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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助学金的主要理由(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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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助学金的主要理由【第一篇】

关键词国家助学金;不正确心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

一、高校部分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正确心态的种类

每学年上半学期初,正是各大高校评选国家奖助学金的时期。由于资金都是财政拨款,部分申请的学生(不管是否符合条件)便产生了错误的认知,不正确的心态,心理严重失衡。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1)国家的钱,不拿白不拿,拿了也白拿。相比与各类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发放金额大、发放面广。(2)其他学生可以申请,凭什么我就不能申请。正是由于国家助学金发放面之广,而部分家庭经济状况并不怎么差的同学也申请并获得了国家助学金。这就给其他同学造成了一种意识:某个同学家庭状况还可以都可以获得国家助学金,我和他家境差不多,为什么我就不能?所以部分同学不管自己是否符合条件,都去申请,后续工作就看你学校到底怎么办。(3)存在“贫困一切优先”的错误认识。助学的评比是以经济情况为依据。这样对学生产生影响认为自己家庭贫困是所有资助先获得的一个理由。目前各类学生奖励资助评比条件基本集中在三个标准: 家庭经济情况、学生学习情况和集体活动参情况,很多社会资助对学生社会活动予以要求,而学生申请则通常仅有家庭贫困以理由。(4)获得了助学金,感谢国家,感谢学校,感谢老师。反之,仇恨学校,仇恨老师。因此一旦没有申请上,轻则质疑学校评选标准,重则产生心理影响,对学校抱不信任感。认为在评选过程中有暗箱操作的因素存在。(5)部分学生递交申请之后,在评审小组评选环节中采取不合符规范的行为。

二、产生这些不正确心态的原因

(1)部分受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再教育工作没有统一有效开展,直接影响学生对受资助的认知态度,产生错误的认识。每当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完成之后,主要的负责老师便觉得此项工作已完成,殊不知最重要的工作还在后面,那就是要对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再教育。(2)不理解国家设立助学金的目的和意义。国家助学金的设立,主要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同学顺利完成学业。而部分同学觉得反正是国家拨发的钱,大家都应该有份。(3)评选程序有失公正。助学金评选最重要的是各级评选小组评议。在评议过程中,碍于同班级、同宿舍和同学关系情面,评选小组学生代表存在隐瞒申请者况现象。通常对于不符合评比条件可以指出问题,但对于两个情况相差不大申请者,则通常采取非经济标准来衡量,如以个人关系好坏、学习好坏等方法衡量。与他人关系不佳的申请者会因为没申请上而更加脱离集体,学习差的学生会因产生自暴自弃的想法。(4)部分受助学金资助的学生消费大方,给其他人造成误解。本来受资助的同学家里较为困难,理应该勤俭节约,但是其在平时并不注重自己的消费方式,用钱大手大脚。

三、针对问题所采取的措施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做好国家助学金评选前期的宣传工作。要求学生认真积极对待助学金评选。对学生教育从申请助学金开始全程伴随,在评选之中边评比边教育,让学生通过全程实际参与来理解国家资助的意义。同时教育学生要有正确的得失观。有得就有失,获得了资助,要学会感恩,感谢国家以及学校对自己的帮助;若没有获得,则要以开阔的心态对待此事。(2)本着实事求的态度,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顾全大局,抓住细节,认真评选。辅导老师、班团干部在平时应该细心观察,多走访,勤了解,为助学金的评选打下基础。在真正评选时,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让国家助学金用在实处,用在真正需要帮助的同学身上,不要给投机取巧的人任何机会,从而杜绝了某些心态不正确的人的的念头。(3)对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同学做好再教育。要求受资助学生撰写思想心得,认识国家助学金资助意义。要教育受资助的学生学会感恩,感恩的最好办法就是以优异的成绩回报祖国、回报社会,让关心他们的人为他们而骄傲,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可以通过公益劳动、社会帮助、社会实践以及公益集体活动参加的方式督促每一位受助学生参加社会活动里。(4)落实监督机制,鼓励学生监督监督机制十分重要,既防止了学生造假,也防止助学金评比不公。因此要求评选过程和助学金使用全程公开,建立监督渠道让学生反映问题有途径反映。让每位学生对学校活动充满信任,最终愿意听从学校教育,降低逆反心理。切实关心身边的特殊群体,给家境困难的同学营造一种良好的学习和生活氛围。

