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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企划方案【汇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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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企划方案【第一篇】

一、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一)税收筹划是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前提下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要求。

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是税法的规定,同时纳税人也享有特定的权利,纳税人通过纳税筹划行驶自己合法的权利获得利益最大化。

(二)税收筹划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

在符合国家税收政策,不违反税法规定的条件下,企业通过对经营决策的安排,通过筹划行为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给纳税人带来直接经济利益。

(三)税收筹划是企业应对国际化竞争趋势的必然选择。

从税法来看,企业的纳税依据不仅有国内税法,还有来源国的税法,以及政府之间的税收协定,企业税收筹划是应对国际竞争的必然要求。

(四)税收筹划是企业产权清晰化的客观要求。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产权更加明确、清晰,税收筹划有了生存和发展的土壤,税收筹划对于节约税收成本,增加税收利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不同销售方式下增值税的筹划分析

(一)折扣销售。

折扣销售是指销售方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买数量大或金额大在商品标价上直接给予的扣除。所以又称商业折扣,是先折扣后销售。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的价格折扣,实物折扣不得从销售折扣中扣除。实物折扣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征收增值税。

(二)销售折扣。

销售折扣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现金折扣,是销售方为了鼓励购货方尽快付款,而协议答应给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惠。通常采用2/10、1/20、N/30等符号表示。在税务处理上,计税依据为不扣除销售折扣的销售额,销售折扣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财务费用。

(三)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在货物售出后,由于其品种、质量、性能等方面的原因,销售方同意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减让。税法规定销售折让计税依据为扣除折让后的销售额。案列1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2015年销售货物一批收入为100万元,企业采取以下3种方案。方案一:企业规定销售额满100万元,可以折扣10%;方案二:企业规定2/10,1/20,N/30,假设购货方10天内付款;方案三:产品销售后,由于质量问题给予10%的折扣。筹划分析:方案1:如果该企业将折扣额和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则应纳增值税额=90×17%=万元,如果公司没有将折扣额和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则应纳增值税额=100×17%=17万元。所以对于折扣销售,企业应将折扣额和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减少应纳增值税额万元;方案2: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0×17%=17万元,因购货方10天内付款,企业计入财务费用2万元。所以企业可以通过修改合同将销售折扣改为折扣销售,减少应纳税额万元;方案3:公司应纳增值税额=90×17%=万元,公司减少应纳税额万元。前提条件是需由购货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企业根据申请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减少销项税额万元,所以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加以注明。

(四)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企业的同一项销售行为即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而且提供应税劳务的目的是直接为了销售而提供的,两者之间是从属的关系。税法规定,对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方法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案例2某公司是一家销售、安装空调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17%,营业税率3%,假设不考虑其他税费,该公司设计了两种方案。

(1)公司即销售空调,又负责安装空调。2015年销售空调300万元,同时安装空调收取安装费用117万,并开具普通发票。公司购进空调2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应交增值税=(300+117/)××=34万元;

(2)公司只销售空调,2015年销售300万元,购进空调200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公司成立一家安装公司负责安装空调,收取安装费117万元并开具普通发票。应交增值税=(300-200)×=17万元,应交营业税=117×3%=万元,合计应纳税额=万元,方案2的税额小于方案1的税额。故选择方案2。

三、利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分析

企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在纳税义务时间确定上,企业有充分的自。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在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收回的情况下,企业应选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避免直接收款方式。因为直接收款方式无论货款是否收到,必须在提货单移交并办理索要销售额的凭据当日计提增值税额。企业完全可以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推迟增值税纳税时间,延迟履行纳税义务。案列3某公司2015年发生销售业务共计20万元(不含税),货物已发出,货款分3笔收回,一笔业务10万元货款已收到,一笔业务5万元一年后收回,一笔业务5万元2年后收回。筹划分析:

1、如果公司全部采取直接收款方式,计税依据为当月全部销售额,这就导致公司要提前上交增值税;

