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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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管理制度1
1.监督人员经市质监部门授权由业主单位委派行使监督,受质监部门与业主双重领导,直接对业主负责。
2.监督人员必须坚持"公正、诚信、科学、求实"的宗旨。主动积极、勤奋刻苦、虚心谨慎地全心全意为工程建设服务。
3.监督人员应加强自身思想建设,廉洁奉公,不谋私利。严禁以任何方式收受第三方任何形式的馈赠,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确保自身公正地位。
4.监督人员不得向第三方推荐分包队伍和推销设备材料,更不准兼任第三方的实职或虚职(顾问)。
5.监督人员应明确职责,摆正位置,顾全大局,实事求是。正确处理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各方的关系。
6.监督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熟读图纸规范及合同。常驻现场,坚守岗位,认真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各项监督工作,确保监督工程优质、高效、安全及造价合理。凡因监督人员失职、失误造成损失的均须承担责任。
7.监督人员必须坚持科学的工作态度,严格按国家规范、标准实施监督,以检查、试验、测量的数据为监督的主要依据。
8.监督人员应加强组织纪律性,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内外有别,保守公司及建设单位的秘密
9.监督人员应接受质监部门的指导,按照业主单位的要求,虚心听取受监督单位的意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监督水平。
10.监督人员有责任将本守则以文字方式传达各受监方,并请业主和各受监方配合监督。
二、监督人员工作细则
1.监督进场各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施工机械、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是否与标书承诺一致。
2.审核各施工单位编织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合理性。
3.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规范要求控制施工,对施工过程中施行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现场监控,对不合格工程要坚决做返工处理。
4.底基层施工
4.1底基层施工前对路基进行处理并压实,要求表面平整、坚实、无弹簧,无大的坑槽、高的土坎,底基层是一个结构层也是一个整平层,保证此层灰土最小厚度不小于15CM,整平后路拱基本达到路面设计要求,底基层石灰稳定土压实度要符合规范要求不小于93%。
4.2底基层施工控制有高程、宽度、松铺厚度、含灰量、含水量、平整度、压实度,每一控制都需要测量或试验。
4.2.1高程由松铺厚度来推算,宽度要用尺丈量,不小于设计宽度底基层宽8米,基层宽米,下封层宽7米。
4.2.2含灰量要依试验室检测数据为准,石灰剂量不足要及时加灰;含水量要求在碾压时不能太大或太小,试验室要经常检测含水量,碾压时的含水量应为最佳含水量略大于1%左右。
4.2.3底基层的平整度要符合规范要求,对平整度达不到要求的不准终压,要在初压时观测平整度;压实度必须达到规范要求,碾压要一次碾压到位,不能压压停停,对压实度不符合要求的,要一直碾压到合格为止,对实在达不到规范要求的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使压实度满足规范要求。
4.2.4土块要经粉碎,石灰要经过充分消解才能使用,未消解石灰必须剔除,配和比要按设计要求控制准确,路拌深度要达到底层,不准有夹层现象。
5.基层施工
基层施工与底基层施工相同,要特别注意平整度、路拱和基层的养生工作,养生期一般为七天,养生期间表面要保持湿润,水量又不能太大,尽量禁止车辆通行。
5.2其余各项要求与底基层相同。
6.下封层施工
6.1基层养生期满后,应尽快铺洒下封层,施工时先对基层表面进行清扫,洒少量水,避免表面起扬尘。
6.2下封层施工必须在气温不低于15℃,且稳定上升,风速不大时进行喷洒,有雾或下雨不能施工,施工过程中注意油温,控制在130-1700C洒布在均匀,用油量相对较准确,洒布过程中发现有空白、缺边时,应立即补洒,有积聚时应予刮除,洒布后及时用碎石覆盖,碾压。
7.施工时的进度控制
7.1根据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每月(旬)计划完成量与实际完成量与以比较,对计划没有完成的,要找明原因,写出处理意见,如何在以后的时间内给补上来。
7.2对施工不利的环节,要想办法解决,解决不了的要及时上报组长。
8.资金控制
8.1施工过程当中,如有变更发生,现场监督人员要平等、公正的配合进行变更设计,即不让施工单位吃亏,又不让公路建设的资金用在不该用的地方。
8.2认真进行对待计量工作,要真实反映工程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及工程的进展情况。不准以任何不正当理由给施工单位少计量,计量要真实准确,如发现工程中有少计量要说明理由,如发现多计量或重复计量立即做严肃处理。
9.合同管理
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合同办事,对不按合同要求办事的,一律不与计量支付。
10.安全生产
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把施工单位的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保障的责任制落到实处,避免只有文字没有行动的形式主义。
