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营销策划方案(实例)范例(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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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营销策划方案【第一篇】
2011年外贸发展基本情况
钟山指出,2011年以来,尽管国内外环境复杂多变,我国对外贸易“稳增长,调结构,促平衡”工作仍取得积极成效,为“十二五”开好局、起好步打下了坚实的基础。1~11月,我国进出口总值万亿美元,增长%,已超过2010年全年规模。
钟山说,2011年以来,我国外贸发展呈现出一些新特点:一是一般贸易进出口增长快于加工贸易增长,贸易方式结构继续优化。二是与新兴市场贸易增速快于对传统市场增速,国际市场布局更趋合理。三是进口增长快于出口增长,贸易平衡状况进一步改善。四是出口价格增长拉动效应增强,出口商品价格显著提升。五是出口商品质量不断提高,“外贸商品质量提升年”工作成效显现。六是国内区域布局进一步优化,中西部地区占全国贸易比重明显上升。
但也要看到,当前外贸回落态势明显,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一是国际市场外需不足。欧美债务危机仍在蔓延,失业率居高不下。二是国际竞争更加激烈。我国产品不仅面临传统出口大国的竞争,也受到新兴经济体的挤压。三是贸易摩擦加剧,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不仅劳动密集型产业如轻工、纺织、钢铁等商品受到冲击,新兴产业如通讯、光伏太阳能等商品也受到冲击。四是外贸商品结构调整难度加大,自有品牌商品占比仍然较低。五是出口成本上行压力加大,劳动力、原材料、企业融资和人民币汇率等生产要素成本上升较快。
2012年及今后外贸发展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
钟山强调,2012年的外贸形势更加复杂严峻,外贸工作更加繁重艰巨。我们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方式”为主线,“调结构”、“促协调”为重点,切实做好“稳增长,调结构,促平衡”三项工作。
第一,完善外贸发展“两个布局”一是优化外贸国际市场布局,大力开拓人口规模较大、市场份额偏低、资源储量丰富、战略地位重要的新兴发展中国家市场。二是要优化外贸国内区域布局,进一步提高中西部地区贸易占全国的比重。
第二,实现贸易结构“四个优化”一是优化主体结构,做强大企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二是优化商品结构,稳定传统优势产品出口,争创新的竞争优势产品出口。三是优化市场结构,巩固传统市场,开拓新兴市场,培育周边市场。四是优化贸易方式结构,做强一般贸易,提升加工贸易,发展其他贸易。
第三,促进外贸发展“六个协调”一是出口和进口协调发展。二是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协调发展。三是外贸和外资、外经协调发展。四是外贸和内贸协调发展。五是多种所有制主体协调发展;六是东部沿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协调发展。
全面推动外贸示范基地、贸易平台和国际营销网络建设
钟山表示,建设好示范基地、贸易平台和国际营销网络,是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也是外贸调结构的重要抓手。做好这项工作事关外贸健康持续发展大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精心谋划、扎实推进。
首先,建设外贸转型示范基地,是发挥产业集聚效应的重要举措要依托开发区等产业集聚区,建立各类外贸生产基地,提高出口商品质量、培育品牌、制订标准,争创外贸竞争新优势。示范基地包括出口基地和进口基地等,目前,基地培育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下一步重点要做好规划,完善标准,加强政策配套,加大宣传力度。
其次,建设贸易平台,是发挥贸易集聚效应的重要举措要建设贸易平台,包括会展平台、专业市场和电子商务平台等。要办好以广交会为代表的部级会展,要加快建设以义乌小商品城为代表的内外贸结合的专业市场平台,要培育若干个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电子商务平台。
再次,建设国际营销网络,是增强企业渠道控制力的重要举措国际营销网络主要包括境外展示中心、境外批发市场和境外销售网点。培育境外展示中心,加强品牌宣传;建设境外批发市场,扩大交易规模;发展境外销售网点,建设自主渠道。
钟山说,为做好上述三项工作,商务部将出台方案、协调政策、完善标准,各地要加快落实,扎实推进。第一,规划是龙头。商务部负责制定总规划,由外贸司牵头,商务部有关部门推动落实。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地方规划。第二,政策是保障。中央与地方要加强政策的协调配套,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第三,企业是主体。做好生产基地、贸易平台和国际营销网络建设工作,关键是要调动企业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外贸营销策划方案【第二篇】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招商局(对外开放办公室)承担的指导全市外商投资工作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三)将原市工交办承担的成品油流通市场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四)将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负责本市公民出境就业管理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五)加强内外贸融合,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加强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状况监测;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现代流通业。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维护社会稳定,拟订全市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规划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推进流通体制改革和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业、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三)培育完善城乡市场体系,指导批发市场、城市商业网点和商业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四)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有关规定负责特殊流通行业的监督管理。
(五)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六)建立完善对外贸易促进体系,组织落实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管理商品、技术目录,组织实施进出口总量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进出口商品工作。
