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方案(实用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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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财务管理制度1
一、基本原则
(一)一般程序
1、以出勤日计算每月应发工资;
2、每月10日发放上月基本工资,20日发放提成或绩效,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存入员工个人帐户(遇节假日顺延);
3、自动离职人员工资待办理完移交手续后于次月10日到财务部结算;
4、每月2日前由人事部统一上报公司人员考勤、人员岗位及相应社保异动表、奖罚等情况到财务部,部门人员奖金由各部门经理上报。
5、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公司的福利待遇制度,根据当月考勤统计情况及公司有关规定由财务部门审核人事部门计算的工资,统一制工资表,执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
6、工资单经财务经理、部门经理、总经理签字方可发放;
7、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制定并调整工资管理制度,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二)保密原则
工资报酬实行保密管理,任何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非因履行工作职责之需要,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所获悉的公司薪酬结构;任何员工不允许以任何方式询问、议论他人的薪资报酬,并不得向他人泄露自己的薪资报酬。凡违反者公司将做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者处理。
(三)收入挂钩原则
1、为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及各事业部-利润中心的经营管理需要,各利润中心的人员收入、福利与所在利润中心的总体效益相结合,具体工资等级由各利润中心按本工资管理制定拟定。其中:业务人员的收入水平与其本人的业务完成额直接挂钩;非业务人员的收入水平与其所在利润中心的利润指标完成情况相关联;根据不同利润中心的实际情况,条件具备部门的主管(含)以上人员可实行年薪制。
2、职能部门人员的收入水平与公司的整体利润及个人绩效考评的实际情况挂钩,实行月薪制。各职能部门按照本工资管理制度,根据本部员工岗位职责、员工个人工作资历等情况确定本部员工的工资等级。
(四)备案原则
1、对于利润中心的业务人员与录入人员的收入标准,可在公司的工资管理制度原则基础上根据自身情况做调整,但必须在经营计划中明确说明,并经公司批准后报运营中心备案,方可执行;
2、所有利润中心、职能部门的人员工资等级必须在财务或运营中心备案(年薪制的除外)。
(五)薪酬结构
1、薪酬结构种类
1)年薪制加期权股;
2)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加期权股 ;
3)基本工资加佣金(提成)制;
4)基本工资加计件工资加绩效奖励。
2、基本工资可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饭补构成。
3、对应于不同级别的人员公司规定不同金额的费用报销额度,凡在此额度范围内的交通费、通讯费、办公费、招待费、礼品费等与业务相关的费用支出可与下月10日据实报销;同时部门经理对本部门员工费用报销,可在其相应的额度内,根据部门业绩及员工当月工作考核情况予以调整。
4、根据深圳市政府社会保障制度,对于深圳市户口员工的房补,以“住房公积金”体现,直接存入个人帐户;而非深圳户口的员工作为相应的福利, 对应不同的级别人员公司规定不同金额的费用报销额度, 凡在此额度范围内的住房费用, 可以据实报销。
5、实行以上薪酬结构的人员,除了由公司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按照劳动法规定给予加班费外,均不另外享受加班费。
6、每位员工只能享受一种薪酬结构,不允许既享受奖金基数又享受提成。
7、实行薪酬结构(3)(4)类的人员,其佣金(提成)提取标准以及计件工资的计算标准必须在公司财务部备案,并有财务部门的监督核算。
8、实行年薪制的人员,其年薪总额的50%—70%按月发放,根据收入标准相应级别确定每月的预期收入额,剩余30%—50%部分在考核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
二、工资定级权限
1、各事业部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由公司总经理确定。
2、由公司总经理确定工资的人员,工资文件由财务部负责备案,财务部经理负责编制报表及发放的执行工作;其他人员的工资定级文件由运营中心、财务部备案并执行。
3、利润中心人员工资定级:
1)各事业部总经理的年薪水平及月收入标准,与其利润中心的经营计划中各项指标挂钩,由公司总经理确定,财务部经理负责执行;
2)事业部总经理以下实行年薪制的管理人员的年薪水平及月收入标准,由事业部经理制订并随其利润中心的经营计划上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运营中心、财务部备案并执行;
3)年薪制以外的管理人员、专业人员、业务人员、操作人员的定级与考核标准,由事业部总经理确定后报运营和财务部备案并执行。
4、职能部门人员工资定级:
1)部门经理(含)以上管理人员的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个人绩效挂钩,其工资级别由公司总经理确定,财务部经理负责执行;
2)部门经理以下人员的定级与考核标准,由部门负责人制订,报公司总经理审核后,运营中心、财务部备案并执行。
三、工资收入标准(见附表)
附表1:利润中心管理人员收入标准;
附表2:成本中心管理人员收入标准;
附表3:专业技术人员收入标准;
附表4:操作人员收入标准;
附表5:业务人员收入标准。
集团财务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范企业财务行为,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会计法》、《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市政工程的特点及其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分公司及以资本为纽带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如实反映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企业各种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第五条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形式可根据企业的规模、管理特点而定,大、中型企业应按具体业务事项、有关内容制定各单项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小型企业可以制定一个总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第六条企业的其他职能部门要配合财务部门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经企业董事会(领导办公会)审议通过,同时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查后执行。
