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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费用申请书(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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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减免申请书1

一、扶持政策适用范围

(一)凡在经民政部门审批、登记,由法人(非政府机构)、自然人及其他组织举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

(二)社会力量采取承包、租赁、合营三种方式与政府合作经营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二、扶持政策内容

(一)养老服务机构的规划、用地、立项、审批、税费减免要严格按照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的意见>通知》(政办[]号)精神的有关优惠政策认真贯彻落实。

(二)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用房自建、提供社会老年人养老的床位数达到张以上的,且老人居室的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平方米;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平方米;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平方米;合居型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平方米,经过一年运营后入住率达到以上的,三个城市区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建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给予每张床位不低于元,各县新建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每张床给予不低于元的开办补助;租用房屋年以上进行改扩建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三个城市区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给予每张床位不低于元,各县租用房屋在年以上改扩建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给予每张床位不低于元的开办补助。以上补助资金按民政部门核定的床位数分3年给予拨付。

对文件下发之前已经开办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不予追加开办补助。

(三)在三个城市区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办养老机构入住个月以上、本市户籍老人的实际占用床位数给予每月不低于元,各县给予每月不低于15元的营运补贴。以上补助资金按民政部门核定的床位数分每年的月和月两次给予拨付。

三、扶持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凡申请享受资金扶持政策的社会办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辖区内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区)民政局负责审批,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办补助

1、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办补助申请书(附件一);

2、房屋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3、房屋平面图纸复印件;

4、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5、属租用房屋改扩建的,需提供双方协议复印件;

6、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二)申请营运补贴

1、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营运补贴申请书(附件二);

2、民政部门颁发年检合格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3、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4、属“公办民营”类型的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三)各县(区)民政局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提交的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核,准确核定新建养老服务机构的实际床位数和入住个月以上的本市老人床位数,严格审核养老服务机构与入住老人签定的入住协议和交费凭据。搞好入住老人服务满意率的调查,对符合资助要求的,填写《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办补助审批表》(附件三)或《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营运补贴审批表》(附件四)。

四、扶持资金的来源和发放

(一)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资金原则上由所在县(区)财政承担,对财政确有困难的县(区)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情况和入住老年人的数量变化编制年度养老服务机构扶持资金需求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年度预算,作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补助专项经费。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文件精神,认真筹措好资金,并将列入年度预算的补助专项经费足额拨入同级民政部门。市民政局将根据各县(区)的实际发展情况,将补助资金拨入县(区)民政部门,由县(区)民政局按动态管理的原则组织发放。

五、管理与监督

(一)各级民政部门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资金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对受助机构的资金使用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养老服务机构在申请资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齐备的信息和资料,不得虚报接受资助的床位数。

(三)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养老服务机构,有关部门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优惠待遇,情节严重的,追回所减免的部分或全部费用,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1、采取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

2、养老服务机构建成后,改变使用性质的,不符合以上规定而享受政策优惠的;

3、养老服务机构的房屋和场地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项目经营牟利的;

4、资助的资金用于改善养老服务机构的设施、环境、入住老人生活以外的其它支出的;

5、参与偷税骗税的。

六、附则

减免费用申请书2

申请人:姓名,基本状况

申请事项:申请减免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xxx,本人系农民工,经济困难,无力交纳诉讼费用,为此,申请人特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减免诉讼费的申请,请求贵院依照有关规定对诉讼费用给予减免,请予准许。

此致

XXX**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减免费用申请书3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2004级的学生,由于家庭无力筹得本学年的10000元学费,本人提出减免申请。

我来自贫困乡村,家庭主要经济来源是农业收入。由于多年来我和姐姐上学战线拉得太长,家里常年地入不敷出,早已负债累累。为了我们的学业,我父亲在当地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贷了款,我也申请了助学贷款。现在我家挣扎着还贷款利息都已耗尽了极大心力。临时解决难题的贷款也早已成了压在父母心头的大山。

