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管理制度范例【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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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管理制度【第一篇】
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室外场所。
(一)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规划独立选址的、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临时占地等方式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经营性场所。
(二)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机动车辆停放的非经营性场所。
(三)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内临时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泊位。
第四条(管理主体)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监督检查。
临时停车泊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价格、财政、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逐步建立机动车停车业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第五条(管理原则)
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和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配建为主,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投资)
政府可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公共停车场建设。鼓励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七条(智能化建设)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推广应用立体机械式停车设备、停车自动计时收费设备等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智能化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公共停车场经营业主应积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应用智能化手段进行经营管理,并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第八条(规划编制)
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发展需要,会同土地、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会同交通、规划、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交通管理的需要,编制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设置方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方案审查)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涉及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方案的,应将审核意见抄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
第十条(配套建设)
新建项目应按照《*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的设置标准,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公共或专用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公共或专用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区未按规定配套建设机动车停车场的,应在改(扩)建时补建。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项目由业主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登记备案)
经验收合格或因故歇业的公共停车场,应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收费管理)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类别,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停车场,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交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区别不同区域、不同时段,按照差别收费的原则制定停车收费标准。
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向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收费核准书后,方可按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十四条(稳定使用性质)
已经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十五条(临时泊位设置)
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应遵循总量控制,布局合理,规范有序,逐步减少的原则。
下列区域不得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一)市区主干道;
(二)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医院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50米内;
(三)已建成能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500米内;
(四)消防通道、盲人专用通道和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
第十六条(临时泊位审批)
临时停车泊位应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位置、时间设置。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内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
第十七条(文明交通劝导员)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文明交通劝导员,负责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临时泊位收费)
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由文明交通劝导队执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月汇总后解交同级财政。
第十九条(经营、管理者规范)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和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人员应佩戴服务证;
(二)使用由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收取停车费;
(三)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四)按照核定的停车泊位停放车辆,不得超额停车;
