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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司法鉴定实训心得范例精编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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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司法鉴定实训心得范文【第一篇】

近年来,司法鉴定在我国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出台,有利于提高司法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参与司法鉴定工作的人员应严格按照条例要求进行操作,做到公正、科学、客观,结合实际情况加强自身的专业素养,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促进司法正义的实现。下面我将围绕这一主题,对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心得体会进行探讨。

首先,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是对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和指导。鉴定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条例明确了鉴定人员的资质要求、登记管理、诚信评价、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对于提高鉴定质量、规范鉴定行为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保障。在实践中,我深刻体会到条例的实施推进了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其次,司法鉴定管理条例通过建立诚信评价制度,推动了司法鉴定工作的诚实守信。条例对诚信评价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做了明确规定,鉴定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方法进行鉴定,不得有舞弊行为。同时,对于严重失信行为将进行记录和通报,甚至可能面临职业淘汰等后果。这一制度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鉴定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遏制了不良鉴定行为的发生。

第三,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突出了公正性的原则,强调鉴定工作要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无论是司法鉴定主体还是鉴定人员,都必须始终做到不偏不倚,客观公正地对待每一个鉴定案件。条例规定了鉴定机构的独立性和鉴定人员的专业性,禁止干预和干扰鉴定工作,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这是司法鉴定工作的基本原则,也是司法公正的体现。

第四,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还强调鉴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提升。鉴定人员应根据自身的专业特长和鉴定工作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与技能水平。条例规定了鉴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能力评价,要求鉴定人员不断学习和研究,了解最新的科学技术和方法,提升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只有通过不断学习和提高,鉴定人员才能够胜任复杂的鉴定工作,更好地服务社会公众。

最后,对于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实施还需要各方共同配合。司法机关、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和公众,都应该积极配合条例的执行,共同促进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和健康发展。司法机关要加强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监督,及时处理违法违规问题;鉴定机构要加强自身的管理和监督,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鉴定人员要加强学习和进修,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公众要加强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监督和参与,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出台对于推动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参与司法鉴定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条例要求,坚守职业道德,提高专业素养,做到公正、科学、客观。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够更好地发挥司法鉴定的作用,保障社会正义的实现。

2023年司法鉴定实训心得范文【第二篇】

这个维持五天的gmp实训,让我大开眼界,了解不少制药方面的知识!让我知道药物安全的重要性!让我觉得在医药方面的发展是一片光明的!

20__版gmp的实施,对制药企业来说是机遇同时也是挑战。新版gmp条款内容更加具体、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确保了药品质量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均一性。

新版gmp的实施对于我们以后从事药品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文件、记录,表格、偏差、变更、验证、检测过程、检测结果、原辅料、对照品标准品、试剂、试液、人员配备、岗位职责、等等到底怎么做,做什么,如何做,怎么做好更能符合gmp的要求,这些都值得我们去深思。

1、新版gmp中引入风险管理的理念,并相应增加了一系列新制度,特别学习gmp后,感觉还有对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2、持续稳定性考察是对上市后药品质量的持续监控,是质量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主动防范质量事故的发生,以最大限度保证产成品和上市药品的质量。

一、提高了部分硬件要求。

一是调整了无菌制剂生产环境的洁净度要求新版与98版gmp的重大区别是:无菌制剂在硬件上有很大提高,更加强调生产过程的无菌、净化要求;在软性管理上,人员的管理、偏差的处理、文件管理、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质量回顾等有很大提高。

二是增加了对设备设施的要求。

对厂房设施分生产区、仓储区、质量控制区和辅助区分别提出设计和布局的要求,对设备的设计和安装、维护和维修、使用、清洁及状态标识、校准等几个方面也都做出具体规定。

二、强化了管理方面的要求。

一是提高了对人员的要求。

机构和人员部分,明确将质量受权人与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一并列为药品生产企业的关键人员,并从学历、技术职称、工作经验等方面提高了对关键人员的资质要求。新修订的药品gmp首次提出质量受权人概念,并将质量受权人纳入药品生产企业的关键人员。企业所有药品,均需经其批准才能出厂,这人是企业质量第一负责人,在药监局要备案,质量受权人有严格的资质要求。

二是明确要求企业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

新版把质量管理单独提出一章,企业必须建立全面的质量保证系统。新gmp把质量管理提高了一个层次,整个制药企业从最高领导到员工,都要对质量负责,制定自己的管理方案。新版药品gmp在“总则”中增加了对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以保证药品gmp的有效执行。

