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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改造申请书优秀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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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导读】此篇优秀范文“危房改造申请书优秀4篇”由阿拉题库网友为您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学习参考之用,希望这篇资料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复制下载吧!

危房改造申请书【第一篇】

一、改建适用对象

1、危房改建对象仅限于城市规划区已建成区范围内、属城市居民所有、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D级的房屋。

2、土地来源不明、震后经鉴定不是A类已自行拆除、改建申请人与房屋所有人不一致的房屋不准改建。

3、原宅基地土地属划拨性质的,须经国土部门按规划条件对土地进行评估,且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才能列入改建对象。

二、改建基本原则

城市居民危房改建坚持既要从严控制、合理疏导,又要有利于城市发展、保障居民合理居住权的原则,对城市居民危房改建实行分类管理。

1、经鉴定属D级危房,在不影响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原则上必须按照“四原”要求,即原址、原面积、原楼层、原房屋用途进行改造。结合危房所在地具体规划要求和周边房屋实际情况,可以适当超面积改造。对局部影响采光、消防等强制性规范的,应在“四原”基础上适当退让才能允许改建。

2、经鉴定确属D级危房,但不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允许改建;对危房集中区,特别是棚户区暂时控制改建,由政府采取其它方式安置。

3、经鉴定达不到D级的危房,只能进行不改变建筑结构的局部维修,不得改建。

三、改建基本程序

1、本人申请。房屋所有人携带个人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家庭户口本向市城区危房改建办公室(市发改委)提出危房改造申请。

2、初步认定。市规划局根据改建办公室提供的具体对象名单,对拟改建危房对象逐户进行实地踏勘,出具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的书面意见。

3、鉴定把关。由街道(乡、场)居委会召集符合规划条件的拟改建危房户与四邻签订危房改建协议,街道(乡、场)居委会在改建协议上签字盖章进行公证;再由街道(乡、场)统一将符合规划条件的危房改建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城区危房改建办公室审查审核,经预审基本符合改建条件的,通知危房户向市房产局提出危房鉴定申请,由市房产局组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依法鉴定,出具危房鉴定报告。

4、实地踏勘。由经鉴定属D级危房的房屋户主向城区危房改建办公室提供危房鉴定报告、危房改建四邻协议书、规划意见、改建房屋平(立、剖)面图等相关材料及房屋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原件,城区危房改建办公室在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再由市政府领导吸收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织建设、规划、国土、房产部门以及街道(乡、场)对申请改建的房屋进行实地踏勘,对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高、建筑用地位置(四址)、四邻意见进行核实。

5、批前公示。对实地踏勘基本合格的由居委会初核、街道(乡、场)复核,报城区危房改建办公室核准后,将拟改建的危房审核审批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凡是由于初核或复核把关不严引起群众不满的由初核、复核单位负责解释,有异议的必须查明原因,不符合条件的坚决取消改建资格。

7、办理“三证”。经领导小组批准改建的危房改建户,凭城区危房改建办公室出具缴费通知单,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按有关规定缴纳规费,凭缴费发票到相关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申请放线开工。危房改建户办理相关许可证后,由建设、规划、国土部门及街道(乡、场)、居委会组织现场放线开工,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街道(乡、场)负责危房改建全过程跟踪监察管理。放线开工后,必须在六个月内完成主体施工,申请竣工验收,否则相关证件依法作废失效。

9、换发“两证”。房屋改建经城区危房改建办公室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国土局、房产局重新核发新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原证收回。对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对不符“四原”要求的不予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该建筑视为违法建筑。

四、改建收费办法

1、改建规费。危房户按“四原”进行改建,免收各项政策性规费,超面积改建部分严格按照有关规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2、危房鉴定费。申请改建的房屋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D级,并出具鉴定报告的,按相关标准收取危房鉴定费,困难户酌情减免;未达到D级不收取鉴定费;危房户房屋震后经专家鉴定为A类或1A类改1B类,现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D级并出具鉴定报告的,免收安全鉴定费。

