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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调整方案(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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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调整细则1

今年1月起,江苏为20底前办理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了基本养老金。昨天,现代快报记者从人社部门获悉,各地正按照年初的调整方案,从7月1日起,为今年上半年办理企业退休、退职的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南京共惠及万名退休人员(其中上半年退休的'有万多人,高龄人员补差增发养老金的有万人)。

普遍调整方案公布

据介绍,今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的人员都参加此次普调。普调由固定额、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和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三部分组成,这一办法既鼓励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又可以合理控高抬低、防止差距过大,较好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1.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2.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下同),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月增加额不足45元的,按45元增加;

3.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乘以%计算增加额,计算额见分进角。

案例:退休人员王女士今年5月退休,缴费年限25年,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为1800元。此次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为1800+60+(25×3)+(1800×%)=1998元,增加198元。

高龄补发分三个梯次

高龄退休人员看病、陪护等方面需求明显增多,个人负担也相对增加,按照国家统一要求,今年江苏继续对70岁以上的退休人员适当增发养老金。年初,江苏已对去年底前年满70周岁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在参加普调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发了40元、60元和80元;上述年龄段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50元、70元。

那么在上半年期间,达到70、75、80周岁的高龄人员,他们也将从7月1日起,比照年初对高龄人员适当倾斜的相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比如,到达70周岁的退休人员,7月起每人每月增加40元;达到75周岁和80周岁的,各增20元,因为他们在年初已经增加一次了,这次是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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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退休职工养老金细则2

今年,辽宁省出台《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意见(试行)》,明确了5个方面、26项应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风险的政策措施。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最新的辽宁省养老金政策消息吧!

辽宁退休职工养老金最新细则

辽宁冒领养老金59万元被追回

上半年,全省共对807名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未予办理退休手续;查处冒领养老金92人,追回冒领养老金59万元。

辽宁养老金并轨后如何计发

1.新人新政策

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2.中人(缴费年限低于15年的)靠过渡

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以下简称“中人”),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为确保“中人”改革后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中人”退休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具体为: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后退休的工作人员执行新办法。

3.老人老办法

2014年10月1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2014年10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执行。

辽宁养老金并轨后如何支取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辽宁养老金并轨后如何转移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养老金职业年金是什么,该如何交

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既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保险,也不是商业保险。

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辽宁养老金调整标准

一、养老金人员范围调整

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1、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2、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以本人2015年12月份应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3、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增加基本养老金标准

三、“五七家属工”养老金的调整

1、“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10元。

2、“五七家属工” 每人每月以本人2015年12月份应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养老金为基数,按%的比例增加养老金。

3、“五七家属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其中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

辽宁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具体分档和补贴

个人缴费分12个档次可自主选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参保人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一并扩充了个人缴费档次。原来新农保的缴费档次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共5个档次,城居保又增加了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5个档次,现今增加1500元和2000元档次,扩充至12个档次。

城乡居民按规定参保缴费后,政府对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档次缴费的参保人,分别给予30元、40元、50元、60元、70元的缴费补贴

对选择500元以上缴费标准的,各市人民政府可适当提高缴费补贴标准。

参保人员为重度残疾人的,市县两级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100元/年),对其他缴费困难群体,可从实际出发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调整方案

2015年底前退休的人员在范围内

今年的调整时间点仍旧截至在上一年年末,在调整幅度上高于了国家要求的%,达到了%。并且也是首次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再与在职人员调整,改为与企业退休人员同步调整。按照2015年末的数据显示,我省城镇职工退休人员达604万余人,再加上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本次调整的总人数将远超600万人。

范围:2015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2016年1月1日起办理退休的人员并不在本次上调养老金的范围内。

幅度:按照国家规定,本次总体调整水平为2015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左右。

我省方案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总体调整水平为2015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这一幅度高于国家要求的%。

%是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的总体水平,而不是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分别以各自养老金水平为基数,都按%的比例调整,更不是简单地对每个退休人员都按%增加养老金。

调整原则:此次调整,我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确定的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了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兼顾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特点,合理确定了调整办法和具体标准。并适当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倾斜照顾。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将与企业退休人员同步实施。

时间:近期开始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新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在今年9月底前发放到位。

河北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调整细则3

七、9月30日前已经退休且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范围的人员(即“老人”),退休待遇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统筹项目和标准发给。

统筹项目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提出规范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另行通知。

