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书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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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书1
外文商标审查准则、外文商标审查标准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勋章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
商标使用管理合同甲乙双方依据xx集团《商标管理办法》及国家商标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 ××× 商标以下简称合同商标,签订商标使用管理合同。
商标标志设计委托合同书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就公司标志设计或公司产品商标设计事项,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信守执行:一、委托之事项:甲方委托_________为其公司设计标志
商标许可使用登记表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登记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商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登记日期注册登记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
专利技术合作协议书甲方:***炊具有限公司乙方: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就合作双方技术合作的具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负责提供产品技术指导和培训2、甲方负责产品使用说明、制作和解释3、甲方可以协助乙方的订购咨
商标转让协议书范本商标权转让方:(甲方)商标权受让方:(乙方)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一、转让的商标名称:二、商标图样(贴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见附件一三、商标注册号: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五、该商标取
国际汽车商标申请合同鉴于甲方_______________拥有合同产品的生产及销售所涉及的技术信息和其他资料的专有权;鉴于乙方希望获得使用上述技术协助的许可权利,以及以生产、使用和销售合同产品为目的的持续的技术协助的权利;鉴于乙方希望使用甲方所有的下述商标:
专利权转让合同样本本合同签约各方就本合同书中所述专利权转让、技术内容、成果权益、费用支付、违约责任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及其资料等内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之规
国际专利许可合同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鉴于乙方拥有合同所述专利技术;乙方有权,并且也同意将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制造权和合同产品的销售权授予甲方;甲方希望利用乙方的专利技术制造并销售合同的产品;双方授权代表经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
专利实施自用许可合同专利名称:_________专利号:_________许可方:_________被许可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有效期限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鉴于许可方_________拥有_________专利,本专
专利和专有技术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_________被许可人:_________鉴于:_________获国务院批准,对其资产进行了资产重组(以下简称重组),并作为发起人,依据中国法律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成立了_________公司。
专利许可合同被许可方:_________许可方:_________许可方是_________号中国专利的惟一专利权人。许可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将_________号专利项下的发明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申请号是_________,中国专利局于_________年_________
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名称:_________专利号:_________许可方名称:_________地址: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被许可方名称:_________地址: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合同备案号:_________前言(鉴于条款)--鉴于许可方(_________)拥有_________专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科技合字(_________)第_________号项目名称:_________技术受让方:_________(公章)(甲方)技术转让方:_________(公章)(乙方)中介方:_________(公章)合同登记机关:_________(公章)签订日期:________
专利权转让合同(4)鉴于转让方_________(姓名或名称注:必须与所转让的专利的法律文件相一致)拥有_________(专利名称注:必须与专利法律文件相一致)专利,其专利号_________(九位),_________公开号(八位包括最后一位字母),公告号_________(八位,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书鉴于:本合同签约各方就本合同书中所述专利申请权转让的内容,费用支付,违约责任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及其资料等内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由签约各方
专利权转让合同(5)前言专利名称:_________被许可方:_________许可方:_________专利号:_________鉴于转让方_________拥有_________专利,本专利为非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号为_________,申请日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公告日为_________年
专利转让合同范本合同编号:_________受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住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委托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
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你局核准注册的第_________号_________商标,有效期限将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期满。现申请续展注册。
商标注册申请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现拟以_________商标,使用于商品分类表第_________类的下列商品,申请注册。────┬────┬────┬─────────────────── ││││ 技术标准 ││商品名称│商品用途│主要原料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_________,系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及其全权代表的相关下属企业或单位。被许可人:_________,系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国际商标许可协议本协议由_________公司(以下称为许可方)和_________(以下称为被许可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
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总部:_________。加盟商(分部):_________。为了规范特许经营系统商标许可使用的行为,维护特许经营系统的形象和声誉,根据总部(分部)与分部(加盟商)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达成的《特许经营合同》,对总部许可使用的
