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汇总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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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第一篇】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总公司(集团公司、总厂)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及所辖区域内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公司安全生产培训方案【第二篇】
为贯彻落实基础管理整顿工作,夯实安全生产管理基础,进一步提高公司全体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及应急能力,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公司决定对全体员工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全员培训工作,现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培训目标
(一)利用3个多月的时间,按照“分工种、分层次、分岗位”的方式开展全员安全培训,使员工熟悉、了解各项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掌握安全生产基础知识,熟知岗位工作职责和岗位安全操作知识,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二)进一步促使各级管理人员和各类从业人员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管理能力、安全事故遇险应变技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开展安全基础知识全员教育,公司级安全教育应知应会知识培训覆盖率100%。
二、培训对象
全体员工。重点为生产、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及一线操作人员。
三、培训目的
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生产基本常识,了解和熟悉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熟悉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知识,熟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全员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公司安全生产。
四、培训方式
采用集中授课和自学相结合的办法。各单位自行安排。
五、全员安全培训工作实施计划
(一)第一阶段(9月9日~10月9日,宣贯准备阶段)
各单位组织员工学习北化集团安全生产与节能减排专项治理活动要求的《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7个重要安全管理文件。人力资源部整理全员安全培训资料,编写完成《公司安全生产全员培训讲义(基础类)》。
(二)第二阶段(10月10日~11月24日,安全基础知识理论学习阶段)
1、培训实施单位:公司各单位
2、培训课时:集中授课至少16课时(其中2课时培训考试)
3、培训内容:
(1)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
(2)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事故危害与事故预防、生产安全基础知识、生活安全常识。
(4)公司级安全教育应知应会知识。
4、培训要求:
(1)各单位编写本单位第二阶段安全生产培训学习计划,印发给本单位员工;
(2)学员做好笔记,人力资源部会同监察审计部不定期抽查,抽查时少1人次,扣本单位生产经营考核分;
(3)11月17日~11月21日采用闭卷笔试形式分批进行考核验收,考试成绩90分为合格。成绩不合格者限期学习后组织补考,对补考仍未通过的,下岗培训。考试时各单位中层管理人员亲自监考,人力资源部或监察审计部工作人员巡考。
(4)各部门做好培训档案收集整理工作。
(5)各单位于11月22日~11月24日分批组织学员召开培训心得或体会座谈会,内容包含对安全基础知识的认知、结合安全基础知识学习与工作实际反映业务或岗位安全管理需求和不足、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及合理化建议等。要求座谈会记录齐全。
(三)第三阶段(11月25日~12月5日,业务或岗位安全知识理论学习阶段)
1、培训实施单位:职能部室、基层生产单位、辅助单位
2、培训课时:集中授课至少6课时(其中1课时培训考试)
3、培训内容:
(1)基层生产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要点。(职能部室学习内容)
(2)各生产、制造、维修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基层生产单位、辅助单位学习内容)
4、培训要求:
(1)各单位编写本单位第三阶段安全生产培训学习计划,印发给本单位员工;
(2)学员做好笔记,人力资源部会同监察审计部定期抽查,抽查时少1人次,扣本单位生产经营考核分;
(3)12月2日~12月5日采用闭卷笔试形式分批进行考核验收,考试成绩90分为合格,成绩不合格者限期学习后组织补考,对补考仍未通过的,下岗培训。试时各单位中层管理人员亲自监考,人力资源部或监察审计部工作人员巡考。
(4)各单位做好培训档案收集整理工作。
(四)第四阶段(12月6日~12月24日,安全行动学习阶段)
1、安全环保部组织各单位于12月10日前制作或更新事故漫画宣传册、图文并茂的安全标语及事故展板。
2、各生产单位每班组织班前“三讲”活动。要求向岗位员工做到“三讲”:即讲任务,安排当班工作任务和操作标准、工序流程和重点环节;讲安全,根据当班生产任务和作业现场实际,对每位员工、每个环节、每道工序的安全注意事项逐条讲清;讲培训,根据培训计划,对员工进行每日一题培训,并于12月24日前对培训内容进行考试。
3、安全环保部在该阶段组织各单位分批开展一次全员安全消防实战演练,要求有对抗演练环节。
(五)第五阶段(12月25日~12月30日,检查验收阶段)
由人力资源部、监察审计部、安全环保部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记录资料、现场实地检查和询问员工等方式,对各单位安全生产全员培训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培训走过场或培训时间、内容、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各单位负责人及安监员、职教负责人在此期间要做好各项迎检工作。
由人力资源部、监察审计部、安全环保部共同编写《公司安全生产全员培训教育工作检查验收报告》。
六、全员安全培训工作实施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全员安全培训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好各阶段学习活动。
(二)积极动员宣传,各单位要组织一次动员会,提高员工在安全管理中的重要地位的认识,明确全员安全培训活动的重要意义。
(三)学习结束后,各单位要组织一次总结会,认真总结、分析全员安全培训前后的效果和存在的不足,形成本单位全员安全培训工作总结,于12月30日前递交人力资源部。
(四)要把全员安全培训工作与基础管理整顿相结合,与经营风险控制相结合,与安全管理目标相结合,与创建安全文化建设等相结合。
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第三篇】
第十一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四条 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 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六条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章 总 则【第四篇】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