过诉讼,原告纵某某、郑某某与被告高某某获得各项赔偿
款191826元。被告高某某收到此款后,将被扶养人生活费2万元交给了原告纵某某,而对死亡赔偿金等赔偿款未分割。2007年5月,为分死亡赔偿金,原告纵某某、郑某某将被告高某某诉至法院。
[说法]法院审理后认为,死亡赔偿金实际上是对受害人的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因此,应根据家庭共同生活紧密程序和依赖程度来进行分配,不应按平均分配。考虑到郑某结婚成家后与原告纵某某、郑某某未共同生活,经济也相互独立。而郑某生前与被告高某某及其女郑某某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和依赖程度高于原告纵某某、郑某某,因此被告高某某及其女郑某某可适当多分死亡赔偿金。故法院判决高某支付原告纵某、郑某赔偿款元。
(农十师北屯垦区人民法院蓝文瑜)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获刑
[案例]在2006年7月,信三多与何高峰发现了一条“生财之路”。之后,他们两人在3个月内,几乎每晚在凌晨3时左右或纠合在一起或单独行动,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2007年9月6日,法院判处信三多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何高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说法]信三多与何高峰采用秘密手段,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共同或单独作案32起,其中未遂4起,盗窃价值元,数额特别巨大;信三多参与共同作案12起,其中未遂3起,盗窃价值元,数额巨大。二人的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根据盗割的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的影响范围和被盗电缆的价值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择一重罪。
(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刘万青 杨新宝)
因帮忙而丧命热气球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003年9月22日,正丰公司与新疆航空俱乐部签订私用飞行驾驶执照培训协议一份,交纳了培训费,并指派被告马国建参加了培训。2003年9月23日,正丰公司购热气球一套。2004年1月23日,马国建将热气球从车库拿出,带到滑雪场在朋友韩成、支国民等二人的帮助下共同放飞。放飞过程中,支国民被热气球带到距地面七八米高时,从热气球上摔下来,后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法律援助存在问题建议【第四篇】
关键词:法律援助;变化发展;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1-0255-02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逐步健全和完善,以及国家对民生的重视和加强,迫切地需要司法行政部门切实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这一问题在农村表现得尤为突出,各级应当把法律援助作为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以满足广大群众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的需求。
一、新形势下开展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尽管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三农问题,农民的生活环境、生活质量有了较大的改善,但农村的经济发展远远落后于城市,农民的生活水平和人均收入明显较低,农村贫困人口仍然存在。他们之间或他们与其他群体发生纠纷,大部分当事人因付不起律师费用,往往不是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有的就倚仗权势、恃强凌弱,有的甚至采取无休止的上访或群体上访等途径解决。在新形势下,对符合条件的农民予以法律援助,引导当事人依法解决,不仅能起到为政府分忧,而且也是以人为本、服务民生的具体行动。法律援助制度的设立是国家为解决请不起律师的贫困群体打官司难的问题,面对这一现实,在困难农民发生纠纷,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无疑是雪中送炭,使他们直接地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体会到法律援助的温暖,这对促进农村的和谐稳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1]。
二、新形势下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变化与发展
新形势下农村遇到的法律纠纷类型大多是土地流转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及进城务工农民工劳动争议纠纷。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已成为农村新型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国家农业税的取消、耕地补偿制度的建立等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实施,越来越多的农民更注重自己的土地,农村土地的使用价值逐步提高。由于地少人多,分配不均等因素,特别是多年来一直在外打工,土地被别人耕种的返乡农民工要求要回土地的增多,出现了村民与村委会、村民与村民之间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已成为目前农村诉讼的“重头戏”,并呈上升趋势。
2.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容忽视,有常年递增的态势。近几年,农村的道路发展较快,特别是村村通工程的实施,农村的出行条件已大为改观。随着农村交通工具的激增,加上农民交通安全法律意识不强,农村交通事故发生频繁。同时,由于农村“黑车”和农用车较多,不参加保险比例较大,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群众为支付治疗费用不得不倾家荡产,一贫如洗。另外,大批农民工返乡后大多从事建筑行业,尽管在工作中无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但为了养家糊口,他们还是冒着生命危险去工作,一旦出现工伤事故,索赔工作也就难上加难。
3.进城务工农民工劳动报酬积欠增多,难以得到有效解决。尽管国家出台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侵犯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案件,仍比比皆是。特别是一些单位在用工过程中不签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发生事故推脱责任等现象仍然十分严重。特别是一些小企业、家庭作坊式的用工单位,农民工如坚持签订劳动合同,这些小企业要么推脱,要么就是不再聘用。这就致使农民工处于极其尴尬的境地,明知不签劳动合同带来的后果,但要找份工作又不容易,往往是硬撑着干下去,可是一旦出现劳动争议又很难处理。
