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管理人员的招聘要求实用最新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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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管理人员的招聘要求【第一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核发证
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第六条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第七条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基本理论等。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内容包括: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辨识和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的能力。
第八条对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考核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合格的,应当通过“安管人员”所在企业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证书式样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条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安管人员”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由本人通过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准予证书延续的,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
对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已按规定参加企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准予证书延续。
第十一条“安管人员”变更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新聘用企业到考核机关申请办理证书变更手续。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二条“安管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通过其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补办。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安管人员”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章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五条主要负责人应当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定项目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奖惩措施,以及企业为项目提供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应当与分包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六条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检查企业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考核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必要时,调整项目负责人。检查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和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
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发生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现场救援。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考核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检查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处理在建项目违规违章行为,并记入企业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安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和相关专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应当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安管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告知考核机关。
第二十六条考核机关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的信用档案。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安管人员”及其受聘企业应当按规定向考核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安管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考核机关不予考核,并给予警告;“安管人员”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安管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原考核机关撤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管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第二十八条“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四)“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第三十一条“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凡是有一定岗位经历的人大都知道,安全规程、安全规定、安全章程、安全措施,是经验的总结、教训的反思,是员工生命的“护身符”。而加强安全规程、安全规定、安全章程、安全措施的学习、领会,进而保证在现场的实施,才是保障自身安全的“钢盔铁甲”,学习安全规程、安全规定、安全章程、安全措施,干部员工人人都有义务,安全管理人员既不能内外有别,更不能搞“灯下黑”。
日常情况下,主管或者分管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要经常下到基层,深入班组,不时问及员工一些安全知识掌握情况,对一些错误或者是不到位的答复,及时给予指导,确实对安全生产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是在这支队伍里,也确实有少部分人,将内容鱼目混珠,将概念李代桃僵,将规定张冠李戴,影响了自身职位形象,对安全生产极为不利。有些应该自己掌握的基础知识,在要求员工回答的同时,自己却不能全方位的做出正确答案,成了安全规定学习方面的“灯下黑”,这种现象不可忽视。
谨防安全规定学习的“灯下黑”,管理人员要当业务精的“法官”。判断员工是否是正规操作,是否是按章操作,管理人员首要的是了解安全操作的内容,知晓安全规定的含义,熟悉各项考核规定,知道哪些属于严重违章、一般违章、典型违章,由此也就离不开学习,这是管理人员懂“法”进而执“法”的基础。退一步讲,可以不了解现场,但是不能不懂规定,闹出笑话是小事,由此波及安全隐患的不能及时发现、处置而造成大事故,才是大事。学习安全规定的灯束,不仅要照亮员工,更应照亮管理人员的脚下,达到全覆盖。
