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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与社区发展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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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与社区发展【第一篇】

城市更新的目的是对城市中某一衰落的区域进行拆迁、改造、投资和建设,以全新的城市功能替换功能性衰败的物质空间,使之重新发展和繁荣。下文是上海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第一条(目的)。

为适应城市资源环境紧约束下内涵增长、创新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节约集约利用存量土地,实现提升城市功能、激发都市活力、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魅力的目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主要是指对本市建成区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可持续改善的建设活动,重点包括:

(一)完善城市功能,强化城市活力,促进创新发展;。

(二)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提升社区服务水平;。

(三)加强历史风貌保护,彰显人文底蕴,提升城市魅力;。

(四)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绿色建筑和生态街区建设;。

(五)完善慢行系统,方便市民生活和低碳出行;。

(六)增加公共开放空间,促进市民交往;。

(七)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安全,保障市民安居乐业;。

(八)市政府认定的其它城市更新情形。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中按照市政府规定程序认定的城市更新地区。已经市政府认定的旧区改造、工业用地转型、城中村改造的地区,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作原则)。

城市更新工作,遵循“规划引领、有序推进,注重品质、公共优先,多方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更新要求)。

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激发都市活力,注重区域统筹,调动社会主体的积极性,推动地区功能发展和公共服务完善,实现协调、可持续的有机更新。

由市政府及市相关管理部门组成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更新协调推进工作。

第六条(市级管理部门职责)。

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全市城市更新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制定城市更新规划土地实施细则,编制相关技术和管理规范,推进城市更新的实施。

市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制定相关专业标准和配套政策,履行相应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七条(区县人民政府职责)。

区县政府是推进本行政区城市更新工作的主体。

区县政府应当指定相应部门作为专门的组织实施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和管理城市更新工作。

第八条(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工作实行区域评估、实施计划和全生命周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区域评估要确定地区更新需求,适用更新政策的范围和要求;实施计划是各项建设内容的具体安排;全生命周期管理是以土地。

合同。

的方式,通过约定权利义务,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九条(区域评估的内容)。

城市更新区域评估应当形成区域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进行地区评估。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城市发展和公众意愿,明确地区功能优化、公共设施完善、城市品质提升、历史风貌保护、城市环境改善、基础设施完善的目标、要求、策略,细化公共要素配置要求和内容。

(二)划定城市更新单元。按照公共要素配置要求和相互关系,对建成区中由区县政府认定的现状情况较差、改善需求迫切、近期有条件实施建设的地区,划定城市更新单元并予落实。

第十条(区域评估的公众参与)。

区域评估时应当组织公众参与,征求市、区县相关管理部门、利益相关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充分了解本地区的城市发展和民生诉求,结合城市发展和公共利益,合理确定城市更新的需求。

第十一条(区域评估的确定)。

组织实施机构组织区域评估并形成报告,经区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区县政府批准,并报送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涉及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等重要地区、跨行政区的区域评估,需预先经过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综合平衡。

第十二条(实施计划的编制)。

以城市更新区域评估为依据,以现有物业权利人的改造意愿为基础,落实区域评估的要求,发挥街道办事处和镇乡政府的作用,统筹各方意见,合理应用政策,形成依法合规的城市更新实施计划,确定城市更新单元内的具体项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实施计划的内容)。

(一)明确城市更新单元内的具体项目,制定城市更新单元的建设方案。一个城市更新单元内可以有一个或多个城市更新项目。

(二)确定城市更新单元建设方案的实施要求,协商明晰单元的更新主体、权利义务、推进要求。

第十四条(实施计划的公众参与)。

城市更新实施计划应当依法征求市、区县相关管理部门、利益相关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鼓励市民和社会各界专业人士参与实施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十五条(实施计划的确定)。

城市更新实施计划形成后,经区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区县政府批准,并报送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其中,建设方案涉及调整已批准规划内容的,在实施计划编制过程中,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区县政府共同明确规划调整要求,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按照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审批城市更新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全生命周期管理)。

城市更新项目实行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由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会同产业投资、社会服务、公共事业、建设管理等相关管理部门,综合产业功能、区域配套、公共服务等因素后,提出城市更新项目功能、改造方式、建设计划、运营管理、物业持有、持有年限和节能环保等要求,将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规划政策)。

城市更新规划政策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符合区域发展导向和相关规划土地要求的前提下,允许用地性质的兼容与转换,鼓励公共性设施合理复合集约设置。

(二)在同一街坊内,对符合相关要求的地块可进行拆分合并等地块边界调整。

(三)在地块所处高度分区的范围内,建筑高度可进行适当调整,超过高度规定,应当进行规划论证。风貌保护、净空控制等地区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城市更新区域评估的要求,为地区提供公共性设施或公共开放空间的,在原有地块建筑总量的基础上,可获得奖励,适当增加经营性建筑面积,鼓励节约集约用地。增加风貌保护对象的,可予建筑面积奖励。

(五)因确有实施困难,在满足消防、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按照规定征询相关利益人意见后,经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同意,部分地块的建筑密度、建筑退界和间距等可以按照不低于现状水平控制。

(六)城市更新中应当采用绿色、低碳、智能技术,实现节能环保高标准,加快低碳智慧城市建设。鼓励对建筑第五立面进行生态化、景观化以及其它有益于增加公共价值的改造利用。

第十八条(土地政策)。

城市更新土地政策包括以下内容:

(一)现有物业权利人或者联合体为主进行更新增加建筑量和改变使用性质的,可以采取存量补地价的方式。城市更新项目周边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零星土地,可以扩大用地方式结合城市更新项目整体开发。