监督人员要定期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进行抽查,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11.实验检测
加强试验工作,认真填写实验数据,要求施工单位的试验要真实、准确,满足规范要求的频率;
作为监督人员要以实验数据为依据,不能只凭直观、直觉,要亲自动手去做,检查频率要符合监督检查的要求。
对完成的结构层要认真检测,检查是否满足设计标准要求,如不合格,责令返工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12.内业
现场监督人员,要经常检查施工单位的内业资料,双方的内业资料要同步、齐全、准确、规范。
不合格工程的返工,内业上也要反映出来。合格的内业资料才是计量的依据。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2
关键字: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施工进度控制存在问题解决措施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development speed of the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quickly, the quality of the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safety is related to the development of people's lives and property and economy of our country. It is necessary to strengthen the control of management and construction progress of the project quality and safety. Power engineering project construction is a complex project, which involves many aspects of knowledge, which can lead to some problems in safety procedures and schedule control. This article embarks from these problems and discusses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hoping to be able to guarante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Keywords: water conservancy engineering; safety management; construction progress control; problems; solutions;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从目前水利工程施工的现状来看,依然存在着质量安全缺乏保障,施工进度慢,不按期交付的现象,如何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性能和质量,加快施工进度,完善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管理,是目前摆在管理者面前的重点和难点,本文就从目前水利工程在安全质量管理和施工进度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方面进行论述,探讨在今后进行管理的措施,希望对今后的工作有所帮助,下面本文就进行详细的论述。
一 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进度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水利工程施工的过程中,要做到以质量促进度,以进度保效益,在保证安全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工程的施工进度,这一方面在日常的施工中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不能忽视的是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为保证自身经济利益使用劣质施工材料
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市场经这个激烈,为了获取利益,一些施工企业不惜以低价中标,这就使得其在施工的过程中不得不以最小的施工投入来保证自身的经济利益,因此使用劣质施工材料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样会对施工的安全质量造成很大的威胁。大多数的水利工程施工地点处于偏远的山区,施工的道路不畅造成运输困难,为了提高运输速度,往往就是就地取材,不管材料的级配或者含泥量是否符合要求,细度模数是否满足需要,就直接选取劣质材料应用在工程的主体施工中,加之现场对材料管理不严,造成劣质材料以次充好,对水利工程的安全质量是极大的威胁。
(二)缺乏质量安全和施工进度控制的意识
水利工程项目经理是安全质量管理和进度控制的第一责任人,管理者的安全质量管理意识和进度控制意识受到责任人的影响,责任人的安全意识至关重要。但是在水利工程施工的过程中,上到责任人,下到一个小小的管理人,都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施工进度控制的意识,这就造成盲目施工,只追求片面的经济效益忽视整体质量的现象发生,同时为了扩大效益,追求施工进度而忽略整体质量的现象,这样都会给水利工程造成影响,不仅制约了企业长远的发展,还会危及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片面追求施工进度而忽视整体质量
