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网络推广方案(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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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网络民意沟通;立法;司法;比较
一、网络民意的形成机理及释义
民意,从宏观上讲,是指民众与公共领域相关,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的意志,是个人意志、集团意志和公共意志的统一。从微观上讲,民意体现的是公民对社会及社会事务的一种评价,是一种公众参与社会生活所形成的公众意见与建议。民意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和不同的技术条件下,有着不同的承载方式和渠道。古代的民谣、近代的传播媒体以及群众的游行示威等行为都是人们表达民意的方式与渠道。
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的产生与发展为民意的表达提供了一个恰当的环境与平台。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12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亿,互联网普及率为%。互联网的普及网民队伍的壮大,伴随着民主政治的推进和公民意识的成长,由于传统沟通渠道的狭窄,网络日益成为民意表达的重要渠道,形成具有现代意义的网络民意。
网络民意是指人们借助互联网技术对某一社会公共事务自由发表评论和意见,是某种愿望与诉求形成的公开民意表达的综合反映。网民、公共事务、情绪意愿态度意见和网络空间构成网络民意的四个基本要素。日益庞大的网民群体是网络民意的主体,网络民意的产生源自于现实生活中的公共事务,因而公共事务是网络民意的客体,由于公共事务包含的某种信息刺激了公众对某个具体议题的情绪、意愿、态度、意见、建议以及行为倾向等,形成了网络民意的内容。而计算机及其网络信息技术的产生与发展为网络民意的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为民意表达提供了新的渠道,网络空间成为网络民意表达的"具体场所"和载体。
立法活动与司法活动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两项基本活动,其运行与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网络民意日益成为参与监督立法与司法活动的重要因素。
二、网络民意沟通在立法与司法中的现状考察
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社会对立法工作从最初的数量需要转变为质量需求,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逐步成为立法的原则和要求。在这种背景下,立法形成了较多的民意沟通的形式,如立法调研、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列席和旁听、书面征求意见、立法听证等。以立法听证会为例,1999年9月9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举行《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立法听证会,被周旺生教授称之为"中国立法听证实践的先声"。2005年9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中央立法历史上的第一次立法听证。
较之这些传统的民意沟通形式,网络信息沟通以其主体平等、生成自由、传播迅捷、互动即时、层次多样等优点被立法机关广泛采用,网络民意对立法工作产生也祈祷直接影响和助推的作用。从广东孙志刚事件到《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除;从抗击非典到《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出台;从黄静案到《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出台,加速司法鉴定改革,网络往往在第一时间反映出民意的一定倾向。基于网络平台的信息披露和民意表达受到社会关注,然后获得有关部门的重视,有利于推动问题的解决和立法的完善。可以说,我国的立法实践和立法环境正因为网络民意的兴起发生着深刻的变化。
不同于立法的"开诚布公"、"广纳民意",司法活动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这不意味着司法排斥民意,司法不能毫无原则地被民意左右,对于理性的民意,司法机关应该给予回应。司法中传统的民意沟通形式有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听证、特邀咨询制度、新闻舆论监督、人民监督员制度、司法旁听等,这些已经形成了制度和有一定的实践。
然而,网络民意具有易变性、情绪性、娱乐性和虚实难辨等特点,冲动、不明事实真相、人云亦云的民意干预司法,会令司法失去其独立性,而成为多数人暴政的助推手。著名的刘涌案就是民意对司法裁判进行了畸形干预的例证,刘涌案一审判处死刑。在二审中,刘涌的辩护律师以其被"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无效"为由请求改判,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媒体和民众对于法院的改判表现出极大的反感和抵抗情绪,一时间,积蓄己久的强烈道德义愤已经盖过了司法本应具有的独立性和理性。最后,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二审判决,对刘涌进行"三速",即速审、速判、速杀。在此案中,一系列的法治精神遭到冲破,如一事不再理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程序正当原则等,最重要的是法律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因此,对于民意,司法机关需要甄别,不能盲目采纳,使个案当事人成为民众对社会上某些问题集中发泄的"替罪羊",这最终会导致个体正义的缺失和对法治原则的违背。
