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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环境整治方案范例汇总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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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农村环境治理【第一篇】

[关键词]农村生活环境 环境治理 现状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4-0240-01

引言

现阶段我国农村的环境状况依然十分严峻,环境污染问题严重危害着人们群众的身体健康,制约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鉴于此,笔者拟根据相关资料,对农村现阶段的环境污染状况作一简要分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环境污染防治对策,以期对我国农村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有所裨益。

1 我国农村生活环境治理标准化的现状

农村生活环境治理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分析

在政策方面,近年来国家标准委组织相关方面围绕现代农业标准体系建设、现代农业标准化服务和推广体系建设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开展了农业社会化服务标准体系研究和标准制修订、新农村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标准化等工作,并先期在美丽乡村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方面进行了试点。农业标准化正在从规范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的基础上,向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治理为主的新农村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和产业化经营拓展方向转变,将逐步形成标准化全面服务、整体支撑三农工作的全新农村标准化工作局面。

我国农村生活环境治理标准化技术组织及标准归口情况

随着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农村环境治理标准工作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无论是标准涉及的领域还是标准的数量都大幅增加。截至目前,农村生活环境治理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共制定了200多项。这些标准成功研制的背后,是各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的积极努力,如:负责农村绿化、亮化相关标准研制的标准化技术组织是全国城镇风景园林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49);负责村庄大气环境治理相关标准的标准化技术组织是全国环境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07);负责农村垃圾集中处理相关标准的标准化技术组织是全国环保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75);负责生活污水综合治理相关标准的标准化技术组织是全国城镇给水排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34);负责卫生厕所改造相关标准的标准化技术组织是全国城镇环境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51)。

我国各地农村生活环境治理标准化工作实践

随着环境保护压力的不断增大,我国很多地区都在陆续探索开展农村生活环境治理标准化的工作实践,如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四川、陕西、宁夏等地区制定了农村环境治理相关的地方标准,为各地农村环境治理提供方法和依据。我国农村环境治理标准化发展步伐加快,成效显著,对于加强农村环境治理能力,减少环境污染的发生,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等方面都起到了安全的作用。

我国对农村环境治理的认识不断提高,各地方政府也在逐步加大农村生活环境治理的力度,并不断认识到标准化对环境治理的技术支撑作用。地方政府和环境管理部门建立了一批美丽乡村标准化试点,充分发挥了试点的辐射效应,加快带动其他地区农村环境治理标准化工作。

2 我国农村生活环境治理标准化工作存在的问题

治理主体过于单一

目前我国环境的治理主体是由政府担任的,由于地域具有局限性,农村具有地域辽阔、分散广以及污染情况复杂等特点,政府无法对农村环境进行集中管理,这就导致了行政力度不够的情况出现。

缺乏治理创新理念

村民的自主意识尚未发展全面,环保意识相对薄弱,如何治理好环境成为首要问题。这就要求做好城镇乡村的建设,抓住重点,做好村镇的环保建设,改善重点实施建设。

治理手段比较传统

政府是治理的主体,其他的公共组织参与较少,因此治理手段相对比较传统。在解决实际问题难以达到很好的效果,缺少各方面的自愿和平等合作。与之对应的就是传统企业的运行方式也相对比较传统,缺点是在应对政府的检查时,存在侥幸心理,使用的设备老化,不能实时对废水进行排放。

3 推进农村生活环境治理标准化的对策和建议

建立健全农村生活环境治理相关标准化法规体系

在现有农村生活环境治理标准化法规体系的基础上,一方面要明确该体系中各层次法规的缺失情况,通过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优化法规制定流程,缩短农村生活环境治理相关法规制定的周期,加快法规的研究和实施,完善当前农村生活环境治理的重要标准化法规的不足;另一方面要与时俱进,加快对现有农村生活环境治理标准化法规的修订完善,确保各项法规的科学性和适用性,使其更有针对性。

明确农村生活环境治理标准化发展路径

在明确农村生活环境治理标准化发展路径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制定农村生活环境治理标准化发展规划,建立符合我国农村发展特点的标准体系,依据现实情况和未来预期,确定未来一段时间内标准制修订的目标和任务,绘制标准化路线图,提出具体的标准研制、标准宣贯培训、标准化试点、标准实施效果的评价、标准化人才的培养、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的组织和参与等各项标准化工作具体任务,确定各项任务的具体时间节点和责任部门,明确分工,按时推进,严格监督考核,指导各项实际工作的有序开展。

