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热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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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篇】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电力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排查治理,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发生,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22〕5号),《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试行,中国华电安制[2022]37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隐患,是指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的设备设施不安全状态、不良工作环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等。
第三条 各部门应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理念。做到与反违章、安全检查等日常基础工作相结合,建立隐患识别、评估、防控和治理等全过程管理体系。
第四条 各部门应加强生产、基建等全过程的危险源辨识和控制,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落实完善工程、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危险源控制措施失效成为隐患。重点加强火电厂液氨罐等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坚决防范重大危险源成为重大隐患。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的电力生产、建设、监督管理等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公司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执行集团公司、分公司工作部署,制定本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组织各部门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分析存在问题,安排并落实好所需费用,组织制定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三)建立奖惩机制,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
(四)及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重大隐患应即时报告,并接受分公司或集团公司或政府部门评定后的挂牌督办。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执行公司工作部署,制定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
(二)踏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分析存在问题,制定治理方案,落实好所需费用,按公司要求予以实施;
(三)建立部门内部奖惩机制,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
(四)及时上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和安全监察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重大隐患应即时报告公司。
第八条 各专业、车间、基层班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执行公司及本部门工作部署,踏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分析存在问题;
(二)制定治理方案,落实好所需费用,按公司及部门要求予以实施;
(三)及时上报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重大隐患应即时报告部门及公司。
第九条 有关重点部门及各级人员职责
(一)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履行下列职责:
1、 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 定期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
3、 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资金投入。
4、 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5、 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的其他职责等。
(二)生产技术部对企业的生产设备、生产设施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等工作全面负责。负责及时落实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费用;负责定期向安全监察部报送隐患信息;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及防范措施(反事故措施)、资金、期限的落实;负责对应急预案的制定提供技术支持。
(三)安全监察部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负责监督各部门、班组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和涉及人身安全等方面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监督考核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及防范措施(反事故措施)、资金、期限的落实是否到位;负责组织有关各部门进行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编;负责公司隐患信息报送出口管理工作。
(四)消防和环保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及运行操作部门负责对火灾、环保等安全隐患的具体排查治理,并及时落实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费用,定期向生产技术部报送隐患信息。
生产技术部负责消防和环保设备(设施)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及防范措施(反事故措施)、资金、期限的落实,负责定期向安全监察部报送隐患信息。
(五)公司各级从业人员是所辖生产设备、安全设施、执行各种规章制度等事故隐患排查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隐患的排查、登记、报告,实施整改治理,并根据职责分工,定期报送事故隐患信息。
第三章 隐患分级分类
