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补贴申请书范例(精彩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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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补贴申请书【第一篇】
住房租赁补贴申报时间为:年7月25日至9月10日。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风景区管理局在9月10日前完成审核,报区住房保障中心。
二、申报条件
(一)具有区城镇常住户口,实际在区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的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710元/月以下),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无房户;
(二)家庭人均私有或承租公有住房(包括单位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住房困难包括住房设施设备不配套,条件简陋、居住环境较差。
(三)下列人员不纳入租赁补贴申报范围
1、6个月以上未在城区居住的;
2、城市旧城改造、征地拆迁中享受过还房安置,或者货币补偿安置的;
3、离婚时间不满三年,因法院裁定或双方协定自有住房归一方所有,造成另一方无住房的;
4、非特殊情况户籍迁移不满一年的;
5、已分配入住廉租住房的;
6、家庭拥有汽车、装卸运输工程车、施工机械等设备,有经营性房屋等资产的。
家庭收入内容包括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及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以及转移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包括投资收入、出租房屋等资产收入、无形资产收益和出售财物收入。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赔偿收入、因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费)、瞻养费、抚(扶)养费、接受馈赠收入、继承收入等。
三、申报办理程序
(一)新申报家庭
1、申请
以家庭为单位,按照属地申报的原则,由户主向户口所
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⑴、租赁补贴申请书;
⑵、《区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⑶、户口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不同户口申请人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家庭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复印件;
⑷、现居住地的房屋产权证;
⑸、房管局出具的申请家庭户籍成员无房证明原件;
⑹、申请家庭在外租住房屋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⑺、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或者社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低收入状况证明;
⑻、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⑼、原住房拆迁的家庭,需提供《拆迁补偿协议书》等其他相关证明;
⑽、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2、受理
⑴、申请人将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文件一并递交至户口所在社区,户口所在社区负责初始调查确认;
⑵、对符合条件的受理对象,社区应当在申请人所在居民小组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期满无异议的,由社区报所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风景区管理局。
3、初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西山风景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符合住房租赁补贴申报条件对象的初审工作。初审通过后,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西山风景区管理局集中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期满无异议的,报区住房保障中心。
4、复核
区住房保障中心收到初审资料后,采取查阅档案、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抽查复核。复核通过后,区住房保障中心将符合条件的纳入补贴发放范围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西山风景区管理局予以公示。
5、发放
符合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复核通过,公示期满后,将住房租赁补贴拨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西山风景区管理局,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西山风景区管理局发放。
(二)已享受租赁补贴家庭
年度已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不含已分配廉租房的),住房条件无明显改善,符合申报条件的,按照自愿原则,到社区填报《区住房租赁补贴年审表》,经社区、街道审核无异议的,纳入本年度租赁补贴发放对象。
四、补贴标准及计算办法
(一)住房租赁补贴保障面积为13平方米;标准为每人每月6元/平方米。自有房屋或租住公有住房(包括单位公房、直管公房)面积不足13平方米的,补足13平方米。无房户每年每户最低不低于1200元,最高不超过3500元;
(二)申报人与父母或子女为同一户口,未与父母或子女共同居住,在外租房居住两年以上的,父母或子女的现住房面积不纳入申报人家庭的住房面积计算;
(三)子女抚养关系变更不满一年的,不纳入申报人口计算;
(四)申报人家庭成员中户口在农村,享有宅基地的人口,不计入补贴人口。
五、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西山风景区管理局要加强对住房租赁补贴申报工作的组织领导,抽调精干力量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将符合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按照住房租赁补贴申报程序进行申报审核。区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要协作配合,齐心协力搞好年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申报审核发放工作。
(二)严格把握申报审批标准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西山风景区管理局及社区要认真负责地调查核实申请人申报的情况,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补贴申报条件和发放标准,保证申报审批质量,力求做到符合补贴条件的家庭“应保尽保”。