第七条企业制定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要确保贯彻实施,并接受主管财政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和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内部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八条企业应按照国家财政部有关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健全约束机制,保证财务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九条企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部门,配备持有主管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部门条件的,应当在有关部门中配备会计主管人员。
第十条企业会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要经集团公司人事、财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企业要制定会计人员的管理制度,包括各类会计人员的岗位设置、业绩考核、业务水平鉴定、调整使用、任免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二条企业要制定原始记录管理和填报制度,包括明确生产经营活动中各环节的原始记录工作;统一规范各种原始记录的格式、内容、填制方法及签署、传递、汇集、反馈的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三条企业要制定先进合理的定额管理制度,包括制定定额的依据、方法和程序;劳动定额、物资定额、费用定额、人员定额、工时定额、设备利用率和各项成本开支标准;以及定额的执行、考核办法及定期修订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四条企业要制定计量验收管理制度,包括各种计量手段的配置及其管理、校正、维修等要求;规定各种财产物资购建、领用、运输、转移、销售等各环节的计量验收;已完工程和未完工程的计量计价;以及计量验收的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五条企业要制定财产物资的管理和清查盘点制度,包括财产物资转移、调入、调出、领退、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手续和程序;固定资产台账和设备操作、使用、维护、检修的岗位责任;在用临时设施、周转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责任;以及对各种财产物资、分包工程、已完工程和未完工程定期盘点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六条企业要制定内部结算价格管理制度,包括参照市场价格制订各种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动力、设备、劳务等的内部结算价格;内部结算价格实施范围及审批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七条企业要制定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包括财务预算的种类、作用、编制方法和程序;预算的审批及调整权限等方面的内容。第十八条企业要制定内部稽核管理制度,包括内部稽核工作的职责分工、内容、要求;审核凭证及复核账表方法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九条企业要制定工程价款结算签证和催收管理制度,包括工程价款的结算条件、手续、时间;填制结算凭证的要求;建立催收工程价款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条企业要制定财务信息管理制度,包括财务档案的保管、调用手续、销毁期限;财务信息分类原则以及方法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企业,要制定会计电算化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章资金管理和筹集
第二十二条企业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提高效益的原则,保证生产经营、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等方面的资金需要,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按照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对外投资、非生产性开支等分类按月、季度、年度编制资金使用计划。
第二十四条企业要制定适合本企业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货币资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企业筹集的。资本金,按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等。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生产经营期间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根据《广州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规定,分享企业利润和分担风险和亏损。
第二十六条企业接受捐赠财产、资产重估确认价值的差额、国家拨入的专款等,按规定转入资本公积。企业的资本公积用于转增资本金时,要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二十七条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应当用于企业发展。如用于弥补亏损(潜亏)、非生产性开支、转增资本金时,要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二十八条企业短期借款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长期借款的应计利息支出,在购建固定资产期间,计入资产的价值;生产经营期间,计入财务费用。企业按照有关合同规定预提应交给其他单位的费用,包括租金、利息等,如超过合同规定的付款期仍未支付的,不得继续预提,并将预提或多提数在年终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企业要制定负债的管理制度,包括对负债进行分类、登记、清理和还债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十条企业向银行借款所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和期货等风险性投资。
第四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企业要制定债权的管理制度,包括对债权进行分类、登记、清理和催收措施及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企业要制定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临时设施等的摊销管理制度,包括摊销范围、类别、方法、领用、退库、报废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定期清理和核实资产,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不得采取多领、少领存货材料等手段调节企业盈亏。