参考文献

申请助学金的主要理由【第二篇】

目前,国家在高等教育本专科阶段建立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师范生免费教育、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勤工助学、绿色通道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的当天,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报到。入校后再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由学校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此外,国家还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面向高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共同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助学类资助政策

一、国家助学金

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1.资助标准

全国平均每人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中央高校由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2.基本申请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申请、评审和发放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各高校于当年11月15日前完成评审。国家助学金各年按10个月发放,高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4.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二、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按照学生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不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模式。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在同一学年不得重复申请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全日制研究生原则上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一)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1.申请条件

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①家庭经济困难;

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④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⑤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2.申请材料

学生在新学年开学后通过学校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①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②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③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④学生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申请金额

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4.贷款审批

学校学生资助等部门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核查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5.贷款发放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即学生可以与银行一次签订多个学年的贷款合同,但银行要分年发放。一个学年内的学费、住宿费贷款,银行应一次性发放。

6.贷款利息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借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但应及时向组织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原高校提供书面证明,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

7.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学生在校及毕业后3年期间为偿还本金宽限期,偿还本金宽限期结束后,由学生按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研究生原则上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1.申请条件

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②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③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

④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⑤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2.办理程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3.贷款金额

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4.贷款利息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入)共同负担。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但应及时向组织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原县级教育部门提供书面证明,经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

5.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学生在校及毕业后3年期间为偿还本金宽限期,偿还本金宽限期结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三、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中央财政利用中央专项公益金,设立了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资助项目,用于一次性补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校报到的交通费及入学后短期生活费。

1.资助范围与对象

中西部地区每年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

本项目所指中西部地区具体包括: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资助标准

省内院校录取新生每人500元,省外院校录取新生每人1000元。

3.申请条件

①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

④参加高考并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录取;

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入学资助项目优先资助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绝对贫困家庭学生、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学生等。

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可向当地县级教育部门咨询办理。

当然,如果你入学后的成绩足够优秀,国家和高校也设立了奖学金,奖给成绩优秀的同学。

奖学类资助政策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

1.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5000元。

2.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申请、评审和发放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各高校于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高校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4.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国家奖学金

1.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8000元。

2.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3.评审和发放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各高校于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高校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4.相关事项

申请助学金的主要理由【第三篇】

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立法现状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最早在2004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提到,只是简单提到社会救助基金的来源和垫付责任,对于救助基金的具体性质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如何申请救助基金也没有规定。2006年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了救助基金的筹集来源和适用条件。2009年底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确定了救助基金的垫付范围。2010年正式实施颁布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为《试行办法》)。相比德国、加拿大、美国已经落后很多。《试行办法》在江苏省、福建省等一些省份先行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问题,但有一些省份实施缓慢,运行难,一些较小的市和县还没有确立。

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救助基金法律制度不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没有完备的法律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只有一个条款涉及救助基金,国家并没有专门再颁布法律,而是以行政规章的方式颁布了《试行办法》。但对于救助基金的实施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对于救助基金的具体实施办法的制定又下放到各个省市,各省市比葫芦画瓢制定了具有各省市特色的实施办法,至于怎么实施,并没有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个别经济较发达的省份,例如江苏省制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细则》。《试行办法》规定的基金来源包括一部分中央财政预算安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而且未经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同意,将地方政府收取的保险公司经营强制汽车保险的税收作为救助基金的一个资金来源,又规定救助基金的费用支出由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侵犯了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皆为《试行办法》的法律位阶过低,无法满足其社会救助目标的需要。