多年来,我家的生活状况一直维持在我上初中时的水平,早已简单到了极致,粗茶淡饭,缩衣缩食,朴素成了一张白纸;我家买不起农耕工具,年迈的父母主要是靠肩挑背驮手推的古老方式来耕作;父亲早年罹患乙肝,本需安心调养,但是他怕自己医疗费过高,就早早地拒绝恢复一切治疗。到现在还把病情拖着。每当他生气或过渡劳累时就会伴着心慌气短,肚子往外胀,脸色发青,面色非常难看。这时,妈妈、姐姐和我就害怕,就哭,但是,父亲并不允许我们这样。

由于常年地手工耕作,父母积劳成疾,身上多处都有损伤。父亲常年腿抽筋,两条腿都抽。晚上因此常常无法入眠,表情十分痛苦。父亲由于乙肝,不能赶重活,矮小的母亲就承担了家里的大部分农活,多年下来,她的手指、手腕、胳膊肘、脖颈、膝盖、脚踝等多处都有损伤,常常行动不便。

尽管如此,我家实在那不出钱来给父母治病,家里的绝大部分收入都用到了我姐弟的学杂费上,这么多年的积贫积弱使我们无力再去贷款。我家这小小的水塘几尽干涸,也早已达到了它弹力的极限,无力再经受风雨。

我谨代表父母诚恳地提出减免学费申请,希望领导能切实了解和关切我家的具体状况,给予我们力所能及的最大帮助。我们诚惶诚恐,感激万分。

xxx

2022年xx月xx日

减免费用申请书4

尊敬的领导:

根据济教字200813号文件:<济宁市“千名教育硕士人才培养计划”实施意见>,本人于在曲阜师范大学完成了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培养计划,成绩合格,被授予教育硕士学位。

在学习期间,本人学习费用共计万元,据文件精神,学习费用按6:2:2的比例,分别有同级财政、学员所在单位、学员个人承担。特申请由市财政承担学费的60%,计人民币捌仟肆佰元整(8400元),我学校承担费用的20%,计人民币贰仟捌佰元整(2800元),请领导批示。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

费用减免申请书5

第二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定义)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市水利局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水利局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水利局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向**市水利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而开展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四条(工作责任和分工)**市水利局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办公室)为**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接收、答复申请人向**市水利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负责针对申请人的要求,提出具体答复意见。

第五条(受理的原则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市水利局应当予以受理。

局办公室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格式文本(包括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局办公室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应当即时登记。

申请人向**市水利局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等政府信息,不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委托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申请时不出示申请人、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的,不予受理。局办公室应当将不予受理的情况登记保存,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受理的形式)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局办公室申请受理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书,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书经过申请人确认生效的时间为准。

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的,。局办公室应当至少每日至少2次查阅公开的电子信箱,及时受理申请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书的电子文本进入受理机构电子信箱的时间为准。

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的形式提交申请的。局办公室应当至少每日2次接收申请,及时受理申请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信函、电报、传真的时间为准。

当场提交申请的。局办公室当场受理申请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申请书的时间为准。

第七条(申请书收到确认)局办公室受理申请后,首先应当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提交的申请书是否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纸质文本申请书经确认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八条(答复期限)**市水利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局办公室申请受理人员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市水利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须经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九条(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流程)局办公室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交业务主管单位办理。业务主管单位接到转交的申请后,应在8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提出书面答复意见交局办公室: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能够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二)属于依申请可以公开范围的,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的政府信息。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五)依法不属于**市水利局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市或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由**市水利局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七)在审查中认定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八)同一申请人向**市水利局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九)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十)对申请人提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业务主管单位认为需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意见的,应主动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或单位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市水利局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由局办公室或局保密办拟文,以局名义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市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政府信息,业务主管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提出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及相应的说明,由局办公室报请局领导决定是否公开。局领导决定公开的,由业务主管单位将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一条(需延期答复情况的处理)业务主管单位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8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需要延期答复申请人的,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向局办公室书面说明理由,由局办公室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制作,交由局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

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业务主管单位会同局办公室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三条(提供信息不准确的更正)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市水利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市水利局予以更正。**市水利局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费用收取)**市水利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经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工作监督)局办公室和监察室负责**市水利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十六条(法律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水利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局或**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水利局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市水利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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