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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员工管理制度精编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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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员工管理制度1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特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发行股票、上市配股、增发等)债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适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立即按照募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三条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制订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的规定,及时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应当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并与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专用账户的设立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与信息披露

第八条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使用审批手续。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主管经理签字后报财务部,由财务部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九条公司应按承诺的投向和计划使用募集资金,相关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向公司财务部提供具体的工作进度和计划。

第十条确因不可抗力致使项目不能按承诺的计划(进度)完成时,公司必须及时披露实际情况并应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进度较承诺推迟6个月以上,或公司可预测募集资金项目的盈利水平较承诺发生20%以上变化的,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就推迟或盈利变化原因,可能使募集资金当期盈利造成的影响,新的实施时间表或盈利情况作出决议并公告。

第十二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专用账户资金的使用,批准及项目实施进度情况。

第十三条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与公司募股说明书承诺的项目相一致,原则上不应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时,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依照法定程序报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决定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规定及时公告,披露以下内容:

1.董事会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原因说明;

2.董事会关于新项目的发展前景、盈利能力、有关的风险及对策等情况的说明;

3.新项目涉及收购资产或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应当比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4.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当比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5.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

第十六条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的资产或股权的关联交易行为,应遵循公司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并保证能使该收购可以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收购后的持续关联交易。

第十七条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股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的承诺相比,出现以下变化的,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一)放弃或增加募集资金项目;

(二)募集资金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变化超过20%。

(三)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公司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股东大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及证管办备案。

第四章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八条总经理应当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办公会议,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总经理应当于每季度末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专项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应将该专项报告同时抄报监事会。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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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员工管理制度2

一、目的

为维护公司正常工作秩序,进一步规范公司员工的考勤,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范围

适应于公司员工的出勤、请假、休假等考勤管理。

三、职责

1.行政部门负责对本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解释、发布、管理和监督。

2.各部门和车间主管对本部门、车间的员工进行考勤管理。

3.行政部门负责对考勤管理办法的进行实施与统计核查。

4.公司所有员工应遵守执行,并有对管理部门(人)及其他员工实施监督和举报的权利。

四、考勤管理规定

1.上班时间和休息时间:按企业公布的作息时间进行。

2.加班时间:按企业规定的要求进行。

a)除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工作时间为加班。

b)车间员工和车间主任(主管)以及班组长加班(各部门经理以及相关管理人员如工作需要加班的须总经理批准),按相关规定计算加班薪金,各部门经理、以及相关管理人员从事本岗位的常规工作而延时的或轮值班的不予计算加班工资(特殊情况除外)。

c)车间员工加班必须因工作(生产)需要,并经生产部门批准,由主任(主管)安排加班的,方予按规定计算加班工资,若未经批准而擅自安排加班的,不予计算加班工资。

d)安排加班若不服从者〔有特殊情况需部门经理、车间主任(主管)批准〕,按旷工处理。

3.打卡管理办法规定:

a)公司所有员工实施上、下班打卡管理,打卡记录为员工考勤依据。

b)委托或代人打卡和伪造出勤记录者,经查明属实的均以旷工论处。

c)上、下班忘记打卡的由当事人提出,经部门经理、车间主任(主管)确认证实后交行政部门备案,若不予履行补卡手续者视为旷工半日。

d)因工外出、出差,确实有特殊原因(如道路堵塞等)不能按时打卡上班者,应提前电话告知部门经理或车间主任(主管),回公司后及时补卡,否则按旷工处理。

4.外出、出差管理规定:

a)公司员工如工作需要外出、出差的半天(不含)以上的须向本部门经理(主管)申请外出原因和返回时间,并办理好相关手续报人资部门备案,方可离开,若不履行手续者按脱岗处理。

b)上班时间未经许可外出、出差,一律按脱岗处理。

b)上班时间未履行请假手续,而外出办理私事者,一经发现扣除当月全勤奖,并给予警告处分一次。

五、请休假管理规定

1.请假:

a)请假期间,停发相关薪金,[行管人员(不包括车间主任与主管)视其当月出勤情况可以不扣,但需从严掌握]。

b)员工请假需填写好《请假条》,并提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c)因突发事件不能先行请假者,须在第一时间通过电话等方式,向所属部门经理或车间主任(主管)报告,并请本部门经理或车间主任(主管)代为办理请假手续,当事人到公司后再补办相关请假手续,否则亦视为旷工。

d)公司全体员工每月除正常两天休假外,允许员工请假一天但不计工资(月累计请假在2小时以内的'不予计算),超假的一律扣发当月全勤奖金,因公司原因造成不能正常出勤的除外。

e)行管人员请假一天以内(含),经本部门主管(经理)同意后即可生效。

f)行管人员请假一天以上者,经本部门主管(经理)同意后,呈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生效。

g)普通员工请假半天以内,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生产)前提下,经所属组长同意后即可生效。

h)普通员工请假在半天以上一天(含)以内,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生产)前提下,经所属组长同意后呈部门主管或车间主任(主管)批准后即可生效。

i)班组长、仓库员请假一天(含)以内,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生产)前提下,经所属部门主管或车间主任(主管)同意后即可生效。

j)普通员工(含班组长、仓库员)请假在一天以上三天(含)以内的,(请假在一天(不含)以上的须提前二天履行请假手续),一律经所属部门主管或车间主任(主管)同意后,呈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生效。

k)普通员工(含班组长、仓库员)请假三天(不含)以上的(请假在三天(不含)以上的须提前三天以上履行请假手续),经所属部门主管或车间主任(主管)、生产副总经理同意后,呈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生效。

l)请假经批准后,请假方可生效,否则按旷工论处。

m)请假按规定程序批准后,《请假单》由各部门(车间)留存,次月初由行政部门审核、统计所有的考勤记录后,报总经理审批签字,交人资部门。

2.超假:

a)由于特殊原因请休假到期而未能到岗或因公外出,当事人应通过电话等方式向所属部门(车间)主管报告,请部门(车间)主管代为办理续假手续,当事人到公司后再补办相关的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b)每月请假超过一天(不含)者(病假除外,但需病历证明)按超假计算,每天除不计工资外再扣20元人民币。

3.销假:

a)由当事人根据实际请假、休假时间到行政部门进行销假,行政部门结合考勤记录在《请假单》上注明实际请休假时间作为考勤依据。

b)次月初,由各部门(车间)对所有《请假单》进行整理汇总,在5号前统计好交到人资部门(遇到节假日顺延),作为薪金计算的依据。

4.调休:

a)由各部门(车间)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合理安排,报人资部门备案后执行。

b)由人资部门根据调休备案,填报考勤记录。

c)若有调休改动时,需要经过当事人或组长提出申请由人资部门签批后执行。

六、考勤奖惩管理规定

1.迟到早退:

a)上班时间未到岗者视为迟到。

b)下班时间未到,提前离岗者视为早退。

c)迟到、早退5分钟(含)以内的扣2元、10分钟(含)以内的扣5元、15分钟(含)以内的扣10元。

d)迟到、早退超过15分钟(不含)者以旷工论处。

2.旷工:

a)15分钟(不含)以上,4小时以下按旷工半天论处;4小时(不含)以上者按旷工一天论处。

b)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超假未经续假批准,擅自不到岗者以旷工论处。

c)旷工者一律不计薪资并扣薪资(标准为:普通员工每天扣50元人民币;管理人员每天扣100元人民币)。

d)连续旷工3天以上或月累计旷工6天以及年旷工累计达10天者视为自动离职处理,不予发给薪金。

e)有旷工、超过规定休假或迟到、早退(3分钟以内)3次(含)以上者不享受当月的全勤奖励。

3.打卡后,不得在工作时间内做与本岗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洗漱、吃早餐(饭)、看文艺杂志或小说等(特殊原因与工作需要除外)。

