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申请书范例实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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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申请书1
xx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本人系孟连县食品药品**管理局**,年龄xx岁,民族xx族,籍贯xx省,**本科,个人公积金账号:000014,现购买自住住房,房屋坐落在:xx住宿区,面积*方米,一次性须交房款12万元,因资金不足,需向贵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大写)壹拾贰万元,(小写)120xx0元,期限30年。申请人愿意遵守相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并愿意用贷款所购的房产进行抵押。若不履约,同意你中心(管理部)及委托的贷款银行处理变卖抵押物和扣划承诺人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申请人:xx(手印)
年 月 日
住房公积金申请书2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廉租住房配租及租金核减的申请、审核及管理工作。
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廉租住房配租及租金核减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廉租住房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直接提供廉租住房租赁,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申请对象到市场上租赁普通住房。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廉租住房租金核减,是指由市政府对已享受配租廉租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在一定时期内给予住房租金核减的行为。
第四条同时具备如下条件的本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可向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廉租住房配租:
(一)具有本市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且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含3年)以上;同时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困户家庭,或已接受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低保家庭。
(二)家庭住房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1.家庭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8平方米(含8平方米)以下的;
2.现居住房屋经鉴定属危房(含居住自有危房、租住政府直管公房、租住所处单位住房);
3.没有住房的。
第五条提供廉租住房配租的房源包括如下:
(一)利用廉租住房专项资金收购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的旧普通住房;
(二)回收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的腾空公有住房;
(三)根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所需住房的年度计划,兴建的廉租住房;
(四)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的普通住房。
第六条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廉租住房配租,应当由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七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廉租住房配租应如实申报相关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或廉租住房配租申请表;
(三)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及户口簿;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第九条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
第十条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公示有异议的,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
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申请人不服,可在收到书面告知书后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收到书面告知书后90日内向市人民法院提讼。
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异议人。异议人不服,可在收到书面告知书后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收到书面告知书后90日内向市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一条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对符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登记后,应根据申请人申报的实际情况以及租赁房屋的勘查情况,计算出每月应发放的租赁住房补贴金额。
对符合廉租住房配租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登记后,应根据申请人申报的实际情况,给予安排住房配租或排队轮候。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安排住房配租。
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后,应根据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变化的事实,相应进行变更登记或者取消其轮候配租资格。
第十二条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须凭住房租赁合同与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协议应明确保障人数与面积、补贴标准、拨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每次拨付的租赁住房补贴金额按6个月时间计发,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租赁期限计发。
第十三条已准予廉租住房配租的家庭,应当由申请人与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明确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合同约定提供廉租住房,申请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廉租住房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申请家庭成员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计。申请家庭成员按与户主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未婚兄弟姐妹界定。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具体租金标准为:砖木平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租金为元,砖混结构楼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租金为元,钢砼结构楼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租金为1元。
对于提供配租住房建筑面积超过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面积的部分房屋,超过部分的房屋租金标准为:砖木平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租金为元,砖混结构楼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租金为元,钢砼结构楼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租金为2元。
租赁住房补贴的金额以家庭成员的人均住房保障面积为基数,按租赁住房相应房屋结构的租金标准计算补贴金额。具体为砖木结构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补贴2元;混合结构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补贴3元;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补贴4元。
第十六条配租廉租住房租金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收取,并由其将收取的租金列入市廉租住房专项资金予以管理。
第十七条对已核准廉租房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受廉租住房配租资格,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第十八条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已核准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逐一建立专项档案,实行跟踪管理。
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每年应将租赁住房补贴、廉租住房配租及租金核减情况进行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每隔3个月时间向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人均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等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及时掌握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居住的相关变化情况。
第二十条对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存在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等情况变化的,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应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租赁住房补贴、廉租住房配租或租金核减的资格、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廉租住房承租户,可向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免租住房租金:
(一)享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达2年(含2年)以上,且家庭成员人数在2人(含2人)以上的;
(二)家庭唯一劳动力患有重大疾病,或者持有残疾人证书的,且家庭成员人数在2人(含2人)以上的;
(三)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困难家庭;
(四)经批准的特殊困难家庭。
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廉租住房承租户,可向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减收配租住房租金:
(一)家庭成员中有3人(含3人)以上的;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且被赡养、扶养或者被抚养人现没有经济收入的;
(二)经批准的特殊困难家庭。
住房租金减收幅度,原则上不超过该廉租住房核定租金的40%。
第二十三条对于准予免交或租金核减配租住房租金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租金核减手续。免交或租金核减配租住房租金的范围,只限于经核准配租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内的住房租金。
第二十四条享受租赁住房补贴、廉租住房配租或租金核减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作出取消租赁住房补贴、廉租住房配租或租金核减保障资格的决定,停止发放住房补贴,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因家庭人数变化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标准的;
(三)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连续一年(含一年)以上超过当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低保救助资格已经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终止的;
(四)擅自改变配租房屋使用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五条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作出取消租赁住房补贴、廉租住房配租或租金核减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享受廉租住房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确有住房困难而无法腾退已配租廉租住房的,经申请人提出申请,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核准后,可以按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续租该住房,但续租期限最长不应超过一年。市场租金标准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联合调查后拟定,物价部门核准后执行。逾期不退回的,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违反本细则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的,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回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期限内退回,并按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和保障标准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拟定,报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住房公积金申请书3
尊敬的XX公司**:
我叫XXX,男(女),今年XX岁,是XXX县某某乡XX村人,XXXX年通过招聘进入贵公司就业,现从事XX工作有X年X个月.本人了解到公司还未为我办理住房公积金,本人今申请公司按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开通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并交纳公司和个人部份住房公积金至帐户内.