国际(非独占)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甲方(许可方):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电话: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乙方(被许可方):_________地址:_________邮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商标和商号许可协议鉴于:许可方是以拉丁文和中文书写的_________商标和商号以及本协议附件a所列出格式的注册和申请(许可商标)的所有权人。鉴于:被许可方准备根据合营合同的约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销、制造、供应和安装_________斜拉索和悬索结构体系(合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_________(下称甲方)被许可人:_________(以下称乙方)经甲方和乙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1.甲方许可乙方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商品上使用甲方注册的第________
国际商标许可合同(汽车)鉴于甲方_________拥有合同产品的生产及销售所涉及的技术信息,包括设计、技术、工艺、配方、技能和其他资料的专有权;鉴于乙方希望获得使用上述技术协助的许可权利,以及以生产、使用和销售合同产品为目的的持续的技术协助的权利;鉴于乙
商标许可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许可人:_________法定住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委托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帐
商标许可证合同(烟草)本合同由_________(以下简称许证方)和_________(以下简称受证方)签订。鉴于许证方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获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种卷烟的商标注册,并有权出让上述商标的使用许可证;及鉴于受证方愿意取得在中华人民共
国际商标许可合同中国_________(以下简称被许可方)为一方,_________国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许可方)为另一方:鉴于许可方拥有一定价值并经注册的商标;鉴于被许可方希望在制造、出售、分销产品时使用这一商标;双方授权代表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
商标注册证的补发l 商标注册证如发生破损、发霉污染情节较轻的涂写,乱画等情况时应办理补证手续并交回原注册证。 l 所需手续: 1、在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委托书上加盖公司公章。表格见相关手续。 2、商标图样5张。 3、注册证复印件。
撤回商标评审申请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人曾于年月日对第类第号商标向你委提出申请,商标评审编号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撤回该商标评审申请。
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正文样式)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商标组织名称:地址:被申请人名称:地址:评审请求:事实与理由:附件:申请人章戳(签字)商标组织章戳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本申请书副本份说明:1.此书式是供当事人依
商标转让l 商标的转让,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依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转让 给他人所有,并由受让人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l 转让所需手续: (1) 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委托书。(2)受让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中国商标转让l 商标的转让,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依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转让 给他人所有,并由受让人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l 转让所需手续: (1) 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委托书。(2)受让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册商标续展申请l 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提出申请的,将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l 所需手续: 1、在续展注册申请书、委托书上加盖公司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国务院批准修订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中国专利局令第3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关于实施专利权海关保护若干问题的规定》海关总署、中国专利局关于《关于实施专利权海关保护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有效地保护专利权人和其他有”
《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分类号 402001199303标题 中国专利局关于印发《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的通知时效性 有效颁布单位 专利局颁布日期 19930329实施日期 19930501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专利申请审批程序文号 国专发法
关于我国学者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规定分类号 402001198602标题 中国专利局、外交部、国家科委颁发《关于我国学者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规定》的通知时效性 有效颁布单位 中国专利局\外交部\国家科委颁布日期 19860201实施日期 19860201
关于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分类号 402001199730标题 关于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说明时效性 有效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颁布日期 19971229实施日期 19971229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专利申请审批程序文号
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分类号 402001198503标题 卫生部、农牧渔业部、中国专利局颁发《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的通知时效性 有效颁布单位 卫生部\农牧渔业部\中国专利局颁布日期 19850910实施日
什么是专利文献?专利文献是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及国际性专利组织在审批专利过程中产生的官方文件及其 出版物的总称。早期专利文献称专利证书或发明专利证书,它是授予发明人独占的法律文件。
使用专利文献有什么好处?专利文献是智能的宝库,发明的向导。其使用价值概括起来主要有: (1)专利文献是科研人员拟定科研课题、制定科研规划、掌握国外科学技术水平、攻克技术 难关的主要参考资料,也是新产品试制,技术更新换代的依据。
什么是专利文献中的法律情报?有什么作用?专利文献是一种法律性文件,它所公布的“权利要求”和有关著录项目具有法律效力,也是确 定产品生产国,或准备输出引进时不致造成侵权的依据。
什么是专利文献中的技术情报?有什么作用?每一件专利说明书不仅详细记载解决某项课题的最新技术方案,而且涉及广泛的应用科学技 术领域,这些技术信息都见之于专利文献的分类、权利要求、摘要或附图之中,再加之其系统 性强、反映新技术快等特点,可以说专利文献是提供技术情报的最佳
什么是专利文献中的经济情报?有什么作用?专利文献中同族专利的数量,就是重要的经济情报之一。它明显地反映了发明潜在的技术市 场和经济势力范围,披露了其经济信息。如一项比利时专利,先后在联邦德国、荷兰、丹麦、 法国、英国、美国、奥地利等国申请了专利,这信息说明,该发明已在