完善农村生活环境治理标准化工作保障体系

(1)建立标准化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加强各部门联动,促进各部门政策、措施的有效协同,形成治理合力。建议由县市一级人民政府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组成“农村生活环境治理标准化实施领导小组”,结合各地工作实际,加强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实施,负责农村生活环境治理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2)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力度。政府是环境治理工作的关键主体,通过财政、税收等多种方式进行资金投入,同时加强农业、科技、环保、质监等多部门联动,整合各方面资金,提高资金支持力度和资金使用效率。

(3)加大标准化科研项目的研究力度。充分调动相关行业的科研院所、标准化科研机构、高校相关专业的人才,开展农村生活环境治理研究工作的积极性,逐步建立农村生活环境治理的标准化专家库,参与到农村生活环境治理各项工作中。同时,还要加强农村生活环境治理科研项目的成果转化,形成科研成果不断引领农村生活环境治理建设的良好工作局面。标准化科研项目要重点将农村生活环境治理所涉及的建设、管理、技术、服务等方面的内容纳入到科研项目范围内。

4 结论

建设新农村要实施科学合理的政策,才能有效帮助于农村环境的发展。为了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入来用于解决农村环境问题,各级政府应该建立多样化资金投入方式,帮助解决重点问题。在财政安排、资金补助用采取适宜的方式,只有这样农村生活环境问题才能得到有效解决。

参考文献:

[1]胡久生,邢晓燕,汪权方,胡洋。湖北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现状与对策研究[J].现代农业科技,2010,22:278-286.

[2].安徽省农村环境保护与治理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13,64:3-57.

农村环境整治方案【第二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民生,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作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统筹谋划、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协调联动,集中连片、分步实施,着力改变我市农村环境的脏、乱、差现象,切实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影响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实现农村经济社会与农村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促进农村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发展道路。

二、工作目标

通过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使整治范围内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得到有效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垃圾、畜禽养殖污染得到有效治理,面源污染得到明显缓解,村容村貌明显改善,人居环境全面改善。具体指标为:

(一)自来水普及率≥90%,村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100%。

(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80%(污水集中处理模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60%(污水分散处理模式)。

(三)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70%。

(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70%。

(五)户外道路硬化率≥90%。

(六)林木覆盖率≥35%。

(七)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80%。

(八)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50%。

(九)农村清洁能源普及率≥50%。

(十)建设有绿色、无公害、有机农产品基地。

(十一)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管理责任制,乡镇配备专职环保管理人员,行政村配备兼职环保管理人员。

(十二)村容村貌:村有卫生保洁人员,清扫保洁到位。柴草、杂物、畜粪等分类堆放整齐;无乱搭乱建、残墙断壁、乱涂乱画、乱堆乱放等现象。

(十三)群众满意度≥90%。

三、整治范围、整治重点和技术规范

(一)整治范围

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对连片村庄统一综合整治。优先治理乡镇政府所在地,新农村建设区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农村新型社区、迁村并点区域、土地综合整治区域、移民迁安村),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交通枢纽和工矿企业周边,风景名胜区。

(二)整治重点

按照国家、省对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主要支持内容,我市的整治重点为:

1.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截污、隔离设施建设、标志设置及排污口的拆除等。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根据取水点位置、供水量、取水方式不同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2.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将城镇周边村庄纳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系统,建设生活污水收集管网;规模较大的村庄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居住分散的村庄建设小型人工湿地、无(微)动力处理设施、氧化塘等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推行“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模式。

3.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对畜禽养殖小区和畜禽散养密集区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废弃物综合利用,发展循环农业。重点加快固液分离、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和无害化畜禽粪便还田等工程建设,强化畜禽养殖小区及畜禽散养密集区的污染治理,提高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4.历史遗留的农村工业污染治理。对历史遗留的、无责任主体的农村工业污染进行治理,特别是对工业企业“三废”(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排放导致的周边农村地区水源、居住区、农田污染进行治理。

