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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创新驱动发展心得体会范文汇聚【优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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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创新驱动发展心得体会【第一篇】

贵州作为中国的西南省份,近年来以其创新驱动的发展模式脱颖而出,成为中国乃至全球创新的热土。在我参观贵州的过程中,我深深地被贵州所展示的创新力和活力所震撼,同时也获得了一些宝贵的体会。以下将从贵州的创新产业、科技创新、民族特色创新、教育创新和生态创新等五个方面,结合我的亲身经历,展开对贵州创新驱动的心得体会。

首先,贵州的创新产业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在贵州,我看到了一大批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这些企业在电子信息、生物医疗、新材料等领域处于全国领先地位。特别是贵州的大数据产业,通过搭建河长制大数据平台和数字中国平台,实现了政府决策和社会管理的精细化。我深感贵州在创新产业方面所取得的成果为全国其他地区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其次,贵州的科技创新展示了一种非凡的动力。我参观了贵州科技馆,见证了各类科技创新成果。其中,我最为关注的是贵州在航空航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前沿科技领域的突破。贵州已经成为中国航天产业的重要基地,不仅有自主研发的卫星,还有一流的航天发射场。此外,贵州的大数据产业也十分发达,各类大数据应用场景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贵州的科技创新展示了一种勇于探索、追求卓越的精神,这将成为我个人在未来科技创新中的榜样。

再次,贵州的民族特色创新令我叹为观止。贵州自古以来是多民族聚居的地区,各民族共同创造了丰富多彩、独具特色的文化。在贵州的许多景区和村寨中,我看到了许多独特的手工艺品和民族服饰。贵州的民族特色创新不仅在于保护和传承传统文化,还在于将传统文化与现代科技相结合,使得传统工艺焕发出新的活力。这种融合的创新方式令我深受启发,也让我对贵州的民族文化有了更深的了解。

此外,贵州的教育创新也给了我很多启示。我参观了一所贵州的高校,被其独特的培养模式所吸引。这所高校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学生参与科技创新和社会实践项目。贵州的教育创新也不仅局限于高等教育,他们在基础教育领域也加大了对创新教育的投入。通过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贵州正在为社会培养出一批年轻的创新人才。

最后,贵州的生态创新也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触动。贵州是中国的生态宜居之地,多样的生物资源和美丽的自然风光吸引了全球的目光。在贵州,我参观了许多生态农业和生态旅游项目,感受到了贵州人民在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努力。贵州的生态创新不仅是为了美化环境,更是为了改善人民的生活质量。这种创新方式让我深爱并认识到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是可以相辅相成的。

综上所述,贵州的创新驱动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并带给我许多宝贵的体会。贵州在创新产业、科技创新、民族特色创新、教育创新和生态创新等方面取得的成绩令人叹为观止,并且让我对自己未来的发展充满了信心和动力。我相信,在贵州创新驱动的引领下,未来的贵州将会持续迈向更加繁荣和美好的未来。

实用创新驱动发展心得体会【第二篇】

创新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关键动力,而创新驱动理论则是推动创新的理论基础。我在学习中也对创新驱动理论有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创新不是孤立的,而是需要团队的支持。创新过程需要多个人的参与和支持,只有团队合作,才能把想法变成现实。而在团队合作的过程中,一个好的“领头人”尤为重要。领头人的作用不仅仅是组织协调团队的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他还要指导团队的创新方向,鼓励成员宽阔视野和思路,激发他们的创新精神。

其次,创新的核心在于探索新的价值和新的市场需求。传统的做法是以生产为中心,而现代的创新则要以市场需求为引导。因此,想要取得成功的创新,需要深入研究市场中的潜在需求,领会顾客真正的需求。比如微信的创新,正是基于人们长时间没有找到一个像样的社交软件,微信重点突出社交,吸引了大量用户,用创新实现了商业价值。

第三,在尝试创新过程中必须不断试错,才能取得成功。很多人想要通过分析与研究得到创新思路,但这种方法很难获得真正的创新点子。而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尝试新的想法或者方案,经过尝试,反馈和调整,才能得到最终的创新成果。只有勇于尝试创新,不断试错,才能在竞争中保持领先地位。

第四,在创新方向选择的过程中,必须要与时俱进。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市场的需求和消费者的价值观也将发生变化,而这也对创新方向产生了无形的影响。因此,在选择创新方向时,我们需要从当前的社会背景中进行判断和推理,掌握市场的动向和变化趋势。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规避风险、走好前进的路。

最后,创新也需要持续性的推进,而不是一蹴而就。创新是一个不断变化、更新的过程,它不属于一时的壮举,而是需要长时间、持续性地推进。创新需要理性的思考,与此同时,我们还需要不断地反思、调整,才能保持不断创造价值的动力和火力。

总之,“创新”是一种永久的动力,也是一种不断驱动着我们前进的助力,我们应该在生活和工作中不断地学习、总结经验,在探索中团结协作,并不断追求新的创新,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不断提高自己的创新能力,为我们的生活和人类社会的进步作出贡献。

实用创新驱动发展心得体会【第三篇】

伴随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我国快速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我国开放国内市场、融入经济全球化和推动国内创新型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们正在打造中国经济的“升级版”,与当前经济全球化的新趋向、国内改革开放和实施创新发展战略的新形势相适应,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同样需要全面打造“升级版”,使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融入全球化和推动创新驱动战略中发挥更加重大的作用。

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创新发展面临新的国际国内形势,处于一个新的特殊矛盾时期。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面临较多问题和挑战。我国已成为知识产权大国,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数量已跃居全球第一,但知识产权质量参差不齐;我国已拥有越来越多的关键核心技术和专利,但专利转化率低和效益较差,垃圾专利较多,为科技经济发展埋下了隐患;我国已拥有较多自主品牌,但仍然严重匮乏全球知名品牌,假冒侵权现象较为严重,品牌创立的法律环境仍需改善;一些领域的盗版侵权现象严重,妨碍了文化的发展繁荣和文化产业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于上个世纪80、90年代制定了主要的知识产权法律,于2000年前后进行了大幅的法律修订,目前又进入新一轮法律修订阶段,涉及如何把握修订方向、知识产权制度向何处走的顶层设计问题,尤其是如何处理全球化与国内需求的关系问题。在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态度也有不同认识,在究竟是加强还是弱化保护等问题上争论较多。这种背景表明,无论是制度设计还是制度实施,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均处于重要的转折关头。这些重大的、方向性的问题需要我们及时正确回答。

当前国内外形势及知识产权本身的复杂性,决定了现阶段知识产权保护在理念、制度和具体实施上的复杂性和多面性。从总体目标和方向上看,打造知识产权保护的“升级版”,就是要在现有知识产权体系的基础上对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行再设计,形成与新一轮经济全球化以及国内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相适应的、先进的和符合国际主流的知识产权规则体系、执行体系、理论体系和社会环境,尤其是要把理念和制度落实为现实秩序。实现这些目标,需要着重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经历了由前些年的“被逼”接轨到当前的重点强调内需和自主设计的过程,当前知识产权立法又全面启动,知识产权保护又处于再定位的转折关头。是继续强化接轨还是更加强调内需?如何认识和应对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外新形势和新要求?诸如此类的问题需要给予深层次的回答。基本态度应当是,在继续强化接轨的基础上,实现接轨与内需的深度融合。