第三十四条企业要按集团公司制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符合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装修费)条件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其支出应作递延费用处理,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十六条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盘亏、毁损、报废和应收款等净损失,须经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审查、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后,报集团公司和主管财政部门审批。企业在报批资产损失时,应提交详细资料,说明损失原因。
第五章对外投资管理
第三十七条企业对外投资(含企业自办的各类经济实体)的项目必须做好可行性研究,经企业董事会审议决定,并报集团公司审批,再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审批)后,才能实施。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资金不足,资不抵债的企业,以及对外投资项目报酬率预计达不到银行存款利率的,不得对外投资。
第三十九条企业对外投资涉及财产转移的,应当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和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十条企业要对被投资企业进行跟踪审计和财务管理,及时做好对外投资项目的效益测算和分析评价工作,定期向领导汇报投资收益情况。
第四十一条企业对外投资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查明原因,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六章成本和费用管理
第四十二条企业在工程施工、提供劳务、作业、房地产开发、销售产品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计入成本、费用。
第四十三条施工企业必须按照集团公司下发的施工项目管理有关文件进行工程直接成本的核算。
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根据有关人员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五条企业可按实发工资总额的比例14%、2%、1。5%分别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企业应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计算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要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
第四十七条企业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0。5%。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在核销坏账时,应提供司法、公安、法院、工商等部门的证明,经征收机关审核同意,才准予在税前扣除;关联方之间的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账。
第四十八条企业对外出租固定资产收取的租赁费用,不得低于该固定资产应当计算提取的折旧费用。
第四十九条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应当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员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应当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第七章收入、利润及其分配管理
第五十条企业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等。施工企业的建造工程合同收入包括合同中规定的初次收入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第五十一条企业应根据收入的性质,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地确认和计量各项收入。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第五十二条企业的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收益(亏损)以及营业外收支净额等。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按国家税法规定作相应的调整后,依法计缴所得税。
第五十三条按照《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的税后利润收益,扣除经批准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数,扣除按规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10%、法定公益金10%后的余额全部上缴集团公司,上缴税后利润收益余额中20%由集团公司上缴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余下80%留存于集团公司,作为国有资本金的投入。
第五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等弥补。
第五十五条企业提取的法定公益金主要用于集体福利设施的建设,不得和应付福利费混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消费性支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员工发放。如企业按规定以法定公益金用于集体福利设施的,应以实际发生的金额减少法定公益金,同时增加任意盈余公积。
第八章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评价
第五十六条企业必须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七条根据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企业每月必须编制项目工程成本分析表、应收(预收)工程款分析表、会计报表补充资料表、合并报表补充资料表等内部会计报表。
第五十八条企业必须在每月15日(分公司在每月10日)前交上月会计报表给集团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在下年1月25日(分公司在1月20日)前交给集团公司。
第五十九条企业效绩评价指标包括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总资产周转率(次)、流动资产周转率(次)、资产负债率、已获利息倍数、销售(营业)增长率、资本积累率、资本保值增值率、主营业务利润率、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成本费用利润率、存货周转率(次)、应收账款周转率(次)、不良资产比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速动比率等。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条企业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法规相抵触,应以国家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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