(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
(六)在醒目位置设置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收费标价牌;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公共停车场补充规范)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除遵守第十九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经营证照核定的范围、地点经营;
(二)使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标志和车辆停放凭证;
(三)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准确、及时报送经营统计资料;
(四)建立经营、安全、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监督、检查;
(五)设置安全、消防设施、设备;
(六)公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投诉的电话。
第二十一条(驾驶员行为规范)
机动车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损坏机动车停车场的设施设备;
(二)服从机动车停车场工作人员指挥,有序停泊车辆;
(三)关闭车辆电路、拉紧手制动器、关闭车窗、锁上车门;
(四)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专业危险品停放点除外);
(五)按规定支付停车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专用停车场对外服务)
专用停车场和住宅区的停车库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应遵守本办法对公共停车场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公共停车场法律责任)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不按规定使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标志和车辆停放凭证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建立停车场经营、安全等管理制度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不公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电话的,工作人员不佩戴服务证的,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标志、标线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停放秩序混乱,超额停放车辆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改变使用性质责任)
擅自改变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使用性质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临时泊位违法责任)
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违反本办法有关道路交通秩序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责任追究)
交通、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停车场管理制度【第二篇】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停车场管理,合理配置乡村公共资源,保证道路交通平安疏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省停车场管理暂行方法》及其修正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相关管理。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停车场,指除客货运输场(站)外,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含地下)场所。
依照场地性质和使用对象划分,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综合协调机构,市政府法制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乡规划、城管、物价、住建、工商、财政、交通运输、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和新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为协调机构成员单位。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和建设的有关管理;市住建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管理;市乡村管理部门负责市政府投资停车场的建设和维护以及参与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评估和变更;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依照《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做好有关停车场设置的统筹安排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并参与出租车临时停车的道路停车泊位设置。
市物价、财政、工商、地税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停车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监管的原则,实现停车场使用规范化、经营规范化和服务规范化。
第七条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逐步推广应用智能化和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八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乡村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停车场布局、规模和建设规范等,并将其确定为规划强制性内容,与乡村道路交通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改变使用性质、用途,或者缩减停车面积和泊位。
第十条下列建筑、场所应当配建、增建公共停车场或专用停车场,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停车泊位缺乏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已建成的建筑、场所未配建停车场的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逐步补建:
(一)火车站、乡村公交客运站、客货运输的交通枢纽;
(二)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办公场所、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和会展场所;
(三)风景名胜区及旅游景点;
(四)大(中)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和商务办公场所等经营性场所;
(五)规划建设的居民住宅小区;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建筑和场所。
第十一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乡村道路交通状况,书面征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意见后,乡村道路设置与通行能力和停车需求相适应的道路停车泊位,装置停车标志,施划停车泊位线。经市政府同意后,可将局部道路停车泊位确定为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