八、对过渡期内退休的“中人”,单位和个人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未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的,按规定补足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和滞纳金、职业年金本金和投资收益后,将补缴的缴费基数计入欠缴年份,计算实际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未足额缴纳且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的,在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只按老办法待遇标准计算。未缴费或未足额缴费年份,不参与老办法待遇标准计算,且参考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G)不进行调整。

九、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由单位和个人按其退休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至满15年后,按本规定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十、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出工作岗位,按国家和我省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十一、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按照管理权限,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参保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年满70周岁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十二、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月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中冲减。调整基本养老金时,按本人退休时月个人账户养老金占月基本养老金的比例计算个人账户应支付金额,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按月扣减。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或退休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全部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

十三、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209月30日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工作年限(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的工龄。

年9月30日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原为企业的中小学、公检法、医院等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2014年9月30日前曾参加原我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试点的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试点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2014年9月30日前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应参加原我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试点而未参保以及参保后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应补缴应保未保或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未补缴的年限,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自动离职、开除、判刑等人员的工作年限(连续工龄)问题,仍按国家和我省现行规定执行。

原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时的个人缴费本金和利息按规定执行。

十四、2014年9月30日前在青海、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工作满10年以上和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先进工作者)等符合原加发退休费情形的人员,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养老金标准,按退休时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的2014年9月30日基本工资标准×原规定的提高比例×192计算退休补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2014年10月1日以后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先进工作者)人员,由授予机关或本人所在工作单位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如遇国家和省奖励标准提高可做相应调整。

十五、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26号、厅发[1985]67号、厅发[1986]340号、劳人薪[1985]22号和劳人险[1983]3号等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的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参照离休人员办法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费)。

十六、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退休;其他参保人员由统筹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退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待遇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发退休待遇。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享受保障待遇、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按规定程序批准、核准。

十七、达到退休年龄时,不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的参保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十八、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10月20日

附件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计发月数退休年龄计发月数402335616441230571584222658152432235914544220601394521661132462126212547208631174820464109491996510150195669351190678452185687553180696554175705655170

退休人员的调整办法和标准4

(一)定额调整。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退职人员增加40元。

(二)挂钩调整。

企业退休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按照本人12月按月发放的月基本养老金的%再增加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全省同类人员月月平均基本养老金(规范后的统筹项目标准)的4%左右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倾斜调整。

一是对高龄退休退职人员倾斜。年龄70周岁至年满74周岁的,75周岁至年满79周岁的,80周岁以上分三个年龄段,分别增加30、40、50元。

二是对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继续按照去年办法倾斜。

三是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四是对9月30日冀劳〔〕6号文件实施前,企业因工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工作岗位退休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本次调整增资额达不到157元的补足到157元。

广东省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调整5

以下是2014年广东省相关的企业退休职工的养老金的最新调整方案。

一、调整时间

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

二、调整对象

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

2014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

三、调整比例

调整比例按照2013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

四、调整办法

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并按国家文件要求确定倾斜人群。具体的调整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

1. 每人每月按照97元定额计发。

2. 2013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2014年1月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

(二)倾斜调整。

1.对2014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加发80元,全年960元,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

2.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经本次调整后未达到所在市调整后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三)离休人员调整。

企业离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参照普遍调整办法进行调整。所在市已经采取加发生活补贴方式将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费拉平的,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后,按相关规定冲减生活补贴。所在市已经建立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与机关离休费同步增长机制,不在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的企业离休人员。不参加本次调整,按机关离休费调整办法执行。

此外,我省去年以前对企业退休高工的历年倾斜形成的累积额(称高级职称专项津贴)保留原标准继续发放(含2014年新退休的企业高级职称人员)。

五、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金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六、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是完善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环节,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省级统筹全省统一政策的规定和一下要求抓好落实:

(一)执行方式。各地直接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不得另行制定方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

(二)确保发放。各地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缴费基数、加强基数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力度、完善和规范省级统筹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并与2014年3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确保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

(三)加强督导。各市应加强本次调整养老金调度督导工作,定期上报调整养老金工作进展情况。从2014年3月7日至全部调整养老金发放到位期间的每周四中午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上报本地区工作进展情况,内容包括:资金筹集情况(应筹集资金和已到位资金)、调整标准、实际发放情况等。

各市社保机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请于2014年3月7日前上报省社保局。

(四)总结报告。具体落实情况,2014年4月底前按附表要求填报,并将本市实施年度调整的相关文件和书面总结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务厅备案。

[广东省企业退休职工2014养老金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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