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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工作管理制度(汇总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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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篇】

一、为了加强现金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本医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医院及各部门同各企业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凡达到支票起点的,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属下列范围的可支付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它专门工作报酬。

3、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结算起点为1000元)。

三、财务部门现金的`存放必须使用保险柜,并做到钥匙由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用后及时锁好。当保管钥匙的人员有特殊情况请假时,需事先向领导请示,请假获准后,钥匙要由部门领导责成专人代管。

四、财务部门要建立健全现金日记帐,每发生一笔现金收(支)都有要及时在“收”、“付”凭证上加盖“现金收(付)讫章”及收(付)款人名章,及时记帐,逐笔记载现金收支。结出每日余额,月末做出月结和累计收支发生额。

五、购买物品在100元以下的需借用现金时,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单(现金)”经院长审批后由出纳员付款,所借现金必须当日归还,遇特殊情况当日不能归还的,财务部门凭“借款单”及时转帐,不得以白条抵库。

六、因公外出,包括去外埠采购人员,要将本部门科主任审批意见及签章的借款凭证交医院领导审批,然后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去外埠采购人员要先编制采购计划,否则出纳人员不予付款。外埠出差归来的人员,必须在返回后的三日内报帐。

七、出纳员在每日业务终了必须核对库存现金和业务周转金,做到每日现金、帐相符。对超过现金限额的部分及时送存银行。

八、送交款,提取现金必须保证安全。每次到银行交大额现金款必须有两人以上同行,以确保安全。

九、有关现金管理的其他几项规定:

1、不准超出规定限额范围使用现金。

2、不准以不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和业务周转。

3、不准因私事借用公款,不得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4、不准私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

5、不准编造用途套取现金和用转帐支票套取现金。

6、不准保留帐外公款和私设“小金库”。

7、财务部门存放现金过夜,不准超过一万元(待定)。因特殊情况超限,应有主管领导同意。

会计人员工作管理制度【第二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镇江市教育局会计集中核算实施办法(试行)》以及其他有关财经法规与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六条 财务处是学校财务管理机构,在分管校长领导下,代表学校统一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学校设置报账员,统一在镇江教育会计结算中心报账,由结算中心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 学校财务人员必须持财政部门统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并具有财会人员的职业道德,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技能。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学校所有的收入与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九条 预算编制程序:由学校各部门根据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实事求是地提出次年预算要求,报财务处汇总。财务处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结合学校自身财力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综合平衡,拟定预算草案报校长室审查,经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条 预算的执行:

预算执行的首要任务是积极组织收入,采取有效措施将应得的收入及时、足额入账,并监督各项收入来源是否正当、合法、有否截留、占用、挪用或拖欠。

支出预算在执行过程中,要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学校经费由校长统一管理,按权限负责层层负责严格审批,5万元以上支出需经学校党政联席会审议后方能执行。财务处要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管理和控制,及时与各部门沟通信息。每年年底要对当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指出存在问题,为下年度编制预算提供依据,为领导正确决策当好参谋。

第十一条 预算的调整:预算项目调整必须按原预算批准程序由学校党政联席会审定,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超越权限做出减收或增支的决定。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十四条 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八条 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应当以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为前提。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加强经济核算,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十九条 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 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算

第二十四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五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过基金规模。

第七章 基金

第二十八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二十九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学校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奖助学基金,即接受社会捐赠和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转入,用于奖励、资助学生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三十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 资产

第三十一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三条 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三十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校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十七条 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三十九条 在建工程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反映在建工程的实际支出。

第四十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一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学校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三条 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

第九章 负债

第四十五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一)借入款项是指学校经批准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短期或者长期借款。

(二)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校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以及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等。

(三)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四)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学校应当加强代管款项管理,分项核算,按时结清。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八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情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附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学校财务处应在镇江教育结算中心的指导下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九条财务处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说明学校事业发展、预算执行、收入、支出及财务管理状况,分析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管理的合规性;

(四)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六)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五十一条 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五十三条 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的财务管理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校各项经济活动。本制度由校长室负责解释,学校上级财务单位监督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制度视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更新和实际执行情况而定期修订。

会计人员工作管理制度【第三篇】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公司财务会计行为,保证和维护公司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司财富最大化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公司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应于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下设的各分公司。

第三条公司财务会计管理体制为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财务会计工作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开展日常业务工作。

第四条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依法行使公司的理财自主权,对公司的财产完整和盈亏负直接责任;全面负责公司财务决策、指挥、控制、监督,审批财务预算和投资预算方案;接受主管部门、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监督和审计。总经理负责公司投入的各项资产的管理和经营管理,财务部门负责本公司成本计划、费用和投资预算的申报,并按照公司财务管理规定及有关批准的计划、预算执行。