施工进度加快能够缩短工期,节约成本,施工企业便能够获取更多的利益。在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进度和质量安全是一对矛盾体,过于追求进度有可能忽视质量,而太在意工程质量有可能会减慢施工进度增加工期,面对这种情况,施工者往往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而忽视安全质量,片面最求进度,质量给进度让路,工程大多就在差不多的质量下过关,这给水利工程留下了安全隐患。
二 水利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和进度控制的措施分析
在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既要加强安全质量管理,又要合理促进工程的施工进度,将两个矛盾个体处于一个统一和谐的环境下,是水利工程施工既保证安全质量,又能够合理的提高施工进度,缩短工期,保证施工企业的经济利益。下面本文就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相关的措施。
(一)施工前进行合理的规划设计
在水利工程施工之前,相关责任人要根据工程投标阶段的报价资料以及施工组织进行深入分析和细化了解,进行合理的规划设计,确定好项目的质量安全控制措施、施工尽速的控制目标和安全管理目标,并做好相关人员和设备的组织编制,在进行调查之后认真设计施工图纸,并针对水利工程的特点和施工地的特点做好施工准备,对施工技术关键点和施工难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技术改进,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同时正确处理施工的进度。
(二)对质量安全管理进行策划,并编制可行的施工进度计划
要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质量,需要对其管理进行合理的策划,首先需要在工程开工前根据业主要求和工程的实际情况规划好工程的质量咪表,建立起正常的技术秩序,把安全质量管理的重点放到提高工程质量以及施工进度方面;其次在施工之前需要组织好相应的人员,制定施工安全质量奖惩制度,规划好施工图会审和技术交底工作;最后要做好工程质量的监督工作,坚持三检制度,并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和关键施工工序进行全程的动态管理监督。
而对于施工进度控制方面,需要编制可行的施工进度计划,坚持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算段工期,保证质量的原则编制可行性的施工进度计划。在制定进度计划时,需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逻辑预见性,尽可能全的考虑到施工中可能遇到的情况,编制合理的工程进度计划表,确保总工期目标。需要注意的是,要合理的安排劳动力以及施工物资的供应,确定工程的目标和工期,合理完成工程施工进度的调配。
(三)加强施工阶段的质量安全控制
水利工程施工阶段的安全质量是整个工程质量安全的关键,在这个过程中,工程的安全质量会受到多方因素的影响,为了提高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系数,需要加强管理,全面贯彻和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制,并在施工中严格按照水利建设的程序进行;其次需要制定完善的工程监理细则,明确安全质量监理目标,掌握好各施工阶段的质量标准,同时建立起质量保证体系,保证质量标准、质量检查、质量评定和质量验收每个程序都按规定进行,增加工程的安全系数;最后需要强化对质量控制的措施,实现施工前、施工中和施工后的三方面控制,尤其是对施工者技能的控制和施工技术的把握,确保工程的质量安全。
(四)保证施工阶段的进度控制
合理控制工程施工阶段的进度,能够确保水利工程按照预期时间交付使用,及时的发挥工程投资的效益。水利工程的施工进度受到自然因素和认为因素的影响,技术设备和材料的供应质量也会影响到工程的施工进度,因此说施工监理和工程管理者需要对项目的施工进度进行合理规划,掌握好施工中的动态控制原理,并且在施工的进度计划执行中检查出水利工程的实际工程进展情况,并和计划进行比对,适时的调整施工进度控制计划,使之与实际的施工进度相符合。在进度控制过程中还需要找出偏离计划的信息要素,采取一定的技术和经济措施,促进施工进度中有力印度的合理利用和不利因素的妥善处理,保证水利工程进度得到有效控制。
结束语:水利工程的安全质量是施工企业综合技能的表现,而施工进度是企业的效益所在,如果在施工中不能恰当处理两方面的关系,不仅会影响工程的质量,也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本文就从水利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和施工进度控制中存在的问题出发进行论述,并分析了加强安全管理和进度控制的合理措施,使得质量和进度的关系能够恰当的处理,保证水利工程的整体质量和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 胡秋根 沈国祥 浅析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与施工进度的控制 世界华商经济年鉴·城乡建设版,2012年第3期
[2] 王生云 浅谈水利工程施工的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 商品与质量:建筑与发展,2011年第8期
[3] 邱宏 浅谈水利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管理措施 现代物业(上旬刊),2012年第06期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3
