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销售方案【汇集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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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销售方案【第一篇】
1、给终端销售人员提供成功销售经验,提升终端销售人员技能,有效拦截顾客,高效成交,从而提升终端销量。
2、丰富培训内容,全方位提升终端销售人员素质。
二、案例库内容:
定义:
销售案例,是指终端销售人员在终端销售的销售过程,以案例的形式体现。
形式:
以文字形式体现、以录音形式体现、以录像形式体现、以图片形式体现。
内容:
1、按成交结果分为:成功销售案例、失败销售案例;
2、按渠道分为:3C销售案例、超市销售案例、百货销售案例;
3、按顾客年龄段分为:老年顾客销售案例、中年顾客销售案例、青年顾客销售案例;
4、按产品品类分为:电饭煲销售案例、电磁炉销售案例、电压力锅销售案例、料理机销售案例等;
5、按产品定位分为:高端产品销售案例、中端产品销售案例、低端产品销售案例;
6、按区域分为:一级市场销售案例、二三级市场销售案例、县乡级市场销售案例。
销售案例构成:
1、案例重现:将整个销售流程详细再现。
2、案例分析:对整个销售流程中的关键步骤、动作、语言进行分析。简而言之就是案例中的销售人员为什么这么说、这么做,这么说、这么做有什么好处或这不足。
案例来源:
终端销售人员。
案例标准模板:
商场名称:
导购员名称:
案例:
导购心得:
讲师分析:
举例:
商场:深圳南山苏宁
导购员:张华侨
某天下午三点,而此时正处苏宁交接班高峰,人较多。顾客出现了,衣着非常的随便,脚穿拖鞋,手提塑料袋,样貌极普通,甚至可说是不修边幅(年龄最后才知道69岁),他很随意的看着各种品牌,而此时大多数促销员并未搭理他。当走到方太柜前,我也并未在意,但不经意间,我发现塑料袋里是一款非常有名的手机及一个纸包,心里迅速作出判断,有购买能力,于是开口就向其推荐了最新的套装,说:这是目前最新款式的油烟机,消毒柜炉具造型也是目前独一无二的,细节处理更是精益求精的诸如此类向顾客介绍了方太产品的优点,当顾客询问为何造型都差不多,但价格却相差这么大时,我马上指出差不多的错误,对比了内部设置的诸多不同,同时拿出自己的手机说:“你看,同样是手机,彩屏的(当然我的手机不是彩屏的)我的仅仅售价一千多元,而您的手机几千元,造型也差不多,您能说是一样的吗?而方太作为中国厨房专家,业界典范,每一款的设计与功能都是领先的,其他品牌可以模仿它的外观,但能模仿内部的构造吗?在质量、功能使用效果上根本不能相提并论,如此这般,当顾客稍一犹豫我就用肯定的语言坚定他购买的欲望,终于瓦解了顾客的心理防线,一次购买了我们的三件。
导购员心得:
在这个案例中我做得比较成功,首先是当别人认为此顾客不具备购买能力时被我发现了。当顾客用现金付款后,很多促销员还觉得不可思议,不过事后总结时,我觉得还是进行手机对比时,抓住了顾客的心,第一,既间接夸奖了顾客的手机,让顾客得到了精神上的满足,又充分肯定了自己的对比可行性;第二,从事例上证明了只有好的,才是贵的,让顾客愿意接受方太的价格,做出了购买方太是不会后悔的决定。
讲师分析:
1、终端导购员必须有敏锐的视觉洞察力(我发现塑料袋里是一款非常有名的手机及一个纸包,心里迅速作出判断,有购买能力),在终端眼睛一定好活。
2、不要从顾客外表判断顾客的购买力,一定要用语言来探测顾客的需求,然后评判顾客的购买力,人的眼睛一般会欺骗自己,外在的表象并不能说明事物的真相。
3、一定要分析、把握顾客消费心理。对于新买手机的消费者来说,迫切需要别人对他新手机的认可(我的仅仅售价一千多元,而您的手机几千元),通过赞美,获得与顾客的共鸣。
4、终端销售一定要灵活,尤其是语言,要善于运用顾客认可、知道、理解的案例支撑产品的卖点(你看,同样是手机,彩屏的(当然我的手机不是彩屏的)我的仅仅售价一千多元,而您的手机几千元……)。
5、终端导购一定要有足够的霸气与自信,用自信去感染顾客。
三、话术库内容:
定义:
话术,是指终端销售人员的销售说辞,是对产品卖点、技术点的“翻译”与转化,用最通俗、简洁、有效的语言达成销售。
内容:
1、产品卖点的销售说辞;
2、反击竞争对手攻击的销售说辞;
3、遏制、打击竞争对手产品卖点的说辞。
话术来源:
终端销售人员、竞品销售人员
举例:
例一:
九阳在终端推出“防辐射城”的概念,如何应对?