(三)技术规范

1.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包括对现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污染源的清理整治,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改造等。具体技术规范参照《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第4章“给水设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_)》。

2.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包括通过管网将污水收集到大型人工湿地、氧化塘、生物膜法处理系统、土地处理系统以及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的集中处理模式,单户或联户通过化粪池、小型湿地、发酵池、沼气净化池、MBR(膜生物反应器)、净化槽等对污水采取就地处理的分散处理模式。具体技术规范参照《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第7章“排水设施”、《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74~)》第5章“农村生活污水污染控制”和省环保厅印发的《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适用技术指南》。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包括就地填埋和资源化利用(沼气、堆肥利用)等方式。具体技术规范参照《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第5章“垃圾收集与处埋”、《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74—)》第6章“农村生活垃圾污染控制”。

3.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涵盖选址要求、场区布局、清粪工艺、畜禽粪便贮存、污水处理及固体粪肥利用等方面,鼓励建设生态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通过建设污染治理工程及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和无害化畜禽粪便还田等综合利用方式,实现畜禽养殖污染物达标排放及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具体技术规范参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等。

4.其他指标。户外道路硬化参照《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第8章“道路桥梁及交通安全设施”;林木覆盖参照《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林资发〔〕61号);户用卫生厕所参照《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交)》第6章“卫生厕所类型选择”及“厕所建造与卫生管理要求”;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技术指标参照《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质检总局令第12号)及《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7号);村容村貌整治标准参照《省村庄环境整治分类指导标准(试行)》(豫建村镇〔〕16号)。

四、资金管理

(一)专项资金来源。中央财政将在三年内向我省投入专项资金9亿元,其中年2.5亿元、年3亿元、年3.5亿元。中央和地方财政按1:1的投入比例。省、市、县三级资金配套比例为3:4:3,财政直管县省、县两级资金配套比例为5:5。市、县级配套资金由市、县级财政解决,鼓励县级增加配套资金,另外,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加大对我市农村沼气建设、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的投入力度。

整合涉农资金。市直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各自职责,在安排项目资金时优先支持农村环境整治片区,按照性质不变、渠道不乱、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将村庄道路、供水、排水、沼气、电力、通讯、绿化等设施建设资金向农村环境整治片区集中。各县、区政府要按此要求集中使用各项涉农资金,集合部门优势,整合区域资源,扩大综合整治成果,真正形成规模效应。

(二)使用方向。按照突出重点、兼顾全局、点面结合、示范先行的原则,优先支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示范县和生态县开展集中连片综合整治。鼓励支持经济基础条件好、辐射带动作用强、有一定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基础、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相对完善、地方积极性高、资金配套有保障的县、区开展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各县、区要按照集中连片、示范先行的原则安排项目。

(四)资金监管。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要相应扣减或取消安排下年度资金,并报市政府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要按政务公开的原则予以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五、项目管理

(一)项目申报审批。按照《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指南(试行)》(财建便函〔〕17号)的具体要求,坚持逐级上报、专家审核、层层筛选的原则,确定项目总数及投资额度。项目由县、区政府组织申报,市财政、环保部门审查,经市政府同意,报省财政厅、环保厅初审,经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环保部备案,并下达各县、区组织实施。

(三)实行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公示制。县、区财政、环保部门要及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及验收考核情况。乡镇政府要会同村委会将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安排在村庄张榜公布。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王学杰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梁东雁、市财政局局长安洪海、市环保局局长李凤刚担任,成员由市委农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农林局、市卫生局、市畜牧局的主要领导组成,统一领导全市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对项目实施的领导。

(二)明确职责。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整合资源,协同推进,务求实效。具体分工如下:市委农办负责新农村建设;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的立项;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监管,并参与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综合整理;市环保部门参与项目实施方案制定,负责监督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市城管部门负责农村垃圾收集处理;市农林部门负责沼气池推广、农村面源污染防控、造林绿化、参与畜禽水产养殖治理;市卫生部门(爱卫会)负责农村改厕;市畜牧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当地政府负责配备农村环保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村容村貌整治等综合性工作。