(三)严格申报发放纪律
(四)按时上报申报资料
住房补贴申请书【第二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我市站前、西市区辖区内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是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制度改革与保障办公室具体负责廉租住房中长期规划制订、年度计划安排、资金筹措、廉租住房审批工作,并对各市(县)区廉租住房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财政、民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物价、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廉租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站前区、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申请的登记、审核、确认、公示、轮候排序、年度复查和廉租住房退出等工作。
区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并配备工作人员,规范廉租住房审批程序,对廉租住房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区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受助对象到市场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区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公有住房产权单位按照市、区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五条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实行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办法。主要包括:
(一)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其中市财政承担80%,区财政承担20%;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市、区财政每年在预算安排时,应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状况,安排廉租住房专项保障资金,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第八条土地出让净收益中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按照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助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后余额的5%核定。
第九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归集和使用审批,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买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
第十条市住房制度改革与保障办公室根据廉租住房资金筹集情况、经济发展状况、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数量等,合理编制廉租住房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一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属公有产权,由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实物配租应当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市住房制度改革与保障办公室可以根据我市廉租房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情况,拟定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市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标准为:
(一)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
(二)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标准为每月人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元。
补贴标准计算公式:月租金补贴额=最低收入家庭人口数×9元×(10平方米-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
(三)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的租金标准,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元。
市住房制度改革与保障办公室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对廉租住房保障面积、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四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我市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
(二)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我市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连续1年以上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十五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现有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现住父母、子女或者其他家庭成员的住房;
(四)家庭成员在申请前已转让不满5年的自用住房;
(五)已购买待入住或者拆迁安置的住房。
第十六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人口核定:
家庭人口原则上以民政部门核发的《*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标注的人口数为准。下列人员可列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计算人口:
(一)同在一个房屋所有权证内的户口人数(不含申请家庭以外的空挂户口人数);
(二)户籍不在同处的配偶、未婚子女;
(三)原同户籍的现役义务兵和户口在外地就学的未婚子女;
(四)原同户籍被判劳教或服刑的配偶或未婚子女。
