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范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实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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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颁布施行以来,部分地方和单位提出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为落实中央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处分工作,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经商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处分规定》所称事业单位主管部门,除有特别规定外,均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举办单位”栏所记载的部门为准。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按照《处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不适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关于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的规定。
三、受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按规定调整岗位且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不再以年度考核不合格为由重复处理。
五、对同时在管理和专业技术两类岗位任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时,应当同时降低两类岗位的等级,并根据违纪违法的情形与岗位性质的关联度确定降低岗位类别的主次。
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存在违纪违法行为,有关单位不处分或者不按规定处理的,应当根据《处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因上述情形造成办案期限超过12个月的,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相关单位或部门在1个月内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八、处分期满后,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解除处分的,应当自处分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分解除时间自处分期满之日起计算,并在解除处分决定中注明。
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交流到其他事业单位工作或者原处分决定单位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的,由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新单位执行原处分决定。
十、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交流到事业单位的,原处分决定继续执行。处分期满后,由所在事业单位商原处分决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除处分决定。
十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无岗位等级可降而降低薪级工资的,处分解除后,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薪级工资。
十二、按照《处分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应当立案调查并按程序作出调查结论,明确其应受处分的种类。对于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其养老保险等相应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心得体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篇】
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任命、考核、工资待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的;
(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二)组织、参与卖*、嫖娼等色情活动的;
(三)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
(五)包养情人的;
(六)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一)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事业单位决定的,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二)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决定;其中,由本单位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
(七)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
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国(境)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六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分享的“心得体会范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实用10篇】”,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八条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的回避,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决定;其他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的回避,由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决定。
处分决定单位发现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二十九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但是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十条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受处分的期间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后,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原处分决定单位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的,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二)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三)印发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五)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该工作人员的档案。
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该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三十八条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在处分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
第六章复核和申诉。
第三十九条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受到处分的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受理。
第四十条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处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或者工资待遇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工资待遇,按照原岗位等级安排相应的岗位,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四十五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对机关工勤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教育、医疗卫生、科技、体育等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工作的实际情况,与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国务院监察机关联合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心得体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三篇】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工作人员行为,维护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促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增强责任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督促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证集团公司在安全、高效的程序下运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集团公司(包括子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及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三条工作人员违纪违规(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给集团公司财产造成损失、声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本人被行政处罚、治安处罚、司法处罚、纪律处罚等任一情形)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工作人员中的中共党员违纪违规,需要给予处分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本规定等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责任到人,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实事求是,证据确凿,公平、公正原则;
(三)惩前毖后、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四)追错问责,程序合规,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处分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薪留岗;撤职、留用察看;停薪待岗;解除劳动合同。
降级、降薪留岗处分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撤职、留用察看处分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降薪留岗,二十四个月;撤职、留用察看,二十四个月或三十六个月;停薪待岗,二十四个月或三十六个月。
第六条受到处分的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选先进,不得授予任何荣誉称号,不得晋升职务(含专业技术职务),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提高职级和工资(薪金)档次。
第七条受到处分的工作人员,在处分期限内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奖金。