2、对于没收到的两笔应收账款,公司在货款结算中分别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公司则能够延迟缴纳税款,又不违反税法规定,达到延迟纳税的目的。一笔:5×17%=万元(1年后);另一笔:5×17%=万元(2年后)。因此,企业通过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可以达到推迟纳税的效果,同时也能为企业节约流动资金。

四、代销方式纳税筹划分析

销售企划方案【第二篇】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企业生产经营所涉及的应税项目越来越复杂,特别是混合销售行为已成为企业商品及劳务销售过程中存在的普遍现象。本文从混合销售行为税务处理政策分析入手,就不同情况下混合销售行为的具体税务筹划方案进行了探讨,旨在使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自己经营行为的筹划设计,减轻税负,为企业获得更多的收益。一、混合销售行为税务处理政策分析《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批发、零售为主,并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这里所称的“从事货物生产、批发、零售为主并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此外,税法还规定,企业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同时还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且营业税应税项目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属于直接从属关系时,为兼营行为,企业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分别按各自的税率相应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分析混合销售行为及其相关税务处理规定不难看出,混合销售行为如何征税主要取决于企业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在年收入总额中的比例关系。因此,企业可以通过比较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在不同比例下的税负轻重,合理安排生产,控制企业增值税应税货物和营业税应税劳务所占总销售收入的比例来选择缴纳何种税,使企业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人;另外,由于营业税税率远低于增值税税率,且涉及混合销售行为的营业税应税劳务部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一般较少,可以考虑是否能把涉及混合销售行为的营业税劳务部分独立出来,按兼营行为核算,分别就相应货物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从而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二、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筹划方案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筹划作为企业税务筹划的一部分,必须根据不同企业的不同情况,综合考虑各种税务筹划方式,以使企业获得最大收益。(一)企业预计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较小,且远远小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就其混合销售行为缴税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案:一是直接按税法相关规定,就其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额及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一并缴纳增值税;二是想办法把与混合销售行为相关的营业税应税劳务独立出来,使其不再符合混合销售的条件,然后就按税法中有关企业兼营行为的纳税规定,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分别按各自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企业具体应比较选择税负最轻的方案。假设企业混合销售行为中,所涉及的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为A,货物在销售过程中的增值率为c,所涉及的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为B,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m,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n。如前所述,由于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较少,为简便起见,在此不予考虑。则上述第一种方案下,企业的税负为:化简得:(1)第二种方案下,企业税负为:化简得:(2)由于增值税税率一般远大于营业税税率,比较两种方案下的税负计算公式(1)、(2)不难看出,在企业预计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较小,且远远小于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额的情况下,选择将混合销售行为中所涉及的营业税应税劳务独立出来的方法更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当然,在将营业税应税劳务独立出来的过程中,很可能引起企业其他运营费用增加,企业在应用纳税筹划方案进行选择时应一并考虑。(二)预计营业税应税劳务增值额较大,但仍略小于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额。这种情况下,根据税收法律规定,企业对其混合销售行为进行税务筹划时有三种可供选择的方案:其中第一种方案和第二种方案同上,第三种方案是通过组织安排生产增加企业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使企业年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额与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货物销售额所占比例低于50%,从而根据税法规定,就其全部销售额一并缴纳营业税。如果不考虑因营业税应税劳务增加而新增的企业税负,且各参数如上所设,则第三种选择方案下企业负担的原有业务的税负为:(3)需注意的是,在第三种选择方案下,由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增加,企业原来缴纳增值税的货物应改为缴纳营业税。根据税法相关规定,购进原增值税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再抵扣,应计入成本由企业自己承担,因此,笔者在公式(3)中加入了“”。由上述分析可知,在方案一和方案二的选择中,一般情况下选择第二个方案企业税负更低。因此,此时要确定的企业最佳税务筹划方案只能从方案二和方案三中得出。如果直接比较两种选择方案下企业税负的计算公式,很难得出哪一个方案下的企业税负更低。笔者认为,可以根据公式(2)和(3)寻找一个临界点,即先假设两种选择方案下企业的税负相等,则有:化简得:(4)由公式(4)可知,当企业混合销售业务所涉及的货物在销售环节的增值率c等于时,方案二、三下的企业税负相等,此时企业选择第二种方案或选择第三种方案都一样。由公式(4)结合公式(2)、(3)推理可得,当企业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货物在销售环节的增值税税率c大于时,方案二的税负大于方案三的税负,企业应选择方案三;相反,当企业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货物在销售环节的增值税税率c小于则方案二的税负小于方案三的税负,应选择方案二。(三)企业预计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较大,且大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这种情况下,根据税收法律规定,企业对其混合销售行为进行税务筹划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案:其中,第一种可供选择的方案是直接按税法的相关规定就其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增值税货物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一并缴纳营业税;第二种选择方案是想办法把与混合销售行为相关的增值税货物独立出来,使其不再符合混合销售的条件,然后,就可以按税法规定分别计算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并以此作为选择方案的依据。如果仍以上述各参数设置及相关假设为前提,则第一种选择方案下企业税负的计算公式与公式(3)相同,第二种选择方案下企业税负的计算公式与公式(2)相同。因此,按与上述(二)同样的分析过程,可以得出与其完全相同的结论,即当企业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货物在销售环节的增值税税率c大于,企业应选择方案一;当企业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货物在销售环节的增值税税率c小于,应选择方案二。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筹划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本文是在忽略了某些次要影响因素的前提下,就混合销售行为常见的筹划方案进行了探讨,旨在进一步明确混合销售行为税务筹划思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企业不可局限于上述具体的筹划方案,应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影响因素,最终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参考文献:[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2]国庆、胡娟:《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财会研究》2006年第6期。[3]侯瑞山、焦东瑞:《税法与纳税会计》,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销售企划方案【第三篇】