第十七条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的家庭,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的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由社区向街道办事处申报。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及《*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政府认定的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三)现有房屋情况说明、租赁协议、租赁收据、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材料;
(四)无房户提供由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房证明;
(五)户口簿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六)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证明;
(七)其他证明(烈属、残疾人、老复转军人等证件)。
第十八条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之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材料齐备后,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会同区民政部门及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人员实行联审,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可以通过调查取证、入户调查、访问邻里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提出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的意见。
对准予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条件安排排队轮候,确定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配租廉租住房顺序,报送市住房制度改革与保障办公室核准。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申报,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审核后,根据情况做出变更登记或取消资格的决定,并报市住房制度改革与保障办公室备案。
由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做出是否准予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的决定,并报市住房制度改革与保障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租赁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租赁补贴家庭按协议约定,根据居住需要自行选择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后,报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报市住房制度改革与保障办公室备案。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按规定标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第二十一条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自然状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
第二十二条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市住房制度改革与保障办公室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租金核减计算方式:月租金额=家庭人口×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折合成使用面积)×租金核减标准。超出住房保障面积标准部分,按正常租金标准缴纳。
第二十三条享受住房保障待遇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更情况。
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每年度会同有关部门,对享受住房保障家庭的资格进行复核,按照复核情况进行调整,并将调整结果报市住房制度改革与保障办公室核准。
第二十四条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市住房制度改革与保障办公室取消其申请资格,3年内不再享受廉租住房待遇;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住房制度改革与保障办公室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停止租金核减。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
(四)不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五)家庭人均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出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不退出廉租住房的,市住房制度改革与保障办公室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大石桥市、盖州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住房补贴申请书【第三篇】
委托人(借款人):_____(以下称甲方)
委托人(配偶):_______(以下称乙方)
借款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房公积金贷款帐号:_________________
储蓄代扣卡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自营资金住房贷款帐号:___________
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号:_________________
单位住房公积金帐号:_________________
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帐号:_____________
单位按月住房补贴帐号:_______________
个人住房公积金帐号: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委托人:_____________(以下称丙方)
1.甲方当月还款(不含提前还款和担保公司代偿还款)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由丙方按照《关于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职工委托银行按月提取住房资金用以偿还贷款的有关规定》,提取甲方和乙方住房资金帐户的资金并划入甲方代扣帐户。
2.丙方在甲方足额偿还当月贷款本息后,根据甲方当月还款金额进行提取。