(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党员,降低处分期内浮动工资的10%;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降低处分期内浮动工资的15%;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的党员,取消其受处分期间全部浮动工资;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取消其三年内全部浮动工资。
(二)受警告处分的工作人员,降低处分期内浮动工资的10%;受记过处分的工作人员,降低处分期内浮动工资的15%;受记大过处分的工作人员,降低处分期内浮动工资的30%;受降级、降薪留岗处分的工作人员,降低处分期内浮动工资的50%。
(三)受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的工作人员,集团公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其工作岗位,根据其所在工作岗位发给相应的劳动报酬,取消其受处分期间全部浮动工资。
(四)受停薪待岗处分的工作人员,等候集团公司安排工作岗位,在此期间停发放劳动报酬,五险一金全部由本人承担。
第八条工作人员受到降级、降薪留岗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不得担任与原任职务同级或者高于原任职务的工作;受到留用察看及以上处分的,其职务应予撤销。
工作人员受到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集团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组织人事部按规定办理解除其劳动合同手续。
第九条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含两种)需要给予处分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又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第十条二人及其以上共同违反本规定的,根据其在共同违纪违规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违纪违规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第十二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分则中违纪违规行为所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分则中违纪违规行为所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阻挠、干扰组织调查的;包庇同案人员的;
(三)拒不退还违纪违规所得或者拒不履行赔偿责任的;
(五)在受处分期间再次发生违纪违规行为需要给予处分的;
(六)其他需要从重或加重的情节。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二)主动上交违纪违规所得或者主动赔偿集团公司经济损失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的,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有其他需要从轻或减轻处分的。
第十五条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轻微,未给集团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可以免予处分。
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事故,因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可免予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一)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二)反映的问题年代久远、难以查证的;
(三)反映的问题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
(四)有违纪违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极小;
(五)存在一定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其他需要提醒、批评和整改的问题。
第十七条各基层单位及机关各部门班子集体作出违纪违规决定的,对共同参与人员,按共同违纪违规处理,并按各自在共同违纪违规中所起的作用和应承担的责任分别处理。
班子成员对作出违纪违规决定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因违反本规定给国家和集团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给予相应处分外,还可依据损失情况要求工作人员赔偿经济损失。经济赔偿标准由集团公司结合实际并参照相关规定确定。拒绝赔偿的,集团公司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缴,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赔偿可以要求工作人员直接以现金形式支付,也可从工作人员工资(薪金)、奖金(浮动工资)等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当月工资总额的20%。扣除经济赔偿后的实际工资性收入不得低于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规行为需要给予处分,但因不明原因下落不明的,应当依据本规定给予处分,下达处分决定。
(一)处分决定下达后,要依法在三十日内将处分决定送达至被处分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亲属,或通过媒体予以公告。无法送达的,送达人员要做好相关记录。
(二)公告发出三十日内被处分人未到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办理相关手续的,由组织人事部直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三章对违法犯罪职工的纪律处分及处理。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因犯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应当解除劳动合同。有期徒刑被宣告**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被宣告管制、拘役的人员,其一切职务自然撤销,并给予留用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被法院宣判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分的,根据情节给予降级、降薪留岗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根据执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以及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集团公司纪委审理核实后,并报集团公司党委批准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已经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暂停其履行职务。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在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不得评先评优,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不得办理出国(境)和退休手续。
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纪委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工作人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政务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国家、企业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分则。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薪留岗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停薪待岗或解除劳动合同。
(六)组织、参加严重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的罢工活动的;
(七)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留用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薪留岗处分。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薪留岗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停薪待岗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制造、传播、私藏违法违禁物品,打架斗殴、寻衅闹事、酗酒滋事的;
(二)组织、参与卖淫、嫖娼、赌博、迷信等社会丑陋活动的;
(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
(四)吸毒后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及其他危险驾驶机动车行为的;
(七)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二)、(四)项规定行为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有涉毒行为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薪留岗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停薪待岗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工作人员初次涉毒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给予降级及以上处分,其他人员给予降薪留岗及以上处分。
(二)工作人员累计两次及两次以上涉毒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给予撤职及以上处分,其他人员给予留用察看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三)工作人员因涉毒受到本规定上述处分期间,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应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调离管理、技术等重要岗位,不得从事涉钱、涉物、安全、设备操作驾驶等岗位工作。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薪留岗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停薪待岗或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六)违规收取、上缴、使用专项经费、管理经费等各类费用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薪留岗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停薪待岗或解除劳动合同。
(四)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五)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七)擅自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有价证券和实物;
(八)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薪留岗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停薪待岗或解除劳动合同。
(十二)擅自出借、转让或者有偿提供本人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或者职称证书的;
(十五)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薪留岗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停薪待岗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不按规定组织、参与聚集性活动,故意瞒报、漏报有关信息的;
(三)贪污、挪用、截留防控钱物,管控措施不力的;
(四)其他违反应对公共突发事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薪留岗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停薪待岗或解除劳动合同。