三、立法、司法中网络民意沟通之特点比较
互联网背景下,网络民意蓬勃发展,民意沟通在立法与司法中体现的特点却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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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百度文库 间接侵权 考量因素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益发展,各类网络版权问题层出不穷。无论是曾迅猛发展的今日头条无奈被罚,还是曾如日中天的人人影视黯然下架,都体现出国家对网络版权保护的愈发重视。在司法领域,作为网络版权侵权典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更是不胜枚举。笔者试在“北大法律信息网”搜索标题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其中仅2013年至今的关联条目便达到2213条。可见网络版权侵权案件已成为高发著作权纠纷,成为了各级法院的审理重点之一。
在涉及到网络版权侵权的案件中,网络服务提供者总会成为诉讼中的常客。原因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向网络信息交流和交易活动双方提供中介服务的第三方主体,承担着网络内容聚合者及用户访问首选路径的角色。由于在海量网络信息中寻找直接侵权人往往存在一定困难,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则成了众多权利人的替代选择。实践中,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考量因素的判断则成为了审理此类案件时的重点与难点。
作为2014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候选案件之一的中青文诉百度文库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充分体现出了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的创新之处。原告北京中青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文简称“中青文”)起诉百度文库的运营商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文简称“百度公司”)。诉称其对《考拉小巫的英语学习日记》(下文简称“《考》书”)享有独家出版经营权,百度文库未经授权即允许公众在线阅读《考》书的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教唆、帮助侵权。审理法院在充分阐释有关事实对百度公司注意义务、是否构成“应知”的影响后,判决百度公司构成间接侵权。笔者认为,判决中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考量因素的详细论述值得深入研究。
二、案情背景介绍
原告中青文公司通过与《考》书作者王娟、中国青年出版社之间的多份合同,取得了该书在大陆地区的独家出版经营权。根据中青文公司于2013年8月13日进行的公证,百度文库中一份与《考》书同名的文档为该书内容节选,共约万余字。文字内容占《考》书全书比例的%,阅读量为245045次。百度文库中另可搜到与前述文档文字内容相同,阅读量较低的文档4份。百度文库的用户均可免费阅读浏览上述文档的内容。
百度文库于2009年上线,由百度公司经营。2011年3月,50位知名作家曾与百度公司就百度文库中存在涉嫌侵权的作品发生纠纷。该纠纷直接导致了百度公司对上传一千字以上的文档内容进行人工审核。百度公司在百度文库首页、上传文档页、搜索结果页、文档浏览页等页面中均设有提示用户不得上传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文档的内容。在收到本案的诉讼材料之后,百度公司亦及时删除了涉案侵权作品。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百度公司在百度文库中使用《考》书的行为是否有过错从而构成间接侵权。若构成,其行为是属于教唆侵权还是帮助侵权,侵权事实又是由何种行为造成的。审理中,法院认为涉案作品为畅销书的事实并不能直接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提高,百度文库亦未对用户上传的文档进行主动的选择、分类、编辑、整理,百度文库设置财富值、积分值的行为并不代表其从中获得了直接经济利益。但是,基于《考》书侵权文档的阅读量总数巨大,涉案侵权行为在百度文库中十分明显的事实,法院最终判定百度公司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
三、间接侵权考量因素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1款,“……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包括对于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明知或者应知。”实践中,直接证明“明知”的举证要求非常严苛,导致绝大部分的“明知”都是以“服务提供者收到通知后仍不作为”为理由证明的。本案中,由于中青文公司并未就百度文库中存在涉案侵权文档事宜向百度公司发出通知,故无法证明百度公司对涉案侵权行为存在主观上“明知”的过错。
这便涉及到通过证明百度文库对相关侵权事实是否“应知”来判断其是否构成间接侵权。“应知”是指服务提供者“应当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其网站中存在侵权内容的一种主观过错。司法实践中,普遍被采纳以判断“应知”的标准是“红旗标准”。所谓“红旗标准”是指:如果有关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和情况已经像一面鲜亮色的红旗在网络服务商面前公然地飘扬,以至于网络服务商能够明显发现他人侵权行为的存在,则可以认定网络服务商的“知晓”。