管理人员管理范围的扩展,以及综合知识的需求,要求管理人员要当有头脑的“思想者”。出主意,想办法,做事情,是管理人员的本职要求。学习规定是前提,通过实践完善管理规定,使之更为贴近安全实际,贴近员工安全,管理人员就要善于做“思想者”。“思”适宜现场实际的安全管理措施,“想”设法保证员工安全的“小改小革”,“思”安全规定落实现场的措施,“想”设法保障员工安全的“真知灼见”,提供好的安全环境,促使生产的正常运行。
对上级管理规定了若指掌,在现场实施身体力行,要求管理人员还要当好“执行官”。模范执行规定,善始善终抓好各项安全规程、安全规定、安全章程、安全措施的落实,是管理人员的职责内涵。贯彻执行规定,安全就有充分把握,否则就是危机四伏,隐患潜伏,事故危险点十面埋伏,一旦有机会就会兴风作浪,使即已形成的安全形势急转直下。在执行安全管理规定的过程中,管理人员要做到不开口子,不走样子,不变通法子,一心一意、不打折扣地落实到位。人人身先士卒,个个模范遵章,企业的安全生产才会水到渠成。
幼儿园管理人员的招聘要求【第二篇】
为认真做好六盘水红山实验学校(航宇学校高中部)教师招聘工作,根据《六盘水红山实验学校(航宇学校高中部)招聘教师及管理人员公告》及六盘水红山实验学校(航宇学校高中部)校办发〔〕1号文件要求,特制定六盘水红山实验学校(航宇学校高中部)20教师及管理人员招聘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2、坚持按岗聘用、优化结构的原则。
3、实行公开招聘的原则。
二、招聘岗位及名额(共3名)。
1、高中校长助理1名。
2、高中生物教师1名。
3、高中英语教师1名。
岗位待遇。
1、校长助理岗位:3600元/月;。
2、高中生物教师岗位:4000元/月。(前两个月为试用期,工资1280元);。
3、高中英语教师岗位:5000元/月起。(前两个月为试用期,工资1280元)。
4、所有岗位均带薪休假,五险一金;。
5、吃住全免费。
四、招聘对象及报名条件。
(一)招聘对象。
1、本次招聘限毕业生和有相关工作经验的社会人员。
(二)报名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
3、生物及英语科任教师: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有教师资格证,具有二年全日制高中生物经验,年龄40岁以下,形象气质佳。
4、校长助理:
(1)形象气质佳,身高158cm以上,性格开朗,善于沟通,女士优先。
(2)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内部能胜任办公室日常工作,外部能适应谈判交流场合。
(3)语言组织能力强,说话得体,礼貌大方,能适应应酬场合。
(4)年龄在30岁以下,有良好的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有过相关工作经验的优先考虑。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相关证书、教师资格证及其他有效证件。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2、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4、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5、不符合招聘职位条件要求的人员。
6、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到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五、招聘程序。
1、招聘面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
2、本次招聘不设笔试环节,个人简历可直接通过微信发给18768695786审核。
3、面试时间:通过微信加18768695786,qq加327385320,审核通过后直接约定面试时间。
4、面试地址:六盘水红山实验学校(航宇学校高中部),位于六盘水市红桥新区红豆集团对面,市区内可乘坐公交车:24路、14路在闽商科技园站下车,往红山社区后面走300米即到。
5、面试联系人:李主任(面试前请用微信或qq主动联系李主任约定面试时间),电话一律不接,电话一律不接,电话一律不接。
六、考试。
(一)笔试。
本次招聘不设笔试环节。
(二)面试。
面试工作在航宇学校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面试分结构化问题提问、试讲、答辩三步进行,未参加面试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三)试讲。
学校将对面试合格者举行试讲,试讲内容为所学专业知识及相应的课本教材知识,试讲对象为航宇学校学生。试讲为课堂教学,要求考生在有限的时间内,教师通过口语、形体语言和各种教学技能与组织形式的展示而进行的教学形式,更要求考生在试讲过程中导入新颖、课堂气氛活跃、知识讲授详细得当,并突出重点、难点、仪态大方得体、板书工整。
(四)培训。
学校将对试讲合格者培训,主要对其进行专业知识及能力的培养,并让其认识航宇、了解航宇文化,从真正意义上融入航宇这个大家庭。
七、体检。
根据最后进入培训的考试人员进行体检,若有考生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并且不予递补。体检在航宇学校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的县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由招聘小组组织体检,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体检结论。其他体检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
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时间由航宇学校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在航宇学校教师考试信息招聘群内(484143270)另行通知,加群时请备注学校和姓名。
八、考察。
考察工作由航宇学校招聘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各用人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考察组由两名以上人员组成。考察组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提出聘用建议或意见。体检合格的考生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
考察时还须进一步核实考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再次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在考察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考察不合格,由航宇学校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取消该考生进入下一环节资格,该职位不再递补。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人员。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3、被开除公职。
4、任职(工作)或服役期间发生重大责任事件的人员;曾因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在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
6、截止到考察时未能提交招聘职位所需学历、学位证书及其他资格条件要求的相关资格证书的人员。
7、不符合招聘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人员。
8、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9、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人员或经航宇学校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不能聘用的.人员。
九、公示。