特此报告,请示解决为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公积金申请书4
一、上半年住房公积金运行主要特点
(一)覆盖面变化情况及原因
上半年,XX市公积金参缴单位X个,比增X%;缴存职工人数为X万人,比增X%,非公扩面进展艰难。主要原因是XX市情特殊,不但大型项目而且非公企业都较少,工资相对较低等,仍是下一步攻坚主要对象。
(二)住房公积金归集额变化情况及原因
上半年,XX中心归集X亿元,比增X%,增速不快。截止6月底,我中心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X亿元,归集余额X亿元。主要原因是:一是受银行下调存款利息的影响,给职工结息X万元,比降X%;二是新形势下非公企业资金较困难,扩非难度大。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变化情况及原因
上半年,XX中心办理审批提取X亿元,比增%。其中,“租赁住房消费提取”较去年同期涨幅为X%,随着租房条件的进一步简化及放开,这一增幅还会继续加大。其次为其他非住房消费提取增长率为X%,主要原因该类提取在不断地增加。
(四)住房公积金个贷发放、贷款质量变动情况及原因
上半年,我中心审批个贷X户,比降X%;发放个贷X亿元,比降X%。截止6月30日,累计向17718户家庭发放个贷X亿元,累计收回个贷X亿元;个贷余额为X亿元,个贷率为X%。主要原因公积金楼市不振,个贷需求量减少;年初国家虽出台多项利好房地产政策进行调控,XX中心个贷政策也进行调整,但XX房产市场反应较为迟缓,虽稍有回暖 ,但低于预期。预测,下半年会收到因利好政策而迟来的成效。
(五)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变动情况及原因
截止6月30日,我中心实现增值收益率为%。
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XX中心一贯以来都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有关政策文件。
(一)5月22日,经市管委会同意,出台了《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并实施
1.基本条件:本人及配偶开具名下在工作地无房产的证明。
2.租房提取时限: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
3.租房提取额度:一是租赁公共住房的,按照实际住房支出全额提取;二是租住商品房的,已婚按照租金X元/月计算,未婚按租金X元/月计算。
4.取得的成效:上半年租房提取共21户X万元,比增万元,增长率X%。
5.存在的问题:虽然中心采取电视、网站、报纸、宣传单和参与“阳光热线”直播互动等宣传,但职工知晓率还有待提高。且《通告》规定租房提取时限为一年一次,大部分无房职工会到年底集中提取,预计年底至明年上半年提取业务会因此而猛涨。
(二)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放宽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于7月2日颁布实施
1.提取方面:一是职工购建自有产权自住住房的,不论其房屋套数及贷款次数,均可提取;二是职工装修自住住房的,可按一定额度提取;三是《提取申请书》不再经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2.个贷方面:
(1)关于首付款的调整。不再查询缴存职工家庭持有住房套数,缴存职工家庭可申请两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首次使用公积金个贷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已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可申请第二次,最低首付款比例为X%。
(2)关于贷款条件的调整。一是正常缴存的,不再提供收入证明,原则上按照其缴存基数核定工资收入,职工的所有债务支出不能超过中心认可家庭工资收入的50%。二是在延长贷款申请时间方面:购买一手自住住房的,应在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贷款申请;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贷款申请;建造自住住房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贷款申请。三是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中商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44㎡的限制。四是取消“以存定贷”的计算公式,中心根据借款人、配偶和房屋所有共有人的工资收入水平、家庭债务支出和征信信息等核定最终贷款额度。五是非本市常住居民户口但在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时不再提供本市的有效居留身份证明材料。六是取消《房产状况声明》的贷款申请材料。七是已婚职工取消《婚姻状况声明》的贷款申请材料。八是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职工,不再留存其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还贷保证金。
(3)开展“商转公”业务和异地贷款业务。正常缴存的,如有未结清且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商业住房贷款,在符合住房公积金个贷条件下,经中心审批通过的,可开展“商转公”业务。外地缴存的XX籍职工回户籍所在地购买住房的,可以在户籍所在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广西区内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XX工作的职工在XX市购房时,可以向XX中心申请贷款。
(4)在降低贷款中间费用方面,我中心早于 2010年就已取消强制购买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完全由职工自愿选择;中心不存在公证和担保收费的业务,新房无需评估,我们历来免费为职工和单位经办员现场打印缴存信息表及对账单,不收取任何打印费;目前对办理提取、个贷业务急需复印的,均不收取复印费,切实减轻贷款职工负担。
(5)在优化贷款办理流程方面,我中心个贷实现三级审批,从申请到审批全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在符合放款条件的情况下,做到收到抵押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6)取得的成效:《通告》7月2日起颁布,因执行时间较短,除提取业务稍有增加,个贷业务因政策实施成效滞后的原因,目前还是比较平稳。
此外,我们还得到管委会授权,针对公积金的使用问题,将会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三、下半年工作计划
(一)加大新政的宣传培训力度。通过广告宣传,上门宣传,前台解答,电话解答等方式让职工尽快,准确、详细的了解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新政,从而进一步提升我市干部职工支持住房消费力度。
(二)继续抓好催建催缴特别是非公扩面工作。重点对非公经济企业和中区直单位新增或聘用员工尚未建制部分进行攻坚。同时继续做好公积金新政策及业务的培训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