公路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就是施工,所以必须将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作为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的重点内容。公路工程的施工本就是一个涉及面广、极其复杂、项目繁多的过程,再加上它本身就有建设时间长、整体性强、受自然因素影响较大等特点,导致公路工程的质量控制比一般的工程质量控制更加棘手。
(一)影响因素较多
工程的建设涉及面很广,所以受影响的因素也较多,如材料、地形、气象、水文、设计、操作方法、管理制度等,都会直接影响工程建设的质量。
(二)容易产生变异
影响施工质量的系统性因素和偶然性因素较多,容易产生质量变异。如施工方法不当、操作不按章程、设计计算失误等,就会引起系统性因素的质量变异;机械设备正常的磨损、材料性能的微小差异、施工环境的微小变动等,都会引起偶然性因素的质量变异。
(三)容易判断出错
由于施工的过程中工序交接、隐蔽工程、中间产品等较多,如不及时检查就容易产生第二类判断错误;检查的不及时、不认真也会导致测量仪出现误差,读数不准,进而又会产生第一类判断错误,所以在进行质量的检查与验收时必须要谨慎、细心。
(四)检查不能拆卸
工作工程项目建设完成后,不能像某些产品一样再拆卸检查其内部的质量情况,即使发现质量问题也不能像商品一样退款。这就要求在建设的过程中就要严格把关质量的控制,确保公路工程项目的建设一次性完成并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要求。
(五)受投资、进度等的制约
公路工程建设本就是一项巨大的工程,一般情况下,投资力度大进度就快,质量也相对较高;反之,则质量差,进度慢。所以在建设的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投资、进度、质量三者之间的关系,使其达到统一的发展。
二、公路工程质量控制的原理
(一)从实体质量构成控制的原理
公路工程项目的实体质量包含单项工程质量、分项工程质量、工序质量和分部工程质量,要做好公路工程的质量控制就要严格抓好每一道工序,将质量控制贯穿整个建设过程,保障公路工程项目的高效完成。
(二)从影响因素控制质量的原理
影响因素总的可以归纳为5个方面:1.人的控制。对工程建设人员加强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专业技能培训等,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强化他们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还可以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对人力资源的利用实行因材施用、扬长避短的原则,避免因人造成的失误。2.材料的控制。对材料的选取要严格把关,对材料的质量标准、取样、性能、使用范围等方面进行控制,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避免因材料的控制不当而造成工程的质量问题。3.机械设备的控制。着重对机械设备的造型、主要性能参数、使用操作要求等方面予以控制,保证施工质量。4.方法的控制。在施工方案的设计与制定时,必须要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如技术、管理、经济、操作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考虑,力求方案可行、操作方便、经济合理,提高工程质量的同时还可以加快工程进度,降低成本。5.环境因素的控制。在实施工程的时候需要对工程实施的环境进行考察,探清工程的实施环境,并合理利用,为工程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从不同阶段控制质量的原理
公路工程的建设要经过筹建、设计、施工、竣工等多个阶段,每一个阶段的质量控制都会影响到整体的工程质量,所以为了提升整个项目的质量在施工的过程中质量的控制必须贯穿各个阶段。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交通主管部门应该协调好各方的利益关系,根据项目的施工各阶段的特点重点明确地加强质量管理保证每个阶段的质量控制符合标准。
三、什么是公路工程的进度管理
工程项目的进度管理,是指对公路工程各阶段的工作程序、工作内容、施工时间、衔接关系等进行严格的管理,根据工程项目建设进度的总目标编排计划,将计划付诸实际,并检查实际施工进度是否与计划相符合,出现偏差的部分要进行原因分析,及时采取补救的措施,直到工程项目完全竣工。是一项与工程建设的质量相辅相成的工作。
四、工程的质量控制与进度管理的关系
(一)对立统一关系
工程的进度管理与工程的质量存在对立统一的关系。1.公路工程对质量的要求无疑是很高的,高质量的项目就需要耗费更多的时间与资金,就不得不降低工程的进度;如果要争进度早日竣工,相应的工程质量就会降低。为此,工程质量的控制与进度的管理存在对立的关系。2.如果工程项目的进度计划制定得既可行又高效,能够保证工程的均衡性和连续性,那么不仅会缩短工程的时间也可以获得较好的质量。所以,工程的质量控制与进度管理还是存在统一的一面。
(二)相互影响关系
工程的质量控制与进度管理也是相互影响的。合理的进度安排对应合格的质量,不合理的进度安排就会影响工程的质量。据有关研究表明,当工程的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偏离越大,质量的提高就越少,当达到某一个点时,进度的拖延不仅不会提高质量,还有可能导致质量下降。因此,在工程的质量控制过程中要严格把关,避免因质量问题而出现的返工情况拖延施工进度。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4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章罚则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阿拉文库●(;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八十一条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5
关健词建筑项目;质量管理;主要内容;控制措施;建议
引言