(二)城市更新项目的土地使用条件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的,可以重新设定出让年期;以改建扩建方式实施的,其中不涉及用途改变的,其出让年期与原出让合同保持一致,涉及用途改变的,增加用途部分的出让年期不得超过相应用途国家规定的最高出让年期。现有物业权利人或者物业权利人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与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三)城市更新按照存量补地价方式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市、区县政府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在计提国家和本市有关专项资金后,剩余部分由各区县统筹安排,用于城市更新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对纳入城市更新的地块,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收费,电力、通信、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适当降低经营性收费。

(四)城市更新的风貌保护项目,参照旧区改造的相关规定,享受房屋征收、财税扶持等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规划土地历史问题处理)。

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违法用地,应当结合城市更新项目依法予以处置。

第二十条(附则)。

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更新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对城市更新物业权利人违反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本办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5月31日。

重建或再开发。

重建或再开发,是将城市土地上的建筑予以拆除,并对土地进行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的新的合理使用。重建是一种最为完全的更新方式,但这种方式在城市空间环境和景观方面、在社会结构和社会环境的变动方面均可能产生有利和不利的影响。同时在投资方面也更具有风险,因此只有在确定没有可行的其他方式时才可以采用。

综合整治。

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主要包括改善消防设施、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沿街立面、环境整治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内容,但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是对建筑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予以改造或更新设施,使其能够继续使用。整建的方式比重建需要的时间短,也可以减轻安置居民的压力,投入的资金也较少,这种方式使用于需要更新但仍可恢复并无需重建的地区或建筑物,整建的目的不只限于防止其继续衰败,更是为了进而改善地区的生活环境。

功能改变。

功能改变类更新项目改变部分或者全部建筑物使用功能,但不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和使用期限,保留建筑物的原主体结构。虽然可以将更新的方式分为三类,但在实际操作中应视当地的具体情况,将某几种方式结合在一起使用。

城市更新与社区发展【第二篇】

“城市更新改造大会”是对城市历史遗留问题进行纠正和改动的重要手段。它不仅解决了城市发展的问题,同时还保护和提升了城市的存在价值和文化意义。最近,我有幸参加了一次城市更新改造大会,收获颇丰。

在大会上,我注意到了一些城市更新改造的思考,特别是关于如何确保改造工作的顺畅进行。在我的看法里,重要的是要保持与当地居民的沟通交流。我们应该倾听当地居民的想法,尊重他们的民意,并将其视为决策的重要参考。除此之外,我们还应重视城市更新改造涵盖范围的广泛性。要注意从城市文化到城市环境等各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更新改造工作。

第三段:分享个人收获。

在大会上,我结识了许多同行,并和他们分享了我对城市更新和改造的独特见解。通过这样的交流,我扩大了自己的视野,学到社会科学相关的知识。这个经历不仅让我增进了专业技能,同时也让我更好地了解了国家的社会变化,这些有助于我在日后的工作中更加适应变化。

第四段:思考未来挑战。

在这个高速发展的时代,城市更新改造任务的难度也日益增大,面临的挑战越来越多。比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的问题,场地选择碰到的困难,权益受损的问题等等。为此,如何通过科学的方法来进行城市更新改造也是我们的最大挑战。我们需要寻找创新的解决方案,确保城市更新改造带来的最大的利益和红利。

第五段:总结结论。

参加城市更新改造大会是学习,提高自己专业技能的良好机会,也是深入了解社会发展变化的一个契机。这次大会让我从专业角度认识城市更新改造工作,认识到了其中的挑战,同时也让我对城市将来更有信心和期待。希望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我能够不断拓宽视野,开拓思路,为城市的更新和改造贡献更多的力量。

城市更新与社区发展【第三篇】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更新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践行城市更新理念不仅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提升城市形象,更能改善人民的生活品质。在我所在的城市,我有幸参与了一次城市更新项目,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下面我将围绕城市更新的重要性、可持续性、社区参与、文化保护和创新设计等五个方面展开,分享我的体会和思考。

首先,城市更新的重要性是不可忽视的。城市是人们生活的空间,它的品质直接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质量。城市更新旨在通过更新城市的基础设施、改善环境和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使城市更适合人们居住和工作。我的城市曾经是工业城市,工业遗址和老旧的建筑成为城市面貌的突出问题。通过城市更新,这些遗址和建筑被重新改造利用,不仅让城市焕发了新的生机和活力,更为居民提供了优质的生活环境。

其次,城市更新必须具备可持续性。可持续发展是未来城市发展的重要方向,城市更新也需要顺应这一理念。在城市更新的过程中,应该优先考虑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保护,避免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在我所在的城市更新项目中,我们采用了低碳环保的建筑材料和技术,使得更新后的建筑能够更好地适应当地的气候,并且节能减排,实现了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再次,城市更新需要引入社区参与。社区是城市的基本组织单位,只有充分尊重和发挥社区居民的主体性,才能让城市更新的效果更好地符合居民的需求。在城市更新的过程中,我们组织了居民座谈会,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采纳他们的意见。通过这样的做法,保证了城市更新的项目既能满足居民的需求,又能够获得居民的支持和参与,实现了更新的可行性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此外,城市更新还应注重文化保护。城市是文化的传承和创新的重要场所,城市更新不仅仅是对城市形象的改变,更是对城市文化的传承和保护。在城市更新项目中,我们注重对传统建筑、历史街区和文化遗产的保护,充分发挥其在城市形象和文化价值中的作用。我们通过修缮和重建,使得这些文化遗产能够更好地融入到现代城市中,向人们展示城市的历史和文化。

最后,城市更新需要创新设计。城市更新不仅是对城市的改造,更是对未来的构想和规划。在城市更新项目中,我参与了一项创新设计的工作。我们采用了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结合居民的需求和城市的情况,提出了一套创新的城市规划方案。通过这样的设计,我们实现了城市的智能化和可持续发展,带动了城市经济的发展和居民的获得感。