与此同时,由《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3款、第9条的规定可知,网络服务的性质、方式、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管理能力、传播的作品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积极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以及行业的平均预见水平和制止侵权的平均管理能力等因素是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应知”过错的关键。在“红旗标准”的基础上,《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具体规定则成为司法判案的重要考量标准。
在中青文案中,北京高院不仅正确地通过文档阅读量判定百度文库构成帮助侵权,同时也就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的要素进行了合理的分析。本案中,法院考量了作品畅销程度、预设分类情况、经济利益获取和侵权是否明显四项因素,阐释了这些因素与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关系,其背后的法理依据值得进一步研究。
(一)考量作品畅销程度时应结合作品的性质
诉讼中,中青文公司主张《考》书为畅销书,百度公司理应知晓该书并采取杜绝侵权的有效措施。但是,不同于热门电影、音乐,同一时期市场上可获取的图书是海量的。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大量的在售图书中监测图书销售情况,并对畅销作品进行内容屏蔽是低效且不可行的。对于百度文库这类文字内容网络存储服务提供者尤为如此。与可以通过时长来判断是否为电影正片的方式不同,网络中的文档并不能单纯从文字数量来判断是否为有关作品的正文。如果仅凭作品、作者等有限信息来过滤存储的文档,则可能限制诸如书评、读后感、合理使用有关内容的作品的传播,有悖于网络时代互联互通的传播精神。
与此相反,对于网络存储空间中的热映电影则需采纳截然相反的考量方式。由于影视作品制作精良,往往结合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有赖于票房回收成本的特点,使得热映电影本身便不太可能在网络中供用户免费或以低廉的价格观看。此外,同一时期上映的热门电影数量往往非常有限,对于专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完全有能力综合电影名、电影时长等信息判断出相关资源是否为电影正片,从而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或持续。
在“合一公司与激动公司案”中,法院便基于影视作品的特殊性质正确地指出,“对于此类作品名称明确且所涉内容具有明确权利归属的视频文件,合一公司在借此赢得用户和点击量的同时,理应对其施以必要的注意。而面对不明真实身份的用户将《家》片这样制作成本较高、具有明确权利人且正处于热播期间的影视作品上传至优酷网供公众免费浏览的现象,合一公司只要依照基本常理和市场规则就可作出存在极大侵权可能的判断,进而妥善予以处理。”
可见,作品的畅销或热门并不必然意味着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提高,还需要结合作品的性质进行考量。由于作品本身性质存在差异,服务提供者并不能一以贯之地监测所有类型作品的畅销或热门程度。对于可实体销售的图书尤为如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没有渠道来获取其销售信息。而图书出版行业对畅销书缺乏统一的界定并且无权威部门认定的状况,更是使得网络服务提供者无力从存储于网络的海量文字作品中掌握各类文字作品的销售情况。
(二)考量预设分类情况时应结合分类的目的
中青文公司的另一项主张为百度文库对上传文档进行了主动选择、分类、编辑、整理。但是,涉案《考》书的五份侵权文档均未出现在百度文库的推荐栏目中,百度公司预设分类并不必然代表其对文档进行了主动编排。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同样的目标作品,网络服务商可以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进行不同的划分。即使是预设了不同的分类,也可能因分类目的的不同而形成有差异的区分方式,进而产生截然相反的效果。
笔者认为,预设分类的情形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中立性分类,即分类的标准是在相关领域依据自然科学规律而设定的。如将中小学生的课程资料分为语文、数学、英语等;将法律细分为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另一种是推荐性分类,即分类的标准并不统一,而是根据一定的主观倾向进行推荐或基于浏览量等基数的浮动而变化。如设置热门推荐、黑名单或实时热搜微博等分类方式。
打开百度文库首页,可以发现百度公司将文档分成了五类:教育频道、专业资料、实用文档、资格考试和生活休闲。这样的分类应属于中立性分类,其目的显然是为了方便社会公众查找、获取信息。用户可以通过点击预设的大类,更方便地找到需要的文档。同样的,用户在上传文档的过程中,均需要选择相应的类别,以便其他用户查找。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百度文库首页下方,还设有热搜文档、机构推荐等分类。显然,用户上传的文档并不能根据自然科学标准而自动地归入此两种分类中,归入其间的文档必然是经过人为推荐或整理的。此时,分类的目的不再是单纯的提高查找效率,而是体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的选择,属于推荐性分类。对于推荐性分类,网络服务提供者完全可以预见其所带来的额外侵权风险,所以应尽较高的注意义务,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的实际发生,否则需承担帮助侵权的责任。