在经历了相当长一段的闭关锁国的时期后,改革开放前夕,伴随着中国的主动对外开放和对内改革,西方发达国家又以国际规则冲开了中国市场的大门。改革开放必然要接受国际的和主流的规则,期间主动与被迫交织,但并没有重演丧权辱国的历史,反而是在接受和适应中创造了高速增长和迅速步入现代化国家行列的发展奇迹。期间伴随我们接受和引进国际上通行的经济贸易和知识产权规则,我国逐步步入了确立市场经济体制、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融入全球化的现代化轨道。30多年来我国经济贸易得到长足发展,已成为世界经济贸易大国,培育了坚强的实力、国力和自信,正在走向经济强国和和平崛起之路。

我国改革开放进程始终伴随着国际“倒逼”现象,外在的压力不断转化为变革的动力。被“逼”恰恰使我们深深受益。如李岚清同志回顾改革开放进程时所说:“我们在具体工作中深深体会到,我们内部的许多改革措施是被对外开放促出来甚至逼出来、榨出来的,也有许多是在对外开放中学到的。同时改革又为对外开放创造了条件,促进了对外开放。”[1]以开放倒逼改革、从无奈走向自觉,推动了我国迅速走向现代化,在许多方面走到先进行列。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确立和完善,既是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始终参与和推进了改革开放。与整个改革开放进程相适应,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同样经历了由被迫、无奈到主动、自觉的过程和转变。

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开始确立的,尤其与中美经贸交往直接相关。我国主要知识产权立法和知识产权体系建立都与中美经贸交往需要、美国施加压力和推动直接相关。1979年中美贸易关系协定要求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此后,上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陆续制订了《商标法》《专利法》。到了1988年,美国对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不满,认为缺乏计算机软件专门保护,没有著作权法,对药品等专利保护不力,以拟启动“特别301条款”、进行贸易制裁相威胁。经谈判磋商,通过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中国政府承诺制定《著作权法》,修订《专利法》等。

1992年中国政府承诺加入《伯尔尼公约》等,修改专利商标法等,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业秘密。中国随后兑现承诺,修订相关法律和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一时期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更多与美国的外在压力相关。2000年加入wto前后,我国按照wto相关条约要求和“入世”承诺,有针对性修改了《专利法》、《商标法》等主要知识产权法律,这些修改亦未表现为突出的自主性。我国行政执法体系也是在外在压力下建立起来的。为适应短期内快速建立执法机制的需要,我国迅速建立了世界上独特的行政执法体系,并开展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这一时期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理论也更多地是介绍条约和国外的规则。

尽管从知识产权保护的建立过程和动因上看具有被迫性和被动性,但我国由此快速地形成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执法体系,初步建立了知识产权理论体系,而且知识产权基本规则来源于条约和发达国家的已有做法(当今世界的主流规则),主要是“舶来品”,具有很强的国际共通性。我国对此也直言不讳,如1994年我国首次发布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指出了如下基本态度:“出于扩大开放的需要,中国积极履行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义务,努力使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向新的国际标准靠拢,采取了许多重大措施,进一步提高中国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这种态度充分地体现和落实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前些年我国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立法在借鉴国际经验和吸收通行标准是思想解放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就是在制度接轨和借鉴的基础上建立的。例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与生俱来的市场经济气息,在立法时“参考国外一般做法”、“分析国内外的大量案例并派人赴美、韩等国考察”,注意符合“国际有关惯例”,“草案第二章写了十二条,具体规定了十二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大多数为国际立法例中所共有,只有个别行为是根据我国现实市场交易活动中的突出问题加以规定的”。[2]吸收借鉴国际通行规则使该法具有高度的预见性,适用了不断深化的市场化改革,保持了旺盛生命力和生机活力。

接受以条约和西方国家通行规则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国际规则,无疑是当时的不二选择。西方国家要求中国接受国际规则固然是出于其自身利益,但由此满足了我国改革开放的需求,保障了这一时期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和创新发展的需要,积极促进了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初步现代化,使我国步入了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的现代国家行列,实现的是“双赢”。这一过程具有鲜明的“倒逼”色彩,也充分说明了“倒逼”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1世纪以来,更加自主和自觉地涉及和实施知识产权制度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明显特色。例如,2005年发布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进展》(白皮书)就宣示了新态度:“中国一贯以负责任的态度积极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坚持遵循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的同时,按照国情确定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努力平衡知识产权创造者、应用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使知识产权的创造与应用形成良性循环。”与以前的提法相比,已由主要强调努力“向新的国际标准靠拢”,向强调根据国情确定保护水平并注重平衡利益的转变。这显然是适应国际国内环境变化和国内保护实际的政策自觉和理性选择,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更加成熟和完善。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需要,2008年国家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于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了自主、全面和系统的战略规划。近期以来新一轮知识产权法律修订,更加体现和强调自主修改,更多强调不是因为外部压力,而是为了适应国内创新和发展的需求、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突出问题。但是,我们要时刻注意防止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在强调自主性和适应国内需求的情况下,仍应当高度重视向国际标准靠拢,尤其是仍应高度重视研究和借鉴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经验。这更是国际形势和国内发展的必然要求。

首先,要适应经济全球化继续深化和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全面提高的需要。从国际情况看,当前全球化进一步加深,货物和市场要素的流通更加自由化,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配置更加重要,各国经济深度融合,wto体系已不完全符合新一轮经济全球化的要求,区域经济一体化正在成为与全球化并行的世界经济发展趋势,欧美都在组建自己的区域集团,建立自贸区也已成为我国国家战略。新一轮经济全球化要求包括知识产权规则在内的新的国际贸易规则,对此我们需要密切关注和未雨绸缪。

其次,要适应我国国力持续增强、国际地位迅速提高和更多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需要。我国已成为世界经济大国和贸易大国,成为第二大经济体。我国正在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和扩大全球经济影响力,只有主动接受和推行主流的知识产权规则,才能在参与全球化中居于高端和前沿,为参与全球治理提供强有力的国内经验支撑和微观基础,树立良好的国际经贸形象,在参与全球化中能够挺直腰杆和具有底气。但全球经贸规则仍然由西方主导,我国国内变革的滞后使我国缺乏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能力,为全球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和水平有限。我们需要通过国际化和法治化,为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提供国内基础。我们有巨大的国内市场,我们不但能够吸收主流规则,还要在吸收的基础上创造现代知识产权经验,为国际社会提供知识产权公共产品,增强我国制度软实力。要充分认识到,包括知识产权规则在内的贸易规则,不同于民族性、政治性色彩浓厚的其他法律规则,是现代市场规则,并具有天然的跨国界性,这是借鉴吸收的重要基础。

再次,适应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对于全方位、高标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我国国内正在进行转方式促发展,进入攻坚克难的改革深水区,创新驱动已成为重要国家战略。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孕育兴起,我国也站在这一变革的起点上。知识产权保护在创新驱动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实施创新驱动战略需要高水准的知识产权保护,这是一项重要的制度环境。

总之,当前我国国力大增,又处于改革开放的新起点,我国应当有更大的勇气和更高的要求吸收借鉴知识产权通行规则,并积极创造世界性经验。我国新一轮的知识产权制度设计必须与促进转型升级和创新驱动发展相适应,必须与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引进外国投资和深化经济技术交流相适应,使我国主导和基本的知识产权规则更加符合国际通行标准,并全面加大保护力度。

与知识产权初创的“被迫”时期相比,当前强调自主接受主流规则是审时度势和权衡利弊之后的理性选择,更多的是适应我国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国力增强和国际地位提升的新形势和新需求的自信和自主安排。但是,改革、开放与发展三位一体,内需与外需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当前在知识产权制度设计中更为强调内在需求,决不意味排斥国际通行的知识产权规则。外需本来就是内需的有机组成部分,适应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同样是内在需求的应有之义。内在需求更多的是在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前提下,亦更加符合我国实际,实现通行规则和国情实际更深度的融合,决不意味着更多地远离主流规则而另搞一套和自成一体。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是我们长远和根本的利益,决不能以眼前利益牺牲长远利益。在基本面和主导层面符合国际标准的情况下,我们需要知识产权保护更加符合国情实际和具有必要的中国特色,但不能以此为名行保护特色甚至落后之实。中国特色与国际标准应当是相辅相成而不是相互冲突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应当是在更加符合全球化要求的前提下,国际标准与国内需求高度融合的制度体系。