应对:导购员问:在生活中,你有没有注意有些地方贴着“小心碰头”的提示语?
顾客回答:是(引导顾客说是)有些地方贴着这样的提示语。
导购员问:那您注意过是哪些地方贴着这样的提示吗?
顾客回答:一般是过道高度比较低,容易碰头的地方(注意引导顾客朝向这个思路)
导购员引导:您说的很对,看来您平时是很关注生活细节的人。就像您刚才说的那样,同样的道理,您应该明白九阳电磁炉为什么要设置防辐射城了吧?
(同样的思路,用生活的实例来证明九阳是在捏造卖点、九阳电磁炉的辐射要比其他品牌强,所以才要用城来防。这样的例子还有:小心地滑的地方都是地板很光滑,人不小心走上去容易滑倒。)
例二:
顾客问电磁炉为什么将最高加热温度定在240度?
应对:
您还记得赵本山的小品《卖拐》吗?赵本山判断范伟是厨师的依据是“脑袋大脖子粗,不是大款就是伙夫”,为什么厨师大部分是脑袋大脖子粗呢?不是因为他们在厨房偷吃,而是被油烟熏得。一旦加热温度超过240度,油烟生成会增加50%,也就意味着您吸进油烟的机率增加了50%,我们公司的产品都是从顾客利益角度考虑的,设定在240度是为了您的健康着想。
四、案例库、话术库收集方法:
收集途径:
1、终端走访:
交谈方式获得:通过与终端销售人员沟通交流,引导其说出销售案例、话术。
观察方式获得:通过观察终端销售人员的销售过程,从中提炼销售案例与话术。
2、会议采集:
周例会:在周例会安排专项终端销售人员案例、话术分享时间,然后进行整理。
大型集中培训:通过提问的方式,让终端销售人员讲述个人销售案例、话术,然后进行整理。
要求:
案例的要求:
1、具有典型性:收集这个案例的目的要明确,同时其中的销售经验具有可复制性。
2、过滤整理:案例需要经过收集人的过滤整理,将关键点放大。
话术的要求:
1、转化:将产品研发资料,转化为普通消费者能听懂的语言;将产品卖点转化为产品买点。
2、简洁:语言要简洁明了,具有生活气息,不是书面语言、技术术语的罗列。
3、有效:话术的收集目的必须本着解决顾客疑问、阐述自己观点的目的,不能漫无边际,画蛇添足。
4、真实:不能凭空捏造,必须有理有据。
收集所需工具:
笔、笔记本、录音笔或可录音MP3/MP4、摄像机、照相机。
推荐实用可录音的MP4,比较经济方便。
收集时间:
随时发现随时收集
五、案例库、话术库的运用:
产品销售方案【第二篇】
关键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明知
一、 案情简介
2012年3月26日,柳城县工商局执法人员会同广西壮族自治区气体产品质量检验站对柳城县新安公司的两个储气罐内的液化气分别进行抽样检验,其中一个储气罐内液化气中二甲醚含量达%,另一个储气罐内液化气中二甲醚含量达%,均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中烃类组分含量不大于%的规定。经查,该批次产品共吨,至案发时已全部销售完毕。经物价部门评估,该批次液化气共价值元。
二、 分歧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钟某、林某某销售劣质液化气价值元并无异议,认为数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标准。但对钟某、林某某在销售这批伪劣气体中是否明知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钟某、林某某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第16条规定,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在销售领域内分两种情况:一是在销售产品中故意掺杂、掺假;二是明知是伪劣产品而售卖。即明知自己所销售的是伪劣产品。如果销售者不具备这种明知,即可表明其没有违法性认识,其是不用对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钟某、林某某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理由是虽然新安公司没有检测手段和能力,但是,钟某、林某某向厂家进货的气体价格明显低于其他厂家的价格,且其曾多次收到消费者投诉说所换的气罐比以前耗费得快。所以其对液化气质量应该是会有所怀疑的,根据过错推定原则,认为其知道该批气体不合格,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三、评析意见
由于刑法规定的不足,对于“明知”的具体解释和适用在司法实务中难以把握。本案的焦点即在于钟某和林某某对于所销售的伪劣商品是否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犯罪的主观方面的“明知”。笔者认同第二种意见,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追究被告人钟某和林某某的刑事责任。
第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我国刑法分则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明知”没有明确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在销售领域内分两种情况:一是在销售产品中故意掺杂、掺假;二是明知是伪劣产品而售卖。而在本罪中,销售者在销售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等故意行为方式,即是表明了销售者对销售伪劣产品这种结果是持希望态度。在本案中,新安公司曾多次接到客户投诉说气体用的时间短,而其继续将剩下的气体卖出,显示出其对于这些伪劣产品的销售是持积极态度的,其行为构成直接故意
第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明知”要素是注意规定。注意规定