(四)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薪留岗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停薪待岗或解除劳动合同。
1.给集团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下(含五万元)的,相关责任人视情节和态度给予相应处分的同时,承担损失总额的5%-10%经济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给集团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在五万元至二十万元(含二十万元)的,相关责任人视情节和态度给予相应处分的同时,承担损失总额的5%-15%经济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给集团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在二十万元以上的,相关责任人视情节和态度给予相应处分的同时,承担损失总额的5%-20%经济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安全生产和健康保障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薪留岗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停薪待岗或解除劳动合同。
(六)其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薪留岗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停薪待岗或解除劳动合同。
(二)擅自涂改、销毁、丢失合同及相关资料,引发合同纠纷的;
(四)其他违反合同管理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薪留岗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停薪待岗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规转包、分包工程项目,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的;
(三)项目经费开支超范围、超预算、超标准的,签认不实工程数量的;
(五)其他违反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薪留岗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停薪待岗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虚列、多列工程数量和投资,违规编制概算和蓄意高套计价单价的;
(五)其他违反工程项目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薪留岗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停薪待岗或解除劳动合同。
(四)在平时或承办、接触法律纠纷案件时中存在以下行为:
1.故意损害集团公司行为的;
上述三种情形,不以行为时是否涉案为判定和处分标准。
(五)其他违反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薪留岗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停薪待岗或解除劳动合同。
(六)其他违反档案、文件、资料、印章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支持、包庇、参加黑恶势力活动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薪留岗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停薪待岗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四条在组织审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薪留岗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停薪待岗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薪留岗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停薪待岗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拒不执行集团公司纪委作出的处分决定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或者调查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
(三)诬告陷害调查人员的。
第五章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四十六条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对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具有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调查的职责和权力。
集团公司相关部门负责按照集团公司纪委作出的处分决定办理相关手续。
其他单位、部门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向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移交工作人员违纪违规相关材料,由纪检监察部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七条对工作人员给予处分,由集团公司纪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办理。给予工作人员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的,由集团公司纪委会议研究决定,报集团公司党委批准后作出处分决定。
第四十八条集团公司纪委对涉嫌违纪违规工作人员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对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初步核实;
(二)初步核实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经集团公司纪委会议研究批准后立案调查;
(六)责任追究采取倒查制,凡是流程经过的相关人员,都在追究范围内,受处分工作人员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应于处分决定下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集团公司纪委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予以纠正。
第四十九条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经集团公司纪委研究,并报集团公司党委批准可以暂停其履行职务。
工作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集团公司纪委同意,不得出境、辞职;被调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部门不得对其交流、提拔、奖励、处分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十条集团公司市场化用工人员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和集团公司其它相关规章制度的,集团公司有权责令相关单位按照本规定对市场化用工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对违纪违规的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一律予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处理。
第六章复审、复核、申诉。
第五十一条工作人员对集团公司纪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申请复审、复核。
第五十二条复审、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工作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纪委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违纪事实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纪委应当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处罚依据错误的;
(二)对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四)处分不当的。
第五十五条工作人员的政务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工作人员的职务、职级、级别或者薪酬待遇等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工作人员的级别、薪酬待遇,按照原职务、职级安排相应的职务、职级,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因变更而减轻处分的工作人员薪酬待遇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七章处分的解除。
第五十七条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经集团公司纪委核实,报党委批准,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四)将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该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九条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职务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级、降薪留岗及以上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规定已经集团公司党委会、工会讨论并同意,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完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集团公司现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共**集团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心得体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四篇】
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任命、考核、工资待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的;。
(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心得体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五篇】
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任命、考核、工资待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的;
(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二)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
(三)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
(五)包养情人的;
(六)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一)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事业单位决定的,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二)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决定;其中,由本单位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