打造“升级版”的知识产权保护,首先要更加强调自主性和理性需求。我们必须认真深入地研究和准确把握我国进入这一时期以后究竟需要什么样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安排,要加强形势和方位的判断,“升级版”绝不是孤立和孤独地“升级”,而必须深深扎根于这些需求的基础之上,与这些需求水乳交融。脱离这些形势和需求,就会脱离实际。其次,要更加注重制度设计的顶层性、系统性和协调性。要立足于更高的起点和层次上,加强制度的顶层设计,要用世界眼光和国际视野审视知识产权与创新发展的有机联系,使国际接轨与国内创新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结合起来,不简单地就事论事和“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尽可能避免短视行为;我国或许已完成了立法的初步体系化,不需要打破现行体系,但在制度设计上要深度考虑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再次,要更加注重重点性和针对性,直面焦点和难点问题。要把握准需要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和重点问题,增强解决问题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例如,要在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层面解决好执法体制和机制问题,实现体制机制的优化和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的优质高效;要解决影响保护力度的制度瓶颈和实践操作的重要问题,切实能够加大保护力度;有效解决专利数量虚高、垃圾专利泛滥、抢注商标较为严重等突出问题,预防“专利蟑螂”等知识产权异化现象,清除市场障碍和维护知识产权制度良性运转。最后,还要更加注重知识产权制度的外向性、开放性和融合性。对于国外先进制度的借鉴吸收要有鉴别、有比较和有取舍,不照搬照抄和照单全收,使知识产权保护既符合国情、又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知识产权体系。

“升级版”的中国经济必须是法治经济,知识产权保护是法治环境的重要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必须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必须强化法治治理和弱化政策治理。这里强调几点。

知识产权保护兼具法律性、政治性与政策性,但应以法治为根基,并注重以内化政策的方式进行政策调节和体现政策效果,实现政策目标,弱化法律之外的政策性治理。

首先,要重视法律适用中的内化政策。适当运用法律的内在政策和内化政策,也即法律之下和法律之内的政策,使知识产权保护更加恰如其分。法律适用具有裁量性,法律规范之内有时有不止一个选项,且法律有时有漏洞和空白,需要填补。在具有选择性的法律选项之内进行法律适用,本身即具有政策空间。知识产权保护要体现导向性和政策性,但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考量政策,将政策内化于法律之中,成为法律适用的有机部分,实现法律适用的妥当性。我们不能以政策代法和使政策超越于法律之上,但也需要在法律之内善用政策。

其次,要强化法律的常规运行与逐步弱化政策性行动。打造知识产权保护“升级版”,需要更加强化法治治理,弱化或者改善运动式专项整治等政策性治理。例如,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时间短,知识产侵权在有些领域和地区较为严重,加之我国有特殊的执法体制和习惯做法,时常开展阶段性的专项整治等执法活动。在一段时期内和特殊历史条件下,这种措施对于持续不断地宣示保护决心、提升保护水平和强化保护意识,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但是,这类活动毕竟具有浓厚的政策治理色彩,会淡化和削弱常规机制的作用,减少人们对于常规机制的信赖,也可能助长侵权行为人的侵权投机心理,国外权利人对此也常常是“喜忧”参半和疑虑重重,长此以往显然不利于维护法治形象。因此,这种政策性治理应当弱化和逐步消除。我国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司法和行政执法体系,要尽可能充分发挥和强化其常规职能作用,尽力维护其高效权威;要时刻注意法律执行的长效性和稳定性,尽可能不去搞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运动式治理,避免使法律的执行受到随意化和情绪化的干扰,避免为一时一事改变甚至损害法律的长效执行;国家的责任是为救济和保护提供畅通和良好的制度渠道,即使执行体制有问题,也应该尽可能通过加以完善来解决。正如有的企业界人士所提出的:“政府不要所有的事情都去兜底,因为就算你找美国政府让它行政保护,也是不行的,它就是司法保护和有限的行政保护,法院的司法程序,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程序,就这两个程序,权利人去主张权利就好了,你找政府没有用,最后也解决不了。专项行动这种形式,是一种短期的行为,并不是可持续的长期的行为,作为一个国家的法律或者可持续的司法制度,它应该是一个稳定的环境,所以我们觉得,更重要的是在于加强真正的执法,在立法层面构筑知识产权竞争力,而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这样永远会被人家牵着鼻子走。美国也会有假货,美国不会说搞个政府专项行动去打假货,权利人有权利就去国际贸易委员会主张,去法院主张就可以了。”[4]这些见解是很深刻的。

再次,高度重视司法的法治导向作用。司法是法治的重要化身和代表,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已确立司法保护主导的情况下,要更加重视司法所代表的法治形象,充分发挥司法一以贯之地执行法律的长效保护机制作用。

法治的内涵是丰富的,如:“遵从法律的可预见性、连续性和统一性”。[5]可预见性、连续性和统一性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任何法律制度都高度珍视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6]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执法的可预见性、连续性和统一性以及公开、透明、说理等,对于营造创新和发展的良好环境至关重要。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司法,对此均应高度重视。司法在维护这些价值上具有天然的优势和更高的期待,尤其要率先垂范。司法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主导地位,实际上就是为了彰显法治的主导地位。司法更要重视维护法律的安定性和确定性,强调程序保障和过程透明,重视遵循法律适用的先例,为利益攸关方提供稳定的和可期待的预期,尽量避免受反复无常的困扰。这是良好的法律环境、投资环境、创新环境和市场环境的标志与象征。

升级版的知识产权法治要更加重视对于各类权利人的一视同仁和平等保护,不搞厚此薄彼和差别待遇。尤其是,司法有一套最为健全的裁决机制和救济程序,要更加以维护法制统一为重要目标,高度重视法律的一体执行。要发挥保护机制的整体效能,即便一时受地方保护或者法律歧视的干扰,也应该靠一套完善和高效的救济机制及时纠偏。要是使司法保护可接近、可信赖和可依托。当然,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密切相关,知识产权国际布局和竞争也是当前国际经济竞争的重要方面。要加强涉及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特殊性和对策政策的研究,注重国与国之间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对平衡,为我国参与全球化和全球竞争谋求更大的空间和优势。

知识产权是私权(民事权利),私权通常都是通过自己行使权利的方式进行保护;我国又有独特的双轨保护制度,公权力在积极主动地进行保护。因此,如何处理私权保护与公权介入的关系,始终是制度设计中的重要问题。尤其是,当前有一种值得注意的倾向,就是将加强保护与加强公权介入挂钩,将加强保护简单地向加强行政执法靠拢。这种倾向存在一定的误区和误导。例如,当前知识产权“维权成本高、侵权代价低”很可能受到了过度的渲染,甚至成为实现特定法律修改目的的说辞和藉口;[7]即便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存在这种现象,也应当以理性的方式解决这些问题,而不能简单化地处理,否则会治丝益棼,与初衷南辕北辙,甚至被不适当地利用。这些问题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处理知识产权保护与公权介入的关系,要遵循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和规律,要据此确定公权力的定位。首先,知识产权已非特权而系民事权利,需要行政程序授予或确认的知识产权,符合条件即应授予和确认,并应当尽量简化程序和提高效率,提高行政服务质量。其次,国家应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公正、高效和权威的制度通道。再次,根据知识产权为民事权利的属性,权利人有处分的自由,即便行政救济也应当以权利人主张(投诉)为前提;行政保护尽可能以侵权行为同时危害公共利益前提,纯粹侵害私权的行为尽可能不以行政救济解决。