除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乡村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第十四条依照停车场专项规划,乡村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业主和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作为专用停车场使用,也可以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为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要优先满足业主和土地使用权人的停车需要。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停车场附近道路和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应当设置醒目的停车引导及停车场标志设施;
(二)停车场内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出入口标志、行驶导向标志、通道坡道防滑线和弯道平安照视镜,施划停车泊位线,根据需要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消防、通讯、监控等设施和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
(三)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公示经营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使用时间、收费依据、收费规范和监督举报电话,以及停车场管理制度和停放规则等;
(四)安排佩戴统一服务标识的工作人员看管停车场,负责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场内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并协助交通警察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五)有工作人员看管和采用人工方式收取停车费的停车场在车辆驶入时,向驾驶人出具加盖停车场印章、统一编号,并载明停放车辆牌号、停车时间和停车场值班人员姓名的停车凭证,并负责保管车辆;
(六)依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规范收取停车费用,严禁乱收费,并对国家规定免收停车费的车辆和残疾人代步用机动车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七)采用电子仪表等非人工方式收取停车费的应当在相关设施、设备的醒目位置明示电子仪表设施收费的使用说明;
(八)定时清点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发现可疑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九)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平安行驶、停放的经营活动;
(十)不得采用锁定车轮、设置障碍等方式强迫机动车驾驶人交纳停车费用;
(十一)做好停车场的防火防盗等平安防范工作,发生火警、交通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等情况时,立即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报警。
第十六条专用停车场由其所有人或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
专用停车场为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提供非经营的适用本方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八项和第十一项的规定;专用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的适用本方法第十五条规定。
第十七条停车场因维修养护、工程建设等原因临时停止使用的停车场经营管理人应当提前5日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该区域交通平安疏通。
第十八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市区停车场的具体地点、泊位数量和收费规范等信息,并依法对停车场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驾驶人在停车场内停放车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停车场的管理制度,维护停车场的设备和设施,自觉服从停车场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车辆停放应注意安全,依照标志和标线有序停放,并按规定交纳停车费。
免费停车泊位的机动车应当停放整齐,不得影响行人平安通行和市容美观。
第二十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停车场的使用、交通平安设施、管理人员等进行检查。
停车场内禁止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属于国有资产,可以采取政府授权、委托、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经营管理人。招标、拍卖管理权所得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
非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谁投资谁受益。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由产权单位确定经营管理人。
第二十二条经营性停车场管理人应当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税务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市物价部门颁发的经营服务收费证》后,方可经营。
经营性停车场变卦经营管理人的应当在变卦前15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收费规范实行政府定价。市物价部门应当依照科学、合理、公开的原则,结合具体停车区域和交通状况,分别制定停车收费规范,并向社会公示。
停车频率高、停车时间短的经营性停车场可以实行计时、计次收费。
第二十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乡村管理等部门,设置一定数量的免费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免费停车标志。
第二十五条军车、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以及工程救险车、残疾人代步用机动车在经营性的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停放的应当免收停车费。
第二十六条经营性停车场管理人应当使用由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不得使用过期发票、自制收据或者白条,不得一票多用或者只收费不给发票。
停车场不按规范收费或者不使用专用票据的停车人有权拒绝支付停车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改作他用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八条停车场经营管理人违反有关经营管理规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停放车辆且拒绝立即驶离,或者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乡村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违反本方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停车场经营管理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及时反馈投诉举报单位或者个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方法,制定外地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公共停车场是指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停放机动车的停车场;