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国(境)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六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分享的“心得体会范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实用10篇】”,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第二十八条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的回避,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决定;其他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的回避,由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决定。
处分决定单位发现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二十九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但是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十条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受处分的期间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后,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原处分决定单位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的,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二)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三)印发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五)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该工作人员的档案。
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该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三十八条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在处分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
第六章复核和申诉。
第三十九条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受到处分的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受理。
第四十条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处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或者工资待遇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工资待遇,按照原岗位等级安排相应的岗位,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四十五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教育、医疗卫生、科技、体育等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工作的实际情况,与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国务院监察机关联合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9月1日起施行。
心得体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六篇】
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任命、考核、工资待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的;。
(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事业编人员被查出兼职。
《事业单位管理条例》。
心得体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七篇】
(三)法定节日加班: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即: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说,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300%的工资。
(四)计件工资时的加班加点: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五)综合计算工时的加点:依据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颁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天和小时。”因此,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数超过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时间超过小时的,应该视为加点,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每月制度工作天数(即月平均工作天数)明确规定为天,月平均工作时间为小时。
心得体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八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奖励和处分。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八章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心得体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九篇】
村民委员会是中国大陆所辖行政村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以下是为大家分享的“心得体会范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实用10篇】”,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任命、考核、工资待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适用范围。
考虑到事业单位的特点及实际情况,《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分三款明确规定了适用范围。其中第二条第一款是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一般性原则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同时,由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构成比较复杂,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又作了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根据这一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细分为两种:一是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简称“参公管理”)的工作人员;二是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简称“不参公管理”)的工作人员。鉴于第一种参公管理的人员与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职责、纪律要求等差别不大,所以2007年出台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为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衔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作出规定,对于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处分,而是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确定的监察对象范围,事业单位中有下列三类人员属于监察对象:
三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
违纪的处分都有哪些。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种类分为四种,即: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通常,我们将“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视为一个处分种类,因为“降低岗位等级”和“撤职”代表的是同一个处分档次,只是二者适用的对象不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撤职处分只适用于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而“降低岗位等级”适用于事业单位其他人员。
警告,是最轻微的一种纪律处分方式,适用于违反事业单位管理纪律,情节较为轻微,仍可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记过,适用于违反事业单位纪律,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一定的损失,但仍可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为警告与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之间的处分类型,合理的适用记过可以有效地处理一些相对较轻的违法违纪行为,缓冲警告与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之间的处分落差。
降低岗位等级,是降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级别的纪律制裁方式,是指对违法违纪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岗位等级内,比照原级别降低一个等级以上的处分制度。降低岗位等级处分适用于违反事业单位纪律,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较重损失,不能继续担任现任职务、应当降低现有工作岗位等级和工资福利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撤职,是撤销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担任职务的纪律制裁方式,被撤职者如果没有同时受到辞退、调离等处理的,仍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撤职处分适用于严重违反事业单位纪律,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较重损失,不能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开除,是解除受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的纪律制裁方式,也是最为严厉的纪律制裁方式。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开除后,即不再具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事业单位与该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关系也随之解除。开除处分适用于严重违反事业单位纪律,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不宜留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同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对受处分的期间作了规定:“(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所谓“受处分的期间”,是指受到处分的有效期间,即处分后果的影响期间。根据该条规定,警告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为24个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由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任命、考核、工资待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任命、考核、工资待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的;。
(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一章是什么?