4.脱岗、串岗:

a)在上班时间未经班组长以及车间主任(主管)同意,擅自离开者视为脱岗。

b)在上班时间未经班组长以及车间主任(主管)同意,擅自到其它班组、车间者视为串岗。

c)所有脱岗、串岗的均按警告处分

5.奖励:

a)公司全体员工当月考勤无旷工、请假;迟到、早退(3分钟以内)不超过3次(含)者,享受公司全勤奖励。

b)每月全勤奖励标准为30元。

6.其它事项按相关管理办法处理。

七、附则

1.本办法经总经理批准后予以实施。

2.本办法如有修订、变动必须经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方能按修订、变动后的实施。

工厂员工管理制度3

1、员工必须按照统一编号使用各自的床、卧具等,不得私自随意调换或多占)。

2、集体宿舍床位只限员工本人使用,不得带外来人员来宿舍住宿,外出请假并按时限返回,男女生宿舍不得互串。离开本宿舍保持衣冠整齐。

3、自觉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同事之间应和睦相处,不得以任何借口争吵、打架、酗酒、赌博,晚上24时后停止一切娱乐活动(特殊情况除外)。

4、自觉节约水电,爱护公物,不准在墙上乱钉、乱写乱划,损坏(浪费)公物按价赔偿。

5、自觉将室内物品摆放整齐。

6、所有探视员工的亲属,必须由经理批准后,方能进入宿舍,但不得在宿舍内留宿。

7、自觉养成良好的社会公德和卫生习惯,保持宿舍内外环境卫生清洁。

8、宿舍房间内的清洁卫生工作由住房员工负责,实行轮值制度(如遇加班,不能当天清扫房间卫生者,可找同房间的`另一人顶替),每天的卫生值班员负责卫生清洁工作,办公室不定期检查、评比。

9、自觉遵守各项消防安全制度,不得私自乱拉乱接电线、插座,宿舍内不得使用电热炊具、不得吸烟、不得使用电褥子及功率超过50瓦的电器。人离熄灯,断电源,宿舍严禁吸烟。

10、其他未涉及事项由主管经理负责解释。

11、员工因工作需要且在市区内无住所可申请住宿;住宿员工均应提供体检健康证明。

12、宿舍长负责宿舍卫生清扫工作安排,维持就寝秩序,维护各项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13、出现住宿员工违反本宿舍管理制度情况,宿舍长应立即制止,情节严重者,宿舍长应上报院长。

14、住宿员工有责任维护所有公共设施(如电视机、洗衣机、卫浴设备、门窗、床铺等)完好;发现损坏应及时告知宿舍长,情节严重时宿舍长应上报院长。因员工个人原因造成损坏,由员工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将酌情进行处罚。

15、员工离职(包括自动辞职、被辞退、开除等),应于离职之日起3天内,迁离宿舍,不得借故拖延;住宿者迁出时应将床位、物品、抽屉等清理干净。

16、起床后棉被叠放整齐;换洗衣物应在指定位置晾晒及摆放;暂不用的衣物应收入柜内,鞋子应整齐摆放在床铺下面。

17、房间清洁由宿舍长安排轮流打扫;废弃物、垃圾等应放置在指定场所;室内外不得使用或存放危险、违禁物品。

18、节约用水用电,用完随手关闭水源电源开关;使用电视机、收音机应将音量控制在适当范围,以免妨碍他人休息。

19、员工外出应将宿舍水电、门窗关好,贵重物品应自行保管,避免携入宿舍,违反规定放入宿舍丢失者,责任自负。

20、住宿员工不得在宿舍内酗酒、赌博、打麻将或从事其他不健康活动。

21、公司宿舍原则上不得留宿亲友,特殊情况需要留宿亲友须经宿舍长批准。住宿员工夜间晚上不在宿舍就寝应提前告知宿舍长。

22、住宿员工发生下列行为之一即取消其住宿资格:不服从宿舍长管理;在宿舍赌博、酗酒、斗殴;蓄意破坏公用物品或设施;经常破坏宿舍安宁、屡教不改等。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上条例严格遵守,违者按事情轻重罚款10元——100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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