二、财务会计机构与财务会计人员

第五条财务部由公司总经理直接负责,财务部负责本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六条财务部负责组织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日常工作,参加本公司经济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考核等会议,参与本公司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参与本公司其他经营活动决策。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根据财务会计业务需要设置财务会计工作岗位和资金管理岗位。

(一)财务会计岗位分为:预算计划、总账、往来款核算、材料核算、工资核算、固定资产核算、收入、成本费用核算、报销、税务、稽核、档案管理等。

(二)资金管理岗位负责公司资金的计划、融资工作的具体实施。资金管理人员应具备财务会计工作人员应具有的素质和技能。

(三)会计工作岗位实行一人多岗,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四)会计人员的岗位根据需要进行轮换。

第八条会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敬业爱岗,忠于职守;熟悉法规,精通专业知识;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严守秘密;树立热情服务的意识;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大专以上学历;

(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公司与会计有关的相关知识;

(四)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五)身体状况能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九条

财务会计人员在财务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忠诚于公司,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财务会计工作,保证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条

公司财务会计人员由公司总经办和行政人事部共同考核,提出意见,根据公司规定程序批准聘任或解聘。

三、会计事务管理

第十一条

各项会计事务的处理,都必须符合统一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的要求。

会计人员工作管理制度【第四篇】

第一章会计制度建设

第一条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行业会计制度等,特建立此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是企业会计工作的程序和方法的具体规定,用以指导实际会计工作的开展,使会计工作有据可循,保证其系统性和连贯性。

会计制度必须按会计制度开展,所有与会计制度不符的做法一律禁止。

会计制度对非普遍性、不重要事项不予以规定。发生此类事项时,应按制度实质精神处理。

第二条企业会计制度的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国家其它有关规定、企业有关制度的原则;

二、贯彻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三、贯彻核算与管理相结合,专业核算与基础核算相结合,正确与简便相结合原则;

第三条企业会计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定会计机构和人员设置、职责分工和岗位责任制;

二、设计会计科目(主要是明细科目)、凭证、帐薄、卡片、报表;

三、确定会计记帐凭证、帐薄组织、记帐方法、记帐程序和编制报表的核算程序;

四、制定成本、费用控制、考核、核算办法;

五、确定会计要素业务处理办法;

六、制定财产清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七、制定会计电算化的应用与开发办法。

第二章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一条公司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并结合本企业情况确定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分工及职责、职业道德、培训等;

第二条会计机够设置要求,同业务类型和规模大小相适应,精简、高效、分工明确;

第三条企业应根据业务类型、规模及会计工作量大小,会计机构的设置确定会计人员的配备数量和素质。会计人员素质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一般会计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具有必要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会计证;

高中毕业以上文化;

熟悉国家有关法规和集团及企业有关规定;

遵守职业道德;

二、企业主办会计除以上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坚决维护万向集团公司和本公司利益;

具有一定的会计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大专毕业以上文化,或取得助理会计师职称;

能够草拟本单位会计制度,组织本单位会计工作;

具有一定的现代管理理论知识和技能,取得会计电算化初级证书。

第四条会计人员分工:

一、会计基本岗位包括凭证编制、出纳、材料核算、固定资产核算、工资核算、成本核算、销售核算、往来款核算、总帐、报表、制度设计、稽核;

二、会计与财务、预算合设的,会计岗位还包括以下岗位:资金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

三、财务、会计、预算机构合设的,可按岗位特点和管理要求将与会计岗位结合,确定人员分工;

四、根据企业规模和业务量大小,可对会计岗位予以进一步明细划分,确定

专人负责,也可实施一人多岗。实施一人多岗应符合内控制度要求。出纳与稽核、制证与审核、出纳与会计应进行分工。

五、实施会计电算后,应按《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设置电算主管、电算审查、软件操作、数据分析、电算维护等岗位。电算主管由会计主管担任,电算审查可由稽核担任,软件操作可由制证人员担任,数据分析可由编表和分析人员担任,电算维护可由计算机人员担任。

第五条依据会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和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结合企业会计机构的内部组织分工,确定会计人员主要职责。

1、会计负责人(即财务部经理)职责:

⑴负责领导本单位的会计(包括财务、预算)工作,组织领导会计(财务、

预算)制度的设计;

⑵参与制订本单位的经营决策;

⑶参与审定对外投资、物资供应、商品销售、技术组织措施、基建等计划和经济合同;