总之,城市更新是当今社会发展的重要课题,践行城市更新理念是一个长期并需要不断努力的过程。通过这次参与城市更新项目的经历,我深刻体会到了城市更新的重要性、可持续性、社区参与、文化保护和创新设计等方面的重要性。未来,我将继续关注城市更新的发展,积极参与其中,为城市的发展和人民的福祉贡献自己的力量。

城市更新与社区发展【第四篇】

摘要:本文通过介绍城市规划的标准、生态型城市等相关概念,提出城市规划标准下建立生态城市的基本原则,并研究实现基于生态学的城市规划标准途径。

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的标准,就是在进行城市规划时,为实现一定的规划目标。更好地有效指导规划而编制和制定的相关准则,编制和制定的城市规划标准,旨在提高我国城市规划的建设水平。

生态型城市。

所谓生态型城市,是建立在人们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基础上的新文化观,是以生态型城市作为其性质以及特征。从而促进我国城市的整体发展之城市类型。它是社会、文化以及自然高度统一的生态系统,生态型城市是物质的循环和谐和共生的整合体现。从另外一个角度讲,生态型城市是按照生态学的相关原理进行城市的规划和设计,建立健康、高效以及和谐的人民居住环境。总之,生态型的城市规划是直接为建设城市而服务的。而城市的规划标准又是建设城市的重要准则。

基于生态学的城市规划标准研究,必须对城市规划标准下建立生态城市的基本原则有相对深入的研究和了解,只有这样,才能在保证在其原则的基础上,实现我国生态型城市规划的实施和有效性。其城市规划的根本根本目的在于要建设生态型城市,使城市之发展和生态环境相吻合。从历史经验以及国外的生态城市之规划特点,我们要清楚地了解我国对于生态规划要考虑的要点:国内的生态城市规划基地和规划的目标各有不同,不仅应关注城市的整体结构以及交通等方面的规划,还要考虑实用功能以及水系和自然原有资源的利用。生态城市的规划过程纷繁复杂,包括在规划前进行资料收集并分析的阶段,也就是预规划阶段,然后再进行正式城市规划以及详细规划的过程。我们可以从下面的四点来着重研究城市规划的原则。首先,要坚持以人为本。城市规划实质上是以满足人民生活需要为基础的;其次是应该坚持以城市的成长为原则,在以长期以及动态的城市发展前提下对城市的生态型规划进行改革和不间断地更新。再有,应坚持将生态环境作为第一位。

3实现基于生态学的城市规划标准途径。

城市规划的内容应结合和对应生态城市规划的内容。

城市规划的标准是指导城市规划编制的重要准则.城市规划的编制以及管理的相对标准化和规范化乃至于法制化是极其重要的。生态型的城市规划标准和一般的.城市规划存在着不同。目前来看,我国的很多城市已经制定了其城市规划的标准。科学地来讲,生态型的城市规划标准更应该把原有的相关标准和生态城市的指标体系统一起来.密切地配合和科学的整合。这也是构建我国生态型的城市标准非常重要的构思。在制订规划标准时依据该原则可以形成法律保障、指标落实、针对性较强的优势。因此,城市规划的内容应结合和对应生态城市规划的内容。

城市规划标准的内容应结合和对应生态城市规划标准的内容。

不难理解,基于生态学的城市规划实际上是囊括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生态环境,一个是城市规划标准在生态城市的规划标准。因此,生态型城市规划的标准应首先注重城市规划标准的内容,城市规划标准涉及其总则、城市的用地、城市的设计和建筑的控制等方面。生态城市的规划主要涉及到生态的功能区设置和划分以及土地的利用和环境的容量等。因此,我们应重视两者之间的密切联系和所对应的标准内容,将城市规划标准的内容和生态城市规划标准的内容紧密地结合起来。

城市规划标准与生态城市指标体系的对应与结合。

事实上,城市的规划标准目的是使城市的规划更规范、更合法以及更利于城市的建设发展,生态城市规划标准服务于生态城市的建设。

4结语。

在全球化城市的发展过程中,基于生态学的城市规划标准研究非常必要。生态城市的规划和建设据此有了较强的操作性.对我国生态城市的规划建设具有不可低估的积极意义和促进作用。生态型的城市规划标准必须发挥其巨大的整合作用,结合地方性以及动态性的独特特点,建立相关体系并发挥其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张泉,叶兴平.城市生态规划研究动态与展望[j].城市规划,2009(10)。

[2]王雷,赵立娜.生态城市规划原则及措施的简要思考[j].科技创业家,2011(06)。

城市更新与社区发展【第五篇】

城市更新是指对老旧城区进行综合整治和改造,旨在提高城市的功能性、环境质量和居住品质。作为一名参与城市更新攻坚的个体,我深感责任重大,同时也有了一些个人的心得体会。

首先,城市更新的关键在于统筹规划。在城市更新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一个科学合理的规划是城市更新成功的关键因素。规划要充分考虑环境、资源、社会经济等多个方面的因素,合理配置城市空间资源,确保城市更新的全局性和长远性。只有有计划、有目标的改造才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同时避免产生更多的问题。因此,在城市更新中,我们需要加强规划能力,注重整体性和系统性思维,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其次,城市更新需要注重社会参与和民众意愿。城市更新不仅涉及到物质空间的改造,更涉及到人的生活和利益。因此,在城市更新过程中,我们需要广泛听取民众意见,充分倾听民众的期望和需求。只有让受影响的居民参与到城市更新中来,注重他们的意见和利益,才能够得到民众的支持和共识。同时,城市更新还需要注重社会组织的参与,通过引导社会组织发挥作用,在城市更新过程中形成社会共识和自治机制。只有真正实现民主参与,才能够保证城市更新的顺利进行。