(七)负责对外技术贸易管理,执行对外技术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的贸易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等工作。
(八)组织拟订全市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开展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业的发展。
(九)指导全市外商投资工作;依法审核、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事项,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十)承担组织协调我市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的责任,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全市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全市产业安全应对工作及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对外经济合作工作,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出境就业;牵头负责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依法初审转报市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
(十二)负责对外援助工作,管理多、双边对我市的无偿援助和赠款(不含财政合作项下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对中国赠款)等发展合作业务。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商务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机关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保密、接待、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后勤服务、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负责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
(二)综合科
拟订全市商务工作发展规划,汇总整理和研究分析全市商务工作运行情况,针对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拟订年度调研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机关重大文件报告;负责收集整理全市商务系统大事记,编纂年度商务年鉴;承担全市内外贸相关统计分析、信息及对外宣传工作;负责局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报备工作;负责全市商务系统的法律培训和普法工作。
(三)市场运行调节科
监测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研究市场运行和调控方案,组织和协调解决市场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承担节日市场供应和茧丝绸相关工作;依法对全市拍卖行业的发展进行监督管理;牵头指导流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拟订全市会展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商贸行业协会工作。
(四)市场体系建设科
负责全市市场体系标准化建设工作;拟订全市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指导全市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商品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规范全市零售企业促销行为;按有关规定对直销、典当、租赁、二手车、报废车、汽车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五)商贸服务管理科
承担全市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的行业管理工作;推动流通体制改革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负责国家和省、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有关流通领域重点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按照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重要商品的流通管理工作,推动全市商务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参与组织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商业欺诈等工作;指导社区商业发展、流通领域节能降耗工作;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承担重要消费品(肉类、食糖、边销茶、小包装食品等)储备、调配和市场调控的有关工作;承担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及酒类流通、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相关工作。
(六)对外贸易管理科
拟订全市促进、扩大和发展对外贸易及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和服务贸易的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进出口贸易管理,推广各种新型贸易方式;拟订年度进出口调控目标,监督管理进出口计划及外汇计划;负责出口商品商标和广告宣传工作;负责全市外贸统计、分析、监测工作;指导交易会、洽谈会等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体系建设;承担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和服务贸易促进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出口管制政策,依法对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进出口实施初审和核准;承担组织协调我市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的责任;承办企业外贸经营资格及进出口经营范围的备案登记工作;负责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和外贸发展促进资金相关项目的初审转报工作。
(七)对外经济合作科
拟订全市境外投资、多边经贸和对外援助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管理和监督全市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审核市属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经营资格;牵头负责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负责全市对外援助工作;管理多边、双边对我市的无偿援助和赠款(不含财政合作项下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对中国的赠款)等发展合作业务;负责因公出国(境)商务团组的审查上报和相关监管工作。
