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作范文 > 工作计划 >

村庄工作计划(精选4篇)

网友发表时间 1845686

【导读】阿拉题库网友为您分享整理的“村庄工作计划(精选4篇)”工作范文资料,供您参考学习,希望这篇工作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分享给朋友吧!

村庄规划【第一篇】

今天,我们在*市固始县召开全省村镇规划和村庄治理现场会。这是继20*年5月新县、固始县现场会之后的又一次现场会。会议将在学习推广*市、固始县经验的同时,研究如何贯彻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村镇规划和村庄治理工作的意见》,扎实稳步地推进村镇规划和村庄治理工作。下面,我讲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市、固始县推进村镇规划和村庄治理的经验值得借鉴

今天上午,我们对固始县村镇规划和村庄治理工作进行了实地参观考察,城乡风貌异彩纷呈,大家看了很受鼓舞。刚才,*市规划局长罗荣国同志、固始县政府县长方波同志分别介绍了他们的经验,我听了深受启发。

*市加强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科学引导新农村建设的经验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加强领导,凝聚村镇规划建设合力

一是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责任。*市委市政府对村镇规划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市、县成立了规划建设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抽调精干人员,具体负责村镇规划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市政府下发文件,连续三年把村镇规划编制列入向全市人民承诺的“十件实事”,实施目标管理。二是加强政策指导,提供资金保障。从20*年起,市财政每年投入200万元,县区财政各投入100万元,专项用于村镇规划编制,不足部分由乡镇财政解决。同时动员市、县(区)直单位对口帮扶村镇规划建设。去年全市共投入专项经费2000多万元,保证了村镇规划任务的顺利完成。三是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市、县(区)和乡镇召开村镇规划建设工作会议进行动员,市和县分别举办新农村规划建设知识培训班,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为顺利推进村镇规划建设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坚持标准,提高村镇规划编制水平

(三)规范管理,保证村镇规划有效实施

一是规范村镇建设程序。认真落实村镇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和“一书一证”制度,凡不符合村镇规划要求的不予审批。*市中心城区内村镇建设,由市规划局统一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所地和沿国道、省道、县乡公路两侧的村镇建设由县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审批;其它村庄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区)规划主管部门备案。二是开展村镇规划效能监察。由市规划局、监察局组成联合检查组,深入县区乡村检查村镇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有效防止乡村领导违法违纪干预村镇规划实施现象。三是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指导。市和县区村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门人员深入乡村监督指导规划实施。市、县规划监察机构认真履行职能,及时查处村镇违法建设行为,保证了村镇规划的有效实施。

(四)示范带动,打造村镇规划建设亮点

全市确定了5种类型20个乡镇、100个村作为村镇规划建设和整治示范点。去年示范村镇基础设施建设总投资亿元,这些示范点已成了村镇建设的亮点。一是就地整理型。平桥区洋河乡、固始县郭陆滩镇和往流镇、淮滨县邓湾乡、商城县上石桥镇积极开发新街区,整治老街区,改善了乡镇整体形象。潢川县付店镇新胜村、商城县上石桥镇黄楼村大力开展“三清、五改”,改善了村容村貌;二是整体迁建型。淮滨县邓湾乡徐门村通过淮河滩区土地整理项目、平桥区邢集镇桑园村利用高速公路拆迁安置、固始县段集镇小畈村利用灾后重建项目,分别建成了高标准的农民新村;三是“城中村”改造型。新县新集镇坚持改旧村、建新村、出新貌,规划建设了平方公里设施配套、环境优美的金水新村。光山县城关镇上官岗村、潢川县老城区爱国村等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实现了农民生活城市化、管理社区化;四是产业支撑型。罗山县青山镇发展非金属和建材加工业,固始县三河尖乡发展柳编业,浉河区浉河港乡龙潭村等发展茶产业,增强了村镇经济实力,提升了村镇整体形象;五是交通带动型。浉河区十三里桥乡小庙村、潢川县仁和镇亚港村发挥交通优势,推进物流市场和农民新村建设,成为辐射带动周边发展的亮点。