(二)大量救助基金闲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来源大多数是每年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其他来源有社会捐款。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是否真正用到道路交通事故的救助,并未向社会公众公开。2014年,全国交强险中所抽取的救助基金高达29亿多元,各省都有一笔庞大的救助基金,但大量基金闲置,受害人得不到救助。2014年广东省有超过20亿元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可真正用于救助的只有10多万元;再例如,山东省,迄今为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已经筹集了6亿多元,而真正用于救助的也仅1000多万元。因严重交通事故而拖欠医疗费的人们无法得到救助。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应该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者找不到侵害人又无钱救命时及时进行救助。可事实恰恰相反,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时常是到救助机构要求救助,机构又去找医院,医院最后又找到家属协商,形成一种怪现象。

(四)基金申请程序烦琐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申请在现实操作中,程序烦琐。由于该基金涉及财政、交管、保险、卫生、农业等多个部门,基金的申请、审核、批准、发放都不是同一部门,基金管理运作难度大,很多地方在资金申请、发放等环节存在职能不清、申请手续烦琐的情况。很多省、市申请人在申请救助基金时都是在公安局填写申请表,但具体办理的时候,经办人员却说没有办理过该项业务,不知道如何办理。江苏省的救助基金申请程序做得比较细致和规范,可以电话求助、现场求助和网站求助,但申请程序也很烦琐。其办理程序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救助: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的;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以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并报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审核。申请程序第一步由申请人申请救助,第二步交警部门发出垫付通知,第三步需要县区级受理点受理,第四步由市级道路救助基金服务办公室审核,第五步由省级垫付中心审核,第六步支付垫付款。从这一系列程序来看受害人想要获得救助基金是非常困难的一件事情。一项调研表明,根据基金实际运行调查情况来看,医院在帮助病人申请救助基金时,普遍感到很困难,实际申请成功者不足10%。批准的案例大都在数月后才兑现,有的甚至需要10个月的时间才能申请成功。另外,一些城市对于该基金的管理职责不明,受害者提交救助申请,但却找不到受理的部门;有的即使找到受理部门,也是一些兼职人员,对于受理的程序也不熟悉;有的地方是在审核或者审批过程中,行政部门总要以各种名义“插上一脚”,一些地方甚至规定,每笔救助金的申请审核需要经过分管副市长签批才能发出。如此一来,救助金的申请审核成了另类“行政审批”。

(五)申请人范围模糊《试行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申请救助基金的主体,只是规定受害人可以申请,公安机关负责通知,农业部门负责协助,卫生部门负责监督工作。各个地方的实施办法对申请人的范围规定也不一致,东莞规定的申请人范围是受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辽宁省规定的申请人的条件是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受害人身份无法确定或者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无法提出垫付申请,且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机构已经垫付医疗抢救费用或死亡丧葬费用的,医疗机构或殡葬机构可以代为提出垫付申请,但是在申请时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从上述可知,申请人的范围没有一个明确而又统一的规定。

三、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运行的建议

(一)完善救助基金法律制度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作为一项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承担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救助的功能。这样一项覆盖全国的制度,由财政部等部门制定部门规章显然无法发挥其救助功能,对省级政府的约束力也有限,不利于这项制度在地方的“落地”。而且,目前的试行办法将具体操作规定的制定权下放给地方,分散的各地方立法无疑会容易造成规定的不统一,贫富和地域的差距会衍生许多消极的因素,不符合国家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全国性的保障制度必须要用具有对应位阶的法律来进行规范,这也是建设我国统一法制的必然要求。为此,笔者建议制定更高位阶的法律,且可以从以下两种途径进行探讨:一种是参考德国或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的做法,将相关救助基金制度进行完善后,融入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当中,使之成为该条例的一部分,具有行政法规的效力。另一种则是在目前我国《试行办法》的基础上,通过对当前各地方实施效果进行考量和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全面地细化和完善该项制度,不断充实它的内容,在时机成熟时制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条例》,使之成为救助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大法”。鉴于我国当前立法实际,第二种方法较为可行。重新设计受害人救助基金制度,使之与责任险制度相配合,同时符合社会救助制度的要求,弥补缺陷,形成健全的道路交通事社会救助基金法律制度。

