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心得体会范文精编5篇
【路引】由阿拉题库网美丽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安全心得体会范文精编5篇”文档资料,以供您学习参考之用,希望这篇范文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复制下载支持吧!
安全心得体会500字1
今天下午,学校精心为我们准备了一次消防安全演练,目的是让我们小学生懂得消防知识,懂得在火灾中怎样逃生。
第一节下课后,同学们排好整齐的队伍,各自拿着事先准备好的毛巾。演练开始了,只见一股浓烟滚滚上升,同学们用湿布捂住口鼻,弯下了腰,一个班接着一个班有秩序地迅速冲到操场上,找到我们班的位置坐下。操场上顿时变得人山人海,热闹非凡。紧张的逃生我们只用了三分二十四秒结束,接着是灭火演习。
消防官兵李警官用洪亮的声音讲了火灾逃生的几种方法,然后教我们怎样使用灭火器。话音刚落,操场上响起了热烈的掌声。他说使用前先把灭火器上下摇晃一下,然后他告诉我们灭火器圆表上有三种颜色,分别是红、黄、绿,如果指针指向绿的是安全的。
说完,他来到草坪中间,将大火点燃,只见烈火熊熊,火好大呀,在这燃眉之急的时候,消防官兵们个个不慌不忙拿起灭火器,把灭火器孔对火,再按下开关,只见粉沫纷飞,我还来不及看清楚,火竟然灭了,叔叔们的动作好快啊!后来五六年级的学生代表和老师代表也去试了试,演习在欢声笑语中结束了。
啊!一场别开生面的消防安全演练结束了,在这紧张的气氛中,我们感受到了生命的意义,从中我们也懂得了一个道理:面对任何危险,我们都要冷静沉着,更要团结一致
以上就是差异网为大家带来的5篇《安全心得体会》,希望对您的写作有所帮助。
安全心得体会2
通过学习我学到了全面的安全学问,对校园安全工作的开展有了更深的熟悉。领悟校园安全对整个社会,对学校教育的重要意义。自身对校园安全思想熟悉得到进一步提高。对安全培训的意义,自己也有全方位领悟。我深刻理解到仔细做好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迫切性。
学校安全,无小事;安全责任,重泰山。通过学习培训感受最深的一点是学校的安全治理:关键在前期的预防工作,而在前期的预防工作中,除了物防、技防、人防外,更重要的是对学生的有效的安全教育。而三防相对于学生的安全教育还相对简单,而对学生有效的安全教育不甚简单。这也是我今后在学校安全工作中重点需要思索的问题。
作为一个幼儿园教师,我再一次端详了自己的工作性质,从事幼教工作多年,幼儿的安全事故看到和听到的不少,幼儿园每次开会,不厌其烦的强调也是幼儿安全问题。而在幼儿园发生最多的就幼儿人身损害事故诸如:丢失、摔伤、烫伤、抓伤、打伤、咬伤等等。
如消失这些事故时,作为教师的我们首先必需要呈现出一种专业的关爱,即能用有如父母一般的心思来爱孩子,由于爱而产生责任感,由于责任感而当心慎重地留意和关怀任何和孩子安全相关的事物,专心周到地处理孩子的问题。这样的幼儿教师,出于一种专业的关爱,对幼儿的操劳和牵挂是主动的,由于发自内心的主动,所以到处能防范于未然,孩子的安全于是更有保障。也正是到处挂虑着孩子,所以幼儿教师在带班中是不行能无忧无虑,自拘束在的,我个人的'感受就是,从教时间越长,胆子越小。胆子小不是坏事,它促使我能时刻对于可能发生的危急状况有所警觉并预先加以防范,始终把幼儿安全放在首位。
其次,作为幼儿教师要了解的是幼儿意外损害发生的一些要素是哪些,才能有针对性地加以防范。作为一名有责任心的幼儿教师,应当是充分地了解幼儿意外产生的一些相关学问,在保证幼儿安全的状况下,仍能供应给他们最大的嬉戏学习空间,而不是以安全为借口而限制孩子。我们应当给孩子最丰富的学习环境,努力供应各种玩具材料以满意幼儿
的探究需求,但我们也应以一颗专业的关爱之心,不断观看孩子的力量和进展,以推断其是否能够进展安全的嬉戏。最终,要加强幼儿的安全教育。教师必需清晰地熟悉到,不要无视对孩子的安全教育,由于对幼儿再多的爱护措施,假如幼儿不能自我警觉也难以避开发生意外。不要由于幼儿小而不进展安全教育,在幼儿园中进展安全教育是一种渗透式的教育,如在嬉戏中建立一些安全规章,在操作中学会正确使用各种工具的方法等,教师适时的指导能使幼儿渐渐地建立安全的行为方式。
愿全部的家长、幼儿园和幼儿教师共同努力,正确熟悉和对待幼儿园安全问题,用专业的关爱和不懈的安全教育,来最大限度地爱护孩子稚嫩的身体不受损害。
安全心得体会3
XX年8月31日,xxxx以第13号主席令公布了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标志着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以新的面貌展现于世人面前。新版《安全生产法》一改旧版法律“重经济发展,轻生命安全”、“重整改,轻处罚”的先天缺陷,在安全生产方针、机制、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政府监管和事故责任追究等方面做出了重大修改,充分体现出党和国家对“安全发展”战略的强化,体现出党和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典治理安全生产乱象的坚定决心,必将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安全生产法治保障。
作为一名有多年基层工作经验的安监人员,我要为《安全生产法》的这次大修大声叫好!修正后的《安全生产法》有着许多鲜明的亮点。但其中最值得称道的地方,我认为还是体现在两大方面——一是全面加大了事故预防的措施;二是全面提高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这两大着力点明显是国家上层针对安全生产基础基层十分薄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层出不穷的乱象祭出的新的强大“杀器”。可以预见,这两大“武器”及随后各项配套法规、规章的完善,必将使全国各类安全生产乱象快速实现由“乱”到“治”,进而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好转。
一、强化源头预防,引导企业主动防“患”