(五)创新机制,促进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

一是创新资源整合机制。加大协调力度,整合各部门力量,促进扶贫、交通、农业、水利等方面的支农项目、支农资金向完成规划的村镇集中捆绑投放,防止了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提高了项目资金的投资效益。二是创新村镇建设投资机制。全面放开村镇基础设施投资市场,通过以地换路、以地换城,盘活了村镇存量土地。鼓励外出务工精英“回归”投资村镇建设,房地产投资热点已从中心城区、县城逐步向乡镇和中心村延伸。三是引导农民自主建设家园。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引导、农民主体建设新农村。鼓励经济实力强的村组集体投资建设农民新村,按需要分配给村组居民;鼓励村组对集体土地、房屋进行置换经营,所得赢利用于建设农民新村;鼓励群众依照规划“自修门前路,自通院前水,自栽门前树,自保门前洁”,调动了广大群众自主建设家园的积极性。

固始县统筹城乡规划,促进新农村建设健康协调发展的经验突出反映在这几个方面:

(一)发挥规划的龙头作用,科学引导新农村建设

县委、县政府立足固始县情,把新农村建设列入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是完善领导机构,为村镇规划提供组织保障。成立了县委书记、县长为政委和指挥长的村镇规划建设指挥部,设立了办公室和专业工作组。出台了《固始县关于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年度责任目标和推进措施。二是统筹城乡规划,引导新农村建设的方向。一方面,做好村镇规划与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衔接,优化县城功能布局,合理引导城市发展方向与时序。明确2020年县城建设“双50”目标,并明确“东引、西聚、北控、南进”的城市发展方向,“四轴、两心、五片区”和“两环、八线、六区”的城镇空间结构形态,进一步理清了城镇发展思路。另一方面,根据村镇规模、区位和地理环境条件,分类编制各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引导村镇区域特色和产业发展方向。组织各专业工作组深入试点村镇,配合郑州大学规划设计院完成了11个乡镇、1*年村庄的规划编制任务。三是抓住关键环节,保证村镇规划的顺利实施。建立健全规划审议审查、公示和效能监察机制,规范村镇建设程序。把城乡规划纳入目标管理,严格建设项目审批,认真落实“一书两证”和“一书一证”制度,加强规划监察执法,从制度上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同时,依据规划,积极开展镇容村貌整治。对县城规划区内的城中村、隔夜楼进行集中整治,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沿县城、乡镇周边和沿铁道、国道、省道的100多个村庄开展以“三清五改”为主要内容的整治工作,提升了村镇的整体形象。

(二)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梯次推进新农村建设

(三)科学引导“三个集中”,促进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

通过规划和政策引导“三个集中”,有效破解土地利用、人口流动、产业发展的“三大难题”。一是引导土地集约利用,解决村镇建设用地问题。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强化“三项整治”和“五统一”管理,建立了符合法律规定且适合县情的多元化有偿供地模式,通过国有土地年租制、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或入股、国有土地置换、集体土地农用地转用、整治空心村等多种形式,深入挖潜和市场化运化,实现了占补平衡,充实了土地储备,满足了城镇建设需要,十年间累计实现土地资产收益7亿元。二是引导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创业,解决农民进城问题。一方面实施“金桥工程”,让更多的人出去创业,一方面实施“回归工程”,让更多外出的人回来发展。50多万常年外出务工人员年收入近40亿元,他们回乡投资创办企业或进行城镇基础与房地产开发,累计投资20多亿元,提供城镇就业岗位万个,劳务大军已成为富民强县的中坚力量。三是引导产业集聚发展,解决城镇经济支撑问题。加快工业园区建设,民营工业园区已开发面积平方公里,入驻企业达50多家。全县重点工业企业达到80多家,其中产值超亿元的8家,产值5000万元至1亿元的10家。全县已形成五大产业集群,其中,以三河尖乡为主产区的柳编产业集群,产品远销86个国家和地区,年销售收入3亿元;以郭陆滩镇、南大桥乡两个水暖城为依托的水暖器材产业集群,年销售收入8亿元,利税9000万元,成为中国第四大水暖洁具生产销售基地;以张广庙乡为中心,辐射周边4乡镇的医用银针产业集群,年销售收入近8000万元,利税近500万元,国内市场占有率达80%。通过“三个集中”促进了城镇化和县域经济发展,也有力促进了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县乡加大财政投入,整合各类项目资金,引导农民自主投资和吸引社会资金,积极推进村庄建设和治理。20*年基本实现村村通油路、村村通公交车,全县已建成农村沼气示范户11036户,显著改善了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村容村貌。