1 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理论概述

增值税的定义

增值税是我国境内的商业企业或者加工制造企业,就其经济增值环节,取得销售额,并实行税款抵扣的一种流转税。[1]在企业众多税种中,增值税是最大的税源,税率高,范围广,因而增值税纳税筹划在企业减轻税负的过程中占重要地位。[1]

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概念

根据纳税筹划的含义,可以将概念归纳为:利用起征点、减免税等,通过对其经营活动合法合理规划,以延缓或者减轻企业的税负。企业的税负降低了,税后利润也提高了,目的就是达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2]为了更好地减轻企业负担,营改增自2016年4月全面实施,这更加体现了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深远意义。

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要具体经营活动具体分析设计,筹划本身就是双方博弈的过程。在投资、筹资、经营过程中,要从增值税起征点、减免税、国家政策等因素出发设计出多种方案,从中找出方案中的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者现金流入最大的方案就是最优方案。

2 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思路

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分两种,一是企业制度不健全,公司经济规模比较小的小规模纳税人,二是企业制度健全,公司经济规模达到一定水平的一般纳税人。其中特殊的是一般纳税人可以实施税款扣制,即货物的进项税额减去货物的销售额的余额。相比较,税款抵扣制是不适应小规模纳税人的。而是根据销售额和征收率的3%计算税额,简易征税,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可以达到减少税款的目的。

通过分立或者分散经营进行增值税筹划

不管公司大小,只要制度齐全,就可以利用不同产品、不同生产环节分开进行单独核算税务,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于营改增的运输部门,可以单独设立核算部门,小规模纳税人营业额月收入不超过3万、季度不超过9万可以免征增值税,还有税金及附加免征。

通过合并进行增值税筹划

合并筹划。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从增长率出发,如果增长率不高并且客户主要为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与若干相似的小规模纳税人合并,使规模扩大为一般纳税人,有利于减轻税负。小型微利企业按简易征收制度纳税,不享有进销项抵扣制度,但是通过合并经营成为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进销项抵扣制度,增长率高且客户主要为一般纳税人,企业的销项税和进项税相抵扣,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也就减少。[5]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经营管理的过程中,涉及各种税收优惠政策,要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税负。当进行经营活动时,可以先了解考虑相关优惠政策,充分利用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缩小成本,最小化风险。现行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覆盖面逐渐延伸,国家大力扶持的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农业、环保业等都享有税收优惠政策,利用这些优惠政策结合企业战略目标,在合理合法的环境内减轻税负。