停车场管理制度【第三篇】
目前深圳市停车场大都属于收费管理。管理处主任安排我做停车场管理员,负责车辆进出管理和停车场巡查等工作。我首先学习了管理公司关于停车场管理方面的制度,如停车场管理员工作职责、停车场管理规定及收费标准等。我向保安主管了解了停车场基本情况,并熟悉了车辆进出口、限高、限速、禁鸣标志、方向指示、停车线和禁停线等停车场标识。深业大厦的停车场有62个停车位,分为地面和地下车位。
在熟悉停车场设施和管理处关于车辆管理制度以后,我就开始参与车辆管理的实际工作。作为一个停车场管理员,他的仪容仪表代表了管理公司的服务形象,因此必须统一服装并做到文明规范。在车辆进入停车场时,我用微笑面对每一位客户,向客户行礼,将车辆基本情况做一个登记,比如车辆外观、型号、车牌号码、进场时间以及有无损坏等,对于车辆有损坏的,应告之客户,然后将车辆出入证友好的递给客户。
车辆出场时,看车辆使用者与车辆是否相符(如果不相符应问明情况,与车主取得联系,征得车主同意后放行),然后查看出场时间,达到收费时间的应按照物价局统一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出具收费票据并收回车辆出入证。
在进行停车场巡查时,要维护进出车辆的秩序及车场设施设备的完好,指挥进场车辆停放在已划好的车位线内并排放整齐,告诉车主关好车门车窗,并带好贵重物品和车辆出入证。我按照公司规范对车场进行不间断的巡查,检查车辆是否停好,有无损坏或缺少部件,发现车辆门窗未关好或被损坏等情况时,立即与车主取得联系,并进行登记。在实习过程中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情:一车辆的车门被划损,车主认为是在本停车场损坏,要求管理处负责赔偿,当时我不知道如何处理,于是向保安主管报告。保安主管立即赶来了解情况,发现该车位比较窄,且旁边车位已空置,从划损情况看,很有可能是旁边车辆开出时刮损该车辆车门。保安主管通过翻查车辆进出登记表及停车场录像,查出的确是旁边车辆开出时划损,且该车主是楼上一位业主,保安主管即刻与该业主取得联系,起初该业主不承认,保安主管通过耐心的解释并出具停车场车辆出入登记和录像资料,经过协调,该业主同意给受损车辆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
在这件事情中,我感觉巡查工作没做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造成了车主的投诉,如果没有停车场录像作为证据,就会给解决问题带来极大难度。所以车辆出入登记、不定期巡查和技防措施是停车场管理不可或缺的手段。但是在车辆停放过程中时常会出现损伤甚至丢失的现象,最近报道中也经常有类似的案例发生,我认为这要有一个责任明确过程,如果是由于管理工作没做到位造成的,管理公司应该付有一定责任,但是物业管理公司毕竟不是保险公司,它提供的停车场管理服务仅仅是停车场的秩序维护服务,收取的管理费是停车位的租金,并不是车辆的保管和保险费用,因此我认为在发生车辆被盗案件中,物业管理公司不应该承担这种损失。当然这种情况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前提是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了它所承诺的管理服务。
二、绿化养护管理
随后,我又被安排进行绿化养护管理方面的工作。深业大厦是一个高层写字楼
,其绿化面积较小,但绿化养护工作仍然是管理工作中不能缺少的一块。实习中我主要负责日常绿化养护工作的巡查和记录。我按照绿化管理工作内容、要求及标准对绿化养护工作进行巡查。
首先,我按标准巡查了所有的花草树木长势是否良好,看有无虫害、病态及修剪是否成型。
其次,我检查了绿化的保洁情况,主要查看绿地有无枯叶、石块、杂草、纸屑、烟头、花卉的清洁及修剪的枝叶是否随时清除和是否对绿地标识是否干净、整齐。
第三:浇水,每天我对绿化养护人员的浇水情况进行检查,注意到绿化养护人员都是在早、晚浇水,并且浇湿浇透。
第四,在巡视过程中我发现绿化工每周除草、松土一次,并将树木根部土壤做成锅状,经了解,是为了便于绿化保养人员对树木浇、灌水。
在实习工程中还了解到,除以上日常工作以外,绿化养护人员还要定期施肥:春、秋季节对各种植物施肥一遍,其它季节视情况而定,肥料的选择以有机肥为主,尽量少施化肥;绿化区内的花灌木,以及绿篱、草皮,造型乔、灌木,每月修剪一次,平时发现与总体造型不协调时必须修剪,其它各类植物的修剪主要集中在冬季进行;春、秋季定期每月喷杀二次,平时发现虫害即时喷杀;补种以春季为主,绿地要求保持无黄土;苗木出现拥挤现象时,可进行移植,对不适应环境树木给予更换品种;进入风季前必须对新种的或具一定高度、冠幅大的乔、灌木进行撑牢。这些都是绿化养护工作中的基本工作。
我在巡视检查中对一般问题(如清除杂草不及时、发现虫害等)交由绿化养护人员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并对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进行登记。从中我不仅学会了很多绿化养护的基本知识和操作,而且对大厦绿化植物的习性和绿化工具的使用有一定了解和掌握。
三、实习体会
通过这次物业管理实习,接触具体操作工作,我学到了更多的物业管理工作知识。
在停车场管理实践中,我注意到需要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以规范员工行为(礼貌用语、仪容仪表)和提高服务质量;日常的巡视工作和完善的设施设备能够保证车辆的安全。
绿化能营造良好的小区环境,因此要求绿化养护人员要熟悉植物特性,在不同环境中正确的养护方法以及如何操作各种工具。
物业管理是一门新的学科和行业,具有综合性、技术性、专业性等特征,涉及的知识面相当广,仅仅从书本上学习理论是不够的;物业管理工作具体而烦琐,需要有耐心,在实际运用和操作中,有许多东西还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这次实习我感觉到时间很短,还没能更多、更全面的接触物业管理工作,今后在从事物业管理工作中,还需要不断积累经验,学习新的知识,做一个合格的物业管理员。
停车场管理制度【第四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创建宁波市文明停车场活动为指导,以“加强停车场管理、推进停车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提高停车场经营和服务水平、展示文明窗口形象”为目标,以《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和《宁波市文明停车场评选管理办法》为依据,力争我区收费停车场全部达到“手续健全、设施到位、管理规范、服务良好、环境整洁、治安隐患消除”的文明停车场的要求。
二、组织领导
成立停车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区长彭朱刚任组长,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施惠芳,区委常委、宣传部长童经纬任副组长,区地税局、区财政局、区城管局、区建设局、区房管处、*工商分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各街道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文明办主任汪光辉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综合协调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各相关单位、街道分别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指挥协调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工作重点
本次收费停车场专项整治的重点是解决前期调查排摸过程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如未到交警与物价部门办理收费审批手续,擅自对外经营,不规定标准收费;停车场标志标线设置不规范、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未到工商与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无照经营,偷税漏税,乱开发票;停车场管理人员配置不足、服务意识差、内部卫生脏乱差以及停车场内部或周边存在治安隐患等。重点整治对象:一是城乡结合部停车场;二是货运停车场;三是城区大中型停车场;四是存在问题较多停车场。