总结*经验,研究“固始现象”,我觉得至少可以带来三点启示:

一是思路决定出路。*市经济条件相对落后,固始县缺少资源和区位优势,市县领导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立足市情、县情谋发展,理清了工作思路。思路新则出路广,才能开创出城乡建设的一片新天地。二是创新激发活力。新农村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牵扯到方方面面,如何整合力量,*市成立新农村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及常设办公室,创新领导机制和资源整合机制,保证了责任目标的落实。固始县通过规划引导土地集约利用、人口集中居住、产业集聚发展,破解制约发展的“三大难题”,创造了具有标本意义的“固始模式”。三是人气成就事业。来到*、固始,除了山水美景,大家感受最深的是这里人气旺。人气旺则事业兴。正是这种艰苦创业的豪迈之气,开拓创新的锐进之气,乐于奉献的浩然之气,描绘了*经验、“固始现象”的多姿多彩。

二、从中原崛起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新农村规划建设的重要意义

总书记视察*时明确要求,“*要实现跨越式发展,在促进中部崛起中发挥更大作用,走在中部地区前列。”总理在参加*人大代表团讨论时强调,一定要巩固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农业更好更快发展。这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对全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这是中央领导从全国区域协调发展和促进中部崛起的大局出发,给*提出的新的希望与目标。我们一定要悉心领会并从一个传统农业大省实现新跨越的现实任务和中原崛起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新农村规划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从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战略高度,增强推进新农村建设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认真落实中央一系列惠农政策,农业和农村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走出了一条在农业稳定增产和农民持续增收基础上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新路子,并为国家粮食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我省来说责任重大、任务艰巨。一方面,作为全国第一人口大省、第一农村人口大省、第一产粮大省,我省新农村建设的成效,直接关系到全国的大局。另一方面,目前我省农业和农村发展还存在不少制约因素,一些长期困扰农村发展的深层次矛盾还未从根本上解决。我省农村规划建设方面虽然取得积极进展和显著成就,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薄弱环节。一是部分领导对村镇规划重视不够。普遍存在着重建设轻规划、重单个项目轻统筹安排、重城镇轻乡村的倾向。由于村镇规划滞后,导致无序建设严重,环境状况欠佳。二是政策保障不到位。村镇规划编制和村庄治理试点经费不落实,村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缺乏稳定的财政保障,总体水平仍然很低。三是工作推进机制不完善。对各部门涉农项目缺乏有效的协调整合,个别地方缺乏统筹城乡的思路,忽视小城镇在新农村建设中的支撑和带动作用。因此,我们一定要牢记历史使命,正视工作差距,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推进新农村规划建设,为实现跨越化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从中原崛起的大背景下审视新农村建设的良好机遇

一是国家支持新农村建设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政府投资方向由城市建设为主转向更多地重视农村建设,为农业大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财政支持。二是中央出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政策措施,支持中部建设全国重要粮食生产基地、能源原材料基地、装备制造业及高技术产业基地和综合交通枢纽,有利于我省改善农业生产和农村基础设施条件,有利于加快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增强反哺农业、支持农村的能力。三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已经站到了新的历史起点上,生产总值突破1万亿元,财政总收入突破1千亿元,初步具备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能力。中原崛起正当时,我们一定要抓住这一难得机遇,使其变成促进中原崛起的发展资本,变成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强大助力。