(1)甲方和乙方住房资金帐户余额大于按月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丙方按甲方本月已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金额提取。
(2)甲方和乙方住房资金帐户余额小于按月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丙方按甲方和乙方各住房资金帐户保留壹元后的余额提取,不足部分甲方应及时补齐,否则造成代扣还款失败,按逾期处理。
3.提取住房资金顺序依次为:甲方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乙方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甲方住房公积金、乙方住房公积金。前一顺序帐户内资金提取完以后,再提取下一顺序帐户内的资金。以上各账户划款后至少应保留壹元余额。
4.本协议经三方签章后,首次提取时生效,在提取住房资金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或在甲方和乙方住房资金帐户全部注销后自动终止。甲方和乙方自愿终止本协议书时,应到丙方办理终止手续。
5.甲方或乙方单位变动、夫妻关系变动、住房资金帐户变动或代扣帐户变动时,甲方和乙方应及时到丙方办理本《委托提取住房资金协议书》终止,并重新申请委托提取住房资金。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和乙方承担。
6.本协议生效期间甲方按月还款凭证不能作为住房资金还贷提取凭证使用,不能办理柜台提取。
7.甲方提前偿还的贷款部分或由担保公司代为偿还的贷款部分,甲方和乙方应按照《_________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到柜台办理提取。
8.甲方和乙方应及时通知单位本协议的签订和终止,保证单位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缴存网点领取委托提取住房资金凭证。
9.由于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金额存在不确定因素,甲方应于每月代扣还款日之前查询代扣卡内的余额,并在代扣卡内存入足够的资金以确保按月足额归还贷款,代扣卡内余额不足造成的贷款逾期责任由甲方承担。
10.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如期划款时,甲方和乙方有权到丙方投诉,丙方必须认真办理,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和解决。由于甲方和乙方提供的身份证、贷款帐号、住房资金帐号、代扣卡号或其他原因造成划款失败,由甲方和乙方承担责任;由于丙方工作失误造成的划款失败,丙方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帐务调整。丙方在甲方和乙方投诉十个工作日内未能予以答复和解决时,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11.甲方和乙方必须用正楷填写相关内容,字迹必须端正清晰;甲方和乙方必须保证提供的相关材料及签章均属真实。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和一切后果由甲方和乙方承担。
1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盖章):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
住房补贴申请书【第四篇】
20*年,*房管局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市房管局的关心、支持和直接指导下,紧紧围绕当地党委、政府和市房管局的中心工作,立足行业管理职能,积极构建住房保障体系,严格房产市场管理,不断强化招商引资,深入开展“六民”活动,全力实施惠民利群工作,各项工作均取得了积极成效。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强化房产管理职能,各项主要业务指标均超额完成年度计划
一是强化房产预售市场监管。20*年以来,在房地产市场全面疲软的情况下,不断强化服务意识,融监管寓服务,全年共发放预(销)售许可证36件,预售面积万平方米,预售金额亿元;合同备案2691户,面积万平方米。监管预售资金亿元,发放监管资金6亿元。各项指标与同期基本持平。
二是加强房产交易登记管理。全年共办理房产登记5578户,登记总面积万平方米,实现登记费收入万元,占年计划的160%;实现交易费收入万元,占年度计划的%。其中:办理初始登记5*件,登记面积万平方米;办理二手房交易登记2792户,登记面积万平方米。登记面积、税费收入均比同期大幅度增长。
三是积极开展抵押登记管理。积极理顺担保体制,进一步规范房产抵押登记与注销管理,建立健全审批、登记、收费等环节手续制度,联合金融部门,开展上门接件业务,全年共办理房产抵押登记625起,抵押面积77万平方米,抵押余额亿元,实现抵押登记费收入万元,占年度计划的113%。
四是不断完善物业管理。对新建小区实行前置管理,从预售和产权登记环节增加审批要件,进行前期介入;对老旧小区实施以保洁、绿化为主、逐步改造的物业服务模式。全年共落实物业管理方案19件,新建楼盘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100%;参与物业综合验收7次;归集物业管理用房6750平方米;调处物业管理纠纷22起,其中办结21起,调处率%;组建物业管理企业4个。老旧小区新实施区绿化和保洁面积万平方米。
五是努力强化中介机构作用。全年共完成房产评估业务229起,评估面积万平方米,评估额亿元,实现评估费收入万元;出具测绘报告229份,测绘面积万平方米,实现测绘费收入万元;办理住房担保246笔,担保面积万平方米,担保额万元,实现担保服务费收入万元;办理典当抵押业务14笔,抵押额1600万元,放款600万元,实现典当收入71万元,占年度计划的209%。同时,进一步加强了房产中介市场管理,对全市房产中介机构进行整顿和资格审查,上半年对7家新成立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了备案登记,并在电视台和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初步建立起中介机构准入备案制。
二、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和市房管局工作中心,重点工作不断实现新的突破
一是核电设备制造项目一期工程全面完工投产,招商引资工作实现历史性突破。由我局引进的、由中国核工业集团第二三建设公司投资兴建的山东核电设备制造厂项目,占地558亩,总投资6亿元,自20*年7月3日奠基、开工以来,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历时11个月,到今年5月31日,一期工程已全面完工,进入设备调试和试运行阶段,共完成投入6亿元。整个工程建设共开挖、回填土石方73万方,完成厂房建筑面积万平方米,安装各种设备400余台(套),铺设管网、管线4万余米,硬化、建设厂区道路10万平方米,绿化、美化厂区面积8万平方米,创造了*历史上加工制造项目投资规模最大、技术含量最高、建设进度最快、建设工期最短的新记录。
目前,一期工程已完成设备安装调试,10月27日已全面启动生产,其中ca20结构模块已批量生产,12月份已由国家核电组织专家对该项目进行了总体验收。生活区的建设也正在加紧进行中,5000余平方米的公寓楼和公建部分主体已完工,正在进行内装修,5万平方米的职工生活区正在加紧建设中。
二是积极构建新的住房保障体系,“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稳步推进。我市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始于20*年6月,到20*年底,首批共受理“两房”货币补贴申请36户,审查合格29户,其中:经济适用房14户,廉租房15户,首批共发放补贴资金万元。