易言之,在考量预设分类的情形时,还应注意分类的标准是如何设定的,分类的目的如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第3款的用语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主动对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进行了选择、编辑、修改、推荐等”(着重号为笔者加)。可见,在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了选择、编辑、修改、推荐等行为前,还需要其满足“主动”要件。而决定网络服务商是否需要“主动”对作品进行编排的正是其预设的分类标准及其反映出的分类目的。在“中国电影公司与广州千钧案”中,对于原告关于“(被告)在用户上传时已经引导用户按照特定的分类上传视频,在源头上已经对用户上传的视频进行了整理归类”的主张,法院正确地指出:“本案中,56网在用户上传视频时要求用户选择相应类别,不属于对视频的主动选择,也没有实施推荐行为。”
(三)考量经济利益获取时应结合收益的来源
中青文公司还认为百度文库从网络用户的上传行为中获得了直接的经济利益,构成教唆侵权。这样的主张是站不住脚的。根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第2款,“网络服务提供者针对特定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投放广告获取收益,或者获取与其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存在其他特定联系的经济利益,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因提供网络服务而收取一般性广告费、服务费等,不属于本款规定的情形”(着重号为笔者加)。
此案中,网络用户可在百度文库中免费阅读涉案侵权文档,百度公司未曾也不可能从与《考》书相关的特定文档中获得直接的经济利益。虽然百度公司对拥有文档下载特权的会员收取每月10元的会员费,并且也通过百度推广获取广告收入。但是该两项收益并非直接源自于《考》书,不符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直接经济利益的描述。对此,北京高院在判决中也明确地指出:
“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所谓会员费与是否使用涉案侵权作品并无直接关系、百度公司通过百度推广获得广告收入,亦与百度文库使用特定涉案侵权作品并无直接关系,百度公司因《文库协议》取得上传作品的使用权,获得的只是未来收益的可能性,而非现实的直接经济利益。”
易言之,在考量是否获取直接的经济利益时应结合收益的来源,只有当有关收益与涉案作品存在特定的经济联系时,方才符合条件。在“北京传某时代与上海全某网络案”中,法院正确地指出:“上述广告具有随机性,并未针对涉案侵权音频作品特定投放,且网络用户播放和下载涉案侵权音频作品时无需支付相应费用,故不能认定被上诉人从涉案侵权音频作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可见,在网络服务商并不针对特定作品而是随机投放广告,且用户在获取相关作品时并不需要支付费用的情形下,很难认定网络服务商直接获得了经济利益。值得注意的是,网络服务商是否从特定作品中获得直接的经济利益,只是判断其是否负有较高注意义务的考量因素,而非判定其行为构成教唆侵权的充分条件。
(四)考量侵权是否明显时可结合传播的广度
在判断涉案侵权行为是否明显的过程中,法院首次引入了阅读数量这一因素。对于百度文库首页推荐的6篇文档,百度公司给出的解释是这6篇文档均为经权利人合法授权的文档,阅读数量不是首页推荐所考虑的因素。基于此,法院一言以蔽之地指出:
“上述事实至少说明:百度公司知道哪些文档是已经获得权利人授权的;百度公司可以获知文档阅读数量。那么百度公司对于确知相关文档不属于已经过权利人授权、并且阅读量达到一定数值的文档即应产生足够的关注,应对该文档是否构成侵权采取必要措施。”
在明确了百度文库有能力知悉哪些文档是经过合法授权而上传的前提后,对于未经授权的文档,法院引入了阅读数量指标。涉案的《考》书5篇文档,阅读总量达到了286395次,且在中青文公司申请公证前,已持续存在于百度文库约一年半时间。
本案的创新之处在于,在考量侵权行为是否明显时,法院引入了“权属状况+传播广度”的模式。易言之,对于确知不属于经权利人合法授权的作品,若其传播达到了一定的广度即会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提升。对于此处的传播广度,在针对文字作品时可理解为阅读总量;在针对影视作品时可理解为观看次数;在针对音乐作品时可理解为收听次数。针对传播广度达到一定程度的作品,若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合理的手段可推知其不属于已授权作品,则应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侵权行为发生或持续。若作品以此种“权属不明确且传播范围广”的状态长时间存续于网络中,则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需承担极高的“应知”风险。本案中,法院也正是基于《考》书侵权文档不属于已授权文档,且阅读总量巨大的事实判定百度公司对侵权行为具有“应知”的过错,构成帮助侵权。
四、结语
公司网络推广方案3
日前,国家广电总局副局长张海涛在2012年全国广播影视科技工作会议上透露,国家广播电视网络公司的组建方案已经进入国务院审批阶段,2012年将重点建设全国有线电视互联互通平台。2010年,在国务院宣布三网融合试点方案后,部级有线网络公司的成立提上日程,之后该公司定名为“中国广播电视网络公司”,成为广电系统参与三网融合竞争的市场主体。据悉,中国广播电视网络公司将由国家投入资本金,并吸引中央和地方广电机构和企业出资同时发挥市场机制来筹措资金。根据现有的组建方案,国家财政部将注资150亿元。
据本刊记者了解,中国广播电视网络公司的组建方案已经通过国务院三网融合协调小组审核。根据组建进程,如果国务院审批通过,那么,公司有望在今年6月份挂牌。
值得一提的新动向是,除了国家广电总局外,电信相关主管部门也将加入到即将成立的中国广播电视网络公司。业界近期有消息称,中国移动将与其开展业务和股权方面的合作。这意味着,此前广电对有线网络的独家运营监管将变为与电信有关主管部门并行监管,三网融合推进两方博弈形成的僵局或将因此打破。