工程质量涉及国家和人民的财产生命安全,提高工程质量是政府和百姓关心的课题。工程质量应自始至终常抓不懈,从源头抓起,从操作质量抓起,从每一道工序抓起,从影响质量的因素抓起,防患于未然,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应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并使这一方针持久地体现在管理者工作的具体行动中。只有搞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才能生产出高质量的、有使用价值和满足使用要求的建筑产品,才能使建筑产品最大限度地产生投资效益。
1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
如何加强建筑企业的质量管理,在企业内部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是最佳方法。通过企业部门、工作人员共同努力,设计、开发、生产,提供既经济耐用,又让客户能够享受到的优良的产品(工程),做好交付使用后的服务,提高用户的长期满意度。这是一个质量管理经营理念改革,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和发展需求,寻求改善和确保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手段,最终达到实现保质保量的目的。
建筑工程质量控制
项目质量控制是“为了实现由技术和业务活动所采取的出口项目工程质量的要求。”负责工程、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的质量标准合同是工程质量要求主要表现形式。因此,项目的质量控制是保证质量标准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的一系列措施。按照施工的时间段来进行质量控制,相应的质量控制分为前、中、后的控制。
2 建筑项目质量管理的控制措施
事前控制
控制施工前阶段的准备工作的质量控制即事前控制,需要认真推进计划的质量管理,其中一个方面对质量控制的重点目标进控制,另一方面是根据质量计划,对前期准备工作进行有效控制。开工前的质量控制包括以下内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控制的审查;各方在工程质量控制的主要行为,工程所需的材料进行质量控制;对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进行审验;建设方案和流程的审查,审查和控制建设环境的准备工作和条件;组织设计图纸会审工作,并制定各部分的质量标准;确保起步良好。通过建设单位、建立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其他部门的相互配合,有效地完成事前控制工作,以保证施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事中控制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活动是事中控制,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操作者按照技术作业规范进行施工,按照制度的约束完成施工计划。另一方面,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对质量活动过程和结果进行检查,工程监理和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管。虽然在事中控制过程中,有内部自控和外部监控两个环节,但关键是企业要提高质量体系的建立和执行质量标准,充分发挥经营者自我约束,自我控制意识,坚持质量为根本标准,以实现质量控制的结果。该项目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工序的质量控制:由于施工过程,是一个相互关联的过程和所造成的限制系列,人力、物力、机械设备、施工方法和环境因素的综合作用即工序的过程,发挥在工程质量过程中的作用,因此施工质量控制过程必须以工序为核心,对各项工序的质量监控落实到位。施工质量控制主要的工作:预先设定的控制点,以工序为控制核心,预控和严格质量控制和提高产品保护的保障。客户满意度是目标管理方法强调的重点,完善企业管理制度,追求顾客满意,必须对客户使用的功能(适用性,耐久性,可靠性,重要性)予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工程监理在完成分项工程质量控制的基础上,要加大对施工单位加强质量控制点设置是否正确的监管,以获取测试数据管理,从而加强对关键工序和控制的特殊程序,人、机、料、法、环五个因素得到控制,工序保持一个稳定状态,这是确保和提高工程质量的关键。
质量控制点:质量控制点是施工质量控制的重点,也称为“质量控制点”。质量控制点设置根据项目的特点,抓住对施工过程质量的关键。针对施工活动的过程的薄弱环节,进行认真分析,并提出适当措施,进行有效的预防控制。
施工期间质量控制: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主要是指控制该分项目和项目部门。在日常监测和认证过程中,反映单位工程质量的好坏是用分部工程质量来衡量的,分项质量工程质量决定分部工程质量,这样检验和认证的基础是分项工程质量。在GB30-88《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工程质量评定提供了依据,其中对单位工程检验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保证项目、基本项目和允许偏差项目构成了分项工程质量。在允许偏差项目方面,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努力建立一个“零误差”的质量目标,并通过精心组织,严格检查验收,确保“零误差”目标的实现,在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上实现高标准。
事后控制
