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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信证明申请书范例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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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信证明申请书【第一篇】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

我单位现因参加苏州市卫康招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实施的编号为

SZWK20__-Z-G-056号的招标活动,需向苏州市卫康招标咨询服务有限

公司出具

资信证明,需要证明的内容为:

1、(证明申请人开户情况)

截止20__年月日,我单位在贵行 农行莘庄工业区支行开立 (***/外币)(基本/一般)结算账户,账号为:034305-00040009639。

2、(证明申请人账户存款余额)

截止20__年 月日贵行营业终了之时, 我单位在贵行开立的账号为的账户内存款余额为: (***/外币) (金额)。

3、(证明申请人账户结算情况)

截止20__年月日贵行营业终了之时,我单位在贵行开立的账号为的账户结算均符合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未发生透支行为,结算业务无不良纪录。

4、(证明申请人贷款情况)

截止20__年月 日贵行营业终了之时,我单位在贵行有 (***/外币) (具体种类)贷款,本金余额现为 。贷款存续期间,未发生过逾期、欠息情况 。

上述资信证明有效期至20__年月 日止,一式 份。

我单位承诺:贵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系根据我单位要求出具,仅限上述用途

使用,我单位用于其他用途或其他第三方因使用而造成的后果,概与贵行无关。

特此申请

公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资信证明申请书【第二篇】

娄底市国家*:

xx有限公司因xx需要,委托我处对其资信状况出具证明书,经确认具体情况如下:

户名:xx账号:xx开户行:xx

xx有限公司在我行处立有结算帐户。自xx年xx月xx开始,到xx年xx月xx日止,xx有限公司在我处办理的各项信贷业务无逾期记录,资金结算方面无不良记录,执行结算纪律情况良好。

xx市xx支行

xx年xxx月xx日

资信证明申请书【第三篇】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

(四)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五)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

(六)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七)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八)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十一)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下同)。

二、已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开设店铺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四)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五)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开设店铺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三、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商业领域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三)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六)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七)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八)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十)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十一)被投资公司的章程;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商业企业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

(四)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五)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六)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

(七)被并购境内公司有国有资产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及备案材料;

(八)并购后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九)并购后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十)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十一)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十二)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十三)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十四)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五、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三)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五)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外商投资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

资信证明申请书【第四篇】

(1)设立合营企业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2)企业名称预登记核准通知书;

(3)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协议、合同、章程(包括实物投资清单、企业进口物资清单等其他合同附件,其中至少提供一份协议、合同、章程正本);

(4)合资、合作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注明在原单位所在职务,合作企业不设董事会,仅设立联合管委会的,提供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名单);

(5)投资各方对董事长、副董事长及其他董事(或者主任、副主任、委员)的委托书(由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派);

(6)投资各方有效的营业执照(执业登记证明)复印件,外方合法的开业证明、资信证明,外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境外投资者是自然人的,提供有关身份和资信情况(或个人存款)的有效证明;

(7)计委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8)计委项目建议书及批复;

(9)合作双方签定的意向书;

(10)特殊项目所需的其他批复文件或意见[前置审批;国家限制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业以及其他某些特殊行业(如食品、医药、运输等)中央或有关主管部门的批件];

(11)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如授权委托书、公证书等);

上述各项材料均用中文书写,并装订成册,其中(4)、(5)、(6)、(11)、项不能提供中文文本的,须附中文译本。

2、审批外资企业需申报材料(市直属企业一式四套,市、县、区企业三套,其中至少一套正本)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附生产、经营条件落实证明);

(3)外资企业章程;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注明在原单位所任职务),外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委派书;

(5)拟进口设备、物资清单;

(6)企业名称预登记核准通知书;

(7)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委托部门(外经贸部门)的书面答复函;

(8)外国投资者合作者合法的法律证明文件(境外公司登记注册证明或执业登记证明,个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以及境外公司资信证明文件或个人投资者存款证明);

(9)特殊项目所需的其他批复文件(前置审批);

(10)其他有关材料(授权委托书,公证书等)。

上述各材料均用中文书写,并装订成册,(2)、(4)、(8)、(10)项不能提供中文文本的须附中文译本。

3、转报审批需申报材料

(1)各县(市、区)外经贸局、市经济开发区经发局转报文件(一式三份);

(2)上述1或2项全套材料(一式三套);

4、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书需提供的材料及工本费。

(1)审批合同、章程的全套材料;

(2)合同、章程批准文件[各县(市)、区、开发区提供批文一式八份];

(3)技术监督局预赋码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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