⑷组织编制和执行财务、成本计划和资金筹措、投资计划,并检查各项计划的执行情况;

⑸组织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专题报告;

⑹组织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考核;

⑺审批授权范围内的财务收支;

⑻监督本单位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及集团、企业制度情况;

2、主办会计职责:

⑴具体领导本单位的会计管理工作;

⑵组织设计本单位的会计制度,并负责贯彻执行;

⑶参与编制预决算,财务计划及执行情况;

⑷参加生产经营管理会议,参与经营决策和经济合同、协议及其它经济文件的拟定;

⑸监督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及集团、企业制度;

⑹起草月度、季度、年度财务分析,并组织召开财务分析会议及报告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⑺编制、上报各项财务报表;

⑻参与编制股东大会、董事会报告。

3、材料会计的职责:

⑴参与设置材料管理与核算办法,负责材料核算;

⑵参与编制材料采购用款计划,控制材料采购成本;

⑶参与库存材料的清查盘点工作;

⑷提交有关材料成本、库存情况分析;

⑸及时与仓库核对帐目,保证帐实相符。

4、出纳

⑴严格遵守公司有关制度处理好现金日常收支工作;

⑵每天需对现金进行盘点,并上报资金收支日报表;

⑶负责做好银行存款日记帐的登记及银行对帐工作;

⑷报送银行存款收回、付出日报表;

⑸积极催收集团内部企业往来款项。

⑹负责对应收款项开具收款收据。

第六条实施电算化以后,各电算岗位职责按《会计电算化基本规范》确定。

第七条会计人员不遵守职业道德,未正确履行会计职责的,应按会计法和集团、公司有关制度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应鼓励会计人员努力提高业务水平,支持会计人员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条件下参加社会和集团举办

的会计培训。在可能的条件下,公司应有计划轮换会计岗位,培养多面手式会计人才。

第三章会计科目、凭证、帐薄、卡片、报表设计

第一条会计科目的制订:

1、按照服务行业会计科目设置,一级会计科目的增补,应由集团会计主管部门制定或授权有关单位制定;

2、公司应结合组织形式、管理需要,遵照有关规定,合理设置明细科目;

3、明细科目的制定应符合以下原则:名称通俗易懂、易于记忆、具有一定弹性。

按会计要素分类,编制会计科目表;

按内部控制、责任制、财务管理、预算管理要求,制定各科目下的明细科目;

对科目进行数字编码。

第二条会计凭证设计

1、会计凭证的设计,应能够如实反映经济业务的真实情况,体现内控制度的要求,简明实用,节约成本;

2、原始凭证包括自制和外来原始凭证二种。

1、自制原始凭证应具备如下基本内容:

名称和编号、联次;填制日期;接受凭证单位、部门或个人;

经济业务的内容摘要、数量、金额;填制单位;填制人;经手人;验收人等。

2、记帐凭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通用类;收、付、转类;汇总类;科目汇总表;联合凭证;多联式日记帐凭证等;

3、记帐凭证应包括如下基本内容:

记帐凭证名称;填制单位名称,填制日期,编号;经济业务摘要;

应借、应贷会计科目的名称和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记帐标记;会计主管、审核、记帐、编制人员签章;

6、会计凭证从填制到归档的传递流程应合理设计,以便加强合作,明确责任。凭证传递设计方法如下:

①绘制业务流程图;

②按内控制度和信息传递要求合理规定凭证流转环节和停留时间;

③按管理方式和经济业务变化适时修订;

7、会计凭证应合理保管,定期装订成册。原始凭证数量过多,不便与记帐凭证合订的,可单独装订,但应在记帐凭证中注明。

第三条会计帐薄的设计:

1、会计帐薄按用途不同可分为序时、分类、备查帐薄三类;按外表形式的不同,分为订本帐、活页帐和卡片帐。

2、设计帐薄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适应单位的规模、特点;

②与会计科目对应;

③适合企业管理需要;

④符合税法规定;

⑤简明实用,便于查询、核算、编制报表,节省人力、物力、财力;

⑥结合会计工具;

⑦全面完整。

3、应合理选择记帐程序。主要记帐程序包括记帐凭证记帐程序、科目汇总表记帐程序、汇总记帐凭证记帐程序、日记总帐记帐程序。

1、记帐程序的选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与企业规模大小、业务量多少相适应;

②能及时、完整、系统提供信息;

③简便易行;

④适合记帐工具;

第十七条会计报表设计

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采用行业会计制度统一格式。并根据集团要求按会计科目对应关系填列集团统一格式会计报表;