(三)从新农村建设总的目标准确把握村镇规划的地位作用

一是完整理解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科学内涵。中央明确提出的新农村建设五句话20字方针,全面体现了新形势下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发展要求。“生产发展”就是要打牢新农村建设的物质基础,强化新农村建设的产业支撑;“生活宽裕”就是要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夯实新农村建设的经济基础;“乡风文明”,就是要形成文明健康的精神风貌,培养具有较高素质的新型农民;“村容整洁”,就是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新农村建设的生产生活条件;“管理民主”,就是要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完善农村建设的乡村治理机制。

二是充分认识“村容整洁”在全面建设新农村中的重要性。从“生产发展”来讲,村容整洁是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安居才能乐业、创业,农村同样需要良好的创业条件和安居环境;从“生活宽裕”来讲,村容整洁是农民生活富裕的基本体现。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让农民直接感受生活质量的富裕;从“乡风文明”来讲,村容整洁是乡风文明的有效载体。抓乡风文明,应该从农民看得见、得实惠的环境改善抓起才能见实效;从“管理民主”来讲,村容治理是农村民主建设的一种实践。村庄规划与实施充分体现了农民主体、群众意愿、民主决策与民主管理的过程。

三是准确把握村镇规划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首先,村镇规划作为一种公共政策和法规是新农村建设的基本依据。科学合理编制并经法定程序批准实施的村镇规划,具有配置空间资源、保护公共利益和协调社会利益的重要职能,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和综合性的影响作用。只有依据规划安排村镇建设与治理,才能确保新农村建设有序进行。其次,村镇规划是新农村建设的龙头和先导。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要有统一的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引导村庄合理布局,要有科学合理的村庄建设规划引导村庄整体发展和各项建设,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事业,为农村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第三,严格实施村镇规划是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村镇规划的实施,既要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改善村容村貌,又要着眼于长远和全局,注重长期和整体效果;既要坚持节约和集约使用土地,又要方便农民生产生活。必须一切从实际出发,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步推进。

三、统筹城乡规划,扎实稳步地推进新农村建设

(一)2007年我省村镇建设工作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目标,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村镇规划和村庄治理工作的意见》,按照厅党组“贯彻省委精神更加自觉、工作重点更加突出、分类指导更加有针对性、管理服务更加精细化”的要求,坚持统筹城乡发展思路,以村镇规划为先导,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重点,以机制创新为动力,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试点先行、示范带动,注重发展特色,强化服务协调,扎实稳步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中原崛起做出积极贡献。

(二)统筹城乡发展,科学编制村镇规划和村庄治理计划

一是科学编制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和镇(乡)总体规划。2007年全面启动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每个省辖市确定一个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工作试点,并至少完成一个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建制镇、乡集镇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修编完成40%以上,国家和省级重点镇全部完成。要贯彻执行建设部印发的《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思路,科学制定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构建以县(市)城区为中心、以中心镇为支撑、以一般乡镇和中心村为基点的城乡一体化发展体系。并注重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引导产业集聚发展、人口集中居住、土地集约利用,统筹城乡公共资源配置,合理确定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事业的空间布局与职能分工,推进城乡区域共建共享,科学引导城乡一体化发展。

二是合理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和治理计划。认真贯彻《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在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指导下,根据村庄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条件,区分山区、丘岭地区、平原地区及河流滩区、采矿塌陷区等情况,综合预测人口自然增长、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和产业结构调整趋势,合理编制村庄规划,统筹村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住宅布局,保护乡村自然生态和传统文化风貌,塑造凸现新农村发展特色的村庄空间形态。2007年村庄建设规划完成10%以上,各类村庄治理试点在编制村庄规划的同时制定环境治理计划。

2007年国家和省级历史文化名镇(村)必须在完成总体规划编制基础上,完成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

