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申请书(实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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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状1
申诉人因不服安徽省六安市XXX号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安徽省六安市XXX(2014)六刑终字第XXX刑事判决;
2、依法对申诉人XXX交通肇事罪一案立案再审,并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交通肇事一案发现新的证据,具有酌定减轻处罚情节。
案发后,申诉人及其近亲属积极筹款赔偿死者和伤者,并向死者家属和伤者多次道歉,一审庭审结束后,死者家属接受了申诉人的赔偿和道歉,并出具了《谅解书》,具有酌定减轻处罚情节。
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申诉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一直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交通肇事罪事实,且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口供始终保持一致性,认罪态度好,属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申诉人系过失犯罪、偶犯,主观恶性小,悔罪态度诚恳,同时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一再深表悔过,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申诉人XXX的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小、悔罪态度诚恳,并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一审判决对申诉人的量刑明显偏重,对申诉人有失客观、公平。据此,申诉人恳请二审法院在考虑上述事实和情节的情况下,依法对申诉人适用缓刑。
此致
六安市XXX法院
申诉人:
二0一四年五月六日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以上就是差异网为大家整理的4篇《申诉申请书》,希望对您有一些参考价值。
申诉状2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电话:
工作单位:
住址:
律师提示:可以提出申诉的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当事人包括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认为该判决、裁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案外人,也可以提出申诉
申诉原因:
申诉人因“ ”一案(以下简称本案),不
服 中级人民法院( )刑终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原判决、裁定),现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原判决(裁定) ,请求对本案立案审查(立案复查)并决定再审(提出抗诉),再审本案以改判申诉人 。
律师提示:慨括性地指明原判决、裁定存在的根本性错误,该“根本性错误”应当符合法院重新审判或检察院抗诉的法定条件
律师提示:法院受理申诉后,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再审(启动实体审理程序);检察院受理申诉后,立案复查以决定是否提出抗诉(法律效果是法院启动再审实体审理程序)
事实与理由:
一、案件基本情况
律师提示:本部分重点陈述本案发生的基本事实。要求:抓住要领,既简明扼要,又全面清楚
二、原审判决、裁定存在的错误
律师提示:本部分要针对原审判决、裁定存在的错误。要求:有理有据有力
三、总结、结论
律师提示:概括性总结原审判决、裁定符合决定再审或抗诉法定条件
此致
律师提示:向法院提出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律师提示:向检察院提出申诉,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受理
申诉人:
年 月 日
附件:
证据一:
证据二:
证据三:
律师提示:提出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状。
申诉状3
一、民事申请再审诉讼的成立要件
民事申请再审诉讼,是当事人对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认为有错误,以申诉方式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提出再次审理,请求撤销原裁判的诉讼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或再审申诉,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登记后立卷审查。”由于规定中所讲的“符合条件”是什么不明确,操作中难度较大。笔者认为,申请再审之诉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两个要件:一是实质要件,即必须具有再审事由。在生效的裁判中存在重大瑕疵并且对当事人的权益构成严重损害,这种情形通常在中叫做法定再审事由。再审事由分为绝对的再审事由和相对的再审事由。绝对的再审事由,是指不论这种事由与生效的裁判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只要这种事由存在,就可依法提起再审申请。相对的再审事由,是指这种事由对生效的裁判结果有的,才可提起再审申请。绝对的再审事由存在于原生效裁判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损害了程序的公正性。相对的再审事由存在于原生效裁判实体处理上确有错误,损害了一方当事人的实体利益。由于法律尚无规定,判断再审事由是绝对的事由还是相对的事由,以及相对再审事由对生效的裁判结果有无影响与影响大小,只能由法官依职权进行。
二是形式要件。再审申请的形式要件分为一般形式要件和特别形式要件。因为再审申请为独立的新诉,以享有再审诉权的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方式开始,所以首先要符合一般起诉的形式要件,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四个起诉条件。享有再审诉权的当事人,原则上是在原生效裁判中全部或部分败诉的当事人。再审申请除首先应符合以上一般形式要件外,还应具备以下特别形式要件。(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诉讼权利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这是对当事人申请再审在时间上的一般限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超过期限不行使权利的,视为权利人放弃再审诉权。但是,在实践中,法院普遍认为,给予当事人再审申请的期限过长,正好使有些无理缠诉的当事人钻了空子,给法院的再审立案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同时,也造成了诉讼资源的极大浪费。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事诉讼法中的这个问题进行修改,缩短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同时还应规定在再审申请期限内,当事人只能申请再审一次。(2)再审申请必须以诉状方式提出。因为再审之诉有其不同于一审起诉,二审上诉的特点,故再审之诉不能以口头提出,只能以诉状提出,且诉状不符合要求的,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3)再审申请应交纳诉讼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对再审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1999年6月19日最高法院对《办法》补充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进行再审的案件,当事人依照《办法》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实践证明,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收取诉讼费,较好地解决了有些当事人虽对一审裁判有意见,但为了不交上诉费故意不上诉,待裁判生效后申请再审;或明知裁判公正合法,但因再审不交费,而不断申请再审,甚至利用再审故意拖延时间,延缓执行等问题。
申诉状4
第一条为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范化和程序化,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卫生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卫生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卫生部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作为被告出庭,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和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行政应诉工作,依照本办法办理。
纪检、监察、审计、信访等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受理的案件和申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行政复议的管辖范围是:
(一)对卫生部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的;
(二)对卫生部直接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的;
(三)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的;
(四)国务院指定管辖的复议案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由卫生部受理的复议案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卫生部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应当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对下列事项不服,不能依照本办法申请复议:
(一)对卫生部部门规章或者地方人民的政府规章不服的;
(二)对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
(三)对卫生行政机关仲裁、调解或者处理的民事纠纷不服的;