中国广播电视网络公司一直被业内认为是广电系统参与三网融合的市场化运营主体,也是继三大电信运营商后的第四大运营商。尽管其成立的积极意义被广泛肯定,但仍处于“十月怀胎”的中国广播电视网络公司能否带领三网融合步入春天,恐怕是任重道远。
破冰之计
自2010年国家强行启动三网融合试点以来,广电和电信博弈即被推向浪尖,甚至一度传出因双方僵持不下导致三网融合夭折的消息。
根据国务院三网融合领导小组专家组组长、中国工程院院士邬贺铨估算,三网融合将启动的相关产业市场规模达6880亿元。因此,无论是广电还是电信,对这个价值不菲的蛋糕无不垂涎欲滴。双方都很清楚,谁掌握了主动权和话语权,就可在三网融合中占据龙头甚至垄断地位。
为此,广电拿出了自己的杀手锏――“内容+平台”,对内容播控、服务方面的牌照严格把控,特别是针对电信开展的IPTV业务设立了行业监管性质的IPTV牌照和内容播控平台,并要求所有电信企业开展音视频业务都需要通过内容播控平台实现。反观电信,则借互联网传输通道,即宽带方面的压倒性优势,对广电展开的基于有线网络的宽带传输的出口限制。
在业内人士看来,双方的僵持会随着中国广播电视网络公司的组建而有所缓解,因为广电将与电信有关主管单位一同作为新公司的行业监管单位,中国移动就被传将与中国广播电视网络公司进行合作。这意味着新公司将具有电信系和广电系双重“背景”。而受此影响,三网融合推进中的最大障碍“广电和电信的博弈”也就很可能因此被扫清并不复存在。
“如此一来,既解决了双方的博弈纠葛,又解决了广电系介入互联网接入和宽带出口,从而打破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两大电信运营商在上述方面的垄断局面。”融合网执行总编吴纯勇表示,即将出现的部级有线电视网络公司,一方面可加快全国以省为单位有线电视网络的整合进程,少数几个尚未完成整合的地区整合步伐将会加快;另外一方面将有益于基于有线网络的全国整体去探索建立适应三网融合业务发展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网络+内容的整合
组建中国广播电视网络公司提上日程,意味着有线网络整合将进入“全国一张网”的关键时期。要想开展全国性的增值业务,建设全国有线网络的互联互通技术平台就成为关键。
之前,广电总局进行了以省为单位的有线网络整合,通过行政和资本手段将这些分散的网络数量进行了压缩。据了解,已有25个省的整合工作基本完成,不过这些省网依然无法互联互通。
基于以上情况,广电总局已经让科技司、网络司、广播科学研究院等单位联手组建互联互通技术平台的筹备组,计划2012年投入资金来完成这一技术平台的组建,在平台建设后将让完成整合的20多个省网公司的网络,以及新建的下一代宽带(NGB)网络与其对接,这将为中国广播电视网络公司的组建创造最好的网络条件。
张海涛表示,互联互通平台是一个开放业务平台,要吸引社会各界力量开发推广新业务,接入各行各业的信息资源,把电视终端变成智能化、多媒体、多业态终端。同时,广电方面也要求,在三网融合试点城市,新定制的数字电视机顶盒必须全部是双向机顶盒,要能够承载广播电视、互联网、电信业务。
除了网络技术上为广播电视网络公司创造良好条件外,内容的进一步监管也是广电总局需要着力加大。目前,IPTV、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牌照也是花落多家,这显然不利于新成立的广播电视网络公司的发展。
据本刊记者记者了解,在春节前,广电总局就已力促CNTV、百视通两大IPTV内容播控平台的合并,双方正在就组建合资公司的事宜进行谈判。广电总局科技司有关人士也透露,CNTV和上海广电旗下百视通合资组建的IPTV播控平台将由广电总局直接监管,这意味着全国性的IPTV播控平台已经建成。此外,之前拥有3G手机电视内容牌照的公司有CNTV、上海文广、杭州华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多家广电机构,而互联网电视牌照也已经有7家广电机构获批,接下来,对于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新媒体业务的播控平台的处理,广电总局将如法炮制。
前山有虎
尽管组建中国广播电视网络公司,某种程度上能够打破广电和电信的胶着局面,但有分析人士指出,组建期间的诸多难点也并非能够轻而易举地解决。一个尤其敏感的问题是,中国广播电视网络公司将由广电和电信并行监管,但两者当如何“并行”?
在2011年广电总局向国务院三网融合工作小组提交的国网组建方案中,曾提出要财政部注资800亿―1000亿元来解决后续资金需求和资产整合的需要,但这一方案在去年9月被驳回。去年10月,广电总局修改后重新提交注资150亿元的方案,今年2月初获得初步审核通过,但注资规模已有了很大削减。正是基于以上现状,电信的加入除了能为广电带来资源之外,也能提供资金方面的支持。
“在两个行业出现交叉和融合的情况下,双方都希望在其中有更大的发言权,这是非常自然的反应。”工信部电信研究院副主任杨昆对此坦言。但从目前实际发展来看,哪方都不可能绝对主导,这也为日后的矛盾埋下隐患。
此外,广电针对以省为单位的有线网络公司的整合,过程也许并不会像广电想像的顺利。
国家广电总局发展研究中心新媒体所研究员朱新梅分析指出:“网络整合的难点在于网络公司的高度分散。全国性网络整合,较之省级网络整合更难。”其认为难题有三:第一,省级网络公司已拥有规模庞大的用户群,而全国性网络公司尚未成立,基本处于弱势地位;第二,不少省级网络公司已经是上市公司,这些上市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几乎不可能被行政力量整合;第三,目前尚未实现全国网络整合的、统一的技术标准,NGB尚未投入实际应用。
公司网络推广方案4
破局:先整合运营再资产重组
与全国其他省区不同的是,贵州省广电网络整合有点像一个“倒装句”――“先整合运营、再资产重组”。此模式还被称为文化体制改革的“西部样本”。对此,省广电网络公司总经理刘文岚解释:“虽然这与完全市场意义上的企业治理有距离,但是符合贵州广电的现状,也是决速整合适合的方式。”
事实上,这个颇受关注的创新模式是在经历几番激烈的争辩之后获得的。“在起草方案时,我们就已经遇到了障碍。”刘文岚透露,体制问题、利益问题和人员转制问题,是整合方案的三个关键点,也是三个难点,“其实各地整合面临的困难无外乎这三点。”
据介绍,省广电网络公司整合仅用8个月时间,而整合方案调研却用了14个月,这中间正是省网与地方网络博弈的过程。当时各市州地有线网络单位反对情绪都不小,与别的省份一样,各地区开始都觉得整合就是把“我”的饭碗端走了,那怎么行?
