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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金申请书(优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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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申请书【第一篇】

尊敬的领导:

我是XXX单位职工XXX,我家庭有两口人,月平均收入在1500元左右,家庭人均收入在750元左右。我和前夫结婚多年因病一向末能生育子女,经多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医治。直到20xx年11月最后生下女儿。因身体因素导致女儿早产。女儿一出娘胎就在儿科抢救。(在这以前就为了医病不但花光了家里夫妻俩的全部积蓄和收入还多方借债。)女儿的早产给本来就贫困的家庭带来了更多的困难。使一贫如洗的家庭旧债末还又添新债。但是为了孩子再苦再累花再多的钱也是值得的我也是高兴的。但是没有想到的是女儿的出生不但没有给我带来期望和幸福,却是更加的绝望。当我还沉浸在初为人母的喜悦中的时候,一场婚变给了我致命的打击。当时孩子才满月,前夫家因为我生了女儿非逼着我离婚。我不一样意前夫就毅然辞去工作,离开我和女儿。

因为我母亲早故,父亲年岁已高。在孩子一周岁之后我不得不一样意离婚给前夫。但是条件有一个前夫务必先帮我把孩子带到能上学。前夫家住在织金县下属的一个乡镇,来回一次的路费要200多元。孩子所有的费用都由我来承担,前夫家只负责照看孩子。哪怕孩子有一点小病前夫都会通知我去带孩子看病。前夫家庭对女孩的成见和前夫对孩子的不负职责让我更是心惊肉跳,我怕我一个大意孩子就会有什么不测。所以我务必每一个月最少去看孩子一次。这让原本就很贫困的我更是雪上加霜。我几乎失去了生活的勇气。我想到领导对我和孩子的经常关怀。所以我鼓足勇气向领导提出请求,恳请领导在经济上帮我一把我会在实际工作中报答领导对我的关怀的。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X年X月X日

民政救助申请书【第二篇】

第二条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制度,是指政府对由于临时性、突发性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较大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临时救助制度遵循及时、高效、公开、公正原则,侧重于临时性、救急性和补充性。

第四条县民政局是临时救助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政策的制定、救助对象的审核审批、救助资金的管理发放及其他日常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落实临时救助所需资金,并进行绩效评价,县审计、财政、监察局负责对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管理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范围负责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具有本县常住户籍的城乡困难居民家庭,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

(二)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县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六条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依照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处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自杀、自伤、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三)有赡(扶、抚)养能力的义务人未依法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

(四)参与或从事政策和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动的,或受到处罚导致生活困难的。

(五)不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或无理取闹、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八条临时救助实行分类分档救助,具体办法和救助限额由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临时救助原则上不重复,同一家庭一年只救助一次。特殊情况,由乡镇、街道民政办报县民政局,再由县民政局报县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审核审批后可给予二次临时救助。

第十条申请审批程序

1.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低保证或低收入核定证明、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致困原因证明等;

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核实、群众评议等工作,将申报材料报乡镇、街道民政办审核。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不予救助的理由。

(三)乡镇、街道民政办在接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上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将申报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不予救助的理由。

县民政局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复核、审批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签出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不予救助的理由。

(四)审批结果在申请对象所在村(社区)张榜公示3天,接受群众监督。

(五)对张榜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审批机关在公示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或直接向申请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特别情况下审批机关可以即时向对象发放现金。

公示有异议的,由乡镇、街道民政办补充调查。

县民政局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机关直接发放小额临时救济金。小额临时救济金的具体标准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临时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县民政局设立临时救助资金发放专户,用于办理临时救助资金的核拨和支付等业务,并同时建立临时救助资金发放台账。

第十二条县民政局应建立临时救助对象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工作档案。

申请救助申请书【第三篇】

第二条执行救助金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特困群体的申请执行人,提供经济救助而设立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执行救助金由县人民政府拨款解决,每年度拨款十万元,余额转入下年度累计使用。

第四条执行救助金的管理和发放坚持公开、专用、救急原则。

第五条执行救助金在县财政局设立专门帐户,建立帐册,实行专门管理。

第六条执行助金救助金救助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劳动报酬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二)属城镇低保户、农村特困户的申请执行人;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交通事故案件的受害人为申请执行人;

前款所述案件属县人民法院管辖,申请执行人属磐安籍,在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完全未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不能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标准,可以申请救助。

第七条申请执行人申请救助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交证件或所在地基层组织证明。提供证明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

第八条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受理执行救助金申请后,应及时调查核实,符合本规定救助条件的,提出执行救助的书面意见,经执行局局长审核,院长或分管院长审查决定,报县财政局审核发放。

第九条对不符合发放执行救助条件的,由人民法院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

第十条执行救助金发放额不超过执行标的50%,最高额一般不超过10000元。救助金额超过10000元的,报县政府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申请执行人一般只能享受一次执行救助。

第十二条情况特殊需要特别救助的,由县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第十三条执行救助金发放后,不减轻被执行人的清偿义务,人民法院应当继续依法执行,并从所得执行款中提取所支付的金额补入执行救助金。

第十四条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弄虚作假骗取执行救助金的,责令其限期退还,并给予警告、训诫、具结悔过等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每年年底向县政府汇报资金使用情况。

社会救助申请书【第四篇】

尊敬的xx镇平志村村委:

我叫xxx,现年xx岁,家住xx。我不幸在20xx年中风偏瘫,无情的病魔使我无法工作和劳动。如今,我病情不见好转还有加重趋势,每年还得花上千元的药控制病情。我的丈夫已于20xx年去世;大儿子身体不好,没有固定工作,对我的病痛不管不问也无能力照顾;二儿子常年在外省靠卖体力为生,身体状况很差,生活过得风餐露宿。现在家里只有我一个人,生活难以自理,连下床都很困难,常常是有这顿,没下顿,生活特别艰苦。现在连平时控制病情的药都只好停了。

幸好,我听说中央对特殊困难的村民有政策照顾,可以申请低保,我异常的高兴,好似抓住了一根救命的稻草。于是,我特向上级领导申请低保,以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我有理由相信伟大的中国xxx,相信伟大的政府会给我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的生活危机,向我伸出援助之手!

申请人:xx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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