(三)加强督导。市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县、乡各级政府建立“月调度、季督查、年考核”工作制度。县财政、环保部门于每月25日前上报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并于每年1月25日前将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报市财政局、环保局。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实施进度和成效,资金到位和安排使用,后续管理措施与制度的建立等内容。市财政局、环保局要对工程管理、工程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及时分析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宣传推广先进经验,确保项目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

开展农村环境治理【第三篇】

关键词 苏南地区 农村 环境治理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识码:A

苏南地区作为经济较发达地区,在创造乡镇企业发展神话的同时也使本地区农村环境遭受严重破坏。因此,从2006年开始,苏南地区开始进行农村环境治理,相关治理工作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给予重视。

一、苏南农村环境治理现状

苏南农村环境治理得到了江苏省、市各级政府的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对当地农村环境治理进行指导和规范。早在2006年5月,《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新五件实事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中便提出了农村环境整治工程实施的具体方案。2008年和2009年,江苏省开展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项目,推动当地农村环境进一步改善。2010年又积极响应党和国家关于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的号召,开展了大规模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程,对农村环境进行区域治理。

为了使本地区农村环境治理取得切实成效,苏南地区严格按照江苏省农村环境治理的相关要求,制定了明确的目标,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与县(市)、乡(镇)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相挂钩,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从而使各级领导干部充分发挥农村环境治理的自觉性。同时,省政府和苏南各市不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撬动社会资金进行农村环境治理。以苏州为例,根据《苏州市审计局关于苏州市2008年度农村环境整治工程专项资金设计结果的公布》,苏州市2008年全年实际共筹措农村环境治理资金万元,其中,省级以上补助万元,苏州市配套资金万元,各市、区配套资金万元,乡镇及其他自筹资金万元。充足的资金来源保障了苏南农村环境治理的顺利进行。

经过一系列农村环境治理,苏南部分农村道路硬化率显著提高,生产、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理,阻塞的河道得到疏浚,公共服务设施逐渐完善,农村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但在治理过程中也面临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二、苏南农村环境治理困境

(一)治理主体单一。

苏南农村环境治理主体单一性首先体现在决策方面,苏南农村环境治理的决策主体为各级政府及其相关政府部门,当地企业、环保组织和村民并没有被囊括在决策层之内。其次,在决策的实施、监督、协调以及评估环节,各级政府部门不仅是相关决策的实施主体,还是自身工作的监督主体和成效评估主体。如《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8年度全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任务的通知》中规定省环保厅负责全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监督与考核,《江苏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项目环境成效评估实施细则(试行)》中也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以奖促治”项目的自评估。在苏南农村环境治理的实施、监督、评估等环节,未充分发挥其他主体的作用,片面依靠政府部门。

治理主体单一一方面是由于缺乏对参与渠道的创新和有力保障,造成政府以外的治理主体参与渠道狭窄,无法主动、有效的参与到当地农村环境治理过程的各个环节中。另一方面,由于政府权力过于集中,被边缘化的其他治理主体只能充当旁观者的角色。

(二)治理手段有限。

农村环境治理必须借助一定的环境政策工具,所谓环境政策工具,是指“人们为了解决环境问题或达成一定的环境政策目标的手段”,环境政策工具的实体内容为具体的环境治理行动规则或环境政策安排。我国的环境政策工具主要有三类,分别是命令控制型工具、经济激励型工具及公众参与型工具。命令控制型工具是“通过政府的行政命令以制定的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的环境行为施加影响的政策”,其动力来源于政府的权力,发挥作用的主体是政府。经济激励型工具是“通过市场力量以经济刺激的方式来影响当事人环境行为的政策”,其动力来源于与当事人环境行为密切相关的经济利益,发挥作用的主体是市场。公众参与型工具则是个人、组织等公众受到宣传、公告的引导自觉参与到环境治理和环境保护中来,发挥作用的主体是公众 。苏南农村环境治理手段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重行政控制手段,轻经济激励手段和公众参与手段。