2、公司可根据集团和自身管理要求设置内部报表。会计报表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符合会计准则,具有真实性、正确性、一贯性、可比性、明晰性等特征;

②报表内容、详细程度同管理层次相适应,能够起到反映真实情况的作用;

③与帐户记录对应,便于填列;

④集中性、专题性与综合性,便于把握整体趋势,又能了解变化原因。

第四章会计核算方法与组织

第一条根据业务处理流程,企业会计核算基本程序设置如下:

固定资产┐

成本核算┤

材料会计╂→会计→稽核→┬→出纳→制证→审核→登帐→报表→分析

往来款┤主管↑

销售核算

其它

从事三级明细核算的会计人员将核算制成的有关汇总原始凭证及业务人员提供的自制或外来原始凭证经会计主管审核后,由稽核人员对其合规性、内容完整与否、计算准确与否、手续完备与否进行稽核;需发生资金收付的,经由出纳岗位办理相应手续;据稽核或出纳人员提供的原始凭证,经审核后登帐,据帐薄编制报表,据报表和帐薄反映情况编写会计分析。

第二条公司应结合自身特点,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建立全面经济责任制。

公司会计人员应同其它人员一起建立二级核算体系,并承担核算工作;

二级核算体系的建立方法是划分责任中心、确定考核办法、确定不同责任中心衔接办法、确定二级核算办法;

第三条责任中心种类主要有成本中心、利润率中心、投资中心三种。

中心的划分应与现有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基本相符,各中心应能了解、控制责任考核指标的变动;

第四条责任中心的考核主要通过制定考核指标体系、考核机构、考核程序等进行;考核指标体系应与企业目标一致,同时应考虑不同中心的特点;考核指标主要有计划、预算实施情况、投资报酬率、剩余现金流量等

第五条公司应确定各责任中心核算办法,包括帐薄设置、核算程序组织、核算机构和人员设置、责任中心同企业会计部门工作衔接等;

第六条定期开展财产清查,以保证帐实相符,财力资源完整;

财产清查应由单位负责人领导,会计部门主管,各实物使用、保管部门密切配合进行;

主管部门应查明财产盘盈、盘亏原因。由个人原因盘亏的,应向个人追回;由于制度不健全无法查明的,应由各责任人按比例承担。

第五章会计政策

第一条为了便于会计核算,依照会计法和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公司根据集团统一会计政策和行业会计制度开展会计核算。

第二条主要政策如下:

1、据公司所属行业选用服务行业会计制度;

2、会计期间为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3、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计价以历史成本为基础;

4、外币业务按当月月初汇率折算,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汇兑损益;外币报表按时态法折算,折算到作当期损益;

5、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摊销;

6、存货选用实际成本法计价;

7、递延资产、无形资产按实际受益期分摊。开办费在5年内摊销;

8、短期投资按成本计价;

9、长期投资占被投资单位25%股权以下,不符合合并报表要求的,按成本法核算;占25%以上50%以下的,按权益法核算;50%以上的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10、固定资产按行业会计制度规定计价,折旧年限按国家最低年限;公司购入用于投资的资产,作长期投资,不提取折旧;

11、所得税按应付所得税法核算;

12、收入实现按行业会计制度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确认;

13、利润分配按《公司法》规定,在此前提下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执行;

14、坏帐准备按期末应收帐款余额千分之四提取;

15、公司可根据行业会计制度规定比率中档水平提取各种准备金;

16、各种税金、费用按税法及其它规定收取。

第六章会计电算化工作

第一条会计电算化工作由集团统一规划,公司财务部门具体负责。会计电算化工作的开展,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条根据会计电算化计划,会计负责人应当亲自组织领导会计电算化工作,单位负责人和其它有关部门应积极为其实施创造条件。

第三条公司应逐步实现基本核算(帐务处理、报表编制、往来款核算等)电算化及其它有关子系统(材料核算、成本核算、商品进销存、固定资产核算等)电算化;

第四条实施电算化,应制定人员培训、软件选购、硬件配置、进程安排具体计划。

第五条会计电算化的实施应稳妥推进,逐步进行,力求成功;

一、会计人员必须经过会计电算化普及培训和软件专门培训,会计部门应配置专用计算机和打印机,制定严格的上机操作制度,以保证其顺利进行;

二、初始化前,相关人员应在软件安装人员指导下相互配合,做好科目编码、帐户月结、往来户清单等工作,并对会计人员进行初步分工;

三、手工与电算并行期间,凭证、帐薄、报表应按要求打印装订,并做好磁盘备份,以上报财政评审。同时,应归集实施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联系软件开发商予以解决,并为二次开发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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