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章制度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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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制度表1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防止重大传染病疫情通过车辆、船舶及其乘运人员、货物传播流行,保障旅客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及时运输,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本规定所称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规定确定的传染病疫情。
本规定所称交通卫生检疫,是指根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对车船、港站、乘运人员和货物等实施的卫生检验、紧急卫生处理、紧急控制、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和留验以及其他应急卫生防范、控制、处置措施。
本规定所称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是指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检疫传染病的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
本规定所称车船,是指从事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活动的客车、货车、客船(包括客渡船)和货船。
本规定所称港站,是指提供停靠车船、上下旅客、装卸货物的场所,包括汽车客运站、货运站、港口客运站、货运码头、港口堆场和仓库等。
本规定所称乘运人员,是指车船上的所有人员,包括车辆驾驶人员和乘务人员、船员、旅客等。
第三条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在确保控制重大传染病病源传播和蔓延的。前提下,做到交通不中断、客流不中断、货流不中断。
第四条交通部根据职责,依法负责全国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对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指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突发事件交通应急职责,应当与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行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交通防范和应急责任制,保证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向其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对报告在车船、港站发生的突发事件或者举报突发事件交通应急渎职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或者管辖范围的交通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
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制定各自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八条制定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应当以突发事件的类别和快速反应的要求为依据,并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机构的职责;
(三)突发事件有关污染车船、港站和污染物的应急处理方案;
(四)突发事件有关人员群体、防疫人员和救护人员的运输方案;
(五)突发事件有关药品、医疗救护设备器械等紧急物资的运输方案;
(七)突发事件有关交通应急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宣传方案;
(八)突发事件有关应急物资、运力储备与调度方案;
(九)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执行机构及其任务;
(十)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人员的组织和培训方案;
(十一)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工作的检查监督方案;
(十二)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其他有关工作方案。
为防范和处理其他突发事件制定的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条前款除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八)项规定以外的内容,并包括突发事件交通应急设施、设备以及其他有关物资的储备与调度方案。
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工作预案的要求,保证突发事件交通应急运力和有关物资储备。
第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客车、客船、客运站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消除车船、港站的病媒昆虫和鼠类以及其他染疫动物的危害。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突发事件交通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道路、水路运输从业人员和旅客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二条在车船、港站发生突发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按照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十三条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决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立即启动相应的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有关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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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制度表2
1、医院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并定期对医生和实习生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
2、各有关部门应首先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合格的。通讯设备、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物品等物资的调配和储备,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服从卫生主管部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医务处在院长的领导下要组织相关科室,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负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搜索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
4、按照法律要求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发现疑似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时,应立即用电话通知疫情管理人员,疫情管理人员要立即报告院长,同时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5、医院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进行接诊治疗,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有权要求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采取医学措施时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报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并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6、对传染病要按《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的法律法《》律要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严格执行各项消毒隔离、医院感染控制等各项制度和措施,做好人员防护,防止交叉感染和院内感染的发生,做好污物、污水的无害化处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章制度3
一、在院长与分管院长领导下组织实施开展公共卫生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公共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人民健康服务。
三、加强对医院公共卫生工作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致力于疾病预防控制“强基工程”建设,完成主管局下达的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等指令性工作任务。
四、制定相关公共卫生制度,明确各类公共卫生工作职责。
五、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加强传染病管理。对传染病人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早登记、早报告,为疾控部门提供可靠的疫情信息。协助疾控部门做好重点传染病防控与监测工作,包括艾滋病监测、AFP监测、结核病归口管理、新发传染病监测等。
六、完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依法及时报告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协助处理按规定互通信息。
七、做好慢病监测、食源性疾病监测、伤害监测、死因监测等各项监测报告工作。对死因不明患者报请专家组织讨论认定,对死于重大传染病可疑患者,不得瞒报,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八、做好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保持省“健康促进医院”荣誉。组织、协调开展多种形式的健教社会公益活动,如走村入户,开展健康扶贫义诊、地方病查治;深入机关、学校乡镇开办健康教育大课堂等。利用处方、医嘱、电子屏幕、宣传栏、墙报、报刊、网络等形式向大众开展健康教育。
九、做好妇幼卫生管理工作,完成妇幼卫生达标工作任务。依法上报孕产妇死亡和7岁以下儿童死亡病例,督导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按要求采样、送检、登记和填报;做好预防接种工作等。
十、完善各项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公共卫生项目考评体系,不断检查、督导和考核。科学评估,规范管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章制度4
1.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执行传染病疫情报告。
2. 即时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协调与处理。
3. 每月一次完成发热呼吸道门诊、肠道门诊督查工作。
4. 按要求执行医院放射卫生、职业防护及职业暴露管理。
5. 完成哨点医院监测网络直报及不明原因肺炎早期预警症状的监测。
6. 督导新生儿乙肝疫苗、卡介苗工作的完成。
7. 做好卫生监测工作:死亡、慢性病、肿瘤病例报告,围产儿、儿童死亡、出生缺陷及各种妇幼报表。
8. 健康教育工作:出刊全院健康教育专栏。
9. 计划生育工作。
10. 做好麻醉卡办理工作。
11. 做好《医学出生证明》办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