第一条是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职工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法律、法规认可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员工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法律、法规认可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处理。
第二章分类和适用。
第五条是:。
(一)警告;
(2)记住;
(三)降低职场等级或撤职。
(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是处分的时间。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得12个月。
(3)降低职场等级或退休,24个月。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到处分期间,不得录用超过现在职场等级的职场的处分决定年度审查不能确定为优秀等级。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录处分的,受到处分期间,不得录用超过现在职场等级的职场。年度审查不得确定为合格以上等级。
事业单位员工受到降低职场等级处分的,从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职场等级的录用,根据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相关规定决定工资待遇的处分期间,不得录用超过处分后录用的职场等级的职场,年度审查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以上等级。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职工在受处分期间的任命、审查、工资待遇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参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职工被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记录上述处分时,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工作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必须取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职业资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处分的行为,应分别确定其处分。应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应给予其中最重的处分的除外多种相同种类的处分,应给予其处分,但处分期间应由一个处分期间以上、两个处分期间和以下决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理期间受到新处理的,其处理期限为原处理期限尚未执行的期限和新处理期限之和,但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违反纪律,需要处分的,按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况之一,应重新处理。
(一)在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发挥主要作用的;
(二)隐瞒、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供应或阻止他人暴露检举,提供证据资料的;
(四)保护同事的;
(五)法律、法规、规则规定的其他重要故事。
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况之一,应从轻处分。
(一)积极说明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积极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恢复损失。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是事实。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说明违法违纪行为,积极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恢复损失的,应减轻处分或免除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较轻,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免予处分。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况之一,应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内从重到轻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13条第1项规定的,除本规定第3章规定的处分幅度外,应减轻处分等级处分。应给予警告处分,有减轻处分的情况,分。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应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法处置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处置。
(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发言,组织或参加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参与非法组织的;
(三)接受海外资助损害国家利益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受到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海外邀请、报酬,批判教育拒绝纠正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法规和政策,产生不良后果的;
(六)非法出国,未经批准取得海外永久居留资格或取得外国国籍的;
(7)具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籍、音像产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家(国境)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不明真相被强迫参加,受到批评教育后确实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分。
(一)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不服从指挥、调动或消极对抗的;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损害国家或公共利益;
(三)违规指挥、违规操作损害人民生命财产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的;
(7)泄露工作中掌握的内幕信息,产生不良后果的;
(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的行为。
如果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请记住以上处分。
(一)贪污、贿赂、贿赂、贿赂、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为本人或他人寻求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和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证明书的;
(四)利用知识或掌握的内幕信息获利的;
(5)用公款旅行或变相用公款旅行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参加营利活动或兼职领取报酬;
(七)其他违反廉洁就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一)项规定行为的,记录以上处分。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欺骗财政资金或社会保险基金的;
(3)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擅自变更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四)浪费国家资产或失去国有资产的;
(5)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六)招标和物资采购工作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一)利用专业技术或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
(三)利用职业身份诱惑、威胁或误解,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在申报单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欺诈的;
(六)工作态度差,影响社会。
(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一)项规定行为的,记录以上处分。
(一)制造、传播违法违禁品和信息的;
(二)组织、卖淫、卖淫等色情活动的;
(三)吸毒或组织赌博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超过计划生育的;
(五)收养恋人的;
(六)有虐待、抛弃家庭或拒绝赡养、抚养、抚养义务等。
(七)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给予降低职场等级或撤职以上的处分。
第22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受到处罚的,给予降低职场等级或撤职以上的处分。其中,如果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则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处理的权限和程序。
(一)警告、记录、降低职场等级或撤职处分,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其中,事业单位决定的,应向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报告。
(二)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报告。
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本部门或有关部门决定,其中本部门决定开除处分的,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报告。
(四)根据处分决定权限,决定对该事业单位的员工进行处分、免除处分或撤销事件。
(六)将处分决定书面通知处分事业单位的员工本人和有关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发表。
处置决定自制作之日起生效。
第25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已立案调查,不应继续履行职责的,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有关部门暂停职责。
被调查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违法违纪事件的立案调查期间,不得解除录用合同、出国(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六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由两名以上事务人员进行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情况。
以暴力、威胁、诱惑、欺诈等非法分享的“心得体会范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实用10篇】”,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八条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的回避,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决定;其他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的回避,由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决定。
处分决定单位发现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二十九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但是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十条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受处分的期间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后,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原处分决定单位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的,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二)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三)印发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五)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该工作人员的档案。
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该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三十八条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在处分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
第六章复核和申诉。
第三十九条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受到处分的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受理。
第四十条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处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或者工资待遇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工资待遇,按照原岗位等级安排相应的岗位,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四十五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对机关工勤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教育、医疗卫生、科技、体育等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工作的实际情况,与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国务院监察机关联合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心得体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篇】
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并不得以调休、补休替代。
在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调休或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如果单位未向员工明确调休或补休时间,员工皆有权要求两倍工资报酬。
在工作时延长劳动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