(八)外国投资管理科
负责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及分支机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和监督管理;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统计及档案管理;组织实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负责全市直接利用外资统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全市服务外包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外贸发展促进资金相关项目的申报和初审。
机关党的机构按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商务局机关行政编制3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13名(含监察室主任职数1名)。
五、附则
外贸营销策划方案【第三篇】
到2016年底,中国成为世贸组织成员15年,有许多事情值得人们纪念。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下简称世贸组织)后,中国边干边学,驾驭世贸规则。
公平给予企业贸易经营权
2001年末,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依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中国政府于2004年修订了199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入世3年内放开对外贸易经营权(简称贸易经营权),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中央政府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等。
一是中国政府进一步放开贸易经营权,允许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1994年的《对外贸易法》第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照本法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而,中国入世前,中国的自然人不能够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2004年修订的《对外贸易法》第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中国入世前后,原外经贸部在各地进行积极探索和试点活动。事实上,在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边贸活动中,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已经大量存在。因此,2004年修订《对外贸易法》,允许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二是中国政府取消贸易经营权的审批制度,实行登记和核准管理制度。中国入世前,企业获得贸易经营权,需要中央政府进行审批,其主要依据就是1994年的《对外贸易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条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84段(a)款承诺,在加入世贸组织后3年内要取消对外贸易权的审批,放开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的外贸经营权。因此,原外经贸部2001年7月10日了《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商务部于2003年7月30日出台了《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2004年修订了《对外贸易法》,中国政府取消了对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只要求对外贸易经营者进行备案登记。
一方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所有内资企业在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方面实行统一的政策。另一方面,商务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等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进行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备案登记和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保障外资企业享受国民待遇
2001年3月15日,全国人大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2001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法》);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修订三部涉外企业的基本法律和《企业所得税法》,保障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不低于给予本国企业的待遇。
一是取消外商投资企业的关于“外汇(自行)平衡”、“当地含量”等限制。一方面,中国政府1996年取消了所有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的限制,12月1日宣布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1997年1月14日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收支和转移不予限制”,从法律上明确了中国已经允许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可自由兑换。
另一方面,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规定:成员方不得实施与关贸总协定第三条关于国民待遇和第十一条关于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的投资措施。在该协议“附件-例示清单”中还明确列出了禁止成员使用的强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平衡、当地含量和出口实绩的投资措施。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中国政府取消这些限制。
二是废止中外合资企业的“尽先在中国购买”的规定。改革开放伊始,对外资进入比较谨慎,为保护和促进国内产业的发展,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做了合资企业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等,应尽先在中国购买的规定。随着中国逐步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企业已具备一定的竞争条件和能力,依据市场经济的规律,企业如何采购,在一般情况下应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与此同时,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同国内其他各类企业一样,均享有采购与销售的自由权。