三是细化了对操作规程、生产记录等文件管理的要求。

在文件管理上,新版gmp大幅提高了对文件管理的内容要求,增加了文件管理的范围,把所有与产品质量有关的包括质量标准、生产处方和工艺规程、记录、报告等都纳gmp文件管理范围。明确提出根据各项标准或规程进行操作,所形成的各类记录、报告等都是文件,都必须进行系统化管理,并提出了批档案的概念,每批药品应有批档案,包括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批检验记录和药品放行审核记录、批销售记录等与批产品有关的记录和文件。批档案应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存放、归档。这样就使得整个药品生产质量的记录管理形成完整的体系,便于产品质量的追溯与改进。

三、围绕风险管理增设了一系列新制度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章节,增加了变更控制和偏差处理,纠正和预防措施和产品质量回顾分析也是这次增加的,这几个方面交叉在说一个词:质量风险管理。纠正和预防措施目的是通过涉及产品质量各个方面因素、存在问题的系统归纳、分析总结,从而采取有力可行措施,解决问题,确实保证药品质量。

药品的生产质量管理过程是对注册审批要求的贯彻和体现。新版药品gmp在多个章节中都强调了生产要求与注册审批要求的一致性。

产品发放与召回一章,原来叫收回,现在叫召回,强调了对企业销售的管理,同时加强了与《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衔接,规定企业应当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已上市药品,同时细化了召回的管理规定,要求企业建立产品召回系统,指定专人负责执行召回及协调相关工作,制定书面的召回处理操作规程等。

gmp的核心是保证药品质量恒定,新版gmp加强了对人和软件的要求和管理,重在保证规范的生产流程。而在gmp实施与改造过程中,软件的升级是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一套系统科学的软件甚至可以弥补硬件和人员素质方面的不足。一个良好的软件系统应具备以下六个方面特征,即系统性、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可追溯性和稳定性。这就要求企业动员员工根据新gmp的要求,从每一个细节和环节入手,对企业现有的软件进行修订、整合与改造,切实提高企业软件水平和运转能力。

实训期间我印象最深的是实训第三天上午,老师给我们讲解了好多在实训车间的要求,后来我们就去了实训车间参观,老师叮嘱我们一定要穿白大褂,去到实训车间,老师就叫我们看那个正确的进入车间的程序,为了保持车间的洁净度,为了养成习惯,都是按照gmp的要求!脱去自用鞋,放入鞋柜内,转身,穿上洁净工作鞋,进入一更衣室,脱去外衣,洗手并烘干,进入二次更衣室,带上工作帽,要遮盖头发和耳朵,戴上口罩,要遮盖口鼻,穿上洁净服,拉好拉链,穿上洁净裤,裤腰末在上衣外,侧面,这样就能进入生产车间了,一进入更衣室,发现里面的设计好特别,地面都是圆角,说是以防微生物的生长,连空气也是过滤的,而且人流和物流是分开的,而反向,我们看了各种制剂的制备机器,老师也给我们讲解一下,我们平时吃的药都是又这些机器制造出来的,让我们大饱眼福。

实训的其余时间我们都是学习理论知识以及去机房操作gmp实训的软件.我最大的感受就是,用心爱质量。做一行爱一行,做质量爱质量;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做好。在质量领域里不断突破自我,做一个有进取心的人。药品生产企业只有建立了一套完整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和严格执行gmp标准,才能对所生产的药品做到心中有数,让每一批药品合格投放市场,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药品生产企业只有在实施gmp过程中,做到“全过程、全方位、全员参与”,才能使得所生产的药品质量“稳定、可靠、优质”。

时间过得真快,实训就这样结束了,这次实训让我明白到医药方面的发展是一片光明的,发觉到我的前面是一条有方向的大路,是通往成功的舞台!!

2023年司法鉴定实训心得范文【第三篇】

司法鉴定是专业技术人员适用其科学知识或者专业技能依法对诉讼活动中存在的待证事实进行鉴别与判断的科学实证活动。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司法鉴定结论是重要的证据之一,在诉讼活动中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律公正必须程序公正。司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之一,它的基本性质也是程序性的,它应有所固有的和既成的程序和规律,如失去程序和规则,那么鉴定的结论便也失去存在的基础和形式。因此,在司法鉴定中,它的公正也体现在程序的公正。鉴定程序的公正它是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自由等权益是息息相关的。本文就有关司法鉴定的程序公正的实现作一些探讨。

一、实现司法鉴定程序公正的条件。

程序公正是将公正的观念反映到现实规范中来,它要求鉴定的程序应当符合公正的标准。为实现司法鉴定程序的公正,在司法鉴定程序中首先要明确以下三个条件。

1、要全面、充分地保障当事人(或委托部门)的鉴定程序基本权利。尊重当事人(或委托部门)的合法意愿和合法处分行为,以产生符合诉讼法上的鉴定程序效果。这是指在司法鉴定过程要赋予当事人或委托部门在推进和终结鉴定程序上有一定的决定权。

2、对鉴定人员权威的承认。鉴定人员的权威:

一是指司法鉴定程序是通过鉴定人员的具体行为才能实现,是程序的权威升华为鉴定人员的权威。

二是司法鉴定人员科学态度的中立性保证鉴定工作的公正性。

三是鉴定人员的行为合法性,鉴定人员的行为都由法律的`规定所赋予的,是合法的司法鉴定程序的主体。

3、司法鉴定程序标准的确定。

司法鉴定程序公正的实现,首先要有保证鉴定程序得以公正的规范标准。目前我国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尚不完善,司法鉴定立法工作滞后。随之带来了司法鉴定权的混乱,程序的不一致,违反证据学现象的屡现,鉴定结论缺乏公正性,可信性差,鉴定机构重叠;对鉴定人员缺乏明确严格的管理体制,缺乏统一稳定的科学的行业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程。司法鉴定程序公正的判断是同鉴定过程联系在一起的,离开了程序的规范标准,程序的公正实现就无从谈起。司法鉴定程序公正的标准评价,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

一是程序规则程序(标准)的科学性;

二是鉴定人员的中立性;

三是对当事人双方的平等性;

四是鉴定程序的公开性;

五是程序规则(标准)的制约与监督。

当然,程序公正的观念与标准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要与特定的时代和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状况相适应。它也还要受制于社会法律体制,同时法律诉讼的需求也能使鉴定程序标准不断完善提高以及程序技术性的科学化。

二、实现司法鉴定程序公正的一般原则。

1、鉴定人员的中立性。

鉴定人员处于中立地位是鉴定程序公正的根本保证。鉴定人员应与双方当事人保持同等的司法距离,对案件保持超然客观的态度。缺乏中立性鉴定人员就要有偏私,混淆角色,其结果无论正确与否其不公正性是必然的。鉴定人员的中立包括:

一是鉴定人员与案件和当事人无关联性。即鉴定人员不能鉴定自己的案件,也不得鉴定案件结果和当事人有利益或其他方面关系的案件。鉴定人同的无关联性对于保证鉴定人的中立性是非常重要的。在实践中如遇难以无关联性,就必须实行回避制度。

二是鉴定人员不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存歧视和偏爱。鉴定人员的中立不仅要求无关联性,而且还要求鉴定人员个人的价值取向、情感等因素不产生“偏异倾向”。为此,建立司法鉴定人员管理程序对鉴定机构资格和鉴定人员任职资格的确认,明确鉴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建立法律责任制度和对鉴定人员的监督制度等来保证鉴定人员中立性是有益的。

2、当事人的平等性。

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的平等是一项基本诉讼原则。它指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法律平等地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在司法鉴定程序中,当事人的平等指当事人平等享有请求鉴定或撤销鉴定的权利,平等享有对鉴定内容的知情权和质证权以及鉴定程序中平等地保护当事人权利的合法行使。平等性可以使鉴定人员对各方的意见、证据予以平等的关注和考虑,也是在鉴定程序中给予当事人平等的机会和手段,使鉴定人员获得全面的信息,更有利于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因此,当事人权利的平等是鉴定程序公正的先决条件。

3、鉴定程序的参与性。

“参与原则适用于各种制度”,司法鉴定制度也不例外。参与性是使鉴定人注意当事人利益的实现。只有从制度上充分地保障当事人享有与行使程序的参与权,才能在鉴定前保障当事人能够及时正确地提出有关资料、陈述意见或进行提问的机会;在鉴定过程中能有充分的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观点和主张并对他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反驳和抗辩等。因此,在司法鉴定程序中应告知各方,使各方都有准备并确保参与能力不足的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帮助。鉴定程序参与是当事人具有影响鉴定过程和结果的机会,同时当事人对鉴定程序的参与是自主、自愿的,而非受强制或者被迫的,参与的自愿是要求鉴定人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和人格,不能把当事人当作实现某种目的的工具。如当事人仅仅是被动地,那在许多情况下并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鉴定程序参与。鉴定行为进行的本身也是司法鉴定程序的参与。

4、鉴定程序的公开性。

公开性是指鉴定程序中鉴定目的、要求、内容、方式及鉴定结果等都应告知当事人。鉴定方式、方法的行业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程都应符合科学并统一,同时予以公开。司法鉴定程序的公开性是鉴定程序公正的基本标准和要求,它的主旨是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可以从鉴定程序的公开亲眼看到公正的实现过程,同时鉴定程序的公开也提供了对司法鉴定程序实施社会监督的可能。司法程序公开也是司法民主程度的标尺,鉴定程序的公开也是标志和体现我国司法制度民主化的进步。