新《安全生产法》在强化源头预防方面做了许多规定,这些规定有很多是在原法律规定里既有的。比如新法第18-48条始终在明确一件事,那就是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依法履行的法定职责至少包括以下几项重要内容——设置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保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并不得随意更换;保证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合格上岗;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依法履行“三同时”职责;为员工投保工伤保险等等。
这些规定无一不是为了落实新法第17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惟其“安全生产条件”合格了,一个单位才可以正常存在,才会有发展和壮大的机会。笔者以为,这是本法自始至终都在强调的最重要的“源头预防”思想的切实体现。
再比如新法第20条也沿袭了XX版《安全生产法》原有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体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作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只有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才能正常生存和发展,而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合格的唯一手段,就是需要大量投资去建造或购买大量安全设施,投资去培训合格的员工,投资去确保生产经营场所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各项要求。这是确保“源头预防”思想得到贯彻执行的基本保障。因为只有投入大量资金,才能确保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才能使职工处于安全的生产和经营环境中,才能将各级政府的要求和行业协会,以及社会群众的监督意见和建议落到实处。
与此同时,新法在源头预防方面做出了许多创新。其中较为明显的是增加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违法信息公告制度。如新法第24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应该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企业范畴。这类企业一旦配备了注册安全师,就能充分发挥注安师的管理知识和智力优势,帮助这些企业克服安全管理能力过于薄弱的不足,迅速显着提升重点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从而为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提供可靠的智力和技术支持。新法38条则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有了规定,这条规定是将行政规定上升为法律的明显体现,该规定源于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上升为法律意志后的新法3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应该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这项规定旨在通过引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最终让企业都能学会加强自身安全管理,定期发现和清除隐患。只要企业学会并做到了自我管理,其在防范事故方面的作用远比监管管理部门一年定期几次的监督执法有效得多。这才是源头预防的思想的题中应有之义。
当然,新法的创新远不止这些。比如为了防止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时由于缺乏安全技术而引发事故,修正后的《安全生产法》就在第25条中明确要求“应当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这项规定只要能真正应用于实践中,就能有效避免实习学生由于技术水平和防范技能过差而引发安全事故,从而起到保护实习学生和其他职工的目的。
新《安全生产法》的源头预防作用充分体现了“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只有将这些规定切实落到实处,才能真正建立起生产经营单位、职工、政府、行业协会和社会群众五位一体的安全生产新机制,才能起到引导企业主动防范先天事故隐患的目的。
二、提高违法成本,重拳推动企业除“患”
面对《安全生产法》实施XX年来安全生产基础基层仍然薄弱的现状,新版《安全生产法》全面体现了乱象须用重典的立法思路。根据对新《安全生产法》的粗略统计,新版《安全生产法》用了19条的篇幅(占全部法条总篇幅的%)阐述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违法应受的处罚,比旧版法律增加达7条之多。而非新增部分除多数规定可以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隐患时即“可以”直接处以大额罚款(一般为5万元或10万元以下)外,还全部提高了针对逾期未改正隐患的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普遍提高1倍以上,有的条款提高的幅度甚至更高。不仅如此,为防止企业及其相关人员以各种理由拒不执行安全监察部门的整改指令,新版法 律扩大了处罚对象的范围。这一变化明确体现在新法的第94、95、96、98、100、101、102和105条,这些条款体现了“双罚制”的思想,即如因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要求整改各类隐患或问题,不仅要对单位处以罚款甚至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外,还要对“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分别处以1万元以下、1-2万元或者2-5万元的罚款),这种“双罚制”的规定对各类企业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绝对是一把利剑,将有效推动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主动除“患”。