经面试、试讲、培训、体检、考察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由航宇学校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在航宇学校宣传栏上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对有异议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十、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1、招聘工作接受航宇学校领导、招聘工作小组和社会各界监督。工作人员和考生要严格遵守有关纪律,如有违反相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招聘考试不指定考试用书,也不举办任何培训班。
3、本次招聘工作未尽事宜,由航宇学校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4、公开招聘期间,有关事宜将在航宇学校官方的网站及航宇学校教师考试信息招聘群,请考生密切注意航宇学校官方的网站、及航宇学校教师考试信息招聘群公布的相关招聘信息,因考生未认真阅读招聘公示或未留意航宇学校教师考试信息招聘群内公布的事宜而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5、请考生联系电话保持畅通,以便随时联系。
十一、咨询方式:
政策咨询电话:0858—2186268(人力资源部办公室)。
幼儿园管理人员的招聘要求【第三篇】
山东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是省委、省政府批准成立的国有大型文化企业,注册资金6亿元,拥有全资、控股、参股企业30余家,资产总规模近30亿元,是山东广播电视台文化创意、广播电视节目生产和产业发展的市场经营主体和管理运营平台。因工作需要现面向社会招聘以下岗位人员。
一、招聘岗位、数量及任职资格。
(一)分管经营的集团副总经理一名、经营部总监一名。
1、男女不限、年龄在45岁以下(工作业绩突出的可适当放宽)。
2、具备较强的管理、策划能力,熟悉各类企业管理、项目运作的方式;。
4、具备良好的沟通合作技巧及丰富的团队建设经验。
(二)分管投资融资的集团副总经理一名、投资部总监一名。
1、男女不限、年龄在45岁以下(工作业绩突出的可适当放宽)。
3、具备一定的公募、私募股权基金项目投资分析及风控能力;。
5、能够承受较大的工作压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责任心及团队合作精神,有较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形象气质俱佳。
(三)财务总监一名、企业主管会计一名。
1、男女不限、年龄在45岁以下(工作业绩突出的可适当放宽)。
国内“211”大学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国外留学获得硕士学位,会计相关专业毕业,5年以上会计工作经验,有大型企业、高科技企业或金融投资机构专业从业经验和专业经验;精通英语优先考虑。
3、全面掌握会计流程,能熟练使用电算化财务软件,熟悉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
4、持有会计相关资格证书,有注册会计师证的优先考虑。
二、福利待遇:
1、所招岗位入职,经董事会批准后即签正式合同,缴纳社会保。
险和住房公积金,享受国家带薪年休假等法定假期;。
2、薪酬采取基础薪酬+绩效奖励+特殊贡献奖励,或采取年薪制;。
三、招聘方式:
1、采取提供个人资料、资格审查、面试、政审等方式。
2、应聘者将个人资料发送电子邮件。e-mail:sgdmg@。
3、经审查合格后电话通知面试。
山东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幼儿园管理人员的招聘要求【第四篇】
常常听说这么一句话“一个好园长就是一所好幼儿园”。其实要成就一所优质的幼儿园,园长是幼儿园管理的灵魂、是关键、是团队的领路人。但当好领路人并非易事,因为一枝独秀不是春,万紫千红才能春满园。借鉴花朵的哲学也许会给如何做一位好园长一点启示:
一、要有梅花的品格
“零落成泥碾作尘,只有香如故”古往今来,赞美梅花的诗句举不胜
举,数不胜数,因为梅花质朴、素雅、傲雪、高洁,甚至孤芳自赏,这也象征着一个人的高尚德行。作为一园之长,就是要身正为范,具有梅花的品格。
首先,要学会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正确处理国家、幼儿园、保教人员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好幼儿园利益,只有这样才能率领和引导保教人员搞好幼儿园的各项工作。其次要有大公无私的奉献情怀,要有谦让容人的宽广胸襟,要全心全意的为教职工服务。再者,要学会尊重每一个教职员工,每个都有自身的闪光点,要学会汲取别人的有点为我所用。正如程振响教授所说的要尊重教育同行,在借鉴他人中完美自己。
二、拥有牡丹的情怀
“富贵风流拔等伦,百花低首拜芳尘”牡丹艳冠群芳,有花王的美誉。作为一名园长要学冠全园方能成为有一个团队的领跑者,成为文化思想的渗透者,才能拥有更多的粉丝和追随者。因此只有不断的学习,才能拥有牡丹的情怀。
勤于思考,善于学习是一位好园长必需具备的素质,只有不断的构筑自身合理的知识结构,才能应对所有发生的事情。程振响教授说:做为一名管理者,要看专业性强的书籍才能使自己成长,接着又说我们看书要杂,要博览。咋一听,这两句话前后有些矛盾,但细思量之,其实说得很有道理,专业书籍是用来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的,使自己更具专业性,而杂书可以拓展我们的知识面、丰富自身的文化修为,其实书籍的精髓都是融汇贯通的,我们只有博览群书才能加深自身的阅历,这也就是读万卷书,行万里路的道理。
三、富有菊花的气质
“宁可报香枝头老,不随黄叶舞秋风”菊花开在百花折尽百草竭的秋天,独树一帜,与众不同。园长也要拥有菊花的独特气质,要有勇于探索、善于探索的创新精神。
发展源于创新,创新源于改革,要想幼儿园有所发展,作为园长就不能随波逐流,要有割除因循序守旧、故步自封的落后意识,敢于打破条条框框的束缚,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只有具有了独辟蹊径的思维,园所发展才会独领风骚。
四、怀有桃花的胸襟
“满树和娇烂漫红,万枝丹彩灼春意”世人都骂桃花轻薄、俗气,殊不知只有桃花才有的博大胸襟。桃花开在春意最浓时,色彩艳丽,带给了人们云霞般的春意享受,但花期短,稍纵即逝,灿烂辉煌的一生,带给了人们对春的向往。园长在管理的过程中也应有桃花的胸襟,即便委屈也应灿若桃花。
在实际工作中园长应明确在团队中所扮演的角色,她既是管理者也是服务者,更是协调者。作为一位管理者,应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因为,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只有制定合理的制度,就可以让大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作为服务者,要明确自己服务对象幼儿、家长和老师,只有处理好这三者的关系才能是幼儿园和-谐发展。作为协调者,在幼儿园这个以女性为主的特殊环境中,园长只有具备了桃花的博大胸襟,才能客观公正的解决问题,协调矛盾,才能处理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提高办事效率,精与沟通才能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
六条措施是:一是积极配合当地公安机关认真落实《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切实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二是迅速组织力量对学校周边地质和校舍情况进行排查,凡发现地质隐患的要迅速报当地政府妥善处置,对排查出的具有安全隐患的教室要停止使用,必要时可以临时停课。
三是每逢开学、放假前要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强化学生安全意识,特别是要以多种形式加强学生应对洪水、泥石流、火灾、地震等突发事件的应急训练,提高学生自救自护能力。
四是学校每学期要对校车安全保障、驾驶员资格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严禁租用个人车辆接送学生,凡是用于接送学生的校车必须经交管部门审核合格。
五是寄宿制学校要配备教师或管理人员专门负责管理学生宿舍,落实夜间值班、巡查制度,坚持对寄宿学生实行晚点名和定时查铺。
六是杜绝将学校校园场地出租用于停放社会车辆,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活动。