5、鉴定程序的维持性。

司法鉴定程序的维持性是指鉴定程序规则上应规定鉴定结果产生之后在程序上要尽量维持它的客观性和稳定性,不能轻易随便否定、更改结论或重新鉴定。随着程序的不断完善,司法鉴定程序所认定的鉴定规则的实体一旦成为程序上的过去即使重新解释,亦绝不能推翻撤回重新鉴定,鉴定程序维持性要求赋予鉴定行为法定效力并且禁止鉴定人或当事人随意鉴定的行为。鉴定行为在鉴定程序上产生某种结果,鉴定行为是否成立、有效、合法等都应当取决鉴定程序的规定。

三、鉴定程序中的个别公正性。

鉴定程序中的个别公正性是鉴定人员将普遍公正的程序规范适用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的产物。个别公正必须是以公正无私为前提的,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体现。由于在制定鉴定程序规范时的局限性,加上立法技术上的不完善所造成的疏漏和冲突。其表现为:

二是标准、规程中的条文相互矛盾;

三是条文的规定模棱两可或含混不清。

因此,在用确立的鉴定程序一般公正来适用于个别案件时,就不能自动表现出个别公正,而是需要我们的鉴定人员的鉴定活动来体现。一般公正仅仅是多数人或全部的人在典型的情况下表现出来的,但是在司法鉴定中往往情况是千差万别的,鉴定具体案件时必须根据具体的情况,在一般原则的引导下,根据个案的特殊性,从司法鉴定程序的机制出发,对一般规则有所变通而实现鉴定程序的个别公正。个别公正是指在一般公正的基础上,对个别案件的处理的公正。它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一般公正的补充和弥补。

鉴定程序的公正是鉴定实体公正的保证,没有鉴定程序的公正,既无法保证鉴定实体的公正,也无法体现实体的公正。因此,在目前我国司法鉴定体制中的立法工作滞后的现状,更应加快司法鉴定的有关立法工作,为实现司法鉴定的程序公正提供法律保障。司法鉴定的程序上的公正,保证了我们司法鉴定结论的依法、合法、公正、公平、科学、规范,经得起任何的质证、推敲、琢磨,更能令人信服。

2023年司法鉴定实训心得范文【第四篇】

司法鉴定是法律领域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它是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法律和司法活动提供有关问题的认证、评价和解释。司法鉴定的证据力常常是决定案件胜负的重要因素。作为一名律师,我经常需要理解和分析司法鉴定书。在这种情况下,我非常感慨:司法鉴定书真的很重要,可以帮助我们在庭审中进行正确的辩护。

司法鉴定书是司法鉴定机关依法作出的结论和意见书,主要由题头、鉴定概要、鉴定原则、鉴定过程、鉴定结论、单位意见和鉴定人签署等部分组成。首先,题头中包括了鉴定机构的名称、鉴定请求人的姓名、鉴定申请人的名称等重要信息。其次,鉴定概要是指对鉴定请求的基本情况和鉴定要求的概括说明。鉴定原则是根据法律法规、科学技术和鉴定实践规定的鉴定准则、方法和要求。鉴定过程是指鉴定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步骤。鉴定结论是对鉴定目的和要求所做出的认定、推论和判断。最终是鉴定单位的意见和鉴定人对鉴定书的签署。

司法鉴定书不仅仅是一份文件,它的意义更在于保障公正和法治。它必须是客观、真实和公正的,不具有利益关系,有利于维护和保护司法公正和民事权益。司法鉴定书中的结论需要基于科学方法和技术,以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尤其是在涉及人身伤害、疾病、财产纠纷等领域。司法鉴定书是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重要证据,是判决案件胜诉的重要因素。

作为律师,我必须了解司法鉴定书的内容和结论,以了解问题所在并为客户辩护。合理而有效地使用司法鉴定的结论可以帮助我们提出有力的辩护策略,并在庭审中获得成功。但是,要想正确理解司法鉴定书,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包括对相关法律法规和鉴定原则的了解。律师还需要了解鉴定人的技术能力和专业素质,以及鉴定机构的资质和行为准则等信息。

第五段:结论。

司法鉴定书的意义和作用不可忽视。了解和掌握司法鉴定书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对我们作为律师以及公民都有重要的意义。作为律师,我们需要在每个案件中正确使用和评价司法鉴定书,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和客观,并提供最好的辩护策略。同时,我们也应该呼吁,司法鉴定机构应该更加尽职地履行职责,确保司法鉴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这样会更大程度地维护公正和法治。

2023年司法鉴定实训心得范文【第五篇】

司法鉴定是一项高度复杂和关键性的工作,对于法律事务的处理和案件的解决起着重要作用。为了提高警察和法医人员的司法鉴定能力,我参加了一期为期五天的司法鉴定专题培训。在此次培训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司法鉴定的重要性,同时也学到了许多实用的技巧和知识。以下是我对此次培训的心得体会。