当然,罚款只是行政处罚中的经济手段,针对那些以各种理由拒不整改重大安全隐患的“老赖”行为,新版《安全生产法》还有更绝的手段——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新法75条明确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这是针对实践中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而出台的针对性法律规定。如果这些企业仍象以前一样拒不整改重大违法行为,一旦登上了安监部门的“黑名单”,国土、投资、证券监管等单位就可以采取联合制裁措施,逼着企业正视自己的违法行为。这条规定有助于建立安全生产的失信惩戒机制,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促进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面对如此严厉的法律规定,只要安监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硬起来、严起来,将这些法律规定落到实处,可以想见,过去那种各类单位将监管部门的整改指令束之高阁置之不理,或将整改要求极尽拖拉之能事消极对待的现象必将消于无形。这种严惩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违法行为的做法,必将有效推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落实,进而逼迫企业主动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创造无“患”安全企业。
三、强化责任追究,逼迫企业不敢“出事” 新版《安全生产法》显着加重了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和追究力度。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面对事故采取何种措施进行了有效约束
新法第106条明确规定,一旦发生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在向上级部门或政府报告的同时,立即组织抢救,且不得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否则就将面临降级或撤职处分,并将接受安监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逃匿的将处以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个处罚就到位了。如果再发生事故时,主要负责人隐瞒不报或者逃跑的,只要贻误事故抢救,拘留甚至判刑不说,还要从经济上制裁你!这就是处以主要负责人上一年度收入的60—100%的罚款。
(二)显着提高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罚款和责任追究力度。
新法第109条明确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罚款20万元至50万元,较大事故罚50万元至100万元,重大事故处100万元至500万元罚款,特别重大事故则处罚500万元至1000万元;而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元至XX万元。这个处罚额度在现行的社会法系里,绝对是罚款额度相当大的法律规定之一。
更为值得一提的是,新《安全生产法》对事故单位和个人执行的是“双罚制”。即不仅要对事故单位进行罚款,还要对单位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新法91条就有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不仅“给予撤职处分”,犯罪的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且“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这种针对主要负责人的严厉处罚——限制其终身任职的规定可以说以前是绝无仅有,其严厉程度不可谓不重。当然,因为不履职而导致发生事故的,经济处罚也是必然选项,本法第92条就按照事故级别明确了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的经济处罚的幅度——分别处以上一年度年收入30-80%的罚款。这种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双罚制”在我国其他法律中并不多见,可以称得上是严之又严。
上述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惩处性法律规定只要落实到位,单单是罚款就足以使一个中、小企业因为资金周转困难而自行灭亡(对大型国企也会起到相当大的震慑作用),更遑论还有针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甚至刑事处罚了。这些规定从法律保障上逼迫企业和其主要负责人应想千方设百计地去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保证企业生命的正常延续和发展,并保证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业历程甚至是人身自由不因生产安全事故而受到影响。