四、工作内容
按照市政府停车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辖区内所有道路外收费停车场(注:住宅小区收费停车场除外)逐一上门进行检查,督促所有停车场经营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十统一”要求。“十统一”具体要求为:统一备案手续、统一收费标准、统一工商税务执照、统一停车场专职管理人员配置、统一培训和上岗证件、统一停车场标志与收费标准标志、统一停车场收费发票、统一查验登记制度、统一公开制度、统一停车秩序与环境卫生。对停车场检查督促时应逐一录像,发现问题时应向停车场业主明确提出整改要求或发放整改通知书。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停车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根据停车场“十统一”具体工作要求,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一)完善和统一停车场备案登记手续
所有收费停车场必须按规定填写《宁波市停车场备案登记申请表》。对于已经到交警与物价部门办理过停车场审批手续的,直接要求停车场业主按规定要求填写《宁波市停车场备案登记申请表》;对于没有到交警与物价部门办理过停车场收费审批手续的,当场发放《停车场整改通知书》,责令停车场业主限期办结停车场收费审批手续。停车场收费审批手续办理完成后,要求停车场业主按规定要求填写《宁波市停车场备案登记申请表》。
(二)完善和统一停车场标志
各收费停车场必须配置的三块标志,一是停车场指示标志;二是停车场标志;三是停车场收费标准标志。三块标志牌的制作由各街道统计后报*交警大队统一制作。
对于室内停车场,应要求停车场业主必须配置停车场内部配套标志与标线以及相关交通安全设施,对于露天停车场或临时停车场应要求停车场业主尽量设置标志、标线以及相关交通安全设施,确保停车区域与停车通道清晰。
(三)统一上岗证件与培训
收费停车场管理人员工作期间必须佩戴统一的《宁波市停车管理上岗证》。上岗证由*交警大队制作与发放。
收费停车场专职管理人员在上岗前必须参加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业务培训合格后颁发收费停车场专职管理员上岗证。培训内容为:学习《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宁波市停车场(库)管理服务人员工作规范》以及宁波市物价局与公安局《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区机动车停车场收费的通知》,停车管理基本要领、停车场防火、防盗等相关基础知识。上岗培训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在专项整治活动以后进行。
(四)完善和统一停车场专职管理人员配置
收费停车场应当根据停车场规模配置相应的停车场专职管理人员,对于停车泊位小于50个的小型停车场,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4名;对于停车泊位51-300个的中型停车场,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5-10名,且每30个停车泊位所配置的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1名;对于停车泊位301-500个的大型停车场,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11-16名,且每30个停车泊位所配置的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1名;对于停车泊位大于500个的特大型停车场,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17名,且每30个停车泊位所配置的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1名。
停车场专职管理人员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应督促停车场业主按规定人数配置。
(五)统一登记查验制度
收费停车场应建立完善的车辆登记查验制度,停车场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进出车辆的登记与查验,确保停放车辆的安全。有条件的停车场应鼓励使用电子管理系统。未实施车辆登记查验制度的,应督促停车场业主限期建立与实施。
(六)统一公开制度
收费停车场必须在主要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开停车场收费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以及内部管理制度。未实施统一公开制度的,应督促停车场业主限期建立与实施。
(七)统一工商与税务登记
从事收费停车场经营的,按照《宁波市停车场(库)管理服务人员工作规范》规定,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对于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场发放《停车场整改通知书》,责令停车场业主限期办结工商与税务登记手续,并应将发现情况及时反馈给当地工商与税务部门。
(八)统一停车场收费发票
收费停车场停车收费必须出具统一财政发票,发现出具不符合规定发票的,应责令停车场业主整改,并应将发现情况及时反馈给当地财政或税务部门。
(九)统一停车秩序与环境卫生
停车场应当保证停车秩序良好,停车环境整洁卫生,发现停车秩序混乱,停车场内部卫生环境脏乱差的,应责令停车场业主限期整改。
五、责任分解
根据《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宁波市文明停车场评选管理办法》等规定,各部门、街道责任分解如下:
(一)*交警大队
1、调查排摸全区道路外收费停车场(住宅小区收费停车场除外);
2、要求已办理停车场审批手续的停车场按规定填写《宁波市停车场备案登记申请表》;
3、对未办理停车场审批手续的停车场发放《停车场整改通知书》,责令停车场业主限期办结停车场收费审批手续;
4、督促收费停车场完善和统一停车场标志、标线;
5、制作与发放《宁波市停车管理上岗证》;
6、对收费停车场专职管理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
7、督促停车场业主完善和统一停车场专职管理人员配置。
(二)*公安分局
1、检查督促停车场业主限期建立与实施统一登记查验制度;
2、检查、落实治安、刑事和消防责任。
(三)区地税局
1、责令停车场业主限期办结税务登记手续;
2、检查督促停车场业主限期建立与实施统一公开制度;
3、对未出具统一税务发票的停车场进行处罚。
(四)区财政局
1、检查督促停车场业主限期建立与实施统一公开制度;
2、检查督促财政预算单位收取的停车费及时上缴到财政专户。
(五)区城管局
监督检查收费停车场停车秩序(人行道上的停车)与环境卫生,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停车场业主限期整改。
(六)*工商分局
1、责令停车场业主限期办结工商登记手续;
2、检查督促停车场业主限期建立与实施统一公开制度。
(七)区建设局
按各自职能,监督落实停车场建设。
(八)区房管处
按各自职能,监督落实停车场建设。
(九)各街道
1、调查排摸辖区道路外收费停车场(注:住宅小区收费停车场除外);
2、负责辖区各个停车场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联系区整治办公室。
(十)文明办
1、组织协调全区的收费停车场整治工作;
2、制定各部门、街道的考核目标,并组织考核。
六、工作步骤
(一)集中整治阶段(20*年1月9日至20*年1月19日)。根据市政府相关工作方案以及本实施方案,制订工作计划与进度安排,对辖区收费停车场逐一进行检查、督促,开展集中整治。
(二)检查考核阶段(20*年1月20日至20*年1月31日)。对市区停车场专项整治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并将停车场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各相关单位、街道年度考核内容。
七、工作要求
(二)明确责任,形成合力。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不仅涉及到公安、交警、宣传等部门,还涉及到财政、工商、城管、房管等相关政府部门和各个街道,各相关单位一定要紧密协作配合,进一步形成整体作战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