五、改建机构职责

2、城区危房改建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城区危房改建审批管理工作。其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建设局:负责改建危房的规划审批、图纸审核、放线定位等工作,负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建设过程跟踪监察管理等工作;

国土局:负责危房改建原土地使用证审查审核、建设用地审批、《建设用地许可证》发放、《土地使用证》换发及建设用地监察管理等工作;

房管局:负责组织危房鉴定、严防鉴定作弊、原产权审查审核、房屋产权证的换发等工作;

监察局:负责城区危房改建过程中各类违纪违规行为进行监督,特别对管理权限内的干部、职工(含离退休)危房改建和各单位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实施监督;

危房重建申请书范文【第二篇】

我系xx镇菜场街农民,全家x人,现有泥砖房x间,约xx平方米,其中一间厨房,一间房间。

自建房至今,已有x年,加上年久失修及连续几年遭遇风雨自然灾害。自(年份)年起,房屋出现了许多裂缝,房顶上的瓦片经常出现漏水现象。目前房屋已经摇摇欲坠,墙体开裂、倾斜、梁柱霉烂脱节、房顶透亮,瓦片脱落,险象环生,已经成了危房,不能住人了,危及全家生命安全。所以想我是多么想把我家的住房重建一下,可以让我的家人住进比较安心的房子,不必要每天担心房子倒塌的问题。

我全家(你还可以把自己家里的具体情况写上去,还可以加上自己的想法,等等),家中十分贫困,是贫困户,一年除了种地收成和我一个人外出打工,没有什么经济来源。老父老母已八十高龄,年老多病,已不能下地劳动上山干活。儿女现在双双读书,供读艰难。可是由于家里真的十分困难,没有多余的钱来重建我家的住房,我自己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没有经济条件来改善我家的住房条件,让家人住的安心,由于经济困难,无法重新建房。

现欣闻政府的农村危房重建工程和有关惠民政策,及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让多少风雨飘摇中担惊受怕度日的危房户远离危险,喜极而泣!所以我想请求补助,恳请村委及乡政府及时核查危房险情,帮助向上级申请给予危房重建救助资金为盼。我保证,我申请的补助只是为了改善我家的住房问题,绝对不进行其他与这无关的事情,恳请领导批准!特此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危房重建申请书【第三篇】

在社会不断进步的今天,申请书在现实生活中使用广泛,我们可以将自己的愿望和请求写进申请书里。写申请书时理由总是不够充分?为了方便大家,共同阅读吧!下面给大家分享关于城镇单位旧房改造申请书,欢迎阅读!

城镇单位旧房改造申请书1尊敬的上级领导:

本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是_________村_______屯,第______生产队村民,现有家庭人口______人,家庭内部现有住房(含家庭所有成员所拥有的商品房或者是自建住房)______处约_________平方米,现因位于贵港市中心城区________的住房存在__________的问题,且该住房为本户唯一的住房,现申请将该住房进行拆除重建,以解决住宿实际问题。本人保证以上所述均为事实,如有隐瞒按双违建筑处置,请有关部门对本人情况进行核查、审批。

申请人(签字按手印):

申请时间:

城镇单位旧房改造申请书2__村民委员会:

我是县__镇__村__组村民___,我家住房为原生产队仓库近40平方米木质结构瓦房,乞今已有60余年历史。目前全家5口人全部挤着居住在近40平方米木房。由于建造时期资金短缺,房屋质量欠佳,年长月久房屋损坏更加严重,现在房子即将倒塌,木质墙体本身经历风雨,也已百孔千疮,岌岌可危不敢住人,以至三个20余岁孩子们打工回来只好寄宿舍在邻居家中。

由于经济困难,暂时无法重新建房。现欣闻政府有关惠民政策,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恳请村委及镇政府及时核查危房险情,帮助向上级申请给予危房改造救助资金为盼。

特此申请!