再次,城市更新需要注重保护文化遗产和历史记忆。城市更新美化了城市的面貌,提升了居民的生活品质,但我们不能因此忽视了城市的历史和文化。在城市更新中,我们应该注重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保留那些有历史记忆和文化价值的建筑和场所。每个城市都有属于自己的独特性,城市更新不能盲目模仿,应该在保留自身特色的基础上进行改造。通过巧妙将传统与现代结合,让历史与未来相融合,才能够让城市更新更具有人文关怀和内涵。

此外,城市更新需要注重生态环保。城市更新过程中往往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破坏,因此我们需要注重生态环保和可持续发展。在城市更新中,我们应该创造性地采用绿色建筑和节能环保的技术手段,提高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同时,鼓励居民参与到环保行动中来,培养可持续的生活方式和环保意识。只有保护好城市的生态环境,才能够让城市更新的成果得以巩固和可持续发展。

最后,城市更新需要注重培养专业人才和创新能力。城市更新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过程,需要专业人才的参与和支持。在城市更新中,我们应该加强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能力。同时,城市更新也需要创新思维和能力的支持,鼓励创新技术的应用和探索。只有不断培养创新人才,才能够推动城市更新的进程,为城市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总之,城市更新攻坚需要多方面的支持和努力。作为城市更新中的个体,我将坚守初心、勇于担当,注重规划、民意、文化、环保和人才培养等各方面的工作,为城市更新的顺利进行而努力。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能够建设更美好的城市,为人们提供更美好的生活环境。

城市更新与社区发展【第六篇】

近年来,城市更新的概念在我国得到了广泛传播和应用。作为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重要环节,城市更新对于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优化城市功能和提升城市形象都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实践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城市更新所带来的积极变化和挑战,以及践行城市更新理念的重要性。下面是我对践行城市更新理念的心得体会。

首先,城市更新是一项全局性的工程,需要政府、企业和市民共同努力。城市更新不仅仅是单一的建设项目,而是涉及城市的方方面面,包括政策的制定、规划的实施、土地的开发、建筑的改造等。因此,只有通过政府、企业和市民的共同努力,才能够顺利推进城市更新。政府应当加强政策制定和规划管理,企业应当积极参与城市更新项目的投资和建设,市民应当积极参与城市更新过程中的意见征询和决策。只有形成共建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城市更新才能够得到顺利推进。

其次,城市更新中的住房问题是一个重点和难点。在城市更新过程中,涉及到大量的住房改造和搬迁。这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需要政府和企业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保障居民的基本权益。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新建住房的质量监督,确保住房的安全和舒适度。此外,还需要关注低收入家庭和社会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通过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措施,帮助他们解决住房困难。

再次,城市更新要注重文化保护与创新。城市更新不仅仅是建设和改造,更是对城市历史和文化的传承和创新。在城市更新过程中,要注重保护历史建筑和文化遗产,保留城市的历史记忆。同时,也要注重文化创新,通过文化产业的发展和文化活动的举办,为城市注入新的活力和魅力。只有注重文化保护与创新,城市更新才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

最后,城市更新需要注重社会公益和环境保护。城市更新不仅仅是单纯的经济建设,更是对社会公益和环境保护的关注和呵护。在城市更新过程中,要注重保护和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设施和公共空间。同时,也要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推动城市绿化和节能减排。只有通过注重社会公益和环境保护,城市更新才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

总之,城市更新是一项重要的工程,对于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优化城市功能和提升城市形象起到了重要作用。在践行城市更新理念的过程中,政府、企业和市民需要共同参与,才能够顺利推进。此外,注重住房问题、文化保护与创新、社会公益和环境保护也是城市更新的重要方面。只有在各个方面都做出努力,城市更新才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实现可持续发展。

城市更新与社区发展【第七篇】

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土地有计划开发利用,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传承历史文化,优化产业结构,统筹城乡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政府部门、土地权属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按照“三旧”改造政策、棚户区改造政策、危破旧房改造政策等,在城市更新规划范围内,对低效存量建设用地进行盘活利用以及对危破旧房进行整治、改善、重建、活化、提升的活动。

第三条城市更新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节约集约,利益共享、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公益优先,尊重民意,切实改善民生。城市更新应当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配套,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营造干净、整洁、平安、有序的城市环境。

第五条城市更新应当有利于产业集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城市更新应当引导产业高端化、低碳化、集群化、国际化发展,支持金融、科技、总部经济、电子商务、文化体育等现代服务业,推动制造业高端化发展,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化总部经济发展环境,以总部经济引领产业转型升级。

城市更新应当推进产业项目集聚,引导落后产业整合和升级改造,推动优势产业、优势企业、优势资源和要素集中,并充分发挥其辐射、带动功能,发展以优势产业(产品)链为主导、关联性强、集约度高的产业集群。

第六条城市更新应当坚持历史文化保护,延续历史文化传承,维护城市脉络肌理,塑造特色城市风貌,提升历史文化名城魅力。

城市更新应当根据不同地域文化特色,挖掘和展示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街区、旧村落、历史建筑等文化要素和文化内涵,传承城市历史,发挥历史建筑的展示和利用功能,实现历史文化产业保护与城市更新和谐共融、协调发展。

第七条城市更新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更新实施应当结合更新地块实际,科学规划,针对区域不同特点,制定改造策略和控制标准,做到因地制宜、疏密有致,优化城市发展空间和战略布局。

第八条城市更新应当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完善更新区域内公共设施,充分整合分散的土地资源,推动成片连片更新,注重区域统筹,确保城市更新中公建配套和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优先建设、同步使用,实现协调、可持续的有机更新,提升城市机能。

城市更新应当注重土地收储和整备,按照片区策划方案确定的发展定位、更新策略和产业导向的要求,加强政府土地储备,推进成片连片更新。

第九条城市更新应当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共享机制,尊重和保障土地权利人的权益,合理调节村集体、村民、原权属人、市场参与主体的利益和政府公共利益,确保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引导、激励相关利益主体积极参与改造,实现利益共享共赢。