20*年以来,我们把构建新的住房保障体系,实施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保障制度作为落实政府惠民利群工作和开展“六民”活动的主要内容,列入房管部门的重点工作之一,在20*年全面实施住房保障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在相关市场调查的基础上,依据国发[20*]24号文及省、市有关住房保障工作的最新规定,报请政府,在20*年颁布实施的住房保障政策的基础上,对20*年住房保障政策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由“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由“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调整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将廉租住房的补贴标准由每平方米每月3元调整为4元,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由每平方米200元调整为300元。同时降低了了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家庭标准调。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宣传力度,利用下发文件、张贴公告等形式和电视、广播和网站等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两房”政策,组织专门班子,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积极开展“两房”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核和公示工作。
20*年政策调整后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申报工作自5月1日开展以来,已受理经济适用房补贴申请两批,共受理经济适用住房补贴申请24户,审查合格17户,累计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补贴万元;受理廉租住房申请三批,共受理、廉租住房补贴申请30户,审查合格20户,累计发放廉租住房补贴37875(含发放20*年9户廉租房补贴3780元)元。
在抓好“两房”补贴申请受理工作的同时,我们还对20*年享受“两房”补贴的15户居民全部进行了动态、跟踪管理,逐户复核,审核其目前收入或住房标准是否超过政府确定的补贴条件,是否存在私下转让或上市交易等行为,如发现超过补贴条件或违规行为,立即退出补贴范围,停止发放或收回补贴。经复核,前未发现任何超标准补贴和各种违规行为。在此基础上,及时发放补贴资金。
三是积极推进老旧小区改造,不断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的老旧小区改造作为市政府惠民利群工作的十五件实事之一,20*年初已列入我局20*年重点工作,计划投入整治资金300万元,依据先急后缓的原则,先后对民主、环保、樱桃园3个小区的供电线路进行改造,对民主、环保2个小区实施绿化、硬化、亮化等物业配套改造工程,使*市老旧住宅小区的环境和设施设备配套状况达到*市规定的三级以上服务标准。
“六民”活动开展以来,根据群众“愿居住环境再改善”的迫切愿望,我们进一步加大了推进力度,在3月份制订完成并向政府呈批老旧小区改造方案及预算的基础上,成立了专门班子,积极协调财政、电业部门,加快实施进度,争取资金,对民主、环保、樱桃园小区的供电线路及变压器、配电设施进行改造。7月份,财政已拨付改造资金50万元,交付供电部门,由于奥运期间供电部门统一规定不进行施工,在保证居民能够正常用电的情况下,改造工程暂时停滞。奥运会结束后,我们即投入施工,8月26日,供电部门进入民主小区,开始实施线路改造工程,对小区的供电线路和变压器及配电设施进行更换、改造,截止20*年9月底,民主、环保和樱桃园小区的用电改造工程全部完工,民主小区共改造主线路6900米,新增200kva变压器1台,新增配电盘2台;环保小区共改造主线路5400米,新增200kva变压器2台,新增配电盘2台;樱桃园小区共改造主线路3200米,新增160kva变压器1台,新增配电盘1台。
在此基础上,从国庆节开始,对环保小区和环保小区进行硬化和亮化改造,硬化水泥路面,铺设地面砖,栽种绿树、草坪,绿化和美化环境亮,安装路灯,增设垃圾箱。其中:民主小区共硬化水泥路面3974平方米,铺装人行道板5482平方米,修补水泥路面300平方米;安装路灯7盏;新砌砖墙22立方;增设垃圾箱21个;增设宣传栏2个;新建污水检查井30个,更换井盖252套,更新排水沟盖板150米,并对各栋楼的垃圾、化粪池、污水检查井进行了彻底清理;新增绿化草坪8380平方米,移栽苗木480平方米。环保小区共硬化水泥路面9616平方米,铺装人行道板10179平方米,修补水泥路面500平方米;安装路灯7盏;新砌砖墙96立方;增设宣传栏2个;增设垃圾箱23个;新建污水检查井50个,更换井盖380套,并对各栋楼的垃圾、化粪池、污水检查井进行了彻底清理;新增绿化草坪11430平方米,移栽苗木450平方米。通过改造工程,使老旧小区面貌得到进一步改变,居民的居住和生活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
三、锐意创新,不断开创房管工作的新局面
一是加强房地产行业建设,不断推动房地产业的发展。为了推动全市房产业的持续、健康、和谐发展,努力促进房地产企业的联合,不断扩大*房产业的影响和知名度,20*年以来,我们积极发挥房管职能作用,报请政府同意,牵头筹备成立房地产业协会,目前已完成了《协会章程》的拟定和《成立协会申请书》、《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的上报工作,全市50余家房地产从业机构中的31家,已表达了参加协会的意向。协会成立后,将加强对外宣传、推介,组织开发企业到北京、上海、广州及东北地区等大、中城市举行房产推介会、展销会,向全国展示*房产业发展的最新成果,进一步树立*房产业的良好形象,不断拓展房地产业的发展空间,为全市经济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是深入开展房产市场依法治理活动。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的房产市场管理,保障我市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20*年以来,我们在*市房产市场交易秩序专项治理活动深入开展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推动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不断走向深入。今年以来,先后播发公告3期,下发文件2个,发放通知300余份。同时,加强房地产执法和检查监督,组成专门班子,对全市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公司和物业管理企业等从业机构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预(销)售、中介等各环节中存在的面积短缺、隐价瞒价、虚假广告、价格欺诈等各种违规行为,共组织检查3次,检查从业机构50余家,发放备案通知书3份,查处违规行为3起,对金海螺商业广场、晓龙鑫海商城和新城花园三家开发商未经批准变相认购和违规预售广告的行为进行了严肃查处,依据国家建设部《房地产预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作出了书面检查。在强化检查监督的基础上,实际业务工作中从预(销)售、产权登记等环节对开发企业、物业公司和中介机构进行前置管理,增加审批要件,对各种从业行为进行预审和复审。同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开发企业登记备案制度、中介机构准入制度和物业企业资质审核制度,建立了复核审查制度,从落实制度入手,严格、规范管理,对新成立和进入的房地产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和网上公示。目前,全市50余家房地产从业机构,已全部登记备案。