苏南农村环境治理出台的各项规章、制度规定了治理的目标、任务、惩罚措施等内容,而关于如何激励各级政府、企业及当地村民参与到环境治理中的规定则较少。目前苏南农村环境治理中主要的激励政策为“以奖促治”政策,但这项政策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以奖促治”政策的资金不是根据实际解决问题的需要进行下达的,而是按照资金总额进行分配的,具有随意性和不确定性。“以奖促治”是一种短期的被动行为,问题解决了,“以奖促治”的周期就结束,不能起到长期治理的作用 。此外,苏南农村环境治理中很少利用市场的激励作用和自发调节作用,这也是囿于我国农村环境治理的经济手段匮乏。目前,我国农村环境治理中的市场激励手段主要为排污收费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是“污染者付费”原则的体现,可以使污染防治责任与排污者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但是,苏南农村环境监管机构不健全,排污收费制度很难起到应有的市场激励作用。此外,关于公众参与型工具的使用,仅为部分政府文件中提到的鼓励企业、村民投工投劳,将农村环境治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张榜公布,而对于普通村民与企业如何参与农村环境治理决策、监督与评估并未做出安排与说明。

(三)治理成本较高。

首先,农村环境问题具有分散性、不确定性,难以识别、难以量化的特点,环境问题源头难以认定、环境损害难以量化,环境监测难度大 ,这势必加大环境治理的成本。其次,苏南农村环境治理内容全面,涉及农村水环境治理、生活垃圾治理、公共服务设施的兴建等内容,工程难度大、头绪多,资金监管难度大,从而提高了苏南农村环境治理的成本。再次,苏南农村环境治理过程中权力层级过多,造成信息流通不畅,双向信息流通一定程度上失真。最后,在实践中,苏南农村环境治理往往采取多部门联动的方式进行,治理目标被分配到政府不同职能部门。如《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8年度全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任务的通知》将2008年度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任务下发给财政厅、建设厅等九个政府部门,这样便分散了治理力度,使资金使用无法形成合力,同时加大了协调的难度,无疑会提高农村环境治理的成本。

(四)治理效果不明。

苏南农村环境治理效果不明主要体现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如关于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苏南确立了“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但是部分村镇并未完全按照要求进行处理,而是将收集的生活垃圾倾倒在村郊荒野,治理效果大打折扣。再如,街道两侧虽然配备了垃圾箱,但仍有部分村民随手乱扔垃圾,影响了治理效果的长期保持。这一方面是由于部分领导干部对苏南农村环境治理重视程度不够,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避重就轻。另一方面,监管不力、村民环保意识差也是造成苏南农村环境治理效果不佳的原因。

三、苏南农村环境治理的对策建议

(一)丰富治理主体。

参与式治理强调参与主体的多元性,强调凡是受到某项决策影响的团体和个人都应该参与到决策的制定中来,强调这种参与不仅停留在决策制定的层面,还包括决策的实施、监督和评估,是一种全过程参与 。多元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相互交换意见,改变政府自行决策的方式,从而使决策更加科学、全面。此外,人们普遍认为,按照制度、规则,通过合法渠道的多元主体的参与就是合法的参与,通过合法参与而达成的决策自然具有合法性。这样的决策在后续的实施过程中便具有较强的法律约束力,能够得到公众较好的配合,从而减小实施的阻力。

苏南农村环境治理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不仅包括农村基础设施的改善,还包括乡镇企业的治理、农民环保意识的提高等方面;不仅要解决现有的农村环境问题,还要完善农村环境的监测和治理成效的评估等环节;既要做好农村环境问题的预防工作,又要做好治理效果的长期保持。因此,仅依靠政府自身的力量是不够的,要鼓励环保组织、企业、村民和相关科研团队参与到苏南农村环境治理的过程中来,群策群力,共同推动苏南农村环境治理朝着既定的目标推进。

(二)完善治理手段。

完善市场激励手段最根本的就是要向市场放权,把错装在政府身上的手归还给市场。

在苏南农村环境治理过程中,要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鼓励市场力量进入到道路硬化、垃圾处理等具体的项目中来。例如在生活垃圾处理方面,可以授权给私人企业,政府向私人公司支付报酬。通过利用市场的竞争机制,从而降低政府治理成本,提高治理效率。再如,对于主动参与苏南农村环境治理的企业,要在税收、水电费价格、扩建项目审批等方面提供优惠与便利,进一步完善市场激励机制与手段,引导企业自觉参与苏南农村环境治理。