首先,在培训的第一天,我们对司法鉴定的基本概念和法律法规进行了学习。这一部分的内容让我意识到,司法鉴定的工作并不仅仅是仪器的使用和技术的应用,更重要的是要遵循法律的规定。在司法鉴定中,法律法规是我们的指导,同时也是我们工作的依据。因此,我认识到要成为一名优秀的司法鉴定人员,不仅需要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更要具备高度的法律意识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其次,在培训的第二天,我们进行了实操课程,学习了现场勘验和物证分享的“2024年司法鉴定实训心得范例精编10篇”,我发现现场勘验是司法鉴定工作中至关重要的一环。现场勘验的准确和细致,直接影响着案件的证据收集和犯罪嫌疑人的定罪。因此,在进行现场勘验时,我一定要保持冷静和果断,同时注重细节,做到查看全面,记录准确。在物证收集方面,我们学习了使用先进的科技设备,以及正确的包装和保存方法。这些技巧的学习为我今后的司法鉴定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第三天的培训内容是关于法医学的基础知识和技能。法医学是司法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对尸体和病理标本的解剖和检验,为法律案件提供科学的证据。在培训中,我们学习了法医学的基本原理和常见的病理学表现,同时也针对一些特殊的病例进行了讨论和分析。通过这样的学习,我了解到法医学是一门高度细致和有挑战性的学科,需要我们具备极高的责任心和敏锐的观察力。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准确地判断死因和病因,为法律案件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第四天的培训中,我们学习了常见的鉴定技术和方法。鉴定技术是司法鉴定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它包括了指纹鉴定、酒精检测、毒品检测和DNA分析等。通过学习这些技术,我了解到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是得以保证的。鉴定人员要具备精湛的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才能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和可信。此外,在培训中,我们还进行了模拟案例分析和讨论,通过实际操作和团队合作,进一步提高了我们的应对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最后一天的培训是总结和应用的阶段。在这一天,我们回顾了本次培训的内容和取得的成果,并进行了一场模拟案例的综合鉴定。通过这次模拟案例的实践,我更加深入地理解了司法鉴定的全过程和工作要求。同时,我也认识到,司法鉴定是一项不断学习和实践的工作,只有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才能更好地为法律事务和案件的解决做出贡献。

通过这次司法鉴定专题培训,我不仅学到了许多专业知识和技能,也深刻认识到了司法鉴定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我将会将所学到的知识和技能应用到实际工作中,为司法鉴定事业做出自己的贡献。同时,我也会继续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不断拓宽自己的视野和思维方式,以更好地适应和应对司法鉴定工作中的各种挑战和困难。相信通过自己的不懈努力,我一定能够为司法鉴定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2023年司法鉴定实训心得范文【第六篇】

立法咨询、信誉等级评价、社会慈善。笔者认为,除了以上作用以外,司法鉴定协会还有更大的空间发挥其技术和社会团体的优势,至少在处理信访和投诉,减少重新鉴定率方面可以有明显的作为。

一、司法鉴定协会在减少重新鉴定率方面发挥作用的理想化途径。

司法鉴定协会是具有强大技术优势的社会团体,其技术优势和中立地位使其在处理信访和投诉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越性。

首先,技术优势。司法鉴定协会的个人会员大部分都是行业内的精英,所具有的技术条件是无庸置疑的;司法鉴定协会团体会员拥有的技术人员、设备、实验室条件更是其他类协会无法望其项背的。这些得天独厚的技术优势,使司法鉴定协会能够充分地显示其为人信服的权威性。

其次,作为社会团体的优势。司法鉴定协会作为社会团体,其仅代表司法鉴定人的利益,不代表任何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利益。而司法鉴定人的利益表现为群体的利益,并不是某个具体司法鉴定人的利益。司法鉴定协会这种超然的社会组织特征,决定了如果司法鉴定协会在诉讼中需要其起到技术上居中裁判的作用时,是有较强的信誉优势的。

司法鉴定协会的这两大优势决定,其有条件、有优势、有能力发挥出在司法鉴定案件中的居中技术裁判作用。虽然目前尚无立法和司法体制上的支持,这个想法只是个理想化的思路,但我认为,这是个值得去尝试,而且当前就可以去尝试的思路。