三是优化新农村建筑设计。在村庄建设规划的指导下,根据农村自然与人文环境条件及传统习俗,合理规划宅基地和公共用地。农村民居建筑设计要注重传统与现念相结合,外观与内部功能结构相统一,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突出地方特色,体现乡村风情,方便生产生活,反映现代文明。免费为农民设计安全经济适用、节地节能节材的不同户型住宅,满足不同地区、不同层次农民的建房需要。

(三)狠抓落实,扎实稳步地推进村镇规划和村庄治理

思路已经理清,任务已经明确,关键是要振奋精神,狠抓落实,扎实推进村镇规划和村庄治理工作。

突出工作重点。一是突出重点部位。重点抓好处于郑开大道等重要交通线、旅游线、产业带以及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涉及地区的村镇规划建设和村庄治理工作,并与区域功能相衔接,形成协调发展的格局。二是突出重点乡镇。以国家和省级重点镇为基础,努力把一批基础较好、特色鲜明的小城镇建设成规划科学、规模适度、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管理优化,具有较强辐射能力的农村区域性经济文化中心,使其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支撑。三是突出重点内容。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重点解决农民在路、水、气、电等方面的困难和住宅与畜禽圈舍混杂等问题,指导推广沼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技术,积极开展以“五改”(改路、改水、改厨、改厕、改圈)、“三清”(清垃圾、清污水、清乱搭乱建)为主要内容的村庄治理,确保农民走平坦路、喝干净水、用卫生厕等基本需求,明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整体面貌。

注重发展特色。一是村镇规划设计要有特色。立足各个村镇的自然地理环境条件和人文特点,积极探索特色化、个性化的规划建设和整治模式。村庄布局和住宅设计应结合当地自然与传统特点,推广具有乡村特色的民居设计,体现聚形相宜、错落有致的新农村风貌。二是发展村镇特色经济。立足资源环境优势进行科学规划,引导发展生态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特色种植、养殖业,发展休闲服务和乡村旅游等,推进特色经济产业化发展,为村镇建设与村庄治理奠定经济基础。三是搞好特色治理。注重保护农村自然生态和文化风貌,力求做到不推山、不填塘、不砍树,保持了乡村原本具有的生态优势。注重保护利用好历史文化和自然遗存,对具有特色价值的古村落、古民居和纪念性建筑进行重点保护和修缮,彰显乡村历史文化的丰厚底蕴,着力发展一批具有特殊自然人文价值的特色村镇。拟于适当时机召开村镇“特色规划和治理”现场会,推广特色建设的成功经验。

加强分类指导。根据各地城乡自然环境与发展状况和各类村庄的不同特点,区分就地整理、整体迁建、古村保护、“空心村”治理、“城中村”改造等不同类型,积极探索各具特色的村庄规划建设与治理模式。对基础条件较好且经济实力强的村镇、村庄,通过规划引导,优化空间布局,完善基础设施,增强典型示范效应;对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庄,以规划引导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治理,完善公共环卫设施,逐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对于经济条件较差的村庄,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引导群众在庭院和房前屋后种植花草、果树,修缮、粉刷破旧房舍,搞好小环境美化,组织农民投工投劳整修村庄道路、沟渠,建设垃圾收集池等,逐步改善环境条件和村容村貌。工作推进要体现关注民生,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充分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不盲目攀比,不贪大求洋,防止出现不顾客观条件、不尊重群众意愿强行实施现象。

坚持试点先行。一是积极做好各类省级试点工作。深入鹤壁、济源、巩义、义马、新郑、武钢等城乡一体化试点市县开展调查研究,指导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和村镇规划的编制,积极探讨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有效途径;认真落实省文明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配合开展文明村镇创建活动;积极指导省委省政府“十县百镇千村”试点,帮助做好驻爱滋病村对口帮扶工作。二是切实抓好建设系统的试点工作。以600个康居示范村为重点,抓好不同发展类型、不同层次的村镇规划建设和村庄治理试点,总结推广各类典型经验。三是指导市县开展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努力使一部分试点村率先建设成社会主义新农村,充分发挥其典型示范和带动作用。