第十条 隐患分为人身安全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大坝安全隐患、安全管理隐患和其他事故隐患等六类。
第十一条 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其中:重大隐患分为ⅰ级重大隐患和ⅱ级重大隐患。
第十二条 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事故的隐患。
(一)ⅰ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较大以上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设备事故的隐患。
4、大坝安全隐患:可能造成水电站大坝或者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溃决的隐患。
5、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
(二)ⅱ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的隐患。
4、大坝安全隐患:可能造成水电站大坝漫坝、结构物或边坡垮塌、泄洪设施或挡水结构不能正常运行的隐患,或者造成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断裂、倒塌、滑移、灰水灰渣泄漏、排洪设施损坏的隐患。
5、安全管理隐患: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安全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严重缺失,安全培训不到位,发电机组(风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未定期开展,水电站大坝未开展安全注册和定期检查,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未开展安全评估等隐患。
6、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和《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规定的火灾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一般和较大等级的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
第十三条 一般隐患是指可能造成电力安全事件,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人身轻伤和其他对社会造成影响事故的隐患。
第四章 认定原则
第十四条 事故隐患等级应在客观因素最不利的情况下,按照其可能直接造成的最严重后果来认定。不同类型的隐患,应按照其可能导致不同等级事故(事件)的最严重程度认定。
第十五条 人身安全隐患的认定
(一)死伤人数按隐患可能导致的最严重后果计算,可能导致重伤的按死亡计算。
(二)在特定条件下,确认不会导致人身死亡和重伤的隐患,可以认定为人身轻伤。
第十六条 电力安全事故(事件)隐患的认定
(一)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发电厂或者变电站全厂(站)对外停电事故(事件)时,不考虑其可能对电网造成的电压波动。
(二)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发电机组故障停运事故(事件)时,不考虑其可能导致的电网减负荷。
(三)供热电厂停止供热是指所有时间段的供热中断。
第十七条 设备设施事故隐患的认定
(一)设备设施事故隐患的认定应按照隐患可能造成最严重的设备设施损坏计算。造成设备部分零部件损坏,但无法更换损坏零部件的,应计算整套设备的损失。
(二)隐患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损失,或者为恢复其功能所发生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运输、清理等费用以及事故罚款、赔偿费用等。
(三)设备设施的修复和整改时间认定,按照设备设施正常采购、修复及更换时间来计算,特殊设备考虑厂家标准制造时间。
第十八条 大坝安全隐患的认定
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等级评定为险坝的水电站大坝,定为ⅰ级重大隐患;安全等级评定为病坝的水电站大坝,定为ⅱ级重大隐患。按照《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电监安全〔2022〕3号),安全等级评定为险态灰场的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定为ⅰ级重大隐患;安全等级评定为病态灰场的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定为ⅱ级重大隐患。
第十九条 安全管理隐患的认定
(一)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是指未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设立独立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二)安全责任制未建立,是指未能明确企业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和现场生产人员在生产运营和建设施工中应负有的安全责任。
(三)安全管理制度严重缺失,是指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发电企业和电力建设项目按照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标准,“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部分得分没能达到36分以上的。
(四)应急预案严重缺失,是指企业未能按照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有关应急预案要求编制综合应急预案;或者编制的应急预案内容不符合要求。
(五)应急演练未开展,是指没有按照演练计划开展应急演练或虽已开展应急演练但无相关记录和总结的。
(六)安全培训不到位,是指未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要求,实行三项岗位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七)发电机组(风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未开展,是指未按照《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试行)》、《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要求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的。
(八)水电站大坝未开展安全注册和定期检查,是指水电站未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开展大坝安全注册和定期检查。燃煤发电厂未按照《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开展贮灰场大坝安全等级评定。
(九)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是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职业健康、消防、环境保护等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十)特种设备未通过检验,是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未按规定进行登记、通过检验合格或超期使用。