中小学、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事关每一个孩子的健康和生命,每一个家庭的幸福和安宁,所以孩子们在园的每一天我们都不能掉以轻心,涉及到中小学、幼儿一日生活的每一件事我们都要时时刻刻用心去做、用高度的责任感去对待,丝毫不能放松.作为中小学、幼儿教育工作者,我们深知自身责任的重大,为此我们积极采取各种安全措施,把安全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预防重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因此,中小学、幼儿园作为集体保育和教育机构,必须对中小学、幼儿的安全负责。
幼儿园管理人员的招聘要求【第五篇】
沟通协调能力强,善于识人用人,公关社交能力极强,富于创造性思考、策划和研究能力,发现问题和处理危机的能力强,擅长授权和人际关系管理,具有一定的决策能力。企业行政管理作为综合部门,是为企业全局工作服务的,要站在全局的角度去想大事,议大事,做到“五事务考虑”,大事主动考虑、要事提前考虑、急事全权考虑、全局的事统筹考虑、领导们想到的事尽量替他考虑。行政管理人员要善于和敢于实事求是地分析问题,做“实干家”。 在企业中一些关系尚未理顺的情况下,各部门之间在工作中难免会出现一些摩擦和互相扯皮的问题。这些矛盾如何协调,关系怎样理顺,如果我们按照领导的意图,把这方面的工作做好了,就能减少各部门之间的`摩擦和内耗,疏通中便阻塞,有利于各项部署和决策的贯彻落实。这就要求行政管理人员,顾大局、识整体,实事求是,秉公办事,积极主动地做好协调工作。
5、知识素质、专业要求
首先,要具备文书处理能力,如公文写作等。
第四,要具有一定的表述能力,包括语言表述能力等。
第五,要具有一定的心胸;这一点十分重要。
第六,要具有一定的辅助决策能力。
第七,要日览群书,有一定对时事、政治、社会的信息收集、反馈、处理能力。
以上都是较为大的方面,但如果您要很细致的东西的话,估计写上十年八载都写不完,主要还是依靠您自身的悟性和学习、接收能力。
幼儿园管理人员的招聘要求【第六篇】
建华管桩经过十六年的发展,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我们凭借现在的优势,今后也会高速发展,我们的优势具体有以下几点:第一个是品牌的优势,第二个是资本的优势,还有一个是良好的企业文化、管理理念、企业精神培养产生的不断涌现出的人才优势,此外,还有通过多年以来不断学习、不断总结在经营管理方面的经验,这也是我们建华管桩的优势。我们如何凭借这些优势继续发展呢?喜欢下象棋的人都知道先手和后手是不一样的,先手就可以开个好局,然后 不断的扩大自己的优势,其实做企业也是一样,我仉必须扩大企业的优势,长期保持我们的品牌。企业的品牌不是三言两语能做出来的,我们一直坚持的四个准时:准时给供应商的货款,准时发员工的工资,准时付银行贷款利息,准时缴纳税款,这些都体现我们建华对社会负责任,给我们建华积累了很好的品牌,我们可以进入很多地方市场,管桩产品在中国很多的地方都可以使用,除了现有的市场外,比如云南、四川、陕西等,另外现有的管桩市场也还有很多的发展空问,在我们的根据地广东,我们将去阳江、肇庆、汕头等地方投资办厂,因为管桩产区域性比较强,每吨的产品成才:价大概是300元,路途太远,运输费用就太高,以市场的销售半径范围大概是150公里,超过150公里,成本就会很大,每个省都可以有几个生产基地,由此可见主业管桩产品的发展空间很大。
2、上下游及房地产的发展空问
3、人才是发展的根本保证。
2、给予权利,有了权力就充分暴露出入性“功近利,自以为是”的弱点。
3、究其原因,人性利害,利害人性。
三、今后提拔高管的三个基本要求
提升那些言过其实,只注重外表的人。
3、自控自律,自觉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人的一个修养。
四、 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传播小道消息。
望全体中高层领导人员应以身作则,恪尽职守,勇于承担责任,致力做好每一件事情,圆满完成公司给予的巨大任务和历史使命。
幼儿园管理人员的招聘要求【第七篇】
1,为商户考勤,严格监督商户的出勤情况,做到无迟到,无早退,并认真做好记录。
2,每天必须填写商场巡查表。记录当天做工作发现的问题和做的工作以及解决意见和建议。
3、对违反商场规定的商户给予警告或处罚。
4、对商场用电用水情况每天进行记录,以防水电资源的浪费及其他意外事故的发生。
5,维护商场正常的经营秩序,做到无越位摆放,及违反经营管理规定的现象的发生。
6、做到商场周围无阻挡和影响商场进出口的顺畅,为顾客提供方便快捷的通道、营造良好轻松愉快的购物环境。
7,确保商场及商户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大巡查巡场力度并协同保安部齐抓共管。做到无吸烟,无扒窃现象的发生。
8,密切注意商场内部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如商场消防设施等。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解决,以避免危险及损失的发生。
9、随时检查商场内卫生、安全、治安、防火等情况,遇到突发事件,及时处理或报告商场经理。
二、商户
1、与商户勤沟通,了解所负责区域的商户的经营状况。
2,关心商户,做好商场与商户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3,对商户转租,转让等情况及其原因即使了解,及时汇报,并协助办理好相关手续。
4,对商户的意见和建议要耐心听取,及时汇报给商场经历。做到不隐瞒,不堆积,以便于问题得到及时的解决和下一步工作的正常开展。
5,积极协调好商场和商户之间的关系,准确高效的把商场管理宗旨传达给商户。
三,上级
1.尊重上级领导,维护上级荣誉。
2.完成好商场经理分配的任务及公司的工作要求。
3.对商场情况定期向商场经理汇报。
4.如商场有特殊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商场经理并协同经理处理。
四、同事
1.处理好同事之间的关系,创造和-谐愉快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气氛。
2、关心帮助同事,热爱集体,增强团队精神。
五、自己
1.注重个人形象,树立商场整体形象意识。
2、努力学习。经常进行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及其相关管理营销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职业素质及服务意识,为更好地为商场服务做好贡献准备。
3.严格要求自己,除本职工作之外,还需协助经理、保安、保洁和电工等做好相关工作。
4.团结尊重同事。
六、行业
1,善于捕捉商业信息,关注同行业市场动态.
2,踊跃为商场的发展献计献策,提出可行性建议。
一、管-理-员行为规范
(一)管-理-员守则
1、遵守国家政策法令、法规、遵守本公司规章制度。
2、人事部门要求如实填写各类表格,提供有效证件,不得有隐瞒或假造。
3、按照本公司《培训制度》的要求接受业务指导、各类培训及考核。
4、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团结同事、互帮互助,按时按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5、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质量标准要求开展工作,作业场所禁止无关人员逗留。
6、讲究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严守公司机密,廉洁奉公,维护集体利益和公司声誉。
7、爱护公物及公用设施,自觉维护和保持环境卫生。
8、勤俭办公,节约用水、用电,杜绝一切浪费现象。
9、衣容整洁,精神饱满、待人热情,文明用语。
10、关心企业,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发扬企业精神,为企业作贡献。
(二)管-理-员工作态度
1、服从领导,不折不扣地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及工作调配。
2、严于职守——坚守本职岗位,不得擅自离岗、窜岗或睡岗。
3、正直诚实——对上级领导、同事和客户要以诚相待,不得阳奉阴违。
4、团结协作——各部门之间、员工之间要互相配合,同心协力的解决困难。
5、勤勉高效——发扬勤奋踏实的精神,优质高效地完成所担负的工作。
(三)管-理-员服务态度
1、礼貌——这是员工对客户和同事最基本的态度,在任何时刻均使用礼貌用语,“请”字当头、“谢”不离口。
2、乐观——以乐观的态度接待客户。
3、友善——“微笑”是体现友善最适当的表达方式,因此应以微笑来迎接客户及与同事相处。
4、热情——尽可能为同事和客户提供方便,热情服务。
5、耐心——对客户的要求应认真、耐心地聆听,并尽量在不违背本公司规定的前提下办理。
6、平等——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客户,不应有贫富之分,厚此薄彼。
(四)管-理-员仪容仪表
1、管-理-员必须保持衣冠整洁,按规定要求着装,并将工作卡端正佩戴在胸前。
2、任何时候,在工作场所不得穿短裤、背心、拖鞋。
3、皮鞋要保持干净、光亮,不准钉响底。
4、男员工应每日修剪胡须,发不盖耳遮领,不得剃光头.