第十条城市更新改造应当立足实际,因地制宜,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城市更新应当结合城市发展战略,依托项目自身禀赋和地块周边特色,以开发重建、整治修缮、历史文化保护等分类方式,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先易后难,有序推进。

第十一条市政府成立城市更新领导机构。城市更新领导机构负责审议城市更新重大政策措施,审定城市更新规划、计划和城市更新资金使用安排,审定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及更新项目实施方案。

市城市更新部门是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低效存量建设用地的盘活利用和城市危破旧房的更新盘活,统筹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负责拟订城市更新政策,拟定城市更新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更新项目计划和资金安排使用计划;指导和组织编制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审核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多渠道筹集资金,运用征收和协商收购等多种方式,组织城市更新范围内的土地整合归宗,土地整备,推进成片连片更新改造;统筹城市更新政府安置房的管理和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加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监督和考评。

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办理城市更新项目的行政审批。

第十二条各区政府是城市更新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统筹推进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组织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组织本辖区城市更新改造计划和相关方案编制,依法组织开展拆迁安置、建设管理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区城市更新部门组织本辖区城市更新的具体实施工作。

街镇办事处、镇政府以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配合区政府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下列土地申请纳入省“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后,可列入城市更新范围:

(一)城市市区“退二进三”产业用地;。

(二)城乡规划确定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用地;。

(四)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要求的厂房用地;。

(六)由政府依法组织实施的对棚户区和危破旧房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更新改造的区域。

第十四条城市更新方式包括全面改造和微改造方式。

全面改造是指以拆除重建为主的更新方式,主要适用于城市重点功能区以及对完善城市功能、提升产业结构、改善城市面貌有较大影响的城市更新项目。属历史文化名村、名城范围的,不适用全面改造。

微改造是指在维持现状建设格局基本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建筑局部拆建、建筑物功能置换、保留修缮,以及整治改善、保护、活化,完善基础设施等办法实施的更新方式,主要适用于建成区中对城市整体格局影响不大,但现状用地功能与周边发展存在矛盾、用地效率低、人居环境差的地块。

在城市更新中,对历史文化街区及各类历史文化遗产类建筑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规划要求进行保护,鼓励合理的功能置换、提升利用与更新活化。

第十五条城市更新可以由市政府工作部门或区政府及其部门作为主体,也可以由单个土地权属人作为主体,或多个土地权属人联合作为主体,综合运用政府征收、与权属人协商收购、权属人自行改造等多种改造模式。

危险房屋的治理,按照房屋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城市更新通过市场运作的,应当选取与更新规模、项目定位相适应,有资金实力、开发经验和社会责任感的诚实守信的企业。

第十六条市城市更新部门应当建立常态的基础数据调查制度,组织指导各区政府开展城市更新片区的土地、房屋、人口、规划、文化遗存等现状基础数据的调查工作,建立城市更新数据库。城市更新基础数据应当定期更新。市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屋地籍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市城市更新部门建立数据共享和交换机制。

第十七条城市更新重大项目实行专家论证制度。市城市更新部门组织设立城市更新专家库,对符合条件的更新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论证。

第十八条旧城镇更新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可以设立公众咨询委员会。公众咨询委员会坚持“问需于民、问计于民、问政于民”,保障公众在旧城镇更新中的知情权、参与权。

旧村庄更新改造可以设立旧村改造村民理事会。旧村改造村民理事会遵循“一村一会”的原则,由改造的旧村发起,可以制定工作章程,于改造启动阶段成立,至改造完成时终止。村民理事会在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协助村集体经济组织,协调村民意见征询、利益纠纷和矛盾冲突,保障村集体和村民在旧村庄更新中的合法权益,顺利推进旧村庄更新。

第十九条城市更新应当与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相结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城市更新之机进行违法建设。

各区政府应当建立长效机制,对借城市更新之机,违规建设或抢建违法建筑的,应当严厉查处,杜绝新增违法用地、违法建设。

第三章更新规划与方案编制。

第二十条市城市更新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中长期规划,报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审定。

城市更新中长期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更新中长期规划应当明确中长期城市更新的指导思想、目标、策略和措施,提出城市更新规模和更新重点。

第二十一条市城市更新部门应当会同各区政府依据城市更新中长期规划,结合城市发展战略,划定城市更新片区。

第二十二条划定城市更新片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

(二)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产权边界等因素;。

(三)符合成片连片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一个城市更新片区可以包括一个或者多个城市更新项目。

第二十三条纳入城市更新片区实施计划的区域,应当编制片区策划方案。片区策划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四)城市更新片区的实施经济分析及资金来源安排;。

(五)需要分期实施的,列出分期实施的地块(项目)和时序,并提出资金安排建议;。

(六)历史文物资源及保护方案;。

(七)其他应当予以明确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注重保护城市特色资源,延续历史文化传承,塑造具有广州特色的城市风貌,加强对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的保育、活化。

(二)优先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鼓励增加公共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节能减排,促进低碳绿色更新。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等用地面积结合片区策划面积规模,原则上不少于策划方案总面积的30%。

(三)应当充分开展土地、房屋、人口的现状数据调查,测算改造成本和权益面积,按照可实施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规划建设总量。充分尊重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实现公众、权利人、参与城市更新的其他主体等各方利益的平衡。

第二十五条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制定,并应当按程序进行公示、征求意见和组织专家论证。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由市城市更新部门提交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审议。

第二十六条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经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审定后,涉及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市城市更新部门或区政府依据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论证报告,提出规划方案意见,申请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并经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市城市更新部门应当结合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组织编制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包括片区计划、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