加大服务协调。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做好村镇规划和村庄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一是继续开展规划、设计技术下乡服务活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农村,为农民建房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技术服务。组织学习《社会主义新农村村庄建设规划导则》和《新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指导手册》,推广《*省新农村住宅示范图集》,向农村普及规划建设和整治及建房方面的基本常识。二是积极开展技术培训和资格认证工作。开展规划设计业务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村镇规划设计水平和农村住宅的设计与建设水平。建立农民住房建筑工匠资格认证制度,研究制定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积极引导取得农民住房建筑工匠资格认证的工匠个人或由其组成的农民住房建筑施工队伍优先承接农民住房建设工程。三是指导有条件的县(市)组建农村建设技术服务单位。研究制定农村建设技术服务单位管理办法,多渠道吸引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农民住房设计与建设、监理工作。严格依据规划指导农民住宅建设,对村庄各项建设把好规划选址关、施工许可关和建设过程的监督关,确保农民住房建设选址与设计建设的安全。

村庄工作计划范文【第二篇】

第一条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和集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倡在村庄和集镇建设中,结合当地特点,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二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第九条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情况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庄和集镇的各项建设;

(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庄、集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产水平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布局,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第十条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县域规划,应当包括村庄、集镇建设体系规划。

第十一条编制村庄、集镇规划,一般分为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第十二条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是乡级行政区域内村庄和集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级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布点,村庄和集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和集镇的交通、供水、供电、邮电、商业、绿化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

第十三条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应当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

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

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供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村庄、集镇规划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七条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四章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跨度、跨径和高度的限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建筑设计应当贯彻适用、经济、安全和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的规定,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并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农村居民住宅设计应当符合紧凑、合理、卫生和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施工质量,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集镇建设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村庄、集镇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的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管理规定,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破坏或者损毁村庄、集镇的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电、邮电、绿化等设施。

第三十条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用于集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粪堆、垃圾堆、柴草堆,养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不得损坏。

第三十五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村庄、集镇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资料等及时整理归档。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二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或者未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任务的;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三)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四十一条损坏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村庄工作计划范文【第三篇】

第一条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在城市规划区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和集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倡在村庄和集镇建设中,结合当地特点,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二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第九条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情况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庄和集镇的各项建设;

(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庄、集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布局,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第十条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规划,应当包括村庄、集镇建设体系规划。

第十一条编制村庄、集镇规划,一般分为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第十二条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是,是乡级行政区域内村庄和集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级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布点,村庄和集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和集镇的交通、供水、供电、邮电、商业、绿化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

第十三条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应当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

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

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供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村庄、集镇规划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七条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四章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事实上范围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跨度、跨径和高度的限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规门。

第二十二条建设设计应当贯彻适用、经济、安全和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的规定,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并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农村居民住宅设计应当符合紧凑、合理、卫生和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在村庄、集镇规划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施工质量,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的建筑材料和建设构件。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集镇建设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村庄、集镇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的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管理规定,保证房屋的作用安全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破坏或者损毁村庄、集镇的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电、邮电、绿化等设施。

第三十条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用于集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二条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粪堆、垃圾堆、柴草堆,养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不得损坏。

第三十五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村庄、集镇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资料等及时整理归档。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二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或者未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地任务的;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三)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四十一条损坏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未设镇建制国营农场场部、国营林场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分别由国营农场、国营林场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村庄规划【第四篇】

县村庄规划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早上好!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今天在这里举办全县第一期村庄规划工作培训,目的为了顺利推进我县村庄规划工作,保证村庄规划质量和进度,确保全面完成我县村庄规划的目标任务。村庄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大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迫切需要,惠及农村千家万户的民生工程。要认真贯彻落实好11月17日召开的全县村庄规划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充分认识开展村庄规划与规划实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掌握好村庄规划的基本原则,明确目标任务,为全面开展村庄规划做好准备及时投入工作。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举办本次培训班的重要性