“很现实的问题是,如果整合不能解决好体制、利益和人的问题,根本推不下去,即使通过行政手段强制推进,也会为以后的运营管理埋下隐患。有的省份在网络整合进程中,回炉吃了几次夹生饭,越搞越被动,我们不希望这样。”省广播电视局局长李新民坦承。
而整合前,我省广电网络的现状是“条块分割、以块为主”的“小、散、乱、差”格局。
整合前的2007年,全省全部89家广电单位的全部收入也仅有亿元,而省电信和移动通信公司同期的总收入分别为28亿元和72亿元,分支单位只有3个。这么一点存量却有89家单位在争,显然这是整合的最大障碍,因此决定先整合再资产重组,在整合的同时推进有线网络数字化改造。
盘活:89个股东和一个市场主体
最大的难点被突破后,接下的是如何发展。
在省广电网络整合方案的形成过程中,有关体制争论集中在三个层面。一是企业性质:做不做符合《公司法》的严格意义上的市场化公司?二是整合方式:搞行政式的“一平二调”,还是股份制运作?三是公司治理结构:一级法人制还是二级法人制?
在多场争辩后,全省各广电单位逐渐形成了共识:必须先整合运营、再资产重组,并留下恰当的过渡期,既兼顾广电现实,又要兼顾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必须坚持用股份化原则进行整合,保证大家的积极性,即使过了过渡期,依然可以享受同股同权的分红利润;必须走一级法人制,垂直分级管理的市场化现代企业模式。
公司网络推广方案5
试点方案加速NGB进程
NGB的起源应该追溯到2008年12月4日,科技部与国家广电总局联合签署《国家高性能宽带信息网暨中国下一代广播电视网自主创新合作协议书》,确定了以自主创新的“高性能宽带信息网”核心技术为支撑,以有线电视网数字化整体转换和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CMMB)的成果为基础,通过技术升级以及网络改造,最终实现建设下一代广播电视网(NGB)的总体目标。
协议签订之后,围绕着NGB的一些工作也在有条不紊地逐步推进。2009年7月31日,中国下一代广播电视网(NGB)启动仪式暨科技部、国家广电总局、上海市下一代广播电视网建设示范合作协议签字仪式在上海举行,正式启动“中国下一代广播电视网”示范网建设,并计划于2010年底前在上海地区率先完成50万户NGB示范网络建设。以此为标志,中国下一代广播电视网进入实质性推进阶段。
然而三网融合政策的快速推出,尤其是试点方案的出台给“广电节奏”的NGB建设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2010年1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加快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三网融合”,“实 现三网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为用户提供话音、数据 和广播电视等多种服务,对于促进信启、和文化产业发 展,提高罔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水平,满足人民群众 日益多样的生产、生活服务需求,拉动国内消赞,形 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6月30日, 国务院办公厅向各省市人民政府、同务院各部委、符 直属机构发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批三网融合试点地区(城市)名单的通知》,确定北京、上海、深圳、哈尔滨、大连等12个城市作为中国三网融合的试点城市,正式拉开了三网融合中国进程的序幕。
面对三网融合的高歌猛进,NGB建设的长期规划与实际推动显得日益迫切,如何抓住三网融合的大好机遇、拉动NGB建设的各项工作,成为广电部门急需应对的课题。7月1日,广电总局科技司向各相关单位发出《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转发的通知》,通知说,为发挥自主创新的牵引和支撑作用,全面推动中国下一代广播电视网(NGB)工作,促进三网融合,带动战略新兴产业发展,NGB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NGB总体专家委员会编制了《中国下一代广播电视网(NGB)自主创新战略研究报告》。
同时,为了保障这一规划的具体落实与实施,7月8日,广电总局科技司又迅速向各有关单位发出《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成立中国下一代广播电视网(NGB)工作组的通知》,决定成立中国下一代广播电视网(NGB)工作组,以工作组方式接受相关企事业单位及高校技术专家的报名申请,共同推进NGB技术研究成果的应用。
显然,加快NGB建设已成为广电推进三网融合工作的又一重要任务,因为无论是从宏观角度还是微观层面来看,NGB建设已经成为三网融合的实际需要――一方面,NGB表征着广电在三网融合时代的行业地位;另一方面,NGB则为广电运营商全面介入宽带互联网市场奠定基础设施的强力支撑。
宏观:NGB十年规划护航三网融合
目前,我国有线广播电视网已有333万公里光缆线路、1000万公里同轴电缆线路,能提供视音频等多种业务,服务1,75亿户用户,是全球用户规模最大的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有线数字电视用户已超过6500万,双向网络覆盖用户超过3000万,共有13个省(区、市)的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基本完成网络整合工作。面对这样一张有相当规模但是需要提高质量的有线网络,在国家有线网络公司尚未正式成立之前,如何充分发挥其覆盖广以及可管可控等优势、突破其在双向互动、带宽等方面的瓶颈?