三是积极拓展房屋安全管理工作。20*年以来,我们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积极理顺与上级业务部门的关系,在理顺管理职能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房屋质量安全鉴定业务,先后完成企业厂房质量安全鉴定业务21起,总面积万平方米,实现鉴定收入万元。在汛期来临之际,我们还联合安监、教育部门,对大型公共场所和乡镇学校校舍进行了安全鉴定,先后鉴定校舍320处,面积万平方米,为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做出了积极贡献。
四是不断扩大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范围。在抓好规划区内房屋权属管理的基础上,积极拓展业务范围,扩大产权产籍管理区域,依托乡镇房屋产权登记工作站,对乡镇集体土地上的公、私房产进行权属登记管理,使房产管理不断向纵深发展。年来共办理规划区外农村公、私房产测绘和登记发证万平方米,确权发证179件,占全市登记发证面积的%,测绘及登记发证范围涉及到全市所有乡、镇(街道办事处)。
四、加强软环境建设,干部职工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
20*年以来,我们结合全市机关作风纪律整顿活动的开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发展环境的指示精神和要求,积极开展“提高机关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活动”,强化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
一是不断优化办事程序。适应工作需要和方便群众办事的要求,不断对办事程序进行理顺和整合,根据科室职能,将涉及办证的预售审批、交易、抵押担保、测绘、评估及税费征收等部门,全部集中到交易大厅,实行一条龙办公服务,各环节责任明确,环环相扣,流水作业,使群众进一个门,能办完所有手续,极大的方便了群众。
二是竭力缩短承诺时限。我们结合工作实际和群众需要,在原本压缩承诺时限的基础上,进一步缩短了办结时限,把房产登记由原来的4个工作日压缩到3个工作日,商品房预售登记由3个工作日压缩到2个工作日,房屋抵押1个工作日。仅此一项,办事效率就比最初承诺的提高了三分之二。
三是努力增强人员素质。为了从根本上提高办事效率,我们根据工作需要,对工作人员进行合理调配,将业务熟练、年富力强、政策水平较高的同志,抽调到交易中心一线工作,同时,结合业务实际,在全体工作人员中开展了岗位达标活动,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岗位练兵,进行达标考核,将考核结果列入年终岗位责任制考核,使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不断增强,产权登记由过去的每人每天办证8—10份,提高到每天近30份,办事效率得到进一步提高。为了给办事群众提供方便,我们还在大厅安装了公用电话,配备了复印机,设立了咨询台,放置了办事指南和方便纸,安排专人为客户提供全程咨询服务,同时大屏幕滚动播出办事流程、手续要件、承诺时限、注意事项等,使群众对办理各种房产手续一目了然,极大地方便了办事群众。
四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日常工作中,我们还始终与社会各界保持密切联系,通过走访座谈、发放明信片、征求意见信等形式,广泛征求和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对涉及群众关心的事项主动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改进服务工作。今年以来,共发放各种征求意见信(函)200余件,征求各类意见和建议32条,进行各类公示40余次。
五是不断优化社会服务。为了把涉企服务真正做到细处、落到实处,局领导和有关科室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有关企业和农村,走访、了解企业和帮扶对象村庄的生产、经营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先后协调、帮助有关企业解决难点问题10余起,节省开支万元,主动上门为企业办证17起。无偿支援帮扶对象村庄资金3万元,帮助所包村庄整修街道380米,维修、更换自来水管1700米。今年以来,我们共为企业直接提供服务2*件,为帮扶村办实事8件,受到了广大业主、村民和企业的一致好评。
六是加强业务学习和思想作风纪律整顿。20*年以来,我们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机关作风纪律整顿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要求,结合千人评行风活动的开展,利用春节后一个月时间,在全局范围内进行思想作风纪律整顿,开展了“优化经济环境大讨论”,进行自查自纠,认真查找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整顿活动中共查找问题11个,制定整改措施16条,建立健全规章制度3个,使全体工作人员的精神面貌和服务水平有了明显改观。同时,结合业务实际,在全体工作人员中积极开展“岗位达标学习”活动。为了尽快适应《物权法》颁布实施后,对房屋产权登记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我们在抽调业务骨干外出参加培训学习的基础上,采取以点带面的形式,对一线业务人员进行“登记簿”的填写和登记培训,利用每周学习日和集中学习讨论及考试、考核等方式,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物权法》的有关条例规定,力求熟练掌握条文、规定,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和水平,从而为新的登记制度的实施,奠定了有力基础。
七是积极开展为*地震灾区捐助活动。20*年5月12日*地震发生后,我局全体党员和干部职工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支援的人道主义精神,在未接到政府捐助通知的情况下,积极响应局党组号召,踊跃为地震灾区同胞捐款,集体捐款10000元,职工个人两次捐款18800元,全局48名党员交纳特殊党费11300元,累计捐款40100元,捐款总额在全市名列前茅,充分展示了新时期下房管职工的良好精神风貌和团结、互助、友爱精神,为灾区重建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五、无条件服从市委市政府安排,坚决完成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近年来,我们在积极履行房产管理职能的同时,紧紧围绕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讲政治、顾大局,自觉服从市委市府指挥,维护市委市府权威,做到令行禁止、步调一致,坚决完成党委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20*年以来,我们在业务工作繁忙的情况下,无条件服从市委安排,先后承担了市重点工程海天路修建的协调指挥和市重点项目核电设备制造厂建设工程的协调服务工作;承担了市外贸公司因改制导致的群体性上访的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