3 制药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实证分析

EW制药公司简介

EW制药有限公司建于1946年,是专门研究制造药品的制药企业,在制药领域享有领先地位,是我国药业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基地。

公司资产总额达35亿,公司规模逐年扩大,现有员工6000余人,销售收入每年超过20亿元。公司拥有全国首屈一指的企业技术中心――医药工业设计院、研究院、质量检测控制中心、计算中心等部门,能够与外国公司直接洽谈。公司主要生产比较常见的药品的原料以及稀少又强效的药品。产品销往全国各地,营销网遍布全球。

EW制药公司增值税纳税筹划现状分析

EW制药公司经营状况分析

在众多行业中,制药行业是国际化产业之一,是世界产值增长最快的朝阳行业之一。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我国加入WTO,国内医药市场也开始蓬勃发展。EW制药公司具有以下特征:产品结构(分配)较为简单,没有过于复杂的工艺过程,但对专利(配方)有较强的依赖性。销售一般采用分销模式,这是一种有效的销售方式,销售范围广,不过产品销售比较没规律。产品属于生活必需品,消费者层面广,企业受到社会经济波动不大。

EW公司现行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分析

纳税筹划可以针对公司经营活动的不同方面,将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战略思想与EW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相结合,制定出最适度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采购业务的增值税纳税筹划:EW公司为生产中草药,每年需要采购大量的中药材原料。其中有相当部分是初级农产品。这在EW公司的基础生产中尤为突出,为此应尽可能利用免税政策,在采购环节筹划,选择合理的采购对象。

营销活?拥脑鲋邓澳伤俺锘?:税负转嫁是企业最常使用的方法,通过降低销售价格,减少销项税。但是减少收入,利润也会减少。在销售环节若保证利润不减少,最有效的方式即降低销售费用,转嫁给买家。税负转嫁,是一种有效的方法,EW公司可以把销售费用转嫁给买方,同时利润也同样转嫁给了买方,主要的方案有:

运输等价外费用的税务纳税筹划:EW公司每年有占总营业额相当比例的代垫运费等价外费用,如果将其外包成单独运输公司,这就极大地转嫁了费用,降低负税,节约成本。

代销方式的增值税纳税筹划:EW公司的销售方式中,不同代销方式结算方式不同,那么缴纳的增值税和附加税也不同,合理设计代销方案,比如委托各大中小商分别经营代销药品,这种选择是不影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的代销方式。增值税纳税筹划可以从代销这点出发。各大医药企业都会有强大的经销商,EW公司也与各地医药的商家合作,由公司采用代销方式,获得的收入占总收入的5%。收取手续费代销方式普遍是:一是直接打折;二是买一送一。采用不同的促销方式,其计税依据是不同的。

EW制药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最优方案设计

通过具体分析各种方案,还有结合目前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可以针对EW制药公司当前的纳税筹划现状设计几种增值税纳税完善方案,具体如下:

采购业务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及其最优决策

EW公司每年为生产某中药成分别在河南、陕西、湖北等地农村收购初加工的甲、乙、丙三种药材。据市场预测,该药需求量近几年内将呈现持续增长,采购这些药品原材料也就更加迫切增长。

纳税人购进农户生产的初加工的农业成品,可按收据证明的金额的13%计税。EW公司在各地收购的农家手里的初加工药材,由于国家惠农政策,经过加工后的中药不属于初加工的农业产品,在账务处理时不能做进项税抵扣。EW制药可以改变策略,直接购进原料由公司内部进行初加工,可以在降低成本的同时享受税收优惠,具体方案可以收购一台筛选机,即可凭收购凭证所列金额抵扣13%的进项税额,如表1所示。