申请人:___

20__年_月__日

城镇单位旧房改造申请书3__镇人民政府:

我系__镇__村__组村民,全家(几)人,现有泥砖房_间,约__平方米,其中一间厨房,一间房间。自建房至今,已有_年,加上年久失修及连续几年遭遇风雨灾害。自(年份)年起,房屋出现了许多裂缝,房顶上瓦片经常出现漏水现象。

目前房屋已经摇摇欲坠,险象环生,危及全家生命安全。我全家_人属低保户,由于经济困难,暂时无法重新建房;现欣闻政府有关惠民政策,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恳请村委及镇政府及时核查危房险情,帮助向上级申请给予危房改造救助资金为盼。特此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

20__年_月__日

城镇单位旧房改造申请书4尊敬的领导:

我家位于水江至鱼泉路段旁,于__年修建平房三间〔石头墙〕,面积约140平米〔包括猪圈〕。因家庭困难,房屋年久失修,部分墙体开始下陷和裂缝,屋顶漏水,居住危险。另一方面由于人口增加至七口,我家的平房已经完全住不下。故于20x_x_10月向水江规划部门提交了旧房改建的。申请,希望将危房部分重新修缮和在平房的基础升建一层。但迟迟得不到主管部门的许可和批准。

多次找到规划部门的工作人员和领导,得到的答复是还要领导同意,或者领导不在,说他们不是领导,现申请已拖了一个多月了,真不知什么时候才能得到办理。而另一方面我家的周围在不断地拆建楼房,问说是领导同意了。经过了解说他们才符合规划政策。

所以我和家人都非常无助和困惑?

一,这样的申请到底需要多少个工作日,我们合理的申请为什么拖着不予办理?

二,如果说几个人合伙建房才叫符合政策,我们老百姓的实际困难就不应该解决吗?

三,是不是有钱有关系的人才能建房,而像我们这样贫困的百姓就不予解决住房问题?难道说我们的领导只讲政绩,就不管老百姓的疾苦吗?

故真诚的恳请上级领导,百忙之中关心一下像我们这样的贫困的弱势群体和老百姓,帮助解决一下民生问题!

此致

敬礼!

城镇单位旧房改造申请书5镇人民政府:

我是__村__组村民,全家_口人,全部挤着居住在近__平方米的一座木房,该房屋建于八十年代,几经修缮仍能维持居祝但____年__月的一场暴雨,使我房屋背坡塌方,泥石均挤压到我的房屋,暂时出外居住,且背坡上仍有裂隙,随时都有再次塌方的危险。

今年雨季,背坡再次出现塌方,泥石再次挤压我的房屋,危危在及,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已不敢居祝现向人民政府申请,希望将我户纳入危房改造项目,以得到政府的支持,我户好将房屋迁建到安全地带。目前,我户已经自备了部分建房材料,并平整了新的地基,望上级给予尽快批准为谢!

特此申请!

危房重建申请书【第四篇】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已于1989年11月16日经建设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直辖市、市、建制镇,下同)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

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

第五条  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第二章  鉴  定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第八条  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申请;

(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状况;

(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六)签发鉴定文书。

第九条  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己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条  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应做到专业技术配套。

鉴定人员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并取得鉴定作业证书。

第十一条  进行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第十二条  房屋安全鉴定应使用统一术语,填写鉴定文书,提出处理意见。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房屋经安全鉴定后,鉴定机构可以收取鉴定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可根据当地情况,由鉴定机构提出,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四条  受理涉及危险房屋纠纷案件的仲裁或审判机关,可指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必要时,亦可直接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鉴定危险房屋执行部颁《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86)。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等的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第三章  治  理

第十六条  房屋所有人应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暴风、雨雪季节,房屋所有人应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并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抡险救灾工作。

第十七条  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能解危的,要及时解危;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九条  房屋所有人进行抢险解危需要办理各项手续时,各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及时办理,以免延误时间发生事故。

第二十条  治理私有危险房屋,房屋所有人确有经济困难无力治理时,其所在单位可给予借贷;如系出租房屋,可以和承租人合资治理,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可以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二十一条  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并需要拆除重建时,有关部门应酌情给予政策优惠。

第二十二条  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应按照国家对异产毗连房屋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拒不承担责任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处;当事人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有险不查或损破不修:

(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第二十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

(二)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

(三)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的,鉴定机构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

(二)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

(三)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

第二十六条  有本章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所列行为,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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