三是取消中外合作企业的“企业生产计划备案”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将生产经营计划报主管部门备案,是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既不适应中国建设市场经济体制,也不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在对内资企业不再要求的情况下,对外商投资企业再有这方面的要求,与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不相符。
四是统一国内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2007年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废止了1991年4月9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统一的所得税率。
运用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WTO的规则主要是解决WTO成员之间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争端。中国作为世界最主要的发展中国家之一,入世后遭遇到一系列贸易争端。中国在实践中学习、掌握和运用WTO规则。这里以纺织品配额、美国钢铁保障措施、中国汽车零部件案件为例,来说明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
积极应对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件。2002年3月5日,美国总统宣布,对10种进口钢材采取保障措施,对中国等国家和地区的钢坯、钢材等主要进口钢铁产品实施为期3年的关税配额限制和征收8%至30%的关税。
根据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规定,在进入专家组审理程序之前,应进行磋商。同年3月26日中国、欧盟、日本、韩国、瑞士和挪威等成员与美国在世界贸易组织机构内进行多边磋商,未能达成任何解决问题的意向。4月11日至12日,中国、欧盟、日本、韩国、瑞士和挪威等六方在日内瓦与美方再次进行磋商,要求美国立即终止这种保护主义措施,但磋商仍告失败。
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WTO成员将本案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此案即为“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United States ― Definitive Safeguard Measures on Imports of Certain Steel Products,DS252)。5月22日,争端解决机构同意将欧盟请求设立专家组审理美国钢材保障措施案列入争端解决机构的议程。6月3日,应欧盟的请求,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同意设立专家组,并将日本、韩国的请求列入争端解决机构的议程;中国、中国台北、巴西、日本、韩国、泰国、加拿大、挪威、瑞士均表示将作为第三方参与欧盟申请的专家组的调查和审议工作。
对于中国来说,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是中国成为WTO成员的第一案。中国与欧盟、日本、韩国、瑞士、挪威、新西兰和巴西等8个方提出了11个法律主张,包括未预见的发展、进口产品定义、国内相似产品定义、进口增加、严重损害、因果关系、对等性、最惠国待遇、措施的限度、关税配额分配、发展中国家待遇等,即指责美国的保障措施在这些方面都违反了WTO规则,几乎涉及了保障措施协议每一个实质性条款的适用和理解。在随后的21个月中,中国政府官员经历了WTO争端解决机构规定的主要法律程序,包括磋商、专家组裁决、上诉机构审议。2003年11月10日,WTO作出终审裁决,认为美国采取的保障措施违背了WTO的有关规则,八国胜诉。2003年12月4日,美国总统宣布取消保障措施,此案宣布全部结束。
妥善处理中国纺织品贸易配额。根据世贸组织的《纺织品与服装协定》、《议定书》第16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报告书》第242条款,中国出口的纺织品等数量激增造成其他WTO成员国内市场扰乱,则可根据WTO的《保障措施》进行磋商。
中国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后,原来受配额限制的纺织品出现了爆发性增长。表1显示,中国入世后,欧盟、美国自中国进口纺织品与服装大幅增长情况。欧盟15国、美国自中国进口纺织品、服装的年均增长率都是两位数,中国所占市场份额都是逐年增加的,年增加幅度多数超过1个百分点。
在中国纺织品强大竞争优势面前,欧洲、美国的纺织业寻求政策上的保护,他们通过行业组织大举游说政府。欧盟于2005年4月开始启动对中国纺织品出口的应急保护调查,并且宣布对中国出口的部分纺织品设立限制,美国也在5月宣布对中国部分纺织品设立限制。因此,中国和欧美之间有关纺织品的贸易争端开始。在此情况下,中国各级政府、行业组织运用世贸组织规则,积极加强与欧盟的谈判和磋商。
从2005年4月开始,中国与欧盟、美国就部分纺织品出口配额问题进行了多番艰苦的谈判。2005年6月就10种纺织品达成协议,即《中国商务部与欧盟委员会关于中国部分输欧纺织品和服装的谅解备忘录》;中美之间在历经七轮曲折而艰难的谈判之后,2005年11月8日达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的谅解备忘录》,于2006年1月1日正式生效,到2008年12月31日终止。上述备忘录的核心内容主要有“合理确定基数”、“每年合理的增长率”和“克制使用242条款”,欧盟承诺对源自中国的棉布、T恤衫、套头衫、裤子、女式衬衫、床单、女连衣裙、胸衣、桌布、亚麻纱等10类纺织品终止调查,并按照每年8%至%的增长率确定中方对欧出口数量。美国确定了对中国向美国出口的棉制裤子等21个类别产品实施数量管理,2006年增长率为10%至15%,2007年增长率为%至16%,2008年增长率在15%至17%。
吸取中国汽车零部件案件失败的教训。2005年初,中国取消进口汽车配额管理,少数跨国汽车公司利用中国国内整车关税和零部件关税税率差,有意进口汽车零部件,然后在中国进行组装,再在市场上销售,从而规避被征收进口整车关税。为规范汽车零部件进口秩序,海关总署等四部委出台《构成政策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等4部委2005年12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规定,对等于或超过整车价值60%的零部件征收与整车相同的25%关税,而对于汽车零部件进口,进口关税税率仅为10%。
欧盟、美国、加拿大认为,中国对进口汽车配件的税收政策有歧视嫌疑,中国鼓励汽车生产企业使用国内汽车配件。2006年3月30日,欧盟和美国正式向中国提出了磋商请求,4月13日,加拿大也提出了磋商请求。2006年10月26日,WTO争端解决机构应欧盟、美国、加拿大的要求,决定成立专家组审理此案,即为“中国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
2008年7月18日,WTO欧盟、美国、加拿大诉中国汽车零部件争端案专家组报告,裁决中国实施的三部规章违反了WTO的规则,即GATT(即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第3条第2款、第3条第4款、第2条第1款(a)项和(b)项、以及《报告书》第93条款。三部规章包括《办法》、《汽车工业产业政策》(国家发改委2004年8号令)、《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海关总署2005年4号公告)。