(三)降低治理成本。

首先,省政府应该从苏南农村环境治理的具体实施中退出来,主要负责本地区农村环境治理的总体部署,制定清晰、长远、可持续的治理规划,明确责任主体、奖惩机制和考核目标,而将治理的具体实施下放给各市政府,允许苏南各级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环境治理,从而降低治理成本。

其次,鉴于苏南农村环境治理过程中权力层级过多、治理力量分散的现实困境,可以仿效中央进行“大部制”改革,由环保部门对苏南农村环境治理实施统一调度,部门领导为主要责任人。这就需要对现行环保部门进行广泛授权,调整其相关责任与职权,整合治理力量,简化治理层级,从而减少不必要的协调成本和信息流通成本。

(四)提高治理成效。

治理本身并不是目的,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才是根本目的,治理效果的好坏则是衡量治理优劣的标尺。针对苏南农村环境治理不彻底、长期效果不明显的困境,应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优化。首先,要提高各级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对苏南农村环境治理的重视,使他们真正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农村环境治理的自觉性。其次,要严格考核与检查力度,对农村环境治理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同时要保障并创新公众参与渠道,从而使苏南农村环境治理取得预期的效果。再次,要完善农村环保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和资金供应,落实长效机制。最后,要鼓励村民参与到农村环境治理中来。一方面要通过村民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环保宣传,提高村民环保意识,如张贴环保漫画、环保图片等;另一方面要将农村环境治理与村民切身利益相挂钩,如开展村民环境治理评优活动,对达到治理要求的村民进行物质奖励、精神奖励,形成示范效应,从而带动其他村民自觉参与当地环境治理,维护治理成效。

(作者:韩倩倩,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苏南农村环境治理;张艾荣,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农村环境治理)

注释:

杨洪刚。 中国环境政策工具的实施效果与优化选择[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83-90.

李书舒,陈锐。 农村环境治理关键问题分析[J].生态经济,2012,(6):186.

张俊哲。 农村环境治理问题研究――以社会资本为视角[D]. 吉林:吉林大学行政学院,2012.

开展农村环境治理【第四篇】

1.农民是农村环境最直接的利益相关者

对于广袤的农村,农民最有感情。农民世世代代生于斯长于斯,用辛勤的汗水浇灌其一草一木。如今的社会,上层人纷纷跨入城市享受富贵荣华,过上有保障的生活;一些权力部门可以安心地享受着各类产品的“特供渠道”;精英富裕阶层可以通过“环境移民”到国外呼吸新鲜的空气、享用安全的食品。而对于“贫贱不能‘移’”的广大农民来说,农村环境的好与坏直接关系着农民的生产、生活甚至是生存。农村环境遭到破坏,农民是最直接、最大的受害者,并且时常是全家族、几代人深受其害,“癌症村”村民的切肤之痛岂是外人能够体会?同时,只有农民自己才能最真实地知晓自己需要什么样的农村环境,什么样的农村环境最有利于自己世世代代繁衍生息,如此重大的事项只能由农民自己作主,就如同自己的命运必须掌握在自己手中,而不能由他人定夺。

2.农民是农村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真相最有力的见证者

农村的土地养育了农民祖祖辈辈,农民也以世世代代的身家性命记载着农村环境恶化的历程:受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已达2000万公顷,占全国总耕地面积的1/6;每年近3亿吨生活垃圾,1/3随意堆放;每年超过6000万吨的生活污水直接排放……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城市环境的改善是以牺牲农村环境为代价的:通过截污,城市水质改善了,农村水质却恶化了;通过搬迁转产,城市空气质量提高了,农村空气质量下降了;通过生活垃圾填埋,城市市容市貌换新颜了,农村土壤、地下水污染加重了;通过“菜篮子”工程,城市生活供给有保障了,农村地力衰竭、生态退化和农业面源污染加重了,一些地方的农民在一步步地沦为“环境难民”。农民虽然没有丰富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突出的理论研究能力,但是他们亲眼目睹了自己生活区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过程,掌握了太多谎言和无知掩盖下的污染真相,理应是农村环境治理最有力的发言人。