知识产权具有公共政策色彩,但毕竟落实为一种私权即民事权利,trips协定开宗明义地指出了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将其作为私权与体现公共政策属性并不矛盾,因为在其公共政策属性已体现在私权的塑造之中,如知识产权的规则和利益平衡机制体现了激励创新的公共政策,而且在法律的适用之中仍然可以继续贯彻公共政策精神。而且,公共政策主要是在立法之中贯彻的,在法律的执行上不应该因为行政执法与司法而有所不同,否则法律就不成其为法律了。因此,知识产权的公共政策属性应当内化于法律之中,不应该成为强化公权更多主动介入的法理依据。

像专利这样的知识产权,它们直接关乎创新政策和创新环境,一定要注意保护制度设计上的平衡和协调。各国在专利保护上普遍不采用刑事手段,甚至曾经规定刑罚的个别地方(如我国台湾地区)也改弦更张,采取了祛刑罚化的措施,重要的原因就是为创新营造宽松的环境。因为,有刑罚之类的威慑存在,在权利范围本来就具有模糊性及专利授权不可避免存在各种重大问题和缺陷的情况下,必然会使人们在创新中心胆战心惊、小心翼翼或者有余悸,这种威吓或者窒息(chilingeffect)环境显然与大胆创新的理念明显相悖,从根本上危害或者窒息创新。专利权的保护靠民事诉讼就够了,所体现的是一种维护权利与营造宽松创新环境的平衡。例如,多数发达国家自己既没有制订刑事处罚的规定,也没有在内部实施严厉的刑事处罚。如英国政府2006年5月16日针对2004/48/ec命令的解释性备忘录称:“毫无证据表明,有理由扩大trips协定规定的刑事救助范围”,该政府强烈认为“不应把专利权置于提案的范围之内”,“专利权的生效和有关侵权行为的争端解决,是一个特别复杂的法律范畴……无助于良好刑法所要求的肯定性。我们将密切关注这个问题。”[8]欧盟在解释2007年知识产权实施命令草案排除专利侵权的原因时指出:“将专利侵权作为刑事犯罪处理可能阻碍发明人和研究机构的创新活动。”[9]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制度设计要具有这种平衡思维,而不能仅看到加强保护。行政处罚具有执法上的主动性和威慑性,具有与刑罚类似的效果,如忽视制度平衡而片面地强调行政处罚对保护力度的加大,必然会抑制或者扼杀社会的创新积极性,使保护制度与权利实际不相适应。为什么国内外有关方面对于设立专利侵权的行政处罚制度反对激烈和争议很大,甚至一贯要求中国加大保护力度的美国有关方面对于我国专利法引进行政处罚普遍反对激烈,实际上是看到了过多行政处罚可能带来的重大负面效果。我们对此要有足够的关注和理性分析。这不是一句中国国情、特色和实际所能解决的,而关乎国家创新需求和创新政策。

公共权力过多地介入私权保护,必然会弱化权利人主动寻求保护的积极性,使权利保护与权利属性严重背离,导致保护制度的异化。保护权利本来主要是权利人自己的事,这是天经地义的,国家主动维权、越俎代庖和大包大揽,反而不利于培养权利意识和加强权利保护。即便当前有些人维权能力和意识较弱,也应当通过加强教育、引导等方式解决,形成良性循环和导入正常渠道。此外,通过公共执法渠道进行保护,在国际上也不一定得到加大保护力度的肯定,反而可能会陷入越是声称加强公共执法、越不被认可的怪圈。例如,据媒体报道,美国全球知识产权中心发布的知识产权保护报告,重点关注美、英、中、印等11国,其中中国在执法力度评估中得分最低。[10]反过来说,更多地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保护权利,调动其自我保护的积极性,让权利人承担保护责任,因符合通行做法,也会更少地引来指责。

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对于知识产权属性的把握还不到位,一些制度设计也值得认真反思。我国有的企业界人士指出:“知识产权是两个层面的问题,第一就是公权的问题,第二个是私权的问题。制度建设和环境建设是公权要解决的问题,我认为这也是政府的核心职能。而对于创造、运营、权利主张、争议解决这些东西,其实更多是私权层面的东西,是权利人应该去做的事情,所以我觉得要把这条界限凸显出来,因为政府如果没有聚焦在核心能力上,政府承载太多的责任,可能没有真正体现政府的核心价值。”“政府可能承载了太多的东西。现在政府什么都管,包括争议的解决,包括权利的主张也去管,因为中国的文化里面,和谐是最好的,美国就是通过权利人不断主张权利来促进大家更愿意做这个事情,然后不断创新成果出来,它不是一个鼓励和谐的文化,但是中国实际上是鼓励和谐的文化,鼓励和谐的后果往往是先进的被和谐掉了,落后的得到了鼓励,尤其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作为一个私权,就是以主张权利为实现目标和价值的,只有回归本来面目以后,我们真正的创新的土壤才建立起来。”[11]这种来自活生生实践的切身感受和见解是很深刻和很有道理的,值得我们在建构科学的知识产权制度设计时深思。

当然,发达国家期待改变这种状况,试图将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实施任务逐渐转移给具体的国家机关。[16]原因是明显的。“此招的关键,即通过把实施的责任从私方转移给政府,使权利持有人既获利又无须负责。”[17]“抱怨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实施不力,在国际上属老生常谈。这些抱怨源于对一个基本概念的混淆,即知识产权实施应该由公共部门(政府)而非私营部门(权利持有人)负责。由这个基本误解出发,发达国家在私营部门巨大利益的驱动之下,有目的地推动了一系列其他误解,给发展中国家造成破坏性影响。不仅发展中国家的公共资源被错误地用来实施知识产权,而且其创新的空间也因滥用知识产权执法而缩小。”[18]对此我们有必要给予关注,并理性地予以对待。

司法保护主导且在权利人主张时给予保护,这是国际通行做法。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初创,在某种程度上也是由于司法资源匮乏和经验不足,执法体系基本上是双轨并行和行政为主。随着司法保护需求的不断增长,司法保护范围不断拓宽,保护职能不断强化,法官队伍日益壮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但是,直至加入世贸组织之前,在商标专利授权和确权的核心领域,仍实行行政终局决定制度。在加入世贸组织前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大幅修订,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全面提高。期间,在相应的知识产权基本法律的修订中强化了司法保护和司法终局,行政终局决定被取消,司法全面介入所有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执法体系逐步向双轨并行、优势互补和司法终局的架构演变。加入世贸组织以后,虽然行政执法在相当意义上和在某些方面还发挥主导作用,但司法保护更加引人瞩目,得到明显强化和迅速发展。可以说,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已初露端倪,已具有一定的现实基础。在其他民事权利保护中,司法从来都是发挥着主导地位,对此人们并没有争论和怀疑过。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首先主要是国外压力直接推动的,当时的对外开放形势要求在短期内形成具有较高效率的执法体系,以迅速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随着经济社会和文化的迅速发展,国内保护知识产权的需求越来越强烈,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逐步由被动、被迫转变为主动和自觉,双轨并行、优势互补和司法终局的执法体系逐步发展起来,这也形成了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鲜明特色。知识产权具有无体性、外部性、公共物品性和政策性等特征,权利边界不似其他财产权那样清晰,在缺乏保护传统、权利意识不强和知识产权文化不够发达的社会背景下,容易发生重复性的、大规模的侵权行为。我国实行的双轨执法体制显然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还不规范、侵权行为多发、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不强的实际,具有现实的存在基础和合理性。但是,知识产权毕竟是私权,按照私权保护的属性,应当主要由权利人自身寻求法律保护,国家更主要的是通过完善司法救济体系,以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供给满足私权救济的需求。国家最好在局部的特殊侵权领域,动用公共资源和公权力,给予积极主动的法律救济。