各区政府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市城市更新部门申报纳入下年度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项目。

市政府各部门及直属企事业单位、土地权属人可于每年6月底前向市城市更新部门申报下年度城市更新年度计划项目。

第二十八条市城市更新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统筹、协调,经征求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等部门意见后,拟订年度城市更新项目计划,报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审定;所需资金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按发展改革部门投资立项所确定的资金来源予以安排,其中属于财政投资项目的,还应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可以结合推进更新项目实施情况报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进行定期调整。当年计划未能完成的,可在下一个年度继续实施。

第二十九条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项目,由区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

编制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符合更新片区策划方案以及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的技术规范。

第三十条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应经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公众参与、部门协调、区政府决策等程序后,形成项目实施方案草案及其相关说明,由区政府上报市城市更新部门协调、审核。

市城市更新部门牵头会同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召开城市更新项目协调会议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协调会议应当重点审议项目实施方案中的融资地价、改造方式、供地方式以及建设时序等重要内容。涉及城市更新项目重大复杂事项的,经协调会议研究后,报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研究。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经审议、协调、论证成熟的,由市城市更新部门向属地区政府书面反馈审核意见。区政府应当按照审核意见修改完善项目实施方案。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修改完善后,涉及表决、公示事项的.,由区城市更新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开展,表决、公示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区政府送市城市更新部门审核。

第三十一条市城市更新部门负责向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提交审议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经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审议通过后,由市城市更新部门办理项目实施方案批复。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应在市城市更新部门工作网站上公布。

第三十二条微改造中的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整治修缮项目,纳入年度城市更新项目计划后,由区政府负责审核,但涉及利用市城市更新资金的,应当征求城市更新部门的意见。

已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危险房屋治理采取拆除重建方式的,有关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城市更新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由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统一窗口,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原则,集中受理立项、规划、国土等行政审批申请并批复。

市城市更新部门应当建立审批服务制度,建立申请主体和审核部门的协调反馈机制,督办手续办理进展,协调项目推进中遇到的问题。

各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议定事项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办理后续行政审批手续,并按照本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的有关方案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不得重复审核。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符合重点项目绿色通道审批规定的,可以纳入绿色通道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用地处理。

第三十四条对于用地行为发生在6月30日之前,需要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集体建设用地,可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历史用地处置: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继受单位自行理清处置土地范围内的经济关系;进行拆除重建的,应当自行拆除、清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等。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继受单位应当与政府签订完善处置土地征手续的协议,政府不再另行支付补偿费用。

(三)完善征收手续的历史用地,土地现状用途和现行规划用途均为工业用地的,可由现土地使用权人按自行改造完善规划、用地手续。

(四)已按“三旧”改造政策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的村集体建设用地,改造后安排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地的复建安置用地,应当抵扣留用地指标;指标不足的,可采取村集体申请预支留用地指标等方式解决,也可采取无偿移交一定比例用地的办法申请供地;改造范围内的农用地,符合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的,不需要抵扣留用地指标。

市城市更新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规划部门完善机制,加快推进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工作。

第三十五条旧城镇更新项目由区政府按照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组织落实补偿完毕后,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供地申请,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国有建设用地公开出让程序,组织地块出让。

旧厂房更新项目,政府收储的,纳入土地供应计划,由政府按规定组织土地供应;允许自行改造的,由原产权人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补交土地出让金或完善土地出让手续并变更土地权属证书。

旧村改造项目用地,村集体可选择保留集体土地性质或按规定转为国有土地;复建安置地块只能确权给集体经济组织,转为国有土地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融资地块转为国有土地,可采取公开出让给市场主体或协议出让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全资子公司或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按规定公开选择的市场主体组成的合作企业等方式供应土地。

第三十六条城市更新项目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的,其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不超过相应用途经营性用地的最高出让年期。以改建扩建方式实施且用途不改变的,其出让年期与原土地出让合同保持一致;涉及用途改变的,其出让年期不超过相应用途经营性用地的最高出让年期。

第三十七条城市更新项目用地范围内现状土地、房屋涉及多个权属人的,应当进行土地归宗后由同一个权利主体实施改造。除政府依法征收的以外,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房屋权属人可以通过向国土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收购进行土地归宗,也可以由多个权属人签订协议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以权属人所拥有的土地房屋权益作价入股的方式进行土地归宗。

第三十八条更新项目改造地块与城市更新片区不一致时,应当将边角地、插花地、夹心地纳入改造范围。属于自行改造的项目,由土地权属人将边角地、插花地、夹心地进行土地归宗或与相关土地权属人联合改造。

第三十九条城市更新项目用地范围内、外地块之间土地的置换,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与集体建设用地之间、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国有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的土地置换,应遵循“面积相近、价值相等、双方自愿、凭证置换”的原则。

第四十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流转的,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实施更新改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用于兴建公租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不得进入交易市场。

第四十一条历史上已由国土房管部门作出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审批,或者同一楼栋(或同一规划红线范围内)部分房屋单元已办理国有土地房地产登记的房地产,根据有关土地、房地产登记办法以及现行政策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国有土地房地产登记。

第五章资金筹措与使用。

第四十二条城市更新可多渠道筹集更新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区财政安排的城市更新改造资金及各级财政预算中可用于城市更新改造的经费;。

(二)国家有关改造贷款政策性信贷资金;。

(三)融资地块的出让金收入;。

(四)参与改造的市场主体投入的更新改造资金;。

(五)更新改造范围内土地、房屋权属人自筹的更新改造经费;。

(六)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第四十三条市、区政府应当保障开展组织实施城市更新的日常工作经费,加大财政对于更新改造资金支持力度。市、区政府应当安排城市更新资金,城市更新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区土地出让收入和财政一般公共预算。