(四)行政复议法第八条规定不以行政复议途径解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卫生部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由部长、副部长和有关司局长组成,在部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委员会下设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谅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
(二)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听取意见;
(三)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四)提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建议;
(五)起草行政复议决定书;
(六)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七)办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提出的规定审查申请;
(八)国务院办理裁决案件中要求卫生部办理的事项;
(九)组织和具体办理出庭应诉事宜;
(十)指导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的复议和应诉工作;
(十一)承担部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卫生部行政复议办公室设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有专人负责。
第七条各司局负责其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并明确一位司局领导分管。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由本司局以卫生部名义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或副本)之日起3日内,向行政复议办公室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并提出书面答复;
(二)协助行政复议办公室审理本司局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因下一级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三)负责由本司局以卫生部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确定本司局人员作为部诉讼人出庭应诉;
(四)负责复议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而发生涉及本司局以部名义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并确定本司局有关人员作为部诉讼人出庭应诉:
(五)协同行政复议办公室承办其他与本司局主管业务范围有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第八条行政复议办公室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主要审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符合法定申请日期;
(二)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
(三)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四)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是否已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行政复议条件的,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请人口头申请的,负责接待的人员应当做好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字。
卫生部其他工作机构收到复议申请的,应当立即转送行政复议办公室。
第九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审理:
(一)主要事实不清,当事人双方争议较大;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到卫生部当面说明问题或情况;
(三)案情重大、影响面广或书面复议不能正确解决行政纠纷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卫生部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卫生部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人的姓名、职务、工作部门;
(二)答辩的理由;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及有关的证据材料;
(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
(五)具体的请求;
(六)作出答复的日期。
书面答复应当加盖被申请人的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名。
第十二条复议人员必须认真审阅复议材料,核实证据,进行研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实地调查:
(一)案情比较复杂、影响较大的;
(二)证据与当事人陈述有较大差异的。
第十三条复议人员调查时,应制作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卫生部在必要时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或组织进行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内容和要求,受委托的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或组织可以主动补充调查,并按要求的期限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向卫生部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办公室根据审理情况,向部长提出复议决定的建议: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或不当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位权的和明显不当的建议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四)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六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卫生部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对符合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复议决定中同时作出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的决定。
第十七条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应提交卫生部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复议决定书由部长签发,加盖卫生部fp章,发送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行政复议决定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按法律规定执行。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需要延长法定期限的,应当经部领导批准,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十九条卫生部送达复议决定书,可以直接送交受送达人,也可以委托下级行政机关或组织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第二十条复议案件审理完毕,复议人员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送达回证之日起5日内,将案件文书立卷归
档。
第二十一条卫生部在审查申请人一并提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合法性时,应根据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该规定是卫生部制定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结论;
(二)该规定是其他行政机关制定的,应当在7日内将有关材料转送制定该规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卫生部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二条行政应诉程序:
(一)确定应诉人员。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办公室或者有关司局推荐由部长决定委托出庭应诉的人。
(二)办理委托手续。行政复议办公室根据部长的决定,为诉讼人办理授权委托书。
(三)准备答辩状。对部有关司局以卫生部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引起的诉讼,有关司局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5日内拟出答辩状,并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材料一并送行政复议办公室,经审核后,送部长批准。
对部有关司局以卫生部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复议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诉讼,适用上款。
(四)对经行政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诉讼,由行政复议办公室起草答辩状,送部长签发。
(五)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目起l0日内,将答辩状和有关材料或者证据提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十三条行政诉讼案件结案后,案件参与人应将案件文书在案件审理完毕后10日内立卷归档。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可以直接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一)拒绝履行复议决定的;
(二)逾期不提供有关材料、证据和答辩状的;
(三)不接受委托出庭或者出庭应诉严重失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