特别是,由于与贸易关系紧密,知识产权及其保护受到了国外权利人和外国政府的持续性高度关注,它们源源不断地施加外部压力,外部压力促进和推动了国内的重视,国家不惜投入大量公共资源进行保护,并建立以行政执法和行政保护为载体的公法保护机制。这种主动性和应急性的公法保护适应了当初我国法治不够发达和要在短期内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阶段性特征,是一种合理的选择和必然的产物。但是,这种急需先立的应急性保护体制和机制,随着我国法治的逐步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变化,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值得我们从私权属性的角度进行理性的审视。诸如,有人指出:“我国政府对知识产权私权公授的性质理解不透彻,导致对授权后的知识产权为私权的性质重视不够(其实这是在trips协定中开宗明义就已阐明的),进而导致我国政府常常在外国政府的的压力下,不必要地将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和成本揽入政府怀中,承担了许多不应当承担的责任和舆论压力。建议政府明确意识到知识产权私权公授的性质,除非对社会公众利益产生了严重侵害,不应当轻易动用公共资源来保护私权性质的知识产权,并且承担不必要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骂名。”[19]这种说法是有其道理的。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日趋深入,我国在制订《纲要》时对于执法体制和理念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讨论和反思。在此基础上,《纲要》将“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建设”、“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作为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一项内容,并纳入战略重点之中。这是《纲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根据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从国家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作出的新定位。这种定位显然符合私权保护的特点、性质和规律,应该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逐渐由双轨并行转向司法保护主导,向私权保护的本来面目归位。而且,在相应的制度设计上,也是朝着司法保护主导的方向走的。例如,现行《著作权法》将民事保护作为著作权保护的主要途径,只是在侵犯著作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时,才让行政执法介入。对于专利侵权行为,《专利法》只授权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及就侵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而并未授权进行行政处罚,充分体现了专利权的私权属性。

加强保护,首当其冲地是按照民事权利保护要求,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建设。例如,当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统一法律标准已成为一种普遍性的国际趋势,但国外的普遍做法恰恰是通过建立专门专门知识产权法院的方式加强保护。例如,20世纪80年代前后,美国面临日本科技赶超和经济竞争,为解决国内创新能力不足的问题,在知识产权制度方面发起了一场变革,主要是修订专利法和建立主要负责知识产权司法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尤其试图通过专门法院加强专利审查和专利保护,统一专利司法标准。此举无疑推动了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的重大革命。近年来知识产权保护广受关注,日本、韩国、俄罗斯等国纷纷通过建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强化知识产权司法等方式进行应对。这些趋势性做法值得我们认真关注。经过30年的发展,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体系日趋完善,司法能力不断增强。尤其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这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将有新的飞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首选是加强司法体系建设、建立专门知识产权法院等途径,不宜动辄另起炉灶,以加强保护为名行其他之实。而且,无论是司法还是行政都是国家之公器,司法体系本身属于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组成部分,不是法院或者司法机关一家之事,国家应当从全局的角度进行谋划,进行顶层设计,避免部门各说各话。

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加强保护是方向和趋向,我们要瞄准目标前进,向先进和主流靠拢,但同时要把握好我国创新和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把握好方位,不搞理想化和一步到位,不把未来和趋势当成现实,所以要“分门别类、宽严适度”。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宽严适度”的司法保护政策,就是以此为背景和基础的。

知识产权制度是个矛盾体,既是激励创新的利器,又会阻碍创新。如斯蒂格利茨所说:“如果不很好地设计知识产权制度,成本就会高出收益。事实上,知识产权制度如果设计不当,甚至会阻碍创新。现今美国的问题就是它的知识产权制度妨碍了创新。在美国,这种情况很普遍,对此引发了越来越多的关于对美国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改革的争论。”[20]因此,立法者需要限定权利范围,把知识产权关在“笼子”里,以趋利避害;执法要具体划清权利边界,对于权利的保护不受越宽越强越好,而是要在依法的前提下,要以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促进创新为目标,尽可能做到恰如其分和宽严适度。

我们需要接受国际主流的知识产权规则,这主要是从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趋向和当今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需求角度来说的。这一问题也不能简单看待和处理。首先,所谓的主流规则乃是国际上比较公认的先进规则。美国在国际规则的制定上有很大的主导性和话语权,但主流规则并不必然是美国规则。美国一些先进的规则可以借鉴,但一定注意甄别,不能囫囵吞枣式地接受,盲目地认定美国的规则都是好的和先进的。如上所述,并非美国的所有规则都是好的。“在世界知识产权协议(trips)影响下,很多国家正在采用美国式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但这种制度不仅难以适应美国的情况,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更不适用,特别是美国自己都还在适应阶段。”[21]对此要高度关注。其次,国家利益是最高的衡量标准。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一定要符合我国实际和具有发展导向。“每个国家必须有一个能够适应自身实际的知识产权制度。这个制度必须调整成本和效益之间的平衡,而具体的方法则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是缩短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的知识差距。而如果知识产权制度设计不当,就会使得缩短差距的目标更难以实现。”[22]这些主张是超脱的和有道理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设计应当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促进我国创新和发展。再次,除条约的刚性约束外,可以借鉴其他先进的主流规则,但在操作细节和具体实现上不必亦步亦趋,要根据我国国情和实际具体适用,不作绝对的或者量化的中外对比和衡量。例如,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数额日益提高,但不宜简单与美国相应的赔偿数额相对比,而既考虑国际趋势,又考虑我国的情况。

经济全球化并非知识产权规则的完全一体化。“当前,市场已经或接近实现全球化,但是,世界仍然围绕主权国家运行,各国政府拥有设立市场条款的权力,不管是国内市场还是国际市场,都要受其影响。我们将会看到,有些时候,不管是大国还是小国,都能相当成功地抵制全球化核心所在的市场力量,尽管他们自己往往要为此付出相当巨大的代价。”[23]为尽量减少代价,我们应当积极参与全球化,但与全球化关系不大、我们独具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仍然根据根据我国国情和实际进行处理,而不是盲目的不加区别地加贴全球化标签。对于一些纯粹贸易性的知识产权规则,我们应当尽可能遵循全球化标准;对于我国创新发展的特殊需求,一定要充分考虑。

知识产权保护是依照我国法律进行的,地域性是知识产权法律的重要原则。我们需要借鉴国外有益经验,但其他国家的做法不符合我国实际时,我们无需人云亦云,也不能人云亦云。该创新的时候就要创新,法理同样是可以创新的,也需要走自己的路。别人没有走过的路我们照样可以走,不能因为别人没有走过就不敢理直气壮和没有底气。当然,创新性保护一定要符合我国实际,有利于我国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以及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的繁荣。这才是衡量我国能否创新性适用法律的根本标准。

