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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告申请书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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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告申请书1

申请人:xx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生,江西省xx人,住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x,女,汉族,xxxx年x月xx日生,江西省xx人,住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杨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因本案的标的。款为被申请人与杨海平在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因此被申请人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12月31日

关于追加被告申请书2

申请人:

杨芙莉,男,汉,1972年10月7日生,住乌鲁木齐市西山路161队3号楼1单元602室。

陈保勤,男,汉,1970年11月4日生,住乌鲁木齐西山路西宛皓翔小区6号楼1单元202室。

李永群,男,汉,1968年7月12日生,住乌鲁木齐市西山路九家湾三队。

陈保玉,男,汉,1972年11月12日生,住乌市西山路地质九队。

石德柱,男,汉,1967年2月18日生,住乌鲁木齐市西山路跃钢大院6-1室。

被申请人:新疆烧碱厂劳动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岩

地址:乌鲁木齐市西山路78号

申请事项:请求追加被申请人新疆烧碱厂劳动服务公司为本案共同被申请人。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新疆众联劳务派遣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被申请人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辩称与申请人无直接劳动关系,仅与新疆烧碱厂劳动服务公司有合作关系,而申请人在此期间一直在该厂从事搬运工作,劳动服务公司未给申请人交纳社保,也未按规定支付加班费。据此申请追加其为被申请人。请予准许。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xx年x月x日

追加被告申请书3

案号:(20xx)云法民一初字第xxx号

申请人(原告):邹XX,男,汉族,住址:福建省XX县XX镇XX号

身份证号码:xxxxXXX

被申请人:广州市xxx商贸城有限公司,住址:广州市白云区XXX路X号铺

法定代表人:刘XX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xxx商贸城,住址:广州市白云区XXX路X号铺

投资人:黄XX

请求事项:

1、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

2、判令被申请人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xxx商贸城连带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元。

主要事实和理由: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xxx商贸城声称已于20xx年1月28日将其在xxx商贸城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包括与原告签订的《厂房租用协议》转让予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意承受并以被申请人名义独立经营,但现有证据显示:

1、被告及被申请人不仅没有就转让事宜通知原告,在实际经营中也没有向包括原告在内的协议相对人明示;

2、被告与被申请人是一套人马两个营业执照,依常理原告及其他第三人无法将之区分,也无从在日常商业交往中将其区分;

3、原告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显示,被告与被申请人也是共同参与了对原告的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1〉被告广州市白云区xxx商贸城于20xx年7月17日分别向原告及福建漳平商会就其进一步的侵权行为发函(见被申请人提交证据六、证据九),表明其主观上有侵权故意。两份函的落款尽管为被申请人广州市xxx商贸城有限公司,但所盖印章为“xxx商贸城行政专用章”,该印章与原告于20xx年11月22日收到的被告发出的《通知》(见原告提交证据17)所盖印章一致,而此时被告和被申请人尚没有签订《转让协议》,所以该印章属于被告;

2〉被申请人于20xx年5月28日、6月9日就其拟采取的侵权行为向原告发函,其内容和被告的函如出一辙,可见其与被告有共同故意。

3〉法人是拟制的人格,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地位,依然可以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具有团体人格的组织体属性,两者的对外法律行为均需要通过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以及员工的职务行为体现效力。一套人马从事两个主体经营范围和具体事项均无二致的经营行为,实际两个主体已经混同,在相对人无法区分时应连带承担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提出追加被申请人广州市xxx商贸城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之申请,请予批准。

谨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诉讼代理人:xxx

xxx年xxx月xxx日

追加被告申请书4

追加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梁月萍,女,汉族,1957年3月25日生,北京市朝阳区人,身份证号:***026。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追加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作为闫翠萍诉申请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的共同被告参与诉讼。

事实与理由:

闫翠萍诉申请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已进入诉讼,因申请人梁月萍所驾驶的京N7L980奔驰越野车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应依法追加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作为被告来参与诉讼。

以上申请望采纳!

此致

孝义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梁月萍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追加被告申请书5

申请人:______,性别:男,年龄:32岁,民族:汉族,职业:xx市区口口香自助火锅店业主,住址:xx市区南窑街144号,电话:

被申请人:______,性别:男,年龄:37岁,民族:汉族,住址:xx市区通尧巷,电话:xx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X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诉申请人人身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申请人为实际侵权人,且其并非申请人的服务员,其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和最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X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申请人: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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