根据上述方案预测的采购数及金额如表2所示。

各方案比较及预测如表3所示。

由表3可以看出,如果公司采用方案(二),可以很大程度上减少应纳税额,公司每年的收入也会增长,每年因采购销售税款抵扣万元,可以减少纳税万元,增加利润万元。企业成功地借助税收优惠,减少税务财本,解决了进行税额抵扣的问题。

销售业务中运输等价外费用的纳税筹划方案及其最优决策

EW公司2016年收入为22189万元,为了促销,公司负责运送并收费等。每年收取运输费等共计778万元,运输费等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且无对应的进项税额。公司在不影响销售的情况下,运用分批计算等技术,注册全资储运子公司――ENJ储运公司。由于营改增政策,负责EW公司的所有的运输业务,然后收取运输等费用,另外核算。ENJ储运公司属于物流公司,适用11%的增值税。据此分析,公司设计的运输费用纳税筹划方案如表4。

各方案比较如表5所示。

由表5可以看出,如果公司采用方案(二),每年少承担税负元,税负降低了%。当然,设立子公司,成本费用也会增加,则要考虑设立成本问题。因为EW制药价外费用占收入比重相对较高,成本增加也相对较小,方案(二)是可行的,设立子公司进行独立核算,享受政策。

销售结算方式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及其最优决策

我国医药品市场销售款的收回有几种情况:按提货结算时间长的方式结算货款,可以推迟纳税;提货后近期内结算货款方式,加快纳税;还有定期方式结算医药品,销售后结算货款方式等。结算时间的长短影响缴纳税款的发生时间也不同,造成缴款的税额相同,而资金时间价值不同。时间价值是大企业的重要财务政策,因此结算方式的筹划就是根据货物以销售的时间很短,一般很快就会资金回笼,则合同最好采取直接收款方式;若对方公司经营的资金周转情况不太好,货物提货后一般无法不较快回笼,甚至出现坏账,当双方签订合同时,应首要考虑资金能否尽快收回,尽可能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将纳税义务向后推移。

代销方式的纳税筹划方案及其最优决策

EW公司开发的新药,分销全国各大中小城市的经销商和商,主要有支付手续费和视同买断两种方式,不管采用哪一种方式,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代销清单时间,但如果价格不同,就会造成手续费的处理方式不同,那么税款也不同。有关的资料如表6所示。

各方案比较如表7所示。

从两种方案可以看出,EW公司可以减少万元的税款,相应地,附加税减少万。运用扣除技术,减少了应纳税额。

促销方式选择的纳税筹划方案及其最优决策

在经济的激烈竞争下,通常各种庆祝促销活动都是大型药店热衷的,某大型药店邀请EW公司参加。活动方式有折扣销售和买一赠一两种参与方式。采用买一赠一方式销售,计税依据就是赠送商品价值和销售商品价值的总和;采用这种销售方式,就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税。EW公司有营业额为每天20万元(含税),利润率为30%。筹划方案可以具体设计如下,依据促销方式,预测的资料如表8所示(暂不考虑城建税及教育附加)。

各方案比较如表9所示。

销售企划方案【第四篇】

关键词 化妆品企业; 消费税; 纳税筹划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中国成为仅次于美国和日本的全球第三大化妆品消费市场,众多国际知名化妆品品牌纷纷进入中国,国内化妆品企业也迅速崛起,出现了洋品牌、合资品牌、国产品牌三分天下的局面。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化妆品企业在制定公司战略,营造竞争优势时,税金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消费税作为价内税,直接构成化妆品的成本,通过纳税筹划减少消费税支出,可以节约经营成本,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一、选择合理的生产方式进行筹划

化妆品生产有自产自销、委托加工、外购已税化妆品连续生产等方式。税法对不同的生产方式规定的消费税计税依据不同,这就为企业选择有利的生产方式,降低税负提供了可能。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自销化妆品的,应纳消费税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委托加工收回的化妆品直接销售的,由于受托方已代收代缴消费税,不需缴纳消费税。通常情况下,企业收回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直接销售,要以高于成本的价格售出才能获利,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税价格要低于化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并且受托方计税价格低于化妆品实际售价的差额部分,不需要缴纳消费税,因此企业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化妆品直接销售,可以减轻消费税税负。对于委托加工或外购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化妆品的,税法准予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委托加工或外购环节已纳消费税税款。这个规定类似于增值税的抵扣原理。由于按照销售额计税,企业增加了生产环节,消费税税负并未减轻,并且当外购化妆品成本大于委托加工或自行加工成本时,还会降低公司的税后利润。