二、偏离农民主体地位的农村环境管制理念和措施弊端凸显

1.传统的命令控制型农村环境管制模式执行成本高昂

作为公共支出的环境保护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农村环境治理也不例外,政府有责任、有义务改善和治理农村环境。命令控制型环境管制措施通过法律或行政命令禁止或限制各种污染环境的行为,能够使环境状况在短时间内取得可测量的改善,长期以来被视为最直接有效的方法,最受政府青睐,适用范围也最为广泛。但从实际效果来看,命令控制型环境管制手段的执行成本极其高昂,且可能欠缺科学性基础。首先,命令控制型措施有效的前提是“政府可以掌握完整而准确的环境信息,从而制定出科学有效的排污标准和技术标准”,而这仅仅是理想的假设;其次,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需要花费大量的交易成本;第三,对不同的污染源不加区分地采取一刀切的标准,治理污染能力强、治理减排成本低的排污者因无利可图而缺乏降排治污的动力,而治污能力差的排污者不得已要采取昂贵的污染控制治理措施,从而带来巨大的效率损失。由于农村地域广袤而人口众多,破坏环境的活动极其分散,命令控制措施实际执行起来相对于城市有更多的被动和无奈,如为了禁止秸秆焚烧,各地加强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撤官职、人盯人等措施层出不穷,基层乡镇人员甚至日夜巡逻在乡间地头,但秸秆焚烧依然屡禁不止。

2.单一依靠行政手段的农村环境政策在实施中政府失灵严重

传统观点认为,环境污染是市场失灵的结果,必须依靠政府行政手段来纠偏。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在农村环境治理中无所不能,完全可以大包大揽。实践证明,政府在环境治理中时常会产生角色错位,背离自己的监管职责,政府也会失灵。虽然中央已经提出要改革政绩考核制度,加大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指标的权重,但以经济指标为核心的考核评价机制尚未发生根本改变,在地方政府和官员眼里,经济产值是硬指标,生态保护是软指标。在城市环保标准日趋严格、市民环保意识迅速提高的背景下,落后产能城市生存空间日渐狭小,而追逐GDP和经济利益的冲动促使不少地方政府和污染企业对广阔的农村窥视垂涎。政府为了眼前经济利益,与污染企业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用公权力为污染企业撑腰,此时的地方政府已经与污染企业一起结成同盟,成为与农村环境公益博弈的对立方。所以,诸如媒体报道的:在云南省红豆杉森林遭受灭顶之灾时,负有保护红豆衫职责的政府部门居然承担起了收购树皮的业务;安徽省怀宁县环保局招商而来的污染企业致使当地一百多名儿童血铅超标等,类似事件频繁发生也就见怪不怪了。有学者断言,目前环保危机的实质可归结为政府权力异化所致的政府失灵。3.农民对被动承受的环境治理措施普遍持消极甚至抵制态度农村环境治理中惯用的命令控制型手段没有体现农民的自主权、参与权、决策权,农民一直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有一种透过环境管理的权力压迫感。许多农民认为农村环境治理是政府一方的责任,政府在农村环境治理中代表的不是生存于该环境中的农民的利益,而是政府的利益、上级的利益,“政府治污”与“农民致富”是相背的。所以,对于政府推行的、需要农民配合的农村环境治理措施和环保项目,一些农民缺乏积极性,不想干、不愿干,指望政府全包全管而自己坐享其成,政府若强制推行,农民则团结起来抵制。例如“,以奖促治”农村环境政策、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在实施执行中,政府规定“促治”先行,“奖补”置后,要求农民先治理,有了环境效益后再给奖补资金,而农民要求先给启动资金。再如很多地方的农村生态村创建工作,由上级政府确定目标,基层政府自己“搭台唱戏”,农民的主体地位没有保障,农民的主体作用无法发挥,结果往往事与愿违,甚至出力不讨好,得不到农民的认可。这样使很多农村环境治理措施的落实陷入“剃头的挑子一头热”的处境。长期的政府包办也造就了广大农民对政府的依赖,阻碍了农民自我治理能力的培育和提高,使农村环境治理效果大打折扣。