近两年来,我省共受理了191例信访投诉案件,司法鉴定协会专业委员会很好地发挥了在处理投诉、信访方面的积极作用,相应减少了重新鉴定率。为了能够科学、合理地处理信访、投诉及疑难、缠诉缠访案件,协会组织了3个司法医学鉴定案件听证会、1个司法会计鉴定案件听证会。会上,各个专家认真听取双方陈述和意见,审阅相关证据和资料,会后,专家们就每个案件都出具了听证会专家意见或建议。四个案件的专家意见和建议基本上起到了息访作用,对正确处理信访、投诉案件,减少重新鉴定率,对定纷止争和社会稳定,对充分发挥协会作用和提高协会社会影响力,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这种做法,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司法鉴定协会技术仲裁的色彩,其实还不能算是技术仲裁,因为听证会的专家意见和建议是不能采信为证据的,只能作为办案的参考。我认为,真正的司法鉴定技术仲裁应具备以下几大要素:一是当事人各方一致选定,有一方不同意也不能引起技术仲裁;二是公、检、法等委托机关的引导和组织,没有委托机关的`引导和组织,司法实践中就不可能提起技术仲裁;三是当事人各方事前同意接受仲裁结果;四是司法机关对仲裁结果能够予以采信;五是专家库中有足供选择的仲裁员,人员数量和类别能够满足实际需要;六是鉴定事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来,司法鉴定重新鉴定过多过滥的问题愈演愈烈,有些本来在地方立法中已经比较好地解决了重新鉴定过多过滥问题的省份,由于《决定》的施行,也故态复萌。这是事实,我们无庸讳言。重新鉴定过多过滥的问题又使缠访缠诉问题愈演愈烈,二者互相助燃,问题越来越严重。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成了老大难。一方面,人大《决定》出台不久,相当长的时期内,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使得通过修改法律,制度性地根本解决这个问题成为不可能的任务;另一方面,重新鉴定过多过滥、愈演愈烈的问题我们又无法回避和无视问题的存在。同时,象上海市那样的,用司法鉴定委员会作本地终局鉴定的过渡性模式,也已经或正面临着违法性的压力,难以为继。

面临如此困境,当下,我们不得不想办法再找出个象司法鉴定委员会作本地终局鉴定那样有效但又不违法的过渡性办法。我认为,利用省级司法鉴定人协会作司法鉴定中的技术仲裁,不失为一个解决问题的过渡性办法。

事人愿意选择技术仲裁的前提下,决定由司法鉴定协会组织技术仲裁,当无可争议地可以适用技术仲裁。

行政案。

件中,涉及司法鉴定的,多半是行政赔偿案件,按照《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也是可以适用意思自治原则的。所以,技术仲裁也是适用于行政案件的。

值得仔细斟酌的是刑事案件能否适用技术仲裁。我认为,刑事案件也是可以适用技术仲裁的。首先,刑事自诉案件是可以适用意思自治原则的,故适用技术仲裁应当没有问题;其次,刑事公诉案件在现代刑事诉讼理念下,也应该可以适用技术仲裁,因为刑事公诉案件适用诉辩和解是符合现代刑事诉讼理念的,在诉辩双方因数个鉴定结论的存在争执不下,法官没有足够的评断能力的情况下,允许诉辩双方在司法鉴定这一具体程序问题上和解,由双方在法院的指导下共同选择进行技术仲裁,以避免因鉴定使案件久拖不决,是符合诉辩双方利益和诉讼经济原则的。

司法鉴定协会技术仲裁的适用对象,从司法鉴定的阶段性特征来看,适用于已存在数个司法鉴定意见,法官或其他司法人员已无能力评断和选择,再组织一次鉴定无非是在数个已有鉴定意见基础上再增加一个,但仍无法采信其中一个的情况下,由法官指导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司法鉴定协会的技术仲裁;从矛盾双方的另一面,即司法鉴定利害关系人方面来说,适用于案件各方当事人各持己见,相持不下,再行鉴定也不可能被任何一方当事人认可,各方却又均不想被鉴定拖累,不想再鉴定下去,不得不找出一个居中裁断的技术仲裁者的情况下,各方当事人请求或希望法官或其他司法人员找一个权威组织予以居中裁断。

1、公、检、法和司法行政系统对司法鉴定协会技术仲裁有共同的必要性认识,形成确切的有联合文件予以确认的共识。

2、省级或省级以上司法鉴定协会有相应的组织形式予以支持。目前,可以运用的司法鉴定协会的组织资源是司法鉴定委员会、司法鉴定协会专业委员会、司法鉴定协会专家咨询委员会。

3、由司法机关形成委托省级或省级以上司法鉴定协会相应组织的委托文件,由各方当事人在委托书上签名,即以当事人各方的名义委托,各方当事人须在委托书中共同承诺不再要求重新鉴定,共同接受技术仲裁的结果。

5、司法人员在确信不存在回避事由的前提下,对技术仲裁结论予以采信。

1年前,我省司法鉴定人协会开始探索走出重新鉴定数量过多过滥困境的途径。我们认识到,在实现司法鉴定制度立法完善之前,面对强烈的社会和谐和稳定的现实需要,应该找到一个有效的过渡办法来解决或缓解这个老大难问题。而司法鉴定协会技术仲裁是我们能够想到的首选方案。目前,该设想已通过省司法鉴定人协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的论证,下一步将向协会的行业指导机关--省司法厅上报方案,如方案能得以批准,我省司法鉴定人协会将择机建立司法鉴定人协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并同时争取省级公、检、法三机关的支持,联合论证,搞好沟通协调工作和风险评估工作后,联合发文,全面推行此项制度。