是将原本符合基本规定的行为,提示性地规定按照基本规定规定,并不改变基本规定的内容,具有路径指引的功能。同时,分则条款中也有一些条款没有明确写明“明知”要素而却同样的有“明知”要求。本人认为,此处的“明知”是注意规定,即就算没有写明“明知”也应该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明知”要素。刑法总则第14条明确规定,只有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才具有犯罪故意。就像之前所提及的,如果行为人都没有认识到自己所持有的物品是,就不可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对公众健康构成危险,也就不具有犯罪的故意,又怎能构成持有罪呢。同样的道理也存在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不管刑法条文中是否规定了“明知”,对于销售者来说,要构成此罪就应该知道所销售的商品是伪劣商品。所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明知”是注意规定。既然是注意规定,则在其他存在可能知道的场合中也就算是“明知”了。
第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明知”要素的确定可适用刑事推定。实际生活中,所有的犯罪分子都不会完全按照刑法条文去实施犯罪。如果要求销售者确实知道所销售的产品是假冒伪劣产品才能对其定罪的话,要么获得销售者的供述,要么就是销售者和制假者之间的合作协议,要么是该销售者所销售的商品仅仅从外观上就可辨明是伪劣产品。所以,笔者认为对应着要求销售者“明确知道”其所销售的商品是假冒伪劣商品的是可以通过过错推定原则,推定销售者“应该知道”其所销售的商品是假冒伪劣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1、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的;2、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的;3、销售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被发现后转移、销毁物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4、其他可以认定为明知的情形。笔者认为,在实践中,该会议纪要对明知的解释可以指导销售伪劣产品罪中对“明知”的判定。除非销售者有明确证据证明其是被不法生产厂商蒙骗的,可以排除其“明知”心态而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本案中,虽然新安公司没有专业的检测设备,但是从该公司的账目上明显可以看出该公司以比平时进货低三分之一的价格获得该批液化气,从而检察机关完全可以推定钟某、林某某理应对这批液化气的质量存在怀疑,他们是知道该批气体是有问题的。
参考文献:
[1]《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产品销售方案【第三篇】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下同),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市房地产交易监理处负责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办理预售商品房入网手续和网上用户认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入网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到市房地产交易监理处办理入网手续和网上用户认证。
未经预售直接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房地产交易监理处办理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同时办理入网手续和网上用户认证。
第五条商品房获准销售后,市房地产交易监理处应当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公布下列信息: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主要内容;
2.商品房项目的规划总平面图、各幢的建筑平面图;
3.商品房楼盘表,包括总单元(套)数以及每单元(套)的部位、套型、面积等测绘结果;
4.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5.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示范文本;
6.商品房拟销售价格。
第六条商品房拟销售价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时,向房地产交易监理处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调整其商品房拟销售价格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交易监理处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网上提供虚假的信息资料。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售。
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预订、预约等方式进行销售活动。
第八条商品房销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网上公布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示范文本,协商拟定合同条款。
商品房销售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将合同文本传送至市房地产交易监理处,办理网上备案手续和房地产登记申请。
购房人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文本上输入相关个人信息,并设置密码。