什么是专利族、同族专利和基本专利?专利保护被认为是各国间进行大规模技术交流活动的重要前提,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专利 技术的国际交流日益频繁,但由于专利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人们欲使其一项新发明技术获 得多国专利保护,就必须将其发明创造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因此产生了
专利说明书有哪些种类?专利文献是专利制度的基础,专利说明书则是专利文献的主体。每个国家出版的专利说明书 不仅是记述每一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详细内容的技术文件,同时也是体现申请案的专利 权种类及其法律状况的法律文件。
一件专利说明书由哪几部分组成?通常一件专利说明书包括: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摘要。有些专利说明 书还附有检索报告。 专利文献著录项目通常刊在专利说明书的扉页上,它向人们提供有关该说明书所载发明创 造的技术、法律等方面的情报特征。
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商标组织名称:地址:评审请求:事实与理由:附件:申请人章戳(签字)商标组织章戳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说明:1.此书式是供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商标评审
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商标组织名称:地址:被申请人名称:地址:评审请求:事实与理由:附件:申请人章戳(签字)商标组织章戳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本申请书副本份说明:1、此书式是供当事人依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商标组织名称:地址:评审请求:事实与理由:附件:申请人章戳(签字)商标组织章戳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说明:1、书式是供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向商标评审委
撤回商标异议申请书异议申请人名称:组织名称: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号:类别:异议申请人章戳(签字):组织章戳:人签字:注:1、未委托的,不需填写项目。2、国内申请人不需要填写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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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书2
1.林木种质资源是选育林木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各种林木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林木的()。
a种植材料
b遗传材料
c繁殖材料
d种植材料和繁殖材料
2.林木良种是指通过审定或者认定的林木种子,在一定区域内,其(
)等方面明显优于当前主栽材料的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
a产量、适应性、抗性b产量
c适应性
d抗性
3.林木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征一致,()相对稳定的林木群体。
a遗传性状
b生物学特征
c遗传力
d形态特征
4.()负责受理和审查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申请,组织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关的测试、保藏等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承办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关的国际事务等具体工作。
a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
b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c国家林业局科技司
d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
5.()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是不得侵犯品种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享有的其他权利。
a农民
b种子公司
c苗圃
d种子基地
a行政赔偿b经济补偿
c行政奖励d行政给付
7.申请人应当在每年()前,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逾期提出审定申请的,不列入本年度的审定范围。
a3月1日
b5月1日
c7月1日
d10月1日
8.未经()批准,不得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
a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b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行政处分
b行政强制
c行政确认
d行政处罚
10.申请办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林木种子进出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公示规定的程序办理。北京世纪乾景进出口有限公司在办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时,应()。
①向北京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②向海淀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③北京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
④海淀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北京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⑤国家林业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⑥北京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a①⑥
b①③⑤
c②④⑥
d②④③⑤
11.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金达到()万元的林木种子公司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林业局核发。
a1000b2000c3000d5000
12.主要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由()。
a林木种子生产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b林木种子生产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c林木种子生产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林业局核发
d林木种子生产者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13.林木种子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办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日内,向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
a10
b30c20d15
14.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作中,只能收取每证()元的工本费,不得再额外收取其他费用。
a10b20
c30
d50
15.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年。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申请换领新证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持证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新证。
a3;1个月
b3;2个月
c5;2个月
d5;1个月
16.水仙花被美誉为“凌波仙子”,主产于()。
a柳州市
b台州市
c广州市
d漳州市