对于一些民族性和国情色彩浓厚的领域,或者一些特殊的中国式问题,需要坚持独具一格的中国式处理,不盲目与其他国家一致或者寻求国际标准。换言之,我国有特殊的历史、文化和国情,也必然有特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必须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按照我国的方式解决。这些问题并不涉及履行条约义务及其他国际保护问题,而仅仅是如何适用我国法律以及用我国法律解决我国自己的一些特殊问题。尤其是,由于这些问题的特殊性,国外的类似做法要慎重借鉴,一定要看到貌似背后的实质性差异,不宜以简单类比现象和结论的方式囫囵吞枣式借鉴国外做法;确因本质上的差异不能借鉴的,理直气壮和敢为天下先地做出我们自己的裁决。比较法固然有益和重要,但一定首先要与我们的实际相结合,不能脱离实际地进行比较和借鉴。

例如,近来涉及中文字库的著作权保护引起了热烈的讨论。仅就字库中的单个汉字能否具有可版权性,争论尤为激烈。不少人举出国外不保护此类字体的例子,主张我国也不应该给予保护,且主张给予保护还会影响文化传播等等。但是,我国汉字具有独特性,与西方文字差别很大,对于中文字库中的单个字体能否保护,一定要从我国实际出发,同时考虑产业政策等因素。一些法院对此持肯定态度,选择了中国式处理。这种以中国式思维处理中国特殊问题的方式,是必要的。存在决定意识,也决定着我们的保护态度。

再如,“贴牌加工”涉及的商标侵权问题一直争论较大,近年来争论尤其激烈。被贴牌的商标标志与在中国注册的商标有冲突(相同或者近似),但被贴牌的商品并不在中国境内销售,而全部销往中国境外。争议的焦点是“贴牌”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使用,从而构成商标侵权。从法理上说,商标使用是指商标被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用途,[24]被“贴牌”的商标标志在中国市场内不产生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也就不能认定为商标使用行为。此种情况下附加商标标识只是具备了商标使用形式,但商标权具有地域性,而不具备在中国境内“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性要件,此类行为不能认定为中国境内的商标使用行为。从政策上讲,我国是制造业大国和加工贸易大国,“贴牌加工”是我国制造业和加工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将“贴牌”行为认定为商标侵权,不利于我国企业承接加工贸易业务。也有人提出,贴牌加工并不存在自主品牌,保护此类“贴牌”行为并不有利于我国加工业的转型升级和自主品牌建设。其实,我国加工贸易是分层次的,不可能都是高端的和有自主品牌的加工制造,转型升级也不是一夜之间完成的,不同层次的加工制造满足不同的经营需求,且加工制造由低端向高端发展、低端为高端提供积累和条件也是一种重要的发展路径。此外,认定“贴牌”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也是部分加工制造业转入其他一些国家的原因之一。因此,不认定“贴牌”行为构成侵权,有利于为我国加工制作业发展营造宽松的环境,满足加工制造业发展的多样化需求。也有人在法理上进行比较,认为欧美发达国家没有或很少有“贴牌”加工的商标侵权案例,甚至据此认为我国认定不构成侵权不符合国际做法。多年来发达国家奉行产业转移政策,其加工制造业(尤其是低端加工制造业)转移到东亚等发展中国家。当然,金融危机之后,欧美发达国家逐步重视高端制造业,但这些国家早已有众多和完善的自主品牌体系,处于全球价值链的高端,不涉及类似中国这样的“贴牌”问题。因此,“贴牌”行为定性上进行这样的国际比较不具有任何经济基础和可比性。

总之,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之上,面对经济全球化进一步深化的国际环境和我国仍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国内实际,我国知识产权法治升级要统筹兼顾,既保持先进性和前沿性,又符合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国情实际,总体上朝着更加现代化和法治化的方向迈进。

[1]李岚清:《突围———国门初开的日子》,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168页。

[2]刘敏学:“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的说明”,在1993年6月22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的讲话。

[3]“使中国融入全球体系将增加中国的既得利益,促使中国遵守国际规则,将强化中国对外贸易、服务、投资、技术与信息的依赖性。这种相互依赖的关系将逐渐强化,到最后,一旦哪个国家单方面违背国际义务,将付出难以承受的代价。”参见李光耀:《李光耀论中国与世界》,蒋宗强译,中信出版社2013年版,第55页。

[4]参见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副总裁宋柳平在上海知识产权局第七次专家咨询会上的发言,载上海市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编:《知识产权专家评论》第12期(2011年9月16日)。

[5]蒋惠岭、黄斌编译,“美国联邦司法发展战略”,载《人民法院报》2012年9月14日。

[6][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苏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9页。

[7]这种类似情况在其他国家也会存在。如在本世纪以来的美国专利改革及相应立法中,“我们能够预测到那些针对特地产业的严肃的立法调查以及可获得的回应并不常见,即便出现也难以达到预期目的。”参见[美]丹·l.伯克,马克·a.莱姆利:《专利危机与应对之道》,马宁、余俊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66页。

[8]europeanscrutiny(2006),criminalmeasurestoenforce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31streport,available:http:///.转引自李轩:“关于知识产权实施的十大误区”,参见李轩、卡洛斯·m·柯莱亚编:《知识产权实施:国际视角》,李轩、张征等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29页。

[9]europeanparliament,2007.“trips协定要求政府必须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处以刑事处罚,实乃一大误解。”转引自李轩:“关于知识产权实施的十大误区”,参见李轩、卡洛斯·m·柯莱亚编:《知识产权实施:国际视角》,李轩、张征等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29页。

[10]参见“美国发布知识产权报告中国再入重点观察名单”,载《经济参考报》2012年5月3日。

[11]同注[4]。

角》,李轩、张征等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36页。

[14]cornish,williamr.(1999),intellectualproperty:patents;copyright,trademarksandalliedrights,london:sweet&maxwell.转引自李轩:“关于知识产权实施的十大误区”,参见李轩、卡洛斯·m·柯莱亚编:《知识产权实施:国际视角》,李轩、张征等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22页。

[15]southcentre,2008,转引自李轩:“关于知识产权实施的十大误区”,参见李轩、卡洛斯·m·柯莱亚编:《知识产权实施:国际视角》,李轩、张征等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23、24页。

[16]同注[13]。

[17]同注[12],第22页。

[18]同注[12],第31页。

[19]张勤:“析知识产权规则国际化”,载《知识产权》2011年第10期。

[20][美]约瑟夫·斯蒂格利茨:“新发展模式”,载王梦奎主编:《迈向新增长方式的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27页。

[21]同上注,第27页。

[22]同注[20],第27页。

[23][美]罗伯特·夏皮罗:《下一轮全球趋势》,刘纯毅译,中信出版社2009年版,第146页。

[24]2013年8月修订的《商标法》第48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新《商标法》关于商标使用的规定,应当为解决涉及“贴牌加工”商标侵权的法律适用争议问题提供了新依据。

实用创新驱动发展心得体会【第四篇】

驱动发展是指通过各种方式和措施推动一个国家、组织或个人向更高层次、更广范围、更好质量的目标发展。在个人职场发展和个人成长中,不断驱动自己的发展是每个人都需要做的事情。本文将围绕“驱动发展”的主题展开,并分享一些个人心得体会。

第一段:明确发展目标。

驱动发展的第一步是明确自己的发展目标。一个没有明确目标的人,就像是迷失在人生旅途中的行者,不知道自己要去哪里。而一个有明确目标的人,则如同守望在明灯下的行者,能够明确方向,有所侧重。因此,我们需要仔细思考我们想要在哪个方向上发展,设定目标,制定计划,为自己的发展指明道路。

第二段:不断学习进修。

驱动发展的第二步是不断学习进修。如同鱼需要水来生存一样,个人的发展需要学习为后盾。学习是拓宽视野、增加知识、提高技能的途径。无论是通过学习书籍、参加培训班还是与他人交流,我们都能够不断积累新的经验和知识。此外,要保持学习的态度,开阔思维,持续更新自己的知识体系。