第九条市房地产交易监理处应当及时完成网上传送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文本的核校,给予合同编号和房屋代码,并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发送合同备案证明和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
市房地产交易监理处应当在发送合同备案证明和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的同时,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在商品房的楼盘表内注明该单元(套)商品房已销售。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打印已取得备案证明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和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并与购房人共同在书面合同上签名(盖章)。
第十一条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需要变更或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应持当事人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取得备案证明的书面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到市房地产交易监理处办理变更或注销合同备案的手续。
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市房地产交易监理处应当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在商品房的楼盘表内注明该单元(套)商品房销售合同已解除。
第十二条*市房地产交易监理处应当定期汇总、分析和全市新建商品房的交易信息,并提供网上公开查询服务。
产品销售方案【第四篇】
一、选择最佳的应税消费品加工方式,降低消费税负
企业生产应税消费品,可以选择自行加工,也可以选择委托加工。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由生产企业按照销售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纳税人连续生产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的,不用缴纳消费税。用外购的已纳消费税的产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可以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可以在本企业继续加工成应税产成品,也可以直接对外销售。继续加工再对外销售的,原支付给受托方的消费税可以抵扣;直接对外销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企业进行生产应税消费品筹划时按应税消费品加工方式进行测算,选择消费税负最低的方案,现举例分析对比如下:
(一)选择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方案
1.选择自行购进原材料,自行生产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方案
例1金陵卷烟厂购进一批烟叶价值200万元,准备由一车间加工成烟丝,预计加工费为220万元,然后由二车间加工成甲类卷烟,预计加工费为80万元,生产完成后出售甲类卷烟,预计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500万元,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暂按45%计算,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金陵卷烟厂自行加工生产甲类卷烟应纳消费税税额=1500×45%=675(万元)
金陵卷烟厂自行加工生产甲类卷烟税后利润=(1500-200-220-80-675) × (1-25%)=(万元)
2.选择用外购已纳消费税的原材料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方案
例2金陵卷烟厂购进已经缴纳消费税烟丝价值495万元(注:已经缴纳消费税烟丝价值495万元计算参见例3),准备投入加工费80万元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对外出售,预计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500万元,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暂按45%计算,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金陵卷烟厂用外购已纳消费税的原材料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1500×45%-495×30%=(万元)
金陵卷烟厂税后利润=(1500-495-80-) × (1-25%)=(万元)
(二)选择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方案
1.选择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应税半成品收回后,再生产为产成品对外销售方案
例3金陵卷烟厂购进一批烟叶价值200万元,准备委托新华卷烟厂加工成烟丝,预计加工费为220万元,加工后烟丝由金陵卷烟厂收回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预计加工费为80万元,生产完成后出售甲类卷烟,预计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500万元,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暂按45%计算,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委托新华卷烟厂加工成烟丝代收代缴消费税税额=(200+220)/(1-30%)×30%=180(万元)