5、面部、手部必须保持干爽清洁,并避免使用浓味的化妆品。
6、保持口腔清洁,上班前不吃异味食物。
(五)管-理-员行为举止
1、举止应大方得体,与人交谈双眼应平视对方,不要左顾右盼。
2、遇上级领导或有客来访,应即时主动打招呼相迎并问好。
3、站立的正确姿势是:双脚与两肩同宽自然垂直分开(体重落在双脚上),肩平、头正、双眼平视前方、挺胸、收腹。
4、注意走路姿势,在走道内行走脚步要轻,不得奔跑(紧急情况下除外)
5、进入上级领导或其他部门办公室前,应先立在门外轻叩站三下,征得同意后方可入内;若进去时门是关住的,出来时则应随手将门轻轻带上。
6、对客户或来访人员提出的询问、疑难、要求、意见,要耐心倾听,在不违背保密制度的原则下,有问必答并做到回答准确(对自己无把握回答的应婉转地表示歉意,联系有关人员给予解答,或留下文字记录,限时予以回复)。
七、管-理-员奖惩制度
为保证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实行奖勤罚懒的用人机制,特制定员工奖惩制度。
(一)奖励
1.奖励种类;通报表扬;物质奖励;晋升工资或晋级;发放奖金。
2.奖励条件
(1)对改进公司工作、提高服务质量有重大贡献者。
(2)为用户提供热情、耐心、周到的服务,受到用户表扬者。
(3)在发明创造、技术改进、节能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公司在管理中取得良好经济效益者。
(4)在各类报刊或学术研讨会上发表有关物业管理论文者。
(5)发现事故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者。
(6)控制开支、节约费用有显著成绩者。
(7)廉洁奉公,敢于抵制不正之风,事迹突出者。
(8)见义勇为,舍已救人,或做好人好事,事迹突出者。
(9)拾金(物)不昧,主动上交者。
(10)敬业爱岗,工作勤恳,任劳任怨,模范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者。
3.奖励程序
凡符合奖励条件者,由所在部门将员工事迹以书面形式报告并填写奖励建议书呈报人事部,由人事部核实无误后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处分
1.甲类过失。有下列行为者属甲类过失:
(1)不按公司规定着装。
(2)仪表、仪容不整。
(3)不按公司规定佩戴员工证。
(4)不使用本岗位礼貌用语。
(5)不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6)当班时间吃东西、收听广播、看报纸。
(7)在当值岗位使用公司电话办理私事超过3分钟。
(8)在当值岗位上吸烟。
(9)丢失公司财物。
(10)私自使用公司长途电话。
(11)无特殊原因不按时完成上级交付办的任务。
(12)工作时间接待私人来访时间超过15分钟。
(13)工作散漫,粗心大意。
(14)无故不参加公司的业务培训。
(15)1月内无故迟到、早退2次或每次迟到、早退超过10分钟。
2.乙类过失。有下列行为者属乙类过失:
(1)委托他人或代他人打卡。
(2)当班时间睡觉。
(3)撤离工作岗位,经常迟到或早退(1周达3次)。
(4)因服务态度差受到用户投诉时,与用户争辩、吵闹。
(5)在大厦内变相赌博或从事不道德活动。
(6)未经批准私自配制大厦内房间钥匙。
(7)弄虚作假,涂改单据、证明、记录。
(8)私自向外界泄露公司机密资料。
(9)故意损坏公司或业主财物。
(10)不服从领导的正确命令并在公共场合顶撞领导。
(11)超越职权范围或违章操作,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12)工作时间消极怠工。
3.丙类过失。有下列行为者属丙类过失:
(1)以权谋私,敲诈勒索用户或下属。
(2)组织及煽动罢工、聚众闹-事。
(3)工作时间酗酒、赌博、打架。
(4)侮辱、谩骂、恐吓、诬告、威胁他人,造谣惑众、搬弄是非。
(5)服务态度极差,与用户吵架,或1年累计被用户投诉达3次以上者。
(6)偷窃公司或用户财物。
(7)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
(8)恶意破坏公物或他人财物,造成公司或他人重大损失。
(9)连续旷工7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10天以上。
(10)不服从正常的工作调动。
(11)私自在外兼职或利用病假、事假炒更。
(12)受到国家法律及治安条例处罚。
(13)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
(三)处罚种类及执行方式
1.口头警告。仅限首次触犯甲类过失的行为,由部门主管签发并报经理审核备案。
2.书面警告。管-理-员重复触犯甲类过失或触犯乙类过失,将给予书面警告,并扣除当月浮动工资的20﹪。
3.最后书面警告。员工重复触犯乙类过失将给予最后书面警告处分,扣当月浮动工资的20﹪并下调工资一级。
4.降级、撤职、罚款。员工违规除给予书面警告外,还可以给予降级、撤职、罚款、处分。
5.辞退或开除。员工触犯丙类过失,公司有仅给予辞退或开除处理,公司也有仅对重复触犯乙类过失、情节严重的员工给予辞退处分。
6.经公司领导批准,管理部可直接对违规员工签发警告通告书。
(四)处罚程序