17.申请办理林木种子进口审批的北京世纪乾景进出口有限公司,应当向北京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北京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后报国家林业局,由国家林业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a种用证明b证明
c进口证明d固定繁育基地证明
18.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自(
)起取消。
a2005年1月17日
b2005年5月17日
c2005年7月17日
d2005年10月17日
19.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经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方式有(
)。
a书面监督检查和实地监督检查
b实地监督检查和定期监督检查
c书面监督检查和跟踪监督检查
d实地监督检查和跟踪监督检查
20.林木种苗质量实行国家和省级抽查制度。被抽查的单位和个人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之日起()日内,向承检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抽查结果。
a10
b15
c20d30
21.林木种苗使用者因种苗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
)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a出售林木种苗的经营者
b林木种苗的生产者和经营者
c林木种苗生产者
d林木种苗经营者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2.在欧洲注册名称为“中国根”的盆景产品为()。
a兰花盆景
b漳州水仙花
c漳州榕树盆景d蝴蝶兰盆景
23.林木种子标签分()两种,林木良种使用()标签,普通林木种子使用()标签。
a绿色、白色;绿色;白色
b黄色、白色;黄色;白色
c绿色、黄色;绿色;黄色
d绿色、白色;白色;绿色
2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15日
b1个月
c2个月
d3个月
2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该期限的除外。
a15b30
c60d90
26.某林木种苗经营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内作出复议决定;某林木种苗经营者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内向人民法院提讼。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逾期不作决定的,某林木种苗经营者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内向人民法院提讼。
a1个月;15日;15日
b1个月;30日;15日
c2个月;15日;15日
d2个月;30日;15日
27.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a3;1
b5;2
c10;3
d15;3
28.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
)或者(
)的权利。
a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b行政复议;陈述
c陈述;提起行政诉讼
d陈述;申辩
29.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该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a20;20
b20;15
c20;10
d15;15
30.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日内审查完毕。
a10
b15
c20d30
31.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a5
b10
c15
d20
32.国家依法保护林木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林木种质资源,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批准。
a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b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33.销售的林木种苗除附有()和(
)外,调运出县的林木种苗还应当附有()。
a标签;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
b标签;种苗质量检验证书;植物检疫证书
c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种苗质量检验证书;植物检疫证书
d标签;种苗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准许调运证书
34.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根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
)。
a普通林木种子b新品种
c转基因种子
d林木良种
35.企业生产下列()等林木种子的,需要办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a橘、苹果、樱桃b刺秋、刺五加
c苏木、金凤花d绣线菊、君子兰
二、多项选择
36.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于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的植物品种,具备()的,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a新颖性、特异性
b新颖性、一致性
c一致性、稳定性
d实用性、稳定性
37.申请领取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除应当提供(
)材料,还应当提供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贸易的证明。
a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含林木种子目录)
b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照片和资金证明
c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和种苗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照片;委托种苗质量检验机构代为检验的,应当出具委托检验书原件和受委托的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证明
d林木种子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质证明,法人身份证明
38.不需要办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有()。
a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的林木种子有剩余,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的
b林木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c受具有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林木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
d林木种子经营者在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
39.申请办理向境外提供或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行政审批的,申请人应当向审批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等材料。
a申请人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种苗管理机构的审核文件
b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提交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用途、试验方案及所在单位出具的用途证明
c向境外提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提交对外制种合同
d引进转基因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提交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向境外提供转基因林木种质资源的,应符合进口国的要求,并提交国家林业局核发的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明