2023年司法鉴定实训心得范文【第七篇】

自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__年修订)于今年二月发布以来,我虽然自学了新版gmp,也参加了五月份省局组织的新版gmp培训,对新版gmp有了一个总体的印象和和大概的了解,但对新版gmp一些具体的条款理解的还不是很深刻,甚至还有理解错误的地方。我通过参加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组织的新版gmp宣贯培训班,对新版gmp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理解,在这次培训班上收获颇丰。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学习心得体会:

一、用系统的眼光看规范,用系统的方法学习规范的理念。

在98版gmp的学习和执行的过程中,习惯于孤立地、分散地、静态地理解gmp条款,在平时的管理也是孤立地对照gmp条款和08版gmp认证检查项目及评定标准进行。在参加新版gmp培训的过程中各位老师都在灌输一种系统地、整体地、持续地学习和执行gmp的理念。

二、培养了新版gmp软件硬件并重,进一步强化软件要求的理念。

新版gmp对厂房设施分生产区、仓储区、质量控制区和辅助区分别提出设计和布局的要求,对设备的设计和安装、维护和维修、使用、清洁及状态标识、校准等几个方面也都做出具体规定。

新版gmp对软件的要求被提到了非常高的高度。强调了gmp实施中的前后一贯性、连续性和稳定性。20__年修订版的gmp贯穿了确认与验证方面的具体要求,其中第183条第一款明确要求确认和验证应当有相应的操作规程,其过程和结果应当有记录。

三、加深了从符合性质量到适用性质量的变化的理念,更深刻地理解了药品是设计和生产出来的而不是检验出来的,检验是不可靠的。

98版gmp讲的是符合性,10版gmp讲的是适用性。10版里有大量原则性的东西,各单位可用科学的手段,根据自己产品的特点,以产品质量为中心,用自己的方法实施gmp,提高了适用性。增加了大量的篇幅,新版gmp更具指导性、检查性、可操作性,更符合产品适用性的法规要求。

四、进一步理解了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性。

质量管理体系是为实现质量管理目标、有效开展质量管理活动而建立的,是由组织机构、职责、程序、活动和资源等构成的完整系统。新版药品gmp在“总则”中增加了对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以保证药品gmp的有效执行。

五、树立了质量风险管理的理念。

质量风险管理是美国fda和欧盟都在推动和实施的一种全新理念,新版药品gmp引入了质量风险管理的概念,并相应增加了一系列新制度,如:供应商的审计和批准、变更控制、偏差管理、超标(oos)调查、纠正和预防措施(capa)、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等。这些制度分别从原辅料采购、生产工艺变更、操作中的偏差处理、发现问题的调查和纠正、上市后药品质量的持续监控等方面,对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促使生产企业建立相应的制度,及时发现影响药品质量的不安全因素,主动防范质量事故的发生。

交流,仍然还有不理解的地方。通过学习,学到的是原则、方法和思路,对于gmp的运用和执行,还要运用全面的科学的方法,根据不同产品特征,采取特有的形式进行。此次培训是宣贯培训,宏观的理念层面的,由于水平所限,学的肤浅,请批评指正。

2023年司法鉴定实训心得范文【第八篇】

近一周的会计实训在熊老师的带领下圆满结束了,在这一周的实训中,我学到了许多东西,对真正的会计操作有了更深刻的了解。实训让我对平常学习的理论学问与实际操作相结合,在理论和实训教学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已学基本理论及应用学问并加以综合提高,学会将学问应用于实际的方法,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力量。同时也让我意识到自己的差距,也打算要更加努力学好这门学科。

2023年司法鉴定实训心得范文【第九篇】

近年来,我国司法鉴定领域的管理条例不断完善,司法鉴定工作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作为司法鉴定工作的从业者,我始终秉持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司法鉴定的理念贯彻于实践中。在对《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进行研读和实践后,我深感该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本文将从五个方面,对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心得体会进行阐述。