(二)加大基金救助力度由于救助基金大量结余,2015年4月,深圳市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暂行办法》的意见,放宽道路救助基金的申请条件,电动自行车或其他非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需要垫付抢救费用的,也可以申请救助基金。为了加大基金救助力度,除放宽申请条件外还应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得到救助。应对交通部门事故科的公职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了解救助基金的作用和意义、基金筹集渠道、救助事项、申请程序和追偿。

(三)统一基金管理部门救助基金作为社会保障的一种方式,应当建立统一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关于其管理机构,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如德国、日本、韩国、美国,他们的管理机构一般是由国家层面的部门或者委员会、协会等机构管理,体现救助基金的管理主要功能是做社会公益,而不像我们国家下放到基层部门去管理,应将救助基金的管理权收回中央,建立由财政部主导,其他部门协助的管理架构。如果我国完全实行政府部门负责管理,又与我国政府当前要控制人员编制,减小公务人员规模的大趋势相背离。因此,笔者建议仍然是政府主管,但由企业经营的模式,参考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并借鉴江苏省的成功案例,由财政部设立救助基金管理小组,交通运输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保监会作为救助基金的小组成员,负责对救助基金的决策、筹集、核查、分配。由于交通部门能够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与申请人接触,所以办事机构设立在各级交通部门。救助基金的具体运营委托给全国范围内有业务能力的保险公司,直接负责受理救助申请、调查、补偿等业务。这种模式能够保证救助基金在国家的管理下,统一进行分配,平衡地区差异,发挥最大效用;同时又将实际的救助业务,委托给已经具有直接处理补偿事项能力的保险公司,在不增加政府编制的情况下,开展全国范围内的救助业务。救助的申请人对救助的受理、补偿不满的,可以向各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

(四)简化基金申请程序在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设置专门办公场所或窗口作为基金管理机构和办事机构使用,并由专门的保险公司负责,方便申请人申请救助基金,有利于办事机构和管理机构的协调。另外,简化审核程序。关于丧葬费、医疗费等材料需要由民政部门和卫生部门专业人员审核,那么两个部门各派专业人员到办事机构值班。材料审核完毕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需要与财政部门建立联系机制,建立救助基金快速通道,将救助基金划拨到医院或者其他账户上。

申请助学金的主要理由【第四篇】

第二条国家助学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面向全国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在校本专科学生中的贫困家庭学生。分为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两种形式。

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4000元,每年资助5万名学生。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每年资助约万名学生。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优秀;

5、家庭贫困,生活俭朴。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高校可按照上述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分别制定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道德、学习状况、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评审。

第六条国家助学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评审完毕。

第七条学生可根据国家助学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学校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或《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1、2),但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国家助学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1、财政部根据中央高校和地方高校上一年度在校本专科学生人数,于每年9月1日前确定并下达对各中央主管部门和各地的国家助学奖学金预算及分配名额。分配名额时,对西部地区的高校适当予以倾斜。

2、中央主管部门和各地财政厅(局)(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确定的国家助学奖学金名额,确定各高校的国家助学奖学金名额。对农林、水利、师范、民族、地质、矿产、石油、航海等专业的学生占在校生比例较大的高校适当倾斜。

3、各高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助学奖学金名额,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等额评审,并在正式确定资助学生名单之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4、公示结束后,由各高校每年10月31日前将正式确定的获资助学生名单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送中央主管部门或省教育厅(局)、财政厅(局)备案。

第九条各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财政厅(局)(通过省教育主管部门)在接到各高校上报的国家助学奖学金获资助学生备案名单后,于15日内将资金全部拨付给高校。

第十条国家奖学金由各高校统一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国家助学金由学校按月发放给学生,或直接打入学生每月的伙食卡。

第十一条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贫困家庭学生,确保国家助学金切实用于学生生活费开支。

第十二条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奖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财政、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由本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参照本办法设立本地区的政府助学奖学金,可以称为“XX省(市、区)政府助学奖学金”。具体资助人数及实施细则,由各省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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