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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申请书【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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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申请书【第一篇】

申请人:___,女,汉族,生于19__年8月,系嫌疑人徐某某之妻,现住_省__县茶畲路__号。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依法对___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徐某某于20__年3月31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案被贵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浦东新区一看守所。

鉴于___身体残疾腿部患有小儿麻痹症、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犯罪次数较少并能如实供述等实际情况,申请人特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申请对___取保候审。

申请人保证在取保候审期间使___不离开居住地或贵局限定的区域、及时听候传讯、不干扰证人依法作证和贵局对证据的。收集,申请人将按法律的规定向贵局提供担保或依法缴纳保证金。

以上申请,请贵局予以批准。

申请人:___

20__年_月__日

取保候审申请书【第二篇】

(注:本范本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已被批准逮捕,在捕后侦查阶段由律师代为提起取保候审申请时使用。)

申请人:

被申请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单位职务、住址)因涉嫌某某罪名已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朝阳区看守所。)

申请事项:恳请贵局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事实与理由:

律师事务所接受家属委托,指派本人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犯罪嫌疑人律师,为其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

通过询问委托人,会见犯罪嫌疑人,并结合法律规定和北京市近期颁布的刑事司法政策,本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所涉案件性质轻微,又是从犯,且系在《关于限令犯罪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所规定的期限内主动投案自首的,因此,恳请贵局详细审查上述情节,对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一、在《通告》规定期限内主动投案自首,根据《通告》精神应当从宽处理。

20xx年6月17日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颁布了20xx年第4号《关于限令犯罪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通告》第一条限令“各类犯罪在逃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xx年9月30日,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投案自首。”本案犯罪嫌疑人于20xx年7月18日向主动向警方投案自首,自愿置于警方控制之下,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符合《通告》关于投案期限的要求。《通告》也第3条明确规定,“在期限内自动投案自首的,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二、恳请贵局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

由于本案目前处于侦查阶段,本人没有查阅案件,因此,不便于对本案实体问题发表观点。但,本人作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提请贵局关注以下两个问题:

1、即便被认定共同犯罪人,其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很可能是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假如被定罪的话,羁押状态将严重制约法院对其“从犯”和“自首”两大法定从宽量刑情节的适用,使得承受本不应当承受的刑罚。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由于种种原因,对犯罪嫌疑人羁押的期限会对法院判决结果造成严重影响。因此,恳请贵院对采取非羁押的强制措施,以使得其从犯和自首的量刑情节在定罪的情况下能够得以充分体现。

综上所述,主动投案自首,一方面是其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追诉犯罪的客观表现,另一方面更反映出他迫切希望侦查机关查明案件真相、分清责任的主观愿望。所涉案件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就本案具体情况,符合《刑诉法》第51条规定的“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条件。

因此,贵局变更强制措施,对采取取保候审,既是对法律和公民人身自由的尊重,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恪守,又是对本市刑事司法政策的切实贯彻执行。

特此申请,望予批准!

此致

公安局

申请律师:

申请取保候审申请书【第三篇】

申请人:性别:出生:年月日

地址:

公民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性别:、年月日出生,

系申请人之夫(妻、父、母、兄、弟、子、女)。

地址:

申请事项:对取保候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男,XX岁,XX省××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X年×月××日被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XX市第看守所。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系申请人之。虽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系过失类犯罪,与被害人系近亲属,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及赔偿协议。若被取保候审,不致危害社会。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局申请取保候审,敬请考虑。

申请人为保证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遵守有关规定,提出由担任保证人。保证人为人正派,有固定收入和住处,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申请人和保证人监督被保证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到:1、遵纪守法;2、保随传随到;3、不干扰证人作证;4、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5、保证不离开本市,并且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的情况。

此致

XX市公安局分局

申请人:

保证人:

年 月 日

取保候审申请书【第四篇】

申请人:______身份证号:______系犯罪嫌疑人之______,手机:______

申请事项:

对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理由:

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市______区以涉嫌对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市区看守所。申请人及本人均向贵______提出了对其取保候审。

对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此处的社会危险性是指犯罪嫌疑人若离开羁押场所会妨碍对案件的'刑事侦查,或者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侵害。

本案犯罪嫌疑人涉嫌,结合本案其主观恶性较小。考虑到犯罪嫌疑人之前无任何前科,无任何不良记录。平时工作认真负责,表现极为良好。其在有固定的住处(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街区______号),随时可以传讯,保证做到随传随到,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妨碍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特为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请求贵______批准。

为此,申请人及自愿为的担保人,依法履行保证人的义务。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___

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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