按照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同年9月15日中国就专家组的裁决结果提出上诉。同年12月15日,上诉机构做出最终裁决,认定中国做法违反了GATT国民待遇原则。
学习和驾驭贸易救济措施规则。关于贸易救济规则,世贸组织主要有《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即反倾销协定)、《补贴与反补贴协定》、《保障措施协定》。加入世贸组织前,中国贸易救济的法律法规很少,仅有1997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与反补贴条例》,实施的对外贸易救济案件数量较少,甚至没有。
表2显示,1995年至2015年期间,中国长期成为遭受世界贸易反倾销最多的国家,遭受反倾销调查案件数量达到1123起,占全球的比重超过1/5;遭受反倾销措施的案件数量达到820起,占全球的比重超过1/4。
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国务院于2001年11月26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并于2004年3月31日同时修订上述三个条例。与此同时,原国家经贸委的产业损害调查局并入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组建商务部的贸易救济主管机构,形成现在的贸易救济调查局。
面对这种情况,中国学习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对外发起反倾销调查,确定国外产品对中国的倾销幅度,确定倾销幅度与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是否需要实施反倾销措施,特别是初裁、终裁、复审、价格承诺、(临时)反倾销税等。中国入世后的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分别发起30起、22起、27起、24起反倾销调查,并于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分别实施了33起、14起、16起、24起反倾销措施(见表2)。
与此同时,中国学习世贸组织的反补贴协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确定贸易伙伴对其出口中国的产品是否存在补贴,中国同类产业是否遭受损害,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并相应作出裁决,包括初裁、终裁、复审,以及确定承诺、(临时)反补贴税等。表3显示,中国入世后,中国成为遭受反补贴的重要国家,2004年至2015年期间,中国遭受反补贴立案调查数量达到99起,占全球的比重近1/5,遭受反补贴措施的案件数量达到66起,占全球的比重超过30%。中国分别在2009年、2010年、2012年、2013年对欧盟和美国发起了反补贴调查,并于2010年、2011年、2014年实施反补贴措施。
外贸营销策划方案【第四篇】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对外贸易的经济金融数额也在快速增长,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的对外贸易的出口量也迅速增加,国家也为此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对外贸易的管理工作,给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增长带来了很多的机会,国际贸易实务的市场营销策略也逐步完善,在这样的背景下,对于我国出口贸易营销策略中存在的问题,必须要及时改正,保证我国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与进步。
二、开展国际市场营销策略研究的重要意义
随着对外经济贸易的逐步增长,世界各国已经开始认识到进行对对外贸易策略研究的重要意义,并充分的研究了进行国际贸易的必需手段。市场是国际贸易中获得经济效益的出发点。在国际贸易实务中,要充分的结合对外贸易市场的实际情况,并根据对外贸易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对相应的对外贸易策略的研究工作,采用合理有效的对外贸易策略进行对对外贸易的研究和分析工作,进而推动对外贸易的发展与进步,为对外贸易的发展奠定基础。
三、国际贸易实务中国际市场营销的策略
时刻掌握国际贸易市场的最新动向了解与掌握国际贸易市场的最新动态,有利于国家对国际贸易实务的管理与营销,在国际贸易的进行过程之中,为了有效的提升对外贸易的经济水平,就需要有效的把握住国际贸易的命脉就必须时刻了解国际贸易市场的动态实况,了解国际贸易的环境与情况,充分的结合自身的实际贸易情况,有针对性的促进对外贸易效率的发展,从最大限度上提升我国国际贸易实务。掌握国际贸易市场的信息与新闻更有利于出口企业对自身出口产品结构与质量的优化,更全面地完善我国国际贸易实务的结构。对于掌握了解国际贸易市场动态信息的手段,通过国际市场动态信息调查,能够对国际贸易实务的市场营销策略与营销策略进行认真的分析评估,并选择出有效的改进手段。
对不同的目标市场实行不同营销策略的细分在我国的国际贸易实务中,市场营销策略是应对市场变化与市场需求,进行国际贸易实务结构优化的手段与措施,而且市场营销策略能够影响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在当今的国际贸易实务的市场营销策略中,主要策略的核心就是“stp营销策略”,即重视国际贸易实务中对国际市场的正确定位与划分,“stp营销策略”通过对不同目标市场的精确划分,决定实行相应的营销策略,并且根据“stp营销策略”,对不同目标市场的产品需求也要做到充分地了解,所以对于出口国家的内部市场的微观细分应该做到更好的地步,出口贸易企业应该对目标市场进行科学的细分,找出目标客源市场中客户的需求特点,抓住客户的消费心理来进行销售。因此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应该做到对世界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进行有效的分析总结,在进行对不同区域的经济贸易的交流过程之中,充分的注重选择的对外贸易策略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与此同时,对于不同区域有着不同需求的消费者,则是要求相应的管理企业能够有效的找寻出相应的管理手段,尽可能的做到可持续发展,保证在后续的对外贸易进程之中,可以充分的保证对外贸易事务的正常运行。
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为我国的国际贸易实务打下坚实的基础国际市场是国际贸易进行的土壤与根基,因此在国际贸易过程中,要不断注意对新市场的开发,以及旧市场的稳固,保证市场营销渠道的通畅。在国际贸易中,不能光考虑自身国家的经济效益,也应该在开拓国际市场中多下功夫,完善国际贸易对销售渠道的要求。在开拓国际市场的过程中,完善自身服务才是稳定市场的重要手段,对于国际贸易,将自己国家的产品销往国外,需要自身过硬的质量与服务来拉拢客户的心,这代表的是自身国家的面子问题。完善国际贸易产品的售后服务,进行适当的调价措施,都是加入国际市场的重要手段,是争取国际市场份额的必要途径,出口贸易企业要认识到,产品出口国际后既是销售的结束,也是国际市场营销的开始,稳定国际市场的份额与客户源,是当今国际贸易实务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结论
我国的国际贸易实务现如今正在不断地发展过程中,在发展国际贸易的过程中,市场营销策略的改变与活用的重要性愈发明显,在出口贸易企业的营销管理应用中要注意对全球市场进行市场营销与调研,要以国际贸易利益最大化为中心,为出口贸易企业的获利所服务。这需要通过市场调研的方式来不断地优化市场营销策略的实施方案,并且要注重国际贸易实务与市场营销结合的重要性与意义,最大程度降低国际市场中的市场营销威胁,最大程度提高在国际贸易实务中能够获得的实际利益,为我国的国际贸易实务的整体发展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