.普通员工的违纪处罚,由管理部经理审批。
(五)处罚的取消
员工从受到警告通知书后三个月内,如能认真改过,积极工作,连续两次考评为“优”,或因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公司的通报表扬,经所在部门主管提出,公司领导批准后,可取消警告处分。
(六)申诉
员工若对所受的处分不服,应在3日内书面向管理部或公司领导提出申诉。管理部经理或公司领导对员工申诉进行认真核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八、保安部任务
保安部是公安、消防部门在商场进行治安防范、消防安全的重要辅助力量.保安部主要任务是落实各项治安、消防制度,维护商场秩序,及时发现和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的活动,保护商场设施及辖区内商铺的财产安全。保安部必须坚决执行“谁主管,谁负责”和“群防群制”的原则,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破坏”的四防工作,维护商场范围内治安秩序。
2、严格治安管理,做好来访及加班登记、电视监控、全天24小时巡查、进出货物检查等治安防范工作。
3、严格消防管理,落实消防责任制,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4、负责对商场各商铺治安、消防工作的宣传、指导和监督。
5、抓好保安队伍的业务培训。
九、岗位职责
(一)保安部管理责任岗位职责
1、组织商场治安保卫部工作,对商场的治安保卫工作和消防工作负全面责任。
2、熟悉和掌握商场内各商铺的地理位置,重点要害部位和设施布局的基本情况。
3、贯彻落实安全保卫工作和消防工作,做好对保安的领导工作,调解商场内各种纠纷。
4、组织实施安全保卫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并对所存在的问题及隐患按规定的期限及时加以解决整改。
5、主持部门例会,传达贯彻总经理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指示精神。
6、配合商场营运部门,抓好保安部及商场营业员的管理和培训,监督检查商场员工工作落实情况。
7、监督和检查商场的.四防安全情况,处理商场内各类纠纷事故。
8、做好商场各商铺的四防安全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各商铺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9、带头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以身作则,不许滥用职权
10、保安员的聘用,解聘提出建议。
(二)保安部班长岗位职责
1、在保安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安排本班各项具体工作。
2、监督本班员工执行上级各项工作指令及公司规章制度。
3、检查本班各岗位工作情况,及时纠正工作偏差。
4、如实记录并小结本班工作情况,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5、做好保安器材的交接和保管工作。
4、负责非大厦人员出入的登记工作。
5、负责邮件、报刊等的收取记录工作。
6、巡查所辖区域的治安消防工作。
(三)监控室管-理-员岗位职责
1、负责监控室电视屏幕及消防监测设备的监视工作。
2、负责监控室内的卫生清扫工作。
3、发现异常情况和可疑人员及时报告,并通知相应保安员到现场查看。
4、负责监控录像的管理工作。
5、发现火警立即报告并按报警程序报警。
十、管-理-员操作流程
(一)交接-班管理规程
交接-班规定
为认真做好岗位的工作交接与公物交接,减少因交接不清引起的工作失误及公物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1、本班相互转换岗位时,须认真做好岗位工作记录。
2、本班最后一岗与下一班交接时,要将本班工作情况详细交待给下一班,以便下一班开展工作。
3、交-班人员将公物转交下一班,并在最后一岗的工作记录栏目里写明下一班接岗人的姓名。
4、发现问题,交接双方须当面说明。如果交-班人离开后,接-班人才发现属于上一班问题的,应立即报告班长或主管处理。
5、交接-班须正点、守时,非特殊情况,不得超时接-班。
6、接-班人未到,交-班人不得离岗,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交-班人负责。
班长交接-班制度
1、接-班人须提前15分钟签到上班,翻看工作记录,询问工作情况,以便管理工作安排。
2、交-班人须将本班工作情况详细交待给下一班,并将本班已完成和待完成工作认真记录在每班工作交接表上,交接双方签名确认。
3、交-班人将公物转交下一班,交接双方须在公物交接表上签名确认。
4、交-班人须将相关记录书写清楚,并将相关记录簿移交给接-班者。
5、发现问题,交接双方须当面说明。如果交-班人离开后,接-班人才发现属于上一班之间问题的,应即时报告部门主管处理。
(二)管-理-员工作流程
1.管-理-员负责营业前后商场内各通道灯的开关及门口音响播放情况。
2.早上没有营业前不允许任何顾客进入商场.