施工完成的具有自主功能和使用的最终产品和各方的质量控制是事后控制,其中包括对质量活动鉴别和质量偏差修正的结果进行评估。质量事后控制一般有以下几种:
对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指证,并进行相应的修复,绝对不能忽视此项工作,必要时可以重新返工。
对提交的检查报告和技术文件进行检查,如有缺少损毁情况,必须整理补齐。
审查已完成计划的提交,除非设计单位提供变更图纸,如发现任何与设计施工图纸不符的,如果不能说明原因,必须进行返工。
将举对于工业建设联合测试,直至其功能满足要求。
办理分项目数据和报告,检查验收与施工质量检验和定级评估要符合国家标准。
建设项目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完整。
3 几点建议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管理的职能是控制,任何管理都是通过制度、规范来加以实施的,工程质量管理亦如此。因此,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应把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作为首要工作来抓,我们必须建立和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材料和半成品采购检验制度、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制度、人员机械管理制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等,明确现场各管理人员的职责,并以书面形式张贴于现场办公室,或下发到每一个现场管理员和施工人员的手中;建立完善的奖惩制度,激励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重视质量,主动管理,激发他们的管理才能,使他们主动、积极创优,实现质量管理的高标准、高境界;同时,定期组织他们学习、培训,加强质量意识教育,提高他们质量、安全意识。
有些人的质量、安全意识薄弱,只要进度和盲目追求降低成本,不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这种思想是极度危险的,应正确地教育、引导他们正确处理好质量与进度、成本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关系,树立“质量是生存和发展生命线”的正确思想。
加强组织管理,合理调配使用人员
加强协调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工程责任主体部门,明确各部门的权利和义务,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使他们全心投入到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中,把好工程质量关,让建筑产品使业主满意,社会满意。由于工地现场施工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操作技能有差异,对各工种、各工序的熟练、掌握程度也不一样,因此,必须对他们进行综合考虑,对他们进行合理地调配使用,使他们既分工又合作,使他们人尽其才,各尽所能,充分发挥他们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快工程进度,保证工程质量,发挥经济效益。
严格把好材料采购、检测关
建筑产品是用各种不同的建筑材料建造而成的,建筑工程的材料费用约占工程总造价的70%,工程质量的好坏,材料占据着重中之重的地位,没有好的材料是做不出好产品的。因此,必须严把材料采购关、检测关,对采购的建材、构配件、设备实施全过程质量监控,健全材料的管理制度,选用符合设计图纸和构件要求的材料,严格执行建材检测的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确保检测报告的真实性;每批材料、设备进场应做进场抽样验收,有的要检查厂家的出厂合格证、出厂日期、保质期等,有的还要送建材实验室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应做到先检后用,切勿先用后检或边用边检。同时,要注意材料的存放和保管,特别是“三材”(钢材、水泥、砖)中的水泥和钢材,钢材的锈蚀和水泥过期或受潮结块,必须严禁使用,它们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工程的结构质量,进而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质量。
加强质量监控管理
有了管理制度和好的材料,并不等于有好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只是质量控制的一种措施,用好材料,生产出好的产品才是目的。在工程实际施工中,由于施工人员的技术差异和责任意识不同,所生产出来的建筑产品质量也会不同,因此,在质量管理上要加大检查力度,强化质量过程控制,监督他们按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严格执行“三检查”制度(自检、互检、复检),确保每一道工序的质量标准都满足要求,做到时时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将质量隐患消灭在工程施工的萌芽状态,避免因返工而造成损失,避免积重难返,况且有些工序完工后也不易检查出来,即使查出问题也难以补救。因此,确保管理制度的良性执行,确保每一道工序、每一个构件的质量都满足要求,确保高质量的建筑产品,还必须加大质量监督检查力度。
参考文献:
[1]龚益鸣。质量管理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
[2]李旭伟。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探讨[J].经济师,2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