从国外经验来看,在美国、欧洲、日本和韩国等信息网络发达、信息化水平高的国家和地区,有线电视网络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已经广泛采用数字技术。发展十分迅速,特别是有线宽带网发展尤为迅猛,已经成为承载、提供三网融合业务最重要的基础网络之一,成为现代社会活动中最重要的信息通信基础设施之一。比如,美国FCC最近公布的“全国宽带行动计划”就明确提出,在2020年以前,要为1亿家庭用户提供每户100Mbps和商业用户Gbps的接入速率。日本、韩国、欧洲各国先后也都分别提出了各自国家的宽带计划,不约而同都将家庭用户接入带宽锁定100Mbps级别的目标上。
因此,《中国下一代广播电视网(NGB)自主创新战略研究报告》认为,广播电视网作为我国重要的信息基础设施之一,在业务内容、舆论公信度、用户群体、公共信息的经济传播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推进三网融合,创新产业形态和市场推广模式,推动数字电视、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有线宽带上网等三网融合相关业务的应用,促进文化产业、内容制造产业、信息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就需要开发和建设符合宽带双向和全媒体全业务的新一代广播电视有线传送网络。
报告指出,充分利用有线网络在接入带宽和覆盖方面的固有优势,借助自主创新的高技术成果和后发的技术与产业优势,促进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提高对网络和业务的管控能力,以较低的代价和较短的时间打造出下一代广播电视网,对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三网融 合模式,开拓中国特色的三网融合之路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报告还强调,建设NGB就是要攻克一批符合三网融合要求的下一代广播电视网络核心技术,研发一批相关的软硬件系统和关键元器件等基础产品与网络成套设备,开发双向数字电视、多媒体终端、智慧家庭网络和家庭物联网、智能化家庭设备等新兴住宅产品,大大推动信息技术领域的结构调整和产业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创新链和产业链的有机衔接,牵引上下游产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链接2:第一批三网融合试点地区(城市)名单
北京市
辽宁省大连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上海市
江苏省南京市
浙江省杭州市
福建省厦门市
山东省青岛市
湖北省武汉市
湖南省长株潭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四川省绵阳市
同时,为了与三网融合的中长期规划相辅相成,《中国下一代广播电视网(NGB)自主创新战略研究报告》还提出了NGB建设的十年规划,明确分3个阶段推进NGB的建设。
第一阶段(2010-2012年),根据三网融合试点工作的需要,研究三网融合战略下的NGB技术路线、运营机制、产业政策,研究NGB网络架构、业务体系、安全与管理体系,重点发展支撑三厨融合的业务平台、融合广播和交互功能的新型宽带接入技术、家庭物联网络、终端技术、内容保护等关键技术研发支撑NGB的成套网络装备、业务应用与支撑系统、核心芯片、软件、家庭物联网络设备和用户终端,研究基于NGB数字内容服务系统解决方案,完成标准框架和相关标准的制定,为NGB的示范、建设奠定基础
同时,根据三网融合试点城市的情况,结合NGB的实际情况开展三网融合业务的试点示范。改造、建设有线电视双向接入网络,建设连接全国部分城市的NGB核心网络,建设连接国内主要内容提供商的内容交换服务网,建设支撑跨域服务的业务交换平台。重点推动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过程中所形成的高清视频类、全媒体信息类、网络娱乐类、网络教育类、家庭服务类等新兴业务的普及,开展电信业务和互联网业务的示范运营,试验示范3D电视业务和家庭物联网服务,初步建立基于互动电视业务的跨域业务运营示范区。
总之,在第一阶段内的工作主要是在研究、示范和建设的基础上。完善NGB产业与创新体系,营造快速发展环境,为实现NGB规模建设完成必要的技术准备、产业准备、业务模式和运营体制准备。
第二阶段(2013年-2015年),即三网融合的全面推广阶段,研究有线无线相结合的NGB网络架构,研究支持超高速、超大容量、高效率、可重构的网络技术:研发低成本、低能耗、适合于三网融合的安全设备、有线无线结合的新型宽带接入系统,智慧家庭网络与终端设备以及NGB物联网络系统;开发基于NGB开放业务平台和开放接口的各类三网融合业务应用系统,大力推动NGB网络新型业务开发,实现NGB业务创新的群集效应;完善NGB标准体系,完成NGB全国推广的技术和产业化准备
这一阶段主要是在第一阶段试点示范的基础上,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建设规模化的、具备NGB主要功能和技术特征的、覆盖全国的运营网络和监管网络,基本形成职责清晰、协调顺畅、决策科学、管理高效的NGB监管体系,全面支持三网融合的全媒体全业务的开展,从功能和性能上达到与电信网平等竞争与合作的水平,取得三网融合实质性进展。
第三阶段(2016-2019年),即“后三网融合”阶段。根据NGB的整体B标,面向发展过程中的新问题,结合技术、业务和安全管理的最新发展,持续推动NGB自主创新工作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建成覆盖全国3亿家庭、有线无线结台、支持物联网功能和业务的下一代广播电视网络,全面推进高效可信的三网融合业务,实现全网业务的快速部署与管理,广泛创新网络文化传播服务,将NGB建成为国家网络文化传播和社会信息服务的主要基础设施,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和提升国家信息化水平。