3.管-理-员监督商场所有营业员上班不能走前门进,任何员工早上没营业之前没有工牌不允许进入商场,包括商铺老板。
4.商场设立三个岗位,每半个小时轮换一次。前后门岗位不允许空岗。
5.管-理-员在巡逻中主要检查各通道商铺卫生及消防设施有没问题,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处理不了的立即通知主管领导。同时监督各商铺不允许私自收银。
6.营业期间任何商铺不允许上货,任何商铺员工或老板拿货品出商场必须由主管签名的放行条方可放行。
7.前门值班管-理-员负责前门不允许任何人停车,保持大门前畅通。
8.管-理-员监督各商铺不允许贴挂其他商场标志的促销纸及宣传单。不允许各商铺超范围占道经营。
9.停止营业后管-理-员负责各商铺清场,个角落检查到位,由各商铺营业员签字确认正常才可离开。
10.后门口管-理-员监督检查各商铺营业员随身物品,防止各商铺商品顺手带出。营业员携带商品出商场必须有电脑小票或主管签字的放行条。
11.商场停止营业后,管-理-员只许在通道巡查,非营业时间管-理-员不允许进商铺区域,發生货品丢失由其负责。
12.管-理-员在值班期间不许和营业员开玩笑.聊天.嬉笑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管-理-员在职期间不允许和收银员存在恋爱关系,一旦发现按公司管理制度辞退处理。
(三)对讲机使用规定
对讲机是保安部必备的重要通讯工具,全体保安人员必须执行对讲机使用规定,熟悉对讲机的性能,爱护并熟练地使用对讲机。
(一)使用规定
1、持机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对讲机,禁止转借他人或将天线拆下来使用。
2、发现对讲机有损坏或通讯失灵,持机人应立即向直属上司报告,由部门主管检查后交维修部维修,严禁自行拆修。
3、严格按规定频率使用,严禁乱按或乱调其他频率。
4、严格按对讲机充电程序充电,以保障电池的性能、寿命和使用效果。
5、交接-班时,交机人要讲明对讲机当班使用状况;接机者当场查验,发现损坏或通讯失灵,立即报告当值主管或班长。
(二)对话要求
1、收到呼叫要用“收到请讲”。没有听清,要说“请重复”。
2、收接对方回话后,呼方要简明扼要地将情况讲清楚,收接方收到情况或信号后,应回答“ok”或“明白”。
3、用对讲机讲话时应使用规范礼貌用语,严禁用对讲机粗言秽语、开玩笑或谈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幼儿园管理人员的招聘要求【第八篇】
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经营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信托公司行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住所;
(四)改变组织形式;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合并或者分立;
(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对该信托公司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三章 经营范围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资金信托;
(二)动产信托;
(三)不动产信托;
(四)有价证券信托;
(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经营规则
委托人、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了解对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要求信托公司作出说明。
第三十二条 以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时,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六)信托财产管理中风险的揭示和承担;
(七)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经营权限;
(八)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九)信托公司报酬的计算及支付;
(十)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和其他费用的核算;
(十一)信托期限和信托的终止;
(十二)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
(十三)信托事务的报告;
(十四)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十五)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十六)信托当事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以信托合同以外的其他书面文件设立信托时,书面文件的载明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
(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信托公司的关联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标准界定。
第三十四条 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
(二)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
(三)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四)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
(五)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信托公司收取报酬,应当向受益人公开,并向受益人说明收费的具体标准。
第四十一条 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一)信托文件约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五)信托期限届满;
(六)信托被解除;
(七)信托被撤销;
(八)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提供有关业务、财务等报表和资料,并如实介绍有关业务情况。
信托公司的赔偿准备金应存放于经营稳健、具有一定实力的境内商业银行,或者用于购买国债等低风险高流动性证券品种。
信托公司对拟离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信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在新的法定代表人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任职资格前,原法定代表人不得离任。
第五十七条 信托公司可以加入中国信托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
中国信托业协会开展活动,应当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罚 则
第六十三条 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信托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托从业人员资格
第三章 信托经理
第四章 信托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信托从业人员的管理,促进信托市场规范发展,提高信托从业人员的执业水平,维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托从业人员是指:
(三)受信托公司委托处理信托事务的机构中的相关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信托从业人员应当取得信托从业人员资格。
第四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信托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银监会授权其他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机构”)负责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组织、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及信托从业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二章 信托从业人员资格
第六条 信托公司或其他机构聘用的信托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信托从业人员资格。
第七条 信托从业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取得信托从业人员资格:
(一) 参加统一的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
(二) 取得银监会认可的其他资格证书;
(三) 银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均可参加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三)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由授权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条 通过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由授权机构颁发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暨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取得信托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通过信托公司向授权机构申请信托执业证书:
(一)已被信托公司聘用;
(三)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授权机构应在收到信托执业证书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十二条 取得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人员连续二年未被信托公司聘用为信托执业人员、且未参加银监会认可的后续教育培训的,其申请信托执业证书时,应先参加银监会认可的后续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信托公司解聘信托执业人员时,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授权机构,并缴回其信托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 信托公司或其他聘用信托从业人员机构发现信托从业人员有不良诚信纪录的,应及时向授权机构报告。
信托公司应于每年年末将公司在册的信托执业人员名单报送授权机构。
第十五条 授权机构应建立信托从业人员资格信息数据库,进行信托从业人员及其诚信纪录登记,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授权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托从业人员资格信息数据库信息用于信托从业人员资格审核以外的其他不正当目的,不得擅自对外披露信托从业人员诚信纪录。
第三章 信托经理
第十六条 信托经理是指统筹、协调、管理具体信托项目设计、推介、财产运用、信息披露等信托事务的信托执业人员。信托经理对信托项目设立过程中的尽职调查、信托项目交易结构和信托财产运用的合法合规性、信息披露等承担直接责任。
信托公司应当为每个信托项目至少指定一名信托经理。
第十七条 信托公司可以聘请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担任信托经理:
(一)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信托执业证书;
(四)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信托公司应在聘任信托经理前将拟任信托经理人员的下列材料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一)信托公司对拟任信托经理的考察意见;
(二)拟任信托经理的信托执业证书复印件;
(三)拟任信托经理的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四)具有三年以上信托业或五年以上金融相关领域从业经历的证明;
(五)拟任信托经理出具的无不适合担任信托经理情形的声明书;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如发现信托经理任职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在收到第十八条所述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告知信托公司。
第四章 信托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信托从业人员从事相关信托业务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银监会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侵犯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信托从业人员对从事相关信托业务时获取的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但需依法或依约进行披露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信托执业人员应每年参加信托公司或专业机构组织的后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
第二十三条 信托执业人员应恪尽职守,严格遵守信托文件以及信托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勤勉尽责,维护信托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第二十四条 信托执业人员应当配合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对信托公司的检查,并应根据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要求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第二十五条 信托执业人员对信托公司作出的损害受益人利益的决定,有权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六条 信托经理在处理信托事务时,应充分发挥专业判断能力,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权力、谨慎履职。
