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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阅览室管理制度汇总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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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借阅制度【第一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武汉理工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凡持有合法证明的单位或者持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个人,可以利用本馆已开放的档案。

三、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利用本馆已开放的档案,须经学校外事部门介绍以及档案馆负责人同意。

四、利用本馆未开放的档案,须经档案馆负责人批准。涉及未公开的技术问题,须经档案形成部门或者本人同意,必要时报请校长审查批准。涉密档案资料按《武汉理工大学秘密资料管理办法》查阅利用。

五、档案利用者须履行登记手续,填写利用者姓名、单位、利用目的和内容等。

六、档案利用者须自觉遵守保密制度,不得翻阅其他与所查内容无关的档案,严禁涂改、污损、抽拆和增删档案内容。

七、本馆档案原则上限馆内查阅,一般不外借。校内有关部门确需借出档案时,须持有二级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借阅申请,经档案馆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借出。档案借出时间不得超出两周,不得转借。需要续借应持档案到档案馆办理续借手续。借出档案者须对档案的安全、完整和保密负责。

八、档案利用者需要复制档案的',由档案馆负责办理。加盖本馆档案证明章的档案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九、查阅利用档案用于公益目的的,本馆不收取费用;用于个人或者商业目的的,本馆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其所移交、捐赠的档案,本馆无偿和优先提供。

图书室借阅管理规章制度【第二篇】

一、员工借阅图书应先翻阅《图书名目》后,向图书管理员提出所要借阅的书名及编号,不准随便在图书角乱翻。

二、借出的图书,管理员应仔细登记好图书书名、编号、单价、借阅时间及图书完好程度。

三、员工每次借书只准借阅一本。

四、借出的'图书两周内必需归还图书角,归还时图书时管理员应检查破损状况,准时处理赔款事宜。若还未看完,应办好续借手续。

五、两周内未归还的图书,由管理员准时把借书人的姓名及书名、单价抄送相关责任人的领导,该领导应指令其准时归还或赔偿。

六、放假前一周,由图书管理员清查一次借出的图书,把未还图书人的姓名及书名、单价抄送责任领导处理。

七、女员工休产假和员工辞职前必需归还清晰所借阅的图书。

八、图书角不向其他公司和个人以及团体组织开放。

九、图书赔偿制度

读者必需爱惜图书,所借图书不得污损、撕剪、圈点、批注和遗失等。如有上述状况,应以相同版本的新书赔偿,不得以其他图书抵充。如的确无法购到新书,不论新旧图书以原价二倍赔偿。

详细规定:

1、成套图书遗失其中一册(如上、下册书遗失其中一册,多卷书遗失其中一卷)应按全套书原价赔偿,余下各卷不给赔偿人。

2、读者所借图书如有遗失,应在半个月内来馆办理赔偿,如经过督促,在三个月内未办理赔偿手续者,后果自负。

3、如发觉有盗窃图书者除追回原书外,令其检讨,进行批判教育,情节严峻者,送交该责任人领导到处理。

图书室借阅管理规章制度【第三篇】

一、教职工借阅图书、资料制度:

1、图书室、阅览室的书籍报刊,只限本校教职工借阅。外单位如需查阅资料,务必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资料。

2、对本校教职工开放图书。每人限借2至3册教学参考书,文艺类书籍限借1至2册。工具类图书只准查阅,不得外借。

3、一般图书借阅周期为一个月,必要时能够续借一个月。不得长期占用图书,影响图书流通。

4、损坏、丢失图书的按现价加倍赔偿。一般图书丢失,按图书现行价格加一倍赔偿。工具、古籍图书按现价23倍赔偿,孤本或绝版图书酌情按510倍赔偿。

5、调离人员务必先还清图书,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二、学生借书制度:

1、图书室只对本校学生开放,非本校学生谢绝借阅图书。

2、每次借书只限一本,借阅时间为一周,逾期不还者给予批评教育,性质较重者停止借阅。

3、学生转学、休学或毕业时,务必办理清还手续,然后离校。

4、爱护图书,人人有责。禁止拆卷、撕页、剪裁、涂抹。违者批评、罚款、停借等。

5、严重损坏或丢失图书者按现价赔偿。

6、学生借书务必服从管理员管理,按年级段、班级分配时间,排队有序的。借书。

7、倡导以班级为单位群众借阅。

6、图书借阅规章制度

一、本图书室的报刊杂志只限在本校人员查阅,阅后报刊杂志如期归还。

二、图书实行凭证借阅制度,教学用书借期最多为一学期,其他书借期为一年,一次最多可借阅两本,欠书不予再借。

三、如需继续阅读,应及时续借阅手续。

四、爱护图书,不准在书上划道、圈点,更不准割页、撕毁,违者按规定罚款。

五、图书或借书证丢失,应及时声明,并按规定赔偿补办借书证。

六、转学或毕业者应及时办理退证手续。

七、保证室内卫生和肃静,室内禁止吸烟、乱扔垃圾。

八、学校图书室开放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下午4:30全天开放。

图书借阅管理制度【第四篇】

为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丰富业余生活,扩大知识面,公证处设立图书阅览室。图书阅览室中的藏书是公共财产,读者应自觉爱护、妥善保管,如有污损、遗失等情况,借阅者应负赔偿责任,偷窃书刊者将受处罚。为方便图书杂志的管理和借阅,特做以下几点规定:

1、每人每次最多可借阅两本图书,每本书最多可借阅15天,请借阅者尽量在借阅期内归还。若到期不能归还者,请及时办理续借手续。否则,逾期借阅者将被处以每册1元/天的罚款。

2、借书时请仔细检查所借图书,发现有污损、残缺或里外不一等情况,应即时向管理人员指出,并记录在案以分清责任。否则,在还书时发现以上情况,应由借书人负责。

3、借阅者不得对书籍进行任何的圈划、批注、涂改、影描、撕刻等,一经发现将处以5元/处的罚款。

4、借阅者不得任意损坏图书。情节较轻,经修订后不影响内容完整并可继续借阅的,赔偿2元修订费;情节较重,影响内容完整和阅读的,应以相同版本的新书(或经同意后用新版)抵赔。如抵赔原版本图书确有困难时,按书价并根据出版年限赔偿(出版几年赔几年),最低不少于2倍,最高不超过5倍。

5、借阅者应妥善保管所借书籍。若撕割书刊其中部分占为已有,每张罚一本书的原价,多页依次倍增,但每书最低不得少于10元:如有丢失,单册书籍照价赔偿;成套书籍则按整套赔偿。

6、未经办理借阅手续,擅自将书刊携带出室的,须主动说明原由,否则将按偷窃书刊处理。对偷窃书刊者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其公开书面检讨,并处以书刊价双倍的罚款。

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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