第二十条 火灾事故隐患的认定
(一)影响人员疏散或者灭火救援的;
(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查认定
按照因危险源泄漏可能对人身、设备设施、大气、水源等方面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因环境污染可能引发的跨行政区域纠纷的严重程度认定。
第五章 排查治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要将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健全日常、定期、专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一)日常隐患排查
1、 日常巡回检查。
2、 设备“点检”和定期分析。
3、 各级生产管理人员的日常检查等。
(二)定期隐患排查
1、 技术监督定期(预防性)检查、试验、化验等。
2、 重大危险源评估、并网安全性评价、安全风险评估、大坝定检与注册、两措检查等。
3、 季节性安全大检查:春检、秋检、防汛度汛。
4、 安全性综合评价自查评和专家查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
(三)专项隐患排查
1、 安全保电检查:包括重大法定节假日、社会活动、庆典等,具有重大影响和特定规模的安全保电检查。
2、 结合国家、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等组织开展的专项或专业检查。
3、 结合集团公司要求和企业自身需要组织的专项安全检查。
4、 针对特定事故开展的专项检查等。
第二十三条 隐患排查应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各部门要组织生产管理、安全管理和一线人员开展隐患排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程、标准进行。各类排查应发动全员参与、认真细致,定期排查应全面系统、专业深入,专项排查应突出重点、具有针对性。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应加强隐患的闭环管理。隐患应按治理计划进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予以注销备案,不合格的重新组织整改。企业应每年落实隐患治理专项资金预算,确保隐患治理资金需求。
第二十五条 隐患治理前,公司生产技术部应根据隐患性质制定反事故措施并应建立监控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已采取的临时安全技术措施、隐患状态监控责任人、隐患状态汇报时间间隔等。
第二十六条 隐患治理前,公司安全监察部应根据隐患可能造成的最大后果组织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隐患进一步扩大时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七条 隐患治理前,隐患责任部门应实行应急值守,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信息沟通和事故响应应急机制,有效保障安全生产。
第二十八条 按《湖南华电长沙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工作规定》(湘华长发安〔2022〕392号)的有关条款,实施事故隐患排查举报、奖励制度,对发现、排除和及时报告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按隐患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隐患排查教育培训制度,开展专项培训,提高全员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对外包外委项目,各直管部门应监督落实承包单位的隐患排查工作,并及时向公司生产技术部汇报,最后由生产技术部定期向安全监察部报送隐患信息,由安全监察部归口报出。
第三十条 公司生产技术部及安全监察部应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整改工作进度,对于隐患整改责任不落实、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部门,通知或约谈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必要时督促考核。
第六章 挂牌督办
第三十一条 重大隐患实行审查与挂牌督办制度。
(一)公司自评为重大隐患的,应即时向湖南分公司报告,由分公司组织评审认定。涉及消防、环保、防洪、航运和灌溉等重大隐患,要同时报告地方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协调整改。
(二)若湖南分公司评审认定为重大隐患,并下达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单后,公司应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专项整改治理及信息汇报,进入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监控程序。
第三十二条 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单主要包括:督办名称、督办事项、整改和过程防控要求、办理期限、督办解除程序和方式。
第七章 信息报送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每月3日前向湖南分公司相关部门报送上月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见附表1,于每季度第一个月3日前报送上季度隐患排查治理总结,元月3日前报送上年度总结。
第三十四条 重大隐患实行即时报告制度。信息报告按附表2填报;经评估为ⅰ级且整改时间超过180天的重大隐患,按集团公司及政府相关规定,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重大隐患信息报送政府相关部门;经分公司评估为ii级重大隐患的按分公司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排查评估、及时上报隐患并得到有效防范、治理的,应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不力,导致发生内部统计及以上事故的,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1年安全管理工作总结【第二篇】
__年6月是全国第9个“安全生产月”,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切实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认真落实“安全发展,预防为主”的主题思想,提早筹划,精细组织,深入推进隐患排查和治理整顿,不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知识和自我防护本事,为职工营造了安全和谐的工作氛围和工作环境,收到了良好效果。
现总结如下:
一、提早筹划,合理安排