案例1:某化妆品公司接到一笔生产化妆品的业务,合同约定销售价格为200万元,公司可以选择以下四种生产方式:方案一:自产自销,投入原材料成本60万元,人工费及其他费用20万元;方案二: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向受托方提供价值60万元的原材料,支付加工费20万元,受托方无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方案三:委托加工收回后连续生产化妆品,向受托方提供价值60万元的原材料,支付加工费10万元,受托方无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公司收回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继续生产,需要发生人工费等费用10万元;方案四:外购已税化妆品连续生产,外购化妆品价值100万元(含消费税),公司将外购化妆品继续生产,需要发生人工费等费用10万元。

方案一:应纳消费税=200×30%=60万元,税后利润=(200-60-20-60)×(1-25%)=45万元;方案二:代扣代缴消费税=(60+20)÷(1-30%)×30%=万元,税后利润=(200-60-20-)×(1-25%)=万元;方案三:代扣代缴消费税=(60+10)÷(1-30%)×30%=30万元,应纳消费税=200×30%-30=30万元,税后利润=(200-60-10-10-30-30)×(1-25%)=45万元;方案四:外购化妆品已纳消费税=100×30%=30万元,应纳消费税=200×30%-30=30万元,税后利润=(200-100-10-30)×(1-25%)=45万元

比较发现,方案二最佳。案例中假定四种生产方式成本相等,采用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的方式,企业消费税税负最轻,税后利润最大。企业对自产自销和委托加工后直接销售两种方式进行选择时,若加工费大于自行加工成本,企业可以测算委托加工节约的消费税是否能够弥补加工费大于自行加工成本的差额,选择税后利润最大的加工方式。

二、选择有利的化妆品销售方式进行筹划

化妆品企业在生产销售环节需要缴纳消费税,在生产环节之后还存在批发、零售等流转环节,通过选择有利的销售方式,降低化妆品生产销售环节的销售额,可以节约消费税。

(一)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

企业将生产或委托加工的化妆品按照市价直接销售给经销商,虽然减少了流通环节,节约了流通成本,但是会增加企业的消费税税负。企业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以较低的价格将化妆品销售给销售机构,通过降低销售额减少应纳消费税,销售机构对外销售化妆品时,不需要缴纳消费税。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向销售机构出售化妆品时,只能适度压低价格,如果售价过低,属于“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如果企业设立的销售机构采用非独立核算形式,税法规定,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达不到节税的效果。

(二)成套化妆品销售的筹划

化妆品企业为了迎合消费者的需求,经常采用成套化妆品方式组合销售。税法规定,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纳税。

案例2:某化妆品企业将生产的化妆品、化妆工具、化妆包组成成套化妆品销售,每年销售10万套,每套售价500元,每套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200元,一盒香粉150元,一支口红50元,一套化妆工具90元,一个化妆包10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30%,化妆工具和化妆包不属于应税消费品。如果按照习惯做法,企业将产品包装后再销售给经销商,应纳消费税=(200+150+50+90+10)×10×30%=1 500万元,如果企业采用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将上述产品分别销售给经销商,由经销商包装后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200+150+50)×10×30%=1 200万元。

成套化妆品销售采用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实际上只是在生产流程上变换了包装地点,在生产销售环节将不同类别的产品分别开具发票,在会计核算环节对不同的产品分别核算销售额,则非应税消费品不需要缴纳消费税。如果企业采用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但在账务处理时未分别核算不同产品的销售额,税务部门仍按照30%的税率对所有产品征收消费税。如果当地税务机关对操作环节要求比较严格,上述做法得不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企业可以设立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专门从事化妆品的包装和销售工作。