微观:工作组推进NGB技术应用
《中国下一代广播电视网(NGB)自主创新战略研究报告》为NGB的发展制定详细的规划与发展目标,如何保障这些目标与规划的切实落实?如何在技术和标准等诸多层面上为NGB以及三网融合保驾护航?NGB工作组将承担起这些具体的使命,凝聚产、学、研、用等相关单位的力量,建立高效运转机制,简化需求反馈、技术研发、产品化和运营应用流程,推进NGB技术研究成果的应用。
根据《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成立中国下一代广播电视网(NGB)工作组的通知》,NGB工作组总指挥由NGB领导小组副组长、广电总局分管副局长张海涛担任。总工程师由NGB总体专家委员会主任邬江兴兼任,办公室由NGB领导小组办公室兼任,设在广电总局科技司,成员由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机构及高等院校技术专家组成。广电总局科技司有关人士表示,“NGB链接3:《关于三网融合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指导和推进三网融合第一阶段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国务院三网融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干2010年7月20日向三网融合试点地区(城市)所在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三网融合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尽快建立健全试点地区三网融合组织协调机构。试点地区省、市党委政府要组织宣传、电信、广电、公安等相关主管部门成立省级三网融合工作协调小组(简称省级协调小组),负责当地三网融合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省级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省级协调小组的各项工作要求,承担与国务院三网融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联络任务。
二、组织制定试点地区的三网融合试点实施方案。各省级协调小组尽快组织制定试点地区的三网融合试点实施方案,包括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负责制定IPTV、手机电视集成播控平台的建设方案:电信企业负责制定在当地开展IPTV传输、手机电视分发、除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以外的公共互联网音视频节目服务等广电业务的实施方案;有线电视网络企业负责制定在当地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基础电信业务、基于有线电视网络的互联网接入、互联网数据传送增值业务和国内IP电话业务的实施方案;试点地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安全监管平台的建设方案;当地党委政府的政策规划措施,包括试点地区三网融合工作的具体目标任务、发展规划、扶持政策和组织保障措施等内容。各地三网融合试点实施方案应于2010年8月16日前,由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报至工作组将设16个专题组,具体承担NGB相关政策研究、技术体系架构与规范、核心技术和设备、产业化、业态创新与推广应用、试点示范、工程建设指导、测试评估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实施工作。”
由于在三网融合试点方案中明确提出了“研究制定近期和中长期两个阶段的三网融合技术路线。技术起点要高,立足于到2015年甚至再过20年都不落后。”这也对NGB工作组的有关技术工作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我们欣喜地看到“通知”明确面向全社会相关企、事业单位和机构以及高等院校技术专家征集会员,这将对整个工作组的开放性起到一定的保证,也只有开放才能促使NGB在三网融合的大环境下健康发展,而非以往的“闭门造车”。
据悉,NGB工作组有望在今年9月组建完毕,之后NGB网络的全国推广建设方案也将出炉。根据规划,到2015年广电将建成规模化的覆盖全国的运营网络,单用户实际接入速率有望达到100Mbps,实现与电信网平等竞争与合作的水平,也让用户充分分享到三网融合带来的实际利益。
国务院协调小组办公室。国务院协调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安全评估小组对试点实施方案进行评估。
四、落实行业监管职责。试点地区电信、广电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分业监管的原则,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安全监管,维护行业管理秩序,督促试点企业和单位落实安全责:任,保障试点业务的协调有序开展。
五、加强组织协调,营造良好政策环境。试点地区党委、政府要抓紧研究出台扶持本地区三网融合试点工作所涉及的扶持政策,推动网络建设和业务应用的财政、金融、产业等政策;将电信传输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和升级改造纳入本地区重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范围,统筹规划,避免重复建设;要切实维护群众合法利益,使老百姓充分享受三网融合带来的益处;加强舆论引导,为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链接1:三网融合整体方案的进程安排
三网融合整体方案明确指出,至2015年全面实现三网融合之前,主要工作将分为两个阶段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