40.申请办理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种质资源行政审批的,申请人应当向审批部门提交()等材料。
a林木种质资源采集/采伐申请表
b采集或者采伐林木种质资源的用途、具体地点、树种名称、采集部位和数量、采伐株数和恢复措施
c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证明和有关专家的论证意见
d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用途证明
41.申请办理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政审批的,申请人应当向审批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和()等材料。
a出口申请表、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b证明其出口目的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c出口合同或协议。其中属商业性出口的,提交出口合同或协议,必要时须提供银行信用证;属非商业性出口的,应提交有关协议或其他相关说明材料;委托出口的,须提交申请人与人双方签订的或委托出口协议
d证明其出口野生植物或者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出口野生植物或者其产品的其他说明材料
42.林木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林木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等内容。
a种子来源
b种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
c种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责任人
d销售去向
43.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经营、推广,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b同一林木品种只能认定一次
c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经营、推广,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d认定通过的林木品种,在林木良种有效期限届满后,林木良种资格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林木良种进行推广、经营,但是可以申请审定
44.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的对象为()。
a生产林木种苗的单位和个人
b经营林木种苗的单位和个人
c使用林木种苗的单位和个人
d选育林木品种的单位和个人
45.评定林木种子质量优劣的主要指标是()等。
a净度
含水量
b发芽率健康状况
c千粒重生活力
d优良度生活力
46.销售进口林木种子的,应当附有中文标签,标注(),加注进口商名称、允许林木种子进出口贸易证明编号和进口林木种子审批文号。
a林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
b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或林木经营许可证编号
c净含量(数量)
d生产日期、生产者或经营者名称、地址
47.申请人可以对符合(
)条件的主要林木品种,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
a经区域试验证实,在一定区域内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品种
b优良种源区内的优良林分或者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
c有特殊使用价值的种源、家系或无性系
d引种驯化成功的树种及其优良种源、家系和无性系
48.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苗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林木种苗和违法所得
b吊销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
c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d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
a申诉
b申请行政复议
c控诉
d提起行政诉讼
50.当事人因使用林木种子发生民事纠纷的,其解决途径有(
)。
a协商
b调解
c仲裁
d
51.行政机关作出()等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a责令停产停业
b暂扣许可证
c较大数额的罚款
d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52.下列属于主要林木的是()。
a北方红豆杉
b梨、桃、杏、葡萄
c杨梅、猕猴桃
d玫瑰、月季和牡丹
53.欧美扬107号、108号于2002年通过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其适宜种植范围是()。
a北京
b山东
c河南
d西北地区
54.林木种苗经营者出售林木种苗时应当向使用者提供(
),并对林木种苗质量负责。
a林木种苗的简要性状
b主要栽培措施
c使用条件的说明
d有关咨询服务
55.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有下列()侵犯财产权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a违法实施罚款
b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c责令停产停业
d没收财物
56.转基因植物品种的()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
a选育
b试验
c审定
d推广
57.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a责令停止林木种子的经营、推广
b处以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c没收林木种子和违法所得
d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8.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a责令停止采种行为
b没收所采种子
c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d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59.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
)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
a人体健康
b公共安全和安全生产
c环境保护
d自然资源开发利用
60.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b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书3
第一条 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第二章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条 发证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并退回申请文件、资料;
(三)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四)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第十三条 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应当分别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
(二)企业住所(注册地址、经营场所、储存场所);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经营方式;
(五)许可范围;
(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证书编号;
(八)发证机关;
(九)有效期延续情况。
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发证机关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当组织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的,应当重新颁发经营许可证,并收回原经营许可证;不予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企业。
经营许可证变更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但应当载明变更日期。