为了开展好此次安全生产月活动,公司早在5月20日就成立了以生产副总蔺总为组长,各分厂、部室一把手为成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并下发传达了《关于开展20__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在通知中,详细布置了6月份安全生产月各项活动的时间安排及工作要求,还明确规定“凡是在‘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对组织不利、工作不到位、没有认真开展活动的部门进行严格考核,对在活动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进行加倍考核”,对安全生产月中表现突出的团体和个人予以奖励。,为“安全生产月”的扎实开展做好了充份的准备。
二、发动宣传,营造气氛
围绕“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公司除投入__多元购买“安全生产月”宣传标语、彩旗、条幅,悬挂于各单位显著位置外,还拿出4000多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宣传栏评比,安全生产月演讲比赛。创新的宣传形式吸引了广大员工的进取参与,异常昌安全生产月演讲比赛活动,职工报名踊跃,经过预赛评比后仍有33名员工进入决赛,最终经激烈角逐,评比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5名,优秀组织奖一名。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不但普及了安全文化理念,传播了安全生产知识,还增强员工对安全生产意义的进一步认识。
三、加强教育,提高素质
安全工作,以人为本,一切生产活动都是以人为本展开的,人既是管理的主体,又是管理的客体,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是安全管理工作的根本。安全生产月期间,安全部先后组织了3次公司性安全培训,累计受教育610人次,其中:6月1日至3日特殊工种安全知识培训,受教育248人次;6月20日至26日,煤气专业知识及救护技能培训,受教育18人次;6月28日各单位班组长安全知识培训,受教育348人次。此外,各单位还根据安全部要求,针对本单位实际情景进行了全员性安全培训。经过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培训,使员工的整体安全素质得到了提高。
四、排查隐患,落实整改
为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安全部6月份在各单位开展自查的基础上,重点针对烧结、炼铁工序主要岗位,高炉炉前岗位、热风炉岗位煤气除尘岗位、水工岗位、铁水包及修砌岗位、喷煤岗位、煤气发电岗位、风机房、压力汽包、冷却汽化、钢包修砌、连铸机岗位、精炼炉岗位、加热炉岗位、液压站岗位、煤气加压站岗位、氧气球罐岗位、氮气球罐、液氧罐、氧气充装、压力容器、高低压配电室、煤气设施设备、正在施工建设现场等项目,先后开展了安全现场大联查次,煤气专项安全检查次,外协单位专项安全检查1次,共查出各类问题66项,为保障上述隐患及时得到整改,安全部安排部时安全员分区包处,紧盯整改,上述问题目前己整改53项,其余13项,己列入检修或购买计划。
在集团公司的正确领导下,2__年安全生产月期间,我公司各项生产工作平稳有序进行,未出现一齐轻伤以上事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任重而道远,我们将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经验教训,虚心向其他兄弟单位学习交流,踏实有效的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安全管理措施【第三篇】
为进一步强化厨房安全管理,确保天然气(液化气)使用及燃气设备运行安全,防止发生爆炸和火灾事故,确保厨房及公寓楼安全,特制订本安全措施。
第一条 厨房必须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制度上墙),并将责任制落实到人,有专人具体负责燃气设备的日常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第二条 厨房管理人员、使用人员必须懂得天然气性质、火灾危险性、防火措施及使用操作方法,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并经过专业培训合格。
第三条 使用天然气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点气时要按火等气的原则,先点火后开气。使用燃气灶具要按说明书要求正确操作。
第四条 使用燃气设备的房间必须保持通风良好,在燃气设施周围及使用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可燃杂物,严禁作为休息间、仓库使用,严禁吸烟和其它明火作业;禁止安装临时用电设备;禁止将电线缠绕在天然气管道上;禁止在管道上悬挂任何物品;厨房供用电要采取防爆措施。
第五条 定期检查天然气管道是否漏气,检查方法为用肥皂水刷在管道接口处,如果有气泡冒出,证明该处漏气,需要进行修理; 定期对灶具连接胶管进行检查,发现老化、磨损立即进行更换。
第六条 发现漏气时(或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出现报警信号时),立即关闭气源,清除火种,切勿启动和关闭电气(及照明)设备,打开门窗通风(直至可
燃气体报警信号自行停止),再进行检修。
第七条 使用燃气灶具时,不得离开现场,防止火被溢出的汤水或风扑灭,造成漏气。
第八条 对燃气灶具等设施,半年对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灶具发生故障时,不要强行使用,需请专业人员修复。
第九条 厨房工作结束时,最后离开厨房的'人员,要认真检查确认厨房区域安全后关闭门窗;关闭一切不必继续工作的设备电源,确认燃气总开关处于关闭状态,确认可燃气体报警系统能够正常运行后方可离开,以免带来安全隐患。
第十条 消防器材配放在固定的位置;不得以任何借口封堵安全出口,占用消防疏散通道,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安全警示标志醒目。必须爱护各类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设施除用于防火救灾之外,一律不得用于与消防工作无关的方面。
公司办公室要加强餐厅及厨房日常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工作,敦促餐厅按照以上措施进行操作,确保厨房所用燃气及设备运行安全,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安全管理制度【第四篇】
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好的产品是生产出来的,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必须立即停产整顿,找出发生质量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将不合格产品消灭在萌芽状态。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质量事故:
1、产品理化指标不合格;
2、产品外观不合格(酒量有沉淀、酒质混浊、酒中有异物);
3、外包装不合格,或者装错包装、贴错标签;
4、未执行工艺操作规程,出现的不合格产品。
二、当发生产品质量事故时,应立即停止生产,维护好现场(已发出产品应立即退回,全部返工,重新生产)。
三、立即由分管质量的经理,组织质检、车间等有关部门到现场调查处理。
四、做好质量事故分析处理,找出产品质量事故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纳入工艺文件中去,以防再次出现质量故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