金陵卷烟厂应纳消费税税额=1500×45%-180=495(万元)
金陵卷烟厂税后利润=(1500-200-220-80-495) × (1-25%)=(万元)
2.选择委托其他企业加工产成品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方案
例4金陵卷烟厂购进一批烟叶价值200万元,准备委托新华卷烟厂直接加工成甲类卷烟,预计加工费为300万元,甲类卷烟生产完成后金陵卷烟厂全部收回对外出售,预计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500万元,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暂按45%计算,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新华卷烟厂加工甲类卷烟代收代缴消费税税额=(200+300)/(1-45%)×45%=(万元)
金陵卷烟厂收回甲类卷烟对外出售时不再缴纳消费税。
金陵卷烟厂税后利润=(1500-200-300-)×(1-25%)=(万元)
从以上四个案例金陵卷烟厂税后利润的计算结果进行选择,第一应选择委托其他企业加工产成品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方案;第二应选择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应税半成品收回后,再生产为产成品对外销售方案;第三应选择用外购已纳消费税的原材料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方案;第四应选择自行购进原材料,自行生产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方案。
以上不同加工方式产生税后利润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因为不同加工方式应税消费品的税基不同,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计税的税基为产品销售价格,税负最重,购买应税消费品继续加工方式,虽然以产品销售价格为税基,但允许扣除购入原材料的已经缴纳消费税税额,税负相对较轻,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计税的税基为组成计税价格或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其往往低于产品销售价格,而低于的这一部分,实际上未缴纳消费税,故税负最轻。
二、改变换取生产资料方式, 降低消费税负
例5华光公司准备以自产的150辆摩托车向前进橡胶厂换取其生产的橡胶材料,华光公司当月销售同种型号摩托车有二种价格,分别为以4500元的单价销售了200辆, 以6000元的单价销售了300辆, 摩托车消费税税率为10%。
按消费税法规定: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故华光公司换取橡胶材料,应按摩托车当月最高销售价格6000元/辆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150×6000×10%=90 000(元)。
对以上案例进行税收筹划,可考虑改变生产资料换取方式,将摩托车先销售,再用销售款购买橡胶材料, 华光公司销售150辆摩托车可按摩托车的月加权平均单价计算应纳消费税,摩托车的月加权平均单价=(4 500×200+6 000×300)/(200+300)=5 400(元/辆), 销售摩托车应纳消费税税额=150×5400×10%=81 000(元),比筹划前节约消费税=90 000-81 000=9 000(元)。
三、改变成套消费品的销售包装方式,降低消费税负
例6武进酒业有限公司生产各类粮食白酒和果酒,本月将粮食白酒和果酒各1瓶组成价值60元的成套礼品酒进行销售,这两种酒的出厂价分别为:40元/瓶、20元/ 瓶,均为1斤装。该月共销售5万套礼品酒。这两种酒的消费税税率分别为:粮食白酒:每斤元+销售额×20%;果酒按销售额×10%。
按《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武进公司采用“先包装后销售”方式销售5万套礼品酒属于“兼营”行为。同时,该公司将这些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因此,应按从高原则,即适用粮食白酒的消费税计算方法计税。其应纳消费税税额为=50 000×(×2+60×20%)=650 000(元)。
对以上案例进行税收筹划,可考虑改变应税消费品的包装方式, 采用“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将两种酒分别核算销售额,同时在销售柜台设置礼品盒,在消费者购买两种酒后再用礼品盒进行组合包装,该公司可按两种酒销售额分别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50 000×(+40×20%)+ 20×50 000×10%=525 000(元)。由此可见,对应税消费品的包装方式由“先包装后销售”改为“先销售后包装”节约消费税税款=650 000-525 000=125 000(元)。
四、改变包装物的作价方式,降低消费税负
例7名风轮胎公司本月销售100 000个汽车用轮胎,每只2000元,其中含包装物价值每只300元。轮胎消费税税率为3%,名风轮胎公司采取轮胎连同包装物合并销售,销售额=100 000×2000=200 000 000(元)。
按《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销售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名风轮胎公司轮胎连同包装物合并销售应纳消费税额=200 000 000×3%=6 000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