第十六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等相关文件、资料。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一)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
(二)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三)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四)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五)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第十八条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企业提出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向发证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时,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未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外,还需要取得并提交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证书(复制件)。
第二十条 发证机关受理延期申请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查,并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发证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延期决定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顺延3年。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其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 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审批、颁发经营许可证。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当事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三条 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环境保护部门通报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及时告知原发证机关。
第二十六条 发证机关发现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期的;
(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
(三)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四)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发证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公告,并通报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县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市级发证机关。
市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统计规定,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四)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其中,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和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并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经营地点所在地发证机关申请经营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储存设施,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经营许可证。
本办法施行前取得经营许可证的非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当先依法登记为企业,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经营许可证。
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书4
根据笔者多年的经验,对于中国学生来说,要想快速被加拿大研究生院录取,需掌握以下申请要点:
大掌四年本科学士学位
一般来说,加拿大大学的研究生院要求申请者具有正规大学四年制本科学士学位,或至少已读完大四第一学期,并提供能在当年取得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证明。在对申请人学历的审核中,研究生院不仅会考察申请人是否具有学士学位,而且会对申请人毕业的院校进行审查。学校的考察主要根据一本在加拿大出版的关于中国大学的书,里面有中国各个大学的详细介绍。另外,加拿大还有一个专门的私人机构,针对中国的各类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对加拿大大学的注册组进行培训,让他们学会如何辨认这些学历证件的真伪。举例来说,曾有加拿大一所大学对一名中国学生的学位证书提出质疑,主要根据是该学生的学位证书的复印件的国徽图案内部呈浅色。因为中国大学所发的学位证书原件的国徽图案是深红色,那么其复印件应该是深色。从这个细节可以看出,加拿大研究生院在审查申请人的学历是非常认真负责的。另外,对于许多“专升本”、“自考”的学生,申请加拿大研究生是比较困难的。比如有一个学生,在武汉水利电力大学读的专科,后在武汉大学“专升本”,获得武汉大学的学士学位。但2000年这两个学校又合并为一所大学,所有证明的公章只能显示“武汉大学”,这样一来,给申请带来很大麻烦,即使解释了许多遍,加方的研究生院终因不理解这种教育体制而拒绝了这名学生。
申请的硕士专业与本科专业相一致或相关
申请加拿大的硕士专业一般需要申请人具有相关本科背景,也就是说对于有学士学位的申请人来说,不是什么硕士专业都可以申请的,除了工商管理硕士(MBA)外,几乎所有的加拿大硕士专业均要求申请人是同一本科专业毕业。而且,对于一些特殊专业,即使申请人具有本科专业背景,也不一定被录取。如法律、会计、医学等。
拿会计硕士来说,就笔者所了解,目前加拿大只有四所大学提供该硕士学位,但即使是中国正规大学会计本科毕业,也是不能直接被录取的。因为中加两国在会计制度、会计核算方法等方面有很大的不同,即使中国学生学过很多会计课程,但对加拿大会计的本科课程却知之甚少,因而有些学校干脆不招收这些专业的国际学生。如滑铁卢大学的会计硕士就不招收中国学生。另有一些大学,为满足一部分人的需要,则采取设立“中国班”的形式,招收想读会计硕士的中国学生,这与加拿大真正的会计硕士学位还是有一些差别的。
如果申请人只有相关学科背景是否意味着无法申请加拿大理想中的硕士专业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虽然加拿大的硕士学位没有美国那么灵活,但许多研究生院还是有一些比较特殊的招生政策。对于一些理工科专业,校方一般要求申请人本科要修过10门左右的专业课程。另外,有些学校会根据申请人的情况,录取学生进入“Qualify Year”,即给申请人一个机会补修所需的专业课程,如果申请人最后考试是在“B”或70%以上就可以就读正式的硕士学位。
大学后两年的专业课平均成绩非常优秀
作为由省政府资助的公立大学,加拿大的大学基本上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医学博士类”(Medical &Doctorial),即专业齐全,以研究为主的综合性大学,如多伦多大学;第二类是“综合类”(comprehensive),即有一些硕士及博士专业,但可能没有医学院或部分博士专业,如滑铁卢大学;第三类是“本科类”(PrimarilyUndergraduate),即以本科教育为主,没有或有部分硕士专业,如阿克地亚大学(Acadia University)。这个分类使每个大学都有比较明确的发展方向和比较统一的入学标准,所以,对于设有硕士学位的第一、二类大学,一般要求申请人大学后两年的GPA在或75%以上。
取得相关国际英文考试成绩
加拿大的硕士一般只要求申请人有TOEFL或IELTS或其他英文考试如MELAB、CanTest成绩,GRE只有部分学校学校的理工类专业需要,当然对于申请MBA的学生来说,GMAT也是必需的。所以在申请前一定要先了解申请学校的要求,做到有的放矢。另外,笔者想提醒读者的是,英文语言考试只是测试你英文水平的一种手段,如果你想申请加拿大大学,没有必要为了追求高分在考试上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关键是自己实际的英文水平得到提高,TOEFL 600多分而听不懂课的学生大有人在。
真实反映自我的申请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