第四十四条城市更新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城市更新中长期规划编制及动态修编;。

(二)城市更新项目的前期基础数据调查及数据库建设;。

(五)城市更新改造范围内土地征收、协商收购及整备;。

(六)城市更新项目经济难以自身平衡的扶持专项补助以及启动;。

(七)城市更新政策理论、技术规范等研究。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用途中,其资金来源是土地出让收入的,应当符合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其余则在财政安排的其他资金中安排。

第四十五条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性整治更新改造项目,整体纳入更大范围片区改造区域,筹措改造资金;不能实现经济平衡的,由城市更新资金进行补贴。

城市更新资金优先安排微改造项目。重点用于消除居住安全隐患,完善各种生活设施,改善人居环境,改善更新改造范围内路、水、电、气、消防、排污、环卫、通讯等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区域人居环境质量。

鼓励社区微改造范围内的居民采取自主配合投入的方式,参与社会微改造。被依法鉴定为危破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单栋建筑,依据城市危房管理的有关规定筹集资金。

第四十六条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多方参与、互利共赢”的原则,创新融资渠道和方式,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城市更新改造。

鼓励利用国家政策性资金,争取更多的国家政策性贷款用于更新改造项目。

引导市场金融机构根据改造项目的资金筹措、建设方式和还贷来源等具体情况,在以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抵押担保发放贷款的基础上,探索贷款投放和担保新模式,创新信贷金融产品,优先保障符合条件更新改造项目的信贷资金需求。

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建设模式(ppp)管理规定,鼓励企业参与城市更新改造和安置房建设,积极引入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更新改造,吸引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

第四十七条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安置复建房项目,依据棚户区改造政策,按照安置复建面积“建一免一”的原则,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可在本市权限范围内依法减免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旧村庄自主改造及合作改造类项目的复建安置资金监管遵循分级负责、专款专用和集中支付的原则。复建安置资金所有权人将复建安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城市更新部门、复建安置资金所有权人和监管账户开户银行应当签订三方协议,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十九条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更新基础数据库和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建设,做好更新改造审核、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情况的标图入库,实行更新改造全程动态监管。

建立城市更新重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的定期考核通报制度,重点考核常态化工作机制建设、更新改造资金使用、年度改造目标完成量、改造项目批后监管措施等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城市更新改造年度实施计划制订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条建立城市更新项目退出机制。加强对城市更新项目的时限管理,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未按时限完成拆迁安置或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或完成移交土地的,项目实施方案需报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重新审定。

第五十一条城市更新项目涉及房屋拆迁安置的,应当坚持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城市更新片区应当同步推进市政、公建、公用、公交等配套设施建设,积极引进优质的教育、医疗、商业等社会资源。

市城市更新部门在城市更新项目中,组织筹建城市更新政府统筹安置房。

第五十二条加快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水、电、气、排污、环卫、通讯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解决区域水浸隐患,实现“雨污分流”和“三线”下地。

城市更新项目改造范围内由改造主体负责的公建配套和市政基础设施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启动建设,除安置房外,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启动。

第五十三条城市更新相关的部门、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土地开发和城市更新项目拆除建筑废弃物必须循环利用,禁止直接填埋;不具备现场循环利用条件的,应运输至指定的地点进行循环利用。相关建设业主单位应当将循环利用的具体要求纳入地块总体开发方案和拆除类工程的招标文件。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城市更新规划、计划、方案编制与审批,城市更新项目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组织基础数据调查的区政府和数据复核机关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导致用于片区策划方案或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的基础数据出现重大错误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开展城市更新意愿调查和征集、土地及建筑物核查、城市更新计划申报、城市更新规划编制与审批等城市更新工作中,有欺诈、胁迫、虚构事实、侵害个人隐私、泄漏商业秘密、伪造或者变造文件、散布虚假信息、受贿、行贿等行为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责令改正,并纳入诚信档案管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市城市更新部门负责依据本办法,组织起草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制度、基础数据调查技术规范、片区策划方案编制技术规范、城市更新项目专家论证制度、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技术规范、城市更新项目行政审批程序指引、复建安置资金管理办法、旧村庄改造成本核算办法、城市更新融资办法等相关配套文件,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由市国土规划部门会同市城市更新部门组织起草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土地供应、土地归宗、土地置换、房屋确权的具体操作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201月1日起施行,《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56号)、《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补充意见》(穗府〔2012〕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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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与社区发展【第八篇】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更新政策体系,出台了深圳城市更新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土地、能源、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体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

(一)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四)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节约集约、保障权益、公众参与的原则,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动的基本依据。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应当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条城市更新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由市、区政府、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实施。

第六条市、区政府应当保障开展组织实施城市更新的工作经费,对城市更新项目提供适当的资金扶持。

城市更新涉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相应的项目资金。城市更新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七条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依法拟订城市更新相关的规划土地管理政策,统筹城市更新的规划、计划管理,制定城市更新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负责城市更新过程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回和收购工作。

第八条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组织辖区内城市更新用地的整理,组织辖区内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和市政府确定由其实施的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对功能改变类和其他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进行协调。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定城市更新相关的产业指导政策,统筹安排涉及政府投资的城市更新年度资金。市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计划安排核拨城市更新项目资金。

各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为城市更新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管理。

第九条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与近期建设规划相衔接,明确全市城市更新的重点区域及其更新方向、目标、时序、总体规模和更新策略。

第十条法定图则应当对其规划范围内的城市更新作以下规定:

(二)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应当配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和规模;。

第十一条对于城市建成区中具有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情形,需要进行城市更新的区域,应当在保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产权边界等因素,划定相对成片的区域作为城市更新单元,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

一个城市更新单元可以包括一个或者多个城市更新项目。

第十二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制定,依法进行公示、征求意见。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市更新单元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用地的功能、产业方向及其布局;。