总之,此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完全不同于XX年那次细枝末节的缝缝补补,而是在从安全生产方针到机制、从源头防范、事故应急处理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的一次彻底的大修,这种大修是XX年来安全生产实践的重要体现,也是期待未来安全生产工作取得重大突破的美好愿景。相信随着“安全发展”战略的深入人心,随着大修后《安全生产法》的深入实践,多年来持续紧张的安全生产形势必然得到有效缓解,并将最终根本好转,从而为保障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安全教育心得体会4
经过几节课的学习,我切身感受到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意义: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是高等院校培养高级符合型人才的需要;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完善的需要;是社会主义精神文化合作的需要;是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国际经济文化合作的需要,同时也是为了使大学生法制教育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降低大学生犯罪率,使大学生认识守法的必要性和犯法的危害性。
法制教育不仅向我们宣传遵纪守法的重要意义,更重要的是让我们认识到法律不仅是对自制行为的约束,更是捍卫尊严,权利的有效武器。法制教育给我们了这样一个信息,即法律就在我们身边,我们学习生活的学校,家庭,社会有一个强大的保护网,时时刻刻规范着我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调整着各种社会关系。只有自觉遵纪守法才能健康顺利的成长,并有一个良性发展。
社会,它的含义是先进发达,而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却存在违法犯罪的污点。在这其中,大学生的犯罪率也在呈上升趋势。这说明当前大学生法律意识普遍比较淡薄,作为大学生的我们应该自觉学法、守法、用法,不断增强社会责任感。大学生犯罪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从曾经轰动一时的清华学生刘海洋用硫酸烧熊开始,高校学生犯罪逐步达到高潮。相对于这些前辈杀人分尸、“荼毒生灵”之行径,王奇的敲诈倒显得有点小儿科,只不过,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他们做的都是违法的行为,都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一次又一次的犯罪事实让人们痛心,在依法治国不断深入的纪念,这些高素质且高智商的特殊群体为何一而再再而三地走进犯罪的深渊,这让同样作为高校大学生的我们不禁扪心自问。
人生会面临多次选择,当我们正处于十字路口不知道何去何从时,我们将作出如何的抉择?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人不能明辨是非而选错了道路使自己后悔一生,面对那些选择了不归路的人们来说,又是如何的后悔与失去自由的无奈和悲哀。他们用自己犯的过错来警示我们——这些正处于美好青春年华的少男少女,这些正享受着生活的美好与自由的可贵的我们,告诉我们应该树立强烈的法律意识,遵纪守法、学法、懂法、守法。这次法制教育课,我学到了有关法律的基本知识,也提高了法律意识,更明白了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用智慧的头脑武装自己。总之,法律教育深入人心,深得人心。
社会发展到今天,从现代教育理论的角度要求我们必须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因为教育本事是为了培养学生优良的全面素质,而不是单纯的灌输科学文化知识。开展法制教育,提高了我们大学生的素质,为我们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文化氛围。所以作为大学生的我们一方面要自我约束,遵纪守法;另一方面,我们的学习生活又要有稳定的治安秩序作保障。
通过这次法制教育课程,不仅让我对于法律知识和犯罪影响有了更深一步的了解,更使我心灵上得到了法律的洗礼。教育和引导我们面对纷纭的社会,应保持法律,不可逾越之心;权益,务必维护之理。努力营造一个安全的生活家园。
简短的安全心得体会5
幼儿的生命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在今年3月份我园定为“安全月”。在周一的全体教职工会议上,园领导充分强调了安全月教育活动的重大意义,使全体教师提高认识,充分准备,堵死安全漏洞,及时消除各种隐患,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平安。
在三月,我们在班级开展情景表演《不要跟陌生人说话》《消防安全演练》《地震预防演练》,引导幼儿找出身边的隐患。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注重调动幼儿的主动性、积极性,让他们参与到安全教育中。老师带领孩子亲自找一找身边(室内、室外)哪些地方容易出危险。老师们认真学习了《安全责任状》,把每一项工作落到实处,个人身上。班级和幼儿园之间签订了《安全责任书》,和家长之间签订《安全责任书》,和班车签订《责任书》确保各个环节。
在认真学习了《安全卫生消毒工作制度》后,我认为幼儿园工作的细微、重要性。
1、晨检、午检、晚检要做到一看二问三摸四查。手指甲要把好关。对于生病的幼儿重点看护,定时测体温。及时与家长沟通。
2、通过儿歌、歌曲教育幼儿,习惯的形成、行为的养成,都关系着幼儿认识安全,提高安全。
3、教师要保管班级的物品,对危害性的物品:剪刀、水果刀、针线确保放在幼儿摸不到的地方。
4、做好预防、杜绝传染病的传播。
5、通过家长配合教育幼儿的安全教育。
幼儿园的安全、卫生教育是一个长期坚持的问题,我一定要持之以恒,长期不懈把它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