(三)利用折扣销售节税

按照销售额给予经销商奖励是化妆品企业比较常见的营销策略,奖励得当,可以提高经销商的热情,扩大销售额,提高市场占有率,不同的奖励方式,节税效果不同。

案例3:北京某化妆品企业在全国多个重点城市建立了销售网点,为扩大销售规模,企业制定了两套备选的奖励方案。方案一:对经销商企业不提供任何工资待遇,经销商的收入来自于经销差价和售后奖励,凡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按经销商在该企业提货价计算)的经销商,奖励售价为5万元的小汽车一部;达到200万元的,奖励售价为10万元的小汽车一部;销售业绩越好,奖励的小汽车越高级。方案二:每次签订经销合同时最低销售额为25万元,只达到25万元的不予奖励,但销售额计入下次经销合同的销售总额,销售总额达到50万元的,给予2%的价格优惠;销售总额达到75万元的,给予3%的价格优惠;销售总额达到100万元的,给予5%的价格优惠。

从税收角度考虑,企业给经销商的物质奖励属于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按照视同销售处理,每奖励一部价值5万元的小汽车,公司就要多纳增值税万元,若将物质奖励改为现金奖励,公司不需多纳增值税,但会增加现金流出,对经销商而言,获得的物质奖励或现金奖励属于偶然所得,应由公司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采用价格优惠的办法,企业按照折扣销售处理,将折扣额和销售额开具在一张发票上,减少了销售额,应纳增值税和消费税随之减少,经销商直接从经销差价中获利,可见奖物不如奖钱,奖钱不如折扣。

化妆品企业如果成立了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企业可以根据销售额给予销售公司折扣,销售公司根据销售业绩给予经销商折扣,通过折扣销售的方式,企业可以合理地降低应税销售额,减轻消费税税负。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采用折扣销售方式,应考虑到各地区人口数量和消费水平的差异,根据销售额的大小制定不同的折扣率,既能激励经销商,又能达到节税的效果。

(四)利用销售合同的结算方式延期纳税

资金具有时间价值,推迟纳税义务也是税收筹划的重要方面。对于不同的结算方式,税法规定的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

案例4:某化妆品公司2010年发生了以下几笔业务:(1)2010年3月10日与北京甲商场签订了一份化妆品销售合同,销售金额为300万元,产品于2010年3月10日、5月10日、7月10日分三批发给商场,货款于每批产品发出后一个月内支付,公司的会计已在3月底缴纳了消费税90万元;(2)2010年6月15日与天津乙商场签订了一份化妆品销售合同,销售金额200万元,产品6月20日发出,货款2010年12月20支付,公司的会计已在6月底缴纳了消费税60万元;(3)2010年12月9日与上海丙商场签订了一份化妆品销售合同,销售金额100万元,要求产品在2011年3月9日发出,丙商场已将货款汇到公司账上,公司的会计已在12月底缴纳了消费税30万元。

案例中公司的销售人员不熟悉货款结算方式对税收的影响,财务人员对待税收问题过于谨慎,造成公司大量的业务没有收到货款,税款却先行缴纳,增加了现金流出,造成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第一笔业务,如果在销售合同中明确“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应按照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公司就可以将30万元的消费税纳税义务分别推迟1个月、3个月、5个月;第二笔业务,如果在销售合同中明确采用赊销方式结算,公司可以将消费税纳税义务推迟6个月;第三笔业务属于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利用销售合同的结算方式延期纳税,需要企业的销售人员了解税法的相关规定,在签订销售合同时,若采用赊销、分期收款、预收货款等结算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付款方式,使企业在合法的期限内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五)规范退货流程减少应税销售额

化妆品销售以后,可能由于货品配送错误、破损或品种、质量等原因发生退货。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简称《通知单》),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据此减少销项税额和应纳消费税。化妆品企业应规范退货流程,对需要退货的商品,要求购买方返还发票或提供《通知单》,若购买方无法提供《通知单》,企业就不能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退货行为得不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人为增加了企业的税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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