(二)城市更新单元内更新项目的具体范围、更新目标、更新方式和规划控制指标;。

(四)其他应当由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予以明确的内容。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涉及产业升级的,应当征求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当根据法定图则所确定的各项控制要求制定,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未制定法定图则地区应当在现状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分区规划确定的各项要求拟订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相关内容应当纳入法定图则的制定。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对法定图则的强制性内容作出调整的,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相应的内容应当纳入法定图则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对包括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制定计划、已具备实施条件的拆除重建类和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项目、相关资金来源等内容。其中,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项目可以单独制定年度计划。

第十五条各区政府可以组织其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各类需要进行城市更新的项目进行筛选,提出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制定计划和已具备实施条件的拆除重建类、综合整治类项目,向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申报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

市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提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制定计划和已具备实施条件的拆除重建类、综合整治类项目,在征求项目所在区政府意见后,向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申报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未纳入城市更新单元的城市建成区具有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情形,具备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相关条件的,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拟订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并提出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建议,提交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对各区政府、市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及有关企事业单位的`申报进行统筹、协调后,拟订城市更新年度计划,按照规定程序公示后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批。

需单独制定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年度计划的,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可以单独制定并报市政府审批。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可以按照上述报批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区政府申报的辖区内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由区政府组织原申报单位拟订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市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申报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单位拟订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主要包括改善消防设施、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沿街立面、环境整治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内容,但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

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一般不加建附属设施,因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需要加建附属设施的,应当满足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建筑设计、建筑节能及消防安全等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条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的相关技术规范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由所在区政府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或者相关标准与规范,实施综合整治需报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进行报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二条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的费用由所在区政府、权利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共同承担,费用承担比例由各方协商确定。涉及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市容环境的费用,费用承担比例按照市、区两级财政负担事权划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功能改变类更新项目改变部分或者全部建筑物使用功能,但不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和使用期限,保留建筑物的原主体结构。

功能改变类更新项目可以根据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需要加建附属设施,并应当满足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建筑设计、建筑节能及消防安全等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功能改变类更新项目应当符合产业布局规划,优先满足增加公共空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实施功能改变类更新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的程序,向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变更和相关手续。

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在受理规划许可变更申请后,应当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就申请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建筑物由业主区分所有,部分业主申请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申请人应当依法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时提交书面证明文件。

建筑物由业主区分所有,部分业主申请其他形式的功能改变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功能改变的,应当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者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地价。

功能改变后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按照原用途的使用期限扣除已实际使用时间的剩余期限确定。原土地使用期限不足原土地用途法定最高期限的,可以在申请人补缴地价后按照规定予以补足。

第二十七条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八条根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规定,城市更新单元内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之前,因单独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公共利益需要或者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或者具备其他法定收回条件的,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予以补偿。

第二十九条除依法应当收回的外,市政府可以根据城市更新的需要组织进行土地使用权收购,城市更新单元内的土地使用权人也可以向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收购。

土地使用权收购的程序、条件、价格按照土地储备和土地收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除鼓励权利人自行改造外,对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城市更新的,可以在拆迁阶段通过招标的方式引入企业单位承担拆迁工作,拆迁费用和合理利润可以作为收(征)地(拆迁)补偿成本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支付;也可以在确定开发建设条件且已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前提下,由政府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确定由中标人或者竞得人一并实施城市更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拆除清理由中标人或者竞得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附着物所有权人相同且为单一权利主体的,可以由权利人依据本办法实施拆除重建。

第三十二条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附着物所有权人不同或者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可以在多个权利主体通过协议方式明确权利义务后由单一主体实施城市更新,也可以由多个权利主体签订协议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以权利人拥有的房地产作价入股成立公司实施更新,并办理相关规划、用地、建设等手续。

第三十三条同一宗地内建筑物由业主区分所有,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拆除重建的,全体业主是一个权利主体。

城中村、旧屋村拆除重建的,应当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表决同意。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我市城市化过程中依照有关规定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及继受单位保留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的地域范围内的建成区域。

第三十四条权利人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主体在取得城市更新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后,应当与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者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期限重新计算,并按照规定补缴地价。

第三十五条实施拆除重建的权利人应当依法解决拆除重建项目范围内的经济关系,自行拆除、清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等,并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要求移交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政府均不作补偿。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六条被依法鉴定为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单栋建筑,依据城市危房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需要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不专门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

第三十七条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本市有关规定接受处理后,方可作为权属确定的更新对象。

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未办理房地产权登记、又不属违法用地或者违法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附着物,应当根据本市有关房地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相关规定完善手续后,方可作为权属确定的更新对象。

第三十八条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未出让国有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未被规划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可以根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一并纳入更新改造,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出让给其相邻地块的城市更新实施主体。出让的零星土地总面积不超过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且不得超过3000平方米。

第三十九条城市更新项目应当遵守保护历史文化遗存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城市更新范围内的历史文化遗存。

实施城市更新不得破坏城市防洪系统、城市人民防空设施等各类城市安全保障系统,或者使其功能部分、全部丧失。

第四十条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及产业用房建设的有关要求,可以在拆除重建类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政策性用房,具体办法由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城市更新涉及产业用地的,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之外,还应当符合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城市更新或者相关产业升级政策。

第四十二条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规定,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与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约定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产业用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规模较大的城市更新项目可以分期实施。

城市更新项目分期实施的时序、规模等规划控制指标由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规划许可文件规定。

分期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用于安置回迁业主的建筑。

第四十四条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的具体规定,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实施城市更新过程中,应当通过发展绿色建筑,营造宜居环境,改善能源结构,推广中水和雨水利用,加强建筑废弃物再利用等多种途径,有效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更新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城市更新实施主体违反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为了推进强区放权,加快城市更新实施,市政府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调整职责分工,创新工作机制,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本市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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