三、新形势下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1.维权成本增高。农民遇到法律纠纷,倾向于选择民间调解和通过行政手段解决,而不愿意诉诸法律程序。其中仲裁、诉讼环节多,维权成本高是农民厌诉的最主要原因。虽然法律援助机构向经济困难的农民提供免费法律服务,为农民减免了律师费,但农民自己还是要交纳诉讼费。此外,为了收集证据材料,可能要到国土、房屋管理、工商等行政机关查询资料,交纳查询费,为了调查取证,农民也可能要进行工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医疗事故等各种鉴定。这些费用,少则数百元,多则上千元,对收入本来就不高的农民家庭来说,是一笔不少的费用。由于交不起相关费用,导致案件无法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即使进入了司法程序,也会因为缺少关键证据而败诉。
2.人员经费不足。虽然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义务为法律援助提供经费保障、机构保障和队伍保障,而在实践中各地法律援助经费的多少,完全取决于当地政府的财政收入状况和对法律援助的重视程度[2]。对一些法律援助经费无保障的法律援助机构,为了惠及更多受援人,只好降低律师办案补贴标准,严重挫伤了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
3.社会知晓率不高。虽然近几年加大了法律援助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开展了法律援助进农村、进企业和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年活动等,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农村自然村庄分布较散,交通条件较差,农民获得法律援助信息的渠道不通畅,以及法律援助机构担心提高法律援助知晓率导致法律援助需求增加,经费和人手难以应付,在宣传工作上患得患失,造成农村总体对法律援助的认识水平仍然偏低。
四、新形势下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1.建立调解机制。一是建立法律援助案件庭前、诉前调解机制。农民和农民工通过仲裁、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权成本高、执行风险大,因此不少农民和农民工宁愿采取围堵马路、越级上访甚至以死相逼等非理性的方式维权。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事由主要集中在劳动报酬、工伤、人身损害赔偿等方面,其权益能否及时实现,直接影响其生活状况。针对这一情况,应当建立法律援助案件庭前、诉前调解机制。即凡民事类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认为可以以调解方式结案的,由承办律师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启动调解程序,尽最大可能将纠纷解决于诉前、庭前。二是建立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衔接机制。农民受自身法律意识和交通条件的限制,遇到纠纷后往往更愿意在自己熟悉的生活圈子内寻求帮助。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基层司法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同时也直接参与疑难民间纠纷的调解。人民调解员生活在本地,熟悉农民的语言,了解本地的习惯和传统规则,善于与农民沟通,容易获得农民的信赖。而基层司法所覆盖面广,深入农村,熟悉农民经常面临的法律问题,积累了丰富的调解经验,可以作出较快的反应,能够避免矛盾的激化。建立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衔接机制,可以利用人民调解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资源优势,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纠纷调解功能,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3]。
2.强化制度保障。经费短缺、人手紧张,已经严重制约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一是争取更多的法律援助经费,在经费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提高律师办案补贴;二是在经费有限的情况下,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律师采取精神嘉奖的办法,增加社会律师的知名度,为其赢得社会声誉;三是扩大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通过吸收从事或具有司法实践工作经验的退休人员和基层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的村、居、社区工作人员等途径来壮大农村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
3.加强协调配合。法律援助的实施不仅仅是法律援助机构的事情,法律援助在宣传、调查取证、开展调解工作等方面都需要其他相关部门的相互配合。建立法律援助机构与相关维权部门的协调机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加强与劳动、建设、交警等部门沟通协调,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站,建立良好的互动合作关系;二是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联系,建立刑事诉讼法律援助与相关部门的工作配合协调机制和民事诉讼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衔接机制[3];三是进一步整合内部资源,探索建立司法行政内部“大法援”工作协调机制。在法律援助业务规范、质量管理及人员培训等方面与法律服务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建立协作机制,实现制度配套、资源共享;四是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深入开展和老龄委、妇联、工会、残联等社团维权组织的联系,形成对特殊群体的服务联动机制。
4.扩大社会覆盖面。为了使法律援助惠及更多的农民和农民工,更好地为新农村建设服务,法律援助机构应该不断提高农民和农民工对法律援助的知晓率,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覆盖面。一是联合相关维权部门共同开展宣传活动,充分发挥其他部门的优势。健全在各镇街区依托司法所建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完善在有关部门设立法律援助工作联系点,把法律援助延伸到群众身边。二是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台、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法律援助工作。充分利用法律援助具有公益事业的特性,制作动态的公益广告在电台、电视台播放,制作平面公益广告在公交车站、长途汽车站等农民工集中出入的地点张贴。三是在农民工容易汇聚的部门或区域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接受农民工的法律咨询,向农民工宣传法律援助。四是创新宣传工作方式,注意运用举办法制讲座、法制竞赛、文艺演出、以案说法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参考文献:
[1] 王超,王秀萍。法律援助质量标准化管理探析[J].中国司法杂志社,2012,(7):27-28.
[2] 崔兆商。当前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司法行政研究,2011,(1):3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