第三段:积极拥抱改变。

驱动发展的第三步是积极拥抱改变。世界在不断发展变化,与时俱进是驱动发展的关键。个人发展也需要时刻保持敏感度,及时调整自己的思维和行动方式。如果我们抱着固步自封的态度,不肯接受新的挑战和机遇,那么我们的发展就会停滞不前。因此,我们需要保持开放的心态,勇敢面对改变,并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

第四段:主动寻找机会。

驱动发展的第四步是主动寻找机会。机会往往是留给有准备的人,而不是等待机会降临。我们需要积极主动地去寻找发展的机会。参加行业内的交流活动、寻找项目或合作机会、关注新技术和趋势等等,都是我们寻找机会的渠道。此外,我们还要时刻保持对机会的敏感度,了解行业动态和发展趋势,并根据自身情况做好筛选和把握。

第五段:保持持续努力。

驱动发展的最后一步是保持持续努力。没有什么是轻而易举可以达到的,无论是发展个人还是推动一个组织的发展,都需要付出努力。我们需要保持积极的工作态度,不断努力提升自己的能力和素质。同时,也要克服各种困难和挑战,保持韧性和毅力。只有持续不断地努力,才能够推动自己的发展不断向前。

总结:驱动发展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过程,需要我们明确目标、不断学习进修、积极拥抱改变、主动寻找机会和保持持续努力。只有不断地推动自己的发展,我们才能够在竞争激烈的职场中抢占先机,并实现个人、组织乃至社会的发展目标。

实用创新驱动发展心得体会【第五篇】

创新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而创新驱动课程则是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在实践中,我深刻体会到创新驱动课程的重要性和优势。以下是我对创新驱动课程的心得体会。

首先,创新驱动课程提供了更大的自由度和灵活性。传统的课程往往注重知识的灌输和标准答案的要求,缺乏探索和思考的空间。而创新驱动课程则打破了这种束缚,鼓励学生独立思考、发表观点,从而培养了学生的自主性和独立思考能力。例如,在物理课上,老师鼓励我们自己设计实验,探索物理现象,而不是仅仅记住公式和定律。这种方法激发了我对物理学的兴趣,并培养了我设计和执行科学实验的能力。

其次,创新驱动课程注重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传统课程中,学生只需按部就班的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和实验,很少有机会独立思考和动手实践。而创新驱动课程则强调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化学课上,老师引导我们利用课堂知识,设计并制备新材料。通过这个过程,我学会了如何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中,并锻炼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种实践性的学习方式不仅提高了我的专业素养,也增强了我的动手操作能力。

再次,创新驱动课程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造力。创新并不仅仅是发明新的产品或创立新的理论,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勇于挑战传统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文学课上,老师鼓励我们进行文学创作,培养我们丰富的想象力和敏锐的观察力。通过这个过程,我学会了如何将自己的思想和情感转化为文字,提高了我的文字表达和批判思维能力。这种创新思维和创造力的培养,对于我未来的职业发展和解决实际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创新驱动课程鼓励跨学科的学习和合作。在实践中,我们发现解决复杂问题往往需要跨学科的知识和合作能力。创新驱动课程通过组织跨学科的项目和团队合作,搭建了一个学术交流和合作的平台。例如,在数学和计算机科学课程中,老师组织了一个小组项目,要求我们设计一个智能机器人。在这个项目中,我们不仅需要运用数学知识计算机科学知识,还需要合作沟通和协作解决问题。通过这个项目,我学会了如何将不同学科的知识整合到一个项目中,并锻炼了团队合作的能力,增强了我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

综上所述,创新驱动课程是一种有助于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综合素养的重要途径。它提供了更大的自由度和灵活性,注重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造力,鼓励跨学科的学习和合作。通过创新驱动课程的学习,我们能够更好地适应未来社会的发展需求,注重创新和实践,为社会进步和个人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实用创新驱动发展心得体会【第六篇】

近年来,贵州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引领下,迅速崛起为中国的创新高地。在这个过程中,我有幸亲身参观了贵州的一些创新企业和科研机构,亲眼见证了贵州创新力的爆发,也深刻感受到了贵州创新驱动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以下是我对贵州创新驱动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贵州深化改革勇于探索。贵州通过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破了传统的发展路径和思维定式,勇于探索新的创新模式和发展路径。比如,贵州积极推动大数据产业发展,将大数据应用于农业、旅游、教育等各个领域,为贵州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此外,贵州还注重创新人才培养,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为贵州创新驱动提供了坚实的人才支持。贵州深化改革的勇气和卓越的探索精神,为全国其他地区提供了宝贵的借鉴和启示。

其次,贵州强化合作加速创新。贵州始终把创新驱动作为推动贵州经济发展的核心引擎,积极推进创新驱动的战略合作。贵州充分利用区位优势,加强与周边省份和国外的合作交流,借鉴先进的创新经验和技术,促进了贵州创新实力的提升。例如,在科技创新方面,贵州与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推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这种合作模式不仅为贵州提供了创新资源和技术支持,也为全国其他地区提供了合作的范例。

第三,贵州加强科技创新引领。贵州充分认识到科技创新对于创新驱动的重要性,坚持把科技创新摆在发展的重中之重位置。贵州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加强合作,提高科技创新的成果转化率。同时,贵州还加强科技人才引进和培养,提高科技人才的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这些举措有效地激发了贵州创新主体的活力,推动了贵州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第四,贵州注重创新环境建设。贵州充分认识到优良的创新环境对于创新的重要性,积极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环境。贵州加大对创新项目的扶持力度,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和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创新创业。同时,贵州还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和个人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这些举措有效地改善了贵州的创新环境,吸引了更多的人才和创新项目汇聚到贵州。

最后,贵州加强创新文化建设。贵州深入推进全民创新创业教育,注重培养青少年的创新思维和创业意识。贵州开展了一系列的创新活动,如创新创业大赛、创客展览等,为广大青年创新者搭建了交流与展示的平台。这些创新文化建设的举措不仅为贵州的创新驱动提供了人才储备,也为贵州的发展培养了一支有创新精神的年轻力量。

在贵州创新驱动的过程中,我深切体会到了贵州的创新力和探索精神。贵州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积极探索和创新,加强合作和交流,注重科技创新和创新环境建设,培育创新文化。这些举措为贵州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也为我国其他地区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我相信,在贵州的不断努力下,贵州的创新驱动将继续为贵州和全国带来更加美好的未来。

实用创新驱动发展心得体会【第七篇】

要提高教育质量,首先是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开展争先创优、建功立业活动是各级教育工会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以及教育改革发展大局的重要举措。我区教育工会在党工委的领导下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不断探索出具有教育系统特色、适合教师需要的工会创先争优、建功立业活动的新路子。

1.丰富载体,拓展内涵。

崇川区教育工会在前几年建设的基础上,不断巩固名师导师团建设、新五朵金花遴选、168青蓝工程推进、志愿者崇川教育分站建设、情系西部活动、劳模创新工作室引领等工作取得的成果,继续从理念引领、业务指导、制度保障三个维度加强名师锻造,充分发挥名师个体、群体在崇川教育中的引导作用,促进教师的成长与发展,推进崇川教育均衡发展。

我们还将创建“工人先锋号”、教师基本功竞赛以及多种形式的科技创新、师德标兵和师德先进集体的评选表彰等活动结合起来,项目设置和活动内容紧跟学科发展前沿,紧贴学校教学和教师业务能力的提高,并将之融入学校的中心工作。用教师职业技能大比武的形式提高整个教师队伍的业务水平。