省委、省政府决定全面启动全省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根据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用三年时间全面完成村庄规划编制任务。并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以乡(镇)和村干部为主,新农村指导员和大学生村官为辅的规划编制队伍具体负责规划编制工作,市级已下达我县规划编制的计划数。现在已经是11月下旬,全年的各项工作都接近尾声,年底前各项繁重的工作任务也正加紧落实,而村庄规划的任务刚刚下达,时间紧、任务重、业务性强,这种情况下,决定专门用一周的时间,集中人力物力财力举办这次培训班,主要基于三点原因:

(一)村庄规划工作任务重、时间紧、经验缺乏的实际情况。县村庄规划工作的目标任务是2012年全面完成个村庄的规划工作。而要完成今年175个村庄的规划任务,只有短短1个多月的时间了规划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广大基层干部业务水平又不高。这种情况下,如何高标准、高质量地做好村庄规划工作,需要各乡(镇)和各有关单位之间协调配合,对业务知识进行培训,共同学习、共同探讨,从而加强规划编制队伍建设。因此,组织这次培训非常必要。

(二)村庄规划工作人员新、业务不熟的具体情况。今年。但大多都没有实际工作经验,各乡(镇)村庄规划领导小组成员和工作队员大多从水务、林业、国土所抽调,由于行业的不同,对村庄规划认识不深、业务生疏,开展村庄规划工作存在很大困难。通过组织这次培训班,让各村庄规划工作人员全面掌握规划的具体业务知识,以便各乡(镇)顺利推进本次村庄规划工作,为全面完成村庄规划工作目标任务打好基础。

(三)村庄分布在遥远山区。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布局不合理,农民发展意识淡薄,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严重滞后。农村中存在村庄规模小,布局散乱;农房占地多,浪费大;基础设施配套难,环境差等问题,要科学、合理规划村庄,改善我县农村现存的问题,总体来说难度较大。如何提高规划水平,切合山区农村实际、符合农民的意愿是本次培训要达到目的

二、要以这次培训为契机。

但光靠培训是不够的大家要以这次培训为契机,这次培训目的于提高我县村庄规划工作队的整体技术水平。争取在以下三个方面有明显提高:

(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这次培训的主要目的就是提高大家的业务理论水平。通过理论学习与实践结合,不时探索新的工作方法和工作途径,提高编制质量和进度。

(二)要不断增强团队的合作意识。本次村庄规划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才干顺利完成本次村庄规划的工作任务。所以,各学员在培训期间要互相学习、积极主动协助他人,熟练掌握相关设备的操作和规划的基本知识。今后的工作中,各工作队与工作队之间、各队员之间都要全力配合,共同努力,圆满完成村庄规划工作任务。

(三)要不断提高自身的创新能力。由于。所以,熟练掌握村庄规划技术的同时,要充分继承原来好的经验和做法,吸取他人的经验和教训,科学的进行取舍;要积极用新办法、新举措来处置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不时创新,找出一条适合本乡(镇)本村庄的规划方法,争取本次村庄规划的科学、合理,发明性的开展工作,总结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推广使用。

三、要确保学习培训取得实实在效果

(一)要端正学习态度。对培训内容进行了精心的准备。希望大家要以良好的精神状态,投入到这次培训中来,珍惜为期不长的培训时间,珍惜每一次的授课内容,真正做到静下心,钻下去,使这次培训学有所得,学有所获。

(二)要严格学习纪律。做到三个保证,确保这次学习培训的严肃性和实效性。一是学习时间要保证。学习培训期间,严格遵守学习培训纪律,没有特殊情况,大家不要请假。二是学习培训内容要保证。大家要依照学习培训内容,联系实际进行思考,保证学习培训内容能及时地消化吸收。三是学习培训质量要保证。学习培训中,一定要集中精力静心学习,潜心钻研,虚心听课,认真做笔记,力求多学一点,学深一点。

相关推荐

热门文档

40 18456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