首先,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从立法角度保障了相关利益相关人的权益。在鉴定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诸多方面,比如鉴定请求人的权益、鉴定机构的权益以及鉴定对象的权益等,都得到了法律的明确规定。这为实现鉴定工作的公平公正提供了保障。同时,该条例还规定了鉴定人员的资格条件与聘任方式,确保了鉴定人员的专业素质与工作能力,使其成为真正的公正第三方。这样一来,不仅保证了权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效地提升了司法鉴定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其次,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规范了鉴定程序和要求,提高了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根据条例规定,鉴定人员在对案件进行鉴定时,必须遵循科学的方法和程序。鉴定结论必须基于科学的理论、实践依据和技术经验,并经过科学的论证和验证。这种规范化的要求使得鉴定结论更加可信,提高了鉴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条例还规定了鉴定人员的行为规范和工作纪律,明确了鉴定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存在利益冲突等要求。这些规定有助于维护鉴定工作的正常秩序,避免了鉴定工作中的不当行为和不当干预,保证了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第三,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强调了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了鉴定机构的质量和水平。条例规定了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资质标准,对鉴定机构的设立、变更、合并、终止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鉴定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和资质,确保鉴定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对鉴定机构进行核查评估和质量监督的方法和标准,以及对鉴定人员的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等。这样一来,不仅能够有效监督和管理鉴定机构的工作,还能够促进鉴定机构的提高,推动鉴定工作的发展。

第四,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注重了鉴定工作的公开和透明,增强了公众对司法鉴定的信任。条例规定了各类鉴定文件的公开方式和途径,以及利益相关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等。这样做有助于提高鉴定工作的透明度,让公众了解到鉴定工作的程序和结果,增强对鉴定工作的信任度。同时,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还明确了利益相关人的合理要求被依法接受,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这种公开透明的做法使得鉴定工作更加公正、公平,为社会公众提供了一个监督鉴定工作的机制和渠道。

最后,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强化了对鉴定结果的执行力度,保证了司法鉴定的实效性。条例规定了鉴定结论的效力和执行方式,明确了鉴定结论可以作为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活动的重要证据,并对鉴定结论的效力作出了明确规定。鉴定结论作为司法鉴定的核心内容,其有效执行将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维护。通过强化鉴定结果的执行,司法鉴定的实效得到保障,鉴定结果能够真正起到维护社会公平和公正的作用。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是我国司法鉴定领域的重要法规,其制定和实施为维护社会公平和公正,提升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健全鉴定机构的管理体系,增强公众对司法鉴定的信任度,保证司法鉴定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作为从业者,我们应当深入学习和理解该条例的法律规定,树立正确的专业操守和职业道德,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与综合素质,为司法鉴定工作的推动和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2023年司法鉴定实训心得范文【第十篇】

引言:

司法鉴定是指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案件中某些专门问题提出的有关事实的意见。司法鉴定具有重要的司法意义和社会影响。为了规范司法鉴定工作,2021年10月1日,我国发布了《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该条例为司法鉴定工作提供了更加严格的规章。

《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明确了司法鉴定工作的原则,其中最重要的原则就是公正。公正是司法活动的核心要求,司法鉴定作为司法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其公正性的保障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制定,为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性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导。条例规定了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资质要求、鉴定过程的程序、鉴定数据的保管等方面,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专业性和客观性,进而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第二段:司法鉴定工作与司法效率。

《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还对司法鉴定工作的时限提出了具体要求。在实际司法过程中,一个案件的审理周期往往会受到司法鉴定工作的时限延长所影响,从而延误了案件的审理进度。通过新条例的制定,对于一些常见的鉴定项目,如一般的物证检验等,提出了鉴定时限,明确了鉴定工作的时效要求,从而更好地保障了司法活动的效率。此外,条例还对司法鉴定申请的审查、鉴定费用的标准和支付等方面提出了规定,规范了鉴定工作的程序,进一步提高了司法效率。

第三段:司法鉴定工作与科技创新。

科技创新是当代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之一,司法鉴定工作也不例外。《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明确提出了保持司法鉴定技术与方法的科技先进性的要求。现代科技的迅速发展使得司法鉴定工作能够借助先进的仪器设备和手段,提高鉴定过程的准确性和效率。条例规定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的设备条件和技术水平,同时也对司法鉴定过程中的电子证据和技术手段的运用进行了规范。通过科技创新的应用,司法鉴定工作将更加客观、科学,为司法决策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第四段:司法鉴定工作与风险防范。

司法鉴定工作中,随着技术的发展和犯罪手段的变化,一些司法鉴定结果可能会遭到被鉴定人的质疑。为了防范和减少风险,新条例规定了司法鉴定报告的编制和保存要求,要求鉴定人员在鉴定工作中依据事实、凭证和科学方法等进行鉴定,并严格遵守行业操守和法律法规。这些规定有效地保护了鉴定结果的可信度和可靠性,降低了司法鉴定工作中的风险。

结论:

《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实施为司法鉴定工作提供了更加严格的规范。通过在公正、效率、科技创新和风险防范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条例提高了司法鉴定工作的专业性、科学性和可信度,为司法决策提供了更有力的支持。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与完善,将有助于提升我国司法体系的公正性和效率性,构建一个更加公平、公正、权威的司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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