三、以制度保障农民在农村环境治理中的主体地位

1.确立“公民环境权”的基本权利地位和“环境公众参与”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地位环境公众参与滥觞于公民环境权。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正式将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规定下来,时至今日,“环境权是现代法治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一观点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脱离公民环境权,环境公众参与必然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更妄谈农民在农村环境治理中的主体地位了。很多在国外被证明行之有效的农村环境管理措施在我国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效,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农民作为农村环境治理中最重要的主体却长期缺位。我们亦应顺应历史潮流,在宪法中确立“环境权”为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在环境保护基本法及单项立法中将“环境公众参与”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规定下来,保障公民的环境资源利用权、环境状况知情权、环境决策参与权、环境侵害请求权等权利。目前《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第五条已将“公众参与”作为环境保护的一项原则。其他单行立法修改完善时也应当将其确立为基本原则并将其具体化,为农民参与农村环境治理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和动力之源。

2.建立和完善农村环境监测体系和信息公开制度

“知情”是“参与”的前提和基础,而健全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是公众环境知情权的根本保障。但是由于以前我国的环境监测和统计几乎没有涵盖农村地区,导致目前农村环境治理中严重缺乏监测数据和统计资料。据报道,现在有关农村环境污染的全国性基础资料只有采用抽样方式开展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数据,对农村的污染源也只是普查了农业源,农村生活污染源等并不在普查范畴之内。人们都知道农村污染很严重、治理很艰难,在缺乏科学数据支撑的状况下,又都不太清楚污染的内在机理,对治理路径都没有太大的把握,甚至不知该从何下手。政府尚且如此,农民的知情权更无从谈起。当前我们必须下大力气、投入重资建立和完善农村环境监测体系,以获取全面、准确的农村环境基础信息。同时农村环境信息不应有“秘密”,对农民更应该如此。要通过完善立法和司法案例破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在实施中信息主动公开的数量和质量不足、形式上公开多实质上公开少、原则方面公开多具体内容公开少、容易知道的公开多不易知道的公开少、以“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作挡箭牌等突出问题,防止农民环境知情权落空。另外,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搭建农村环境知识和信息平台,不失为环境信息公开一种重要方式,还可以发挥其针对农民的环境宣传教育和培训功能。在针对农民的农村环境信息公开中,要做好各类环境质量体系、指标、标准、数据等相关信息的解读和说明,尽量使用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通俗易懂的语言。

3.支持农村环保社会组织的建立及其活动,拓宽农民参与农村环境治理的渠道

农民参与环境保护是农民进行环境利益表达、实现环境权利、增强环境决策科学性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补救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重要举措。只有广泛深入地参与,农民才能提高环保意识、强化责任意识,才能改变政府单线作战的状况。农民群体虽然为数众多,但是个体具有极强的差异性和离散性,力量十分有限,再加上农村污染源分散,排污隐蔽性强,农民个体环境参与效率低下,效果甚差。城市环境保护实践证明,不少以环境保护为目标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不需取悦于强权力量或资本力量,更容易赢得公众的支持和信任,在提高公众参与效率方面作用显著,使公众参与上升到组织化、制度化、理性化的层次。在农村环境治理中应借鉴这个宝贵经验,政府对农民参与环境保护的态度应实现从“叶公好龙”到“与龙共舞”的转变,鼓励支持农村环境保护社会组织建立和发展,充分发挥现有农村组织如村民自治组织、农民协会等的环保功能,鼓励环保公益组织将活动领域延伸至农村,构建“政府—社会—农民”共治与互动的农村环境管理模式。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农村环境治理中,就可以探索发挥各类环境学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作为中立第三方的作用,对农村环境费用征收、环境治理资金的使用绩效和使用方式、环境政策实施效果、农民参与治理效果等进行公正评价。政府部门则应努力拓宽农民参与渠道,丰富农民参与形式,充分尊重并调动农民的独立性、主观能动性和自主创造性,引导他们自己做主,使农民从“要我保护环境”转变为“我要保护环境”,从被动参与转变为主动参与,真正成为农村环境的主人。如果我们能够始终依靠农民群众,保障其主体地位,发动其主体作用,就能为农村环境治理提供源源不竭的动力,就能留得住绿水青山,就能  让人们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始终“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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