第二十七条 信托经理在信托项目发生重大不利事件或存在风险隐患时,应当及时向公司书面报告该事项,并应当提出避免信托财产受到损失或避免损失扩大的措施预案。
第二十八条 信托经理处理信托事务时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九条 信托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发表任何可能误导信托当事人的不当言论,
(二)不得隐瞒可能对信托当事人的决策行为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信托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四)不得直接或间接利用从事相关信托业务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五)银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信托经理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务,未履行信托公司规定程序不得辞任。
第三十一条 信托经理不得以其管理的信托财产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不公平对待其担任信托经理的不同信托项目。当信托经理执业过程中发现潜在利益冲突时,应当以书面形式主动向公司进行汇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信托公司应当制定信托执业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信托执业人员进行考核,建立考核档案。
第三十三条 信托公司应当制定信托经理的内部离任审计制度,对离任审计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三十四条 聘用信托从业人员的相关机构如发现所聘信托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机构应当在知悉该信息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授权机构报告:
(一)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信托执业人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信托公司应立即缴回其信托执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信托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相关机构给予其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缴回其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信托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进行处罚:
(一)聘用未取得信托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信托业务;
(二)聘用不符合规定条件人员担任信托经理;
(三)委托不具有相关信托从业人员的机构处理信托事务;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授权机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擅自泄漏信息的,银监会可责令授权机构给予其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信托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根据银监会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信托从业人员的管理,促进信托市场规范发展,提高信托从业人员的执业水平,维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托从业人员是指:
(三)受信托公司委托处理信托事务的机构中的相关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信托从业人员应当取得信托从业人员资格。
第四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信托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银监会授权其他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机构”)负责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组织、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及信托从业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二章 信托从业人员资格
第六条 信托公司或其他机构聘用的信托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信托从业人员资格。
第七条 信托从业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取得信托从业人员资格:
(一) 参加统一的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
(二) 取得银监会认可的其他资格证书;
(三) 银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均可参加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三)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由授权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条 通过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由授权机构颁发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暨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取得信托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通过信托公司向授权机构申请信托执业证书:
(一)已被信托公司聘用;
(三)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授权机构应在收到信托执业证书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十二条 取得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人员连续二年未被信托公司聘用为信托执业人员、且未参加银监会认可的后续教育培训的,其申请信托执业证书时,应先参加银监会认可的后续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信托公司解聘信托执业人员时,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授权机构,并缴回其信托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 信托公司或其他聘用信托从业人员机构发现信托从业人员有不良诚信纪录的,应及时向授权机构报告。
信托公司应于每年年末将公司在册的信托执业人员名单报送授权机构。
第十五条 授权机构应建立信托从业人员资格信息数据库,进行信托从业人员及其诚信纪录登记,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授权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托从业人员资格信息数据库信息用于信托从业人员资格审核以外的其他不正当目的,不得擅自对外披露信托从业人员诚信纪录。
第三章 信托经理
第十六条 信托经理是指统筹、协调、管理具体信托项目设计、推介、财产运用、信息披露等信托事务的信托执业人员。信托经理对信托项目设立过程中的尽职调查、信托项目交易结构和信托财产运用的合法合规性、信息披露等承担直接责任。
信托公司应当为每个信托项目至少指定一名信托经理。
第十七条 信托公司可以聘请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担任信托经理:
(一)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信托执业证书;
(四)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信托公司应在聘任信托经理前将拟任信托经理人员的下列材料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一)信托公司对拟任信托经理的考察意见;
(二)拟任信托经理的信托执业证书复印件;
(三)拟任信托经理的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四)具有三年以上信托业或五年以上金融相关领域从业经历的证明;
(五)拟任信托经理出具的无不适合担任信托经理情形的声明书;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如发现信托经理任职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在收到第十八条所述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告知信托公司。
第四章 信托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信托从业人员从事相关信托业务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银监会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侵犯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信托从业人员对从事相关信托业务时获取的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但需依法或依约进行披露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信托执业人员应每年参加信托公司或专业机构组织的后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
第二十三条 信托执业人员应恪尽职守,严格遵守信托文件以及信托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勤勉尽责,维护信托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第二十四条 信托执业人员应当配合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对信托公司的检查,并应根据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要求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第二十五条 信托执业人员对信托公司作出的损害受益人利益的决定,有权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六条 信托经理在处理信托事务时,应充分发挥专业判断能力,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权力、谨慎履职。
第二十七条 信托经理在信托项目发生重大不利事件或存在风险隐患时,应当及时向公司书面报告该事项,并应当提出避免信托财产受到损失或避免损失扩大的措施预案。
第二十八条 信托经理处理信托事务时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九条 信托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发表任何可能误导信托当事人的不当言论,
(二)不得隐瞒可能对信托当事人的决策行为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信托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四)不得直接或间接利用从事相关信托业务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五)银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信托经理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务,未履行信托公司规定程序不得辞任。
第三十一条 信托经理不得以其管理的信托财产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不公平对待其担任信托经理的不同信托项目。当信托经理执业过程中发现潜在利益冲突时,应当以书面形式主动向公司进行汇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信托公司应当制定信托执业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信托执业人员进行考核,建立考核档案。
第三十三条 信托公司应当制定信托经理的内部离任审计制度,对离任审计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三十四条 聘用信托从业人员的相关机构如发现所聘信托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机构应当在知悉该信息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授权机构报告:
(一)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信托执业人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信托公司应立即缴回其信托执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信托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相关机构给予其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缴回其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信托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进行处罚:
(一)聘用未取得信托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信托业务;
(二)聘用不符合规定条件人员担任信托经理;
(三)委托不具有相关信托从业人员的机构处理信托事务;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授权机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擅自泄漏信息的,银监会可责令授权机构给予其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信托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根据银监会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