2.扩大规模和层次,提高效果。

我区将教育系统的建功立业活动纳入工会系统建功立业活动的总体布局,并将获奖者纳入各级政府的表彰,提高表彰的含金量,从而更加有力地激励广大教师自觉提高业务素质,实现岗位建功立业。对在建功立业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教师,加大在绩效考核、评先评优等方面激励力度。

今年,我区教育工会在局党工委的领导下,联合教体局基教科先后开展了各学科的青年教师基本功及教学竞赛,从单个学科、层次向多个学科、层次展开,提高教师的参与面。并对在比赛中有突出成绩的在“建功立业”、“工人先锋号”等评选中,优先予以考虑。

要提高教育质量,其次要认识到教职工是学校真正的主人。要充分保障教职工的主人翁权利,让他们参与学校的管理,大家参政议政、群策群力,才能提高学校的管理质量。

维护教职工权益是教育工会的基本职责。教育工会实行依法维权,就是要把法律规定的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落到实处。在新形势下,我区教育工会拓宽工作视野,创新工作思路,积极探索和丰富教职工参政议政的形式,充分调动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积极性。

1.建立落实教代会职权的工作机制。

教代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现已在各级各类学校普遍推行。但是在教代会职权的落实方面却存在着被虚化的问题。因此我区教育工会着力推广教代会表决制,建立教代会提案的落实机制,实行教代会民主评议结果与领导干部奖惩和任免挂钩制度,推行代表巡视制度,确保教代会职权得到落实,使民主管理不流于形式,不断提高学校民主管理质量。

2.建立学校与教职工的沟通平台。

对于涉及教职工权益的普遍问题,各学校建立教职工与学校的直接沟通机制,把建立“校务公开咨询平台”、“教职工与校领导恳谈会”等作为教代会闭会期间,学校与教职工日常沟通的补充渠道。

3.建立维权维稳、表达教职工诉求的网络平台。

在信息化时代的今天,各级教育工会要善于运用网络手段来开展工作,以提高工作效率,占领工作阵地。在局党工委的领导下我区教育工会建立了“局长(校长)电子信箱”等网络平台,收集民意,化解矛盾,宣传党的政策,密切党群关系。同时在学校传达室外悬挂实体“意见箱”,让不愿面对面交流又不太熟悉网络操作的教职工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渠道。

帮扶困难教职工、为教职工办好事、办实事,是各级教育工会服务与联系教职工的重要工作,也是增强教育工会凝聚力和影响力的有效途径。当前教职工的社会保障水平比农民、工人高得多,在工资、医疗等方面基本等同于国家机关的公务员。大多数教职工在正常情况下生活、工作是有保障和相对稳定的。当前少数教职工因病致贫、因灾致贫,举债维持生计的问题比较突出。但是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满足不了这些特困教职工治病求医和灾后重建过程中的大量资金需求,工会组织常规的帮扶手段和标准无法使其解困。这是当前各级教育工会面临的一个工作难题。

我区教育工会牢固树立群众观念,怀着对教职工深厚的感情,在做好送温暖工程等传统的工会帮扶工作的同时,把工作重心转向推动帮扶工作走社会化的发展道路上。拓宽视野,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整合和利用政府、社会各个方面的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加大对特困教职工的帮扶力度,切实解决好特困教职工的燃眉之急。

1.建立特困教职工救助基金。

采取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和工会经费给予补助、教师个人捐助、有关单位和社会爱心人士赞助等办法来筹措特困教职工救助基金,积极争取政府和社会的支持,建立起帮扶特困教职工的长效机制。对退休教职工,特别是鳏寡孤独的,采用定期与不定期的帮扶,并充分结合江海志愿者对他们进行关心慰问。

2.加强教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

长期以来公办学校教职工的医疗等方面的保障主要是由国家或学校统包,导致教职工参与社会保障的意识淡薄。因此,我区教育工会加大宣传力度,转变教职工消费观念,增强教职工参与社会保障的意识,引导教职工通过个人购买商业医疗保险、财产保险等方式,增强自身抵抗突发性重大疾病、重大灾害的能力。

四、提升活动效能,抓好职工之家的建设力度,提高教职工的幸福感与责任感。

基层工会实践在工会运动的第一线,是“职工之家”的主要创建者。基层工会一定要充分利用建设职工之家这个开展工作的有效载体,把基层工会工作全面带动起来。

1.抓住根本,立足于教育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找准切入点和结合点,这样才有更为有效地利用工会活动提升教职工的幸福感与责任感。比如:将周三政治学习的时间拿出一两次为老师们进行心理疏导,做好减压工作,为接下来紧张的工作来一碗心灵鸡汤,会提高教职工的工作效率。

3.抓住关键,致力于提高工会工作整体水平。我区教育工会从多层次、宽领域、全方位去思考和安排建家工作,在基层工会各方面工作中全面发挥作用。

综上所述,我区教育工会在“新”字上求突破,努力做到内容新,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充实新内容,保证工会重点工作的落实;形式新,适合基层的实际和会员的意愿,不断创造新形式,为建家注入活力;在“深”字上求发展,站在更高的起点上,加强对基层工会工作理论和建家理论的研究,用发展的理论指导新的实践,推动建家更有深度,更深入人心;在“实”字上求效果,改进作风,真抓实干,务求实效,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效果取信于职工群众。

实用创新驱动发展心得体会【第八篇】

创新是当今社会发展的关键驱动力之一,也是教育改革中的关键因素。创新驱动课程旨在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在参与创新驱动课程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创新的重要性,并获得了实际的经验和收获。

首先,创新驱动课程注重启发学生的思维方式和思考能力。在过去的传统课程中,学生通常只是被动地接受知识,缺乏主动思考。而在创新驱动课程中,学生不仅需要掌握知识和技能,还需要学会提问和思考。我记得在创新驱动课程中,老师经常鼓励我们提出自己的想法和问题,并引导我们去寻找答案。通过不断地思考和探索,我的思维方式得到了全面升华,我学会了怀疑和思考一切。

其次,创新驱动课程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得到验证和应用。在创新驱动课程中,我们不仅要学习理论知识,还要通过科学实验、创作、设计等实践活动来巩固所学知识并应用到实际问题中。我记得有一次,在数学课上,老师给我们布置了一个数学建模的作业,要求我们通过实际观测和测量来收集数据并进行分析。这个作业让我意识到了理论知识与实际应用之间的联系,也培养了我收集和分析数据的能力。

再次,创新驱动课程注重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创新需要集体智慧和合作精神,没有一个人能够独自完成所有的创新任务。在创新驱动课程中,我们经常要进行小组合作,共同解决问题。这要求我们要学会与他人合作、倾听他人的意见和展示自己的观点。在一个团队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专长和优势,只有充分发挥每个人的潜力,才能取得最好的创新成果。通过与他人合作,我意识到了团队合作的重要性,并学会了平衡各方的意见,达到共识。

最后,创新驱动课程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精神。创新思维是指思考问题的方式和思维的灵活性。在传统课程中,我们通常要按照既定的方法和步骤来解决问题。而在创新驱动课程中,我们要发散思维,尽可能地多角度去思考问题,并尝试不同的解决方法。这样的训练培养了我们的创造力和创新意识。通过参与创新驱动课程,我渐渐地找到了独特的思考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方法,这对我今后的创新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

总之,创新驱动课程是一种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新型教育方式。通过学习和实践,我深刻体会到了创新的重要性,并获得了实际的经验和收获。创新驱动课程注重启发学生思维、培养实践能力、强化团队合作和培养创新思维。这些都对我未来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让我更加有信心去面对未来的挑战,并为社会的进步做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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